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鹰优选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24-09-27 11:42:20

金鹰优选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

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九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22年10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2393

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

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基金投资者投资于基金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

能损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经济、政治、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

种因素的影响而造成的市场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产生的基

金管理风险,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类型、投资标的以及运作方式引起的特

定风险,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

险以及其他风险等。其中,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特有风险包括:(1)本基金

投资证券投资基金而面临的双重收费风险、赎回资金到账时间较晚的风险、估

值/净值披露时间较晚的风险、因所持基金导致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风险、流通受限基金的投资风险、境外投资风险、商品基金投资风险、公募

RETIs投资风险、上市基金二级市场投资风险、被投资基金的运作风险;(2)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香港证

券市场股票而面临的香港证券市场及港股通机制带来的风险;(3)本基金投资

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存托凭证、流通受限证券等特殊品种而面临的其他额

外风险;(4)本基金每笔认申购份额最短持有期锁定持有的特定风险。出于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目的,本基金为保障基金资产组合的流动性与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净赎回需求相适配,可能在特定环境下启动相应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侧袋

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

申购赎回。请投资者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

险。

敬请投资者详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以便全面了解本基

金运作过程中的潜在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由于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持有基金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本基

金的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货币市

场基金和货币型基金中基金(FOF),低于股票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中基金

(FOF)。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定三个月最短持有期限,投资者认购或申购、转

换转入基金份额后,对于持有未满三个月的基金份额赎回及转换转出申请,基

金管理人将不予确认。请投资者合理安排资金进行投资。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

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

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

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所载

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8月31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24年6月30日,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4年6月30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1

第二部分释义.................................................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9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2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5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38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39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40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53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66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69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70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78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80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83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84

第十七部分侧袋机制..........................................92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96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108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10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37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62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65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68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169

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

(以下简称“《基金中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金鹰优选配置三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及其它有关规定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

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金鹰优选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

2、基金管理人:指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金鹰优选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

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金鹰优选配置

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本招募说明书:指《金鹰优选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

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金鹰优选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

中基金(F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金鹰优选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

中基金(F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证券法》:指1998年12月29日颁布、1999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来自境

外的资金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2、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

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者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金鹰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7、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可不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

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月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月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

日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该日历月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

则顺延至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40、最短持有期:指投资者认购或申购、转换转入基金份额后需持有的最

短期限,在最短持有期限内,基金管理人对投资者的相应基金份额不办理赎回

或转换转出业务。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为三个月,即对于每份

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申购、

转换转入申请确认日(对申购、转换转入份额而言)起,至该日三个月后的月

度对日的前一日止

41、《业务规则》:指《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业务规则》,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

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0、元:指人民币元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基金份额、银行存款本

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针对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指计算日某一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

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7、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8、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9、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的债券、流通受限基金等

61、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2、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分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

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

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

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简称沪港通)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简称深港通)

63、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内地证券交易所设立

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

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64、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

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

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

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5、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6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67、发起式基金:指按照《运作办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募集、募

集资金中发起资金不低于规定金额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三年的开放式基金

68、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

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

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69、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

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

70、《基金中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16年9月23日颁布并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汇通二街2号3212房(仅限办公)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28号越秀金融大厦30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强

设立日期:2002年12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9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10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范程程

联系电话:020-22825637

股权结构:

发起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东旭集团有限公司 33770 66.19%

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2250 24.01%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000 9.80%

总计 5102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姚文强先生,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经济学硕士。曾任上海中央登记结算

公司深圳代办处财务部负责人,上海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深圳代办处主管,浙江

证券深圳营业部投资咨询部经理,大成基金管理公司市场部高级经理,汉唐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市场总监,招商基金营销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国投瑞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华南总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零售南方总经理,金鹰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等职务。现任金鹰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兆廷先生,董事,软件工程硕士。曾任石家庄市柴油机厂技术员、车间

主任、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东旭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西藏金

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生产力学会副会长。

周蔚女士,董事,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办公室、客户

二部主任科员、业务主管,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团队负责人、投资管理部总

经理助理,中泽香山(天津)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西藏金融租赁有

限公司业务八中心主任、拟任副总裁,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李松民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华北有色地质勘查局华冠实业总

公司会计,中港合资北京华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主管会计,河北兴隆银业有限

公司经理,广州越秀集团有限公司审计部主管、高级主管、经理,广州越秀金

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广州越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兼

法定代表人,广州越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现任广州越秀

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监事、风险管理与法务合规部总经理、管理咨

询协调委员会主任委员助理,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职工监事、风险

管理与法务合规部总经理。

潘永兴先生,董事,工学硕士。曾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审

计员、高级审计员、经理,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高级主管、

经理、高级经理,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中心、广州越秀金

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中心副总经理,广州越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监事、监

事会主席,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经营部、广州越秀金融控

股集团有限公司资本经营部副总经理。现任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财务中心、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中心、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经营部、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本经营部总经

理,广州越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广州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黄雪贞女士,董事,文学硕士。曾任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

券事务代表、董事会秘书处副主任、秘书处主任等职务。现任广州白云山医药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秘书、董事会秘书室主任。

张影先生,独立董事,哲学博士。曾任美国得克萨斯大学教授。现任北京

大学教授。

郝春莉女士,独立董事,法学硕士。曾任中央政法干部管理学院教师,中

国人民大学学报、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编辑、副编辑,北京昆仑律师事务所、

北京华堂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现任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陆彬先生,独立董事,工学硕士。曾任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院担任讲师、

深圳蓝宝石钟表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财务经理、深圳中达信会计师事务所专

业技术部副经理、高级项目经理等、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监察审计

总监、投资总监等、深圳市鹫翔实业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广州鹫翔国际货运有

限公司财务总监、深圳市鹫翔实业有限公司财务顾问、广州鹫翔国际货运有限

公司财务顾问、深圳天兆基业有限公司财务顾问、深圳市蒙黛尔实业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深圳市蒙黛尔时装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现任深圳正道科技创业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风控总监、江苏高凯精密流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二)监事会成员

刘菲女士,监事,会计学硕士,高级会计师。曾任株洲市第三建筑工程公

司财务科副科长、广州中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经理、广州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财务部高级主管、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广州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广州医药进出口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部负责人、

广州白云山天心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财务总监,广州白云山天心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州采芝林药业有

限公司董事,广州创赢广药白云山知识产权有限公司监事,广州白云山拜迪生

物医药有限公司监事,广州百特侨光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监事。

姜慧斌先生,监事,企业管理硕士。曾任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

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发展经理,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战略运营部总经理兼

综合管理部总经理。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券商业务部总经

理。

黄定明先生,监事,企业管理硕士。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

部总经理。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周蔚女士,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办公室、客

户二部主任科员、业务主管,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团队负责人、投资管理部

总经理助理,中泽香山(天津)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西藏金融租赁

有限公司业务八中心主任、拟任副总裁,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按规定报中国证券投资基

金业协会及广东证监局备案,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凡湘平先生,督察长,经济学学士。曾任职于汉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

东证监局、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按规定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及广东证监局

备案,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刘盛先生,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工学硕士。曾任长江证券有限公司电

脑主管,平安证券有限公司电脑主管,巨田证券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宏源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总监,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天源证券有限公司总

经理,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

信息官,督察长等职务。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按

规定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及广东证监局备案,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

耿源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北京市政府办公厅,担任副

处长等职;其后曾任职于北京宝德恒泰实业有限公司等单位。经公司第七届董

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按规定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及广东证监

局备案,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牟敦国先生,副总经理,新闻学学士。曾任上海证券报社编辑、首席编辑,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服务部副总监、总监,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产品研发负责人,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MD)、产品战略开发

部及客户服务部总经理,上海弘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金鹰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市场服务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兼首席运营官。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按规定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

协会及广东监管局备案,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运营官,

深圳市资产管理学会副会长。

(四)基金经理

李凯先生,经济学博士。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产品经理、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开发部副总监。2017年11月加入金鹰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曾任产品研发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FOF投资与金融工程部总

经理、基金经理。李凯先生管理过的基金如下:

管理过的公募基金名称 任职日期 离任日期

金鹰稳进配置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2022-10-19 -

金鹰优选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2023-06-28 -

历任基金经理变动如下:

基金经理 任职日期 离任日期

李凯先生 2023-06-28 -

(五)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相关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有:

1、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周蔚女士,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总经理;

牟敦国先生,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副总经理,首席运营官;

林龙军先生,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总经理助理,绝对收益投资部总

经理,基金经理;

王怀震先生,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总经理助理,混合投资部总经理,

基金经理;

韩广哲先生,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权益投研总监,权益投资部总经

理,基金经理;

陈颖先生,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首席投资官,成长投资部总经理,

基金经理兼投资经理;

龙悦芳女士,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杨刚先生,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首席经济学家,基金经理;

倪超先生,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权益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2、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周蔚女士,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总经理;

牟敦国先生,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副总经理,首席运营官;

韩广哲先生,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权益投研总监,权益投资部总经

理,基金经理;

陈颖先生,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首席投资官,成长投资部总经理,

基金经理兼投资经理;

杨刚先生,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首席经济学家,基金经理;

倪超先生,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权益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杨晓斌先生,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3、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周蔚女士,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总经理;

牟敦国先生,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副总经理,首席运营官;

林龙军先生,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总经理助理,绝对收益投资

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王怀震先生,固定收益决策委员会委员,总经理助理,混合投资部总经理,

基金经理;

龙悦芳女士,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

理;

林暐先生,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绝对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基

金经理;

孙倩倩女士,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绝对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基金经理。

4、FOF投资决策委员会

周蔚女士,FOF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总经理;

牟敦国先生,FOF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副总经理兼首席运营官;

林龙军先生,FOF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总经理助理,绝对收益部总经理,

基金经理;

倪超先生,FOF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权益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李凯先生,FOF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FOF投资与金融工程部总经理,基金

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一)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但依法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

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一)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禁止性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及基

金合同禁止的行为。

(三)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

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对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二)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

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三)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

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

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

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

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

的具体说明。

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了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

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

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

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

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四)内部控制系统

公司的内部控制系统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完备严密的系统。公司

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

负责本部门的内部控制,督察长和合规风控部负责检查公司的内部控制措施的

执行情况。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大纲,对公司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督察长

负责公司及其业务运作的监察稽核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将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

的执行情况,并定期向董事会呈送督察长评估报告。

3、合规风控部

合规风控部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合规风控部

对总经理负责,将定期和不定期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和遵守

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适时提出修改建议,并定期向

董事会呈送监察稽核报告。

4、业务部门

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的责任。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内部控制负

直接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负责建立、执行和维护本部门的

内部控制措施。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

制度是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

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

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A座

法定代表人:刘建军

成立时间:2007年3月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991.6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号

联系人:马强

联系电话:010-68857221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

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

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国务院同意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

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7年3月6日)于2012年1月21日依法整体变更为中

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承继原中

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资产、负债、机构、业务和人员,依法承担

和履行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有关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协议中

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和法律责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坚持服务“三农”、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城乡居民的大型零售商业银行

定位,发挥邮政网络优势,强化内部控制,合规稳健经营,为广大城乡居民及

企业提供优质金融服务,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支持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托管业务部,下设资产托管处、产

品管理处、风险管理处、运营管理处、运营一处等处室。现有员工92人,全部

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备丰富的托管服务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9年7月23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我国第16家托

管银行。2012年7月19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

准,获得保险资金托管资格。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服务为

基础的经营理念,依托专业的托管团队、灵活的托管业务系统、规范的托管管

理制度、健全的内控体系、运作高效的业务处理模式,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众多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全面的托管服务,并获得了合作

伙伴一致好评。

截至2024年6月30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共398只。至

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已形成涵盖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

管理计划、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保险资金、保险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

资基金等多种资产类型的托管产品体系。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

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

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设有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内部风险控

制处室,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

监督稽核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

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

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

息披露人员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

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

运作。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

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风险

提示,要求其限期纠正,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

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

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

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

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要求限期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汇通二街2号3212房(仅限办公)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28号越秀金融大厦30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强

成立时间:2002年12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9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10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蔡晓燕

联系电话:020-22825633

传真电话:020-83283445

客户服务及投诉电话:020-83936180、4006-135-888

电子邮箱:csmail@gefund.com.cn

网址:www.gefund.com.cn

(二)其他销售机构

(1)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n

(2)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3)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

(4)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65/0755-95565

网址:www.cmschina.com

(5)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6)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888-888或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7)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53;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8)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79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9)名称: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10)名称: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11)名称: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12)名称: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13)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14)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5)名称: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gzs.com.cn

(16)名称: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99

网址:www.cctgsc.com.cn

(17)名称: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18)名称: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19)名称: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cn

(20)名称: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21)名称: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956080

网址:www.gszq.com

(22)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23)名称: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24)名称: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25)名称: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82

网址:www.west95582.com

(26)名称: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68

网址:www.hlzqgs.com

(27)名称: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28)名称: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95323或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29)名称: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30)名称: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64

网址:www.ykzq.com

(31)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32)名称: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4001-962-502

网址:www.ajzq.com

(33)名称: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90

网址:www.crsec.com.cn

(34)名称: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25

网址:www.kysec.cn

(35)名称: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58-5050

网址:www.tl50.com

(36)名称: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66-1188转2

网址:www.new-rand.cn

(37)名称: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38)名称: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533-789

网址:www.xds.com.cn

(39)名称: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68-1235

网址:www.luxxfund.com

(40)名称: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788

网址:www.txfund.com

(41)名称: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055-4

网址:www.duxiaomanfund.com

(42)名称: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43)名称: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44)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021

网址:www.1234567.com.cn

(45)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howbuy.com

(46)名称: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188-8

网址:www.fund123.cn

(47)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48)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2555

网址:www.5ifund.com

(49)名称: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32-588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50)名称:乾道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03-0358

网址:www.qiandaojr.com

(51)名称: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10-66154828-8032

网址:www.5irich.com

(52)名称: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53)名称:南京苏宁基金销售公司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54)名称: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180-888

网址:www.zzfund.com

(55)名称: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55-5728

网址:www.hcfunds.com

(56)名称: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57)名称: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18-1188

网址:www.66liantai.com

(58)名称: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21-34013999

网址:www.hotjijin.com

(59)名称: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60)名称: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767-523

网址:www.zzwealth.cn

(61)名称: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网址:www.pytz.cn

(62)名称: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63)名称: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64)名称: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65)名称: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118

网址:www.kenterui.jd.com

(66)名称: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899-100

网址:www.yibaijin.com

(67)名称: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68)名称: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59-9288

网址:danjuanfunds.com

(69)名称: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400-666-7388

网址:www.simuwang.com

(70)名称: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00-2666

网址:www.zocaifu.com

(71)名称: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80-8208

网址:www.licaimofang.com

(72)名称:众惠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39-1818

网址:www.zhfundsales.com

(73)名称:贵州省贵文文化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851-85407888

网址:www.gwcaifu.com

(74)名称: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10-5568

网址:www.boserawealth.com

(75)名称: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04-8821

网址:www.taixincf.com

(76)名称: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10-59013895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77)名称: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

基金。代销机构信息,以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为准。

二、登记机构名称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汇通二街2号3212房(仅限办公)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28号越秀金融大厦30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强

电话:020-22825649

传真:020-83282856

联系人:张盛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

住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西路370号广报中心北塔15楼

法定代表人:邓柏涛

电话:020-81836088

传真:020-31952316

经办律师:欧阳兵、伍瑞祥、李玉琼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层

法定代表人:邹俊

电话:010-85085000

传真:010-85085111

邮编:100738

经办注册会计师:黄倾媛、叶云晖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

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经2022年10月8日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22]2393号文件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存续期为不定期。

本基金自2023年4月7日起公开募集,并于2023年6月26日募集结束。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本基金的初始面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法的生效

本基金募集结果符合基金合同生效备案条件,经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基金合同于2023年6月28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3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的,基金

合同自动终止,同时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若

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

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或相关文件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一)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

日,则本基金可不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

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

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港股通交易规则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二)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认购份额的三个月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即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三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之后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仅在最短持有期到期日的

下一个工作日起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相应基金份额的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一)“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对应份额类别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二)“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三)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四)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

进行顺序赎回;

(五)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一)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二)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全额交付申购款

项,申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

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若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

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港股通交易系统

或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

务处理流程,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

(三)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3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T+4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

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可对上述程序规则进行调整。基

金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一)投资者通过各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时(含定期定额申购),申购最低

金额为1元(含申购费,如有),超过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平台申购本基金时(含定期定额申购),申购最

低金额为10元(含申购费,如有),超过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基金时,申购最低金额为5万元(含申购

费,如有),超过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投资者通过各代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赎回份额的,单笔最

低赎回份额为1份,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1份,赎回后导致基金份额不足1

份的需全部赎回。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平台赎回的,单笔最低赎回份额不受限制,持

有基金份额不足10份时发起赎回需全部赎回。

(三)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

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四)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赎回份额、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及单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

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管理人可与其他销售机构约定,对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委托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必

遵守以上限制。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一)申购费用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元) 申购费率

M<100万 1.20%

100万≤M<200万 1.00%

200万≤M<500万 0.60%

M≥500万 1,000元/笔

本基金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

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二)赎回费用

本基金对投资者认购或申购的每份基金份额设有三个月的最短持有期限,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满足最短持有期限的情况下方可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为: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赎回费率

Y<180日 0.50%

Y≥180日 0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

持有期大于等于30日少于90日的投资人收取赎回费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

续持有期大于等于90天且少于180天的投资人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50%计入基

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在180日以上(含)的投资者,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

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

(三)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

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T+2日内计算,并在T+3日内公告。遇

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四)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

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

基金的销售费率。

(六)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

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一)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

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

额单位为份,计算公式:

申购费用采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采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

为1.20%,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

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0/(1+1.20%)=98,814.23元

申购费用=100,000.00-98,814.23=1,185.77元

申购份额=98,814.23/1.0500=94,108.79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100,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94,108.79份A类基金份额。

(二)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其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00/1.0500=95,238.1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

金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95,238.10份C类基金份额。

(三)赎回金额的计算及余额处理方式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

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00份A类基金份额,且持有时间为100

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800元,则其

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0×1.0800=10,800.00元

赎回费用=10,800.00×0.50%=54.00元

净赎回金额=10,800.00-54.00=10,746.00元

即:该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00份A类基金份额,且持有时间为100

天,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8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746.00元。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其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00份C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C类

基金份额净值是1.08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0×1.0800=10,800.00元

即:该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00份A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C类

基金份额净值是1.08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800.00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二)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三)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四)由于本基金持有的相当比例的基金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五)由于本基金持有的相当比例的基金份额,或者适合本基金投资的基

金份额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

其他合适的可替代的基金品种,或其他可能对本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的情形。

(六)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七)因港股通交易当日额度使用完毕而暂停或停止接受买入申报,或者

发生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

部港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

(八)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

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

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十)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发

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十一)在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单一投

资者单日和/或单笔申购金额设置上限的情况下,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

前述某项或全部上限比例的。

(十二)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六)、(十)、(十一)项以外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

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进行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

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二)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三)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四)由于本基金持有的相当比例的基金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本基金资产净值。

(五)由于本基金持有的相当比例的基金份额拒绝或暂停赎回、暂停上市

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延期办理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其他可能对本基

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的情形。

(六)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七)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八)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

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

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十)发生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

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

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

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

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缓支付。若出现上述第(六)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

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一)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

赎回。

(二)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

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25%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该单个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25%的赎回申请,对于单个持有人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5%的赎

回申请,与当日其它赎回申请一起,按照上述1、2方式处理。当日未获受理的

赎回申请将与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一并处理,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该持有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三)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一)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

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

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

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

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八、基金份额折算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或相

关公告。

二十、其他业务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

或者安排本基金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申购和赎回,或者办理基金

份额的过户、质押等业务,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应根据

相关法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在严格控制风险、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科学的大类资产配置,优选

基金,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

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含封闭式基

金、开放式基金、上市型开放式基金(LOF)、交易所交易基金(ETF)、香港互

认基金、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和QDII基金、公开募集基础

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REITs”)等)、债券(含国债、央行票据、

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证

券公司短期公司债、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

债券、可交换债券等)、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主板、创业板、存托凭证

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

的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含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

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股

票、股票型基金(包括股票指数基金)、权益类混合型基金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60%;投资于香港互认基金、QDII基金的比例合计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本基金持有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权益类混合型基金指至少满足以下一条标准的混合型基金:1、基金合同中

约定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以上;2、最近四个季度披露的股票资产

(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在60%以上的混合型基金。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一)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分析宏观经济环境、货币财政政策、资本市场资金环境以及

市场情绪等因素,判断各大类资产所处的运行周期,结合本基金以及各资产类

别的风险收益特征,确定组合中各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本基金将根据各类资

产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适时调整组合中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实现投资

组合的动态优化。

(二)基金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大类资产配置的基础上,运用多维度的基金评价体系,结合定性

调研和定量分析,优选各个资产类别下的基金产品。

1、基金产品评价

(1)业绩评价:主要运用量化方法分析所有适选基金在不同市场下的历史

业绩表现,具体指标如下:

1)收益指标:包括绝对收益、相对收益等指标;

2)风险指标:包括波动率、最大回撤等指标;

3)风险调整后收益指标:包括Sharpe比率、Calmar比率、信息比率、

Jensen指数、Treynor指数、Sortino比率等指标。

(2)业绩归因:通过对基金在择时能力、资产配置能力、选券能力等多方

面的归因分析,对其收益来源进行解释,评估其收益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

(3)风格识别:通过定量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判断基金的投资风格,

并持续考察基金风格是否清晰、稳定。

2、基金公司评价

本基金将结合各个渠道获取的信息对基金公司整体实力、整体投研能力和

风险控制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3、子基金组合构建

本基金将依据产品评价结果,筛选各类型产品中表现优异的产品进入基础

库,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基金公司评价结果、基金评价深度报告、调研报告等,

进一步精选基金进入重点库。本基金将在基础库和重点库中优选标的,构建子

基金组合,并定期不定期维护,动态调整子基金组合。

(三)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秉承稳健优先的原则,在保证投资低风险的基础上谨慎投资债券

市场,力图获得良好的收益。本基金将以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经济

变化趋势、货币政策、投资主题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

风险等因素,运用久期调整策略、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债券类属配置策略等

多种积极管理策略,深入研究挖掘价值被低估的债券和市场投资机会,构建收

益稳定、流动性良好的债券组合。

(四)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适度参与股票资产投资,通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积极投资策略,

自下而上地精选A股标的股票当中价值被低估并且具有良好基本面的股票,力

争实现股票投资组合的长期稳健增值。

(五)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主要精选基本面健康、业绩向上弹性较大、

具有估值优势的港股。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

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

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六)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选择投资价值高的存托凭证进行投资。

(七)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运用资产配置、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信用管理和个券α

策略等策略积极主动进行资产支持证券产品投资。本基金管理人将坚持风险调

整后收益最大化的原则,通过信用资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确保本金相对安全和基金资产具有良好流

动性,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八)公募REITs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公募REITs。本基金将综合考量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基金资

产配置策略、底层资产运营情况、流动性及估值水平等因素,对公募REITs的

投资价值进行深入研究,精选出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公募REITs进行投资。本

基金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可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公募

REITs,但本基金并非必然投资公募REITs。

四、投资决策依据及程序

(一)投资决策依据

1、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经济运行状况和证券市场走势。

3、各类资产的风险收益配比。

(二)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本基金总体资产分配和投资策略。投资决策委员

会定期召开会议,如需做出及时重大决策或基金经理提议,可临时召开投资决

策委员会会议。

2、基金经理:设计和调整投资组合。设计和调整投资组合需要考虑的基本

因素包括: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和比例限制;研究员的投资建议;基金经理的

独立判断等。

3、集中交易部:基金经理向集中交易部下达投资指令,集中交易部负责人

收到投资指令后分发予交易员,交易员收到基金投资指令后准确执行。

4、绩效与风险评估: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评估,向基金经理提出绩效或风

险建议。

5、合规风控部:对投资流程等进行合法合规审核、监督和检查。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包括股票指数基金)、

权益类混合型基金(指基金合同中约定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以上

或最近四个季度披露的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在60%以

上的混合型基金)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

(3)本基金投资于香港互认基金、QDII基金的比例合计不高于基金资产

的20%;

(4)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15%;

(5)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6)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7)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得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

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不

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

的规模为准;

(9)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10)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时,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

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11)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2)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

品种和比例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1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

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

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

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

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1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2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的,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

的资产总值,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

总量;

(2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2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

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2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25)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2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

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

发生流动性限制、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第(7)、(8)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对于除上述第(6)、(7)、(8)、(19)、(24)、(25)

项规定的情况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本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关联方管理基金的情况,不属于前述

重大关联交易,但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

的条件和要求,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

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70%+中证港股通指数收

益率×10%+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20%

沪深300指数通过在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300只A股作为样本编制

而成,该指数样本对沪深市场的覆盖度高,对A股市场总体走势具有较强代表

性,适合作为本基金权益类资产投资中A股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选取符合港股通资格的普通股作为样本股,采用自由

流通市值加权计算,是反映港股通范围内上市公司的整体状况和走势的一种股

价指数,适合作为本基金权益类资产投资中港股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综合债指数选取在沪深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上市的BBB及以上、且剩

余期限1个月及以上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等债券作为成份券,能够较好地

反映我国债券市场的整体表现,适合作为本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的业绩比

较基准。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限制,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客观、

合理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仅作为衡量本基金业绩的参照,不决定也不必然反

映本基金的投资策略。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以上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今后法律法

规发生变化、或有更适当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由于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持有基金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本基

金的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货币市

场基金和货币型基金中基金(FOF),低于股票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中基金

(FOF)。

本基金可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

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一)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二)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三)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四)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

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重大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

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

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章节的规定。

十、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复核了本报

告中的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日为2024年6月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

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9,218,019.77 89.38

3 固定收益投资 509,245.21 4.94

其中:债券 509,245.21 4.94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5,833.30 0.35

8 其他资产 549,667.46 5.33

9 合计 10,312,765.74 100.00

注:其他资产包括:交易保证金、应收利息、应收证券清算款、其他应收

款、应收申购款、待摊费用。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港股通投资的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509,245.21 5.22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509,245.21 5.22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19727 23国债24 5,000.00 509,245.21 5.22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仅持有1只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无。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无。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基金管理人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出现本期被监

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5,723.3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543,428.26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515.88

7 其他 -

8 合计 549,667.46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23年6月28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2024年6月

30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1、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金鹰优选配置三个月持有混合发起(FOF)A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3.6.28-2023.12.31 -1.76% 0.30% -8.30% 0.67% 6.54% -0.37%

2024.1.1-2024.6.30 -1.15% 0.79% 2.15% 0.71% -3.30% 0.08%

2023.6.28-2024.6.30 -2.89% 0.59% -6.33% 0.69% 3.44% -0.10%

金鹰优选配置三个月持有混合发起(FOF)C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3.6.28-2023.12.31 -1.96% 0.30% -8.30% 0.67% 6.34% -0.37%

2024.1.1-2024.6.30 -1.35% 0.79% 2.15% 0.71% -3.50% 0.08%

2023.6.28-2024.6.30 -3.28% 0.59% -6.33% 0.69% 3.05% -0.10%

历任基金经理变动如下:

基金经理 任职日期 离任日期

李凯先生 2023-06-28 -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金鹰优选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23年6月28日至2024年6月30日)

金鹰优选配置三个月持有混合发起(FOF)A:

金鹰优选配置三个月持有混合发起(FOF)C

注:1.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

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本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本基金建仓期结束时,各

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2.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70%+中证港股通指数收

益率×10%+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20%。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基金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

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

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证券投资基金份额、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银行存款

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

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

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

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

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

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

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

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

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

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

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

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

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1)投资于非上市基金的估值

①投资的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②投资的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

(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2)投资于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估值

①投资的ETF基金,按所投资ETF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②投资的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

值;

③投资的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

收盘价估值;

④投资的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

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

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

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⑤本基金投资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境内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境内上市的其他开放式基金等提供二级市场交易方式和一级市场份

额申购赎回方式的标的基金时,可根据投资份额的计划退出方式选取合理的估

值价格。

(3)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

易等特殊情况,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①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

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②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③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

比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所投资基金按上述第(1)至第(3)条进行估值存

在不公允时,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标准确定其

公允价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按估值日收盘

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实行净

价交易的,按估值日收盘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实

行全价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实行净价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5)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的,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

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对于存在活跃

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

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

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4、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

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

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8、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基金估值

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若本基金现行估

值汇率不再发布或发生重大变更,或市场上出现更为公允、更适合本基金的估

值汇率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基金的

估值汇率,并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除估值方法第1项外,如有充分理由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

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所投资基金按第1项约定的方法

进行估值存在不公允时,应与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标准

确定其公允价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

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T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在T+2日内计算,并在T+3日内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后第二个工作日对该估值日的基金资产进行估

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

人每个估值日后第二个工作日对该估值日的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

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

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

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某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某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由于本基金持有的相当比例的基金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后第二个工作日计算该估值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在T+3日内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

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基金份额净

值。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部分第四条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9项进

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

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对于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的基金份额,每份基金份额(原份额)

所获得的红利再投资份额的持有期限,按该原份额的持有期限计算,即与原份

额最短持有期到期日相同;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

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及结算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产生的相关费用,但法律法规禁止从基金财产中

列支的除外;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持有的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持有的基金管理人自身

管理的基金部分所对应资产后剩余部分的0.7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7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持有的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

基金部分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

账户路径进行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

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

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持有的本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托管

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持有的基金托管人

自身托管的基金部分所对应资产后剩余部分的0.2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持有的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

基金部分所对应资产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

账户路径进行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

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

解决。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

定的账户路径进行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

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

协商解决。

4、上述“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2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的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基金的(ETF除外),

应当通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

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如有)

等销售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

取管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

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一)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二)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

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

个会计年度披露;

(三)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四)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五)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六)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七)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托管协议约定的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一)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

进行审计。

(二)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三)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

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

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

《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

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

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

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T+3日内(T日为

开放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本基金

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在规定网站

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并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

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

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相关监管机构出台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

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相关监管机构出台新规定,则按新规执行。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二)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

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包括报告期末本基

金在香港地区证券市场的权益投资分布情况及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要

求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明细等内容。若中国证监会对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香港股票市场的信息披露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三)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十四)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若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

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

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

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相关监管机构出台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十五)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在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应设立专门章节披露所持基金

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具体内容包括:

1、投资策略、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

2、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管理

费、托管费等,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列明计算方法并举例说明;

3、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

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

4、本基金投资于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基金的情况。

(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

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

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

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

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七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

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相应侧袋账户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

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

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

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

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

3、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

总份额的10%认定。

(二)基金的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

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

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

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三)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

理费。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定资产变现后

方可列支。

(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披露方式和

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暂停

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2、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

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需同时

注明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

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

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

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

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

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

户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

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

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七)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

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

应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

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八)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

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

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

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的不确定性。市场风险主

要包括:

(一)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和

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二)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

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三)利率风险

当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化时,将会引起证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变化。利率直

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

券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四)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都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五)购买力风险

投资者的投资收益主要通过现金形式进行分配,通货膨胀的发生将导致货

币购买力下降。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使基金

的实际收益下降。

(六)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

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

但不能完全规避。

(七)再投资风险

主要是指利率变动对基金收益再投资的收益冲击。市场利率下降时,基金

将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将获得较低的收益率,

再投资的风险加大;反之,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利率风险加大,利息的再投资

收益会上升。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专业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

能等主观因素会影响其对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造成管理风险。基金管理人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

度等对基金收益水平也存在某种程度的影响。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某种情况下因市场交易量不足,某些

投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可能导致证券不能迅速地转变为现金,进而影响到基

金投资收益的实现;二是在本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

巨额赎回可能会使基金以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证券,使基金的净值增长率受

到不利影响。

(一)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细规则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的相关约定。

(二)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

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和货

币市场工具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

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三)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在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

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等措施。若本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25%,

基金管理人可对该单个持有人采取延期办理的措施。

(四)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

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基金

估值、摆动定价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具体情形及程序请参阅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第九项“暂停赎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当基金管理人实施相关措施时,投资者可能面临无法确认

赎回申请的风险。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具体情形及程序请参阅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第九项“暂停赎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当基金管理人实施相关措施时,可能出现投资者无法及时

收到赎回款项的风险。

3、暂停基金估值

具体情形及程序请参阅本招募说明书第十一部分第七项“暂停估值的情形”。

当基金管理人实施相关措施时,投资者可能无法获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净值,

且基金管理人还可能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

4、摆动定价

具体情形及程序请参阅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第六项“申购费用和赎回费

用”。当基金管理人实施相关措施时,大额申购、赎回的投资者可能面临基金份

额净值调整以承担市场冲击成本的风险。

对于上述各类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

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并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

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启用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

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

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

金净值信息,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

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

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

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

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

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不反映侧袋账户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本

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

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

的承诺,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

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

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四、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一)基金中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

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因此本基金所持基金的净值变化将影

响到本基金的业绩表现。本基金在目标权益资产配置比例的约束下,将综合分

析宏观经济环境、货币财政政策、资本市场资金环境以及市场情绪等因素,合

理配置各大类资产投资比例,尽可能降低单一资产价格波动对组合的冲击,但

并不能完全抵御市场整体下跌带来的被投资基金净值下跌风险,本基金的净值

表现可能受到影响。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化投资研究优势,加强对市场环

境及各类型投资品种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投资组合,以控制基金中基金的特

定风险。

本基金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可能面临以下风险:

1、双重收费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含全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非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时,存在本基金与被投资基金各类基金费用的双重收取情况,相较

于其他基金产品存在额外增加投资者投资成本的风险。

2、赎回资金到账时间较晚的风险

基金赎回的资金交收效率慢于基础证券市场交易的证券,本基金须待其所

持证券投资基金的赎回资金到账后方可进行划款,因此本基金赎回款实际到达

投资者账户的时间可能晚于普通证券投资基金,存在对投资者资金安排造成影

响的风险。

3、估值、净值披露时间较晚的风险

基金估值、净值披露的效率慢于所持基础证券市场的证券,本基金须待其

所持证券投资基金的净值披露后方可进行估值,因此本基金的估值和净值披露

时间晚于一般证券投资基金。

4、流通受限基金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本基金可能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

流通受限基金。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基金将面临所投资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因

此可能在本基金需要变现资产时,受流动性所限,本基金无法卖出所持有的流

通受限基金,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造成不利影响或损失。

5、境外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以通过投资港股通基金、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等子基金间接

投资于境外市场,可能面临以下风险:

(1)境外市场风险

各国或地区处于不同产业景气循环周期位置,将对基金的投资绩效产生影

响。境外证券市场可能对于特定事件、该国或地区特有的政治因素、法律法规、

市场状况、经济发展趋势的反应较境内证券市场有诸多不同。并且拟投资市场

如美国、香港的证券交易市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

这些国家或地区证券的每日涨跌幅空间可能相对较大。以上所述因素可能带来

市场的急剧波动,从而带来投资风险的增加。

(2)国家风险和政府管制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全球不同国家的市场,各国对市场的管制程度和具体措施不

同,可能通过该国该地区的财政、货币、产业等方面的政策进行管制,由此导

致市场波动影响基金收益。

(3)政治风险

基金所投资的国家/地区因政治局势变化(如罢工、暴动、战争等)或法令的

变动,可能导致市场的较大波动,从而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直接或间接的

影响。此外,基金所投资的国家/地区可能会不时采取某些管制措施,如资本或

外汇管制、对公司或行业的国有化以及征收高额税收等,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

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4)汇率与外汇管制风险

子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经过换汇后投资于全球市场以多种外币计价

的金融工具。外币相对于人民币的汇率变化将会影响本基金以人民币计价的基

金资产价值,从而导致子基金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此外,子基金可投资于

全球成熟市场和新兴市场,部分新兴市场国家/地区可能对外汇实施管制,从而

带来一定的货币汇兑风险。

(5)税收风险

子基金在投资各国或地区市场时,因各国、地区税务法律法规的不同,可

能会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各国、地区税务机构缴纳税金,包括预

扣税,该行为可能会使得资产回报受到一定影响。此外,各个国家/地区的税收

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实施具有追溯力的修订,从而导致基金向该国家/地区

缴纳在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6、商品基金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商品基金,因此将间接承担商品基金可能面临的商品价格

波动风险、投资商品期货合约的风险、盯市风险等商品投资风险。

7、公募REITs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公募REITs,公募REITs采用“公募基金+基础设施资产支

持证券”的产品结构,主要特点如下:一是公募REITs与投资股票或债券的公

募基金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

券,并持有其全部份额,基金通过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基础设施项目公

司全部股权,穿透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二是公募REITs

以获取基础设施项目租金、收费等稳定现金流为主要目的,收益分配比例不低

于合并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金额的90%;三是公募REITs采取封闭式运作,不开

放申购与赎回,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场外份额持有人需将基金份额转托管至场

内才可卖出或申报预受要约。

投资公募REITs可能面临以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基金价格波动风险

公募REITs大部分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具有权益属性,受经济环境、

运营管理等因素影响,基础设施项目市场价值及现金流情况可能发生变化,可

能引起公募REITs价格波动,甚至存在基础设施项目遭遇极端事件(如地震、

台风等)发生较大损失而影响基金价格的风险。

(2)基础设施项目运营风险

公募REITs投资集中度高,收益率很大程度依赖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情况,

基础设施项目可能因经济环境变化或运营不善等因素影响,导致实际现金流大

幅低于测算现金流,存在基金收益率不佳的风险,基础设施项目运营过程中租

金、收费等收入的波动也将影响基金收益分配水平的稳定。此外,公募REITs

可直接或间接对外借款,存在基础设施项目经营不达预期,基金无法偿还借款

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

公募REITs采取封闭式运作,不开通申购赎回,只能在二级市场交易,存

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4)终止上市风险

公募REITs运作过程中可能因触发法律法规或交易所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

而终止上市,导致投资者无法在二级市场交易。

(5)税收等政策调整风险

公募REITs运作过程中可能涉及基金持有人、公募基金、资产支持证券、

项目公司等多层面税负,如果国家税收等政策发生调整,可能影响投资运作与

基金收益。

(6)公募REITs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

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修改,或者制定新的法

律法规和业务规则,投资者应当及时予以关注和了解。

8、上市基金二级市场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通过二级市场进行ETF、LOF、封闭式基金的买卖交易,由此可能

面临交易量不足所引起的流动性风险、交易价格与基金份额净值之间的折溢价

风险以及被投资基金暂停交易或退市的风险等。

9、被投资基金的运作风险

具体包括基金投资风格漂移风险、基金经理变更风险、基金实际运作风险

以及基金产品设计开发创新风险等。此外,封闭式基金到期转为开放式基金、

基金清算、基金合并等事件也会带来风险。虽然本基金管理人将会从基金风格、

投资能力、管理团队、实际运作情况等多方面精选基金投资品种,但无法完全

规避基金运作风险。

10、因所持基金导致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

由于本基金持有的相当比例的基金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本基金资产净值;或者由于本基金持有的相当比例的基金份额拒绝或暂停赎

回、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延期办理赎回、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或其

他可能对本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的情形,本基金可能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二)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港股通标的股票,除与其他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

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以下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的特有风险

(1)香港证券市场与内地证券市场规则差异的风险。香港证券市场与内地

证券市场存在诸多差异,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需遵守内地与香港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对香港证券市场有所了解。以

上情形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2)股价较大波动的风险。港股股票可能出现因公司基本面变化、第三方

研究分析报告的观点、异常交易情形等原因引起股价较大波动。此外,港股市

场实行T+0回转交易机制,且个股涨跌幅不设限制,加之香港市场结构性产品

和衍生品种类相对丰富以及做空机制的存在,港股股价受到意外事件影响可能

表现出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由此增加本基金净值的波动风险。

(3)股份数量、股票面值大幅变化的风险。部分港股上市公司基本面变化

大,股票价格低,可能存在大比例折价供股或配股、频繁分拆合并股份的行为,

投资者持有的股份数量、股票面值可能发生大幅变化,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的

投资风险。

(4)停牌风险。与内地市场相比,香港市场股票停牌制度存在一定差异,

港股股票可能出现长时间停牌现象,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5)直接退市风险。与内地市场相比,香港市场股票交易没有退市风险警

示、退市整理等安排,相关股票存在直接退市的风险。港股股票一旦退市,本

基金将面临无法继续通过港股通买卖相关股票的风险。此外,港股通股票退市

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通过香港结算继续为本基金提供的退市股

票名义持有人服务可能会受限。以上情况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6)交收制度带来的风险。香港证券市场与内地证券市场在证券资金的交

收期安排上存在差异,香港证券市场的交收期为T+2日,卖出资金回到本基金

人民币账户的周期比内地证券市场要长,此外港股的交收可能因香港出现台风

或黑色暴雨等发生延迟交易。因此,本基金可能面临卖出港股后资金不能及时

到账,而造成支付赎回款日期比正常情况延后而带来流动性风险。

2、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的特有风险

(1)港股通规则变动带来的风险。本基金将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市场,在市场进入、投资额度、可投资对象、税务政

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素的变

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

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2)港股通股票范围受限及动态调整的风险

本基金可以通过港股通买卖的股票存在一定的范围限制,且港股通股票名

单会动态调整。对于被调出的港股通股票,自调整之日起,本基金将不得再行

买入。以上情形可能对本基金带来不利影响。

(3)基金净值波动风险。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只

有内地和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

存在港股通交易日不连贯的情形,而导致基金所持的港股组合在后续港股通交

易日开市交易中集中体现市场反应而造成其价格波动骤然增大,进而导致本基

金所持港股组合在资产估值上出现波动增大的风险。

(4)交易失败及交易中断的风险。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下,港股通交易存在每日额度限制,本基金可能面临每日额度不足而交易失

败的风险。若香港联交所与内地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之间的报盘系统或

者通信链路出现故障,可能导致15分钟以上不能申报和撤销申报的交易中断风

险;

(5)无法进行交易的风险。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联交所规定的其

他情形时,香港证券市场将可能停市,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

交易的风险;出现内地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将可能暂停

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本基金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

交易的风险。

(6)汇率风险。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港股的买卖

是以港币报价、人民币支付,本基金承担港币对人民币汇率波动的风险;同时,

由于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

于最终结算汇率,最终结算汇率为相关机构日终确定的数值。此外,若因汇率

大幅波动等原因,可能会导致本基金的账户透支风险。因此,本基金面临汇率

波动的不确定性风险,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的风险。

(7)交易价格受限的风险。港股通股票不设置涨跌幅限制,但根据联交所

业务规则,适用市场波动调节机制的港股通股票的买卖申报可能受到价格限制。

此外,对于适用收市竞价交易的港股通股票,收市竞价交易时段的买卖申报也

将受到价格限制。以上情形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8)港股通制度下对公司行为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本基金因所持香港

证券市场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

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

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

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

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

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本基金存在因上述规则,利益得不到最大化甚

至受损的风险。

(9)结算风险。香港结算机构可能因极端情况存在无法交付证券和资金的

结算风险;另外港股通境内结算实施分级结算原则,本基金可能面临以下风险:

因结算参与人未完成与中国结算的集中交收,导致本基金应收资金或证券被暂

不交付或处置;结算参与人对本基金出现交收违约导致本基金未能取得应收证

券或资金;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发送的有关本基金的证券划付指令有误的导

致本基金权益受损;其他因结算参与人未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导致本基金利益受

到损害的情况。

3、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

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

港股。

(三)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主要包括

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及评级风险等。由于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收益来自于基

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因此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还面临基础资产特定

原始权益人的破产风险及现金流预测风险等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

(四)投资存托凭证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

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

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

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

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

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

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

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

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五)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特定风险

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

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由于流通受限证券存在一定期限的锁定期,存在着一定的流动性风险。因基金

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存在着无法

卖出的风险,给基金总体投资组合带来流动性冲击。

(六)每笔认申购份额最短持有期锁定持有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对于认购/申购/转换转入的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三个月的最短持有期

限。对于持有未满三个月的基金份额赎回/转换转出申请,基金管理人将不予确

认。因而,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因持有期未届满无法赎回基金份额而产生的

流动性风险。

五、本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

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

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

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

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者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

间的匹配检验。

六、其他风险

(一)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二)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环境控制、人员素质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三)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四)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一)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

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

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四)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

(二)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四)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

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或基金的流动

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年限。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

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在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

先原则的前提下,以基金管理人名义直接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其他基金份额

所产生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参加本基金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

使相关投票权利,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所持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无需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但依法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

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

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的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

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

依法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

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

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

件。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

于三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经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

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调整收费方

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

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收益分配、非交易过

户、转托管、转让、质押等业务规则;

(6)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增加或减少份额类别,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8)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

付方式;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

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

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

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

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

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会议程序

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

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

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

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

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

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

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

户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

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

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

内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十)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在遵循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在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

意见后可直接参加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相关投票权利,无需事先召开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

同意本基金管理人参与本基金所持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相关投票

权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遵循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可

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所持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无需事先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

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同意本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所持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对于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的基金份额,每份基金份额(原份额)

所获得的红利再投资份额的持有期限,按该原份额的持有期限计算,即与原份

额最短持有期到期日相同;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

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及结算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产生的相关费用,但法律法规禁止从基金财产中

列支的除外;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持有的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持有的基金管理人自身

管理的基金部分所对应资产后剩余部分的0.7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7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持有的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

基金部分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

账户路径进行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

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

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持有的本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托管

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持有的基金托管人

自身托管的基金部分所对应资产后剩余部分的0.2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持有的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

基金部分所对应资产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

账户路径进行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

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

解决。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

定的账户路径进行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

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

协商解决。

4、上述“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2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的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基金的(ETF除外),

应当通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

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如有)

等销售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

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

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

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含封闭式基

金、开放式基金、上市型开放式基金(LOF)、交易所交易基金(ETF)、香港互

认基金、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和QDII基金、公开募集基础设

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REITs”)等)、债券(含国债、央行票据、地

方政府债、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证券

公司短期公司债、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

券、可交换债券等)、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主板、创业板、存托凭证及

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

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含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股

票、股票型基金(包括股票指数基金)、权益类混合型基金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60%;投资于香港互认基金、QDII基金的比例合计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本基金持有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权益类混合型基金指至少满足以下一条标准的混合型基金:1、基金合同中

约定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以上;2、最近四个季度披露的股票资产

(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在60%以上的混合型基金。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包括股票指数基金)、

权益类混合型基金(指基金合同中约定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以上

或最近四个季度披露的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在60%以

上的混合型基金)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

(3)本基金投资于香港互认基金、QDII基金的比例合计不高于基金资产

的20%;

(4)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15%;

(5)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6)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7)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得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

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不

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

的规模为准;

(9)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10)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时,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

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11)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2)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

品种和比例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1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

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

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

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

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1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2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的,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

的资产总值,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

总量;

(2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2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

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2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25)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2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

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

发生流动性限制、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第(7)、(8)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对于除上述第(6)、(7)、(8)、(19)、(24)、(25)

项规定的情况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本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关联方管理基金的情况,不属于前述

重大关联交易,但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

的条件和要求,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

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净值信息的披露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T+3日内(T日为

开放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本基金

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在规定网站

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或基金的流动性受

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年限。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北

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

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

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

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份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

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汇通二街2号3212房(仅限办公)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珠江东路28号越秀金融大厦30层

法定代表人:姚文强

成立时间:2002年12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9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10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A座

邮政编码:100808

法定代表人:刘建军

成立日期:2007年3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923.84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劵;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

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

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

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

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

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含封闭式

基金、开放式基金、上市型开放式基金(LOF)、交易所交易基金(ETF)、香港

互认基金、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和QDII基金、公开募集基

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REITs”)等)、债券(含国债、央行票

据、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

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主板、创业板、存托凭

证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

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

标的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含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

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股

票、股票型基金(包括股票指数基金)、权益类混合型基金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60%;投资于香港互认基金、QDII基金的比例合计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本基金持有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权益类混合型基金指至少满足以下一条标准的混合型基金:1、基金合同中

约定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以上;2、最近四个季度披露的股票资产

(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在60%以上的混合型基金。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包括股票指数基金)、

权益类混合型基金(指基金合同中约定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以上

或最近四个季度披露的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在60%以

上的混合型基金)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

(3)本基金投资于香港互认基金、QDII基金的比例合计不高于基金资产

的20%;

(4)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15%;

(5)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6)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7)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得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

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不

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

的规模为准;

(9)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10)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时,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

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11)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2)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

品种和比例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1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

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

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

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

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1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2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的,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

的资产总值,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

总量;

(2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2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

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2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25)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2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

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

发生流动性限制、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第(7)、(8)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对于除上述第(6)、(7)、(8)、(19)、(24)、(25)

项规定的情况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

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三)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

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

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

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本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关联方管理基金的情况,不属于前述

重大关联交易,但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

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以邮件或其他书面方式发送,并确保所提供名单的

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名单发生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向对方提供更新后的名单,并于收到名单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

名单的变更。名单变更时间以回函确认的时间为准。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

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损失和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交易

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交易的发生,

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该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对于交易所场内已

成交的违规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

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四)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

交易的条件和要求,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

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

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

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

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

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提供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由此导致基

金托管人无法有效履行监督职责,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均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应及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后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

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

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

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确

认,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

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未

改正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和交易方式进行控制,按银行间债

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

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基金托管人根据

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

醒基金管理人,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未改正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

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在基金投资存款之前及时提供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

规定进行监督,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银

行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所有银行,由此导致基金托管人无法有效履行

监督职责,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均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另行

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办理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业务中

的权利义务,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相关协

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

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不同于前述流动性受限资产,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

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

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

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

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4.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

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

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

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

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

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

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

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划

款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

中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

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如基金管理人对通知内容无

异议,则需在法律法规及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及时调整;如基金管理人对通知内

容有异议,需通过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

解释或举证。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上述规

定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改正。如

基金管理人拒绝改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履行了监督职责,

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

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法律法

规,不参与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主动配合基金托

管人开展客户及受益人身份识别与尽职调查,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客户及受

益人资料。对具备合理理由怀疑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的客户,基金托管人有权

按照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要求和内部规定采取必要管控措施。

委托人应向管理人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管

理人完成委托人适当性管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尽职调查、反洗钱等

监管规定的工作。

(十三)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重大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

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

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

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侧袋机制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且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反馈、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是否对非公开信息保密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

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

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等。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

所遭受的损失。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

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

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如果基金财产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损

坏、灭失的,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

其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

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认购、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

资产,如基金托管人无法从公开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

日期信息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

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

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应给予必要

的配合。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在基

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

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以登记

机构的记录为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

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发起资金的认购金额、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承诺

的持有期限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

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验

资报告中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出具的验资报告由

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

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

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

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

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

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

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其中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

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应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

登记结算机构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

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及其他基金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

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

金托管人,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

不得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

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

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某一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

基金份额总数。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

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T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在T+2日内计算,并在T+3日内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后第二个工作日对该估值日的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

个估值日后第二个工作日对该估值日的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

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1)投资于非上市基金的估值

①投资的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②投资的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

(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2)投资于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估值

①投资的ETF基金,按所投资ETF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②投资的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

值;

③投资的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

收盘价估值;

④投资的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

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

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

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⑤本基金投资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境内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境内上市的其他开放式基金等提供二级市场交易方式和一级市场份

额申购赎回方式的标的基金时,可根据投资份额的计划退出方式选取合理的估

值价格。

3)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

等特殊情况,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①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

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②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③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

比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所投资基金按上述第(1)至第(3)条进行估值存在

不公允时,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标准确定其公

允价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按估值日收盘价

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实行净价

交易的,按估值日收盘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实行

全价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实行净价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5)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的,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

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对于存在活跃市

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

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

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4)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

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

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

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

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8)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基金估

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若本基金现行

估值汇率不再发布或发生重大变更,或市场上出现更为公允、更适合本基金的

估值汇率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基金

的估值汇率,并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除估值方法第(1)项外,如有充分理由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

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所投资基金按第(1)项约

定的方法进行估值存在不公允时,应与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

估值标准确定其公允价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第2条第(9)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

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

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基金份额净

值。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

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托管协议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某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某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由于本基金持有的相当比例的基金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

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

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

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

完成复核。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

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

人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子确认。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

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

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

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6月30日

和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

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不低

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

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托管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托管协议》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

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托管协议》受中国法律(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

湾地区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或基金的流动性受

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

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

限。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

内容,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

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料寄送

1、账户确认书

根据客户的需要,为客户发送电子邮件形式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确认书。

2、对账单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公司网站(http://www.gefund.com.cn)查

阅对账单。

(2)本公司至少每年度以电子邮件、短信或其他约定形式向有联系方式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向本公司定制

电子邮件形式的月度或季度对账单。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本公司

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介绍公司最新动态、投资运作、新产品、国内外金融市场动态和投资机会

等。

二、网络在线服务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的客户服务信箱,投资者可以实现在线咨询、投诉、

建议和寻求各种帮助。

基金管理人网站提供了基金公告、投资资讯、理财刊物、基金常识等各种

信息,投资者可以根据各自的使用习惯非常方便的自行查询或信息定制。

基金管理人网站为投资者提供基金账户查询、交易明细查询、修改查询密

码等服务。

公司网址:http://www.gefund.com.cn

电子信箱:csmail@gefund.com.cn

三、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管理人还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户服务中心提

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讯、E-MAIL和公司微信平台定期为客

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内容包括:每笔交易确认、每月账户余额、基金净值查

询等。

四、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网站办理申购、赎回等交易及进行信息查询。投资

者也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平台(公司网址:http://www.gefund.com.cn)

办理开户、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投资者在选用网上交易服务之前,请向

相关机构咨询。

五、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

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座席每个交易日9:00-11:30,13:00-17:00为投资者提供服

务,投资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

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客服电话:4006135888

六、投诉受理

投资者可以拨打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以书信、电子

邮件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以“及时回复”为处理原则,对于不能及时

回复的投诉,基金管理人承诺在2个工作日之内对投资者的投诉做出回复。对

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基金管理人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回复。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可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本公司。本招募说明书与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不一致的,以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为准。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基金信息披露明细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针对近期有不法人员假冒金鹰基金名义进行非法证券活动的声明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年12月26日

2 金鹰优选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年12月27日

3 金鹰优选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年12月27日

4 关于金鹰优选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可投资于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并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年12月27日

5 金鹰优选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金鹰优选配置三个月持有混合发起(FOF)A)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年12月29日

6 金鹰优选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金鹰优选配置三个月持有混合发起(FOF)C)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年12月29日

7 金鹰优选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年12月29日

8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第四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年1月22日

9 金鹰优选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2023年四季度报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年1月22日

10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基金定投业务及费率优惠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年1月22日

11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基金定投业务及费率优惠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年1月25日

12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公募基金产品风险等级评级方式相关事项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年2月1日

13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新增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基金定投业务及费率优惠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年3月13日

14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代销机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年3月14日

15 金鹰优选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更新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年3月15日

16 金鹰优选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金鹰优选配置三个月持有混合发起(FOF)A)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年3月15日

17 金鹰优选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金鹰优选配置三个月持有混合发起(FOF)C)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年3月15日

18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年3月29日

19 金鹰优选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2023年年度报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年3月29日

20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部分基金新增乾道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基金定投业务及费率优惠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年4月16日

21 金鹰优选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2024年一季度报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年4月22日

22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年4月22日

23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部分基金新增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业易管家平台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基金定投业务及费率优惠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年4月26日

24 金鹰优选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金鹰优选配置三个月持有混合发起(FOF)A)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年5月31日

25 金鹰优选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金鹰优选配置三个月持有混合发起(FOF)C)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年5月31日

26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部分基金新增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基金定投业务及费率优惠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年6月13日

27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部分基金新增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基金定投业务及费率优惠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年6月28日

28 金鹰优选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2024年第二季度报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年7月19日

29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4年第二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年7月19日

30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部分基金新增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基金定投业务及费率优惠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年7月31日

31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部分基金新增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基金定投业务及费率优惠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年8月6日

32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部分基金新增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基金定投业务及费率优惠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年8月9日

33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的销售机构由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变更为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年8月13日

34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部分基金新增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基金定投业务及费率优惠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年8月20日

35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销机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年8月21日

36 金鹰优选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2024年中期报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年8月30日

37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4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年8月30日

(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

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者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金鹰优选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募集注册的文件;

2、《金鹰优选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

同》;

3、《金鹰优选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

议》;

4、关于申请募集注册金鹰优选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之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供公众查阅。投资者在

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