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4-09-30 16:56:03

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基金转型经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2020年9月9日起,《博

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且《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生效,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

变更为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

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

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

遇到的风险包括:利率风险,本基金持有的信用品种违约带来的信用风险,债券回购风险等

等;基金运作风险,包括在本基金的封闭运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不能赎回基金份额

的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等。此外,本基金

以1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基金份额净值跌破1元初始面

值的风险。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

股票型基金,属于中低风险/收益的产品。

4、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货

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在特殊市场条件下,如证券市场

的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以及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下,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变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价格造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幅度较大、无法

进行正常赎回业务、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

5、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

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

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

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6、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财富(总值)指数收益率×90%+1年期定期存款

利率(税后)×10%,但本基金的收益水平有可能不能达到或超过同期的目标收益率水平,

投资者面临获得低于目标收益率甚至亏损的风险。

7、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者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

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8、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

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9、本基金的封闭运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份额,因此,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错过某一开放期而未能赎回,其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封闭期,至少到下一

开放期方可赎回。

10、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11、本基金允许单一投资者或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

超过50%,且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8月3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2024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重要提示】.............................................................2

第一部分绪言...........................................................5

第二部分释义...........................................................6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12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2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7

第六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31

第七部分基金的存续.....................................................32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3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44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54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55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56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61

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63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6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67

第十七部分侧袋机制.....................................................73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76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0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2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8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16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的事项..........................................119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21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122

第一部分绪言

《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

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及《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

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销售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基金

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

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

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博

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本基金为

定制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博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

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转型:指将“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博时安仁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运作方式、修改基金合同等条款的一

系列事项的统称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日,原《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存续期:指《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

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封闭期:指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含该日)一年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

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含该日)至一年后的对应日前一日(含该日)的期间,

以此类推。如该对应日不存在对应日期或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

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7、开放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该日)或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

日起(含该日)1至20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说明,但在开放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延长开放期时间并公告,但开放期最长不可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内,

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

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

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

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

算该开放期时间

38、开放日:指在开放期内,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内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内的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

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4、基金份额的类别: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

类别

55、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

56、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57、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的费用

5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9、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

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

的基金经理,下同)等人员参与申购的资金

60、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申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

期限不少于3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

6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2、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3、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

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4、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层

法定代表人:江向阳

成立时间:1998年7月13日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王济帆

联系电话:(0755)8316 9999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号文批

准设立。目前公司股东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49%;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持有股份25%;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股份6%;上海汇华实业有限公司,持有股

份12%;上海盛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持有股份6%;浙江省国贸集团资产经营有限公

司,持有股份2%。注册资本为2.5亿元人民币。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

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监察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

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江向阳先生,博士。中共党员,南开大学国际金融博士,清华大学金融媒体EMBA。

1986-1990年就读于北京师范大学信息与情报学系,获学士学位;1994-1997年就读于中国

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获法学硕士学位;2003-2006年,就读于南开大学国际经济研究所,获

国际金融博士学位。1997年8月至2014年12月就职于中国证监会,历任办公厅、党办副

主任兼新闻办(网信办)主任;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副巡视员;中国证监会深圳专员办处长、

副专员;中国证监会期货监管部副处长、处长。2015年1月至7月,任招商局金融集团副

总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2015年7月至2020年10月任博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自2020年1月9日至2020年4月15日代为履行博时基金董事长职务。

自2023年11月10日至2024年5月24日代为履行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自

2020年4月1日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自2020年4月15日起,任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德林先生,现任招商局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武汉大学金融学专业在职博士,

高级经济师。曾任建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总裁助理,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

德意志银行董事总经理、中国区金融机构主管,招商银行总行办公室主任、战略客户部总经

理兼机构客户部总经理,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行长,招商银行行长助理、副行长等职务。

张东先生,硕士,总经理。1989年至2024年先后在中国银行、招商银行从事零售金融、

财富业务和财务会计等工作。2024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总经理。自2024

年7月5日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罗立女士,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院,获经济学硕士学位,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

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高级从业资格,高级经济师。现任招商局集团财务部(产权部)副部长,

招商局国际财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中国外运长航集团财务部资金主管、中外运长航财务

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招商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结算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党委委员、招

商局集团财务部(产权部)总经理助理、招商局国际财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郭智君先生,高级经济师。1993年7月至2000年2月历任中国农业银行内蒙古分行

会计、信贷员、人事教育处科员、副主任科员。2000年2月至2008年5月历任中国长城资

产管理公司呼和浩特办事处副处长、处长。2008年5月至2013年1月历任中国长城资产管

理公司人力资源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13年1月至2022年2月历任中国

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党

委书记。2022年2月至今历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经营六部总经理级干部、

总经理。

方瓯华先生,复旦大学硕士,中级经济师。2009年起,加入交通银行,历任交行上海

分行市南支行、大客户二部、授信部、宝山支行行长助理等职位,主要负责营运及个人金融

业务。2011年起,调入交通银行投资部,担任高级经理,负责交行对外战略投资及对下属

子公司股权管理工作。2015年,加入上海信利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工作至今,历

任高级投资经理、总经理、董事等职,同时兼任上海汇华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盛业股

权投资基金公司执行董事(法人代表)、上海永泰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等职,负责公司整

体运营。2018年,出任博时基金管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2021年卸任。自2022年8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邹月娴女士,香港大学博士,新加坡归国学者。现任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

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党委副书记,鹏城实验室兼职教授,中国计算机学会语音对话与听觉专委

会委员,中国自动化学会模式识别与机器智能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市人工智能学会常务副

理事长兼秘书长;荣获深圳市地方级高层次专业人才、深圳市三八红旗手等称号;曾获中国

电子工业部科技进步三等奖,深圳市科学技术奖技术开发一等奖;在国际顶级期刊和旗舰会

议发表高水平论文300多篇,入选全球前2%顶尖科学家榜单。

陆海天先生,法学博士。现任香港理工大学内地发展处总监、可持续技术基金会会计及

金融学教授。历任香港理工大学商学院副院长、会计及金融学院副院长、纽约大学斯特恩商

学院客座研究教授。香港理工大学终身教授。

张博辉先生,2008年8月参加工作,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金融学专业毕业,博士研究

生学历,博士学位。2008年至2018年在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工作,历任金融系讲师、

副教授、国际金融中心副主任、教授。2017年至今在香港中文大学(深圳)工作,历任深

圳高等金融研究院副院长、经管学院执行副院长,现任经管学院执行院长、校长讲座教授、

深圳数据经济研究院副院长、深圳高等金融研究院金融科技与社会金融研究中心主任。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胡艳君女士,经济师。本科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税系,取得学士学位;后取得中

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硕士学位。现任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产权部)副部长。历任招商

局集团财务部总监,曾就职国家财政部。

蒋伟先生,硕士。2011年3月至2017年5月就职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分别任办

公室外事处一级业务员、业务副主管、业务主管。2017年5月至2020年7月就职于香港长

城罗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行政总监/执行董事。2020年7月至2024年7月历任中国长城

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经营三部、资产经营六部副高级经理、一级业务主管。2024年7

月至今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经营六部高级经理。

李兴春先生,硕士,高级经济师,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2007.07--2023.07先后在天

津港欧亚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天津港东疆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天津港(集团)有限公

司、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担任科员、副科长、科长、项目投资经理、综合业务经理等岗位(期

间2021.07--2022.07任天津泰达投资控股公司投资部挂职干部);2023.07--今,任天津港

(集团)有限公司投发管理部副总经理兼任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

车宏原先生,工学硕士。1985年至1989年在四川大学计算机系学习,获得学士学位。

1989年至1992年在清华大学计算机系学习,获得硕士学位。1992年至1995年深圳市天元

金融电子有限公司任技术部负责人,1995年至2000年在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南方软件开发中

心担任副总工程师,2001年至2003年在太极华清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2003

年至2014年在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信息技术总监,2014年至2015年任中财国

信(深圳)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年11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信息技术部总经

理。2022年3月16日起任董事总经理兼信息技术部总经理。2023年8月15日起任董事总

经理兼信息技术部总经理、人工智能实验室主任。2024年4月2日起任首席数字官(总经

理助理级)兼人工智能实验室主任。

严斌先生,硕士。1997年7月起先后在华侨城集团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提质增效办主任。自2015年5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监事。

何京京先生,硕士研究生,2004年8月至2006年3月在北京城建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工作,任会计、审计。2006年3月20日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基金运作部基金清

算会计。2013年7月1日起任基金运作部高级清算会计。2014年10月20日起任基金运作

部TA资金清算组主管。2015年11月30日起任基金运作部副总经理兼TA资金清算组主管。

2018年9月14日起至今任登记清算部总经理。2024年3月7日起任审计部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江向阳先生,简历同上。

张东先生,简历同上。

吴慧峰先生,硕士,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1996年至2023年先后在中

国南山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诚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招商局金融集团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财务、公司管理等工作。2023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王德英先生,硕士,副总经理。1995年起先后在北京清华计算机公司任开发部经理、

清华紫光股份公司CAD与信息事业部任总工程师。2000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

任行政管理部副经理,电脑部副经理、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

主管IT、指数与量化投资、养老金、基金零售等工作,兼任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董

事长和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孙麒清女士,商法学硕士,督察长。曾供职于广东深港律师事务所。2002年加入博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法律部法律顾问、监察法律部总经理。现任公司督察长,兼任

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董事。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唐薇女士,硕士。2013年至2018年在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工作。2018年加入博

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投资经理助理、投资经理。现任博时富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2022年6月15日—至今)、博时慧选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22年9月9日—至今)、博时富盛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2

年9月9日—至今)、博时聚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3月21日—至今)、博时

丰达纯债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4月9日—至今)、博时中高

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5月7日—至今)、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8月13日—至今)的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魏桢(2016年6月24日-2017年11月8日)、黄海峰(2017

年11月8日-2020年9月8日)、魏桢(2020年9月9日-2021年10月27日)、于渤洋

(2021年10月27日-2023年7月26日)、李汉楠(2023年7月26日-2024年8月13日)。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首席资产配置官黄健斌先生。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专职委员兼年金投资部总经理于善辉先生。

首席基金经理过钧先生。

首席投资官兼权益投研一体化总监、权益投资四部总经理、境外投资部总经理曾鹏先生。

权益投资三部总经理兼权益投资三部投资总监蔡滨先生。

行业研究部总经理魏立先生。

宏观策略部总经理兼行业研究部研究总监金晟哲先生。

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兼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投资总监赵云阳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销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部,监察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

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

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风险

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

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批准公司风险管理系统文件,即

负责确保每一个部门都有合适的系统来识别、评定和监控该部门的风险,负责批准每一个部

门的风险级别。负责解决重大的突发的风险。

(3)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按季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独立的风险管理报

告和风险管理建议。

(4)监察法律部

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

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5)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

与绩效分析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

(6)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

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

控和降低风险。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

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

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

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

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评估风险的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

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

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能出现的各

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

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

控制风险。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成立日期:1996年2月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43,782,418,502元人民币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罗菲菲

中国民生银行成立于1996年,是中国第一家主要由民营企业发起设立的全国性股份制

商业银行,也是严格按照中国《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设立的一家现代金融企业。

2000年12月19日,中国民生银行A股股票(代码:600016)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

上市。2005年10月26日,中国民生银行完成股权分置改革,成为国内首家实施股权分置

改革的商业银行。2009年11月26日,中国民生银行H股股票(代码:01988)在香港证券

交易所挂牌上市。上市以来,中国民生银行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大力推进改革转型,持续创

新商业模式和产品服务,致力于成为一家“让人信赖、受人尊敬”的上市公司。

2、主要人员情况

崔岩女士,中国民生银行资产托管部负责人,博士研究生,具有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

员任职资格,从事过全球托管业务、托管业务运作、银行信息管理等工作,具有多年金融从

业经历,具备扎实的总部管理经历。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营销专家。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7月9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成为《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颁布后首家获批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银行。为了更好地发挥后发优势,

大力发展托管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伊始就本着充分保护基金

持有人的利益、为客户提供高品质托管服务的原则,高起点地建立系统、完善制度、组织人

员。资产托管部目前共有员工97人,平均年龄38岁,10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66%

以上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中国民生银行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秉承“诚信、严谨、高效、务实”的经营理念,

依托丰富的资产托管经验、专业的托管业务服务和先进的托管业务平台,为境内外客户提供

安全、准确、及时、高效的专业托管服务。中国民生银行资产托管部于2018年2月6日发

布了“爱托管”品牌,近百余家资管机构及合作客户的代表受邀参加了启动仪式。资产托管

部始终坚持以客户为中心,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的综合金融服务。对内大力整合行内资源,

对外广泛搭建客户服务平台,向各类托管客户提供专业化、增值化的托管综合金融服务,得

到各界的充分认可,也在市场上树立了良好品牌形象,成为市场上一家有特色的托管银行。

自2021年以来,中国民生银行荣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发的“2020年度企业年金和养

老金产品信息报告工作优秀管理机构”奖,连续三年蝉联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年

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获评《金融理财》颁发的“第十三届金貔貅奖2022年度金牌

资产托管银行”。2023年度,本行先后荣获《金融时报》“年度最佳资产托管银行”,《证

券时报》“2023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以及《新浪财经》“养老金融服务创新

银行”奖。

截至2024年6月30日,中国民生银行托管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新

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共343只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托管规模13,757.10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1)建立完整、严密、高效的风险控制体系,形成科学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

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障资产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财产的安全完整。

(2)大力培育合规文化,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严格控

制合规风险,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3)以相互制衡健全有效的风控组织结构为保障,以完善健全的制度为基础,以落实到

位的过程控制为着眼点,以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为依托,建立全面、系统、动态、主动、有

利于差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总行高级管理层负责部署全行的风险管理工作。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总行高级管理层

下设的风险管理专业委员会,对高级管理层负责,支持高级管理层履行职责。资产托管业务

风险控制工作在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部署和指导下开展。

总行各部门紧密配合,共同把控资产托管业务运行中的风险,具体职责与分工如下:总

行风险管理部作为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秘书机构,是全行风险管理的统筹部门,对资产托管

部的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总行法律合规部负责资产托管业务项下的相关合同、协议等法

律性文件的审定,对业务开展进行合规检查并督导问题整改落实;总行审计部对全行托管业

务进行内部审计,包括定期内部审计、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等;总行办公室与资产托管部共同

制定声誉风险应急预案。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风险控制应符合和体现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政策。

(2)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覆盖托管部的各个业务中心、各个岗位和各级人员,并涵盖

资产托管业务各环节。

(3)有效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应全力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任何人

都没有超越制度约束的权力。

(4)预防性原则。必须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控制资产托管业务中风险发生的

源头,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5)及时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具有前瞻性,并且随着托管部

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

改变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6)独立性原则。各业务中心、各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风险合规管理中心是资

产托管部下设的执行机构,不受其他业务中心和个人干涉。业务操作人员和检查人员严格分

开,以保证风险控制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7)相互制约原则。各业务中心、各岗位权责明确,相互牵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

衡措施来消除风险控制的盲点。

(8)防火墙原则。托管银行自身财务与托管资产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作部门

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隔离。

4.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

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定期组织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

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保证

业务不中断。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监控等五个

方面构建了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1)坚持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理念。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

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

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我们始终

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

命线。

(2)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中心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

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3)建立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风险控制组织结构。我们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

中心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中心、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4)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我们十分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已经建立了

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业务管理办法、内部控制制度、员工行为规范、岗位职责及

涵括所有后台运作环节的操作手册。以上制度随着外部环境和业务的发展还会不断增加和完

善。

(5)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是风险控制的关键。制度落实检查是风险控制管理的有力保证。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风险合规管理中心,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定期对业务的运行进行检查。

总行审计部不定期对托管业务进行审计。

(6)将先进的技术手段运用于风险控制中。托管业务系统需求不仅从业务方面而且从风

险控制方面都要经过多方论证,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具有较强的自动风险控制功能。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投资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及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

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8号中粮广场C座3层301

电话:010-65187055

传真:010-65187032

联系人:韩明亮

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长途话费)

2、代销机构

(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 张金良

传真: 010-68858117

客户服务电话: 95580

网址: http://www.psbc.com

(2)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 王德英

联系人: 崔丹

电话: 0755-83169999

传真: 0755-83195220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0-5568

网址: www.boserawealth.com

(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9楼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http://www.1234567.com.cn

(4)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 021-20613610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http://www.howbuy.com

(5)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

法定代表人: 王珺

联系人: 韩爱彬

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 0571-26697013

客户服务电话: 95188-8

网址: http://www.fund123.cn

(6)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 吴杰

电话: 0571-88911818

传真: 0571-86800423

客户服务电话: 952555

网址: www.5ifund.com

(7)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法定代表人: 王伟刚

联系人: 丁向坤

电话: 010-56282140

传真: 010-62680827

客户服务电话: 400-055-5728

网址: www.hcjijin.com

(8)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 郭坚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9)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 李楠

联系人: 戚晓强

电话: 15810005516

传真: 010-85659484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1-8518

网址: danjuanapp.com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8号中粮广场C座3层301

法定代表人:江向阳

电话:010-65171166

传真:010-65187068

联系人:佀方方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刘翠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陈轶杰

经办注册会计师:叶尔甸陈轶杰

第六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

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

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174号文注

册,基金管理人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6年6月15日至2016年6月21日公

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博

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6年6月24日生效。

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2347号文准

予变更注册。

2020年7月7日至2020年8月7日,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名

称、运作方式和修订基金合同等事项。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2020年

9月9日起,《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且《博时安仁一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生效,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第七部分基金的存续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或发起资金申购本基金确认日之日

起(以较晚者为准)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

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且不得通过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

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或发起资金申购本基金确认日之日起(以较晚者为准)三

年后继续存续的,基金存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或发起资金申购本基金确认日之日起(以较晚者为准)三

年后继续存续的,基金存续期内,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

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六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

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

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

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

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该日)或每个封闭期结

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本基金即进入开放期,开放期的期限为1至20个工

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说明,但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延长开放期时

间并公告,但开放期最长不可超过20个工作日。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

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

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

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

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该开放期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

的,视为无效申请。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

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首次购买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1元,追加购买

最低金额为1元;详情请见当地销售机构公告;

2、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1份;

3、本基金目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

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但需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或基金合同的约定;

具体规定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开放期内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并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期的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前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在规定时间前全

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

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

资者应及时查询。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

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购买金额(M)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60% 0.00%

100万元≤M<300万元 0.30%

300万元≤M<500万元 0.08%

M≥500万元 1000元/笔

2、赎回费

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基金份额持有时间(Y) 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且持续持有期限少于7日 1.50% 1.50%

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且持续持有期限大于等于7日 0.50% 0.50%

在非同一开放期申购后又赎回 0%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

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向持续持有

期限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向持续持有期限大于等于7日的投

资者收取的赎回费中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

方式。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A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C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1:假定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某投资人本次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

额10万元,对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0.60%,该投资人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60%)=99,403.58元

申购费用=100,000-99,403.58=596.42元

申购份额=99,403.58/1.0160=97,838.17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元,可得到97,838.17份A类基金份额。

例2:假设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申购当日本基金C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1.06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600=94,339.62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1.0600元,则其可得到94,339.62份C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

赎回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例3:假设某投资者赎回A类基金份额100,000份,该笔份额持有时间超过一个封闭期,

则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600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

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1.0600=106,000.00(元)

赎回费用=100,000×1.06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06,000.00-0=106,0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超过一个封闭期,假设赎回当

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6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6,000.00元。

例4:假设某投资者赎回C类基金份额100,000份,该笔份额申购后又在同一开放期内

赎回,持续持有期限为10天,则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

值是1.0600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1.0600=106,000.00(元)

赎回费=100,000×1.0600×0.50%=530.00(元)

净赎回金额=106,000.00-530.00=105,47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万份C类基金份额,该笔份额申购后又在同一开放期内赎回,

持续持有期限为10天,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6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

额为105,470.0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开放期内,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

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在对投资人不存

在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

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

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

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

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在开放期间,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个人投资者公开申购。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

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间可以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延长,具体时

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在开放期间,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5、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第4项除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

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基金管理人可对赎回款项进行延缓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间可以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

延长,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且不存在单一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

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20%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第(1)项办理,亦可在对符合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赎回申请全部接受和确认并当日按比例办理支付的赎回份额不得低

于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的基础上,其余赎回申请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即

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款项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以对部分赎回申

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

赎回申请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延期办理:开放期内,如果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一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

基金总份额20%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在上述情况下,对于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20%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延

期办理。对于此类持有人剩余部分赎回申请以及其他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上述第(1)、

(2)项规则办理。对于上述持有人被延期办理的部分,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

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办理部分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延期赎回或未作明

确选择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至办理完毕,因此导致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

放期的,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期外为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办理赎回申请,开放期间外延期

办理的期限最长不可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外延期办理期间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

回申请。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某一类

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

限制。延长期限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尚未办理完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上述第(1)

项规则办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

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4、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封闭期与开

放期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

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经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管理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

的业务规则。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

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章节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组合净值波动率的前提下,力争实现长期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

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国债、

金融债、次级债、中央银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及

超级短期融资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定期存

款、同业存单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

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一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内,基金

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三、投资策略

(一)封闭期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宏观周期研究、行业周期研究、公司研究相结合,通过定量分析增强组合策

略操作的方法,确定资产在基础配置、行业配置、公司配置结构上的比例。本基金充分发挥

基金管理人长期积累的行业、公司研究成果,利用自主开发的信用分析系统,深入挖掘价值

被低估的标的券种,以尽量获取最大化的信用溢价。本基金采用的投资策略包括:期限结构

策略、行业配置策略、息差策略、个券挖掘策略等。

首先,本组合在宏观周期研究的基础上,决定整体组合的久期、杠杆率策略。

一方面,本基金将分析众多的宏观经济变量(包括GDP增长率、CPI走势、M2的绝对水

平和增长率、利率水平与走势等),并关注国家财政、税收、货币、汇率政策和其它证券市

场政策等。另一方面,本基金将对债券市场整体收益率曲线变化进行深入细致分析,从而对

市场走势和波动特征进行判断。在此基础上,确定资产在非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现金、

国家债券、中央银行票据等)和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之间的配置比例,整体组合的久期范

围以及杠杆率水平。

其次,本组合将在期限结构策略、行业轮动策略的基础上获得债券市场整体回报率,通

过息差策略、个券挖掘策略获得超额收益。

1、期限结构策略。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和变化趋势,对各类型债券进行久期配

置;当收益率曲线走势难以判断时,参考基准指数的样本券久期构建组合久期,确保组合收

益超过基准收益。具体来看,又分为跟踪收益率曲线的骑乘策略和基于收益率曲线变化的子

弹策略、杠铃策略及梯式策略。

(1)骑乘策略是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也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买入期限位于

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进而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2)子弹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久期集中于收益率曲线的一点,适用于收益率曲线

较陡时;杠铃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的久期集中在收益率曲线的两端,适用于收益率曲线

两头下降较中间下降更多的蝶式变动;梯式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的债券久期均匀分布于收益

率曲线,适用于收益率曲线水平移动。

2、行业配置策略。债券市场所涉及行业众多,同样宏观周期背景下不同行业的景气度

的发生,本基金分别采用以下的分析策略:

(1)分散化投资:发行人涉及众多行业,本组合将保持在各行业配置比例上的分散化

结构,避免过度集中配置在产业链高度相关的上中下游行业。

(2)行业投资:本组合将依据对下一阶段各行业景气度特征的研判,确定在下一阶段

在各行业的配置比例,卖出景气度降低行业的债券,提前布局景气度提升行业的债券。

3、息差策略。通过正回购,融资买入收益率高于回购成本的债券,从而获得杠杆放大

收益。

本组合将采取低杠杆、高流动性策略,适当运用杠杆息差方式来获取主动管理回报,选

取具有较好流动性的债券作为杠杆买入品种,灵活控制杠杆组合仓位,降低组合波动率。

4、个券挖掘策略。本部分策略强调公司价值挖掘的重要性,在行业周期特征、公司基

本面风险特征基础上制定绝对收益率目标策略,甄别具有估值优势、基本面改善的公司,采

取高度分散策略,重点布局优势债券,争取提高组合超额收益空间。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针对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证券化具体政策框架下,通过宏观经济、提前

偿还率、资产池结构及所在行业景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价值评估后

选择风险调整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

行分散,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二)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在遵守本基金有关

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

四、投资决策流程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定期或遇重大事件时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

问题进行讨论,并对本基金投资做方向性指导。基金经理、研究员、交易员等各司其责,相

互制衡。具体的投资流程为: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确定本基金的总投资思路和投资原则;

2、宏观策略部基于自上而下的研究为本基金提供建议;研究部行业研究员为行业研究

与分析提供支持;固定收益部数量及信用分析员为固定收益类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3、固定收益部定期召开投资例会,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定,结合市场和个券的变

化,制定具体的投资策略;

4、基金经理依据投委会的决定,参考研究员的投资建议,结合风险控制和业绩评估的

反馈意见,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5、基金经理向交易员下达指令,交易员执行后向基金经理反馈;

6、监察法律部对投资的全过程进行合规风险监控;

7、风险管理部通过行使风险管理职能,测算、分析和监控投资风险,根据风险限额管理

政策防范超预期风险;

8、风险管理部对基金投资进行风险调整业绩评估,定期与基金经理讨论收益和风险预

算。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一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内,

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11)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封闭期内不受此限;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开放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封闭期内,本基金资

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1)、(12)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

牌、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则本基金投资可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则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财富(总值)指数收益率×90%+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税后)×10%

本基金选择上述业绩比较基准的原因为本基金是通过债券资产的配置和个券的选择来

增强债券投资的收益。中债综合财富(总值)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

该指数旨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指数涵盖了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

市场,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适合作为市场债券投资收益的衡量标准;由于本基金投资于

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开放期开始前一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

期间内除外),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封

闭期内除外,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采用90%作为

业绩比较基准中债券投资所代表的权重,10%作为现金资产所对应的权重可以较好的反映本

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或者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

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本业绩比较基准停止发布时,本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可调整或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

型基金,属于中低风险/收益的产品。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

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博时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

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4年6月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585,312,711.61 99.56

其中:债券 1,585,312,711.61 99.56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6,980,058.78 0.44

8 其他各项资产 32,396.18 0.00

9 合计 1,592,325,166.57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境内股票。

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606,489,454.31 39.57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30,658,635.62 2.00

4 企业债券 329,249,607.68 21.48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649,573,649.62 42.38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585,312,711.61 103.44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2028018 20交通银行二级 1,000,000 101,441,156.16 6.62

2 1928028 19中国银行二级01 800,000 82,811,637.16 5.40

3 148264 23深业01 700,000 71,359,687.67 4.66

4 102380337 23国盛MTN002 600,000 61,477,868.85 4.01

5 102001586 20宁沪高MTN001 500,000 52,770,163.93 3.44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基金投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

谴责、处罚的投资决策程序说明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前一年受到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山西省分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处罚。上海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前一年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

分局的处罚。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前一年受到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国家

外汇管理局湖州市分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天津监管局的处罚。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在报告编制前一年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镇江监管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局的

处罚。本基金对上述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要求。

除上述主体外,基金管理人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发行主体出现本期被监管部

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

的股票。

11.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2,396.1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2,396.18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1.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自基金合同生效开始,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博时安仁一年定开债发起式A

期间 ①净值增长率 ②净值增长率标准差 ③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④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2016.06.24-2016.12.31 -0.75% 0.11% 0.55% 0.10% -1.30% 0.01%

2017.01.01-2017.12.31 2.17% 0.06% 0.37% 0.06% 1.80% 0.00%

2018.01.01-2018.12.31 6.43% 0.07% 7.53% 0.06% -1.10% 0.01%

2019.01.01-2019.12.31 3.52% 0.06% 4.28% 0.04% -0.76% 0.02%

2020.01.01-2020.12.31 2.97% 0.07% 2.83% 0.09% 0.14% -0.02%

2021.01.01-2021.12.31 3.67% 0.03% 4.73% 0.04% -1.06% -0.01%

2022.01.01-2022.12.31 2.20% 0.04% 3.12% 0.05% -0.92% -0.01%

2023.01.01-2023.12.31 8.72% 0.22% 4.45% 0.04% 4.27% 0.18%

2024.01.01-2024.06.30 1.61% 0.02% 3.46% 0.06% -1.85% -0.04%

2016.06.24-2024.06.30 34.66% 0.10% 35.82% 0.06% -1.16% 0.04%

博时安仁一年定开债发起式C

期间 ①净值增长率 ②净值增长率标准差 ③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④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2016.06.24-2016.12.31 -1.06% 0.11% 0.55% 0.10% -1.61% 0.01%

2017.01.01-2017.12.31 1.57% 0.06% 0.37% 0.06% 1.20% 0.00%

2018.01.01-2018.12.31 5.79% 0.07% 7.53% 0.06% -1.74% 0.01%

2019.01.01-2019.12.31 2.89% 0.06% 4.28% 0.04% -1.39% 0.02%

2020.01.01-2020.12.31 2.35% 0.07% 2.83% 0.09% -0.48% -0.02%

2021.01.01-2021.12.31 2.92% 0.02% 4.73% 0.04% -1.81% -0.02%

2022.01.01-2022.12.31 1.59% 0.04% 3.12% 0.05% -1.53% -0.01%

2023.01.01-2023.12.31 8.07% 0.21% 4.45% 0.04% 3.62% 0.17%

2024.01.01-2024.06.30 1.31% 0.02% 3.46% 0.06% -2.15% -0.04%

2016.06.24-2024.06.30 28.17% 0.10% 35.82% 0.06% -7.65% 0.04%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

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

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

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

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

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

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

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

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

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不

含权债券,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

交易的含权债券,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

估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开放期内,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

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

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

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基金净值信息。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

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红利再投资不受封闭期限制),且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

节的规定。

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初三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管理费支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三个工作日内、按照管理

人指令进行资金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初三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托管费支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三个工作日内、按照管理

人指令进行资金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6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初三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支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三个工作日内、按照

管理人指令进行资金支付至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

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

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

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

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合同终止

情形出现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5、本基金由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后,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关规定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

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开放期与封闭期运作方式的转换)、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或延期办理;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1、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八)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

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九)发起资金申购份额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基金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

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持有

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中

充分披露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说明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

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50%,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

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

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七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和特定资产范围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

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

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

额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将被拒绝。

2、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基金管理人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并根据主

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二)基金的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

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三)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如法律法规对于侧袋账户资产托管费

的收取另有规定的,以法律法规最新要求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定资产变现

后方可列支。

(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

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份额不再适用基金合同的收益与分配条款。

(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

2、定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基金管理人披

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变

现价格。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值情况、

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

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六)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

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七)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

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

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

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

改、调整或补充,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

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在利率上升时,基金持有的债券价格

下降,如基金组合久期较长,则将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4)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

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

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

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这将

对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产生影响。

(6)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

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7)债券回购风险。债券回购为提升整体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一定的

风险。债券回购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投资风险及波动性加大的风险,其中,信用风险

指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造成基金净值损失

的风险;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益而导致的风险以及由

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致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的风险;而波动性加大的风险是指在

进行回购操作时,在对基金组合收益进行放大的同时,也对基金组合的波动性(标准差)进

行了放大,即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加大。回购比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基金净

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2、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失误或基金

管理人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决策风险: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

中,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操作风险: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失误等人为

因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流

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的安排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无流动性应对压力。在开放期内基于客户

集中度控制和巨额赎回监测及应对在投资者申购赎回方面均明确了管理机制,基金管理人在

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审慎确认申购赎回申请并

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全面应对流动性风险。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型交易

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和货币市

场工具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

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

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

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

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和实施侧

袋机制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

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

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

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5)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

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

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

面临损失。

4、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5、本基金特有风险

(1)根据本基金投资范围的规定,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各类固定收益证券,无法完全规

避发债主体特别是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企业债的发债主体的信用质量变化造成

的信用风险;另外,如果持有的信用债出现信用违约风险,将给基金净值带来较大的负面影

响和波动。

(2)本基金的封闭期为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在本基

金的封闭运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赎回基金份额,因此,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错过某一

开放期而未能赎回,其份额将转入下一封闭期,至下一开放期方可赎回。

(3)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接受和确认。基金经理会对可能出现的巨额赎回

情况进行充分准备并做好流动性管理,但当基金在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被全部确认时,

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有可能存在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

有权对其采取延缓支付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未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有可能承担

短期内未能变现而带来的冲击成本对基金净资产产生的负面影响。

(4)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或发起资金申购本基金确认

日之日起(以较晚者为准)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本基金将根据

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

(5)资产支持证券(ABS)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

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债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

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

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

金流与对应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6)本基金为定制基金,采取发起式基金形式,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

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50%,本基金不得向个人投资者公

开销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基金特定机构投资者赎回可能会导致现有

的中小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

6、其他风险

(1)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基

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

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

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1、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销售机构代理销售,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表决通

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

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

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

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

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

权益。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与C类基金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

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在开放期内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申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3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

的除外;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

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定期

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销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

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

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

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

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开放期与封闭期运作方式的转换);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调低销售服务费以及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之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

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

内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或发起资金申购本基金确认日之日起(以较晚者为准)

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

产清算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

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授权方式、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

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

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

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

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

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

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

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

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

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

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

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达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达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

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表决通

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

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

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层

法定代表人:江向阳

成立时间:1998年7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号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755)8316 9999

传真:010-65187032

联系人:韩强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日期:1996年2月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2020年02月18日);提供保

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国债、

金融债、次级债、中央银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及

超级短期融资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定期存

款、同业存单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

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一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内,基金

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一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内,

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11)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封闭期内不受此限;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开放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封闭期内,本基金资

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1)、(12)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

牌、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则本基金投资可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正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基金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控

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

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

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

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

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

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

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

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交

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

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

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

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

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

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

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基金管

理人在签署银行存款协议前,应将草拟的银行存款协议送基金托管人审核。首次投资银行存

款之前,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就银行存款的投资签署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

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

限证券。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不投资于流通受限证券中的股票等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

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

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

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

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

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

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

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7、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的风险,

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

门的规定,制定了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相关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以规范对中期票据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基金管理人《制度》的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

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中期票据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中

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及期限限制;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

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10%。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如发现异常情况,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因和解决措施。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基

金管理人投资的中期票据超过投资比例的,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10个交易日

内将中期票据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书

面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

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书面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

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基金

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

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需

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

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特

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其他账户、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

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故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

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

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

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的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

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并配合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

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

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予以必要的协助配合,但对此不承担

相应责任。

(二)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

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

行。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的其他规定。

(三)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

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

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证券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规定执行。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四)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

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主协

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五)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

并管理。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

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

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

上。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

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会计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

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

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

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

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

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

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

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不含

权债券,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

易的含权债券,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

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开放期内,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三)估值差错处理

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

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

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

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

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

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

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

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或国家

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

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

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

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

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

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

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

度半年终了后2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

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30日内完成中期报告,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在45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45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

见书或进行电子确认,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

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

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定期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

认书或进行电子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

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

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15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每年12

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

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

限为15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

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的地点在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

序:

(1)《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

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基金管理人承诺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

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交易确认单

基金合同生效后正常开放期,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在T+2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

构的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和打印交易确认单,或在T+1个工作日后通

过博时一线通电话、博时网站查询交易确认情况。基金管理人不向投资者寄送交易确认单。

2、电子对账单

每月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所有订阅电子邮件对账单的投资者发送电子邮件对账单。

投资者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bosera.com)自助订阅;或发送“订阅

电子对账单”邮件到客服邮箱service@bosera.com;也可直接拨打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

长途话费)订阅。

由于投资者提供的电子邮箱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或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

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者,敬请及时通过本

基金管理人网站,或拨打博时一线通客服电话查询、核对、变更您的预留联系方式。

二、网上理财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1、自助开户交易

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网上交易系统,与本公司达成电子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

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即可自助开户并进行网上交易,如基金认/申购、

定投、转换、赎回、赎回转申购及分红方式变更等。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

公司网站查询。

2、查询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交易记录等信息,同时可

以修改基金账户信息等基本资料。

3、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4、在线客服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首页“在线客服”功能进行在线咨询。也可以在“您问

我答”栏目中,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三、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订制短信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相应短信服务。

四、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电子邮件方式的业务咨询、投诉受理、基金份额净值等服务。

五、手机理财服务

投资者通过博时App版直销网上交易系统,可以使用基金理财所需的基金交易、理财查

询、账户管理、信息资讯等功能和服务。

六、信息订阅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服中心提交信息订制的申请,基金管理人将以电子

邮件、手机短信的形式定期为投资者发送所订制的信息。

七、电话理财服务

投资者拨打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长途话费)可享有投资理财交易的一站式综合服

务:

1、自助语音服务:基金管理人自助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的全天候服务,投资者可

以自助查询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净值等信息,也可以进行直销交易、密码修改、传真

索取等操作。

2、电话交易服务:本公司直销投资者可通过博时一线通电话交易平台在线办理基金的

赎回、变更分红方式、撤单等直销交易业务。

3、人工电话服务:投资者可以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资料修改、投诉受理、信息

订制等服务。

4、电话留言服务:非人工服务时间或线路繁忙时,投资者可进行电话留言。

八、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公司网址:www.bosera.com

电子信箱:service@bosera.com

博时一线通客服电话:95105568(免长途话费)

九、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一)、2024年8月30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2024年中期报告》;

(二)、2024年8月23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中民财富

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销售业务的公告》;

(三)、2024年8月22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在兴业银

行钱大掌柜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四)、2024年8月17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直销网上交易

平台基金转换等业务费率优惠的公告》;

(五)、2024年8月14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博时安仁一年定开债发起式C)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博时安仁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安仁一年定开债发起式A)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六)、2024年8月13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变更的公告》;

(七)、2024年7月20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使用民生

银行基金代收付服务办理直销网上交易部分业务的公告》;

(八)、2024年7月19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2024年第2季度报告》;

(九)、2024年6月26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博时安仁一年定开债发起式C)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博时安仁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安仁一年定开债发起式A)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十)、2024年5月25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

变更的公告》;

(十一)、2024年5月15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北京中

期时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销售业务的公告》;

(十二)、2024年4月29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与通联支付

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开通北京银行借记卡直销网上交易和费率优惠的公告》、《博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与上海富友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合作开通上海银行借记卡直销网上交

易和费率优惠的公告》;

(十三)、2024年4月22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季度报告》;

(十四)、2024年4月13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

员变更的公告》;

(十五)、2024年3月29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2023年年度报告》;

(十六)、2024年1月22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4季度报告》;

(十七)、2023年11月22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与上海富

友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合作开通平安银行借记卡直销网上交易和费率优惠的公告》、《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使用平安银行直联快捷支付服务办理直销网上交易部分业务的公

告》;

(十八)、2023年11月15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公告》;

(十九)、2023年11月11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

人员变更的公告》;

(二十)、2023年10月25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3季度报告》;

(二十一)、2023年9月28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

制;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

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bosera.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件

(二)《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