鹏华中债0-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24-09-26 07:08:27

鹏华中债0-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5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8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9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12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5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19

九、基金收益分配.................................................................................................................24

十、基金信息披露.................................................................................................................25

十一、基金费用.........................................................................................................................27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29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30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31

十五、禁止行为.........................................................................................................................34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35

十七、违约责任.........................................................................................................................37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38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39

二十、其他事项.........................................................................................................................40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42

鉴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鹏华中债0-3年

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

鉴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鹏华中债0-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管理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鹏华中债0-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鹏华中债0-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

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鹏华中债0-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

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设立日期:1998年12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998]31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2021233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26楼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成立日期:1987年12月22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405,918,198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号

联系人:刘华栋

联系电话:0755-22166388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贷、结算、汇兑业务;人民币票据承兑和贴现;各项信托业

务;经监管机构批准发行或买卖人民币有价证券;外汇存款、汇款;境内境外借款;在境内

境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贸易、非贸易结算;外币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放款;

代客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保险兼业代理

业务;黄金进口业务;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或允许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

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

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为更好实现投资目标,还可以投资于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政策性金融债、国债、债券回购、同

业存单、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

投资于待偿期0至3年(包含3年)的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

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

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的投资、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

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待偿期0至3

年(包含3年)的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完全按照

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

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7)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5)、(6)项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标的指数

成份债券调整、标的指数成份债券流动性限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

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

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

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

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

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

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

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

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

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及时向基

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

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

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负责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提供必要协助。基金

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进

行监督。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

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

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

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其及时通知义务后,予以免责。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

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

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

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

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

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

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分账管理,独立核算,确保基

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但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

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

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

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

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管理人授权基金托管人办理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

立、销户、变更工作。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

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

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

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

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

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

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

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本基金的名义为基金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本基金进行银行间

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开立,在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

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

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

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令,基金

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于本基金成立前三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该

文件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

人的授权委托书。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

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3.授权文件于载明的生效日期生效。授权文件中载明的具体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

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的时间为生

效时间。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

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赎回、分红付款指令、回购到期付款指令、与投资有关的付款指令、实物

债券出入库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

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3.相关登记结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结算通知视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书面共

同确认的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

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

权,且上述授权的撤销或更改基金管理人已在指令执行前按照本协议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并

经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

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后

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基金托管人仅对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指令按照本协议的约定

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审查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同时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

有效。如因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基金托管

人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带来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及时传

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

管理人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前一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划款指令并确认,如需在划款当日

下达投资划款指令,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除需考虑

资金在途时间外,还需给基金托管人留有至少2个小时的复核和审批时间。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要求当日支付的场外划款指令的最晚时间为每个工作日的15:00。划款指令到

达时间以基金托管人认定该划款指令为有效划款指令的时间为准。有效划款指令是指指令要

素(包括付款人、付款账号、收款人、收款账号、金额(大、小写)、款项事由、支付时间)

准确无误、预留印鉴相符、相关的指令附件齐全且头寸充足的划款指令。因基金管理人原因

造成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并与基

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对

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基

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投资指令、赎回、分红资金等的划拨

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

出具书面文件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取消)。在及时通知后,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

指令造成的损失及一切责任。

对于发送时资金不足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或未及时出具书面文件确认取消指令或指令无效),资

金备足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的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

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赔偿责

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指令发送人员无权

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并加盖业务用章。但基

金托管人因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而对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

任。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对本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

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在及时通知后,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的损失及一切责任。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对于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法、有效指令,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基金管理

人发送的指令执行,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若对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或投资

人造成直接损失的,由基金托管人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七)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

以书面方式(以下简称“授权变更通知书”)通知基金托管人,同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姓名、权限、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

授权变更通知书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

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授权文件变更通知应载明生效日期,原授权文件同时失效。授权通

知及其变更均应以正本形式送达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收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通过录音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与预留的

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

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参与认购未上市债券时,基金管理人应代表本基金与对手方签署相关合同或协

议,明确约定债券过户具体事宜。否则,基金管理人需对所认购债券的过户事宜承担相应

责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

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租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

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交易

单元保证金由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交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

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上述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

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因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的修改带

来的变化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交易规则为准。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证券结算保证金管理

办法》,在每月第二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

备付金限额或结算保证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进行重新核算、调整,管理人应提前一个交易日

匡算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调整金额,留出足够资金头寸,以保证正常交收。基金托

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当日,在资金

调节表中反映调整后的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基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和证券

结算保证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下月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

保证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

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仅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赔偿;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致使基金托管人接

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与基金托管人无关;如果因为基金

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与基金托

管人无关;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

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

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与基金托管人无关。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必要措施,确保T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完成T+1日的投

资交易资金结算;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资金头寸不足,基金管理人应在T+1日上午10:

00前补足透支款项,确保资金清算。如果未遵循上述规定备足资金头寸,影响基金资产的

清算交收及基金托管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一级清算,由此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

资金交收账户(除登记公司收保或冻结资金外)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

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并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视账户余额充

足时为指令送达时间。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

间,一般为2个工作小时。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2.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按规定对外披露净值之前,必须

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

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按日核实,账实相符。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网点无需与基金管理人进行银企对

账。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确保双方账目相符。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三)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负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责。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每个开放日15:00前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4.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包括电子数据和盖

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

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宜按时进

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用账户,

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7.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

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

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8.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

付;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

因造成,责任及相应后果均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9.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和与投资有关

的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四)申赎净额结算

基金申购、赎回等款项采用基金托管账户与“注册登记清算账户”间轧差交收的结算

方式。

基金托管账户与“注册登记清算账户”间的资金清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

则,即按照托管账户当日应收资金(包括申购资金及基金转换转入款)与托管账户应付额(含

赎回资金、赎回费、基金转换转出款及转换费)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

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负责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在

交收日15:00前从“注册登记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到账后应立

即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处理;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收日9:

30前将划款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

在交收日12:00前划往“注册登记清算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进行账务处理。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因基金管理人的

原因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付。对于因

基金托管人的原因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由此产生的

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五)基金转换

1.在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函告基

金托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2.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具体资金清算

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执行。

3.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

(六)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金额。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

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

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

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2)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

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对于含投资者

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

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回售登记期截止日

(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3)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

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

(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指数编制机构、第三方估值基

准服务机构以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

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估值错误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

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

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

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

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分

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

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

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

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

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任一

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之间由于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

销售服务费将导致在可供分配利润上有所不同;

5.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

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规定媒

介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公告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2.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

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进

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

息应予保密。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

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清算报告、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

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宗旨,诚实

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本章第(二)条规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

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限时披露

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规定媒介披露。

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规定报刊或规定网站公开

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暂停估值的,或出现其他法定或约定需要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

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

一致。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三)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

份额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四)《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诉讼费、公证费和

认证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的证券等交易费用、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基金相

关账户的开户费用及维护费用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

列支的其他费用,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

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基金

销售服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规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七)本基金运作前产生的可以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相关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垫付,运作

后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三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八)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等,根据本

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九)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

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

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

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有向基金管理人搜集资料的权利,基金管

理人应在收到基金托管人通知后30日内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

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

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基金

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人接收相

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

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

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

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

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

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由基金财产承担;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

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

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

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

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

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由基金财产承担。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

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

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

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

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四)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

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五、禁止行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

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托

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

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露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规

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回、分红资

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

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基金合同或

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十)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

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需履行适当程序。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

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

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且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

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

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

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

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

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三)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含对外赔偿)进

行赔偿;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

基金向违约方追偿。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

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

失等。

(四)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

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

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

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该机构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

规定,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地区法律)管辖。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应经托管

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章,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

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章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

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协议双方各持一份,上报监管部门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

效力。

二十、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予以配合,

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未尽事宜,当

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基金管理人理解、认可并同意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反逃税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及监管要求,基金托管人作为金融机构须根据该等规定进行相关管理,并有权依该等规定对

相关合约的签约主体进行风险告知、提示、并要求基金管理人遵守和符合该等规定。

基金管理人同意为履行法定义务的目的,接受基金托管人在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反逃

税方面的监管。基金管理人在此确认,基金托管人已明确向其提出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反

逃税相关要求;基金管理人亦进一步在此确认和同意,其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

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

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被监管方的要求和规定,以及基金托管人基于反洗钱、反恐怖

融资及/或反逃税不时发布并告知基金管理人的相关政策、规则或办法,且其在通过基金托

管人办理相关业务时,认可基金管理人履行合规义务是基金托管人提供相关业务服务的前

提。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依法合规地向基金托管人开展或办理各类业务、目的合法、背景真实、

所提交申请材料均准确、合法、有效且无重大遗漏,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

或不合规目的之情形。

基金管理人同意,为履行法定义务的目的,在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反逃税方面具有协

助和配合基金托管人工作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其知晓并同意,为履行法定义务的目的,其有义务协助及配合基金托管

人履行所有以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或反逃税为目的的检查、调查、额外业务流程或程序、

按要求补充提供相关材料、并同意承担由此等合规目的可能带来的处理时间或成本的合理增

加。

基金管理人承诺其知晓并同意,为履行法定义务的目的,基金托管人有权为反洗钱、反

恐怖融资及/或反逃税目的使用、汇总或向有权监管机构报送与基金管理人有关的数据、信

息。

基金管理人承诺其知晓并同意在基金托管人与其任何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如基金管理人

发生或卷入(或涉嫌发生或卷入)任何与基金托管人(或其他银行等金融机构)反洗钱及/

或反恐怖融资及/或反逃税事项或调查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暂停、中止或终止为基金管理人

产品提供托管服务,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基金管理人自行承担。如基金管理人已被证实

(包括通过新闻等公开渠道或信息)受到涉及洗钱及/或恐怖融资及/或逃税相关正式调查、

立案、处罚或来自政府机构的其他正式官方程序的,视为构成基金管理人对银行每一交易或

业务文件项下违反,基金托管人有权宣布基金管理人违约并停止提供托管服务、追究违约责

任;如约定的违约金(若有)不足以弥补银行由此受到的损失的,基金管理人还应当承担相

应的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理解上述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反逃税要求可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

定及宏观金融环境的变迁而不时更新和完善,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持续关注和了解该等法律法

规及监管规定之最新版本,并在与基金托管人开展业务期间保持持续合规。

基金管理人明白和理解反恐反洗钱及反逃税作为一项复杂工程,可能涉及跨境跨主权合

作,并可能受限于国际组织及/或其他主权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之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此确认

上述反恐反洗钱及反洗钱特别条款同样适用于国际反恐反洗钱及/或反逃税合规要求;当基

金托管人涉及国际反恐反洗钱协作时,基金托管人有权依据上述条款进行相应的调查、检查

或采取适当的行动。

除非另有其他明确的相反约定,经基金管理人确认的本条款,将作为基金管理人产品以

及后续所签署任何及所有补充协议的组成部分,自动并入该等补充协议并有效约束补充协议

签约方。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章、签订地、签订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