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实恒生消费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09月28日更新)

2024-09-28 11:42:03

嘉实恒生消费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4年09月28日更新)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嘉实恒生消费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

会2023年3月8日证监许可[2023]509号《关于准予嘉实恒生消费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QDII)注册的批复》注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23年4月11日正式生效,自该

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嘉实恒生消费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的更新,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基金管理人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

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

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

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

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可以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

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

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

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本基金的境内投资品种包含股指期

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并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

本基金投资相关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

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

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

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

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

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

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国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境内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

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

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指自然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基

金合同自动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另外,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本基金继续存续的,连续50个工作

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对本基金进行清算,终止本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因此,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提前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

场基金。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股票,需承担汇率风险以及境外市场的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跟踪恒生消费指数,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

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

可能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

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恒生消费指数旨在反映提供与日常消费相关的消费品制造及服务的香港上市证券之整

体表现。

恒生消费指数的编制方案如下:

(1)指数样本空间

恒生消费指数的选股范畴包含所有恒生综合指数的成份股。

(2)选样方法

1)选择行业:

家庭电器、消费电子产品、玩具及消闲用品、家具、纺织品及布料、服装、鞋类、珠

宝钟表、其他服饰配件、酒店及度假村、旅游及观光、餐饮、消闲及文娱设施、服装零售

商、多元化零售商、其他零售商、包装食品、乳制品、非酒精饮料、酒精饮料、食品添加

剂、禽畜肉类、农产品、超市及便利店、个人护理;

2)市值排名最高的50只证券被选为成份股。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恒生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

https://www.hsi.com.hk/eng。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

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

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

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和基

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

规定的免责条款、第二十一部分规定的争议处理方式。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非直销销售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本基金在募集期内

按1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按1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有

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1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

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基金管理人深知个人信息对投资者的重要性,致力于投资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基金管

理人承诺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要求的规定处理投资者的个人信息,包括通过基金管理

人直销、销售机构或场内经纪机构购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产品的所有个人投

资者。基金管理人需处理的机构投资者信息中可能涉及其法定代表人、受益所有人、经办

人等个人信息,也将遵守上述承诺进行处理。详情请关注嘉实基金官网

(http://www.jsfund.cn/main/include/privacy/index.shtml)披露的“嘉实基金隐私政

策”及其后续作出的不时修订。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更新了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经理,涉及“六、基金管理人”章节。

目录

一、绪言...........................................................................................................................................5

二、释义...........................................................................................................................................6

三、风险揭示.................................................................................................................................11

四、基金的投资.............................................................................................................................19

五、基金的业绩.............................................................................................................................33

六、基金管理人.............................................................................................................................35

七、基金的募集.............................................................................................................................46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50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51

十、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1

十一、基金的财产.........................................................................................................................64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66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72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4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75

十六、侧袋机制.............................................................................................................................81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83

十八、基金托管人.........................................................................................................................85

十九、境外托管人.........................................................................................................................87

二十、相关服务机构.....................................................................................................................88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00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15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128

二十四、其它应披露事项...........................................................................................................130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31

二十六、备查文件.......................................................................................................................132

一、绪言

《嘉实恒生消费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

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

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

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以

及《嘉实恒生消费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

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

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本基金:指嘉实恒生消费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

2、基金管理人: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本

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5、基金合同:指《嘉实恒生消费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嘉实恒生消费指数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嘉实恒生消费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后的版本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嘉实恒生消费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行政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包括颁布机关对

前述文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

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

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订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5、《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6、《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颁布、同年7月5日实施的《合格

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通知》: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颁布、同年7月5日实施的《关于实施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18、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机构

21、证券交易所: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国家决定或批准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

22、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3、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4、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5、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

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

26、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

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7、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8、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

得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9、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基金管理人或接受基金

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0、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发

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及提供基金交易

账户信息查询等业务

31、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2、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3、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工作日:指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0、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证券交易所

和本基金的境外主要投资场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公告

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其中境外主要投资场所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和更新

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业务规则:指基金管理人制定并不时修订的,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标的指数:指恒生消费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或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更换的其他指数

4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2、元:指人民币元

53、汇率:如无特指,指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5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投资其他基

金份额所得收益、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

费用的节约

5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其他基金份额、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7、基金份额净值:针对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指计算日某一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总数

5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9、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0、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合并投资运作,分别计算和公告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基

金份额

61、销售服务费:指从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

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恒生消费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6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5、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

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

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6、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7、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集、运作,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

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68、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

人员或者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

基金经理,同时也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的投研人员,下同)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

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

于三年

69、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

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

等人员

70、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经由内地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

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的交易机制,或有权机

构对该交易机制的修改或调整

71、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简称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

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金融公司)出借证券,证券金融公

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7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风险揭示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

场基金。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股票,需承担汇率风险以及境外市场的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跟踪恒生消费指数,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

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投资者投资本基金可

能面临的风险包括: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

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

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

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

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目的是使基金资产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

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

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二)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其他基金所投资的债券违约,导致

基金资产损失。

(三)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

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证券交易所

以及境外主要投资市场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有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拟投资市场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以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

股(含存托凭证)为主要投资对象。根据过往经验统计,绝大部分时间上述资产流动性充裕,

流动性风险可控,当遇到极端市场情况时,基金管理人会按照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要

求,及时启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能采用以下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以控

制因巨额赎回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1)部分延期赎回,并有权对当日申请赎回的份额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20%的

单个赎回申请人实施部分延期办理;

(2)暂停赎回;

(3)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1)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

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2)若本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有可能采取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的措

施以应对巨额赎回,具体措施请见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

分“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因此在巨额赎回情形发生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时

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3)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中的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在此情形下,投资人

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延期办理或被暂停接受,或被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当日参与申购和赎回交易的投资者存在承担申购或者赎回产生的

交易及其他成本的风险。

(6)实施侧袋机制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详细了解本基金侧袋机制的情形及

程序。

5、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

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

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净值信息,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

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

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

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

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

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

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

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

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进行按投资损失处

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获取

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

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五)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

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

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

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

产生风险。

3、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或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本基金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的最小化,本基金力争日均跟

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4%,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

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

偏离。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也可能使基金

的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

(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

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

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市值配售收益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标的指数收益率,

产生正的跟踪偏离度。

(4)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

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使基金

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6)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技

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

指数的跟踪程度。

(7)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

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

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

制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4、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

标的指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

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5、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

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

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

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

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

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

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6、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出现停牌,从而使基金的部分资产无法变现或出现大幅

折价,存在对基金净值产生冲击的风险。此外,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发

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从而可能产生

跟踪偏离、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7、衍生品投资风险

衍生品所特有的风险在于增加组合的杠杆率,放大收益或损失,例如,支付少量保证

金或期权费可以获得大量的期货或期权所代表的基础资产的风险敞口,尤其在市场面临突

发事件时,可能会导致投资亏损高于初始投资金额,从而对基金收益带来不利影响。此外

衍生品的交易可能不够活跃,在市场变化时,可能因无法及时找到交易对手或交易对手方

压低报价导致基金资产的额外损失。

8、境内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的风险

本基金境内参与融资业务,在放大收益的同时也放大了风险。类似于期货交易,融资

业务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其担保金的比例,以保证其不低于所要求的维持担保比率,

这种“盯市”的方式对本基金流动性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基金境内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流动性风险:当基金资产面临大额赎回时,可能因证券出借原因发生无法及时变

现、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

(2)信用风险:证券出借对手方可能无法及时归还证券、无法支付相应权益补偿及借

券费用的风险。

(3)市场风险:证券出借后可能面临出借期间无法及时处置证券的市场风险。

9、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本身质量的变化将影响到未来产生现金流的确定性

和稳定性。另外证券化过程中也存在信用评级风险、风险隔离风险、法律风险等。

10、存托凭证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本基金将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

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基础证券发行

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

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

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

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

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11、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

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的主要风险在于交易对手风险,具体讲,对于证券借贷,

交易期满时借方未如约偿还所借证券,或在交易期间未如约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

息、利息和分红;对于正回购,交易期满时买方未如约卖回已买入证券,或在交易期间未

如约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对于逆回购,交易期满时卖方未如约买

回已售出证券。

12、发起式基金的风险及基金合同自动终止风险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本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对本基金的认购,并不代表对本基金的

风险或收益的任何判断、预测、推荐和保证,发起资金也并不用于对投资者投资亏损的补

偿,投资者及发起资金提供方均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

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满3年后,发起资金提供方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

届时发起资金提供方有可能赎回认购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指自然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基

金合同自动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另外,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对本基金进行清算,终止本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进行表决。因此,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提前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八)境外投资风险

1、境外市场风险及港股交易失败风险

由于本基金可以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各国或地区处于不同产业景气循环周期位置,

将对基金的投资绩效产生影响。境外证券市场可能对于特定事件、该国或地区特有的政治

因素、法律法规、市场状况、经济发展趋势的反应较境内证券市场有诸多不同。本基金投

资境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以上所述因素可能

带来市场的急剧波动,从而带来投资风险的增加。

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港股通业务存在每日额度限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

限公司开市前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联交所

持续交易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当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

风险。

2、政治风险

基金所投资的国家/地区因政治局势变化(如罢工、暴动、战争等)或法令的变动,可能

导致市场的较大波动,从而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此外,基金所投

资的国家/地区可能会不时采取某些管制措施,如资本或外汇管制、对公司或行业的国有化

以及征收高额税收等,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3、汇率与外汇管制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经过换汇后投资于全球市场以多种外币计价的金融工具。

外币相对于人民币的汇率变化将会影响本基金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资产价值,从而导致基

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

当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汇率和

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

率。故本基金投资面临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4、会计核算风险

会计核算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作形成的风险或错误。由于

各个国家/地区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会计处理、财务报表披露等会计核算标准的规定

存在一定差异,可能导致基金经理对公司盈利能力、投资价值的判断产生偏差,从而给本

基金投资带来潜在风险。同时基金管理人在计算、整理、制证、填单、登账、编表、保管

及其相关业务处理中,可能由于客观原因与非主观故意造成行为过失,从而对基金收益造

成影响。

5、税收风险

在投资各国或地区市场时,因各国、地区税务法律法规的不同,可能会就股息、利息、

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各国、地区税务机构缴纳税金,包括预扣税,该行为可能会使得资产回

报受到一定影响。此外,各个国家/地区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实施具有追溯力的

修订,从而导致基金向该国家/地区缴纳在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

外税项。

(九)引入境外托管人的风险

本基金由境外托管人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存在因适用法律不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的风险:由于境外所适用法律法规与中国法律法规有所不同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

些投资及运作行为在境外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十)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

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

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的最小化,本基金力争日均跟踪偏离

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4%。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以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下同)为主要投资对象。为更好

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及其他境内外市场投资工具。

境外市场投资工具包括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

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和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基金(ETF))、其他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含港股通标的股票);经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衍生工具(期货、期权等)、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其中在投资

香港市场时,本基金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或内地与香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投资。

境内市场投资工具包括依法发行或上市的其他股票(包含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

许发行上市的股票、中国存托凭证)、债券资产(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

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

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金融

衍生工具(包括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本基

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进行被动指数化投资。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主要

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来拟合复制标的指数,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

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以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本基金在严格控制基金的日均跟踪偏

离度和年跟踪误差的前提下,力争获取与标的指数相似的投资收益。

由于标的指数编制方法调整、成份股及其权重发生变化(包括配送股、增发、临时调入

及调出成份股等)的原因,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

影响时,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性不足时,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

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力求降低跟踪误差。

1、股票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组合构建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

资组合。由于跟踪组合构建与标的指数组合构建存在差异,若出现较为特殊的情况(例如成

份股停牌、股票流动性不足以及其他影响指数复制效果的因素),本基金将采用替代性的方

法构建组合,使得跟踪组合尽可能近似于全复制组合,以减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误差。

(2)股票投资组合的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合将根据恒生消费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

调整,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赎回变动情况等,对其进行适时

调整,以保证基金净值增长率与基准指数间的高度正相关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1)定期调整

根据标的指数的调整规则和备选股票的预期,对股票投资组合及时进行调整。

2)不定期调整

A当成份股发生配送股、增发、临时调入及调出成份股等情况而影响成份股在指数中

权重的行为时,本基金将根据各成份股的权重变化及时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B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C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因其他特殊原因发生

相应变化的,本基金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力求降低跟踪误差。

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目标范围,基金管

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3)非成份股的股票投资策略

在特殊情况下,本基金将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的港股股票以及其他股票。(4)港股投

资策略

在投资香港市场时,本基金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或内地与

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投资。

2、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

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3、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基金流动性管理和有效利用基金资产的需要,将投资于流动性较好的国债、

央行票据等债券,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将考察市场利率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对GDP、CPI、国际收支等引起利率变

化的相关因素进行深入的研究,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的可能情景,并在此基础上判断包括财

政政策、货币政策在内的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对市场利率水平和收益率曲线未来的变化趋

势做出预测和判断,结合债券市场资金供求结构及变化趋势,确定债券资产的久期配置和

类属配置。在此基础上,结合债券定价技术,进行个券选择。

4、衍生品投资策略

为了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基金还有权投资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

的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

本基金投资期货、期权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衍生

品合约,以提高投资效率,从而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

在股指期货投资上,本基金日常会根据市场情况进行投资决策,主要通过买入股指期

货替代现货策略、套期保值策略等实现对标的指数的跟踪。同时,投资股指期货也可以提

高产品的资金效率,与基金申购赎回机制相匹配,使基金组合有较为充足的现金,更好地

进行流动性管理。

在国债期货投资上,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套期保值的原则,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

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度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为了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本基金还将通过投资外汇期货来管理基金投资以及应对申

购赎回过程中的汇率风险。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充分考虑股

票期权的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采取备兑开仓、delta中性等策

略适度参与股票期权投资。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选择相对价值低估的资产支持证券类属或个券进行投资,并通过期限和品种

的分散投资降低组合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风险、提前偿付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

险等。同时,依靠纪律化的投资流程和一体化的风险预算机制控制并提高投资组合的风险

调整收益。

6、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根据投

资管理的需要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将分析市场情况、投资者类型与结

构、本基金历史申赎数据、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

和比例。若相关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本基金将从其最新规定。

7、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基金还将积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和

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4)本基金境外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银行应当是中资

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

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2)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

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

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非流动性资产是

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4)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持有货币市场基

金不受此限制。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含本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

外基金总份额的20%。

6)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7)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

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i)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

机构评级。

ii)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

iii)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iv)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a)现金。

b)存款证明。

c)商业票据。

d)政府债券。

e)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

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v)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

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vi)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9)本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

i)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ii)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

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

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iii)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

分红。

iv)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

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

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v)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

责任。

10)本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

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

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11)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境内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本基金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②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20%;

⑤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⑥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若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

总市值的30%;

⑤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

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⑥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9)本基金若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遵守下列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因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②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股票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股票期权的,

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股票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③本基金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

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0)本基金投资中国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本基金若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

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②本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50%;

③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

④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5)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对于上述第(4)条第1)、2)、3)、4)、5)项,若基金超过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

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对于

上述第(1)条、第(3)条、第(5)条第1)-10)、15)项,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或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所涉

境内证券可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所涉境外证券可交易之日起30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购买不动产;

(7)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8)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9)购买实物商品;

(10)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11)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2)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3)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4)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

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所述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组合限制、禁止行为等

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修改或调整涉及本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组合限制、禁止行为等,且该等调整

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五)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经估值汇率调整后的恒生消费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

存款利率(税后)×5%。

恒生消费指数是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

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

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

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

金投资运作。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

场基金。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股票,需承担汇率风险以及境外市场的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跟踪恒生消费指数,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

份股,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

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3年10月20日复核

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3年9月30日(“报告期末”),本报告所列财务数

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8,471,736.66 91.17

其 中:普通股 18,471,736.66 91.17

优 先股 - -

存 托凭证 - -

房 地产信托凭证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 中:债券 - -

资 产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其 中:远期 - -

期 货 - -

期 权 - -

权 证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 -

6 货币市场工具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479,618.88 7.30

8 其他资产 309,874.09 1.53

9 合计 20,261,229.63 100.00

注: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公允价值为16,738,375.95元,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为84.57%。

2.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国家(地区)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中国香港 18,458,833.12 93.26

美国 12,903.54 0.07

合计 18,471,736.66 93.33

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通信服务 - -

非必需消费品 10,382,200.70 52.45

必需消费品 6,510,384.83 32.89

能源 - -

金融 - -

医疗保健 - -

工业 1,534,277.36 7.75

信息技术 - -

原材料 31,970.23 0.16

房地产 - -

公用事业 - -

合计 18,458,833.12 93.26

注:以上分类采用彭博提供的国际通用行业分类标准。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通信服务 - -

非必需消费品 12,903.54 0.07

必需消费品 - -

能源 - -

金融 - -

医疗保健 - -

工业 - -

信息技术 - -

原材料 - -

房地产 - -

公用事业 - -

合计 12,903.54 0.07

注:以上分类采用彭博提供的国际通用行业分类标准。

4.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权益投资明细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

及存托凭证投资明细

序号 公司名称(英文) 公司名称(中文) 证券代码 所在证券市场 所属国家 (地区) 数量(股)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Yum China Holdings Inc 百胜中国 9987 HK 香港证券交易所 中国香港 5,000 2,027,044.67 10.24

2 ANTA Sports Products Ltd 安踏体育 2020 HK 香港证券交易所 中国香港 20,000 1,617,781.69 8.17

3 Techtronic Industries Co Ltd 创科实业 669 HK 香港证券交易所 中国香港 22,000 1,534,277.36 7.75

4 Nongfu Spring Co Ltd 农夫山泉 9633 HK 香港证券交易所 中国香港 28,600 1,180,989.81 5.97

5 China Mengniu Dairy Co Ltd 蒙牛乳业 2319 HK 香港证券交易所 中国香港 45,000 1,083,950.44 5.48

6 Li Ning Co Ltd 李宁 2331 HK 香港证券交易所 中国香港 33,500 1,012,902.93 5.12

7 China Resources Beer Holdings Co Ltd 华润啤酒 291 HK 香港证券交易所 中国香港 22,000 867,068.59 4.38

8 Shenzhou 申洲国际 2313 香港证 中国 11,70 805,220.33 4.07

International Group Holdings Ltd HK 券交易所 香港 0

9 Haier Smart Home Co Ltd 海尔智家 6690 HK 香港证券交易所 中国香港 34,600 782,637.45 3.95

10 Haidilao International Holding Ltd 海底捞 6862 HK 香港证券交易所 中国香港 27,000 520,296.21 2.63

注:本表所使用的证券代码为彭博代码。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

及存托凭证投资明细

序号 公司名称 (英文) 公司名称(中文) 证券代码 所在证券 市场 所属国家(地区) 数量(股)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SharkNinjaInc SharkNinjaInc SN UN 纽约证券交易所 美国 40 12,903.54 0.07

注:SharkNinja Inc为JS环球生活分拆的权益,已于2023年10月11日收到现金所得款

项。

5.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无。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无。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无。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

资明细

无。

9.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无。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出现本期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21,563.96

3 应收股利 30,445.98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57,864.15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309,874.09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无。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5.10.5.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无。

5.10.5.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无。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五、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嘉实恒生消费指数发起(QDII)A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3年04月11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3年09月30日 -11.30% 1.28% -11.87% 1.32% 0.57% -0.04%

嘉实恒生消费指数发起(QDII)C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3年04月11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3年09月30日 -11.41% 1.28% -11.87% 1.32% 0.46% -0.04%

该时间区间历任基金经理

刘珈吟女士,管理时间为2023年4月11日至2024年9月27日。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

的比较

注:(1)本基金合同生效日2023年04月11日至报告期末未满1年。

(2)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6个月为建仓期,本报告

期处于建仓期内。

六、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1806A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写字楼12A层

法定代表人 经雷

成立日期 1999年3月25日

注册资本 1.5亿元

股权结构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40%,DWS Investments Singapore Limited 30%,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30%。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号文批准,于1999年3月25日

成立。公司注册地上海,总部设在北京并设北京、深圳、成都、杭州、青岛、南京、福州、

广州、北京怀柔、武汉分公司。公司获得首批全国社保基金、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QDII和

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等资格。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安国勇先生,董事长,博士研究生,中共党员。曾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船

舶货运保险部总经理,华夏银行副行长(挂职),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

总裁。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总裁。

王会妙女士,董事,北京大学经济学博士。曾就职于河北定州师范学院、国投信托有限

责任公司。2011年5月加入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曾任信托业务总部业务团队负责人(MD)、

信托业务三部总经理、财富管理中心副总经理、资产配置部总经理、中诚资本管理(北京)

有限公司总经理等职,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兼任中诚资本管理(北

京)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Stefan Hoops先生,董事,德国籍,毕业于德国拜罗伊特大学(University of Bayreuth),

获得工商管理学位及经济学博士学位。2003年加入Deutsche Bank AG(德意志银行)并担

任过债券销售负责人、融资与解决方案负责人、全球市场部负责人、全球交易银行部负责人、

企业银行业务全球负责人等多个职务。2022年6月起担任DWS Group GmbH & Co.KGaA首席

执行官及总裁部负责人,同时担任DB Group Management Committee(德银集团管理委员会)

委员。2023年1月起,担任DWS Management GmbH(DWS集团)投资部负责人。

王静雯女士,董事,毕业于明尼苏达大学(University of Minnesota),获得数学与

精算硕士学位。曾于安永会计师事务所(ERNST & YOUNG)担任精算咨询集团高级顾问;于

美世集团(MERCER)担任首席咨询顾问,退休、风险和金融业务的合伙人兼亚洲主管;于花

旗集团(CITIGROUP)担任董事总经理兼亚太区养老金、全球市场与证券服务主管;于东方

汇理香港公司(Amundi Hong Kong Limited)担任董事总经理兼北亚机构业务主管;于东方

汇理美国(Amundi US)担任资深董事总经理兼美国机构业务主管。于2021年9月加入德意

志投资香港有限公司(DWS Investments Hong Kong Limited)担任DWS Group董事总经理

兼亚太区客户主管,现任DWS Group亚太区负责人兼亚太区客户主管。

韩家乐先生,董事,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工业企业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1990年2

月至2000年5月任海问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1994年至今任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

司总经理,2001年11月至今任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04年至今任陕西秦明电子

(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2013年至今任麦克传感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巍先生,独立董事,美国Fordham University经济学博士。并购公会创始会长,金

融博物馆理事长。曾长期担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和长江商学院的客座教授。2004年主持创

建了全联并购公会;2005年担任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投资委员会专家委员,2007

年起担任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治理专家委员会成员;2010年创建了系列金融博物馆,在北

京、上海、天津、宁波、苏州、成都、沈阳、郑州和井冈山有十处不同主题的分馆,也参与

香港金融博物馆的创建。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中关村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仁会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汤欣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清华大学商法研

究中心主任、清华大学全球私募股权研究院副院长。曾兼任中国证监会第一、二届并购重组

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第一、二届独立董事委员会主任委员、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四、五届上市委员会委员。现兼任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特邀咨询专家、深圳证券交易所法律

专业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委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学

术顾问委员会委员、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万

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陈重先生,独立董事,博士,中共党员,明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任明石创

新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企业联合会研究

部副主任、主任,常务副理事长、党委副书记;重庆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分管金融工作);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爱美客技术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四川省投资集团股份

有限责任公司外部董事、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类承曜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财政系专业毕业,经济

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金融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债研究所所长,兼任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Innovation and Entrepreneurship中方副主编、《投资研究》

编委会委员等职。2020年受聘为财政部财政风险研究专家工作室专家。现兼任北汽财务公

司独立董事、余姚农商行独立董事、中华联合人寿保险监事。

经雷先生,董事,总经理,美国佩斯大学金融学和财会专业毕业,双学士,特许金融分

析师(CFA)。1994年6月至2008年5月任AIG Global Investment Corp高级投资分析

师、副总裁;2008年5月至2013年9月任友邦中国区资产管理中心首席投资总监、副总裁。

2013年10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10月至2018年3月任公司首席投资官

(固收/机构),2018年3月至今任公司总经理。

沈树忠先生,监事长,正高级会计师,管理学硕士。曾任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财务部

科员、财务部副经理、审计部经理、财务部经理、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主

持工作)、法定代表人;兼任北京华堂商场有限公司董事、中日合资成都伊藤洋华堂商场有

限公司副董事长、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

穆群先生,监事,经济师,硕士研究生。曾任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助教,长安信息产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主管。2001年11月至今任立信

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罗丽丽女士,监事,经济学硕士。2000年7月至2004年8月任北京兆维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2004年9月至2006年1月任平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法律事

务主管,2006年2月至2007年10月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法务经理,2007年10月

至2010年12月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合规经理。2010年12月加入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曾任稽核部执行总监、基金运营部总监,现任财务部总监。

高华女士,监事,法学硕士,中共党员。2006年9月至2010年7月任安永华明会计师

事务所高级审计师,2010年7月至2011年1月任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流程分析师,2011

年1月至2013年11月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内审主管。2013年11月加入嘉

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合规管理部稽核组总监,现任人力资源总监。

张峰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国家计委,曾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

察长、副总经理兼首席市场官,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总经

理。现任公司Smart-Beta和指数投资部负责人,公司副总经理。

姚志鹏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2011年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股票研

究部研究员、基金经理、成长风格投资总监兼权益投资部总监,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股票投

研首席投资官。

程剑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2006年7月至2022年4月,历任海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固定收益部业务员、研究策略部经理及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22年

4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机构业务联席首席投资官兼启航解决方案战队负责人、

公司副总经理。

杨竞霜先生,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博士研究生,美国籍。曾任日本恒星股份有限公

司软件工程师,高盛集团核心策略部副总裁,瑞银集团信息技术部董事总经理,瑞信集团信

息技术部董事总经理,北京大数据研究院常务副院长。2020年1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

郭松先生,督察长,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国家外汇管理局、中汇储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国新国际投资有限公司。2019年12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李明先生,财务总监,大学本科。曾任职于北京商品交易所、首创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

司。2000年12月至今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

郭杰先生,机构首席投资官,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汇添富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2年5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部门总监、策略组组长,现任公司机构首席投资官。

2、首席风险官及投资总监

张敏女士,首席风险官,博士研究生。曾任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经理助理。2010

年3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风险管理部副总监、风险管理部总监。

归凯先生,成长风格投资总监,硕士研究生。曾任国都证券研究所研究员、投资经理。

2014年5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机构投资部投资经理、策略组投资总监。

胡涛先生,平衡风格投资总监,MBA。曾任北京证券投资银行部经理,中金公司股票研

究经理,长盛基金研究员,友邦华泰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泰达宏利基金专户投资部副总经理、

研究部研究主管、基金经理等职务。2014年3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GARP策

略组投资总监。

洪流先生,平衡风格投资总监,硕士研究生。曾任新疆金新信托证券管理总部信息研究

部经理,德恒证券信息研究中心副总经理、经纪业务管理部副总经理,兴业证券研究发展中

心高级研究员、理财服务中心首席理财分析师,上海证券资产管理分公司客户资产管理部副

总监,圆信永丰基金首席投资官。2019年2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上海GARP

投资策略组投资总监。

张金涛先生,价值风格投资总监,硕士研究生。曾任中金公司研究部能源组组长,润晖

投资高级副总裁负责能源和原材料等行业的研究和投资。2012年10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曾任海外研究组组长、策略组投资总监。

胡永青先生,投资总监(固收+),硕士研究生。曾任天安保险固定收益组合经理,信

诚基金投资经理,国泰基金固定收益部总监助理、基金经理。2013年11月加入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曾任策略组组长。

赵国英女士,投资总监(纯债),硕士研究生。曾任天安保险债券交易员,兴业银行资

金营运中心债券交易员,美国银行上海分行环球金融市场部副总裁,中欧基金策略组负责人、

基金经理。2020年8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王紫菡女士,硕士研究生,8年证券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中国国籍。2016年

6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指数投资部投资经理助理、投资经理。2021年9月9

日至2023年2月27日任嘉实中证先进制造100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21年9月9日至2023年4月14日任嘉实中证500成长估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9月9日至2024年1月11日任嘉实中证新兴科技100策略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9月9日至2024年1月11日任嘉实中

证新兴科技100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9月24日

至2024年1月11日任嘉实中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基金经理、2021年9月24日至2024年1月11日任嘉实中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月27日至2022年12月5日任嘉实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9月9日至今任嘉实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2021年9月9日至今任嘉实沪深300红利低波动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9月9日至今任嘉实沪深300红利低波动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9月9日至今任嘉实中证医药健康

100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9月24日至今任嘉实恒生港股

通新经济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22年1月20日至今任嘉实中证医疗指数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4月21日至今任嘉实国证绿色电力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4月21日至今任嘉实中证医药健康100策略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9月22日至今任嘉实中证细分化工产业主

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1月4日至今任嘉实国证绿色电力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2月16日至今任嘉实中证疫苗

与生物技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5月11日至今任嘉实恒生医

疗保健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2023年12月27日至今任嘉实上证

科创板生物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1月11日至今任嘉实中

证海外中国互联网3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2024年5月7日

至今任嘉实恒生医疗保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2024年5月

29日至今任嘉实上证科创板生物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

经理、2024年9月27日至今任嘉实恒生消费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

理。

(2)历任基金经理

刘珈吟女士,管理时间为2023年4月11日至2024年9月27日。

4、Smart-Beta及指数投资决策委员会

Smart-Beta及指数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包括:Smart-Beta和指数投资板块负责人张

峰先生,公司总经理经雷先生,指数投资部负责人刘珈吟女士,指数基金经理何如女士,

增强风格投资总监刘斌先生。

5、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

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

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利用基金资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以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购买不动产;

(7)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8)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9)购买实物商品;

(10)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11)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2)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3)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4)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

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加强内部控制,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公司

已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公司

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

总揽。基本管理制度包括投资管理、信息披露、信息技术管理、公司财务管理、基金会计、

人力资源管理、资料档案管理、业绩评估考核、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紧急应变等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是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必须保持相对独立;

(4)相互制约原则: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操作相互独立;

(5)成本效益原则: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

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1)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

风控与内审委员会,负责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及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充

分发挥独立董事监督职能,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Smart-Beta及指数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部门负责人及资深基金经理组

成,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3)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公司总经理、督察长及相关

总监组成,负责全面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化解措施。

(4)督察长积极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进行监察、稽核,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5)合规管理部门:公司管理层重视和支持合规风控工作,并保证合规管理部门的独

立性和权威性,配备了充足合格的合规风控人员,明确合规管理部门及其各岗位的职责和

工作流程、组织纪律。合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的监控检查工作。

(6)业务部门:部门负责人为所在部门的风险控制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

的风险负有管控及时报告的义务。

(7)岗位员工:公司努力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

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员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

应的内控责任,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公司确立“制度上控制风险、技术上量化风险”,积极吸收或采用先进的风险控制技

术和手段,进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1)公司逐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

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公司设置的组织结构,充分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均有明确的

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逐步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

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

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3)公司设立了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①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

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②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4)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

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5)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

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授权控制应当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授权

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员工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③重大业务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④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

改或取消授权。

(7)建立完善的基金财务核算与基金资产估值系统和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

自有资产、其他委托资产以及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及时、准确

和完整地反映基金资产的状况。

(8)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

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投资、研究、交易、IT等重要业

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9)建立和维护信息管理系统,严格信息管理,保证客户资料等信息安全、真实和完

整。积极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各级领导、部门及员工均有明

确的报告途径。

(10)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加强基金销售管理,规范基金宣传推介,不得有不正

当销售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11)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对发生严重影响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可能引起系统性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按照预案妥善处

理。

(12)公司建立健全内控制度,督察长、合规管理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适时改进。

①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控核查,确保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符合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行业监管规则;

②对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持续监督。合规管理部门持续完善“风险责任授权体系”机

制,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岗位共同识别风险点,界定风险责任人,确保所有识别出的关键

风险点均有对应控制措施,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③督察长按照公司规定,向董事会、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报告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

规情况和合规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

制制度。

七、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试行办法》、

《通知》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2023年3月8日《关于准予嘉实

恒生消费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509号文)注

册募集。

(二)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和存续期间

1、基金的类别:股票型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

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合并投资运作,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或相关公告中列明。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

可为本基金增设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并设置相应费率、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

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基金管理人应在调

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募集方式及场所、募集对象、募集目标和募集规模

1、募集期限:2023年3月30日至2023年4月6日

2、募集方式及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在基金管理

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不时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3、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

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4、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募集目标。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其中,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

民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募集规模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核准的境外证券投资额度(外汇额度需折算为人

民币)等对募集期间的本基金募集规模设置上限。募集期内超过募集规模上限时,基金管理

人可以采用比例确认或其他方式进行确认,具体规模限制和确认办法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或相关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限制,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的外汇额

度等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五)基金的认购

1、认购程序: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本基金A类基

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认购费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A类基金

份额适用费率按单笔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请分别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 (M,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50万元 0.8%

50万元≤M<100万元 0.5%

M≥1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由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为0。

3、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量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均为人民币1元。

(1)当投资者选择认购A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元

②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元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如果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50.5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0.8%)=99,206.35元

认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元

认购份额=(99,206.35+50.50)/1=99,256.85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以得

到99,256.85份A类基金份额。

(2)当投资者选择认购C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元

例二: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这100,000元在募集期

间产生的利息为50.5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50.50)/1=100,050.5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以得

到100,050.50份C类基金份额。

(3)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

益归入基金财产。

5、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6、发起资金认购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其中,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

民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六)未来条件许可情况下的模式转换

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则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决定将本基金转换为该基金的联接基金,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

在遵守法律法规有关联接基金规定的前提下,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等条款中

将增加投资目标ETF的相关内容,同时相应变更基金名称、类别。此项调整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履行适当程序后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23年4月11日正式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管理本基

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指自然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基

金合同自动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

取消或更改的,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对本基金进行清算,

终止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针对某类基金份额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

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证券交易所

以及境外主要投资市场(香港证券交易所等)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有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2023年4月17日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登记机构有

权拒绝,如登记机构接收的,视为投资人在下一开放日提出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并

按照下一开放日的申请处理。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除指定赎回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

进行顺序赎回,先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5、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下,增加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其他币种申购、赎回的具体规则届时将另行公告。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应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

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含本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外管局

相关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境外投资主要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本基金投资的境外主

要市场及外汇市场休市或暂停交易、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

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等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

理流程时,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

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按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本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确认申购或赎回的,申购或赎回生效。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

日后(包括该日)到办理申购或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

的确认情况。若申购未被确认,则申购款项(无利息)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会被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

行使合法权利。

4、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上述内容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或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

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投资者通

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

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的具体申购最低限额及交易级差有

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单一投资者累计持

有份额不得达到或者超过本基金总份额的50%,且不得变相规避50%集中度要求。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

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份,每个基金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1份,若某笔赎回导

致某一销售机构的某一基金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

者在该销售机构的某一基金交易账户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

的具体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3、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

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一项或多项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相

关公告为准。

5、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或者新增基金申购或赎回的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A类基

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A类基金

份额适用费率按单笔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申请分别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具体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50万元 1.0%

50万元≤M<100万元 0.6%

M≥1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申购费用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0。

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业务实行申购费率优惠,其

申购费率不按申购金额分档,统一优惠为申购金额的0.6%,但中国银行长城借记卡持卡人,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优惠按照相关公告规定的费率执行;机构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

销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其申购费率不按申购金额分档,统一优惠为申购金额的0.6%。

优惠后费率如果低于0.6%,则按0.6%执行。基金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规定的相应申购费

率低于0.6%时,按实际费率收取申购费。个人投资者于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通过汇款方式

申购本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按照相关公告规定的优惠费率执行。

2、赎回费率

本基金对各类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相应类别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份额

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天 1.5%

7天≤N<30天 0.1%

N≥30天 0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天 1.5%

N≥7天 0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

持有A类基金份额少于7天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对持续

持有A类基金份额不少于7天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

基金资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本基金C类基金

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于所收取的C类基金份额

的赎回费,基金管理人将其总额的100%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

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

规定。

5、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当投资者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0%)=49,504.95元

申购费用=50,000-49,504.95=495.05元

申购份额=49,504.95/1.0500=47,147.57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

元,则其可得到47,147.57份A类基金份额。

(2)当投资者选择申购C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二: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500=47,619.05份

即:投资人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47,619.05份。

(3)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

(1)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A类/C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2)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三:假定三笔A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的赎回份额均为10,000份,但持有时间长短不同,

其中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假设数,那么各笔赎回负担的赎回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份额(份,a) 10,000 10,000 10,000

A类基金份额净值(元,b) 1.1000 1.2000 1.3000

持有时间T T<7天 7天≤T<30天 T≥30天

适用赎回费率(c) 1.5% 0.1% 0

赎回总额(元,d=a×b) 11,000.00 12,000.00 13,000.00

赎回费(e=c×d) 165.00 12 0.00

赎回金额(f=d-e) 10,835.00 11,988.00 13,000.00

3、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归入基金财产。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

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

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6、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当继续接受申购申请,可能会导致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规

模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外管局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时;或使本基金单日净申购

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9、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10、当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导致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

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

限。

11、因外汇额度、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等原因需要控制基金申购规模。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项至第7项及第11、12项拒绝或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无利息)

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发

生上述第8、9、10项拒绝或暂停申购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维护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或采取部分确认等方式对该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

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第4、5项除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

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除时(上述第5项除外),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

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

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基金管理人决定部分延期赎回并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

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如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

额20%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优先确认其他赎回申请

人(“小额赎回申请人”)赎回申请的原则,对当日的赎回申请按照以下原则办理:如小额

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能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

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单个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量/当日大额赎回申请总量)确

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

日不能被全部确认,则按照单个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量占当日小额赎回申请总量的

比例,确认当日受理的赎回申请量,对当日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

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

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公告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自行确定增加

公告的次数,但基金管理人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或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公益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登记机构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

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向其销售机构申请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

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尽管有前述约定,基金销售机构仍

有权决定是否办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业务。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

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

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

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十八)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可对上述申购和赎回安排进行调整,或者安排本基金的一类或多类基金份额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申购和赎回,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审议。

十、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或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账户开立费用、证券/期货交易费用及在境外市场的交易、清算、

登记等实际发生的费用(out-of-pocket fees),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

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交易的结算费、融资融券费、证券借贷费用、存托费、证券账

户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进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0、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征费、关

税、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及费用),以及

为基金利益聘请税务顾问产生的费用;

11、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2、因投资境外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3、除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自身原因而导致的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

管人及基金资产由原任基金托管人转移至新任基金托管人以及由于境外托管人更换导致基

金资产转移所引起的费用;

1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5%,

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经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4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指数许可使用费,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

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

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或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

的税收法律、法规执行,但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应缴纳的增值税、附加税费等税费由基金财

产承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以基金管理人名义缴纳。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持有的其他基金份额、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根据境内及投资所在地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

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服务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

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服务

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和/或境外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服务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

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

行。

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证券/期货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及其与基

金托管人签订的次托管协议并保管基金财产。除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

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等不当行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对境外托管人依

据当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的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

算时,不得将任何在境内托管的资产及其收益归入其清算财产;境外托管人因上述同样原

因进行终止清算时,基金托管人应当要求境外托管人不得将证券、非现金资产及其收益归

入其清算财产,但当地的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不允许托管证券独立于清算财产的情况除

外。基金托管人应当确保自身及境外托管人采取商业上的合理行动以保证证券、非现金资

产的任何部分不会在其进行清算时,作为可分配财产分配给其债权人。基金份额持有人购

买本基金份额,即视为已理解并接受在全球托管模式下,现金存入现金账户时构成境外托

管人的等额债务,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对该现金资产享有优先求偿权,除非法律法规及撤销

或清盘程序明文规定该等现金不归于清算财产。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基金、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金融衍生品、资产支持

证券、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

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

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

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

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

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

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

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

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

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

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

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

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

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

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

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

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

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股票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股票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衍生工具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工具按估值日当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衍生工具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6、本基金参与融资或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

进行估值。

7、基金估值方法

(1)非上市基金估值

本基金投资于非上市基金的估值:

①本基金投资的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②本基金投资的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

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2)上市基金估值

本基金投资于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估值:

①本基金投资的ETF基金、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照所投资基金

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②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

值。

③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

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

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3)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①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一致但未公

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②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③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基金管理人

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份额等因素

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8、估值中的汇率选取原则

估值计算中涉及美元、港币、日元、欧元、英镑等五种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

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

币汇率中间价。主要外汇种类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最新公布为准。

其他货币采用美元作为中间货币进行换算,与美元的汇率则以估值日下午四点(伦敦时

间)彭博信息(Bloomberg)数据为准。

9、存托凭证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担任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负责本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本基金T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T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T日该类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任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投资人自身的原因造成

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该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

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

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

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5、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外汇市场,或第三方估值机构、

指数编制机构,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市场规则变更

等非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仍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

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由于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因,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致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4)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

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进行披露。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

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汇兑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有所不同,基

金管理人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

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要求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可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

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

分的规定。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参考国际会计准则;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就基金的信息披

露做出新的规定或予以调整的,本基金按照其最新规定执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批准。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符合《信息披露办法》规

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

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

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将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

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

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

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本基金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

4、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本基金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8、本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本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2、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本基金连续30个工作日、40个工作日、45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对基金合同可能面临终止的不确定性风

险进行提示;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发生基金合同终止事由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

定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十一)发起资金认购份额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十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应予公开披露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标的股票交易的相关情况。

针对本基金境内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

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

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政

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

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

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并就报告期内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发生的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做详细的说明。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

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净值信息、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

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

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相关档案的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

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

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六、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聘请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

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同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

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外,本招

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

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工作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

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

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

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

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

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当及时向

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

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特定资产的

运作情况。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或变更注册。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生效。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在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

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

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结算保证金相关规定等客观因素,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各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

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类别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

金份额对基金财产清算后本类别基金份额的剩余资产具有同等的分配权。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应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年限。

十八、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

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

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

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

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

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23年9月30日,中国银行已托管1061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1008

只,QDII基金53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REITs等

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

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

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

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

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20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

“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

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

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

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十九、境外托管人

(一)境外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摩根大通银行(JP Morgan Chase Bank,National Association,以下或简称

摩根大通):

注册地址:1111 Polaris Parkway,Columbus,OH 43240,U.S.A.

办公地址:383 Madison Avenue,New York,NY 10179-0001,U.S.A.

法定代表人:James Dimon

成立时间:1799年

总资产(截止2023年6月30日):3.9万亿美元

实收资本(截止2023年6月30日):1,204亿美元

托管资产规模(截止2023年6月30日):30.4万亿美元

信用等级:穆迪评级Aa2(高级信用债券)

作为全球领先的金融服务公司,摩根大通总资产达3.9万亿美元,在超过60个国家经

营。在投资银行业务、消费者金融服务、小企业和商业银行业务、金融交易处理、资产管

理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方面,摩根大通均为业界领导者。

摩根大通自1946年开始为其美国客户提供托管服务。之后为响应客户投资海外的要求,

该公司在1974年率先开展了一种综合性的服务—全球托管。此后,摩根大通继续扩展服务,

以满足不断变化的客户需要。通过提供优质服务和创新的产品,摩根大通始终保持其领先

地位。

如今,作为全球托管行业的领先者,摩根大通托管资产达30.4万亿美元,为全世界最

大的机构投资者提供创新的托管、基金会计和服务以及证券服务。摩根大通是一家真正的

全球机构,在超过60个国家有实体运作。与很多竞争对手不同之处在于,我们还可为客户

提供市场领先的投资银行服务,包括外汇交易、全球期货与期权清算、股权及股权挂钩产

品以及固定收益投资的交易与研究。同时,在资产负债表内和表外的现金和流动性方面,

我们也有很强的解决方案能力。

此外,摩根大通还是亚太地区全球托管的先行者之一,其历史可以追溯到1974年,在

亚太地区15个国家/地区均有客户:日本、澳大利亚、文莱、中国、香港、印度、马来西

亚、新西兰、新加坡、韩国、台湾、菲律宾、泰国、东帝汶和越南。

(二)境外资产托管人职责

1、安全保管基金的境外资产,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2、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应

得收入。

3、其他由基金托管人委托其履行的职责。

二十、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16号院4号楼汇亚大厦12层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215577

联系人 黄娜

(2)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

具体信息详见本公司网站(www.jsfund.cn)。

2、非直销销售机构

序号 销售机构名称 销售机构信息

1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张青 电话:0755-22166118 传真:0755-82080406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http://www.bank.pingan.com

2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http://www.nbcb.com.cn

3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26号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联系人:张洪玮

电话:(025)58587036 传真:(025)58587820 客服电话:95319 网址:http://www.jsbchina.cn

4 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腾飞南路33号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腾飞南路33号 法定代表人:刘丰 联系人:牧琪尔 电话:0471-5180118 客服电话:40005-96019 网址:http://www.boimc.com.cn/

5 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英 联系人:崔丹 电话:0755-83169999 客服电话:4006105568 网址:www.boserawealth.com

6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32号C栋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张裕 电话:021-38509735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http://www.noah-fund.com

7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6211单元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6211单元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https://www.howbuy.com/

8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

际金融广场53层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70弄1号208-36室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70弄1号208-36室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曹怡晨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话:400-032-588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9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写字楼11层(100020)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1号楼7层710号 住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1号楼7层710号 法定代表人:张峰 联系人:闫欢 电话:400-021-8850 传真:--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http://www.harvestwm.cn

10 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号5号楼215A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魏素清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63583991 客服电话:400-6262-818 网址:http://www.5irich.com

11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D座4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宋子琪 电话:010-62680527

传真:010-626805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funds.com

12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2021年报)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蓝杰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http://www.jiyufund.com.cn

13 深圳新华信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3号华嵘大厦710、711室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媛 联系人:郭佶欣 电话:400-000-5767 客服电话:400-000-5767 网址:xintongfund.com

14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座16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谢欣然 电话:010-86451810 客服电话:(8610)65608107 网址:http://www.csc108.com

15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中信证券大厦;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王一通

电话:010-60838888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http://www.citics.com

16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联系人:赵如意 电话:0532-85725062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http://sd.citics.com

17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1001室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1001室 法定代表人:陈可可 联系人:郭杏燕 电话:020-88834787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http://www.gzs.com.cn

18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法定代表人:戴彦 联系人:陈亚男 电话:021-23586583 传真:021-23586789 客服电话:95357 网址:http://www.18.cn

19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3-1305室、14层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14层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梁美娜 传真:021-60819988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18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平安幸福中心B座31层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136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2栋3401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136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2栋3401 法定代表人:张斌 联系人:孙博文 电话:010-83363002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400-166-1188-2 网址:http://www.new-rand.cn

19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泛利大厦10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联系人:陈慧慧 电话:010-85657353 传真:8610-65884788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20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18层03单元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18层03单元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18层03单元 法定代表人:吕柳霞 联系人:毛善波 电话:021-50810687 传真:021-58300279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网址:http://www.wacaijijin.com

21 贵州省贵文文化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龙洞堡文化创意园CCDI大楼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龙洞堡电子商务港太升国际A栋2单元5层17号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龙洞堡电子商务港太升国际A栋2单元5层17号 法定代表人:陈成 联系人:唐宜为 电话:18616726630

客服电话:0851-85407888 网址:http://www.gwcaifu.com

22 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33号腾讯滨海大厦15楼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海峰 联系人:谭广锋 电话:0755-86013388-80618 传真:- 客服电话:95017 网址:http://www.tenganxinxi.com或http://www.txfund.com

23 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法定代表人:盛超 联系人:林天赐 电话:010-59403028 传真:010-59403027 客服电话:95055 网址:http://www.duxiaomanfund.com

24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95021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http://www.1234567.com.cn

25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蚂蚁元空间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客服电话:95188-8 网址:www.antfortune.com

26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厦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林海明 电话:0571-88920897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952555 网址:http://www.5ifund.com

27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住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法定代表人:杨远芬 联系人:史若芬 电话:028-86645380 传真:028-82000996-805 客服电话:400-080-3388 网址:https://www.puyifund.com

28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住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冯鹏鹏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025-66996699-887226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http://www.snjijin.com/

29 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俊 联系人:张蜓 电话:021-20219988-37492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网址:https://www.wg.com.cn/

30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7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法定代表人:李柳娜 联系人:邵文静 电话:010-62675768 传真:010-62676582 客服电话:010-6267 5369 网址:www.xincai.com

31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法定代表人:黄祎 联系人:徐亚丹 电话:021-68882280 传真:021-68882281 客服电话:400-799-1888 网址:https://www.520fund.com.cn/

32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00号2719室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00号2719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电话:020-8962901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99 网址:http://www.yingmi.com

33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楼503 住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楼503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联系人:高培 电话:0371-85518395

传真:0371-85518397 客服电话:4000-555-671 网址:https://www.hgccpb.com/

34 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A座15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联系人:李丹 电话:4000988511 传真:010-89188000 客服电话:010-89187658 网址:kenterui.jd.com

35 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融新科技中心C座17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法定代表人:李楠 联系人:吴迪 电话:010-57319532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400-159-9288 网址:https://danjuanfunds.com/

36 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区向城路288号8楼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399号运通星财富广场1号楼B座13、14层 住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399号运通星财富广场1号楼B座13、14层 法定代表人:杨新章 联系人:张爽爽 电话:021-68595976 传真:021-68595766 客服电话:952303 网址:http://www.huaruisales.com

37 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联系人:姜帅伯

电话:021-50701003 传真:021-50701053 客服电话:021-50701003 网址:www.licaimofang.com

(二)登记机构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1806A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写字楼12A层

法定代表人 经雷

联系人 梁凯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18567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 廖海 联系人 刘佳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经办律师 廖海、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二座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 李丹 联系人 周祎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张勇、李哲虹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A、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

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

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

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

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仲裁;

(9)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业务规则以及基金

管理人按照规定就本基金发布的相关公告;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3年;

(10)如实提供基金管理人或其销售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并不时予以更新和补充;

(11)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B、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

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

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及转换申请;

(10)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证券持有人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其他权利;

(1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或参与转融通证券

出借业务;

(12)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3)选择、更换为本基金提供销售、支付结算、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估值、投资顾问、

法律、会计等服务的机构并确定相关费率,对该等服务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14)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开户、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和非交易过户及其他相关业务的业务规则;

(1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按照法律规定要求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或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

于法律法规要求的最低年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满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

人应当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

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C、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

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并与之签署有关协议;

(8)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

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或有权机

关另有要求,或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要求

的最低年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20)当基金托管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对其委托第三方机构相关事项的法律

后果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不包括相关司法管辖区域内的证券登记、清

算机构、第三方数据和信息来源机构、根据当地市场惯例无法向该服务提供方追偿的其他

机构;

(21)资金账户中的现金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银行身份持有,现金存入资金

账户时构成境外托管人的等额债务,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对该现金资产享有优先求偿权,除

非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明文规定该等现金不归于清算财产外。境外资产托管人在因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时,除非在相关法

律法规强制要求下,不得将托管资产项下的证券、非现金资产归入其清算资产。

(22)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

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3)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4)选择符合《试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境外托管人。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

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

错、疏忽原因而导致的基金财产受损的,由基金托管人承担相应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

是否存在过错、疏忽等不当行为时,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适用法律

及当地的证券市场惯例决定;但基金托管人已按照谨慎、尽职的原则选择、委任和监督境

外托管人,对境外托管人的破产而产生的损失,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5)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

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26)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

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7)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

业务;

(28)保存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

等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要求的最低年限;

(29)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就本部分所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宜,除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权利。

A、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当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

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要求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降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范围内调整有关

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收益分配等业务的规则;

(6)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前提下,本基金变更为由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同一标的指数ETF的联接基金并相应变更基金名称、类别,修改《基金合同》的投

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等条款;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B、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

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C、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至少30日,按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会议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

面表决意见送达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D、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基

金合同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

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

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

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审议事项的表决意见以书面形式或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收取表决意见截止时间以前送达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

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

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统计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与书面表决意见统计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

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应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

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E、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本部分“A、召开事由”中所述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的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议事内容的修改应当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G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计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

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

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在收取会议审议事项书面表决意见截止时间前至

少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收取表决意见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

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F、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

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投资者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

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

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G、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人士共同担任计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计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计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计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

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人士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H、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该表决通过之日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计票完成且计票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决议通过条件之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I、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

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

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若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

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

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J、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

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A、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或变更注册。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生效。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在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B、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

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

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C、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结算保证金相关规定等客观因素,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D、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E、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各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

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类别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

金份额对基金财产清算后本类别基金份额的剩余资产具有同等的分配权。

F、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应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G、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年限。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当事人应

尽量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1、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一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A、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1806A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写字楼12A层

法定代表人:经雷

成立时间:1999年3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非独资)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B、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

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

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

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

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

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

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

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A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以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下同)为主要投资对象。为更好

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及其他境内外市场投资工具。

境外市场投资工具包括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

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和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基金(ETF))、其他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含港股通标的股票);经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衍生工具(期货、期权等)、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其中在投资

香港市场时,本基金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或内地与香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投资。

境内市场投资工具包括依法发行或上市的其他股票(包含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

许发行上市的股票、中国存托凭证)、债券资产(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

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

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金融

衍生工具(包括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本基

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4)本基金境外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银行应当是中资

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

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2)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

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

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非流动性资产是

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4)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持有货币市场基

金不受此限制。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含本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

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6)本基金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5)本基金境内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本基金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②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20%;

⑤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若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

总市值的30%;

⑤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9)本基金投资中国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本基金若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

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②本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50%;

③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

④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4)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对于上述第(4)条第1)、2)、3)、4)、5)项,若基金超过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

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对于

上述第(1)条、第(3)条、第(5)条第1)-9)、14)项,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或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所涉境

内证券可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所涉境外证券可交易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所述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组合限制、禁止行为等

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修改或调整涉及本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组合限制、禁止行为等,且该等调整

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B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相关信息披露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C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A、B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约定,应及时

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

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提示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提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D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执

行,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规定的,应当及时提示

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E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提供相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等。

F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于估值日结束且相关数据齐备后,

进行交易后的投资监控和报告。

G基金托管人的投资监督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基金管理人及其他中介机构提

供的数据和信息,基金托管人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暗示或

表示,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H除基金合同和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

于其投资策略及决定)及其投资回报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A、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

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或注销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各类

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

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B、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

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C、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对基

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

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A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及其他投

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分账管理,独立核算,确保基

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如果本基金投资的境外市场的某些货币同类存款的通行利率为负值,

境外托管人可能会对境外托管账户中的现金收取利息或相应费用。

5、基金托管人可将基金财产安全保管和办理与基金财产过户有关的手续等职责委托给

第三方机构履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6、现金账户中的现金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银行身份持有。

7、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按照有关市场的适用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支付现金、办

理证券登记等托管业务。

8、基金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

清算时,不得将任何证券、非现金资产及其收益归入其清算财产;境外托管人因上述同样

原因进行终止清算时,基金托管人应当要求境外托管人不得将证券、非现金资产及其收益

归入其清算财产,但当地的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不允许托管证券独立于清算财产的情况

除外。基金托管人应当确保自身及境外托管人采取商业上的合理行动以保证证券、非现金

资产的任何部分不会在其进行清算时,作为可分配财产分配给其债权人。当基金托管人知

道托管资产的任何一部份将被视为托管人的清算财产时﹐托管人应尽快通知基金管理人。

双方理解在全球托管模式下,现金存入现金账户时构成境外托管人的等额债务,除非法律

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明文规定该等现金不归于清算财产外。

B实物证券保管

基金托管人可在以下情况下同意就在境外发行的实物证券(以下简称“实物证券”)提

供保管服务,但需取决于该市场上是否有此类服务:

(1)基金管理人应在实物证券交付之前将相关证券的价值、到期日、要素等其他基金

托管人需要的信息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不负责为证券从对方运送至基金托管人的

途中安排保险或运输。如基金管理人确需基金托管人安排保险或运输时,双方可另行协商。

当基金托管人被要求交付此类证券时,基金托管人会安排适当的运输。经基金管理人申请,

基金托管人可安排适当保险。在实物证券交付过程中产生的保险费(如有)、运输费及其他

合理费用将由基金管理人支付。

(2)双方同意,如果实物证券在由基金托管人交付给运输服务提供商的过程中发生丢

失或损坏,托管人只对因自身过失或过错造成的直接损失负责,但托管人应协助管理人从

运输服务提供商处或保险公司处追回损失。

(3)对于不以托管人名义持有的受限实物证券,有关公司行动的信息可能会被延误或

不能从普遍认可的行业信息来源处获得,托管人不能保证此等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与

此证券有关的支付可能会被延迟。相应地,托管人将与受限实物证券有关的、及时代收支

付款并将完整准确的公司行动信息转达给管理人的能力是受到与此类证券有关的行业和市

场惯例制约的。托管人仅在实际收到有关此类公司行动信息,且没有因发行方及其顾问或

其他有关各方所设的限定条件而被阻止参与此类公司行动的情况下,才为受限实物证券服

务。在不违反此款规定的前提下,托管人仍应尽合理努力获取该类信息。

C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

理人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发起资金提供方、发起资金提供方使

用发起资金认购的金额及其承诺的持有期限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

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

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4、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的生效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D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

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资金结算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有

关规定。

E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经基金托管人认可后开立存款账户,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

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

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F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在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或境外托

管人处,按照该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开立证券账户。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

证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

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

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

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5、除非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基金托管

人将不保证其或其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

否以良好形式转让)。

6、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G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在上述

手续办理完毕之后,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

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

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H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I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的保管按照实物证券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J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

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

定各自保管,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合同原件核对一

致并加盖公章的合同复印件或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A基金财产定价

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负责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约定的定价原则对基金财产

进行定价。在进行资产定价时,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有权本着诚意原则,依赖双方协

商一致选定的经纪人、定价服务机构或其他机构的定价信息,但在不存在过错的前提下,

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对上述机构提供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并对这

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财产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B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某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是

指计算日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

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得出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约定

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

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

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

纠正。

5、当某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立即予以

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知基金托管人,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及时进行公

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除《基金合同》和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

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直接损失,基金管理人应依据《基金合同》及本

协议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

若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基金净值信息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同意的,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

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

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

付。

⑤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

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外汇市场、登记结算公司、

第三方估值机构、指数编制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市场规

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

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

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

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9、基金管理人所投资品种,应提前与基金托管人沟通,确保拟投资品种在双方业务系

统支持范围内。对于不在基金托管人业务系统支持范围内的新投资品种,基金管理人应为

基金托管人预留足够的系统准备时间,并在必要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系统联合测试。同时

基金管理人需提供该投资品种的会计核算方法,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托管人以

该会计核算方法为依据进行相关业务系统的准备工作。

10、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

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11、全球投资涉及不同市场及时区,由于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因,在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致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

响,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C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

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

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

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

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招募说明书其他

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

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

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后应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

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

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

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

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

管业务部门公章(其中月报仅加盖业务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或

进行电子确认,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

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

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编制及持续保管义务由登

记结算机构承担。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提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

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如不能妥善保管,

则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

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

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A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B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

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

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届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

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C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A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协议约定事

项如与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相冲突的,应以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为准。

B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后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

同》约定的终止事项。

C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

行清算。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

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发送

1、开户确认书和交易对账单

首次基金交易(除基金开户外其他交易类型)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寄

送或邮件发送开户确认书和交易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对账单

每月向定制电子对帐单服务的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对帐单。

3、由于投资者提供的邮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或邮局

投递差错、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

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者,敬请及时通过本公司网站,或拨打本公司客服热线查询、核

对、变更您的预留联系方式。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三)在线服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www.jsfund.cn,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获得如下服务:

1、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基金交易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和基金信

息查询。

2、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包括基金的法律

文件、业绩报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资料。

3、网上交易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和机构投资者的网上直销交易业务。个人和机构投资者通过

基金管理人网站www.jsfund.cn可以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

码修改、交易申请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

(四)咨询服务

1、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

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600-8800(免长途话费)、

(010)85712266,传真:(010)65215577。

2、网站和电子信箱

公司网址:http://www.jsfund.cn

电子信箱:service@jsfund.cn

二十四、其它应披露事项

以下信息披露事项已通过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含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开披露。

序号 临时报告名称 披露时间

1 嘉实恒生消费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2023年4月12日

2 关于嘉实恒生消费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及定投业务的公告 2023年4月13日

3 关于嘉实恒生消费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2023年非港股通交易日暂停申购、赎回等业务安排的公告 2023年4月13日

4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3年4月29日

5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3年4月29日

6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3年4月29日

7 关于嘉实恒生消费指数发起(QDII)2023年5月26日暂停申购、赎回及定投业务的公告 2023年5月24日

8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3年6月20日

9 关于嘉实恒生消费指数发起(QDII)2023年7月17日暂停申购、赎回及定投业务的公告 2023年7月17日

10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运用固有资金自购旗下权益类基金的公告 2023年8月21日

11 关于嘉实恒生消费指数发起(QDII)2023年9月1日暂停申购、赎回及定投业务的公告 2023年9月1日

12 关于嘉实恒生消费指数发起(QDII)2023年9月8日暂停申购、赎回及定投业务的公告 2023年9月8日

13 关于嘉实恒生消费指数发起(QDII)2023年10月23日暂停申购、赎回及定投业务的公告 2023年10月19日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

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二十六、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准予嘉实恒生消费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注册的批复文件。

2、《嘉实恒生消费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3、《嘉实恒生消费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处。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备查

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0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