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24-09-28 11:41:27

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九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2009年12月3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易方达上证中盘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1498号)和2010

年2月11日《关于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募集时间

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10]79号)的核准,进行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0年3

月31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上证中盘指数。

(1)指数样本空间

同上证180指数的样本空间。

(2)选样方法

上证中盘指数样本由上证180指数样本中非上证50指数样本的130家上市公司证券构

成。

(3)指数计算

指数计算公式为:报告期指数=报告期样本的调整市值/除数×1000。其中,调整市值=

Σ(证券价格×调整股本数)。调整股本数的计算方法、除数修正方法参见中证指数有限公

司网站发布的计算与维护细则。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

www.csindex.com.cn。

本基金为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目标ETF)的联接

基金,其投资目标是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的最小化。本基金

投资于目标ETF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

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

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对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

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本基金特有风险,主要包括指数

波动的风险、标的指数编制方案带来的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标的指数值计算出错的

风险、基金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偏离的风险、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成份股停牌的风险、可能具有与目标ETF不同的风险收益特

征及净值增长率、目标ETF面临的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投资存托凭证的

特有风险等;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

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管理风险;其他风险;等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

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

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基金投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投资有

风险,投资者投资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基金与目标ETF的联系与区别

本基金为上证中盘ETF的联接基金,二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1)在基金的投资方法方

面,上证中盘ETF采取完全复制法,直接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而本基金则采取间接的

方法,通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上证中盘ETF,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2)

在交易方式方面,投资者既可以像股票一样在交易所市场买上证中盘ETF,也可以申购或赎

回上证中盘ETF;而本基金则像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一样,通过基金销售机构按未知价法进行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与上证中盘ETF业绩表现可能出现差异。可能引发差异的因素主要包括:(1)法

规对投资比例的要求。上证中盘ETF作为一种特殊的基金品种,可将全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

资产,用于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而本基金作为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仍需将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5%的资产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2)申购赎回的影响。上证

中盘ETF场内申购、赎回采取实物申赎的方式,申购赎回对基金净值影响较小;发生场外申

购、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收取一定费用并归入基金资产作为场外现金申购、赎回对基金资

产可能造成的影响的补偿,因此申购、赎回可能对基金净值影响较小。而本基金申赎采取现

金方式,大额申赎可能会对基金净值产生一定影响,该影响可能无法得到补偿。

本基金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24年6月30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3年12月31

日,主要人员情况截止日为2024年9月27日,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

截止日为2024年8月16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一、绪言............................................................1

二、释义............................................................2

三、基金管理人......................................................7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7

(二)主要人员情况.......................................................................................7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15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15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16

四、基金托管人.....................................................19

五、相关服务机构...................................................23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23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23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23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24

六、基金的募集.....................................................2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26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26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26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27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27

(二)申购、赎回的场所..............................................................................27

(三)申购、赎回的时间..............................................................................27

(四)申购、赎回的原则..............................................................................27

(五)申购、赎回的程序..............................................................................28

(六)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28

(七)申购、赎回的费率..............................................................................29

(八)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30

(九)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32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32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33

九、基金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36

(一)基金转换............................................................................................36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40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冻结与解冻...........................41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41

(二)转托管...............................................................................................41

(三)基金的冻结与解冻..............................................................................41

十一、基金的投资...................................................42

(一)投资目标............................................................................................42

(二)投资范围............................................................................................42

(三)投资理念............................................................................................42

(四)投资策略............................................................................................42

(五)业绩比较基准.....................................................................................42

(六)风险收益特征.....................................................................................43

(七)投资决策............................................................................................43

(八)投资限制............................................................................................43

(九)禁止行为............................................................................................44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44

(十一)基金的融资、转融通.......................................................................44

(十二)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45

十二、基金的业绩...................................................49

十三、基金的财产...................................................51

(一)基金资产总值.....................................................................................51

(二)基金资产净值.....................................................................................51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51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51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52

(一)估值目的............................................................................................52

(二)估值日...............................................................................................52

(三)估值对象............................................................................................52

(四)估值程序............................................................................................52

(五)估值方法............................................................................................52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53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55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55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6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56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56

(三)收益分配原则.....................................................................................56

(四)收益分配方案.....................................................................................56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56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56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7

(一)与基金运作相关的费用.......................................................................57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58

(三)基金税收............................................................................................59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0

(一)基金会计政策.....................................................................................60

(二)基金年度审计.....................................................................................60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61

十九、风险揭示.....................................................66

(一)本基金特有的风险..............................................................................66

(二)市场风险............................................................................................67

(三)流动性风险........................................................................................68

(四)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

可能不一致的风险....................................................................................................69

(五)管理风险............................................................................................69

(六)其他风险............................................................................................69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1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71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71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71

(四)清算费用............................................................................................72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72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72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72

二十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73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73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75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77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77

(五)基金合同的变更.................................................................................83

(六)基金合同的终止.................................................................................84

(七)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84

(八)基金合同的存放及查阅方式................................................................84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85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85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86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90

(四)基金财产保管.....................................................................................91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93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94

(七)争议解决方式.....................................................................................95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95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96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97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98

二十六、备查文件...................................................99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

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的内

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基金合同》指《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

《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目标ETF、上证中盘ETF指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即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

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

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

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

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

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发售公告指《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

资者;

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

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

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

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

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

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指公历日

月指公历月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

申购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

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

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

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

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

份额的10%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

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

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

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

货币市场工具指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

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

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

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融工具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

份额,称为C类份额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

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188号6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广东省珠海

市横琴新区荣粤道188号6层

设立日期:2001年4月17日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联系电话:400 8818088

联系人:李红枫

注册资本:13,244.2万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号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2、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22.65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2.6514%

盈峰集团有限公司 22.6514%

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5.1010%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7.5505%

珠海祺荣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087%

珠海祺泰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6205%

珠海祺丰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09%

珠海聚莱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7558%

珠海聚宁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4396%

珠海聚弘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88%

总 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詹余引先生,工商管理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量化投资决策委员

会委员,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证券部研究咨询室总经理

助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咨询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国债部副总经理(主持工

作)、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

总经理(主持工作),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部资产配置处处长、投资部副主任、境

外投资部主任、投资部主任、证券投资部主任。

刘晓艳女士,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联席)、总经理,广

州投资顾问学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副经理、基金经

理、基金投资理财部副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员、监察部总经理、总裁助理、

市场总监、副总经理、副董事长,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周泽群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航通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曾任

珠海粤财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粤财控股(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广东粤财投资

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办公室主任,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易阳方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曾任江西省永修县第二中学考研室教师,江西省永修县招商开发局招商办科员,

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投资理财总部、投资自营部业务员、副经理,广发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成员、投资管理部职员、基金经理、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

助理、公司投资总监、公司副总经理、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会主席及副主席,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苏斌先生,管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盈峰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联席总裁,广东民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宁波盈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理、执

行董事,南京柯勒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广州华艺国际拍卖有限公司董事,珠海澳

斐盈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经理,深圳弘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大自然

家居(中国)有限公司董事,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行

部经理,鸿商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产业投资部执行董事,名力中国成长基金合伙人,复星

能源环境与智能装备集团总裁,盈合(深圳)机器人与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百

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邓谦先生,管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董事会秘书。曾任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室秘书、企业管理

部主管、企业发展部高级主管、投资发展部副总经理,深圳市中金岭南先进材料有限公司总

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海外发展部副部长、海外发展部部长、

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广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广东省广晟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董事,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部长。

王承志先生,法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

授、博士生导师,广东省法学会国际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理事,广东神朗

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艾尔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

任美国天普大学法学院访问副教授,广东凯金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江苏凯强

医学检验有限公司董事,广东茉莉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高建先生,工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教授、博士生导师、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固生堂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南通苏锡通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创业投资决策委员会外聘专家委员。曾任重庆建筑工程学院建筑管理工程系助

教、讲师、教研室副主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讲师、副教授、技术经济与管理系主任、

创新创业与战略系主任、院长助理、副院长、党委书记,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中融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劲先生,工商管理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长江商学院会计与

金融教授、投资研究中心主任、教授管理委员会主席。曾任哥伦比亚大学经济学讲师,加州

大学洛杉矶分校安德森管理学院助理教授、副教授、终身教授,长江商学院行政副院长、

DBA项目副院长、创创社区项目发起人兼副院长,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瑞士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独立董事,浙江红蜻蜓鞋

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天伦燃气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刘发宏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广东粤财融资

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监事长,广东省融资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监事。曾任天津商学院团总支书

记兼政治辅导员、人事处干部,海南省三亚国际奥林匹克射击娱乐中心会计主管,三英(珠

海)纺织有限公司财务主管,珠海市饼业食品有限公司财务部长、审计部长,珠海市国弘财

务顾问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珠海市迪威有限公司会计师,珠海市卡都九洲食品有限公司财务

总监,珠海格力集团(派驻下属企业)财务总监,珠海市国资委(派驻国有企业)财务总监,

珠海港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

司审计部总经理、党委办主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书

记、董事。

危勇先生,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

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州广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曾任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三产实业开发部秘书,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统计研究处干部、

货币信贷管理处主任科员、营管部综合处助理调研员,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办公

室主任,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总裁,广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广

州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广州广永丽都酒店有限公司董事长,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广州广永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赛马娱乐总公司董事,广州广永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廖智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总裁助理、党群工作部联

席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易方达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广东粤财互

联网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主管,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互联网金融部总经理、综

合管理部总经理、行政管理部总经理。

付浩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权益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广东粤财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国际金融部职员,深

圳和君创业研究咨询有限公司管理咨询项目经理,湖南证券投资银行总部项目经理,融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策划部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总部副总经理、养老

金与专户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公募基金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助理、投资经理。

吴镝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权益运作支持部总经理、

人力资源部联席总经理。曾任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职员,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

部交易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室交易员、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研究部总

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吴欣荣先生,工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总经理、权益投资决策委员

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投

资管理部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基金投

资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公募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权益投资总部总经理、权益投资总监、副

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马骏先生,工商管理硕士(EMBA)。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

理人员、固定收益及多资产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易方达资

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QFI业务负责人、市场及产品委员会委员。曾任君安证券

有限公司营业部职员,深圳众大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

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现金管理部总经理、固定收益

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

娄利舟女士,工商管理硕士(EMBA)、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FOF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易

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联合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证券营业部分析师、研究所策略研究员、经纪业务部高级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销售支持中心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市场部副总经理、广州分公司总经理、北京

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彤先生,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曾任

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成都营业部研发部副经理、交易部经理、研发部经理、证券总部

研究部行业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主管、基金经理、市场部华东区大

区销售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南京分公司总经理、成都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

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张南女士,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发展

研究中心总经理。曾任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科员、副处长,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监察部总经理、督察长。

范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基

础设施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国际业务部科员,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公室

经理、国际部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中心助理主任、上市部副总监、基金债券部副总监、

基金管理部总监。

高松凡先生,工商管理硕士(EMBA)。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

管理人员(首席养老金业务官)。曾任招商银行总行人事部高级经理、企业年金中心副主任,

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企业年金部总经理,长江养老保险公司首席市场总监,易方达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养老金业务总监。

关秀霞女士,工商管理硕士、金融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

级管理人员(首席国际业务官)。曾任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分析员,Daniel Dennis高

级审计师,美国道富银行公司内部审计部高级审计师、美国共同基金业务风险经理、亚洲区

(除日本外)机构服务主管、亚洲区(除日本外)副总裁、大中华地区董事总经理、大中华

地区高级副总裁、中国区行长。

陈荣女士,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易方

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统计研究处科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运作支持部经理、核算部总经理助理、核算部副总经理、核算部总经理、投资风险管

理部总经理、总裁助理、董事会秘书、公司财务中心主任,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

司董事,易方达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张坤先生,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权益投

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

研究部总经理助理。

陈丽园女士,管理学硕士、法律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

理人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部监察

员、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监察与合规管理总部总经理兼合规内审部总经理,首

席营运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胡剑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固定

收益及多资产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固定收益研究部负责人、固定收益总部总经

理助理、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业务总部总经理。

张清华先生,物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固

定收益及多资产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晨星资讯(深圳)有限公司数量分析

师,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固定收益基金投资

部总经理、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经理、多资产投资业务总部总经理。

冯波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权益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广东发展银行行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

展部研究员、市场拓展部副经理、市场部大区销售经理、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行业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研究部总经理助理、研究部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

陈皓先生,管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投资

一部总经理、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

员、基金经理助理、投资一部总经理助理、投资一部副总经理、投资经理。

萧楠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投资

三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投资经

理、研究部副总经理。

管勇先生,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信息安全与运维中心

总经理。曾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中心职员、营业部电脑部经理,金鹰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经理、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

总监(主持工作)、总监,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系统研发部副总

经理、技术运营部总经理、数据平台研发中心总经理、规划与支持中心总经理。

杨冬梅女士,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

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

理财部职员、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研究部负责人,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高级研究员,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高级经理、股票投资部高级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宣传策划专员、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市场部副总经理、全球投资客户部总经理、宣传策划

部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刘世军先生,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首席

数据与风险监测官)、投资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研究

员、绩效与风险评估研究员、投资发展部总经理助理、投资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助理、投资风

险管理部副总经理、投资风险管理与数据服务总部总经理。

王玉女士,法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内审稽核部总经理,易方

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曾在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中国证监会工作,曾任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公司法律事务部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王骏先生,会计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首席市

场官)、渠道与营销管理部总经理、产品设计与业务创新部总经理。曾在普华永道中天会计

师事务所、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工作,曾任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

人、常务副总经理、董事。

2、基金经理

刘树荣先生,经济学硕士,本基金的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基金经理助理。曾任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基金会计,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核算部基金核

算专员、指数与量化投资部运作支持专员。刘树荣历任基金经理及现任基金经理助理的基金

如下:

历任基金经理的基金 任职时间 离任时间

易方达中小企业100指数(LOF) 2017-07-18 -

易方达中证万得并购重组指数(LOF) 2017-07-18 -

易方达创业板ETF 2017-07-18 -

易方达创业板ETF联接 2017-07-18 -

易方达深证100ETF 2017-07-18 -

易方达深证100ETF联接 2017-07-18 -

易方达上证中盘ETF 2018-08-11 -

易方达上证中盘ETF联接 2018-08-11 -

易方达香港恒生综合小型股指数(QDII-LOF) 2018-08-11 -

易方达中证800ETF 2019-10-08 -

易方达中证800ETF联接发起式 2019-10-21 -

易方达中证国企一带一路ETF 2020-03-20 -

易方达中证国企一带一路ETF联接发起式 2020-03-20 -

易方达中证银行ETF联接(LOF) 2020-08-07 -

易方达中证银行ETF 2021-05-20 -

易方达中证长江保护主题ETF 2021-11-26 -

易方达中证1000ETF 2022-07-28 -

易方达中证1000ETF联接 2023-01-18 -

易方达中证港股通消费主题ETF联接发起式 2023-03-20 -

易方达中证长江保护主题ETF联接发起式 2023-04-11 -

易方达深证成指ETF 2017-07-18 2019-08-16

易方达深证成指ETF联接 2017-07-18 2019-08-16

易方达标普信息科技指数(QDII-LOF) 2018-08-11 2020-04-23

易方达标普医疗保健指数(QDII-LOF) 2018-08-11 2020-04-23

易方达标普生物科技指数(QDII-LOF) 2018-08-11 2020-04-23

易方达银行分级 2017-07-18 2020-08-07

易方达生物分级 2017-07-18 2020-12-03

易方达标普500指数(QDII-LOF) 2018-08-11 2021-04-15

易方达中证浙江新动能ETF(QDII) 2020-04-29 2021-11-04

易方达中证浙江新动能ETF联接(QDII) 2020-04-28 2021-11-27

现任基金经理助理的基金

易方达中证港股通消费主题ETF 易方达中证国新央企科技引领ETF联接

易方达中证国新央企科技引领ETF 易方达创业板成长ETF

易方达创业板中盘200ETF 易方达创业板中盘200ETF联接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情况:张胜记,管理时间为2010年3月31日至2018年8月10

日。

3、指数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指数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林伟斌先生、庞亚平先生、余海燕女士。

林伟斌先生,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庞亚平先生,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余海燕女士,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投资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

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

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

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

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率,确保业务稳健经营运行和受托资产安

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4)督促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维护公司的声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除非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体现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

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

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

层面是部门和业务管理制度。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

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

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

性。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

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营业务和

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

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公司授权应适当,

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

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谨的研究工作

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

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

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策程序;

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

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

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范围内;建立科学的投资业绩评价体系,及时回

顾分析和评估投资结果。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部门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部门完成;建立交易监测系

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部门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

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公平对待不同基金;完善交易记录,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

和存档保管;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健全规范的系统

和流程,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通过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

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时建立

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指定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制度流程规

范相关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努力确保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7)监察与合规管理

公司设立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向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的需要

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资料,就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

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合规管理部门,并保障其独立性。监察合规管理部门按照公司规定和督察

长的安排履行监察与合规管理职责。

监察合规管理部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督促公司和旗下基

金的管理运作规范进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廖林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24年6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10人,平均年龄38岁,99%以

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

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

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

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

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

企业年金基金、QF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

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24年6月,中国

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1417只。自2003年以来,本行连续二十一年获得香港《亚

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102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

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情况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风险管理的实操过程中根据国际公认的内部控制COSO

准则从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与评价五个方面构建起了

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并纳入统一的风险管理体系。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始终秉持规范运作的原则,将建立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视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

展,新问题新情况的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自始至终将风险管理置于与业务发展同等

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与发展的生命线。资产托管部实施全

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相关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均有义

务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从2005年至今,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十

七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ISAE3402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

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

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1、内部控制目标

(1)资产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合法合规;

(2)促进实现资产托管业务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

(3)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和资产安全;

(4)提高资产托管经营效率和效果;

(5)业务记录、会计信息和其他经营管理相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

资产托管业务各项业务流程和管理活动,覆盖所有机构、部门和从业人员。

(2)重要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在全面控制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

项、重点业务环节和高风险领域。

(3)制衡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在机构设置、权责分配及业务流程等

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适应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当与经营规模、业务范围和风险特点

相适应,并进行动态调整,以合理成本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5)审慎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坚持风险为本、审慎经营的理念,设

立机构或开展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均应坚持内控优先。

(6)成本效益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合理

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纳入全行统一的内部控制体系。

(1)总行资产托管部根据内部控制基本规定建立健全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体系,

作为全行托管业务的牵头管理部门,根据行内内部控制基本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

系,建立与托管业务条线相适应的内部控制运行机制,确定各项业务活动的风险控制

点,制定标准统一的业务制度;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合理保证托管业务流程的经营

效率和效果,组织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措施的执行、监督和检查,督促各机构

落实控制措施。

(2)总行内控合规部负责指导托管业务的内控管理工作,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定

期或不定期在全行开展相关业务监督检查,将托管业务检查项目整合到全行业务监督

检查工作中,将全行托管业务纳入内控评价体系。

(3)总行内部审计局负责对资产托管业务的审计与评价工作。

(4)一级(直属)分行资产托管业务部门作为内部控制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开

展本机构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及自查工作,及时整改、纠正、处理存在的问题。

4、内部控制措施

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

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建立了一整套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包括

《资产托管业务管理规定》、《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全面

风险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营运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合同管理办法》、《资

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系统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重大突发

事件应急预案》、《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等,在环境、制度、流程、岗位

职责、人员、授权、创新、合同、印章、服务质量、收费、反洗钱、防止利益冲突、

业务连续性、考核、信息系统等全方面执行内部控制措施。

5、风险控制

资产托管业务切实履行风险管理第一道防线的主体职责,按照“主动防、智能控、

全面管”的管理思路,主动将资产托管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全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以“管住人、管住钱、管好防线、管好底线”为管理重点,搭建适应资产托管业务特

点的风险管理架构,通过推进托管业务体制机制与完善集约化营运改革、建立资产托

管风险管理委员会机制、完善资产托管业务制度体系、加强资产托管业务队伍建设、

科技赋能、建立健全应急灾备体系、建立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台账、加强人员管理等措

施,有效控制操作风险、合规风险、声誉风险、信息科技风险和次生风险。

6、业务连续性保障

中国工商银行制订了完善的资产托管业务连续性工作计划和应急预案,具备行之有效的灾备

恢复方案、充足的移动办公设备、同城异城相结合的备份办公场所、必要的工作人员、科学

清晰的AB岗位设置及定期演练机制。在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可根据突发事件的对托管业

务连续性营运影响程度的评估,适时选择或依次启动“原场所现场+居家”、“部分同城异地

+居家”、“部分异城异地+居家”、“异地全部切换”四种方案,由“总部+总行级营运中心+

托管分部+境外营运机构”形成全球、全天候营运网络,向客户提供连续性服务,确保托管

产品日常交易的及时清算和交割。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

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

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

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188号6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广东省珠海

市横琴新区荣粤道188号6层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梁美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

本公司直销中心和网上直销系统销售本基金,网点具体信息详见本公司网站。

2、非直销销售机构

本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188号6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广东省珠海

市横琴新区荣粤道188号6层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4008818088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余贤高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通力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联系人:黎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叶尔甸、吴琳杰

联系人:吴琳杰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年12月31日《关于核准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1498号)核准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联接基金。基金的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募集期自2010年2月25日至2010年3月25日。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0年3月31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

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本基金根据所收取费用的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

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

本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本基

金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

互相转换。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申购、赎回的场所

1.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网上交易系统(www.efunds.com.cn);

2.各非直销销售机构开办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网点。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投资者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以电话或互联网等其他电子交易

方式进行申购、赎回,具体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三)申购、赎回的时间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已于2010年5月24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已于2017年6月2日开放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

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它原因,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原则视情况进行

相应的调整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在实施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四)申购、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其中:C类基金份额首笔申购当日的申购价格为当日A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

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

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

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

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

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提交赎回申请时,

帐户中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相关基金销售机构

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基金的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人

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50000

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

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以上

金额均含申购费)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

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

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赎回的份额限制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每类基金份额单笔赎回或转换不得少于1份

(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该类

基金份额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份额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

回。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

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申购、赎回的程序及有关限制,或者新

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但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在调整生效前至少在一家

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赎回的费率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率

(1)A类基金份额

对于A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的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

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

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

划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

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群体申购费率为:

申购金额M(元)(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万 0.12%

100万≤M<500万 0.05%

500万≤M<1000万 0.01%

M≥1000万 1000元/笔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为:

申购金额M(元)(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万 1.2%

100万≤M<500万 0.5%

500万≤M<1000万 0.1%

M≥1000万 1000元/笔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应

的费率。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持有时间(天) 赎回费率

0-6 1.5%

7-364 0.5%

365-729 0.25%

730及以上 0%

(2)C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持有时间(天)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0-6 1.5%

7及以上 0%

对于每份认购份额,持有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该基金份额赎回确认日(不含该日);

对于每份申购份额,持有期自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至赎回确认日(不含该日)。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调整后的申购

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还应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

优惠活动。

(八)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该类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

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该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1000万元(含)以上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绝对数额的申购费金额

举例说明:

例一:某投资者(非特定投资群体)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 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数

10,000元 1.2% 9,881.42元 118.58元 1.0000元 9,881.42份

10,000,000元 1000元 9,999,000元 1000元 1.0000元 9,999,000份

例二:某投资者(特定投资群体)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

额: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 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数

50,000元 0.12% 49,940.07元 59.93元 1.0000元 49,940.07份

10,000,000元 1000元 9,999,000元 1000元 1.0000元 9,999,000份

(2)C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该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三:某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40=96,153.85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举例说明:

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赎回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 净赎回金额

10,000 1.0000元 100天 0.5% 50元 9,950元

10,000 1.0000元 500天 0.25% 25元 9,975元

10,000 1.0000元 800天 0% 0 10,000元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3、T日的两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该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总份额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不计入基金财产,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本基金的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大于7天(含)的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的25%归入基

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对C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收取的赎

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天(不含)的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的

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九)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

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正常情况下,投资者自T+2日(含改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

额。

2、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工作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

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

开始实施前2日予以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该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

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

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该类

基金份额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指

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销售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4)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

日,并在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上证中盘ETF暂停申购、暂停上市或上证中盘ETF停牌;

(5)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7)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8)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

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

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

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的,申购款项将

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6)项、(8)到(9)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基金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方式包括:

(1)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某数笔申购申请;

(2)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3)按比例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2、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

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

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上证中盘ETF暂停申购、暂停上市或上证中盘ETF停牌;

(5)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

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

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但

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投资者在

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

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3、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

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

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

关规定提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

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九、基金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一)基金转换

1、基金转换开始日及时间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已于2010年5月24日开始办理转换业务,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已

于2017年6月2日开始办理转换业务。

本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转换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

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它原因,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原则视情况

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在实施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

告。

投资者需在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均有交易的当日,方可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2、基金转换的原则

(1)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投资者可以发起多次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

费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转换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小数点后两位。

(2)当日的转换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

撤销。

(3)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转换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

金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销售的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注册登记的基金。

(5)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

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6)转换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份额注册日期在前的先转换出,份额

注册日期在后的后转换出,如果转换申请当日,同时有赎回申请的情况下,则遵循先赎回后

转换的处理原则。

(7)基金份额在转换后,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

重新开始计算。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更改上述原则,但应在调整生效前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公告。

3、基金转换的程序

1、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

提出转换的申请。

提交基金转换申请时,账户中必须有足够可用的转出基金份额余额。

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以在规定的基金业务办理时间段内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

为基金转换的申请日(T日),并在T+1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

工作日及之后查询成交情况。

4、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另一只基金,本基金每类基金份额单

笔转出申请不得少于1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余额不足1份,则必须一

次性赎回或转出该类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转换导致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

余额不足1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

部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基金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但应在调整生

效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公告。

5、基金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其

中赎回费按照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最新的相关公告约定的比例归入基金

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具体实施办法和转换费率详见相关公告。

转换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上述费率。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应在调

整生效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

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

惠活动。

6、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方式

计算公式:

A=[B×C×(1-D)/(1+G)+F]/E

H=B×C×D

J=[B×C×(1-D)/(1+G)]×G

其中,A为转入的基金份额;B为转出的基金份额;C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

额净值;D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G为对应的申购补差费率;E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

金的基金份额净值;F为货币市场基金全部转出时注册登记机构已支付的未付收益;H为转出

基金赎回费;J为申购补差费。

注:当投资者在全部转换转出某类货币市场基金份额时,如其未付收益为正,基金份额

对应的未付收益是否与转换转出份额对应的款项一并划转到转换转入的基金,以销售机构和

注册登记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当投资者在全部转换转出某类货币市场基金份额时,如其未

付收益为负,基金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与转换转出份额对应的款项一并划转到转换转入的基

金。

说明: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2)转入基金时,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

差费用;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注:对通

过直销中心申购实施差别申购费率的投资群体基金份额的申购费,以除上述投资群体之外的

其他投资者申购费为比较标准)。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

申购费率差额进行补差,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并

见相关公告。

(3)转出基金时,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收取的赎

回费按照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最新的相关公告约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

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4)投资者可以发起多次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费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转换费

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举例说明:假定某投资者(其他投资者)在T日转出10,000份易方达上证中盘ETF联

接基金A类基金份额至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基金份额,转出基金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1.1000元,转入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基金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20元,假设

该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为0.5%,申购补差费率为0.8%,则可获得转入基金的易方达策略成

长二号混合型基金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转换金额=转出基金申请份额×转出基金份额净值=10,000×1.1000=11,000.00元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换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11,000.00×0.5%=55.00元

申购补差费=(转换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申购补差费率÷(1+申购补差费率)=

(11,000.00-55.00)×0.8%÷(1+0.8%)=86.87元

转换费=转出基金赎回费+申购补差费=55.00+86.87=141.87元

转入金额=转换金额—转换费=11,000.00-141.87=10,858.13元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份额净值=10,858.13÷1.020=10,645.23份

转出份额 转出基金份额净值 转换金额 转换费 转入金额 转入基金份额净值 转入份额

转出基金赎回费 申购补差费

10,000份 1.1000元 11,000.00元 55.00元 86.87元 10,858.13元 1.020元 10,645.23份

注:本基金开通与易方达旗下其它开放式基金(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

且已公告开通基金转换业务)之间的转换业务,各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状态及交易限制详见

各基金相关公告。投资者需到同时销售拟转出和转入两只基金的同一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的转

换业务,具体的业务流程、办理时间和办理方式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转入本基金时转入

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7、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T日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将在T+1工作日为投资者办理减少转

出基金份额、增加转入基金份额的权益登记手续,一般情况下,投资者自T+2工作日起有

权赎回转入部分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应在调

整生效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公告。

8、基金转换与巨额赎回

当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

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

确认(另有公告的除外);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

顺延。

9、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

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5)上证中盘ETF暂停申购、暂停上市或上证中盘ETF停牌;

(6)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7)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9)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转入或某笔转出;

(10)当一笔新的转换转入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

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

金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

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1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1到8项,10到11项暂停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相关公告。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已于2010年5月27日开始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C类基金份额

已于2017年6月2日开始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实施办法参见相关公告。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冻结与解冻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

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

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

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

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

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注册登记机构办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可代为受理投资者的申请材

料,但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

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销售机构

的业务规则。

(三)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

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

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的最小化。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

控制在0.35%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上证中盘ETF、上证中盘指数成份

股及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新股(含存托凭证)、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资产中投资于上证中盘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理念

指数化投资具有低成本、管理透明及分散化程度高等优点,能稳定地获得与标的指数相

近的回报。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上证中盘ETF的联接基金。上证中盘ETF是采用完全复制法实现对上证中盘指

数紧密跟踪的全被动指数基金,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上证中盘ETF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

紧密跟踪,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控制在0.35%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

在投资运作过程中,本基金将在综合考虑合规、风险、效率、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决

定采用实物申赎的方式或证券二级市场交易的方式进行上证中盘ETF的买卖。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待指数衍生金融产品推出以后,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以适度运用衍生金融产品进一步降低跟踪误差。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上证中盘指数收益率×95%+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的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

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

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

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

投资运作。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上证中盘ETF的联接基金,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基金和

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上证中盘ETF追踪业绩比较基准,具有与业绩比较基

准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七)投资决策

1、投资决策依据

(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对证券市场发展趋势的研究与判断。

2、投资决策流程

(1)基金经理拟定资产配置计划,按照公司制度提交审议并实施;

(2)基金经理采取实物申赎的方式或证券二级市场交易的方式进行上证中盘ETF的买

卖;

(3)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综合考虑成份股的退市风险、其在指数

中的权重以及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制定成份股替代策略,并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4)投资风险管理部定期对投资组合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进行跟踪和

评估。

(八)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资产中投资于上证中盘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3、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

股票合并计算。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

限制。

除上述3、5、6项以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九)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债券;

5、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但指定的目标ETF除外;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转融通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目标、策略和风险收益特

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以提高投

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届时基金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具体参

与比例限制、费用收支、信息披露、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

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1)融资策略

本基金可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风险、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参与融资业务。基金参

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2)转融通证券出借策略

本基金可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转融通证券出借策略按照分

散化投资原则,分批、分期进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以分散风险。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0%,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

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二)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复核了本报告的内

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有关数据的期间为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79,458.00 0.03

其中:股票 79,458.00 0.03

2 基金投资 222,745,360.34 94.50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2,587,461.79 5.34

8 其他资产 286,736.66 0.12

9 合计 235,699,016.79 100.00

2、期末投资目标基金明细

序号 基金名称 基金类型 运作方式 管理人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股票型 交易型开放式(ETF)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22,745,360.34 94.60

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 -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61,218.00 0.03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18,240.00 0.01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79,458.00 0.03

4、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1816 京沪高铁 11,400 61,218.00 0.03

2 600958 东方证券 2,400 18,240.00 0.01

5、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9、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1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2、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目标ETF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

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的处罚。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处罚。江苏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苏监管局的处罚。中

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处罚。

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上述主体所发行的证券系标的指数成份股,上述主体

所发行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投资制度的规定。

除上述主体外,基金管理人未发现本基金目标ETF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出现

本期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出现本期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4,708.0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272,028.58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286,736.66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0年3月31日,本基金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

示:

1、易方达上证中盘ETF联接A类基金份额最近10个完整会计年度(截至2023年12月31日)

的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率(1)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2)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3)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4) (1)-(3) (2)-(4)

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50.46% 1.10% 49.61% 1.12% 0.85% -0.02%

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11.45% 2.67% 9.13% 2.61% 2.32% 0.06%

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12.47% 1.51% -15.00% 1.51% 2.53% 0.00%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13.60% 0.56% 10.58% 0.58% 3.02% -0.02%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20.17% 1.14% -22.76% 1.20% 2.59% -0.06%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27.62% 1.21% 23.16% 1.23% 4.46% -0.02%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33.86% 1.33% 22.01% 1.35% 11.85% -0.02%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9.58% 0.99% 3.62% 1.00% 5.96% -0.01%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14.76% 1.10% -16.70% 1.11% 1.94% -0.01%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 -4.68% 0.77% -6.59% 0.78% 1.91% -0.01%

12月31日

2、易方达上证中盘ETF联接C类基金份额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

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率(1)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2)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3)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4) (1)-(3) (2)-(4)

2017年6月5日至2017年12月31日 13.45% 0.63% 8.94% 0.61% 4.51% 0.02%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20.25% 1.14% -22.76% 1.20% 2.51% -0.06%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27.31% 1.21% 23.16% 1.23% 4.15% -0.02%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33.53% 1.33% 22.01% 1.35% 11.52% -0.02%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9.30% 0.99% 3.62% 1.00% 5.68% -0.01%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14.98% 1.10% -16.70% 1.11% 1.72% -0.01%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4.92% 0.77% -6.59% 0.78% 1.67% -0.01%

2017年6月5日至2023年12月31日 35.91% 1.07% 1.95% 1.09% 33.96% -0.02%

注: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情况:张胜记,管理时间为2010年3月31日至2018年8月

10日。

自2017年6月2日起,本基金增设C类份额类别,份额首次确认日为2017年6月5

日。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基金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8、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9、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1、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

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

构和基金注册登记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

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

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

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基金、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

书面形式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

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收盘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收盘

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确定公允价

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价格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上证中盘ETF按估值日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5、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当基金估值出现

影响基金份额净值的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

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估值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

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

任,有权向责任方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

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

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

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

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

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

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

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

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

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

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

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本基金所投资的目标ETF发生暂停估值与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4、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同

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份基

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

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

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指定媒介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相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由于本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同时为上证中盘ETF的管理人与托管人,为避免重复收费,

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不对本基金财产中的ETF部分计提管理费、托管费。本基金制定了以

下的收费标准。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调整后的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调整后的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基金资产净

值-前一日本基金持有的上证中盘ETF公允价值,金额为负时以零计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调整后的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调整后的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基金资产净

值-前一日本基金持有的上证中盘ETF公允价值,金额为负时以零计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5%,

按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1、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9)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

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

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4、基金费用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

管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除非基金合同、

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在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收取方式及计算公式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八、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中“(七)申购、赎回的费率”和“(八)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方式”的相关规定。

2、转换费

目前,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了本基金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具体实施办

法和转换费率详见相关公告。基金转换费用由投资者承担,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

用和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其中转出基金赎回费按照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及最新的相关公告约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转换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3、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www.efunds.com.cn)进行申购、赎回和转换的交

易费率,请具体参照我公司网站上的相关说明。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上述费率或收费方式。上述费率

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

施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

优惠活动。

(三)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帐、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帐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指定

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

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

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20%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0)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1)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4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

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若本基金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办公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九、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标的指数的波动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标的指数波动。由于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

基金收益水平会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2、标的指数编制方案带来的风险

本基金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指数编制机构有权停止编制标的指

数、变更标的指数编制方案。而指数编制方案基于其样本空间仅能选取部分证券予以构建,

其表征性与可投资性可能存在不成熟或不完备之处。

当指数编制机构变更标的指数编制方案,导致指数成份股样本与权重发生调整,基金管

理人需调整目标ETF和本基金投资组合,从而可能增加基金运作难度、跟踪误差和组合调整

的风险与成本,并可能导致基金风险收益特征发生较大变化;此外,当市场环境发生变化,

但指数编制机构未能及时对指数编制方案进行调整时,可能导致标的指数的表现与总体市场

表现存在差异,从而影响投资收益。投资人需关注并承担上述风险,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3、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发生导致标的指数变更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

合法权益的原则,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若标的指数发生变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相应

进行调整。届时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可能发生变化,且投资组合调整可能产生交易成本和

机会成本。投资者须承担因标的指数变更而产生的风险与成本。

4、标的指数值计算出错的风险

尽管指数公司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确保指数的准确性,但不对此作任何保证,亦不因

指数的任何错误对任何人负责。因此,如果标的指数值出现错误,投资人参考指数值进行投

资决策,则可能导致损失。

5、基金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偏离的风险,主要影响因素包括:

(1)目标ETF相对标的指数的跟踪误差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ETF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目标ETF对标的指数的

跟踪误差会影响本基金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跟踪误差;

(2)本基金发生申购赎回、管理费和托管费收取等其他导致基金跟踪误差的情形。

6、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为上证中盘ETF的联接基金。上证中盘ETF是采用完全复制法实现对上证中盘指数

紧密跟踪的全被动指数基金,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上证中盘ETF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

密跟踪,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控制在0.35%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但因标的

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

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7、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种

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

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投资人将面临

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

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

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

影响投资收益。

8、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可能面临如下风险:

(1)目标ETF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本基金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2)在极端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大面积停牌,目标ETF可能无法及时卖出成份

股以获取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较低的赎

回份额上限或者采取暂停赎回的措施,本基金将面临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ETF份额的风险。

9、由于本基金在投资限制、运作机制和投资策略等方面与目标ETF不同,因此本基金可

能具有与目标ETF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及净值增长率。

10、本基金属于联接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因此目标ETF面临的风险可能直接或间

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投资者应知悉并关注目标ETF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的风险揭示内容。

1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

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

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

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

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

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

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

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二)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者心理和

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主要

的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

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

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

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

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

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

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5、购买力风险。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

货膨胀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三)流动性风险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上证中盘ETF的联接基金,主要投资上证中盘ETF、上证中盘指数成份股及备

选成份股,一般情况下,上述投资标的流动性较好,但不排除在特定阶段、特定市场环境下

特定投资标的出现流动性较差的情况。因此,本基金投资于上述资产时,可能存在以下流动

性风险:一是基金管理人建仓或进行组合调整时,可能由于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

期的价格进行目标ETF、股票或债券的交易;二是为应付投资者的赎回,基金管理人的现金

支付出现困难,被迫在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目标ETF、股票或债券;三是目标ETF暂停赎

回或暂停在二级市场交易,导致基金管理人出现现金支付困难,基金管理人因此暂停接受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以上情形均可能给本基金带来不利影响。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此外,如出现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

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具体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之“(十)

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发生上述情形时,投资人面临无法全部赎回或无法及时获得赎回资金的风险。在本基金

暂停或延期办理投资者赎回申请的情况下,投资者未能赎回的基金份额还将面临净值波动的

风险。

(3)除场外份额巨额赎回情形外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

资者的潜在影响

除场外份额巨额赎回情形外,本基金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基金估值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工具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之“(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规定。若

本基金暂停赎回申请,投资者在暂停赎回期间将无法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若本基金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短期赎回费适用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费率为1.5%。短期赎回费由赎回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并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短期赎回费的收取将使得投资者在持续持有期限少于7日时会承担较高的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十四、基金资产估值”之“(七)暂停估值

的情形”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基金估值,一方面投资者将无法知晓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净值,另一方面基金将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

或赎回本基金,或赎回款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四)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

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的表述仅

为主要基于基金投资方向与策略特点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销售机构依据中国证券投资

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内部评级标准,

将基金产品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进行风险级别评定划分,其风险评级结果所依据的评价要

素可能更多、范围更广,与本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表述并不必然一致

或存在对应关系。同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异,对同一产品

风险级别的评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基金实际运作

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敬请投资人知悉,在购买本基金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

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构对于本基金风险评

级的调整情况,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五)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

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六)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等机构无法正常工

作,从而影响基金的申购、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3、因金融市场危机、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控制能力的

因素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4、因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主要在场外市场进行交易,场外市场交易现阶段自动化程度

较场内市场低,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操作风险。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依法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

2、上述对《基金合同》的变更事项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3、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

情形。

4、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变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决定

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

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

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

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根据托管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

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

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

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

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对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处获

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并

行使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销售服务费率;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40天,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

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

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和表决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

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

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

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

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

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

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35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

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

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

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

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

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

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

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

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

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鉴于本基金是目标ETF的联接基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本基金

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ETF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其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

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持有目标

ETF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

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代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目标

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本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须先遵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代

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基金合同的变更

1.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依法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

2.上述对《基金合同》的变更事项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3.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

情形。

4.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变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七)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

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合同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

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188号6层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设立日期:2001年4月17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1]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244.2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8818088

传真:020-38799488

联系人:李红枫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廖林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

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

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

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

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

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

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

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

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上证中盘ETF、上证中盘指数成份

股及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新股(含存托凭证)、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

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资产中投资于上证中盘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

交易日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a.基金资产中投资于上证中盘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b.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c.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d.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e.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f.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

股票合并计算;

g.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

受上述限制。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2)的c、e以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正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

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债券;

5)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

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

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

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

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

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

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

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

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

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

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

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

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

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

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

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

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

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

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

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

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

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

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

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

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

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所管理的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

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进行确认。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

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

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

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

的真实、完整,并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

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

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

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

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

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

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

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

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

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

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

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

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

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

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如基金托管人无法从

公开信息获取到账日期信息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

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

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

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

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

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

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事宜。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

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

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

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

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

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

制的实物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

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

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

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以传真方式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签名、盖章并以传真方式传送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3.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本基金的主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4.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收盘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收盘价,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采用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价格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价格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上证中盘ETF按估值日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若估值日非证券交易所的营业日,

以该基金最近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5)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

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15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6月30日、每年12

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

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

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

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交易记录。

本公司根据在直销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人的要求提供成交确认单。非直销销售机构基金

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请参照各销售机构实际业务流程及规定。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服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公司网站(http://www.efunds.com.cn)查阅对账单。

2、本公司至少每年度以电子邮件、短信或其他形式向通过易方达直销系统持有本公司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向本公司定制电子邮件形

式的月度对账单。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

(四)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或

反馈投资过程中需要投诉与建议的情况,可拨打如下电话:4008818088。投资者如果认为自

己不能准确理解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的具体内容,也可拨打上述电话详询。

2、互联网站及电子信箱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efunds.com.cn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第3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10-25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本公司旗下基金销售业务的公告 2024-01-13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第4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01-19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北京中期时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本公司旗下基金销售业务的公告 2024-01-2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03-29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4年第1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04-2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及时提供或更新身份信息资料的公告 2024-04-23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4年第2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07-18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本公司旗下基金销售业务的公告 2024-08-03

注:以上公告事项披露在规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机构处,投资者可在营业

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其所提供的文本的

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六、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募集的文

件;

2、《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3、《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4、《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