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鹏华弘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设E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等事项的公告

2024-09-26 07:08:30

  为更好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鹏华弘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自2024年9月27日起对本公司管理的鹏华弘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鹏华弘尚混合”)新增E类基金份额、更新基金管理人信息,并根据本基金实际运作对基金合同和《鹏华弘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进行相应修改。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加E类基金份额的基本情况

  鹏华弘尚混合新增E类基金份额并单独设置基金代码(E类基金份额代码:022258),与现有的各类基金份额适用相同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增加E类基金份额后,鹏华弘尚混合现有的各类基金份额及基金代码不变。E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从E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15%。

  鹏华弘尚混合E类基金份额对持有期限小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1.5%的赎回费,对持有期限大于等于7日但少于30日的投资者收取0.60%的赎回费,对持有期限大于等于30日的投资者不收取赎回费。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收取的赎回费100%归入基金财产。

  由于基金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鹏华弘尚混合的A类、C类和E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鹏华弘尚混合E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的限制与现有的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的限制一致。

  鹏华弘尚混合E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以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为准。

  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对上述业务规则进行调整并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二、修订基金合同的相关说明

  为确保鹏华弘尚混合增加E类基金份额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鹏华弘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本次鹏华弘尚混合增设E类基金份额、更新基金管理人信息,并根据本基金实际运作对基金合同作出的修订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即2024年9月27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已相应修改托管协议,并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更新《鹏华弘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投资者可访问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phfund.com.cn)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费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533)咨询相关情况。

  本公告仅对鹏华弘尚混合增加E类基金份额、更新基金管理人信息,并根据本基金实际运作对基金合同作出修订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及相关法律文件。

  风险提示:基金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基金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基金情况及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鹏华弘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基金合同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

部分前言

七、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

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 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44、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及赎回费收 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不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

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

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 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44、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及赎回费

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申

购时收取申购费用, 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

取申购费用, 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按0.20%的年费 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在

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 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按 0.15%的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E类

基金份额。 各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 并分 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第三部分

基金

的基本情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及赎回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

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由于基 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

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及赎回费收取方式的不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 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 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 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按

0.20%的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 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按0.15%的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 额,称为E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由于基金费 用的不同,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

金份额净值。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

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

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

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

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 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

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

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 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

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 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

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

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本基金的 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

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金

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 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 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

或收费方式,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 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

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A类基金份

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 费。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

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

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本基 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

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

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 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 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各类基金份

额的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

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第六

部分基金

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

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

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

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

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 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

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 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4)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当日存在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赎回

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

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对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

请人”)和大额赎回申请人10%以内的赎回申请在当日

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 或“(2)部分延期赎回” 的

约定方式办理,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

回申请人超过10%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当日未予

确认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选择延期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

申请将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 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4)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当日存在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赎

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

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

回申请人”) 和大额赎回申请人10%以内的赎回申请

在当日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 或“(2)部分延期

赎回” 的约定方式办理,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

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超过10%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

认。 对当日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 对于

未能赎回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

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选择延期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如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

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

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含2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暂停结

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

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含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

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

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

超过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

中心43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设立日期:1998年12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1998]31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2021233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

会中心43层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设立日期:1998年12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1998]31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2021233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第八

部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或变更收

费方式;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提

高销售服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

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

销售服务费或变更收费方式;

第十

四部

分 基

金资

产估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

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

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

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第十

四部

分 基

金资

产估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金份

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任一

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第十

四部

分 基

金资

产估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

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

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第十

四部

分 基

金资

产估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第十

五部

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

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

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

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

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I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I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

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E类基金份额的销

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15%。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

用于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

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C类、E类基金份

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该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

天数

HI为该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I为该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第十

六部

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

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

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

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之间由于A类基金

份额不收取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将导致在可

供分配利润上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

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

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

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

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

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

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E类基金份额之间

由于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而C类、E类基

金份额收取的销售服务费费率不同,将导致各类基金

份额在可供分配利润上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

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第十

六部

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

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

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

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

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

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

务规则》执行。

第十

八部

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

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

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第十

八部

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

零点五;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2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第十

八部

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

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托管协议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一、基金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一)基金管理人(也可称资产管理人)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邮政编码:518000

法定代表人:何如

成立日期:1998年12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998]31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2021233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的其他业务。

(一)基金管理人(也可称资产管理人)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邮政编码:518000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成立日期:1998年12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998]

31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2021233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基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

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四、基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

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

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

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

为。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

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

投资运作等行为。

八、基金

资 产 净

值计算、

估 值 和

会 计 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基

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

公布。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估值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该类

基金份额总数,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

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资产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十、基金

信 息 披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

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

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后,方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