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4-09-27 07:08:36

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更新)

编制日期:2024年8月30日

送出日期:2024年9月27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南方恒生指数ETF 基金代码 513600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公司 公司

上市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4年12月23日

上市日期 2015年1月26日

基金类型 股票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普通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个开放日

开始担任本基金

2015年2月16日

基金经理的日期 基金经理 罗文杰

证券从业日期 2005年5月1日

其他 场内简称:恒指ETF;恒生指数ETF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 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详见《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第四部分“基金的投资”。

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恒生指数。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包括港股通股票中的标的指

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公募基金、依法发行上市的其他股票(含存托

凭证)、固定收益类证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等金融衍

生品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还可以投资于法律

投资范围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未来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

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0%。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被动式指数基金,采用指数复制法。本基金按照成份股在标的指

主要投资策略

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

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在保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前提下,达到有效复制标

的指数的目的。

本基金采用的主要投资步骤及策略包括:(1)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2)

股票投资组合的调整、(3)存托凭证的投资策略、(4)债券和货币市场工

具的配置策略、(5)金融衍生产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使用估值汇率调整),本基金标的指

业绩比较基准

数为恒生指数。

本基金属股票指数基金,预期风险与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

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

风险收益特征

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主要投资香港证券市场上市的股

票,需承担汇率风险以及境外市场的风险。

(二) 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三)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 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场内交易费用以证券公司实际收取为准。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

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

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二) 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年费率或金额 收取方

基金管理人和销售

管理费 0.50%

机构

托管费 0.10%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服务费 - 销售机构

审计费用 70,000.00 会计师事务所

信息披露费 120,000.00 规定披露报刊

年下限金

指数许可使用费 0.04% 指数编制公司

额:100,000.00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

露费用;基金上市费及年费;基金的指数

许可使用费;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及在境

- 其他费用

外市场的交易、清算、登记等实际发生的

费用(out-of-pocket fees);《基金合同》生

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

讼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进

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基金的证

券、期货交易费用、所投资基金的交易费

用和管理费用及在境外市场的开户、交

易、清算、登记等各项费用;基金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

有关的任何税收、征费、关税、印花税、

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

利息及费用)(简称“税收”);代表基金投

票或其他与基金投资活动有关的费用;与

基金缴纳税收有关的手续费、汇款费、顾

问费等;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

人及基金资产由原基金托管人转移新托管

人所引起的费用,但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自身原因导致被更换的情形除外;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

列支的其他费用。

注: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上表中年费用金额为基金整体承担费用,非单个份额类别费用,且年金额为预估值,

最终实际金额以基金定期报告披露为准。

指数许可使用费:0.04%(若一个季度累计计提指数许可使用费金额小于指数使用许可

协议规定的费用下限,则基金于季末最后一日补提指数许可使用费至指数使用许可协议规

定的费用下限。)

(三) 基金运作综合费用测算

若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份额,在持有期间,投资者需支出的运作费率如下表:

基金运作综合费率(年化)

0.68%

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若有)为基金现行费率,其他运作费用以最

近一次基金年报披露的相关数据为基准测算。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部分不

收取管理费、托管费,基金财产实际承担的基金运作综合费率可能低于上述测算值。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 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有本基金特有风险、境外投资风险、投资工具的相关风险、政

策变更风险、不可抗力风险及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

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1、本基金的特别风险

(1)投资港股通股票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主要投资于港股通股票,港股通额度满后,本基金面临不能通

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在港股通额度满时,本基金存在无法进行申购的风险。

(2)指数下跌风险

本基金采取指数化投资策略,被动跟踪标的指数。当指数下跌时,基金不会采取防守

策略,由此可能对基金资产价值产生不利影响。

(3)跟踪偏离风险及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导致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无法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收益率:

①基金有投资成本、各种费用及税收,而指数编制不考虑费用和税收,这将导致基金

收益率落后于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负的跟踪偏离度。

②指数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等因素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正的

跟踪偏离度。

③当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构成,或成份股公司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该成份股在

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或标的指数变更编制方法时,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可能暂时

扩大与标的指数的构成差异,而且会产生相应的交易成本,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

大。

④投资者申购、赎回可能带来一定的现金流或变现需求,在遭遇标的指数成份股停牌、

摘牌或流动性差等情形时,基金可能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导致跟踪偏

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⑤在基金进行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技

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基金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基金跟踪偏离度和

跟踪误差。

⑥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的

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相同;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产生的

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4)流动性风险

①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设置较高(目前为100万份),中小投资者只能在二级市场

上按交易价格卖出基金份额。

基金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但不保证市场交易一定活跃;基金的交易可能因

各种原因被暂停,当基金不再符合相关上市条件时,基金的上市也可能被终止;此外基金

投资于香港市场,香港市场的突发性情况也可能会对本基金的交易产生影响。

尽管由于投资者可以进行申购、赎回,基金一般不会持续出现大幅折溢价情况。但是,

基金的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受市场供求的影响,可能高于(称为溢价)或低于(称为折价)基

金份额净值。

②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标的均在证监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法范围之内,且一般具备良好

的市场流动性和可投资性。本基金投资范围的设定也合理、明确,操作性较强。本基金为

被动式指数基金,采用指数复制法。本基金按照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指数

化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在保持基金资产的流

动性前提下,达到有效复制标的指数的目的,以上均为基金平稳运作提供了良好的基础。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本基金会审慎评估

所投资资产的流动性,并针对性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因此本基金流动性风险也可以

得到有效控制。

③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在面临大规模赎回的情况下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动性风险。如果出现流

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实

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暂停基金估值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措施。同时基金管理人将时刻防范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日常

监控,保护持有人的利益。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决策程序依照基金管理人流动

性风险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当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有可能无法按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限支付赎回对价。

(5)参考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

证券交易所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

考。由于计算公式、汇率数据来源及来源时间不同,IOPV与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

差异,与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实际结算价格也可能存在差异,IOPV计算还可能出现错误,投

资者若参考IOPV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需投资者自行承担。

(6)投资人赎回失败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股市值规模变化等因素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此可能

导致投资人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能无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全部赎回。

(7)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

本基金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等。在组合证券变现过程中,由

于市场变化、部分成份股流动性差等因素,导致投资人变现后的价值与赎回时赎回对价的

价值有差异,存在变现风险。

(8)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

本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为使收益分配后基金累计报酬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

酬率。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可能

存在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

(9)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

标的指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可能改变,投资组合需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

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10)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①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因多种原因,导致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暂停或终止,

由此影响对投资者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②登记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对投资者基金份额、组合证券及资金的结算方式发生

变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理解偏差的风险。同样的风险还可能来自于证券交易所

及其他代理机构。

③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及其他代理机构可能违约,

导致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损。

④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

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

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投资

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

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

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11)成份股停牌、摘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的当前成份股可能会改变、停牌或摘牌,此后也可能会有其它股票加入成为

该指数的成份股。本基金投资组合与相关指数成份股之间并非完全相关,在标的指数的成

份股调整时,存在由于成份股停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无法及时买卖成份股,从而影响本基

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当标的指数的成份股摘牌时,本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卖出而导致

基金净值下降,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等风险。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且指数编制机构

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

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但并不保证能因此避免该成份证券对本基金基金财产的影响,当

基金管理人对该成份股予以调整时也可能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等风险。

(12)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

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可能引致风险,例如,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越权违规交易、

欺诈行为、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

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期货登记结

算机构等等。

2、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

期货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

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

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

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

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3、投资于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存托凭证(“中国存托凭证”),除与其他

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

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

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

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

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

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

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

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4、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

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代销机构销售,但是,本

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

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3)恒生指数(“该指数”)由恒生指数有限公司根据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的授权

发布及编制。恒生指数的商标及名称由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全权拥有。恒生指数有限公

司及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已同意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可就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该产品”)使用及参考该指数,但是,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恒生资讯

服务有限公司并不就(i)该指数及其计算或任何与之有关的数据的准确性或完整性;或(ii)

该指数或其中任何成份或其所包涵的数据的适用性或适合性;或(iii)任何人士因使用该指

数或其中任何成份或其所包涵的数据而产生的结果,而向该产品的任何经纪或该产品持有

人或任何其它人士作出保证或声明或担保,也不会就该指数提供或默示任何保证、声明或

担保。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可随时更改或修改计算及编制该指数及其任何有关的公式、成份

股份及系数的过程及基准,而无须作出通知。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恒生指数有限公

司或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不会因(i)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就该产品使用及/或参考

该指数;或(ii)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在计算该指数时的任何失准、遗漏、失误或错误;或

(iii)与计算该指数有关并由任何其它人士提供的资料的任何失准、遗漏、失误﹑错误或不

完整;或(iv)任何经纪、该产品持有人或任何其它交易该产品的人士,因上述原因而直接

或间接蒙受的任何经济或其它损失承担任何责任或债务, 任何经纪、该产品持有人或任何

其它交易该产品的人士不得因该产品,以任何形式向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或恒生资讯服务

有限公司进行索偿、法律行动或法律诉讼。任何经纪、持有人或任何其它人士,须在完全

了解此免责声明,并且不能依赖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的情况下交易

该产品。为避免产生疑问,本免责声明不构成任何经纪、持有人或任何其它人士与恒生指

数有限公司及/或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之间的任何合约或准合约关系,也不应视作已构成

这种关系。任何投资者如认购或购买该产品权益,该投资者将被视为已承认、理解并接受

此免责声明并受其约束,以及承认、理解并接受该产品所使用之该指数数值为恒生指数有

限公司酌情计算的结果。

(二) 重要提示

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经中国证监会2014

年12月2日证监许可[2014]1297号文核准募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

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与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关的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因本基金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

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

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

关临时公告等。

投资人知悉并同意基金管理人可为投资人提供营销信息、资讯与增值服务,并可自主

选择退订,具体的服务说明详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章节。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客服电话:400-889-8899]

●《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其他重要资料

六、其他情况说明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