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4-09-30 16:57:11

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裕阳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基金转型经

裕阳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

完成备案手续后生效。自2013年7月15日起,由《裕阳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

的《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裕阳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但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

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

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

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

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存托

凭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在特殊市场条

件下,如证券市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以及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

下,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价格造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

动幅度较大、无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

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

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

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

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

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

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

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本基金按照1.00元初始面值开展集中申购,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份额净

值可能低于1.00元。本基金是由裕阳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的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在集中

申购期结束后将进行基金份额折算。通过份额折算使得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以后,

未改变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既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也不会提高基金投资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集中申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8月3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

日为2024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重要提示.................................................................2

一、绪言.................................................................5

二、释义.................................................................6

三、基金管理人..........................................................10

四、基金托管人..........................................................20

五、相关服务机构........................................................23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68

七、基金的存续..........................................................69

八、基金的集中申购......................................................70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71

十、基金的投资..........................................................82

十一、基金的业绩........................................................94

十二、基金的财产........................................................95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96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101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103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106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107

十八、风险揭示.........................................................113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117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19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33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47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的事项...............................................150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52

二十五、备查文件.......................................................153

一、绪言

《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及《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招募说明书由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

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

金合同。

二、释义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裕阳基金:指裕阳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封闭式

3、基金管理人: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基金合同:指《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更新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基金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或接受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转型:指对包括裕阳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调整存续期限,终止

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修订基金合同,并更名为“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等一系列事项的统称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生效起始日即

裕阳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之日,原《裕阳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集中申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仅开放申购、不开放赎回的一段时间,最长不超过

1个月

33、存续期:指《裕阳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2、基金份额分类:指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即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两

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53、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不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4、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

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

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层

法定代表人:江向阳

成立时间:1998年7月13日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王济帆

联系电话:(0755)8316 9999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号文批

准设立。目前公司股东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49%;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持有股份25%;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股份6%;上海汇华实业有限公司,持有股

份12%;上海盛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持有股份6%;浙江省国贸集团资产经营有限公

司,持有股份2%。注册资本为2.5亿元人民币。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

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监察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

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江向阳先生,博士。中共党员,南开大学国际金融博士,清华大学金融媒体EMBA。

1986-1990年就读于北京师范大学信息与情报学系,获学士学位;1994-1997年就读于中国

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获法学硕士学位;2003-2006年,就读于南开大学国际经济研究所,获

国际金融博士学位。1997年8月至2014年12月就职于中国证监会,历任办公厅、党办副

主任兼新闻办(网信办)主任;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副巡视员;中国证监会深圳专员办处长、

副专员;中国证监会期货监管部副处长、处长。2015年1月至7月,任招商局金融集团副

总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2015年7月至2020年10月任博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自2020年1月9日至2020年4月15日代为履行博时基金董事长职务。

自2023年11月10日至2024年5月24日代为履行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自

2020年4月1日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自2020年4月15日起,任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德林先生,现任招商局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武汉大学金融学专业在职博士,

高级经济师。曾任建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总裁助理,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

德意志银行董事总经理、中国区金融机构主管,招商银行总行办公室主任、战略客户部总经

理兼机构客户部总经理,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行长,招商银行行长助理、副行长等职务。

张东先生,硕士,总经理。1989年至2024年先后在中国银行、招商银行从事零售金融、

财富业务和财务会计等工作。2024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总经理。自2024

年7月5日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罗立女士,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院,获经济学硕士学位,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

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高级从业资格,高级经济师。现任招商局集团财务部(产权部)副部长,

招商局国际财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中国外运长航集团财务部资金主管、中外运长航财务

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招商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结算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党委委员、招

商局集团财务部(产权部)总经理助理、招商局国际财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郭智君先生,高级经济师。1993年7月至2000年2月历任中国农业银行内蒙古分行会

计、信贷员、人事教育处科员、副主任科员。2000年2月至2008年5月历任中国长城资产

管理公司呼和浩特办事处副处长、处长。2008年5月至2013年1月历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

公司人力资源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13年1月至2022年2月历任中国长

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党委

书记。2022年2月至今历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经营六部总经理级干部、

总经理。

方瓯华先生,复旦大学硕士,中级经济师。2009年起,加入交通银行,历任交行上海

分行市南支行、大客户二部、授信部、宝山支行行长助理等职位,主要负责营运及个人金融

业务。2011年起,调入交通银行投资部,担任高级经理,负责交行对外战略投资及对下属

子公司股权管理工作。2015年,加入上海信利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工作至今,历

任高级投资经理、总经理、董事等职,同时兼任上海汇华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盛业股

权投资基金公司执行董事(法人代表)、上海永泰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等职,负责公司整

体运营。2018年,出任博时基金管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2021年卸任。自2022年8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邹月娴女士,香港大学博士,新加坡归国学者。现任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

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党委副书记,鹏城实验室兼职教授,中国计算机学会语音对话与听觉专委

会委员,中国自动化学会模式识别与机器智能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市人工智能学会常务副

理事长兼秘书长;荣获深圳市地方级高层次专业人才、深圳市三八红旗手等称号;曾获中国

电子工业部科技进步三等奖,深圳市科学技术奖技术开发一等奖;在国际顶级期刊和旗舰会

议发表高水平论文300多篇,入选全球前2%顶尖科学家榜单。

陆海天先生,法学博士。现任香港理工大学内地发展处总监、可持续技术基金会会计及

金融学教授。历任香港理工大学商学院副院长、会计及金融学院副院长、纽约大学斯特恩商

学院客座研究教授。香港理工大学终身教授。

张博辉先生,2008年8月参加工作,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金融学专业毕业,博士研究

生学历,博士学位。2008年至2018年在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工作,历任金融系讲师、

副教授、国际金融中心副主任、教授。2017年至今在香港中文大学(深圳)工作,历任深

圳高等金融研究院副院长、经管学院执行副院长,现任经管学院执行院长、校长讲座教授、

深圳数据经济研究院副院长、深圳高等金融研究院金融科技与社会金融研究中心主任。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胡艳君女士,经济师。本科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税系,取得学士学位;后取得中

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硕士学位。现任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产权部)副部长。历任招商

局集团财务部总监,曾就职国家财政部。

蒋伟先生,硕士。2011年3月至2017年5月就职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分别任办

公室外事处一级业务员、业务副主管、业务主管。2017年5月至2020年7月就职于香港长

城罗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行政总监/执行董事。2020年7月至2024年7月历任中国长城

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经营三部、资产经营六部副高级经理、一级业务主管。2024年7

月至今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经营六部高级经理。

李兴春先生,硕士,高级经济师,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2007.07--2023.07先后在天

津港欧亚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天津港东疆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天津港(集团)有限公

司、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担任科员、副科长、科长、项目投资经理、综合业务经理等岗位(期

间2021.07--2022.07任天津泰达投资控股公司投资部挂职干部);2023.07--今,任天津港

(集团)有限公司投发管理部副总经理兼任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

车宏原先生,工学硕士。1985年至1989年在四川大学计算机系学习,获得学士学位。

1989年至1992年在清华大学计算机系学习,获得硕士学位。1992年至1995年深圳市天元

金融电子有限公司任技术部负责人,1995年至2000年在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南方软件开发中

心担任副总工程师,2001年至2003年在太极华清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2003

年至2014年在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信息技术总监,2014年至2015年任中财国

信(深圳)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年11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信息技术部总经

理。2022年3月16日起任董事总经理兼信息技术部总经理。2023年8月15日起任董事总

经理兼信息技术部总经理、人工智能实验室主任。2024年4月2日起任首席数字官(总经

理助理级)兼人工智能实验室主任。

严斌先生,硕士。1997年7月起先后在华侨城集团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提质增效办主任。自2015年5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监事。

何京京先生,硕士研究生,2004年8月至2006年3月在北京城建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工作,任会计、审计。2006年3月20日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基金运作部基金清

算会计。2013年7月1日起任基金运作部高级清算会计。2014年10月20日起任基金运作

部TA资金清算组主管。2015年11月30日起任基金运作部副总经理兼TA资金清算组主管。

2018年9月14日起至今任登记清算部总经理。2024年3月7日起任审计部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江向阳先生,简历同上。

张东先生,简历同上。

吴慧峰先生,硕士,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1996年至2023年先后在中

国南山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诚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招商局金融集团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财务、公司管理等工作。2023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王德英先生,硕士,副总经理。1995年起先后在北京清华计算机公司任开发部经理、

清华紫光股份公司CAD与信息事业部任总工程师。2000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

任行政管理部副经理,电脑部副经理、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

主管IT、指数与量化投资、养老金、基金零售等工作,兼任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董

事长和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孙麒清女士,商法学硕士,督察长。曾供职于广东深港律师事务所。2002年加入博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法律部法律顾问、监察法律部总经理。现任公司督察长,兼任

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董事。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陈雷先生,硕士。2007年在华信惠悦咨询公司工作。2008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数据分析员、研究员、资深研究员、资深研究员兼基金经理助理、博时回报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4年12月8日-2016年4月20日)、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2015年2月13日-2016年4月20日)、博时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10月9日-2018年9月27日)、博时高端装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3月8日-2024

年6月20日)的基金经理。现任博时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4年8月29日—至

今)、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3月10日—至今)、博时工业4.0

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3月8日—至今)的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谢超(1998年7月25日-2001年4月1日)、宋炳山(2001

年4月1日-2002年1月12日)、周枫(2002年1月12日-2005年2月4日)、周力(2005

年2月4日-2011年7月15日)、王燕(2011年2月28日-2016年8月1日)、刘阳(2015

年7月7日-2024年6月7日)。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首席资产配置官黄健斌先生。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专职委员兼年金投资部总经理于善辉先生。

首席基金经理过钧先生。

首席投资官兼权益投研一体化总监、权益投资四部总经理、境外投资部总经理曾鹏先生。

权益投资三部总经理兼权益投资三部投资总监蔡滨先生。

行业研究部总经理魏立先生。

宏观策略部总经理兼行业研究部研究总监金晟哲先生。

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兼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投资总监赵云阳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

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部,监察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

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

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风险

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

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批准公司风险管理系统文件,即

负责确保每一个部门都有合适的系统来识别、评定和监控该部门的风险,负责批准每一个部

门的风险级别。负责解决重大的突发的风险。

(3)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按季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独立的风险管理报

告和风险管理建议。

(4)监察法律部

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

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5)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

与绩效分析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

(6)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

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

控和降低风险。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

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

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

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

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评估风险的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

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

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能出现的各

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

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

控制风险。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日期: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任航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

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9年1月15日依法成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

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

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

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

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

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

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

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通

过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审计报告。自2010年起中国农

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

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

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2010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颁奖盛典”

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

资产托管奖”。2012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年至

2017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年、2016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

务最佳发展奖”称号;2018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

奖;2019年荣获证券时报授予的“2019年度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称号;2020年被美国《环

球金融》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21年荣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首次设立的“银

行间本币市场优秀托管行”奖;2022年在权威杂志《财资》年度评选中首次荣获“中国最

佳保险托管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

立,2004年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目前内设风险合规部/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

部、客户一部、客户二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系统与信息管理部、营运管理部、营运一

部、营运二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302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60名,服务团队

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

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24年6月30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共885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

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

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

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

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

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

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

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

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

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8号中粮广场C座3层301

电话:010-65187055

传真:010-65187032

联系人:韩明亮

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长途话费)

2、代销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 谷澍

客户服务电话: 95599

网址: http://www.abchina.com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葛海蛟

联系人: 高越

电话: 010-66594973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网址: http://www.boc.cn/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 任德奇

联系人: 高天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 95559

网址: http://www.bankcomm.com/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缪建民

联系人: 季平伟

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 0755-83195049

客户服务电话: 95555

网址: http://www.cmbchina.com/

(5)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北京东路689号东银大厦25楼

法定代表人: 郑杨

联系人: 吴斌

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 021-63602431

客户服务电话: 95528

网址: http://www.spdb.com.cn

(6)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江宁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 吕家进

联系人: 曾鸣

电话: 021-52629999

客户服务电话: 95561

网址: www.cib.com.cn

(7)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 张金良

传真: 010-68858117

客户服务电话: 95580

网址: http://www.psbc.com

(8)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办公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法定代表人: 王凯

联系人: 刘伟

电话: 020-38321497/020-38322566

传真: 020-3832167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308003

网址: http://www.cgbchina.com.cn/

(9)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联系人: 施艺帆

电话: 021-50979384

传真: 021-50979507

客户服务电话: 95511-3

网址: http://bank.pingan.com

(10)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办公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电话: 0574-89068340

传真: 0574-87050024

客户服务电话: 95574

网址: http://www.nbcb.com.cn

(11)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15-20楼、22-27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15-20楼、22-27楼

法定代表人: 冀光恒

联系人: 施传荣

电话: 021-38576666

传真: 021-50105124

客户服务电话: 021-962999;4006962999

网址: http://www.srcb.com/

(12)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288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 张达洋

联系人: 毛真海

电话: 0571-87659546

传真: 0571-87659188

客户服务电话: 95527

网址: http://www.czbank.com

(13)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陈震山

联系人: 严峻

电话: 0571-85108195

传真: 0571-85106576

客户服务电话: 95398

网址: http://www.hzbank.com.cn

(14)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洪武北路55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中华路26号

法定代表人: 夏平

联系人: 田春慧

电话: 025-58587018

传真: 025-58587038

客户服务电话: 95319

网址: http://www.jsbchina.cn

(15)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

办公地址: 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天安国际大厦43楼

法定代表人: 陈占维

联系人: 朱珠

电话: 0411-8231113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40099

网址: http://www.bankofdl.com

(16)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耀球

联系人: 杨亢

电话: 0769-22866270

传真: 0769-22866282

客户服务电话: 961122

网址: http://www.drcbank.com/

(17)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21号

办公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21号

法定代表人: 梅爱斌

联系人: 李博

电话: 0311-88627587

传真: 0311-8862702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2-9999

网址: http://www.hebbank.com

(18)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嘉兴市建国南路409号

办公地址: 嘉兴市建国南路409号

法定代表人: 夏林生

联系人: 顾晓光

电话: 0573-82099660

传真: 0573-82099660

客户服务电话: 0573-96528

网址: http://www.jxccb.com/

(19)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0号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0号

法定代表人: 黄子励

电话: 020-28302955

传真: 020-28302000

客户服务电话: 96699

网址: www.gzcb.com.cn

(20)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1777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1777号

法定代表人: 徐晓军

联系人: 葛晓亮

电话: 0512-63969209

传真: 0512-63969209

客户服务电话: 956111

网址: www.szrcb.com

(21)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高新路60号

办公地址: 西安市高新路60号

法定代表人: 郭军

联系人: 白智

电话: 029-88992881

传真: 029-8899288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696779

网址: www.xacbank.com

(22)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常州市武进区延政中路9号

办公地址: 常州市武进区延政中路9号

法定代表人: 陆向阳

联系人: 李仙

电话: 0519-80585939

传真: 0519-89995170

客户服务电话: 0519-96005

网址: http://www.jnbank.com.cn

(23)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经开区东南湖大路1817号

办公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经开区东南湖大路1817号

法定代表人: 唐国兴

联系人: 孙琦

电话: 0431-84999543

传真: 0431-8499954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6666

网址: http://www.jlbank.com.cn

(24)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法定代表人: 崔庆军

联系人: 吴骏

电话: 0512-69868373

传真: 0512-69868370

客户服务电话: 96067

网址: www.suzhoubank.com

(25)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日照市烟台路197号

办公地址: 日照市烟台路197号

法定代表人: 杨宝峰

联系人: 李杨

电话: 0633-8081626

传真: 0633-8081629

客户服务电话: 96588(日照)、400-68-96588(全国)

网址: https://www.bankofrizhao.com.cn/

(26)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5层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尹伶

电话: 010-66045529

传真: 010-66045500

客户服务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 http://www.txsec.com

(27)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A座6层

法定代表人: 马勇

联系人: 张燕

电话: 010-58325388

传真: 010-583253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166-1188

网址: http://8.jrj.com.cn/

(28)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厦门第一广场1501-1504

办公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厦门第一广场1501-1504

法定代表人: 陈洪生

联系人: 徐明静

电话: 0592-3122716

传真: 0592-8060771

客户服务电话: 400-918-0808

网址: www.xds.com.cn

(29)江苏天鼎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秦淮区太平南路389号1002室

办公地址: 南京市鼓楼区平安里74号

法定代表人: 金婷婷

联系人: 黄丹昀

电话: 025-66001159

传真: 025-66001172

客户服务电话: 025-962155

网址: www.tdtz888.com

(30)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楼01、02、03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799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3号楼5层01、02、03室

法定代表人: 吕柳霞

联系人: 陈璐

电话: 021-50810687

传真: 021-58300279

客户服务电话: 021-50810673

网址: http://wacaijijin.com/

(31)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10-134号富中国际广场1栋20层1、2号

办公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10-134号富中国际广场1栋20层1、2号

法定代表人: 王荻

联系人: 方凯鑫

电话: 0851-88405606

传真: 0851-88405599

客户服务电话: 0851-88235678

网址: www.urainf.com

(32)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33号腾讯滨海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 刘明军

联系人: 谭广锋

传真: 0755-86013399

客户服务电话: 95017(拨通后转1再转8)

网址: https://www.txfund.com/

(33)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东座)6楼A31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32楼

法定代表人: 贲惠琴

联系人: 钟伟

电话: 020-50206003

传真: 020-50206001

客户服务电话: 020-50206003

网址: www.msftec.com

(34)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 葛新

联系人: 孙博超

电话: 010-59403028

传真: 010-59403027

客户服务电话: 95055-4

网址: www.duxiaomanfund.com

(35)青岛意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澳门路98号青岛海尔洲际酒店B座20层

办公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澳门路98号青岛海尔洲际酒店B座20层

法定代表人: Giamberto Giraldo

联系人: 高赞

电话: 0532-87071088

传真: 0532-9707109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2-3303

网址: www.yitsai.com

(36)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 王德英

联系人: 崔丹

电话: 0755-83169999

传真: 0755-83195220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0-5568

网址: www.boserawealth.com

(37)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6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闵行区申滨南路1226号诺亚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 吴卫国

联系人: 黄欣文

电话: 021-38602377

传真: 021-38509777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5399

网址: http://www.noah-fund.com

(38)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https://www.zlfund.cn/

(39)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9楼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http://www.1234567.com.cn

(40)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 021-20613610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http://www.howbuy.com

(41)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

法定代表人: 王珺

联系人: 韩爱彬

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 0571-26697013

客户服务电话: 95188-8

网址: http://www.fund123.cn

(42)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 敖玲

电话: 021-58788678-8201

传真: 021—5878769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2899

网址: http://www.erichfund.com

(43)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 吴杰

电话: 0571-88911818

传真: 0571-86800423

客户服务电话: 952555

网址: www.5ifund.com

(44)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10号楼12楼

法定代表人: 李兴春

联系人: 徐鹏

电话: 021-50583533

传真: 021-50583633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1-7755

网址: http://a.leadfund.com.cn/

(45)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46层4609-10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写字楼11层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 余永键

电话: 010-85097570

传真: 010-65215433

客户服务电话: 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46)乾道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村南1号楼7层7117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1302室

法定代表人: 王兴吉

联系人: 高雪超

电话: 010-62062880

传真: 010-82057741

客户服务电话: 400-003-0358

网址: www.qiandaojr.com

(47)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 钱燕飞

联系人: 喻明明

电话: 025-66996699-884131

传真: 025-66996699-884131

客户服务电话: 95177

网址: www.snjijin.com

(48)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6层161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6层1611

法定代表人: 张莲

联系人: 李艳

电话: 010-59497361

客户服务电话: 400-012-5899

网址: www.prolinkfund.com

(49)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028号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1806-1808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028号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1806-1808

法定代表人: 曾革

联系人: 鄢萌莎

电话: 0755-33376922

传真: 0755-33065516

客户服务电话: 400-990-8600

网址: www.tenyuanfund.com

(50)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799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3号楼9楼

法定代表人: 马刚

联系人: 杨徐霆

电话: 021-60818249

传真: 021-60818280

客户服务电话: 400-101-9301

网址: https://www.tonghuafund.com

(51)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鑫理财)

注册地址: 青海省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108号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万松街道青年路278号中海中心32F-34F

法定代表人: 邓晖

联系人: 丛瑞丰

电话: 15069421014

传真: ——

客户服务电话: 95305

网址: www.huayuanstock.com

(52)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法定代表人: 王伟刚

联系人: 丁向坤

电话: 010-56282140

传真: 010-62680827

客户服务电话: 400-055-5728

网址: www.hcjijin.com

(53)一路财富(深圳)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3046号香江金融大厦2111

办公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3046号香江金融大厦2111

法定代表人: 吴雪秀

联系人: 董宣

电话: 010-88312877

传真: 010-88312099

客户服务电话: 400-001-1566

网址: http://www.yilucaifu.com

(54)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 赵荣春

联系人: 魏争

电话: 010-57418829

传真: 010-5756967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3-6885

网址: www.qianjing.com

(55)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号401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4楼

法定代表人: 孙亚超

联系人: 刘晖

电话: 021-60206991

传真: 021-8013341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8-1016

网址: www.fundhaiyin.com

(56)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6层605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浦项中心B座19层

法定代表人: 齐剑辉

联系人: 王英俊

电话: 400-623-6060

传真: 010-82055860

客户服务电话: 400-623-6060

网址: www.niuniufund.com

(57)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D座二层202-124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B座19层

法定代表人: 杨志涌

联系人: 郭宝亮

电话: 010-59287061

传真: 010-59287825

客户服务电话: 400-111-0889

网址: www.gomefund.com

(58)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法定代表人: 张俊

联系人: 张蜓

电话: 021-20219988-35374

传真: 021-20219923

客户服务电话: 021-20292031

网址: wg.com.cn

(59)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3号楼为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 赵芯蕊

联系人: 赵芯蕊

电话: 010-62675768

传真: 010-62676582

客户服务电话: 010-62675369

网址: www.xincai.com

(60)北京加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号5号楼1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号北礼士路甲129号

法定代表人: 徐福星

联系人: 陈莹莹

电话: 010-68998820-8306

传真: 010-88381550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0030

网址: www.bzfunds.com

(61)北京辉腾汇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F座16层D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F座16层D室

法定代表人: 许宁

联系人: 彭雪琳

电话: 010-8561073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9-1218

网址: http://www.htfund.com

(62)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联系人: 姜吉灵

电话: 021-5132 7185

传真: 021-6888 228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0203

网址: www.520fund.com.cn

(63)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 燕斌

联系人: 兰敏

电话: 021-52822063

传真: 021-52975270

客户服务电话: 400-166-6788

网址: www.66zichan.com

(64)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3号楼8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3号楼6-11层

法定代表人: 李如东

联系人: 陈冰

电话: 010-50925699

传真: 010-5092569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80100

网址: www.aibank.com

(65)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19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层

法定代表人: 冯修敏

联系人: 黄敏儿

电话: 021-33323999

传真: 021-3332383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2819

网址: www.hotjijin.com

(66)北京坤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大街特钢公司十一区(首特创业基地A座)八层816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院北京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30层

法定代表人: 杜福胜

联系人: 时明莉

电话: 18310614941

传真: 010-85264522

客户服务电话: 4006498989

网址: http://www.kunyuanfund.com

(67)江西正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紫阳大道绿地新都会38栋商业楼2107室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紫阳大道绿地新都会38栋商业楼2107室

法定代表人: 陆雯

联系人: 胡聪

电话: 13879129841

客户服务电话: 0791-86692502

网址: www.jxzrzg.com.cn

(68)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 王翔

联系人: 蓝杰

电话: 021-65370077

传真: 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5369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69)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 陈继武

联系人: 李晓明

电话: 021-63333319

传真: 021-63332523

客户服务电话: 400-643-3389

网址: www.vstonewealth.com

(70)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龙兰路277号1号楼1203、1204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龙兰路277号1号楼1203、1204室

法定代表人: 黄欣

联系人: 何源

电话: 021-33768132

传真: 021-33768132-802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67523

网址: www.zhongzhengfund.com

(71)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号1号楼1603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2号盈科中心B座裙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 董浩

联系人: 于婷婷

电话: 010-56409010

传真: 010-56580660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8-0707

网址: www.hongdianfund.com

(72)深圳新华信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3号华嵘大厦710室

法定代表人: 戴媛

联系人: 郭佶欣

电话: 15135080478

客户服务电话: 400-000-5767

网址: www.xintongfund.com

(73)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88号中洲大厦3203A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88号中洲大厦3203A单元

法定代表人: 祝中村

联系人: 曾瑶敏

电话: 0755-83999907

传真: 0755-83999926

客户服务电话: 0755-83999907

网址: www.fujifund.cn

(74)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 郭坚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75)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 肖雯

联系人: 吴煜浩

电话: 020-89629099

传真: 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76)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楼503

办公地址: 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楼503

法定代表人: 温丽燕

联系人: 董亚芳

电话: 0371-85518396

传真: 0371-85518397

客户服务电话: 400-0555-671

网址: www.hgccpb.com

(77)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3-04室

法定代表人: TEO WEE HOWE

联系人: 叶健、左琴

电话: 0755-89460507

传真: 0755-21674453

客户服务电话: 400-684-0500

网址: www.ifastps.com.cn

(78)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A座4层、5层 (邮寄填写4层)

法定代表人: 吴志坚

联系人: 焦金岩

电话: 010-63156530

传真: 010-6315653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0-9998

网址: www.jnlc.com

(79)北京懒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31号院盛景国际广场3号楼111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安联大厦715

法定代表人: 许现良

联系人: 张苗苗

电话: 15110085067

传真: 010-877232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150-0882

网址: www.lanmao.com

(80)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2号4层401-15

办公地址: 北京市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总部A座4层A428室

法定代表人: 江卉

联系人: 徐伯宇

电话: 400-098-8511

传真: 010-891880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088-8816

网址: http://jr.jd.com/

(81)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2层202室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 卜勇

联系人: 卜勇

电话: 0411-39027800

传真: 0411-39027888

客户服务电话: 400-089-9100

网址: http://www.yibaijin.com/

(82)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3单元11层1108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3单元11层1108

法定代表人: 赖任军

联系人: 刘昕霞

电话: 0755-29330513

传真: 0755-2692053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2-4888

网址: www.jfzinv.com

(83)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 李楠

联系人: 戚晓强

电话: 15810005516

传真: 010-85659484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1-8518

网址: danjuanapp.com

(84)深圳前海财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科技生态园三区11栋A座3608室

法定代表人: 杨艳平

联系人: 叶见云

电话: 0755-86575665

传真: 0755-26640652

客户服务电话: 4001286800

网址: www.caiho.cn

(85)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号502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栋嘉昱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 许欣

联系人: 刘弘义

电话: 15608193006

传真: +86 21 35073616

客户服务电话: 021-68609700

网址: https://www.zocaifu.com/

(86)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2-2413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泓晟国际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 戴晓云

联系人: 王茜蕊

电话: 010-59013895

传真: 021-38909798

客户服务电话: 021-38909613

网址: http://www.wanjiawealth.com/

(87)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法定代表人: 毛淮平

联系人: 张静怡

电话: 010-8806632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7-5666

网址: https://www.amcfortune.com/

(88)洪泰财富(青岛)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195号9号楼701室

办公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88号浦发银行大厦706

法定代表人: 任淑桢

联系人: 任淑桢

电话: 0532-66728591

传真: 0532-6672859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0-6863

网址: www.hongtaiwealth.com

(89)中国国际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1层、2层、9层、11层、12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3号新恒基国际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 王兵

联系人: 赵森

电话: 010-59539864

客户服务电话: 95162、400-8888-160

网址: http://www.cifco.net

(90)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07号上站大楼平街11-B,名义层11-A,8-B4,9-B、C

办公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07号皇冠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 彭文德

联系人: 刘芸

电话: 023-89769637

传真: 023-8676962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77-780

网址: www.cfc108.com

(91)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14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联系人: 梁美娜

电话: 021-80365243

传真: 021-60819988

客户服务电话: 400-990-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

(92)徽商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芜湖路258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芜湖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 吴国华

联系人: 杨彩格

电话: 0551-62865999

传真: 0551-6286589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7-8707

网址: www.hsqh.net

(93)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25、27、29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505号东方纯一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 陈太康

联系人: 戴文楠

电话: 021-68756991

传真: 021-68756991

客户服务电话: 95531

网址: www.qh168.com.cn

(94)大有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128号现代广场三、四楼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128号现代广场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 沈众辉

联系人: 马科

电话: 0731-84409000

传真: 0731-8440900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36-5058

网址: www.dayouf.com

(9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 朱健

联系人: 钟伟镇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666

客户服务电话: 95521/4008888666

网址: https://www.gtja.com

(96)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陈海静

电话: 010-65608231

传真: 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8/95587

网址: http://www.csc108.com/

(97)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25号国信金融大厦37楼

法定代表人: 张纳沙

联系人: 于智勇

电话: 0755-81981259

传真: 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 95536

网址: http://www.guosen.com.cn/

(98)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1号招商证券大厦23楼

法定代表人: 霍达

联系人: 业清扬

电话: 0755-83081954

传真: 0755-8373434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11;95565

网址: http://www.cmschina.com/

(99)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林传辉

联系人: 黄岚

电话: 020-87555888

传真: 020-87555305

客户服务电话: 95575、020-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 http://www.gf.com.cn/

(100)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 杜杰

电话: 010-60833889

传真: 010-8486556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5548/95548

网址: http://www.cs.ecitic.com/

(101)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晟

联系人: 辛国政

电话: 010-8092812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888或95551

网址: http:// www.chinastock.com.cn/

(102)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周杰

联系人: 李笑鸣

电话: 021-23219275

传真: 021-63602722

客户服务电话: 95553

网址: http://www.htsec.com/

(103)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法定代表人: 杨玉成

联系人: 陈宇

电话: 021-33388999

传真: 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 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104)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民生路1199弄五道口广场1号楼21层

法定代表人: 杨华辉

联系人: 乔琳雪

电话: 021-38565547

传真: 021-3856578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23/95562

网址: http://www.xyzq.com.cn/

(105)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88号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88号

法定代表人: 金才玖

联系人: 奚博宇

电话: 027-65799999

传真: 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 95579;4008-888-999

网址: http://www.95579.com/

(106)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段文务

联系人: 刘志斌

电话: 0755-82558266

客户服务电话: 95517

网址: http://www.essence.com.cn/

(107)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32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32号

法定代表人: 吴坚

联系人: 宋涧乔

电话: 023-67747414

传真: 023-6378621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96096

网址: http://www.swsc.com.cn

(108)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法定代表人: 林俊波

联系人: 孙越

电话: 021-38784580-8920

客户服务电话: 95351

网址: http://www.xcsc.com

(109)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18、19楼全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3号高德置地广场E座12层

法定代表人: 王达

联系人: 丁思

电话: 020-83988334

客户服务电话: 95322

网址: http://www.wlzq.cn

(110)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20层

法定代表人: 余政

联系人: 赵明

电话: 010-85127622

传真: 010-8512791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98888

网址: www.mszq.com

(111)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 凤良志

联系人: 李蔡

电话: 0551-2272101

传真: 0551-2272100

客户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热线4008888777,安徽省内热线96888

网址: http://www.gyzq.com.cn

(112)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 安志勇

联系人: 王星

电话: 022-23861692

传真: 022-28451892

客户服务电话: 956066

网址: http://www.ewww.com.cn

(113)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伟

电话: 0755-22660831

客户服务电话: 95597

网址: http://www.htsc.com.cn/

(114)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联系人: 郭熠

电话: 0351-8686659

传真: 0351-868661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1618

网址: http://www.i618.com.cn/

(115)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法定代表人: 肖海峰

联系人: 赵如意

电话: 0532-85725062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网址: sd.citics.com

(116)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12、15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法定代表人: 魏庆华

联系人: 郑旷怡

电话: 010-66559039

传真: 010-66555133

客户服务电话: 95309

网址: http://www.dxzq.net

(117)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翠园路181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星阳街5号

法定代表人: 范力

联系人: 陆晓

电话: 0512-62938521

传真: 0512-6558802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601555

网址: https://www.dwzq.com.cn

(118)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 祝瑞敏

联系人: 王薇安

电话: 010-83252170

传真: 010-63081344

客户服务电话: 95321

网址: http://www.cindasc.com

(119)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1层-29层

法定代表人: 金文忠

联系人: 朱琼玉

电话: 021-63325888

传真: 021-63326729

客户服务电话: 95503

网址: http://www.dfzq.com.cn

(120)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长沙芙蓉中路2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办公地址: 湖南长沙芙蓉中路2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法定代表人: 施华

联系人: 胡创

电话: 010-56437060

传真: 0731-85832214

客户服务电话: 95571

网址: http://www.foundersc.com

(121)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 丁益

联系人: 沈晓

电话: 0755-83464734

传真: 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6888

网址: http://www.cgws.com

(122)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 刘秋明

联系人: 李芳芳

电话: 021-22169089

传真: 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788;95525

网址: http://www.ebscn.com/

(123)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 陈可可

联系人: 郭杏燕

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984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网址: http://www.gzs.com.cn

(124)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办公地址: 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联系人: 安岩岩

电话: 0431-85096517

传真: 0431-85096795

客户服务电话: 95360

网址: http://www.nesc.cn

(125)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8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8号

法定代表人: 李剑锋

联系人: 潘月

电话: 025-52310569

传真: 025-5231058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85888

网址: http://www.njzq.com.cn

(126)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久事商务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联系人: 魏熠珲

电话: 021-53686278

传真: 021-5368683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18918

网址: https://www.shzq.com/

(127)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7号楼12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7号楼12层

法定代表人: 张威

联系人: 田芳芳

电话: 010-83561146

客户服务电话: 95399

网址: http://www.cctgsc.com.cn

(128)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111号山西世贸中心A座F12、F13

法定代表人: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电话: 0351-4130322

传真: 0351-7219891

客户服务电话: 4007121212

网址: www.dtsbc.com.cn

(129)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国联金融大厦702室

法定代表人: 姚志勇

联系人: 祁昊

电话: 0510-82831662

传真: 0510-82830162

客户服务电话: 95570

网址: http://www.glsc.com.cn

(130)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四季青街道五星路201号浙商证券5楼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联系人: 沈高亮

电话: 0571-87902239

传真: 0571-87901913

客户服务电话: 95345

网址: http://www.stocke.com.cn/

(131)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法定代表人: 何之江

联系人: 王阳

电话: 021-38632136

传真: 0755-82400862

客户服务电话: 0755-22628888/95511-8

网址: http:www.stock.pingan.com

(132)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南二环959号财智中心B1座

法定代表人: 章宏韬

联系人: 孙懿

电话: 0551-65161821

传真: 0551-65161672

客户服务电话: 95318

网址: http://www.hazq.com/

(133)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3楼

法定代表人: 张雅锋

联系人: 武斌

电话: 0755-83707413

传真: 0755-8370020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0(全国),96100(广西)

网址: http://www.ghzq.com.cn

(134)财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楼

办公地址: 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楼

法定代表人: 蔡一兵

联系人: 郭磊

电话: 0731-84403319

传真: 0731-84403439

客户服务电话: 0731-84403360

网址: http://www.cfzq.com/

(135)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法定代表人: 陈照星

联系人: 叶玉琪

电话: 0769-22119351

传真: 0769-22115712

客户服务电话: 95328

网址: http://www.dgzq.com.cn

(136)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办公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法定代表人: 鲁智礼

联系人: 李盼盼

电话: 0371-69099882

传真: 0371--65585665

客户服务电话: 95377

网址: http://www.ccnew.com/

(137)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 翁振杰

联系人: 黄静

电话: 010-84183333

传真: 010-84183311-338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8-8118

网址: http://www.guodu.com

(138)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钱俊文

联系人: 王一彦

电话: 021-20333333

传真: 021-50498825

客户服务电话: 95531; 4008888588

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139)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40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 宁敏

联系人: 王炜哲

电话: 021-20328531

传真: 021-50372474

客户服务电话: 4006208888;021-61195566

网址: http://www.bocichina.com

(140)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 祝艳辉

联系人: 熊丽

电话: 0471-4972675

客户服务电话: 956088

网址: http://www.cnht.com.cn/

(141)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1589号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1115号北京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周军

联系人: 占文驰

电话: 0791-86283372

传真: 0791-6289395

客户服务电话: 956080

网址: https://www.gszq.com/

(142)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联系人: 赵静静

电话: 010-58124967

传真: 028-86150040

客户服务电话: 95584

网址: http://www.hx168.com.cn

(143)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 王献军

联系人: 梁丽

电话: 0991-2307105

传真: 010-88085195

客户服务电话: 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144)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证券大厦2309

法定代表人: 王洪

联系人: 张峰源

电话: 021-20315719

客户服务电话: 95538

网址: www.zts.com.cn

(145)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对冲基金中心406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北塔23-25楼

法定代表人: 李强

联系人: 徐玲娟

电话: 0755-83199599-9135

传真: 0755-8319954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323000

网址: http://www.csco.com.cn/

(146)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 单晶

电话: 0755-23838750

传真: 0755-25838701

客户服务电话: 95358

网址: http://www.firstcapital.com.cn/

(147)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7楼

法定代表人: 陆涛

联系人: 马贤清

电话: 0755-83025022

传真: 0755-8302562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228

网址: http:// www.jyzq.cn

(148)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栋41层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栋41层

法定代表人: 丛中

联系人: 王丹妮

电话: 0791-6768763

传真: 0791-678941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66-567

网址: http://www.avicsec.com/

(149)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5、6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5、6楼

法定代表人: 林立

电话: 0755-82707855

传真: 0755-23613751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83888

网址: http://www.chinalin.com/

(150)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6楼

法定代表人: 武晓春

联系人: 刘熠

电话: 021-68761616

传真: 021-6876798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28

网址: http://www.tebon.com.cn

(151)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办公地址: 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

法定代表人: 徐朝晖

联系人: 张吉安

电话: 029-87211668

传真: 029-87406117

客户服务电话: 95582

网址: http://www.west95582.com/

(152)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至10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 王虹

电话: 021-20655183

传真: 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 95547

网址: http://www.hfzq.com.cn

(153)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财富大厦19楼

法定代表人: 祁建邦

联系人: 周鑫

电话: 0931-4890208

传真: 0931-4890628

客户服务电话: 95368/400689888

网址: http:// www.hlzq.com/

(154)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 国贸大厦2座28层

办公地址: 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 国贸大厦2座28层

法定代表人: 沈如军

联系人: 任敏

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 010-65051156

客户服务电话: 010-65051166

网址: http://www.cicc.com.cn/

(155)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解放路111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198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1201室

法定代表人: 陆建强

联系人: 蔡还

电话: 0571-87789160

传真: 0571-85071387

客户服务电话: 95336(上海地区962336)

网址: http://www.ctsec.com

(156)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滨海大道3165号五矿金融大厦2401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滨海大道与后海滨路交汇处滨海大道3165号五矿金融大厦(18-25层)

法定代表人: 黄海洲

联系人: 赵晓棋

电话: 0755-23375447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40028

网址: http://www.wkzq.com.cn

(157)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栋20C-1房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福州路666号6楼

法定代表人: 俞洋

联系人: 刘熠

电话: 021-54967656

传真: 021-64333051

客户服务电话: 95323,021-32109999,029-68918888

网址: http://www.cfsc.com.cn

(158)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L4601-4608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21层及第04层

法定代表人: 高涛

联系人: 万玉琳

电话: 0755-82026907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8008/95532

网址: http://www.china-invs.cn/

(159)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21、22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21、22层

法定代表人: 李永湖

联系人: 罗艺琳

电话: 0755-82943755

传真: 0755-82960582

客户服务电话: 95329

网址: http://www.zszq.com

(160)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戴彦

联系人: 付佳

电话: 021-23586603

传真: 021-23586860

客户服务电话: 95357

网址: http://www.18.cn

(161)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1号四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129号金隅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 张智河

联系人: 胡俊珂

电话: 010-83991428

传真: 010 88086637

客户服务电话: 0471-6919911

网址: http://www.grzq.com/

(162)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60号开发区控股中心19、21、22、23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60号开发区控股中心19、21、22、23层

法定代表人: 严亦斌

联系人: 彭莲

电话: 0755-83331195

客户服务电话: 95564

网址: http://www.ykzq.com

(163)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 王金娇

电话: 0451-87765732

传真: 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2288

网址: http://www.jhzq.com.cn

(164)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西大街11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D座5层

法定代表人: 魏先锋

联系人: 张晓黎

电话: 010-57672186

传真: -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43218

网址: http://www.tyzq.com.cn

(165)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联系人: 贾鹏

电话: 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 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00109/95310

网址: http://www.gjzq.com.cn

(166)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7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7楼

法定代表人: 刘加海

联系人: 刘闻川

电话: 021-68777222

传真: 021-6877782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9898;021-38929908

网址: http://www.cnhbstock.com

(167)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深田路46号深田国际大厦20楼

办公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深田路46号深田国际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 李鹏

联系人: 布前

电话: 010-68080680

传真: 0592-2079228

客户服务电话: 0592-5163588

网址: http://www.xmzq.cn

(168)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600号1幢32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32楼

法定代表人: 祝健

联系人: 姚盛盛

电话: 021-32229888

传真: 021- 68728703

客户服务电话: 4001-962-502

网址: http://www.ajzq.com

(169)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 吴骏

联系人: 吴尔晖

电话: 0755-83007159

传真: 0755-83007034

客户服务电话: 4000-188-688

网址: http://www.ydsc.com.cn

(170)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号2幢1层A2112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 张海文

联系人: 孙燕波

电话: 010-85556048

客户服务电话: 95390

网址: http://www.crsec.com.cn

(171)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35号庄家金融大厦23至26层

办公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35号庄家金融大厦23至26层

法定代表人: 翟建强

联系人: 刘亚静

电话: 0311-66006393

传真: 0311-6600624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28888

网址: http://www.S10000.com

(172)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24号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29号大连期货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 于宏民

联系人: 谢立军

电话: 0411-39673202

传真: 0411-3967321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69169

网址: http://www.daton.com.cn

(173)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

办公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北路216号华创大厦

法定代表人: 陶永泽

联系人: 郭佳来

电话: 021-60762618

传真: 021-607627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666689

网址: http://www.hczq.com/

(174)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号德胜尚城E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北投投资大厦A座18层

法定代表人: 毕劲松

联系人: 刘宇

电话: 010-81152418

传真: 010-81152982

客户服务电话: 95381

网址: www.sczq.com.cn

(175)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圣廷苑酒店B座26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圣廷苑酒店B座26楼

法定代表人: 吕春卫

联系人: 张婉婷

电话: 010-86499765

传真: 0755-82075835

客户服务电话: 4006206868/010-56177851

网址: http://www.lczq.com/

(176)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399号运通星财富广场1号楼B座13、14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区向城路288号国华金融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 路昊

联系人: 张爽爽

电话: 021-68595976

传真: 021-68595766

客户服务电话: 4001115818

网址: www.huaruisales.com

(177)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法定代表人: 马永谙

联系人: 卢亚博

电话: 021-50701053

传真: 021-50701053

客户服务电话: 4000808208

网址: www.licaimofang.com

(178)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0号联合大厦701A室

法定代表人: 李科

联系人: 王超

电话: 010-59053660

传真: 010-85632773

客户服务电话: 95510

网址: http://fund.sinosig.com/

(179)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办公地址: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 白涛

联系人: 秦泽伟

电话: 010-63631539

传真: 010-66222276

客户服务电话: 95519

网址: www.e-chinalife.com

(180)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泉州市丰泽区泉泰路266号

办公地址: 泉州市丰泽区泉泰路266号

法定代表人: 林阳发

联系人: 骆剑峰

电话: 0595-22551071

传真: 0595-2250521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6312

网址: www.qzccbank.com

(181)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436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436号

法定代表人: 张建辉

联系人: 闫勇

电话: 0451-85706107

传真: 0451-8570610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458888

网址: www.lj-bank.com

(182)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桂林市临桂区公园北路8号

办公地址: 桂林市临桂区公园北路8号

法定代表人: 吴东

联系人: 陈林锴

电话: 0773-3879905

传真: 0773-382018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6-96299

网址: www.guilinbank.com.cn

(183)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德州市三八东路1266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德州市三八东路1266号

法定代表人: 孙玉芝

联系人: 王方震

电话: 0534-2297326

传真: 0534-2297327

客户服务电话: 40084-96588

网址: www.dzbchina.com

(184)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211号

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211号

法定代表人: 许建平

联系人: 司艳春

电话: 0931-4600239

传真: 0931-4600239

客户服务电话: 0931-96799

网址: www.lzbank.com

(185)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永昌路9号

办公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永昌路9号

法定代表人: 杨明尚

联系人: 张敏婕

电话: 0851-88606545

传真: 0851-86207999

客户服务电话: 96655(贵州省)4000696655(全国)

网址: www.bgzchina.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8号中粮广场C座3层301

法定代表人:江向阳

电话:010-65171166

传真:010-65187068

联系人:佀方方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吕红、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陈轶杰

经办注册会计师:叶尔甸陈轶杰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由裕阳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

裕阳证券投资基金由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长城信托投资公司、光大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后更名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后更名为“金

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和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后协议变更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五家发起人依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和《裕阳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契约》(自2004年10月16日起更名为“《裕阳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发起,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27号文批准,于

1998年7月25日募集成立。裕阳证券投资基金为契约型封闭式,存续期15年,发行规模

为20亿份基金份额。

裕阳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裕阳证券投资基金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证上字[98]

第046号文审核同意,于1998年7月30日在上交所挂牌交易。

2013年5月30日,裕阳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通过

了裕阳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议案,内容包括裕阳证券投资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

调整存续期限、终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以及修订基金合同等。持有人大会决

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完成备案手续后生效。依据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将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终止上市,自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原《裕阳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终止,《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基金正式转型为开放

式基金,存续期限调整为无限期,基金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调整,同时基金更名为“博时

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七、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裕阳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

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取得终止上

市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之后,将投资人权益数据转登记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的注册登记系统,进行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初始登记,并进行基金份额更名以及必要的

信息变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的集中申购

本基金自2013年7月15日起开放集中申购。截至2013年7月31日,集中申购工作已

经顺利结束。

根据《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集中申购期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相

关规定,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基金最终确认的有效净申

购金额为101,438,565.29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101,438,565.29份。有效申购申请确认

金额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17,620.88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17,620.88份。截止2013年

8月2日本次集中申购有效净申购资金及收到的银行利息已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

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本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集中申购有效申购户数为3,600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净值1.00元人民币计

算,本次集中申购有效净申购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101,456,186.17份,

已分别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博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基金从业人员集中申购持有的基金份额总额为0.00

份(含集中申购期利息结转的份额),占集中申购基金总份额比例的0.00%。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集中申购期结束日(2013年7月31日)对原裕阳证券投资基金进

行了份额折算,折算比例为0.8739119753,折算后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元,原裕阳

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总份额由20亿份变更为1,747,823,918.66份,本基金集中

申购及份额折算后的总份额为1,849,280,104.83份。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集中申购结束后,本基金可暂停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暂停期间不超过1个月。暂停

申购、赎回期间结束后,本基金将开放日常申购、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

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

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

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3年8月20日开放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公布的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收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该类别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在规定时间前全额交付款项,

申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和余额的处理

(1)通过代销机构申购的,首次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

为10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元,各代销机构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自己

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申购金额和追加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具体以代销机构公布的为准;通过

直销机构申购的,首次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10元,追加

购买最低金额为10元;

(2)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各类基金份额余额为10份,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

的任一类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份时,该类份额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本基金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比例需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和账户最

低持有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和赎回费率

(1)日常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0%,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本基

金日常申购费率具体为:

申购金额(M)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 1.5% 0.0%

100万元≤ M 1.0%

500万元≤ M 0.6%

M ≥1000万元 收取固定费用1000元

(2)日常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0%,本基金赎回费率具体为: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Y 1.50%

7日≤Y <两年 0.50%

两年≤ M <三年 0.25%

Y ≥三年 0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Y 1.50%

7日≤Y 0.50%

Y ≥30日 0.00%

原裕阳基金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2、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申购费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和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3、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于A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用,

基金管理人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C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其他赎回费不低于其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等

相关手续费。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

方式。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

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A类基金份额

当申购费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适用固定费用时:

申购费用=固定费用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假定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元,某投资人本次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40万元,对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1.50%,该投资人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0/(1+1.50%)=394,088.67元

申购费用=400,000-394,088.67=5,911.33元

申购份额=394,088.67/1.056=373,190.03份

即:投资人投资4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元,可得到373,190.03份A类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假设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申购当日本基金C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1.06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600=94,339.62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1.0600元,则其可得到94,339.62份C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3: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三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12,500.00元

赎回费用=12,500×0%=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12,5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三年,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

份额净值是1.2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500.00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业务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在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

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在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

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

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投资

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延期办理(被延期赎回的赎回申请,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

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份额中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部分,

基金管理人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

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

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本基金已于2013年8月20日开放了基金转换业务。

投资人可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开放日对投资者的业务办理时间是9:30-15:00,具

体以销售网点的公告和安排为准。

1、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和申购费补差两部分构成,其中:申购费补差具体收取

情况,视每次转换时的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持有人承

担。

2、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业务规则

(1)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基金。

(2)前端收费模式的开放式基金只能转换到前端收费模式的其它基金(申购费为零的

基金视同为前端收费模式),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可以转换到前端或后端收费模式的其它基

金,非QDII基金不能与QDII基金进行互转。

(3)基金转换的目标基金份额按新交易计算持有时间。基金转出视为赎回,转入视为

申购。基金转换后可赎回的时间为T+2日。

(4)基金分红时再投资的份额可在权益登记日的T+2日提交基金转换申请。

(5)基金转换以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投资者采用“份额转换”的

原则提交申请。转出基金份额必须是可用份额,并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

2)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基金转换视同为转出基金的赎回和转入基金的申购,因此有关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暂停

或拒绝申购、暂停赎回的有关规定适用于基金转换。

出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或其它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已载明

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基金转换业务。

3)重要提示

(1)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可以销售包括本基金在内的两只以上(含两只),且登记

机构为同一机构的博时旗下基金的销售机构。

(2)转换业务的收费计算公式及举例参见2010年3月16日刊登于本公司网站的《博

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3)本公司管理基金的转换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公司。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已于2013年8月20日开放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1)适用投资者范围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定期定额投资费率

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的申购费率与普通申购业务的费率相同。

表: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 1.5%

100万元≤ M 1.0%

500万元≤ M 0.6%

M ≥1000万元 收取固定费用1000元

来源:博时基金

(3)扣款日期和扣款金额

投资者须遵循各销售机构有关扣款日期的规定,并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月扣款金额,但最

低每次不少于人民币10元(含10元)。

(4)重要提示

1)凡申请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投资者须首先开立本公司开放式基金基

金账户。

2)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每月实际扣款日即为基金申购申请日,并以该日(T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投资者可以从T+2日起通过本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办理

网点、致电本公司客服电话或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其每次申购申请的确认情况。申购份额将

在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者的基金账户。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在于分享中国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那些受益于内需增长的行业及公

司所带来的持续投资收益,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力争为基金持有人获取长期持续

稳定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含中小企业私募

债)、中期票据、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含存托凭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30%—80%,

其中权证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货币市场金

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20%-70%,其中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

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将不低于80%

的股票资产投资于受益于内需增长的行业及公司。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收益配比原则,实行动态的资产配置。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等权益

类证券(含存托凭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30%—80%,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包括货

币市场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20%-70%。

本基金将通过跟踪考量通常的宏观经济变量(包括GDP增长率、CPI走势、M2的绝对水

平和增长率、利率水平与走势等)以及国家财政、税收、货币、汇率各项政策,来判断经济

周期目前的位置以及未来将发展的方向。除此之外,本基金还将主要通过监测重要行业的产

能利用率来辅助判断。通常,产能利用率是由劳动力、资本存量、自然资源、技术以及经济

中的实际需求所决定。监测部分重要行业的产能利用率可以有效地对经济状况作出监控和预

判。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策略包括自上而下的行业趋势判断和自下而上的个股选择。核心思路

在于评判企业的商业模式、治理结构、竞争要素是否优于行业的平均表现,企业所提供的产

品和服务是否契合未来内需消费增长的大趋势,以及对企业基本面和长期竞争能力进行严格

的评判。

(1)行业配置策略

在政府政策的导引以及客观历史发展需要的推动下,中国“出口”驱动的经济增长模式

已经向“内需消费”驱动的增长模式变化。未来几年中国经济的增长速度将依托于内需型导

向的行业和企业的崛起。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受益于内需增长的行业及公司,以分享中国经济

长期发展以及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所带来的行业投资收益,积极把握其投资机会。

本基金将不低于80%的股票资产投资于受益于内需增长的行业及公司,主要包括传统

消费行业(如食品饮料、医药、零售等)具有持续竞争力的龙头公司、新兴消费行业(如

3G通信、网络购物、网络动漫、传媒等)具有高增长潜力的公司以及金融保险、养老教育

等服务性行业的代表性公司。

(2)个股投资策略

内需增长型企业普遍处于竞争性行业之中,企业的竞争优势的积攒和衰减具有较大的差

异性。本基金在选定特定的行业主题进行投资后,将对个股做进一步的梳理和筛选,对企业

基本面和长期竞争能力进行严格的评判,自下而上精选个股。

本基金个股选择主要基于以下四个要点:

1)行业分析:

通过对行业增长前景和行业结构的分析,预测公司经营环境的变化,关注的重点包括行

业增长前景、行业利润前景和行业成功要素。对行业增长前景,主要分析行业的外部发展环

境、行业的生命周期以及行业波动与经济周期的关系等;对行业利润前景,主要分析行业结

构,特别是业内竞争的方式、业内竞争的激烈程度、以及业内厂商的谈判能力等。基于对行

业结构的分析形成对业内竞争的关键成功要素的判断。

2)竞争力分析:

通过对公司竞争策略和核心竞争力的分析,选择具有可持续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就公

司竞争策略,基于行业分析的结果判断策略的有效性、策略的实施支持和策略的执行成果;

就核心竞争力,分析公司的现有竞争优势,并判断公司能否利用现有的资源、能力和定位取

得可持续竞争优势。本产品强调通过核心竞争力判断上市公司未来盈利增长的潜力。

3)管理层分析

在国内监管体系落后、公司外部治理结构不完善的基础上,上市公司的命运对管理团队

的依赖度大大增加。由此,我们在投资分析中尤其强调对管理层以及管理制度的考查。

4)估值比较:

通过对估值方法的选择和估值倍数的比较,选择股价相对低估的股票。就估值方法而言,

基于行业的特点确定对股价最有影响力的关键估值方法;就估值倍数而言,通过业内比较、

历史比较和增长性分析,确定具有上升基础的股价水平。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

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固定收益证券投资组合以高票息债券作为主要投资对象,并通过信用、久期和

凸性等的灵活配置,进行相对积极主动的操作,力争获取超越于所对应的债券基准的收益。

(1)自上而下的分析

根据各种宏观经济指标及金融数据,对未来的财政政策及货币政策做出判断或预测。

根据货币市场运行状况及央行票据发行到期情况,对债券市场短期利率走势进行判断。

根据近期债券市场的发行状况及各交易主体的资金需求特点,对债券的发行利率进行判

断,进而对债券市场的走势进行分析。

根据近期的资金供需状况,对债券市场的回购利率进行分析。

(2)自下而上的分析

根据债券市场的当前交易数据,估计出债券市场当前的期限结构,并对隐含远期利率、

当期利差水平等进行分析,进而对未来的期限结构变动做出判断。

根据债券市场的历史交易数据,估计出债券市场的历史期限结构,并对历史利率水平、

历史利差水平等进行分析,进而对未来的期限结构变动做出判断。

1)券种配置

一般而言,当经济处于上升周期时,市场的风险溢价会相应降低,从而体现在公司债、

企业债的收益率曲线与国债收益率曲线之间的利差缩小;而当经济处于下降周期时,市场的

风险溢价会相应提高,从而体现在公司债、企业债的收益率曲线与国债收益率曲线之间的利

差扩大。因此,本基金会基于对宏观经济指标的判断,对不同信用等级债券的利差走势进行

预测,进而在各券种之间进行配置。

2)久期选择

本基金将基于未来期限结构形变进行久期选择。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下移时,可以适当提

高组合久期,以分享债券市场上涨的收益;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上移时,可以适当降低组合久

期,以规避债券市场下跌的风险。

3)凸性管理

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平时,本基金可以提高组合凸性,以便从收益率曲线变平的交易中

获利,如可以构造哑铃型组合;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陡时,本基金可以降低组合凸性,以便

从收益率曲线变陡的交易中获利,如可以构造子弹型组合。

影响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的因素有多种,既有宏观经济与金融的因素,也有市场微观

结构的因素。因此,在对组合构建中究竟是采取哑铃型组合还是子弹型组合,本基金将综合

以上各种因素进行分析。

4)个券选择

本基金通过对个券相对于收益率曲线被低估(或高估)的程度分析,结合个券的信用等

级、交易市场、流动性、息票率、税赋特点等,充分挖掘价值相对被低估的个券,以把握市

场失效所带来的投资机会。

5)组合构建与调整

基于基金的投资风格,在组合构建时本基金遵循以下原则:债券组合信用等级维持在投

资级以上水平;债券组合的流动性维持在适当的水平。在投资过程中,本基金随时根据宏观

经济、市场变化,以及基于流动性和风险管理的要求,对构建组合进行调整。

4、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控制下跌风险、实现

保值和锁定收益。本基金将主要投资满足成长和价值优选条件的公司发行的权证。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以投资组合的避险保值和有效管理为目标,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

则,适当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

1)避险保值

利用股指期货,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暴露,避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

益特性。

2)有效管理

利用股指期货流动性好,交易成本低等特点,对投资组合的仓位进行及时调整,提高投

资组合的运作效率。

四、投资决策程序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定期或遇重大事件时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

问题进行讨论,并对本基金投资做方向性指导。基金经理、研究员、交易员各施其责,相互

制衡。具体的投资流程为: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确定本基金的总投资思路和投资原则;

2、研究部宏观策略分析师基于自上而下的研究为本基金提供总的资产配置建议;固定

收益部数量及信用分析员为固定收益类投资决策提供依据;研究部行业研究员为信用债券品

种的信用分析提供研究支持;

3、固定收益部、股票投资部每周、每月召开投资例会,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定,

结合市场和个券的变化,制定具体的投资策略;

4、基金经理依据投委会的决定,参考研究员的投资建议,结合风险控制和业绩评估的

反馈意见,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5、基金经理向交易员下达指令,交易员执行后向基金经理反馈;

6、监察法律部对投资的全过程进行风险监控;

7、风险管理部对基金投资进行业绩评估并反馈给基金经理。

五、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

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

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含存托凭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30%

—80%,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货币市场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20%-70%,

本基金将不低于80%的股票资产投资于受益于内需增长的行业及公司;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含存托凭证),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不超过

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

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

票总市值的20%;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

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18)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即为基金资产的30-80%;

(1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0)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2)、(22)、(23)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6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40%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在综合考虑了基金股票组合的构建、投资标的以及市场上可得的

股票指数的编制方法后,本基金选择市场认同度较高并且作为股指期货标的的沪深300指数

作为本基金股票组合的业绩比较基准。债券组合则采用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

准。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区间为30%—80%,取60%为基准指数中股票投资所代表的权重,

其余40%为基准指数中债券投资所对应的权重。因此,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确定为“沪深

300指数收益率×6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40%”。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及

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高收益/风险特征的基金。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和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

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4年6月30日。本报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师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94,185,509.47 62.64

其中:股票 94,185,509.47 62.64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30,969,030.00 20.60

其中:债券 30,969,030.00 20.60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4,325,885.05 2.88

8 其他各项资产 20,889,982.08 13.89

9 合计 150,370,406.60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85,508,199.88 57.84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8,677,309.59 5.87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94,185,509.47 63.71

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300308 中际旭创 69,600 9,596,448.00 6.49

2 300502 新易盛 90,200 9,520,610.00 6.44

3 002463 沪电股份 252,200 9,205,300.00 6.23

4 601138 工业富联 319,400 8,751,560.00 5.92

5 688256 寒武纪 43,677 8,677,309.59 5.87

6 300394 天孚通信 96,840 8,562,592.80 5.79

7 600183 生益科技 301,000 6,339,060.00 4.29

8 002371 北方华创 18,900 6,045,921.00 4.09

9 002281 光迅科技 110,600 4,133,122.00 2.80

10 002916 深南电路 37,200 3,934,644.00 2.66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30,969,030.00 20.95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30,969,030.00 20.95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19709 23国债16 81,000 8,226,482.05 5.56

2 019727 23国债24 75,000 7,636,428.08 5.17

3 019733 24国债02 75,000 7,580,480.14 5.13

4 019740 24国债09 75,000 7,525,639.73 5.09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基金投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

谴责、处罚的投资决策程序说明

基金管理人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出现本期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

的股票。

11.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35,494.3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0,752,260.71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2,227.00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0,889,982.08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自基金合同生效开始,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博时内需增长混合A

期间 ①净值增长率 ②净值增长率标准差 ③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④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2013.07.15-2013.12.31 -1.14% 0.69% 0.24% 0.72% -1.38% -0.03%

2014.01.01-2014.12.31 9.35% 0.84% 34.35% 0.73% -25.00% 0.11%

2015.01.01-2015.12.31 20.75% 2.73% 8.82% 1.49% 11.93% 1.24%

2016.01.01-2016.12.31 -28.03% 1.96% -5.64% 0.84% -22.39% 1.12%

2017.01.01-2017.12.31 9.42% 0.79% 12.53% 0.39% -3.11% 0.40%

2018.01.01-2018.12.31 -20.38% 1.35% -12.69% 0.80% -7.69% 0.55%

2019.01.01-2019.12.31 32.81% 1.21% 23.23% 0.74% 9.58% 0.47%

2020.01.01-2020.12.31 54.84% 1.73% 17.68% 0.85% 37.16% 0.88%

2021.01.01-2021.12.31 17.42% 1.77% -0.60% 0.70% 18.02% 1.07%

2022.01.01-2022.12.31 -37.78% 1.96% -11.98% 0.77% -25.80% 1.19%

2023.01.01-2023.12.31 -19.84% 1.32% -4.87% 0.50% -14.97% 0.82%

2024.01.01-2024.06.30 -12.77% 1.50% 2.37% 0.53% -15.14% 0.97%

2013.07.15-2024.06.30 -14.03% 1.62% 67.85% 0.81% -81.88% 0.81%

博时内需增长混合C

期间 ①净值增长率 ②净值增长率标准差 ③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④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2021.04.12-2021.12.31 39.00% 1.55% 0.85% 0.60% 38.15% 0.95%

2022.01.01-2022.12.31 -37.99% 1.96% -11.98% 0.77% -26.01% 1.19%

2023.01.01-2023.12.31 -20.21% 1.32% -4.87% 0.50% -15.34% 0.82%

2024.01.01-2024.06.30 -12.92% 1.50% 2.37% 0.53% -15.29% 0.97%

2021.04.12-2024.06.30 -40.11% 1.62% -13.56% 0.62% -26.55% 1.00%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期货、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不

含权债券,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

交易的含权债券,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

估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非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流通受限的股票,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

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

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应当暂停估值;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

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每次收

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

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C类基金

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

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

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至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和赎回费率

(1)日常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0%,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本基

金日常申购费率具体为:

申购金额(M)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

M 1.5% 0.0%

100万元≤ M 1.0%

500万元≤ M 0.6%

M ≥1000万元 收取固定费用1000元

(2)日常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0%,本基金赎回费率具体为: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Y 1.50%

7日≤Y <两年 0.50%

两年≤ M <三年 0.25%

Y ≥三年 0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Y 1.50%

7日≤Y 0.50%

Y ≥30日 0.00%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

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根据法

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

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

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集中申购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集中申购的具体事宜编制集中申购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四)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

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发生涉及本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2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九)股指期货的投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

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

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

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

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

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八、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

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在利率上升时,基金持有的债券价格

下降,如基金组合久期较长,则将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4)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

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

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

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这将

对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产生影响。

(6)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

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7)新股价格波动风险。本基金可投资于新股申购,本基金所投资新股价格波动将对

基金收益率产生影响。

(8)债券回购风险。债券回购为提升整体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一定的

风险。债券回购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投资风险及波动性加大的风险,其中,信用风险

指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造成基金净值损失

的风险;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益而导致的风险以及由

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致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的风险;而波动性加大的风险是指在

进行回购操作时,在对基金组合收益进行放大的同时,也对基金组合的波动性(标准差)进

行了放大,即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加大。回购比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基金净

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2、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失误或公司

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决策风险: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

中,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操作风险: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失误等人为

因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流动性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

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在客户集中度控制、巨额赎回监测及应对在投资者申购赎回方面均明确了管理机

制,在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客户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以及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

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的前提下可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审慎确认申购赎回申请并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

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全面应对流动性风险。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型交易

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和

货币市场工具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

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

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

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

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

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等流动性

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

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

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

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5、本基金特有风险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股票市场与债券市场,因此股市、债市的变

化将影响到基金业绩表现。本基金虽然按照风险收益配比原则,实行动态的资产配置,但并

不能完全抵御市场整体下跌风险,基金净值表现因此会可能受到影响。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

专业研究优势,加强对市场、上市公司基本面和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

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此外,由于本基金还可以投资其它品种,这些品种的价格也可能因

市场中的各类变化而出现一定幅度的波动,产生特定的风险,并影响到整体基金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

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

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

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

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

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

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

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6、其他风险

(1)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基

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

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

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1、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中国农业银行等基金代销机

构代理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后方可执行,自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

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2)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3)销售基金份额;

4)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8)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9)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

过户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

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

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

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

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日60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

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等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

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

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

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

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

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

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

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

行。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

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

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

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

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基金合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各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

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

事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层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江向阳

成立日期:1998年7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

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

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

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

币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

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

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

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

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

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含中小企业私募

债)、中期票据、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含存托凭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30%—80%,

其中权证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货币市场金

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20%-70%,其中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

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将不低于80%

的股票资产投资于受益于内需增长的行业及公司。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融券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含存托凭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30%

—80%,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货币市场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20%-70%,

本基金将不低于80%的股票资产投资于受益于内需增长的行业及公司;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含存托凭证),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含存托凭证),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

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

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

票总市值的20%;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

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18)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即为基金资产的30-80%;

(1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0)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1)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

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30%;

(2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4)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2)、(23)、(24)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五条第(九)

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

有关关联方交易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

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如基金托管人事前已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而只能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进行事后结算,则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

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

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

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

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

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

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对交易对手的资信进行适当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

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

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

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

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

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

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

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

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

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7、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

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

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

限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

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

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

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

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销商签订的

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账号、划款金额、

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市场出现剧

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

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并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

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其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送了虚假

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除

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

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8、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

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

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

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

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

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

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

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

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

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

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

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

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

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

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

金资产的支付。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

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

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

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

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

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4、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

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

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5、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6、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

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

保管责任。

7、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

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后得到的该类基金份额的

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3、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期货及其他基金资

产和负债。

4、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

5、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

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

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

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

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

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

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

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基金管理人承诺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

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交易确认单

基金合同生效后正常开放期,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在T+2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

构的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和打印交易确认单,或在T+1个工作日后通

过博时一线通电话、博时网站查询交易确认情况。基金管理人不向投资者寄送交易确认单。

2、电子对账单

每月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所有订阅电子邮件对账单的投资者发送电子邮件对账单。

投资者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bosera.com)自助订阅;或发送“订阅

电子对账单”邮件到客服邮箱service@bosera.com;也可直接拨打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

长途话费)订阅。

由于投资者提供的电子邮箱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或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

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者,敬请及时通过本

基金管理人网站,或拨打博时一线通客服电话查询、核对、变更您的预留联系方式。

二、网上理财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1、自助开户交易

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网上交易系统,与本公司达成电子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

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即可自助开户并进行网上交易,如基金认/申购、

定投、转换、赎回、赎回转申购及分红方式变更等。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

公司网站查询。

2、查询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交易记录等信息,同时可

以修改基金账户信息等基本资料。

3、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4、在线客服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首页“在线客服”功能进行在线咨询。也可以在“您问

我答”栏目中,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三、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订制短信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相应短信服务。

四、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电子邮件方式的业务咨询、投诉受理、基金份额净值等服务。

五、手机理财服务

投资者通过博时App版直销网上交易系统,可以使用基金理财所需的基金交易、理财查

询、账户管理、信息资讯等功能和服务。

六、信息订阅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服中心提交信息订制的申请,基金管理人将以电子

邮件、手机短信的形式定期为投资者发送所订制的信息。

七、电话理财服务

投资者拨打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长途话费)可享有投资理财交易的一站式综合服

务:

1、自助语音服务:基金管理人自助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的全天候服务,投资者可

以自助查询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净值等信息,也可以进行直销交易、密码修改、传真

索取等操作。

2、电话交易服务:本公司直销投资者可通过博时一线通电话交易平台在线办理基金的

赎回、变更分红方式、撤单等直销交易业务。

3、人工电话服务:投资者可以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资料修改、投诉受理、信息

订制等服务。

4、电话留言服务:非人工服务时间或线路繁忙时,投资者可进行电话留言。

八、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公司网址:www.bosera.com

电子信箱:service@bosera.com

博时一线通客服电话:95105568(免长途话费)

九、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一)、2024年8月30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2024年中期报告》;

(二)、2024年8月23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中民财富

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销售业务的公告》;

(三)、2024年8月22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在兴业银

行钱大掌柜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四)、2024年8月17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直销网上交易

平台基金转换等业务费率优惠的公告》;

(五)、2024年7月20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使用民生

银行基金代收付服务办理直销网上交易部分业务的公告》;

(六)、2024年7月19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2024年第2季度报告》;

(七)、2024年6月26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博时内需增长混合C)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博时内需增长混合A)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八)、2024年6月12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博时内需增长混合C)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博时内需增长混合A)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九)、2024年6月7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经理变更的公告》;

(十)、2024年5月25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

变更的公告》;

(十一)、2024年5月15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北京中

期时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销售业务的公告》;

(十二)、2024年4月29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与通联支付

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开通北京银行借记卡直销网上交易和费率优惠的公告》、《博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与上海富友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合作开通上海银行借记卡直销网上交

易和费率优惠的公告》;

(十三)、2024年4月22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2024年第1季度报告》;

(十四)、2024年4月13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

员变更的公告》;

(十五)、2024年3月29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2023年年度报告》;

(十六)、2024年1月22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2023年第4季度报告》;

(十七)、2023年11月22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与上海富

友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合作开通平安银行借记卡直销网上交易和费率优惠的公告》、《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使用平安银行直联快捷支付服务办理直销网上交易部分业务的公

告》;

(十八)、2023年11月11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

人员变更的公告》;

(十九)、2023年10月25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2023年第3季度报告》;

(二十)、2023年9月28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

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

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bosera.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裕阳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文件

2、《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5、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存放地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其余

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