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4年2号

2024-09-27 11:42:19

东吴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4年2号

基金管理人: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重要提示...................................................................1

第一部分绪言...........................................................3

第二部分释义...........................................................4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9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17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1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23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24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25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35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45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46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估值................................................47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3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5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8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59

第十七部分侧袋机制....................................................65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68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75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77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9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114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16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119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120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22年8月26日证监许可[2022]1950号文注册募集,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于2022年11月8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承担基金投资

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市

场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

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偏离的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销售机构之间

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其他风险等,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

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摘牌或违约等潜在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同业存单,存在一定的违约风险、信用风险及利率风险。当同业存单

的发行主体出现违约时,本基金可能面临无法收取投资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当本基金

投资的同业存单发行主体信用评级发生变动不再符合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时,基金管理

人将需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调整,可能导致变现损失;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同业存单市

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从而影响本基金投资收益水平。

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但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7天的最短持有期限。同时,本基

金开始办理赎回业务前,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本基金开始办理赎回业务后,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对于认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于申购份额而言)至该

日后的第6天起(含当日,如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投资者方可提出赎回或转

换转出申请。即投资者要考虑在最短持有期限内资金不能赎回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1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对投资者存在流动性风

险。投资者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不能赎回的风险。

本基金预期的风险与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偏股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

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

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

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

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

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

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

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

司编制发布,该指数成份券主要包括在银行间市场上市的主体评级为AAA的同业存单,适

宜作为投资该类同业存单的业绩基准和标的指数。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券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官方网站,网址(如中

证指数有限公司官方网站相关页面网址存在变动,请以届时实际网址为准):

http://www.csindex.com.cn/。

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仅涉及基金经理和基金管理人的信息更新,相关信息更新截止

日为2024年9月25日。其余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7月3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

表现截止日为2024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

以及《东吴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编

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东吴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东吴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东吴中证同业存单AAA指

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东吴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东吴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东吴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证券法》:指1998年12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

议通过,经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经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经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

决定》第二次修正,经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

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并经2019年

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6、《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2、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

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

23、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宣传推介

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及提供基金交易

账户信息查询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

接受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东吴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29、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8、最短持有期限:指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但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7天的最

短持有期限。同时,本基金开始办理赎回业务前,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

本基金开始办理赎回业务后,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对于认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申购确

认日(对于申购份额而言)至该日后的6天内(不含当日),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

出申请;自该日后的第6天起(含当日,如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投资者方可

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通常情况

下,本基金在开放日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但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置7天的最短持有期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同业存单利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

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5、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

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6、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

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9、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

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

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0、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如适用本

基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117号9楼901、9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17号瑞明大厦9F

法定代表人:李素明

设立日期:2004年9月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4】13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李佳

电话:(021)50509888

传真:(021)50509884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588(免长途话费)、021-50509666

公司网址:www.scfund.com.cn

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占总股本比例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0%

海澜集团有限公司 30%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马震亚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经济师,会计师,中共党员。历任苏州市审计局科员、

副主任科员;苏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财务部总经理,财务总监,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东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董事、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现任东吴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素明先生,董事,博士。历任重庆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营业部副总经理、总经理;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董秘、稽核总监;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副

总裁、常务副总裁、总裁;重庆鸿业百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东吴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建国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经济师,中共党员。历任昆山市信托投资公司第二证

券部副经理,东吴证券昆山前进中路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福州湖东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昆山分公司副总经理、东吴证券经纪管理总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东吴证券人力资源部

总经理,现任人力资源总监兼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郭晶晶女士,董事,硕士研究生。历任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销售经理,光大证券研究

所销售经理,深圳明达资产管理公司营销总监,国金证券研究所区域销售总监,招商证券北

京基金业务总监,东吴证券研究所销售总监(董事总经理)、副所长(主持工作)。现任东吴

证券研究所行政负责人。

张戈先生,董事,本科,中共党员。历任海澜集团有限公司海澜资本投资部投资经理,

现任海澜集团有限公司海澜资本投资部投资总监。

周虹女士,董事,本科学历,现任海澜集团有限公司海澜资本投资部投资经理。

张婉苏女士,独立董事,经济法学博士。历任斯洛文尼亚道迈尔机电有限责任公司苏州

代表处法律顾问、南京大学法学院助教、讲师,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现任南京大学法学

院教授,担任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和昆山鹿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

袁建新先生,独立董事,苏州大学商学院教授。历任苏州大学管理学院讲师、管理学院

副教授、商学院副教授,目前担任商学院教授,担任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南京沪江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苏州轴承厂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方志刚先生,独立董事,大学学历,民建会员。企业类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深

澳洲注册会计师。历任上海上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部门经理,上海长信会计师事务所部

门经理,上海锦江国旅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上海实业联合集团长城药业有限公司财务

总监;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高级经理,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瑞合伙)合伙人,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主任会计师助理,现任江苏帝奥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叶犇先生,监事长,党校研究生,中共党员。历任中国工商银行苏州市分行观前办事处

员工、分行团委、人事政工处团委副书记、计划财务处股长,中国工商银行平江支行副行长,

中国工商银行苏州分行投资银行副总经理,东吴证券固定收益总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资金运营部总经理,现任东吴证券资金运营部高

级督导。

郭淳先生,监事,大学学历,硕士学位,中共党员。历任张家港市建行员工,张家港财

政局员工,东吴证券张家港营业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东吴证券张家港总部总

监,东吴证券张家港分公司总经理,现任东吴证券财富管理委员会高级督导。

沈清韵女士,监事,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历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

员,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风险管理部总经理,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兼董

秘,现任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风控部总经理。

冷强先生,监事,本科学历,中共党员。历任烟台胜地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财务核

算,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园区现代大道营业部员工、资产管理总部项目管理部总监、总裁

办公室董事长秘书、总裁办公室主任助理、运营中心总经理助理,现任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秘、办公室总经理。

3、高管人员

李素明先生,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博士。历任重庆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营业部副总

经理、总经理;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董秘、稽核总监;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副总裁、常务副总裁、总裁;重庆鸿业百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现任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李杰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国泰君安证券营业部办公室主任、机构客户服务总部

业务董事副经理;兴安证券机构客户部营销专员;齐鲁证券营业部总经理;万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万家共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承方股权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刘婷婷女士,督察长,硕士,中共党员。历任南京永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会计师;

中国证监会南京特派办上市公司监管处科员、副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上市公司

监管二处主任科员、副处长、调研员;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机构监管处、机构检查处二级

调研员。现任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葛艳女士,首席信息官,硕士。历任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经理,东吴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现任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兼信息技术部总经

理。

4、基金经理

侯慧娣女士,中国国籍,理学硕士,具备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曾任职世商软件(上

海)有限公司债券分析师,国信证券研究所固定收益分析师,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债

券研究员、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副总监,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万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及现金管理部副总监(主持工作),达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2022年5月加入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固收投资总监兼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基金

经理。2023年9月28日至今担任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10月31日

至今担任东吴添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10月31日至今

担任东吴添瑞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10月31日至今担任

东吴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10月31日至今担

任东吴月月享30天持有期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11月6日至今担任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王明欣女士,中国国籍,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学硕士,具备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2017

年7月加入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基金经理。2021年7月12日至2023年11月6日

担任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5月9日至今担任东吴瑞盈63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5月9日至今担任东吴月月享30天持有期短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1月8日至今担任东吴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1月9日至今担任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

经理。

邵笛先生,中国国籍,上海财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具备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曾任

职上海广大律师事务所;上海文筑建筑咨询公司;上海永一房产咨询有限公司。2006年9月

起加入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基金经理。2019年4月2日至2020年7月7日担任东

吴鼎元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7月2日至2021年7月28日担任东吴

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2月2日至2023年7月27日担任东

吴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5月9日至2024年4月10

日担任东吴优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4月11日至2023年9月28日及

2024年9月25日至今担任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4月23日至2021年

9月1日及2022年12月2日至今担任东吴悦秀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

10月30日至今担任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5月9日至今担任东吴

鼎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2月2日至今担任东吴瑞盈63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3月6日至今担任东吴添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7月21日至今担任东吴添瑞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9月25日至今担任东吴月月享30天持有期短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9月25日至今担任东吴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李素明、权益投资总监兼权益投资总部总经理刘

元海、固收投资总监兼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侯慧娣、专户投资总部副总经理徐骁天、权益投

资总部总经理助理兼权益研究部总经理陈伟斌、权益投资总部总经理助理兼权益投资部总经

理刘瑞、固定收益总部副总经理兼固收投资部总经理杜澄楷、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助理兼固

收研究部总经理陈习龙。李素明任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刘元海为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

王晓彤为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披露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理念

(1)风险管理是业务发展的保障;

(2)最高管理层负最终责任;

(3)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是前提;

(4)制度建设是基础;

(5)制度执行监督是保障;

2、风险管理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

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设风险管理委员会、督察长和合规风控部,各风险控制机构和

人员具有并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监察和稽核;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同时强化

合规风控部对各部门的合规风控职能;

(5)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业务和公司自有资金投资业务应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

当隔离,投资决策和交易清算应严格分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对其相应

行为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和过失处罚措施;

(6)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经营管理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而及

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风险

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合规风控部负责监察公司的

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风险管理委员会:作为总经理领导下的专门委员会之一,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协

助经营管理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公司内控制度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制定公司的

业务风险管理政策,主持重大业务的可行性论证,协助经营管理层处理其他有关内部控制方

面的重大事项。

(3)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按照公司规定,定期向董事会、

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总经理、总经理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情况

及风险情况,对重大事项及时报告。

(4)合规风控部:合规风控部负责公司内控机制与制度的建立、监察、评估和建议。

(5)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

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

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4、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

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是独立的,并得到高

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

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

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

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建立了评估风险的委员会,使用

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

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

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

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

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

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742.63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方圆

电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钞行之一。

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年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年5月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通银行连续14年跻身《财富》(FORTUNE)世界500强,营业收入排

名第161位;列《银行家》(The Banker)杂志全球千家大银行一级资本排名第9位。

截至2024年3月31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14.24万亿元。2024年一季度,

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249.9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文简称“托管部”)。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

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

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

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任德奇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2020年1月起任本行董事长(其中: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代为履行行长

职责)、执行董事,2018年8月至2020年1月任本行副董事长(其中:2019年4月至2020

年1月代为履行董事长职责)、执行董事,2018年8月至2019年12月任本行行长;2016年

12月至2018年6月任中国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其中:2015年10月至2018年6月兼任

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2016年9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国银行上海人民

币交易业务总部总裁;2014年7月至2016年11月任中国银行副行长,2003年8月至2014

年5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风险监控部总经理、授信管理部总经理、湖

北省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1988年7月至2003年8月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岳阳长

岭支行、岳阳市中心支行、岳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风险管理

部工作。任先生1988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学位。

刘珺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刘先生2020年7月起担任本行行长;2016年11月至2020年5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

任公司副总经理;2014年12月至2016年11月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副总经理;2014年

6月至2014年12月任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2014年6月至2016

年11月期间先后兼任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国

光大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09年9月至2014年6月历任中国光大银行行

长助理、副行长(期间先后兼任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行长、中国光大银行金融市场中心总

经理);1993年7月至2009年9月先后在中国光大银行国际业务部、香港代表处、资金部、

投行业务部工作。刘先生2003年于香港理工大学获工商管理博士学位。

徐铁先生,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徐铁先生2022年4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2014年12月至2022年4月任本行

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00年7月至2014年12月,历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客户经理、

保险与养老金部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保险保障业务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徐先生2000

年于复旦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4年3月31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879只。此外,交通银行还托管

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

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划转地方国有股权充实社保

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QFI证

券投资资产、QDII证券投资资产、RQDII证券投资资产、QDIE、QDLP和QFLP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托管

部业务制度健全并确保贯彻执行各项规章,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及缓释,有

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部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

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部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部控制机制,

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自

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部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架构的设置上确保各

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部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

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

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各项内控管理目标被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部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控

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

等法律法规,托管部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

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

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

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

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

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科学合理,技术系统管理规范,业务管理制度健

全,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隔离措施,相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部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措施实现全流程、

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国际着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

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

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

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

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按

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

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

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117号9楼901、9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17号瑞明大厦9F

法定代表人:李素明

联系人:李佳

直销电话:(021)50509880

传真:(021)50509884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588(免长途话费)、(021)50509666

网站:www.scfund.com.cn

2、其他销售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117号9楼901、9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17号瑞明大厦9F

法定代表人:李素明

联系人:李佳

电话:021-50509888

传真:021-50509884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588(免长途话费)、(021)50509666

网站:www.scfund.com.cn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106号1907室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106号万达商务楼B座19楼

法定代表人:余瑞玉

经办注册会计师:谢文彬,谈建忠

电话:025-84711188

传真:025-84724882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募集。本基金已经2022年8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东吴中证同业

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950号)注册。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的存续期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三、基金募集情况

本基金募集期自2022年10月24日至2022年11月4日。根据毕马威华振会计

师事务所的审验,截至2022年11月04日止,东吴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

证券投资基金已收到首次发行募集(扣除认购费后)的实收基金(本金)为人民币

1,630,309,951.68元,折合1,630,309,951.68份基金份额。募集资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前

产生的利息为人民币173,704.65元,折合173,704.65份基金份额。以上收到的实收基

金(本息)共计人民币1,630,483,656.33元,折合1,630,483,656.33份基金份额。

四、基金销售对象

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发售对象的范围予以进一步限定,具体发售对象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本基金暂不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销售,如本基金开放

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公开发售或对发售对象的范围予以进一步限定,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

告。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

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

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基金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但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7天的最短持有期限。同时,本基

金开始办理赎回业务前,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本基金开始办理赎回业务后,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对于认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于申购份额而言)至该

日后的6天内(不含当日),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自该日后的第6天起(含

当日,如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投资者方可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

人网站或相关文件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

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但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7天的最短持有期限。同

时,本基金开始办理赎回业务前,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开放日的具体办理

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1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

请不成立。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

成立。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

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

赎回时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

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回

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至上述因素影响消除的下一工作日。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

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

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本基金的单笔最低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金额为1.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

为1.00元;本基金的单笔最低赎回份额、最低转换转出份额为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性全部赎回;本基

金的最低持有份额相应为1份;

2、销售机构可自行设置相关基金的单笔最低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金额、单笔最低

赎回份额、最低转换转出份额、最低持有份额,但不得低于本公司设定的上述业务的最低数

额限制。投资人通过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投资业务需遵循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敬请投资

人留意;

3、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渠道办理上述基金的投资业务,单笔最低申购(含定期定额

投资)金额、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10.00元;单笔最低赎回份额、最低转换转出份额、

最低持有份额为1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直销渠道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不

足1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性全部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

告;

5、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单日申购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公募资产管理产品除外),基金

管理人可以调整单一投资者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模或比例

上限请参见相关公告;

7、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8、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的申购费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2、本基金的赎回费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7天的最短持有期限,不收取赎回费用。红利再投资份额的

最短持有期限视作与原份额相同。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4、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的情形下,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费率优惠的

相关规则和流程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基金管理

人可以针对特定投资人(如养老金客户等)开展费率优惠活动,届时将提前公告。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70元,则其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00/1.0170=98,328.42份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在最短持有期限届满后赎回本基金10万份基金份额,赎回费为0,假设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7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00×1.0170=101,700.0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披露。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如按照上述保留位数的份额净值对投资者的申购或赎回进行确认可能引起基金份额净

值剧烈波动的,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临

时增加基金份额净值的保留位数并以此进行确认,并在确认完成后予以恢复,具体保留位数

以届时公告为准。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如有),以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涉及份额和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

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来计算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如有),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

规定。

九、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1、基金投资人当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可以撤销。

2、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

益并办理登记结算手续。

3、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

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结算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8、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

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

述第7、8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被拒绝

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

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

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

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

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如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

份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如基金管理人对于其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

实施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管理人只接受

其基金总份额20%部分作为当日有效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

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对该部分有效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一并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其他方式(包

括但不限于短信、电子邮件、公告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等方式)在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

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

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

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

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来处理。

十九、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

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

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二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

规定或相关公告。

二十一、其他业务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质押等

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指数化投资,争取在扣除各项费用之前获得与标的指数相似的总回报,追求

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其备选成份券。为了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

还可以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其备选成份券以外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

依法发行的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央行票据、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

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次级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等)、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

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不投资股票等权益资产,也不投资可

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

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其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发布。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主要采用抽样复制和动态最优化的方法,投资于标的指数中具有代

表性和流动性的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或选择非成份券作为替代,构造与标的指数风险收益

特征相似的资产组合,以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力争将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偏

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0.2%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2%以内。如因指数编制规则或其他因素

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

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1、优化抽样复制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标的指数中各成份券的历史数据和流动性分析,选取流动性较好的成份券

构建组合,对标的指数的久期等指标进行跟踪,达到复制标的指数、降低交易成本的目的。

2、替代性策略

当由于市场流动性不足或因法规规定等其他原因,导致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无

法满足投资需求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外寻找其他同类资产构建替代组

合,对指数进行跟踪复制。

当指数成份券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

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综合考虑成份券的退市风险、其在指数中的

权重以及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制定成份券替代策略,并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3、债券投资策略

为了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基金费用,基金管理人还可以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使用其他投

资策略。例如,基金管理人可以利用银行间市场与交易所市场,或债券一、二级市场间的套

利机会进行跨市场套利;还可以使用事件驱动策略,即通过分析重大事件发生对投资标的定

价的影响而进行套利;也可以使用公允价值策略,即通过对债券市场价格与模型价格偏离度

的研究,采取相应的增/减仓操作;或运用杠杆原理进行回购交易等。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关键在于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

证券化产品具体政策框架下,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数量化模型相结合,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

价值评估后进行投资。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

降低流动性风险。

今后,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还将积极寻求

其他投资机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

份券及其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剩余期限或回售期

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

(4)本基金投资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央行票据、同业存单的期限在1年以内(含

1年);

(5)本基金主动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同业存单、信用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银行存款、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的主体

信用评级不低于AAA;信用评级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体信用评级,如果对发行人

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评级机构(不包含中债资信)评级的,应采用孰低原则确定其评级;本

基金持有上述金融工具期间,如果其信用评级下降不再符合前述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

日起3个月内调整至符合约定;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债券、相关机构作

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超过10%;

(7)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完全按照

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

前述比例限制;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

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期;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因

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5)、(14)、(15)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标的指数成份券调整、标的指数成份券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发布。该指数样本由在银行间市场上

市的主体评级为AAA、发行期限1年及以下的同业存单组成。指数采用市值加权计算,以反

映信用评级为AAA的同业存单的整体表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

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

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

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

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

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

投资运作。

2、标的指数编制方案及查询途径

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样本由在银行间市场上市的主体评级为AAA、发行期限1年及以

下的同业存单组成。指数采用市值加权计算,以反映信用评级为AAA的同业存单的整体表

现。

(1)指数名称和代码

中文名称: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

指数简称:同业存单AAA

英文名称:CSI Negotiable Certificate of Deposit AAA Index

英文简称:NCD AAA

指数代码:931059

(2)指数基日和基点

该指数以2014年12月31日为基日,以100点为基点。

(3)样本选取方法

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样本由满足以下条件的同业存单构成:

①种类:在银行间市场上市的同业存单,币种为人民币;

②发行期限:1年及以下;

③主体评级:AAA;

④付息方式:贴现式、或固定利率付息、或一次还本付息。

(4)指数计算

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采用派许加权综合价格指数方法计算,计算公式为:

其中,报告期样本总市值=∑[(净价+应计利息)×发行量×权重因子]

权重因子介于0和1之间,以使单一发行人权重不超过8%。

该指数计算用价格为中证估值价格,其他计算用基础数据、除数调整参见计算与维护细

则。

(5)指数样本和权重调整

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样本每个交易日调整一次。满足条件的新发同业存单自上市次

日起进入指数。权重因子随样本调整而调整。样本发生其他事件,参照计算与维护细则处理。

(6)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券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

http://www.csindex.com.cn。

3、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收益率×95%+银行人民币一年定期存款

利率(税后)×5%。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标的指数变

更情形履行对应适当程序,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预期的风险与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偏股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

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东吴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4年7月16日复核了

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4年6月30日(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93,014,069.32 96.12

其中:债券 93,014,069.32 96.12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39,670.83 0.25

8 其他资产 3,515,642.41 3.63

9 合计 96,769,382.56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3.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5,090,952.06 6.92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3,191,014.92 17.92

6 中期票据 11,290,235.77 15.34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63,441,866.57 86.18

9 其他 - -

10 合计 93,014,069.32 126.35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2417056 24光大银行CD056 80,000 7,886,018.52 10.71

2 112408130 24中信银行CD130 80,000 7,880,744.55 10.71

2 112420104 24广发银行CD104 80,000 7,880,744.55 10.71

3 112415185 24民生银行CD185 80,000 7,866,292.69 10.69

4 112403058 24农业银行CD058 75,000 7,388,198.01 10.04

5 112499037 24成都银行CD101 70,000 6,876,919.29 9.34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受到调查以及处罚的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除“24光大银行CD056(证券代码:112417056)、

24广发银行CD104(112420104)、24中信银行CD130(证券代码:112408130)、24民生银

行CD185(证券代码:112415185)、24农业银行CD058(证券代码:112403058)”外,其他

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经分析,上述处罚事项未对证券投资价值产生实质影响,本基金对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要求。

11.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782.3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3,514,860.05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3,515,642.41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

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东吴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证券投资基金历史时间段净值增长率与同期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2.11.08-2022.12.31 0.30% 0.01% 0.19% 0.02% 0.11% -0.01%

2023.01.01-2023.12.31 2.28% 0.01% 2.47% 0.01% -0.19% 0.00%

2024.01.01-2024.06.30 0.91% 0.01% 1.25% 0.01% -0.34% 0.00%

2022.11.08-2024.06.30 3.52% 0.01% 3.95% 0.01% -0.43% 0.00%

注:1、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收益率×95%+银行人民币一年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5%。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

动的比较

注:1、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收益率×95%+银行人民币一年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5%。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同业存单、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资产支持证券、其他投资等

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

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

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

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

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

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

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

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

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

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

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

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

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

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

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

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

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

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

7、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原有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上述资产或负债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净值计算

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

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按照上述保留位数的份额净值对投资者的申购或赎回进行确认可能引起基金份额净

值剧烈波动的,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临

时增加基金份额净值的保留位数并以此进行确认,并在确认完成后予以恢复,具体保留位数

以届时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

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

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

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指数编制机构及存款银行

等第三方机构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估值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

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原份额)所获得的红利再投资份额的最短持有期

限,按原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计算;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在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对基金收益分

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

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

的规定。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公证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

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

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

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

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

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

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本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

“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

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

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

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4、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

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

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在《基金合同》终止后保存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相关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时;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

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

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同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

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外,本招

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

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4、申购赎回的具体事项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章节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

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

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

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主袋账户的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按主袋账户基金

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用等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

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当及时向侧

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

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

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

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户及特定资

产的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侧袋账户相关

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1)侧袋账户的基金代码、基金名称、侧袋账户成立日期等基本信息;

2)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初始负债;

3)特定资产的名称、代码、发行人等基本信息;

4)报告期内的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与处置特定资产相关的费用情况及其他与特定

资产状况相关的信息;

5)可根据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特定资产的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参考区间,该净值

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

的承诺;

6)可能对投资者利益存在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况及相关风险提示。

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

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

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等固定收益类证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

响着固定收益类证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

等固定收益类证券等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公司经营风险。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

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公司经

营不善,其证券价格可能下跌,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

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信用风险。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债权人可

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7、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

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

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

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造成管理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开放式基金,如果出现较大数额的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

临流动性风险。

1、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但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7天的最短持有期限。同时,本基

金开始办理赎回业务前,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本基金开始办理赎回业务后,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对于认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于申购份额而言)至该

日后的6天内(不含当日),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自该日后的第6天起(含

当日,如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投资者方可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1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2、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

其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标的均在证监会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法范围之内,且一般具备良好的市场流动性和可投资性。根据《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本基金会审慎评估所投资资产的流动性,并针对性制定流动性

风险管理措施,因此本基金流动性风险也可以得到有效控制。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0%时,本基金将可能无

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

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

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

进行公告。

如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

总份额的20%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如基金管理人对于其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管理人只接受其基金总份额20%部分作为当

日有效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述“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对

该部分有效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在面临大规模赎回的情况下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动性风险。

如果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

前提下,可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摆动定价、暂停基金估值等,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

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同时基金管理人应时刻防范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对流动性风险

进行日常监控,保护持有人的利益。当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有可能无法按合

同约定的时限支付赎回款项。

四、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

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8、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五、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同业存单,存在一定的违约风险、信用风险及利率风险。当同业

存单的发行主体出现违约时,本基金可能面临无法收取投资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当本

基金投资的同业存单发行主体信用评级发生变动不再符合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时,管理

人将需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调整,可能导致变现损失;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同业存单市

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从而影响本基金投资收益水平。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因市场中的各

类投资品种的价格变化而出现一定幅度的波动。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可能承担净值波动或本金

亏损的风险。

2、最短持有期限内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但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7天的最短持有期限。同时,本基

金开始办理赎回业务前,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本基金开始办理赎回业务后,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对于认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于申购份额而言)至该

日后的6天内(不含当日),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自该日后的第6天起(含

当日,如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投资者方可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即投资

者要考虑在最短持有期限内资金不能赎回的风险。

3、开始办理赎回业务前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1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对投资者存在流动性

风险。投资者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不能赎回的风险。

4、本基金有关指数投资的风险

本基金通过被动式指数化投资以实现跟踪标的指数,但由于基金费用、交易成本、指数

成份券取价规则和基金估值方法之间的差异等因素,可能造成本基金实际收益率与指数收益

率存在偏离。

作为一只指数型基金,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标的指数的风险

标的指数因为编制方法的缺陷有可能导致标的指数的表现与总体市场表现的差异,因标

的指数编制方法的不成熟也可能导致指数调整较大,增加基金投资成本,并有可能因此而增

加跟踪误差,影响投资收益。

(2)标的指数回报与同业存单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同业存单市场。标的指数成份券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同业

存单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3)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券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发行人经营状况、投资者心理和

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

险。

(4)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标的指数。基于原标的

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

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5)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0.2%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2%以内,

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

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本基金还可能面临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

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本基金采用抽样复制和动态最优化策略,主要以标的指数的成份券构成为基础,当

由于市场流动性不足或因法规规定等其他原因导致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无法满足

投资需求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外寻找其他证券构建替代组合,对指数

进行跟踪复制。基金投资组合与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构成可能存在差异,从而可能导致基

金实际收益率与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收益率产生偏离;

2)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券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

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3)由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

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由于标的指数是每天将利息进行再投资的,而组合同业存单利息收入只在卖券时和

付息时才收到利息部分的现金,然后才可能进行这部分资金的再投资,因此在利息再投资方

面可能会导致基金收益率偏离标的指数收益率,从而产生跟踪偏离度;

5)由于成份券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

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6)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同业存单及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等费用

的存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7)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技术

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

的跟踪程度;

8)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成份券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成份

券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

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

跟踪误差。

(6)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种

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

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

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

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

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

异,影响投资收益。

(7)成份券停牌、摘牌或违约的风险

标的指数的当前成份券可能会改变、停牌、摘牌或违约,此后也可能会有其他同业存单

加入成为该指数的成份券。本基金投资组合与相关指数成份券之间并非完全相关,在标的指

数的成份券调整时,存在由于成份券停牌、违约或流动性差等原因无法及时买卖成份券,从

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当标的指数的成份券摘牌或违约时,本基金可能无法

及时卖出而导致基金净值下降,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等风险。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标的指数成份券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或违约风险,且指数

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后及时对相关成份券进行调整,但并不保证能因此避免该成份证券对本基金基金财产的影

响,当基金管理人对该成份券予以调整时也可能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等风险。

5、除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其备选成份券以外,本基金投资范围还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债

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央行票据、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金融债券、

企业债券、公司债券、次级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

通知存款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因此,本基金除承担由于市场利率波动造成的利率风险

外还要承担如企业债、公司债等信用品种的发债主体信用恶化造成的信用风险。

6、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因此可能面临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

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内部信用评级、投资

授信控制等方法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进行有效的风险评估和控制。同时,本基金管理人将对

资产支持证券进行全程合规监控,通过事前控制、事中监督和事后报告检查等方式,确保资

产支持证券投资的合法合规。

7、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若一笔新的申

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该投资

者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者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

个投资者当日申购金额上限时。

六、基金投资组合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偏离的风险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仅为基金业绩提供对比的参考基准,业绩比较基准的表现并不代表

基金实际的收益情况,也不作为对基金收益的预测。本基金实际运作中投资的对象及其权重,

与业绩比较基准的构成及其权重可能并非完全一致,可能出现投资组合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偏离的风险。

七、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销售机构之间的基金

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

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

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

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可能存在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

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风险等级评价也可能存在不同,销

售机构基于自身采用的评价方法可能对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调整,但销售机

构向投资人推介基金产品时,所依据的基金产品风险等级评价结果不得低于基金管理人作出

的风险等级评价结果。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

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八、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

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

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

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

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

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

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前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

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

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

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

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

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

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或基金资产清算小组认为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更

为有利的清算方法,本基金财产的清算可按该方法进行,并及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

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披露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依法

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

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依法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

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

的最低年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

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4)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

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

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

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

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

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

过网络、电话或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程序

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

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

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

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

同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

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

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

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

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别

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

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本

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的相关规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

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

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原份额)所获得的红利再投资份额的最短持有期

限,按原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计算;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在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对基金收益分

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公证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

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

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

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

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

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

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本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其备选成份券。为了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

还可以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其备选成份券以外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

依法发行的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央行票据、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

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次级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等)、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

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不投资股票等权益资产,也不投资可

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

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其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发布。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

份券及其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剩余期限或回售期

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

(4)本基金投资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央行票据、同业存单的期限在1年以内(含

1年);

(5)本基金主动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同业存单、信用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银行存款、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的主体

信用评级不低于AAA;信用评级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体信用评级,如果对发行人

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评级机构(不包含中债资信)评级的,应采用孰低原则确定其评级;本

基金持有上述金融工具期间,如果其信用评级下降不再符合前述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

日起3个月内调整至符合约定;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债券、相关机构作

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超过10%;

(7)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完全按照

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

前述比例限制;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

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期;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因

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5)、(14)、(15)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标的指数成份券调整、标的指数成份券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六、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

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按照上述保留位数的份额净值对投资者的申购或赎回进行确认可能引起基金份额净

值剧烈波动的,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临

时增加基金份额净值的保留位数并以此进行确认,并在确认完成后予以恢复,具体保留位数

以届时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或基金资产清算小组认为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更

为有利的清算方法,本基金财产的清算可按该方法进行,并及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

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

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基金合同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

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中国香港、中国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

字或签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

《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117号9楼901、9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17号瑞明大厦9F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李素明

成立日期:2004年9月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3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

注册资本:1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

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成立时间:1987年3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

[1987]40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

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3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的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其备选成份券。为了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

还可以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其备选成份券以外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

依法发行的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央行票据、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

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次级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等)、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

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不投资股票等权益资产,也不投资可

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

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其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发布。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履行。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

券及其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

在397天以内(含397天);

4)本基金投资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央行票据、同业存单的期限在1年以内(含1

年);

5)本基金主动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同业存单、信用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银行存款、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的主体

信用评级不低于AAA;信用评级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体信用评级,如果对发行人

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评级机构(不包含中债资信)评级的,应采用孰低原则确定其评级;本

基金持有上述金融工具期间,如果其信用评级下降不再符合前述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

日起3个月内调整至符合约定;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债券、相关机构作为

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超过10%;

7)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完全按照有

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

述比例限制;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

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

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因证

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5)、14)、15)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标的指数成份券调整、标的指数成份券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

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

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

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对

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

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协

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

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

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6)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其

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

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

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

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四)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

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极

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

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未执行或

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

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

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

行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

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基金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起10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

(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

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

件。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并根据中国

人民银行规定计息。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

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

存款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行资金支付,

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通银行网银”)办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基金证券

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

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基金托管人在备案

通过后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本基金的名义

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

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

市场交易账户。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

管理人保存。

(六)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加盖预留印

鉴(须包括托管人印章)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或存款确认单据,

明确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等细则。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

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基金托管人只负责对存款证实书进行保管,不承担存款证实书对应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

安全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

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中国证监会关

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将复核

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

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

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

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

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

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

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

7、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原有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上述资产或负债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净值计算

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净值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

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

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三)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

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

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五)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确保核对一致。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

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告。季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公告。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的两个月内

公告;年度报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可以不

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盖章后,以传真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将有关

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或双方

约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表完成当日,以约定方式将有关报表

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更新招募说明书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15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

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2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

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

务处理方式为准。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相关报表达成

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可以出具复核

确认书(盖章)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

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登记机构保存期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

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或者

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

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

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

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中国香港、中国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

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

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

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

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或基金资产清算小组认为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更为

有利的清算方法,本基金财产的清算可按该方法进行,并及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

报刊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

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登记服务

本基金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登记服务。基金登记机构配备安全、完善的电

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

管与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管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

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及定期对账单服务

1、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2、定期对账单服务

基金管理人设立客户服务部门。对账单服务分为电子对账单服务和纸质对账单服务。

每月度、季度、年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客户服务部门将通过邮件向所有选择电子对账

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对账单,记录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最近一月度,或一季度或

一年度内所有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等交易发生的时间、金额、数量、价格以及当前账户

的余额等。每年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客户服务部门将向本年度有交易的或持有份额的,

且选择纸质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最近一年度纸质对账单。基

金份额持有人也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下载电子对账单或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索取电

子或纸质对账单,亦可通过销售机构网点进行查询。

三、红利再投资服务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进行基金收益分配,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期分

配所得基金收益将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的基金份额,且不收取任何申购费

用。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此项服务,本基金将按照默认的现金分红方式对红利予以发放。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可利用直销中心或其他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

额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

额,具体方法另行公告。

五、客户服务中心

客服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基金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

等信息查询。

客服中心人工坐席在每个工作日提供不少于8小时的坐席服务,投资者可以通过拨打

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资料修改、疑难解答、客户投诉/意见/建议处理、

信函补寄、基金信息的定制等专项服务。

客户服务电话:021-50509666、400-821-0588

六、网络服务

基金管理人网站可为投资者提供下列服务:信息定制、在线账户查询、信息下载、专家

在线咨询、举办网上活动等。

投资者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直接进行网上交易,享受一站式服务。

基金管理人网站:www.scfund.com.cn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1)2023年09月1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

站、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的提示

性公告》;

(2)2023年09月13日在公司网站、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中证同业存

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

(3)2023年09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

站、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玄元保险

代理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开通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业务并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4)2023年09月22日在证券时报、公司网站、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东吴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关联交易公

告》;

(5)2023年10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

站、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3季度报告提

示性公告》;

(6)2023年10月25日在公司网站、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中证同业存

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3季度报告》;

(7)2023年11月01日在证券时报、公司网站、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

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8)2023年11月03日在公司网站、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中证同业存

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

(9)2023年11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

站、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申购补差费率优惠的公告》;

(10)2023年11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

站、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申购补差费率优惠的公告》;

(11)2023年12月0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

站、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上海中欧

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开通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业务并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12)2023年12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

站、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客户谨防虚假APP、网

站、二维码、公众号诈骗的风险提示公告》;

(13)2023年12月19日在证券时报、公司网站、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

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开通定期定

额投资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14)2023年12月20日在证券时报、公司网站、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

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线代销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定期定额

投资及转换业务时间的公告》;

(15)2023年12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

站、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申港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开通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业务并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16)2023年12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交所

网站、公司网站、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公告》;

(17)2024年01月1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

站、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客户谨防虚假APP、网

站、二维码、公众号诈骗的风险提示公告》;

(18)2024年01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

站、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4季度报告提

示性公告》;

(19)2024年01月22日在公司网站、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中证同业

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4季度报告》;

(20)2024年02月0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公司网站、中证信

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同业易管家平台为代销机构、开通定期定额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21)2024年02月0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

站、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证券投资基金估值方法

变更的公告》;

(22)2024年03月0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

站、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客户谨防虚假APP、网

站、二维码、公众号诈骗的风险提示公告》;

(23)2024年03月0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

站、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费率优惠的公告》;

(24)2024年03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

站、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华夏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华夏e家”同业平台为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的公告》;

(25)2024年03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

站、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年度报告提示

性公告》;

(26)2024年03月29日在公司网站、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中证同业

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年度报告》;

(27)2024年04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

站、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4年1季度报告提

示性公告》;

(28)2024年04月22日在公司网站、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中证同业

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季度报告》;

(29)2024年05月2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

站、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购补差费率优惠的公告》;

(30)2024年06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

站、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的提

示性公告》;

(31)2024年06月20日在公司网站、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中证同业

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32)2024年06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

站、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费率优惠的公告》;

(33)2024年07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

站、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业务的公告》;

(34)2024年07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

站、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4年2季度报告提

示性公告》;

(35)2024年07月19日在公司网站、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中证同业

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2季度报告》;

(36)2024年07月29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站、中证信息

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经理暂停履行职务的公告》。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人可在办

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

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东吴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东吴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