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4-09-30 16:57:47

博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博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

基金字[2004]65号文批准公开发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04年6月22日正式生效。本

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

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等信息披露文件。投资者在办理基金业务时提交的资料信息须真实、有效。于交易日(T

日)提交的申请,投资者应在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者提交的申请经登记机构确认(或不被确认)的后果由投资者承担。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在特殊市场条件下,如证券市场的成交量发生

急剧萎缩、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以及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下,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

或变现对证券资产价格造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幅度较大、无法进行正常赎回

业务、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

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

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

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

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

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

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

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中等收益/风险特征的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当投资者赎

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者先前所支付的金额。如对本招募说明书有任何疑问,应寻

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见。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

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

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8月3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2024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重要提示】.............................................................2

一、绪言.................................................................5

二、释义.................................................................6

三、基金管理人..........................................................10

四、基金托管人..........................................................20

五、相关服务机构........................................................24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76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77

八、基金的投资..........................................................88

九、基金的业绩..........................................................96

十、基金的财产..........................................................98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99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104

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106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109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110

十六、基金的风险揭示...................................................115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118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20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32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42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145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47

二十三、备查文件.......................................................148

一、绪言

博时精选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定以及《博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发售募集。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

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等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博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基本策略、风险、费率、

管理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当仔细阅读本招

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

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

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博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合同:指《博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其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3、招募说明书:指《博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博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

5、托管协议:指《博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6、《证券法》:指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

议修订并于2006年1月1日实施的《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7、《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8、《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9、《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2、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3、香港证监会: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14、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5、基金管理人: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6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

1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

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18、登记机构: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是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19、销售机构: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他本基金的销售服务代理人

20、销售服务代理人:指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条件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销售服

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服务业务的机构,简称代销人

21、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2、个人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公民

23、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

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以及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

2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规定

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

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法或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6、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并经

中国证监会批准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2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不定期之期限

28、开放日: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的工作日

2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相关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

30、T日:指本基金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31、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销售人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3、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

34、巨额赎回: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

35、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

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人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可通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定的销售机构提交申

请,约定每月扣款时间、扣款金额,由指定的销售机构于每月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

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

3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将其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全部

或部分转出并转入另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行为

38、元:指人民币元

39、投资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

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4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及其他合法收入

4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4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总值后的价值

43、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的费用

44、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根据基金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销售市场区域等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45、A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在中国大陆市场销售的,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

不收取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

46、C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在中国大陆市场销售的,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不收取申购费,

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47、R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在中国香港市场销售的,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

不收取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R类基金份额

4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49、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人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博时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

额及其变更情况的账户

5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人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通过该销售人买卖博时开放式基

金的基金份额、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2、不可抗力:指任何无法预见、不能避免、无法克服的事件或因素,包括:相关法律

法规的变更;国际、国内金融市场风险事故的发生;自然或无人为破坏造成的交易系统或交

易场所无法正常工作;战争或动乱等

5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层

法定代表人:江向阳

成立时间:1998年7月13日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王济帆

联系电话:(0755)8316 9999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号文批

准设立。目前公司股东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49%;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持有股份25%;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股份6%;上海汇华实业有限公司,持有股

份12%;上海盛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持有股份6%;浙江省国贸集团资产经营有限公

司,持有股份2%。注册资本为2.5亿元人民币。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

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监察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

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江向阳先生,博士。中共党员,南开大学国际金融博士,清华大学金融媒体EMBA。

1986-1990年就读于北京师范大学信息与情报学系,获学士学位;1994-1997年就读于中国

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获法学硕士学位;2003-2006年,就读于南开大学国际经济研究所,获

国际金融博士学位。1997年8月至2014年12月就职于中国证监会,历任办公厅、党办副

主任兼新闻办(网信办)主任;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副巡视员;中国证监会深圳专员办处长、

副专员;中国证监会期货监管部副处长、处长。2015年1月至7月,任招商局金融集团副

总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2015年7月至2020年10月任博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自2020年1月9日至2020年4月15日代为履行博时基金董事长职务。

自2023年11月10日至2024年5月24日代为履行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自

2020年4月1日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自2020年4月15日起,任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德林先生,现任招商局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武汉大学金融学专业在职博士,

高级经济师。曾任建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总裁助理,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

德意志银行董事总经理、中国区金融机构主管,招商银行总行办公室主任、战略客户部总经

理兼机构客户部总经理,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行长,招商银行行长助理、副行长等职务。

张东先生,硕士,总经理。1989年至2024年先后在中国银行、招商银行从事零售金融、

财富业务和财务会计等工作。2024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总经理。自2024

年7月5日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罗立女士,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院,获经济学硕士学位,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

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高级从业资格,高级经济师。现任招商局集团财务部(产权部)副部长,

招商局国际财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中国外运长航集团财务部资金主管、中外运长航财务

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招商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结算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党委委员、招

商局集团财务部(产权部)总经理助理、招商局国际财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郭智君先生,高级经济师。1993年7月至2000年2月历任中国农业银行内蒙古分行

会计、信贷员、人事教育处科员、副主任科员。2000年2月至2008年5月历任中国长城资

产管理公司呼和浩特办事处副处长、处长。2008年5月至2013年1月历任中国长城资产管

理公司人力资源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13年1月至2022年2月历任中国

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党

委书记。2022年2月至今历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经营六部总经理级干部、

总经理。

方瓯华先生,复旦大学硕士,中级经济师。2009年起,加入交通银行,历任交行上海

分行市南支行、大客户二部、授信部、宝山支行行长助理等职位,主要负责营运及个人金融

业务。2011年起,调入交通银行投资部,担任高级经理,负责交行对外战略投资及对下属

子公司股权管理工作。2015年,加入上海信利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工作至今,历

任高级投资经理、总经理、董事等职,同时兼任上海汇华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盛业股

权投资基金公司执行董事(法人代表)、上海永泰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等职,负责公司整

体运营。2018年,出任博时基金管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2021年卸任。自2022年8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邹月娴女士,香港大学博士,新加坡归国学者。现任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

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党委副书记,鹏城实验室兼职教授,中国计算机学会语音对话与听觉专委

会委员,中国自动化学会模式识别与机器智能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市人工智能学会常务副

理事长兼秘书长;荣获深圳市地方级高层次专业人才、深圳市三八红旗手等称号;曾获中国

电子工业部科技进步三等奖,深圳市科学技术奖技术开发一等奖;在国际顶级期刊和旗舰会

议发表高水平论文300多篇,入选全球前2%顶尖科学家榜单。

陆海天先生,法学博士。现任香港理工大学内地发展处总监、可持续技术基金会会计及

金融学教授。历任香港理工大学商学院副院长、会计及金融学院副院长、纽约大学斯特恩商

学院客座研究教授。香港理工大学终身教授。

张博辉先生,2008年8月参加工作,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金融学专业毕业,博士研究

生学历,博士学位。2008年至2018年在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工作,历任金融系讲师、

副教授、国际金融中心副主任、教授。2017年至今在香港中文大学(深圳)工作,历任深

圳高等金融研究院副院长、经管学院执行副院长,现任经管学院执行院长、校长讲座教授、

深圳数据经济研究院副院长、深圳高等金融研究院金融科技与社会金融研究中心主任。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胡艳君女士,经济师。本科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税系,取得学士学位;后取得中

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硕士学位。现任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产权部)副部长。历任招商

局集团财务部总监,曾就职国家财政部。

蒋伟先生,硕士。2011年3月至2017年5月就职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分别任办

公室外事处一级业务员、业务副主管、业务主管。2017年5月至2020年7月就职于香港长

城罗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行政总监/执行董事。2020年7月至2024年7月历任中国长城

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经营三部、资产经营六部副高级经理、一级业务主管。2024年7

月至今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经营六部高级经理。

李兴春先生,硕士,高级经济师,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2007.07--2023.07先后在天

津港欧亚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天津港东疆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天津港(集团)有限公

司、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担任科员、副科长、科长、项目投资经理、综合业务经理等岗位(期

间2021.07--2022.07任天津泰达投资控股公司投资部挂职干部);2023.07--今,任天津港

(集团)有限公司投发管理部副总经理兼任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

车宏原先生,工学硕士。1985年至1989年在四川大学计算机系学习,获得学士学位。

1989年至1992年在清华大学计算机系学习,获得硕士学位。1992年至1995年深圳市天元

金融电子有限公司任技术部负责人,1995年至2000年在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南方软件开发中

心担任副总工程师,2001年至2003年在太极华清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2003

年至2014年在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信息技术总监,2014年至2015年任中财国

信(深圳)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年11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信息技术部总经

理。2022年3月16日起任董事总经理兼信息技术部总经理。2023年8月15日起任董事总

经理兼信息技术部总经理、人工智能实验室主任。2024年4月2日起任首席数字官(总经

理助理级)兼人工智能实验室主任。

严斌先生,硕士。1997年7月起先后在华侨城集团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提质增效办主任。自2015年5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监事。

何京京先生,硕士研究生,2004年8月至2006年3月在北京城建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工作,任会计、审计。2006年3月20日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基金运作部基金清

算会计。2013年7月1日起任基金运作部高级清算会计。2014年10月20日起任基金运作

部TA资金清算组主管。2015年11月30日起任基金运作部副总经理兼TA资金清算组主管。

2018年9月14日起至今任登记清算部总经理。2024年3月7日起任审计部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江向阳先生,简历同上。

张东先生,简历同上。

吴慧峰先生,硕士,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1996年至2023年先后在中

国南山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诚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招商局金融集团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财务、公司管理等工作。2023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王德英先生,硕士,副总经理。1995年起先后在北京清华计算机公司任开发部经理、

清华紫光股份公司CAD与信息事业部任总工程师。2000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

任行政管理部副经理,电脑部副经理、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

主管IT、指数与量化投资、养老金、基金零售等工作,兼任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董

事长和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孙麒清女士,商法学硕士,督察长。曾供职于广东深港律师事务所。2002年加入博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法律部法律顾问、监察法律部总经理。现任公司督察长,兼任

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董事。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冀楠女士,硕士。2012年起先后在华创证券、泰达宏利基金工作。2021年加入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博时研究慧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11月8日-2023年2月

24日)基金经理。现任博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5月18日—至今)、博时核心

资产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9月17日—至今)、博时厚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2021年11月8日—至今)、博时卓越品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2

年7月22日—至今)、博时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8月22日—至今)、博时

厚泽匠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4月28日—至今)的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陈丰(2004年6月22日-2008年12月20日)、余洋(2008年

12月20日-2011年5月4日)、马乐(2011年4月12日-2013年6月21日)、孙占军(2013

年6月21日-2013年12月19日)、王增财(2017年11月13日-2019年6月19日)、李

权胜(2013年12月19日-2020年8月26日)、杨鹏(股票投资部)(2019年6月19日-2021

年5月18日)。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首席资产配置官黄健斌先生。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专职委员兼年金投资部总经理于善辉先生。

首席基金经理过钧先生。

首席投资官兼权益投研一体化总监、权益投资四部总经理、境外投资部总经理曾鹏先生。

权益投资三部总经理兼权益投资三部投资总监蔡滨先生。

行业研究部总经理魏立先生。

宏观策略部总经理兼行业研究部研究总监金晟哲先生。

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兼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投资总监赵云阳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

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部,监察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

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

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风险

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

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批准公司风险管理系统文件,即

负责确保每一个部门都有合适的系统来识别、评定和监控该部门的风险,负责批准每一个部

门的风险级别。负责解决重大的突发的风险。

(3)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按季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独立的风险管理报

告和风险管理建议。

(4)监察法律部

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

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5)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

与绩效分析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

(6)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

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

控和降低风险。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

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

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

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

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评估风险的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

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

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能出现的各

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

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

控制风险。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廖林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24年6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10人,平均年龄38岁,99%以

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

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

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

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

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资产、QDII资产、

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

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

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

管服务。截至2024年6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1417只。自2003年以来,

本行连续二十一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

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102项最佳托

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

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情况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风险管理的实操过程中根据国际公认的内部控制COSO准则

从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与评价五个方面构建起了托管业务内

部风险控制体系,并纳入统一的风险管理体系。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始终秉持规范运作的原则,将建立系统、高效的

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视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

情况的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自始至终将风险管理置于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

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与发展的生命线。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

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相关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均有义务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

责。从2005年至今,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十七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

措施最权威的ISAE3402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

三方对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

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

平。

(一)内部控制目标

1.资产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合法合规;

2.促进实现资产托管业务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

3.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和资产安全;

4.提高资产托管经营效率和效果;

5.业务记录、会计信息和其他经营管理相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二)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资产托管

业务各项业务流程和管理活动,覆盖所有机构、部门和从业人员。

2.重要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在全面控制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重点

业务环节和高风险领域。

3.制衡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在机构设置、权责分配及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

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适应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当与经营规模、业务范围和风险特点相适应,

并进行动态调整,以合理成本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5.审慎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坚持风险为本、审慎经营的理念,设立机构或

开展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均应坚持内控优先。

6.成本效益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合理成本实现

有效控制。

(三)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纳入全行统一的内部控制体系。

1.总行资产托管部根据内部控制基本规定建立健全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体系,作为全

行托管业务的牵头管理部门,根据行内内部控制基本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建立与托

管业务条线相适应的内部控制运行机制,确定各项业务活动的风险控制点,制定标准统一的

业务制度;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合理保证托管业务流程的经营效率和效果,组织开展资产

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措施的执行、监督和检查,督促各机构落实控制措施。

2.总行内控合规部负责指导托管业务的内控管理工作,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定期或不定

期在全行开展相关业务监督检查,将托管业务检查项目整合到全行业务监督检查工作中,将

全行托管业务纳入内控评价体系。

3.总行内部审计局负责对资产托管业务的审计与评价工作。

4.一级(直属)分行资产托管业务部门作为内部控制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本机构

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及自查工作,及时整改、纠正、处理存在的问题。

(四)内部控制措施

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

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建立了一整套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包括《资产托管业

务管理规定》、《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全面风险管理办法》、

《资产托管业务营运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合同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

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系统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资

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等,在环境、制度、流程、岗位职责、人员、授权、创新、

合同、印章、服务质量、收费、反洗钱、防止利益冲突、业务连续性、考核、信息系统等全

方面执行内部控制措施。

(五)风险控制

资产托管业务切实履行风险管理第一道防线的主体职责,按照“主动防、智能控、全面

管”的管理思路,主动将资产托管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全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以“管住人、

管住钱、管好防线、管好底线”为管理重点,搭建适应资产托管业务特点的风险管理架构,

通过推进托管业务体制机制与完善集约化营运改革、建立资产托管风险管理委员会机制、完

善资产托管业务制度体系、加强资产托管业务队伍建设、科技赋能、建立健全应急灾备体系、

建立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台账、加强人员管理等措施,有效控制操作风险、合规风险、声誉风

险、信息科技风险和次生风险。

(六)业务连续性保障

中国工商银行制订了完善的资产托管业务连续性工作计划和应急预案,具备行之有效的

灾备恢复方案、充足的移动办公设备、同城异城相结合的备份办公场所、必要的工作人员、

科学清晰的AB岗位设置及定期演练机制。在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可根据突发事件的对托

管业务连续性营运影响程度的评估,适时选择或依次启动“原场所现场+居家”、“部分同

城异地+居家”、“部分异城异地+居家”、“异地全部切换”四种方案,由“总部+总行级

营运中心+托管分部+境外营运机构”形成全球、全天候营运网络,向客户提供连续性服务,

确保托管产品日常交易的及时清算和交割。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

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

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8号中粮广场C座3层301

电话:010-65187055

传真:010-65187032

联系人:韩明亮

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长途话费)

2、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联系人: 杨菲

传真: 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 95588

网址: http://www.icbc.com.cn/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 谷澍

客户服务电话: 95599

网址: http://www.abchina.com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葛海蛟

联系人: 高越

电话: 010-66594973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网址: http://www.boc.cn/

(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联系人: 张静

传真: 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 95533

网址: http://www.ccb.com/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 任德奇

联系人: 高天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 95559

网址: http://www.bankcomm.com/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缪建民

联系人: 季平伟

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 0755-83195049

客户服务电话: 95555

网址: http://www.cmbchina.com/

(7)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文化大厦

法定代表人: 朱鹤新

联系人: 王晓琳

电话: 010-89937325

客户服务电话: 95558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8)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北京东路689号东银大厦25楼

法定代表人: 郑杨

联系人: 吴斌

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 021-63602431

客户服务电话: 95528

网址: http://www.spdb.com.cn

(9)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 王江

联系人: 朱红

电话: 010-63636153

传真: 010-63636157

客户服务电话: 95595

网址: http://www.cebbank.com

(10)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 高迎欣

联系人: 王继伟

电话: 010-58560666

传真: 010-57092611

客户服务电话: 95568

网址: http://www.cmbc.com.cn/

(1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 张金良

传真: 010-68858117

客户服务电话: 95580

网址: http://www.psbc.com

(12)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 张东宁

联系人: 周黎

传真: 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 95526

网址: http://www.bankofbeijing.com.cn/

(13)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 李民吉

联系人: 郑鹏

电话: 010-85238667

传真: 010-85238680

客户服务电话: 95577

网址: http://www.hxb.com.cn/

(14)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办公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法定代表人: 王凯

联系人: 刘伟

电话: 020-38321497/020-38322566

传真: 020-3832167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308003

网址: http://www.cgbchina.com.cn/

(15)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联系人: 施艺帆

电话: 021-50979384

传真: 021-50979507

客户服务电话: 95511-3

网址: http://bank.pingan.com

(16)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办公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电话: 0574-89068340

传真: 0574-87050024

客户服务电话: 95574

网址: http://www.nbcb.com.cn

(17)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15-20楼、22-27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15-20楼、22-27楼

法定代表人: 冀光恒

联系人: 施传荣

电话: 021-38576666

传真: 021-50105124

客户服务电话: 021-962999;4006962999

网址: http://www.srcb.com/

(18)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2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2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金山

联系人: 鲁娟

电话: 010-89198762

传真: 010-89198678

客户服务电话: 96198

网址: http://www.bjrcb.com

(19)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8号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8号

法定代表人: 郭少泉

联系人: 徐伟静

电话: 0532-68629925

传真: 0532-68629939

客户服务电话: 96588(青岛) 400-669-6588(全国)

网址: http://www.qdccb.com

(20)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合肥市安庆路79号

办公地址: 合肥市安庆路79号

法定代表人: 王晓昕

联系人: 叶卓伟

电话: 0551-2667635

传真: 0551-2667857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6588(安徽省外)、96588(安徽省内)

网址: http://www.hsbank.com.cn

(21)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288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 张达洋

联系人: 毛真海

电话: 0571-87659546

传真: 0571-87659188

客户服务电话: 95527

网址: http://www.czbank.com

(22)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

法定代表人: 卢国锋

联系人: 朱杰霞

电话: 0769-27239605

传真: 0769-22117730

客户服务电话: 956033

网址: http://www.dongguanbank.cn

(23)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陈震山

联系人: 严峻

电话: 0571-85108195

传真: 0571-85106576

客户服务电话: 95398

网址: http://www.hzbank.com.cn

(24)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50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 林复

联系人: 刘晔

电话: 025-86775335

传真: 025-86775376

客户服务电话: 95302

网址: http://www.njcb.com.cn

(25)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会展路1316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会展路1316号

法定代表人: 陈宏强

联系人: 蔡鹏

电话: 0577-88997296

客户服务电话: (0577)96699

网址: http://www.wzbank.cn

(26)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汉区建设大道933号武汉商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933号武汉商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陈新民

联系人: 张晓欢

电话: 027-82656924

传真: 027-82656099

客户服务电话: 96558(武汉);40060-96558(全国)

网址: http://www.hkbchina.com

(27)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洪武北路55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中华路26号

法定代表人: 夏平

联系人: 田春慧

电话: 025-58587018

传真: 025-58587038

客户服务电话: 95319

网址: http://www.jsbchina.cn

(28)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 李伏安

联系人: 王宏

电话: 022-58316666

传真: 022-58316569

客户服务电话: 95541

网址: http://www.cbhb.com.cn

(29)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66号

办公地址: 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66号

法定代表人: 王自忠

联系人: 孙瑜

电话: 0512-58236370

传真: 0512-58236370

客户服务电话: 0512-96065

网址: http://www.zrcbank.com

(30)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旺社区海秀路2028号农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旺社区海秀路2028号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光安

联系人: 马登魁

电话: 0755-25189619

传真: 0755-25188785

客户服务电话: 961200,4001961200

网址: http://www.4001961200.com

(31)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25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25号

法定代表人: 叶文君

联系人: 王淑华

电话: 0535-6699660

传真: 0535-669988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311-777

网址: http://www.yantaibank.net/

(32)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淄博市张店区中心路105号

办公地址: 淄博市张店区中心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 杲传勇

联系人: 肖 斌

电话: 0533-2178888

传真: 0533-2180303

客户服务电话: 0533-96588

网址: http://www.qsbank.cc

(33)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

办公地址: 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天安国际大厦43楼

法定代表人: 陈占维

联系人: 朱珠

电话: 0411-8231113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40099

网址: http://www.bankofdl.com

(34)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160号

办公地址: 哈尔滨市道里区上江街888号

法定代表人: 郭志文

联系人: 李至北

电话: 0451-87792450

传真: 0451-87792682

客户服务电话: 95537

网址: http://www.hrbb.com.cn

(35)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53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53号

法定代表人: 甘为民

联系人: 孔文超

电话: 023- 63792212

传真: 023- 63792412

客户服务电话: 96899(重庆)、400-70-96899(其他地区)

网址: http://www.cqcbank.com

(36)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办公地址: 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法定代表人: 金子军

联系人: 董晓岚

电话: 0571-87117617

传真: 0571-8711761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96527、(0571)96527

网址: http://www.czcb.com.cn

(37)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耀球

联系人: 杨亢

电话: 0769-22866270

传真: 0769-22866282

客户服务电话: 961122

网址: http://www.drcbank.com/

(38)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21号

办公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21号

法定代表人: 梅爱斌

联系人: 李博

电话: 0311-88627587

传真: 0311-8862702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2-9999

网址: http://www.hebbank.com

(39)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嘉兴市昌盛南路1001号

办公地址: 嘉兴市昌盛南路1001号

法定代表人: 林斌

联系人: 顾晓光

电话: 0573-82099660

传真: 0573-82099660

客户服务电话: 0573-96528

网址: http://www.jxccb.com/

(40)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58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58号

法定代表人: 宋建明

联系人: 马勋

电话: 0512-52909125

传真: 0512-52909122

客户服务电话: 400-996-2000

网址: http://www.csrcbank.com

(41)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居委会拥翠路2号

办公地址: 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居委会拥翠路2号

法定代表人: 姚真勇

联系人: 胡健强

电话: 0757-22386489

传真: 0757-22388235

客户服务电话: 0757-2223388

网址: www.sdebank.com

(42)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1777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1777号

法定代表人: 徐晓军

联系人: 葛晓亮

电话: 0512-63969209

传真: 0512-63969209

客户服务电话: 956111

网址: www.szrcb.com

(43)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高新路60号

办公地址: 西安市高新路60号

法定代表人: 郭军

联系人: 白智

电话: 029-88992881

传真: 029-8899288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696779

网址: www.xacbank.com

(44)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金华市光南路668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金华市光南路668号

法定代表人: 徐雅清

联系人: 徐晓峰

电话: 0579-83207775

传真: 0579-82178321

客户服务电话: 400-711-6668

网址: http://www.jhccb.com.cn

(45)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常州市武进区延政中路9号

办公地址: 常州市武进区延政中路9号

法定代表人: 陆向阳

联系人: 李仙

电话: 0519-80585939

传真: 0519-89995170

客户服务电话: 0519-96005

网址: http://www.jnbank.com.cn

(46)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53号楷林商务中心B座

办公地址: 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53号楷林商务中心B座

法定代表人: 赵小中

联系人: 龙秀芳

电话: 0731-89736223

传真: 0731-89736223

客户服务电话: 0731-96511

网址: www.bankofchangsha.com

(47)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江阴市澄江中路1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江阴市澄江中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孙伟

联系人: 曹龙华

电话: 18121517600

传真: 0510-86811617

客户服务电话: 0510-96078

网址: http://www.jybank.com.cn/

(48)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2号

办公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2号

法定代表人: 王天宇

联系人: 焦明飞

电话: 0371-67009698

传真: 0371-67009097

客户服务电话: 95097

网址: http://www.zzbank.cn

(49)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经开区东南湖大路1817号

办公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经开区东南湖大路1817号

法定代表人: 唐国兴

联系人: 孙琦

电话: 0431-84999543

传真: 0431-8499954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6666

网址: http://www.jlbank.com.cn

(50)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法定代表人: 崔庆军

联系人: 吴骏

电话: 0512-69868373

传真: 0512-69868370

客户服务电话: 96067

网址: www.suzhoubank.com

(51)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上城区建国中路99号

办公地址: 杭州市上城区建国中路99号

法定代表人: 张晨

联系人: 张强

电话: 0571-87923324

传真: 0571-87923314

客户服务电话: 96596

网址: www.urcb.com

(52)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威海市宝泉路9号

办公地址: 济南市经十路11666号奥体金融中心D栋

法定代表人: 谭先国

联系人: 杨童童

电话: 0531-68978175

传真: 0531-68978176

客户服务电话: 省内96636、境内4000096636

网址: http://www.whccb.com/

(53)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涪江路1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南充市滨江中路一段97号26栋泰和尚渡南充市商业银行

法定代表人: 黄光伟

联系人: 李俊辉

电话: 0817-7118079

传真: 0817-7118322

客户服务电话: 400-16-96869

网址: www.tf.cn

(54)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58号

办公地址: 福州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58号福建海峡银行

法定代表人: 俞敏

联系人: 吴白玫、张翠娟、黄钰雯

电话: 0591-87332762

传真: 0591-8733092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3-9999

网址: www.fjhxbank.com

(55)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绍兴柯桥笛扬路1363号

办公地址: 浙江绍兴柯桥笛扬路1363号

法定代表人: 俞俊海

联系人: 孟建潮

电话: 0575-84788101

传真: 0575-8478813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6596

网址: http://www.borf.cn

(56)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5层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尹伶

电话: 010-66045529

传真: 010-66045500

客户服务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 http://www.txsec.com

(57)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A座6层

法定代表人: 马勇

联系人: 张燕

电话: 010-58325388

传真: 010-583253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166-1188

网址: http://8.jrj.com.cn/

(58)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 王莉

联系人: 张紫薇

电话: 0755-82721122-8625

传真: 0755-82029055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0022

网址: http://Licaike.hexun.com

(59)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厦门第一广场1501-1504

办公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厦门第一广场1501-1504

法定代表人: 陈洪生

联系人: 徐明静

电话: 0592-3122716

传真: 0592-8060771

客户服务电话: 400-918-0808

网址: www.xds.com.cn

(60)江苏天鼎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秦淮区太平南路389号1002室

办公地址: 南京市鼓楼区平安里74号

法定代表人: 金婷婷

联系人: 黄丹昀

电话: 025-66001159

传真: 025-66001172

客户服务电话: 025-962155

网址: www.tdtz888.com

(61)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楼01、02、03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799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3号楼5层01、02、03室

法定代表人: 吕柳霞

联系人: 陈璐

电话: 021-50810687

传真: 021-58300279

客户服务电话: 021-50810673

网址: http://wacaijijin.com/

(62)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10-134号富中国际广场1

栋20层1、2号

办公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10-134号富中国际广场1栋20层1、2号

法定代表人: 王荻

联系人: 方凯鑫

电话: 0851-88405606

传真: 0851-88405599

客户服务电话: 0851-88235678

网址: www.urainf.com

(63)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33号腾讯滨海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 刘明军

联系人: 谭广锋

传真: 0755-86013399

客户服务电话: 95017(拨通后转1再转8)

网址: https://www.txfund.com/

(64)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东座)6楼A31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32楼

法定代表人: 贲惠琴

联系人: 钟伟

电话: 020-50206003

传真: 020-50206001

客户服务电话: 020-50206003

网址: www.msftec.com

(65)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 葛新

联系人: 孙博超

电话: 010-59403028

传真: 010-59403027

客户服务电话: 95055-4

网址: www.duxiaomanfund.com

(66)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

基金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 王德英

联系人: 崔丹

电话: 0755-83169999

传真: 0755-83195220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0-5568

网址: www.boserawealth.com

(67)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6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闵行区申滨南路1226号诺亚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 吴卫国

联系人: 黄欣文

电话: 021-38602377

传真: 021-38509777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5399

网址: http://www.noah-fund.com

(68)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https://www.zlfund.cn/

(69)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9楼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http://www.1234567.com.cn

(70)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 021-20613610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http://www.howbuy.com

(71)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

法定代表人: 王珺

联系人: 韩爱彬

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 0571-26697013

客户服务电话: 95188-8

网址: http://www.fund123.cn

(72)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 敖玲

电话: 021-58788678-8201

传真: 021—5878769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2899

网址: http://www.erichfund.com

(73)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 吴杰

电话: 0571-88911818

传真: 0571-86800423

客户服务电话: 952555

网址: www.5ifund.com

(74)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1号西楼6层604、60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1号西楼6层604、607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联系人: 宋晋荣

电话: 010-5960139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8-8000

网址: http://www.myfund.com

(75)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10号楼12楼

法定代表人: 李兴春

联系人: 徐鹏

电话: 021-50583533

传真: 021-50583633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1-7755

网址: http://a.leadfund.com.cn/

(76)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46层4609-10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写字楼11层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 余永键

电话: 010-85097570

传真: 010-65215433

客户服务电话: 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77)乾道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村南1号楼7层7117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1302室

法定代表人: 王兴吉

联系人: 高雪超

电话: 010-62062880

传真: 010-82057741

客户服务电话: 400-003-0358

网址: www.qiandaojr.com

(78)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法定代表人: 梁蓉

联系人: 魏素清

电话: 010-66154828

传真: 010-63583991

客户服务电话: 010-66154828

网址: www.5irich.com

(79)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法定代表人: 于海锋

联系人: 邓鹏

电话: 028-66980977

传真: 028-82000996-805

客户服务电话: 028-84252474

网址: www.puyiwm.com

(80)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9号楼15层180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C座18层1809

法定代表人: 戎兵

联系人: 程刚

电话: 010-52855713

传真: 010-85894285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9-9200

网址: http://www.yixinfund.com

(81)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 钱燕飞

联系人: 喻明明

电话: 025-66996699-884131

传真: 025-66996699-884131

客户服务电话: 95177

网址: www.snjijin.com

(82)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6层161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6层1611

法定代表人: 张莲

联系人: 李艳

电话: 010-59497361

客户服务电话: 400-012-5899

网址: www.prolinkfund.com

(83)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1号楼12层1208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建威大厦1208室

法定代表人: 王昌庆

联系人: 罗细安

电话: 010-67000988

传真: 010-67000988-60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001-8811

网址: http://www.zcvc.com.cn

(84)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028号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1806-1808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028号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1806-1808

法定代表人: 曾革

联系人: 鄢萌莎

电话: 0755-33376922

传真: 0755-33065516

客户服务电话: 400-990-8600

网址: www.tenyuanfund.com

(85)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799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3号楼9楼

法定代表人: 马刚

联系人: 杨徐霆

电话: 021-60818249

传真: 021-60818280

客户服务电话: 400-101-9301

网址: https://www.tonghuafund.com

(86)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鑫理财)

注册地址: 青海省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108号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万松街道青年路278号中海中心32F-34F

法定代表人: 邓晖

联系人: 丛瑞丰

电话: 15069421014

传真: -

客户服务电话: 95305

网址: www.huayuanstock.com

(87)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法定代表人: 王伟刚

联系人: 丁向坤

电话: 010-56282140

传真: 010-62680827

客户服务电话: 400-055-5728

网址: www.hcjijin.com

(88)一路财富(深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3046号香江金融大厦2111

办公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3046号香江金融大厦2111

法定代表人: 吴雪秀

联系人: 董宣

电话: 010-88312877

传真: 010-88312099

客户服务电话: 400-001-1566

网址: http://www.yilucaifu.com

(89)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 赵荣春

联系人: 魏争

电话: 010-57418829

传真: 010-5756967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3-6885

网址: www.qianjing.com

(90)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号401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4楼

法定代表人: 孙亚超

联系人: 刘晖

电话: 021-60206991

传真: 021-8013341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8-1016

网址: www.fundhaiyin.com

(91)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6层605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浦项中心B座19层

法定代表人: 齐剑辉

联系人: 王英俊

电话: 400-623-6060

传真: 010-82055860

客户服务电话: 400-623-6060

网址: www.niuniufund.com

(92)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D座二层202-124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B座19层

法定代表人: 杨志涌

联系人: 郭宝亮

电话: 010-59287061

传真: 010-59287825

客户服务电话: 400-111-0889

网址: www.gomefund.com

(93)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法定代表人: 张俊

联系人: 张蜓

电话: 021-20219988-35374

传真: 021-20219923

客户服务电话: 021-20292031

网址: wg.com.cn

(94)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3号楼为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 赵芯蕊

联系人: 赵芯蕊

电话: 010-62675768

传真: 010-62676582

客户服务电话: 010-62675369

网址: www.xincai.com

(95)北京加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号5号楼1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号北礼士路甲129号

法定代表人: 徐福星

联系人: 陈莹莹

电话: 010-68998820-8306

传真: 010-88381550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0030

网址: www.bzfunds.com

(96)北京辉腾汇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F座16层D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F座16层D室

法定代表人: 许宁

联系人: 彭雪琳

电话: 010-8561073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9-1218

网址: http://www.htfund.com

(97)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10层1005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10层1005

法定代表人: 杨健

联系人: 陈梦颖

电话: 010-65309516

传真: 010-6533069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3-7010

网址: www.jianfortune.com

(98)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联系人: 姜吉灵

电话: 021-5132 7185

传真: 021-6888 228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0203

网址: www.520fund.com.cn

(99)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 燕斌

联系人: 兰敏

电话: 021-52822063

传真: 021-52975270

客户服务电话: 400-166-6788

网址: www.66zichan.com

(100)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19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层

法定代表人: 冯修敏

联系人: 黄敏儿

电话: 021-33323999

传真: 021-3332383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2819

网址: www.hotjijin.com

(101)北京坤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大街特钢公司十一区(首特创业基地A座)八层816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院北京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30层

法定代表人: 杜福胜

联系人: 时明莉

电话: 18310614941

传真: 010-85264522

客户服务电话: 4006498989

网址: http://www.kunyuanfund.com

(102)江西正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紫阳大道绿地新都会38栋商业楼2107室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紫阳大道绿地新都会38栋商业楼2107室

法定代表人: 陆雯

联系人: 胡聪

电话: 13879129841

客户服务电话: 0791-86692502

网址: www.jxzrzg.com.cn

(103)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 王翔

联系人: 蓝杰

电话: 021-65370077

传真: 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5369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104)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 陈继武

联系人: 李晓明

电话: 021-63333319

传真: 021-63332523

客户服务电话: 400-643-3389

网址: www.vstonewealth.com

(105)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龙兰路277号1号楼1203、1204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龙兰路277号1号楼1203、1204室

法定代表人: 黄欣

联系人: 何源

电话: 021-33768132

传真: 021-33768132-802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67523

网址: www.zhongzhengfund.com

(106)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号1号楼1603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2号盈科中心B座裙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 董浩

联系人: 于婷婷

电话: 010-56409010

传真: 010-56580660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8-0707

网址: www.hongdianfund.com

(107)深圳新华信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3号华嵘大厦710室

法定代表人: 戴媛

联系人: 郭佶欣

电话: 15135080478

客户服务电话: 400-000-5767

网址: www.xintongfund.com

(108)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88号中洲大厦3203A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88号中洲大厦3203A单元

法定代表人: 祝中村

联系人: 曾瑶敏

电话: 0755-83999907

传真: 0755-83999926

客户服务电话: 0755-83999907

网址: www.fujifund.cn

(109)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 郭坚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110)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 肖雯

联系人: 吴煜浩

电话: 020-89629099

传真: 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111)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楼503

办公地址: 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楼503

法定代表人: 温丽燕

联系人: 董亚芳

电话: 0371-85518396

传真: 0371-85518397

客户服务电话: 400-0555-671

网址: www.hgccpb.com

(112)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3-04室

法定代表人: TEO WEE HOWE

联系人: 叶健、左琴

电话: 0755-89460507

传真: 0755-21674453

客户服务电话: 400-684-0500

网址: www.ifastps.com.cn

(113)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A座4层、5层 (邮寄填写4层)

法定代表人: 吴志坚

联系人: 焦金岩

电话: 010-63156530

传真: 010-6315653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0-9998

网址: www.jnlc.com

(114)北京懒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31号院盛景国际广场3号楼111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安联大厦715

法定代表人: 许现良

联系人: 张苗苗

电话: 15110085067

传真: 010-877232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150-0882

网址: www.lanmao.com

(115)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2号4层401-15

办公地址: 北京市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总部A座4层A428室

法定代表人: 江卉

联系人: 徐伯宇

电话: 400-098-8511

传真: 010-891880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088-8816

网址: http://jr.jd.com/

(116)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2层202室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 卜勇

联系人: 卜勇

电话: 0411-39027800

传真: 0411-39027888

客户服务电话: 400-089-9100

网址: http://www.yibaijin.com/

(117)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3单元11层1108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3单元11层1108

法定代表人: 赖任军

联系人: 刘昕霞

电话: 0755-29330513

传真: 0755-2692053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2-4888

网址: www.jfzinv.com

(118)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 李楠

联系人: 戚晓强

电话: 15810005516

传真: 010-85659484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1-8518

网址: danjuanapp.com

(119)深圳前海财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科技生态园三区11栋A座3608室

法定代表人: 杨艳平

联系人: 叶见云

电话: 0755-86575665

传真: 0755-26640652

客户服务电话: 4001286800

网址: www.caiho.cn

(120)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号502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栋嘉昱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 许欣

联系人: 刘弘义

电话: 15608193006

传真: +86 21 35073616

客户服务电话: 021-68609700

网址: https://www.zocaifu.com/

(121)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2-2413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泓晟国际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 戴晓云

联系人: 王茜蕊

电话: 010-59013895

传真: 021-38909798

客户服务电话: 021-38909613

网址: http://www.wanjiawealth.com/

(122)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法定代表人: 毛淮平

联系人: 张静怡

电话: 010-8806632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7-5666

网址: https://www.amcfortune.com/

(123)洪泰财富(青岛)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195号9号楼701室

办公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88号浦发银行大厦706

法定代表人: 任淑桢

联系人: 任淑桢

电话: 0532-66728591

传真: 0532-6672859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0-6863

网址: www.hongtaiwealth.com

(124)中国国际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1层、2层、9层、11层、12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3号新恒基国际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 王兵

联系人: 赵森

电话: 010-59539864

客户服务电话: 95162、400-8888-160

网址: http://www.cifco.net

(125)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07号上站大楼平街11-B,名义

层11-A,8-B4,9-B、C

办公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07号皇冠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 彭文德

联系人: 刘芸

电话: 023-89769637

传真: 023-8676962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77-780

网址: www.cfc108.com

(126)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14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联系人: 梁美娜

电话: 021-80365243

传真: 021-60819988

客户服务电话: 400-990-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

(127)徽商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芜湖路258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芜湖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 吴国华

联系人: 杨彩格

电话: 0551-62865999

传真: 0551-6286589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7-8707

网址: www.hsqh.net

(128)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25、27、29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505号东方纯一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 陈太康

联系人: 戴文楠

电话: 021-68756991

传真: 021-68756991

客户服务电话: 95531

网址: www.qh168.com.cn

(129)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99号3幢

办公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99号3幢

法定代表人: 周剑秋

联系人: 张苏怡

电话: 025-52278981

传真: 025-5227898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8-1288

网址: www.ftol.com.cn

(130)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 朱健

联系人: 钟伟镇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666

客户服务电话: 95521/4008888666

网址: https://www.gtja.com

(131)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陈海静

电话: 010-65608231

传真: 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8/95587

网址: http://www.csc108.com/

(132)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25号国信金融大厦37楼

法定代表人: 张纳沙

联系人: 于智勇

电话: 0755-81981259

传真: 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 95536

网址: http://www.guosen.com.cn/

(13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1号招商证券大厦23楼

法定代表人: 霍达

联系人: 业清扬

电话: 0755-83081954

传真: 0755-8373434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11;95565

网址: http://www.cmschina.com/

(13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林传辉

联系人: 黄岚

电话: 020-87555888

传真: 020-87555305

客户服务电话: 95575、020-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 http://www.gf.com.cn/

(13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 杜杰

电话: 010-60833889

传真: 010-8486556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5548/95548

网址: http://www.cs.ecitic.com/

(136)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晟

联系人: 辛国政

电话: 010-8092812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888或95551

网址: http:// www.chinastock.com.cn/

(137)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周杰

联系人: 李笑鸣

电话: 021-23219275

传真: 021-63602722

客户服务电话: 95553

网址: http://www.htsec.com/

(138)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法定代表人: 杨玉成

联系人: 陈宇

电话: 021-33388999

传真: 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 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139)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民生路1199弄五道口广场1号楼21层

法定代表人: 杨华辉

联系人: 乔琳雪

电话: 021-38565547

传真: 021-3856578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23/95562

网址: http://www.xyzq.com.cn/

(140)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88号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88号

法定代表人: 金才玖

联系人: 奚博宇

电话: 027-65799999

传真: 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 95579;4008-888-999

网址: http://www.95579.com/

(141)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段文务

联系人: 刘志斌

电话: 0755-82558266

客户服务电话: 95517

网址: http://www.essence.com.cn/

(142)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32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32号

法定代表人: 吴坚

联系人: 宋涧乔

电话: 023-67747414

传真: 023-6378621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96096

网址: http://www.swsc.com.cn

(143)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法定代表人: 林俊波

联系人: 孙越

电话: 021-38784580-8920

客户服务电话: 95351

网址: http://www.xcsc.com

(144)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18、19楼全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3号高德置地广场E座12层

法定代表人: 王达

联系人: 丁思

电话: 020-83988334

客户服务电话: 95322

网址: http://www.wlzq.cn

(145)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 凤良志

联系人: 李蔡

电话: 0551-2272101

传真: 0551-2272100

客户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热线4008888777,安徽省内热线96888

网址: http://www.gyzq.com.cn

(146)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 安志勇

联系人: 王星

电话: 022-23861692

传真: 022-28451892

客户服务电话: 956066

网址: http://www.ewww.com.cn

(147)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伟

电话: 0755-22660831

客户服务电话: 95597

网址: http://www.htsc.com.cn/

(148)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联系人: 郭熠

电话: 0351-8686659

传真: 0351-868661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1618

网址: http://www.i618.com.cn/

(149)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法定代表人: 肖海峰

联系人: 赵如意

电话: 0532-85725062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网址: sd.citics.com

(150)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12、15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法定代表人: 魏庆华

联系人: 郑旷怡

电话: 010-66559039

传真: 010-66555133

客户服务电话: 95309

网址: http://www.dxzq.net

(151)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翠园路181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星阳街5号

法定代表人: 范力

联系人: 陆晓

电话: 0512-62938521

传真: 0512-6558802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601555

网址: https://www.dwzq.com.cn

(152)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 祝瑞敏

联系人: 王薇安

电话: 010-83252170

传真: 010-63081344

客户服务电话: 95321

网址: http://www.cindasc.com

(153)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1层-29层

法定代表人: 金文忠

联系人: 朱琼玉

电话: 021-63325888

传真: 021-63326729

客户服务电话: 95503

网址: http://www.dfzq.com.cn

(154)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长沙芙蓉中路2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办公地址: 湖南长沙芙蓉中路2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法定代表人: 施华

联系人: 胡创

电话: 010-56437060

传真: 0731-85832214

客户服务电话: 95571

网址: http://www.foundersc.com

(155)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 丁益

联系人: 沈晓

电话: 0755-83464734

传真: 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6888

网址: http://www.cgws.com

(156)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 刘秋明

联系人: 李芳芳

电话: 021-22169089

传真: 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788;95525

网址: http://www.ebscn.com/

(157)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 陈可可

联系人: 郭杏燕

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984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网址: http://www.gzs.com.cn

(158)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办公地址: 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联系人: 安岩岩

电话: 0431-85096517

传真: 0431-85096795

客户服务电话: 95360

网址: http://www.nesc.cn

(159)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8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8号

法定代表人: 李剑锋

联系人: 潘月

电话: 025-52310569

传真: 025-5231058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85888

网址: http://www.njzq.com.cn

(160)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久事商务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联系人: 魏熠珲

电话: 021-53686278

传真: 021-5368683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18918

网址: https://www.shzq.com/

(161)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7号楼12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7号楼12层

法定代表人: 张威

联系人: 田芳芳

电话: 010-83561146

客户服务电话: 95399

网址: http://www.cctgsc.com.cn

(162)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111号山西世贸中心A座F12、F13

法定代表人: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电话: 0351-4130322

传真: 0351-7219891

客户服务电话: 4007121212

网址: www.dtsbc.com.cn

(163)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国联金融大厦702室

法定代表人: 姚志勇

联系人: 祁昊

电话: 0510-82831662

传真: 0510-82830162

客户服务电话: 95570

网址: http://www.glsc.com.cn

(164)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四季青街道五星路201号浙商证券5楼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联系人: 沈高亮

电话: 0571-87902239

传真: 0571-87901913

客户服务电话: 95345

网址: http://www.stocke.com.cn/

(165)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法定代表人: 何之江

联系人: 王阳

电话: 021-38632136

传真: 0755-82400862

客户服务电话: 0755-22628888/95511-8

网址: http:www.stock.pingan.com

(166)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南二环959号财智中心B1座

法定代表人: 章宏韬

联系人: 孙懿

电话: 0551-65161821

传真: 0551-65161672

客户服务电话: 95318

网址: http://www.hazq.com/

(167)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3楼

法定代表人: 张雅锋

联系人: 武斌

电话: 0755-83707413

传真: 0755-8370020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0(全国),96100(广西)

网址: http://www.ghzq.com.cn

(168)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楼

办公地址: 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楼

法定代表人: 蔡一兵

联系人: 郭磊

电话: 0731-84403319

传真: 0731-84403439

客户服务电话: 0731-84403360

网址: http://www.cfzq.com/

(169)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法定代表人: 陈照星

联系人: 叶玉琪

电话: 0769-22119351

传真: 0769-22115712

客户服务电话: 95328

网址: http://www.dgzq.com.cn

(170)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办公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法定代表人: 鲁智礼

联系人: 李盼盼

电话: 0371-69099882

传真: 0371--65585665

客户服务电话: 95377

网址: http://www.ccnew.com/

(171)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钱俊文

联系人: 王一彦

电话: 021-20333333

传真: 021-50498825

客户服务电话: 95531; 4008888588

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172)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40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 宁敏

联系人: 王炜哲

电话: 021-20328531

传真: 021-50372474

客户服务电话: 4006208888;021-61195566

网址: http://www.bocichina.com

(173)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

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 祝艳辉

联系人: 熊丽

电话: 0471-4972675

客户服务电话: 956088

网址: http://www.cnht.com.cn/

(174)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1589号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1115号北京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周军

联系人: 占文驰

电话: 0791-86283372

传真: 0791-6289395

客户服务电话: 956080

网址: https://www.gszq.com/

(175)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联系人: 赵静静

电话: 010-58124967

传真: 028-86150040

客户服务电话: 95584

网址: http://www.hx168.com.cn

(176)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 王献军

联系人: 梁丽

电话: 0991-2307105

传真: 010-88085195

客户服务电话: 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177)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证券大厦2309

法定代表人: 王洪

联系人: 张峰源

电话: 021-20315719

客户服务电话: 95538

网址: www.zts.com.cn

(178)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对冲基金中心406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北塔23-25楼

法定代表人: 李强

联系人: 徐玲娟

电话: 0755-83199599-9135

传真: 0755-8319954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323000

网址: http://www.csco.com.cn/

(179)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 单晶

电话: 0755-23838750

传真: 0755-25838701

客户服务电话: 95358

网址: http://www.firstcapital.com.cn/

(180)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栋41层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栋41层

法定代表人: 丛中

联系人: 王丹妮

电话: 0791-6768763

传真: 0791-678941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66-567

网址: http://www.avicsec.com/

(181)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5、6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5、6楼

法定代表人: 林立

电话: 0755-82707855

传真: 0755-23613751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83888

网址: http://www.chinalin.com/

(182)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6楼

法定代表人: 武晓春

联系人: 刘熠

电话: 021-68761616

传真: 021-6876798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28

网址: http://www.tebon.com.cn

(183)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至10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 王虹

电话: 021-20655183

传真: 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 95547

网址: http://www.hfzq.com.cn

(184)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财富大厦19楼

法定代表人: 祁建邦

联系人: 周鑫

电话: 0931-4890208

传真: 0931-4890628

客户服务电话: 95368/400689888

网址: http:// www.hlzq.com/

(185)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 国贸大厦2座28层

办公地址: 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 国贸大厦2座28层

法定代表人: 沈如军

联系人: 任敏

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 010-65051156

客户服务电话: 010-65051166

网址: http://www.cicc.com.cn/

(186)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解放路111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198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1201室

法定代表人: 陆建强

联系人: 蔡还

电话: 0571-87789160

传真: 0571-85071387

客户服务电话: 95336(上海地区962336)

网址: http://www.ctsec.com

(187)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滨海大道3165号五矿金融大厦2401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滨海大道与后海滨路交汇处滨海大道3165号五矿金融大厦(18-25层)

法定代表人: 黄海洲

联系人: 赵晓棋

电话: 0755-23375447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40028

网址: http://www.wkzq.com.cn

(188)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栋20C-1房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福州路666号6楼

法定代表人: 俞洋

联系人: 刘熠

电话: 021-54967656

传真: 021-64333051

客户服务电话: 95323,021-32109999,029-68918888

网址: http://www.cfsc.com.cn

(189)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L4601-4608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21层及第04层

法定代表人: 高涛

联系人: 万玉琳

电话: 0755-82026907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8008/95532

网址: http://www.china-invs.cn/

(190)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21、22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21、22层

法定代表人: 李永湖

联系人: 罗艺琳

电话: 0755-82943755

传真: 0755-82960582

客户服务电话: 95329

网址: http://www.zszq.com

(191)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戴彦

联系人: 付佳

电话: 021-23586603

传真: 021-23586860

客户服务电话: 95357

网址: http://www.18.cn

(192)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1号四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129号金隅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 张智河

联系人: 胡俊珂

电话: 010-83991428

传真: 010 88086637

客户服务电话: 0471-6919911

网址: http://www.grzq.com/

(193)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60号开发区控股中心19、21、22、23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60号开发区控股中心19、21、22、23层

法定代表人: 严亦斌

联系人: 彭莲

电话: 0755-83331195

客户服务电话: 95564

网址: http://www.ykzq.com

(194)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 王金娇

电话: 0451-87765732

传真: 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2288

网址: http://www.jhzq.com.cn

(195)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西大街11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D座5层

法定代表人: 魏先锋

联系人: 张晓黎

电话: 010-57672186

传真: -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43218

网址: http://www.tyzq.com.cn

(196)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联系人: 贾鹏

电话: 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 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00109/95310

网址: http://www.gjzq.com.cn

(197)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7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7楼

法定代表人: 刘加海

联系人: 刘闻川

电话: 021-68777222

传真: 021-6877782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9898;021-38929908

网址: http://www.cnhbstock.com

(198)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深田路46号深田国际大厦20楼

办公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深田路46号深田国际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 李鹏

联系人: 布前

电话: 010-68080680

传真: 0592-2079228

客户服务电话: 0592-5163588

网址: http://www.xmzq.cn

(199)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600号1幢32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32楼

法定代表人: 祝健

联系人: 姚盛盛

电话: 021-32229888

传真: 021- 68728703

客户服务电话: 4001-962-502

网址: http://www.ajzq.com

(200)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 吴骏

联系人: 吴尔晖

电话: 0755-83007159

传真: 0755-83007034

客户服务电话: 4000-188-688

网址: http://www.ydsc.com.cn

(201)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35号庄家金融大厦23至26层

办公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35号庄家金融大厦23至26层

法定代表人: 翟建强

联系人: 刘亚静

电话: 0311-66006393

传真: 0311-6600624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28888

网址: http://www.S10000.com

(202)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24号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29号大连期货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 于宏民

联系人: 谢立军

电话: 0411-39673202

传真: 0411-3967321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69169

网址: http://www.daton.com.cn

(203)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号德胜尚城E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北投投资大厦A座18层

法定代表人: 毕劲松

联系人: 刘宇

电话: 010-81152418

传真: 010-81152982

客户服务电话: 95381

网址: www.sczq.com.cn

(204)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389号志远大厦18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九号华远企业号D座三单元

法定代表人: 李长伟

联系人: 陈征

电话: 0871-68885858

传真: 0871-688981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5-0999

网址: http://www.tpyzq.com/

(205)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圣廷苑酒店B座26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圣廷苑酒店B座26楼

法定代表人: 吕春卫

联系人: 张婉婷

电话: 010-86499765

传真: 0755-82075835

客户服务电话: 4006206868/010-56177851

网址: http://www.lczq.com/

(206)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399号运通星财富广场1号楼B座13、14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区向城路288号国华金融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 路昊

联系人: 张爽爽

电话: 021-68595976

传真: 021-68595766

客户服务电话: 4001115818

网址: www.huaruisales.com

(207)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法定代表人: 马永谙

联系人: 卢亚博

电话: 021-50701053

传真: 021-50701053

客户服务电话: 4000808208

网址: www.licaimofang.com

(208)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0号联合大厦701A室

法定代表人: 李科

联系人: 王超

电话: 010-59053660

传真: 010-85632773

客户服务电话: 95510

网址: http://fund.sinosig.com/

(209)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办公地址: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 白涛

联系人: 秦泽伟

电话: 010-63631539

传真: 010-66222276

客户服务电话: 95519

网址: www.e-chinalife.com

(210)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泉州市丰泽区泉泰路266号

办公地址: 泉州市丰泽区泉泰路266号

法定代表人: 林阳发

联系人: 骆剑峰

电话: 0595-22551071

传真: 0595-2250521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6312

网址: www.qzccbank.com

(211)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锦州市科技路68号

办公地址: 辽宁省锦州市科技路68号

法定代表人: 魏学坤

联系人: 吴舒钰

电话: 0416-4516095

传真: 0416-3220186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96178

网址: www.jinzhoubank.com

(212)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436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436号

法定代表人: 张建辉

联系人: 闫勇

电话: 0451-85706107

传真: 0451-8570610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458888

网址: www.lj-bank.com

(213)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乐清市城南街道伯乐西路99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乐清市城南街道伯乐西路99号

法定代表人: 高剑飞

联系人: 金晓娇

电话: 0577-61566028

传真: 0577-61566063

客户服务电话: 96596

(214)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6号1号楼

办公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6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锡峰

联系人: 严菲

电话: 0532-66957360

传真: 0532-66957229

客户服务电话: 0532-96668

网址: www.qrcb.com.cn

(215)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桂林市临桂区公园北路8号

办公地址: 桂林市临桂区公园北路8号

法定代表人: 吴东

联系人: 陈林锴

电话: 0773-3879905

传真: 0773-382018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6-96299

网址: www.guilinbank.com.cn

(216)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德州市三八东路1266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德州市三八东路1266号

法定代表人: 孙玉芝

联系人: 王方震

电话: 0534-2297326

传真: 0534-2297327

客户服务电话: 40084-96588

网址: www.dzbchina.com

(217)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23号中科金座大厦

办公地址: 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23号中科金座大厦

法定代表人: 徐诺金

联系人: 田力源

电话: 0371-61910219

传真: 0371-85519869

客户服务电话: 95186

网址: www.zybank.com.cn

(218)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211号

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211号

法定代表人: 许建平

联系人: 司艳春

电话: 0931-4600239

传真: 0931-4600239

客户服务电话: 0931-96799

网址: www.lzbank.com

(219)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8-10号国际银行大厦1-6层

办公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8-10号国际银行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 王晓健

联系人: 郭景波

电话: 0592-2078888

传真: 0592-2100752

客户服务电话: 956085

网址: www.xib.com.cn

3、R类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R类基金份额仅在香港地区销售,不在中国大陆进行销售。R类基金份额在香

港的销售应由获得香港证监会许可的中介机构进行,销售行为应遵守适用的香港法律法规规

定。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8号中粮广场C座3层301

法定代表人:江向阳

电话:010-65171166

传真:010-65187068

联系人:佀方方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吕红、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陈轶杰

经办注册会计师:叶尔甸陈轶杰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4]65号《关于同意博时精选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批复》核准(核准日期2004年4月30日),由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期从2004年5月18

日起到2004年6月18日止,共募集6,100,507,944.62份基金份额,募集户数为135,015

户。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04年6月22日正式生效。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基金类别

本基金根据基金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销售市场区域等不同,将基金份额分

为不同的类别。本基金在中国大陆市场销售的,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不收取销

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在中国大陆市场销售的,在投资者申购基

金时不收取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

额;本基金在中国香港市场销售的,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不收取销售服务费的

基金份额,称为R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

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非经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各类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均适用本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但基金管理人为销

售R类基金份额而编制的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或相关公告可对R类基金份额在香港地区销售

的规则另作规定。

二、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具体的

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和赎回的办理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开

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R类基金份额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证券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届

时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通过代销机构首次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1.00元,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元,各代销机构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自己的情况

调整首次最低申购金额和追加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具体以代销机构公布的为准;通过直销机

构首次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1.00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

为1.00元;

2、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余额为1份,若某笔赎

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份时,余额部分基金

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和账户最低

持有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前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本基金各类份额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

定并与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接受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

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

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

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

认结果为准。R类份额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请咨询当地销售机构。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

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

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七、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的申购和赎回费率

表2:基金的申购费率结构表

申购金额(M)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50万元 1.5% 0.00%

50万元≤M<500万元 1.2%

500万元≤M<1000万元 0.6%

M≥1000万元 收取固定费用1000元

表3: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表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Y<7天 1.50% 1.50%

7天≤Y<30天 0.50% 0.50%

30天≤Y<两年 0.50% 0.00%

三年>Y≥两年 0.25%

Y≥三年 0%

注:1年指365天

来源:博时基金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

2、R类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费率

R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R类份额的具体申购费收费方式详

情请关注本基金R类基金份额代销机构的公告。

R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0.125%,赎回费全部归入基金财产。

3、对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

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日在指定

媒介公告。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假定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0元,某投资者本次申购本基金40万元,对应

的本次申购费率为1.50%,该投资者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0/(1+1.50%)=394,088.67元

申购费用=400,000-394,088.67=5,911.33元

申购份额=394,088.67/1.0560=373,190.03份

即:投资者投资40万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0元,可

得到373,190.03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三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0=12,500元

赎回费用=12,500×0%=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12,5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三年,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

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50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R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

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

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7、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其他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

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九、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A类和C类基金份额成功后,在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

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A类和C类基金份额成功后,在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

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

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公告。

R类份额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请咨询当地销售机构。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互认额度不足或本基金在香港地区销售份额超过法规规定的比例导致投资人无

法申购R类份额的情形;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2、3、5、7、9项规定的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

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在出现上述第2款的情

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

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延期办理(被延期赎回的赎回申请,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

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份额中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部分,

基金管理人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

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在2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四、基金转换业务

本基金管理人暂不开通本基金R类基金份额与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其他基金的转换业务,

也不开通本基金其他份额与R类基金份额之间的转换业务。

1、转换费用

A类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和申购费补差两部分构成,其中:申购费补差具体

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的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

2、业务规则

(1)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基金。

(2)前端收费模式的开放式基金只能转换到前端收费模式的其它基金(申购费为零的

基金视同为前端收费模式),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可以转换到前端或后端收费模式的其它基

金,非QDII基金不能与QDII基金进行互换。

(3)基金转换的目标基金份额按新交易计算持有时间。基金转出视为赎回,转入视为

申购。基金转换后可赎回的时间为T+2日。

(4)基金分红时再投资的份额可在权益登记日的T+2日提交基金转换申请。

(5)投资者采用“份额转换”的原则提交申请。转出基金份额必须是可用份额,并遵

循“先进先出”的原则。

3、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基金转换视同为转出基金的赎回和转入基金的申购,因此有关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暂停

或拒绝申购、暂停赎回的有关规定适用于基金转换。

出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或其它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已载明

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基金转换业务。

4、重要提示

(1)转换业务适用基金详见公告。

(2)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可以销售包括博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在内的两只以

上(含两只),且基金登记机构为同一机构的博时旗下基金的销售机构。

(3)转换业务的收费计算公式及举例参见2010年3月16日刊登于本公司网站的《博

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4)本公司管理基金的转换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公司。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

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

交易过户申请按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

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本基金管理人暂不开通本基金R类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业务。

十七、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管理人暂不开通本基金R类基金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1、适用投资者范围

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A类基金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费率

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的申购费率与普通申购业务的费率相同。

3、扣款日期和扣款金额

投资者须遵循各销售机构有关扣款日期的规定,并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月扣款金额,但最

低每次不少于人民币1.00元(含1.00元)。

4、重要提示

(1)如有新增销售机构,本公司将及时公告。

(2)凡申请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投资者须首先开立本公司开放式基金

基金账户。

(3)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每月实际扣款日即为基金申购申请日,并以该日(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投资者可以从T+2日起通过本计划办理网点、致

电博时公司客服电话或登录博时公司网站查询其每次申购申请的确认情况。申购份额将在确

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者的基金账户。

(4)各机构办理业务情况见本公司发布的相关公告。

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已开通本基金的定期投资业务,详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

www.bosera.com参阅《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定期投资业务规则》,也可拨打博时一

线通:95105568(免长途费)了解或咨询相关情况。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及质押

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的

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

利再投资)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在不违反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条件下,登记机构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

他业务,公布并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八、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始终坚持并不断深化价值投资的基本理念,充分发挥专业研究与管理能力,自

下而上精选个股,适度主动配置资产,系统有效控制风险,与产业资本共成长,分享中国经

济与资本市场的高速成长,谋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长。

二、投资方向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经过严格品质过滤和价值精选的上市公司股票,这些公司具有产业前

景良好、经营管理优秀、财务基础稳固的特征。

三、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基准采用:75%×沪深300指数收益率+20%×中债综合财富(总值)指数收

益率+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沪深300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反映A股市场整体走势的指数,该指数从上

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选取300只交易活跃、代表性强的A股作为成份股,是目前中国证券

市场中市值覆盖率高、代表性强且公信力较好的股票指数,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的业绩

基准。中债综合财富(总值)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样本债券涵盖的

范围全面,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等)、不

同发行主体(政府、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短期等),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

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投资的业绩基准。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而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

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四、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

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收益品种。

五、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将第一层次的资产配置的战略问题分解成战术问题,即通过对个别

证券的精选和适度分散策略确定大类资产的配置。在投资决策中,本基金将通过对所精选的

各类证券的风险收益特征的比较确定基金资产在各类别资产间的分配比例,并随着各类证券

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及时调整股票资产与债权资产的比例。

1、股票组合的构建

1)选股标准

本基金致力于以产业资本经营企业的标准精选上市公司的权益类证券,上市公司中品质

和成长性合适,同时这种品质和成长性所决定的价值低于市场价格的股票,是本基金的买入

目标。

2)精选股票池成份股的确定

分以下二个层次进行:

第一层次,品质过滤:从质地和价格上追求基本的安全性。

品质评估是建立在投资资金(IC)、息税后经营性利润(NOPAT)、投资资金回报率(ROIC)

即投入单位资金所能获得的收益、每股息税后经营性利润(OEPS)等表征主营业务健康状况

的系列财务指标基础上的财务评估体系。其目的是筛选出在财务及管理品质上符合基本品质

要求的上市公司。在品质指标的基础上,运用安全边际指标(以市场指数的基本面指标来确

定组合价值的安全边际方法),来筛选出在价格上相对安全的公司。

运用品质评估模型(品质指标和安全边际),对所有上市公司进行品质过滤,初步筛选

出具有基本财务及管理品质和价值相对被低估的公司,构成本基金初选股票池。

第二层次,价值精选:在明确的价值评估基础上选择最被低估的投资标的。

a)在第一层次品质过滤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竞争能力、相对价值和市场趋势等因素,进

一步建立基于上市公司整体素质基础上的价值评估体系,作为第二层次的“价值精选”方法,

来确定本基金精选股票池成份股。

b)具体方法是,先依据公开信息评估初选股票池成份股票会计信息质量和财务基础稳固

程度;再通过行业研究和公司调研等进行定性评估,确定公司是否具有明确的成长驱动力和

竞争力;最后运用价值评估模型对公司价值进行精确定价。通过与实际交易价格的比较,确

定真正低于公司真实价值的股票。经过两个层次的精选,建立本基金精选股票池。

c)行业评价与行业配置调整

d)本基金采用品质过滤和价值评估精选出来的股票组合,完全是以自下而上方式构建而

成的。这样的组合可能在单一行业集中度较高,造成组合的非系统风险较高。因此,本基金

将运用博时行业投资价值评估系统对主要宏观经济数据、产业环境、产业政策和竞争格局加

以分析和预测,确定主要宏观及行业经济变量的变动对不同行业的潜在影响,得出各行业的

相对投资价值并据此对组合成份股的行业分布加以适当调整。

e)在限定行业权重偏离度的情况下,本基金使用Markowitz均值——方差模型,利用基

金管理人自主开发的模型对股票组合中的行业权重进行优化。基本原则是,通过对行业历史

收益率和预期收益的分析,在行业间进行配置,使投资组合在控制风险的情况下,达到收益

的最大化。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

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2、债券组合的构建

在债券投资方面,本基金可投资的债券品种包括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包括可转换债)

等。

本基金在债券投资中将采取增强被动型投资策略,在研判利率期限结构变化的基础上做

出最佳的资产配置及风险控制。在选择国债品种中,本产品将重点分析国债品种所蕴含的利

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并关注投资者结构,根据利率预测模型构造最佳期限结构的国债组合;

在选择金融债、企业债品种时,本基金将重点分析债券的市场风险以及发行人的资信品质。

资信品质主要考察发行机构及担保机构的财务结构安全性、历史违约/担保纪录等。可转债

的投资则结合债券和股票内在价值的判断,捕捉其套利机会。

本基金债券投资政策奉行增强型被动式的方法,本组合的极大部分资产在一段时间内将

避免频繁操作,主要采用持有的策略;鉴于固定收益市场品种选择较少,因此投资策略的主

动性主要来源于根据利率期限结构的变化所进行的品种选择,以及依据对个别债券资产价格

的定价分析,积极选择被低估的债券品种。

具体增强方法包括:战术资产配置和债券选择。

1)战术性资产配置

战术性资产配置主要解决在同一个资产类型中采取的主动式操作方法的问题。由于国债

投资理论上占到债券资产的大部分,该资产类型的战术性资产配置主要采用久期驱动的配置

方法,也就是根据利率期限结构变动的预期,设计久期配置策略。

具体的方法包括:利率变动趋势的预测;投资券种类型的综合定性分析;理论定价与市

场价格变动关系的分析等。

2)债券选择

债券选择是债券投资策略实施的最具体的环节,经过以上投资政策的分析,可投资对象

的特征更加具体,拟投资对象的类型、规模、时机等相关问题基本得到解决。因此,债券选

择的主要任务有两个,一是防范个别券种的风险,尤其是在债券发行人存在巨大的信用风险

时;二是捕捉显着的市场错误定价机会,有效获得超额收益。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投资组合为:股票(含存托凭证)资产75%,债券及现金

资产25%。在基金实际管理过程中,管理人将根据中国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适时动态调

整基金资产在股票(含存托凭证)、债券及现金间的配置比例。因此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

最大范围如下表所示。

表一:资产类别和配置比例

资产类别 资产配置低限

股票(含存托凭证) 35%

债券 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持有比例

现金 3%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投资于其他基金;

(2)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

(4)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5)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6)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7)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8)中国证监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9)基金管理人承诺的禁止从事的其他投资。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务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本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增值;

(3)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行使股东权利。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博时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

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4年6月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069,592,067.17 74.70

其中:股票 1,069,592,067.17 74.70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4,839,311.69 0.34

其中:债券 4,839,311.69 0.34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238,617,000.00 16.66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96,244,012.54 6.72

8 其他各项资产 22,616,173.95 1.58

9 合计 1,431,908,565.35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149,351,435.20 10.64

C 制造业 900,565,147.87 64.16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81,276.30 0.01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7,689.60 0.00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657,019.68 0.05

J 金融业 15,689,860.90 1.12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9,967.94 0.00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8,789.68 0.00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3,190,880.00 0.23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069,592,067.17 76.20

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300308 中际旭创 680,461 93,821,962.68 6.68

2 000596 古井贡酒 370,589 78,220,220.23 5.57

3 600519 贵州茅台 53,178 78,032,865.42 5.56

4 300705 九典制药 2,891,420 77,316,570.80 5.51

5 601899 紫金矿业 4,024,200 70,705,194.00 5.04

6 600938 中国海油 1,832,800 60,482,400.00 4.31

7 002273 水晶光电 3,253,600 55,246,128.00 3.94

8 689009 九号公司 1,363,848 50,203,244.88 3.58

9 300394 天孚通信 513,688 45,420,292.96 3.24

10 688617 惠泰医疗 97,238 44,350,251.80 3.16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4,839,311.69 0.34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4,839,311.69 0.34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23223 九典转02 24,460 4,343,118.27 0.31

2 113675 新23转债 4,280 496,193.42 0.04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基金投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

谴责、处罚的投资决策程序说明

基金管理人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出现本期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

的股票。

11.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04,028.2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2,277,399.43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34,746.29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2,616,173.95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23223 九典转02 4,343,118.27 0.31

2 113675 新23转债 496,193.42 0.04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九、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自基金合同生效当年开始,所有完整会计年度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

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博时精选混合A

期间 ①净值增长率 ②净值增长率标准差 ③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④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2004.06.22-2004.12.31 0.24% 0.76% -8.40% 1.02% 8.64% -0.26%

2005.01.01-2005.12.31 -1.27% 0.87% -7.52% 1.03% 6.25% -0.16%

2006.01.01-2006.12.31 113.92% 1.21% 90.66% 1.05% 23.26% 0.16%

2007.01.01-2007.12.31 149.93% 1.73% 116.28% 1.72% 33.65% 0.01%

2008.01.01-2008.12.31 -51.66% 2.01% -53.04% 2.28% 1.38% -0.27%

2009.01.01-2009.12.31 61.38% 1.77% 66.34% 1.53% -4.96% 0.24%

2010.01.01-2010.12.31 -7.42% 1.31% -5.08% 1.17% -2.34% 0.14%

2011.01.01-2011.12.31 -21.27% 1.16% -20.65% 0.99% -0.62% 0.17%

2012.01.01-2012.12.31 7.15% 1.29% 5.00% 0.98% 2.15% 0.31%

2013.01.01-2013.12.31 -4.94% 1.11% -3.50% 1.02% -1.44% 0.09%

2014.01.01-2014.12.31 31.64% 0.96% 33.44% 0.87% -1.80% 0.09%

2015.01.01-2015.12.31 37.54% 2.76% 10.42% 1.85% 27.12% 0.91%

2016.01.01-2016.12.31 -8.44% 1.54% -11.51% 1.10% 3.07% 0.44%

2017.01.01-2017.12.31 8.63% 0.67% 11.83% 0.48% -3.20% 0.19%

2018.01.01-2018.12.31 -19.73% 1.24% -20.36% 1.01% 0.63% 0.23%

2019.01.01-2019.12.31 35.50% 1.17% 25.64% 0.93% 9.86% 0.24%

2020.01.01-2020.12.31 22.20% 1.49% 21.35% 1.07% 0.85% 0.42%

2021.01.01-2021.12.31 -5.79% 1.18% -2.64% 0.88% -3.15% 0.30%

2022.01.01-2022.12.31 -22.26% 1.32% -15.83% 0.96% -6.43% 0.36%

2023.01.01-2023.12.31 -17.49% 0.89% -7.63% 0.63% -9.86% 0.26%

2024.01.01-2024.06.30 -3.22% 1.00% 1.52% 0.67% -4.74% 0.33%

2004.06.22-2024.06.30 329.11% 1.41% 153.59% 1.20% 175.52% 0.21%

博时精选混合C

期间 ①净值增长率 ②净值增长率标准差 ③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④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 ①-③ ②-④

2022.09.23-2022.12.31 -7.55% 1.02% 0.10% 0.95% -7.65% 0.07%

2023.01.01-2023.12.31 -17.82% 0.89% -7.63% 0.63% -10.19% 0.26%

2024.01.01-2024.06.30 -3.41% 1.00% 1.52% 0.67% -4.93% 0.33%

2022.09.23-2024.06.30 -26.61% 0.94% -6.14% 0.70% -20.47% 0.24%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开设的证券账户、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

前述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应当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服务代理人、注册登记

人自有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

益,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

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

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不

含权债券,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

交易的含权债券,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

估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非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

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

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确认及处理方式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

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

扩大。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估值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

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人、或代理销售机

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

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

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

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

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

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

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

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

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

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

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

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条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

理;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战争、火灾、地震、洪水等不

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仍

未能发现错误,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5、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中的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

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R类份额的分红方式仅为现金分红;其余份额类别的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单位基金资产

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各类基金份额分别选

择不同的分红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一次,成立不满3个月,收益不分配;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一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本基

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

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收益分配报告书,予以公告。

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证券交易费用;

5、基金信息披露费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法定信息披露费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运作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两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两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R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

费率为0.4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

费用。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40%的年费率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资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4、其他费用

本章第(一)条中所述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

出金额,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赎回费率表

申购金额区间 申购费率

小于50万元 1.5%

大于等于50万元小于500万元 1.2%

大于等于500万元小于1000万元 0.6%

大于等于1000万元 收取固定费用1000元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赎回费率

小于7天 1.5%

大于等于7天小于两年 0.5%

大于等于两年小于三年 0.25%

大于等于三年 0%

R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0.125%,赎回费全部归入基金财产。

(1)上表费率自本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开始执行。

(2)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申购费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和销售。

(3)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于A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对持续持有

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将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0日但少于3个月

的投资人收取,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个月但少于

6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6个月的投

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对于C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

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调低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调低申购赎回费率不须召开份

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

登公告。

3、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用由申购费补差和转出基金赎回费两部分构成,其中:申购费补差具体收取

情况,视每次转换时的两只基金的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扣除转出基金赎回费应归资产部分后的余额归登记机构所有。

4、费率调整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调低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调低申购赎回费率不须召开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五、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

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3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4、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6、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7、基金的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委托基金托管人或者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基金会计,但担任基金会计责任人的会计师事务所不能

同时从事本基金的审计业务。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6、任何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八)清算报告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

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六、基金的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

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国债和股票,其收益

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

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

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

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

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

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

和赎回。由于开放式基金在国内发展历史不长,应对基金赎回的经验不足,加之中国股票市

场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

基金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在客户集中度控制、巨额赎回监测及应对在投资者申购赎回方面均明确了管理机

制,在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客户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以及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

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的前提下可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审慎确认申购赎回申请并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

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全面应对流动性风险。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型交易

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等),

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

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

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

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

回申请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

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等流动性

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

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

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

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存在大类资产配置风险,有可能因为受到经济周

期、市场环境或管理人能力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偏离最优化水平,

给基金投资组合的绩效带来风险。同时,本基金在股票投资方面投资于具有政府壁垒优势、

技术壁垒优势、市场与品牌壁垒优势的企业股票,可能存在随社会技术进步,原有壁垒不再

成立,影响企业内在价值,从而在个股投资决策中给基金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因而存在个

股选择风险。

(2)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能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ABS)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其向投资者支付

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债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

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

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

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

险等。

(3)投资于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

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

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

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

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

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

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

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五、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

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

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存续期内,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

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宣布基金终止;

2、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3、基金经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4、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5、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其

他适当的基金管理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

他适当的基金托管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自基金终止日,与基金有关的所有交易应立即停止。在基金清算小组组成并接管基金资

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

安全的职责。

二、基金清算小组

自基金终止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选定的具有从事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以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上述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应在基

金终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本方参加清算小组的具体人员名单函告其他各方。基金清算

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资产后,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基金清算小组的工作内容

1、基金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2、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3、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资产进行估价;

5、对基金资产进行变现;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以自身名义参加与基金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基金清算结果公告;

9、进行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

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五、基金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资产未按本条1至3款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六、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清算公告于基金终止运作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公告由基

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按规定公告。

七、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国家规定期限予以保存。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以下内容摘自《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资

产;

(2)依照本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及其它约定、法定的收入;

(3)销售基金份额;

(4)作为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

(5)担任登记机构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6)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如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

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9)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

定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2)依照《基金法》和基金合同,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上市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1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3)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

基金资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与赎回业务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

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

独立;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

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8)接受基金托管人的依法监督;

(9)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10)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2)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照法律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

项;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

料的复印件;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21)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

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22)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有损基金及其它基金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24)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账、进行基金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及基

金报告

(2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依本《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及其它约定、法定的收入;

(3)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依法持有基金资产;

(3)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4)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

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以本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基金托管专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以本基金托管人

及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帐户,以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

投资于证券交易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

来;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本《基

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

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

件的规定;

(14)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

(15)在定期报告内出具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

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

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6)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15年以上;

(17)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8)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和赎回款项自基金

托管专户划出;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22)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时,应代表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但不承担连带责任、赔偿责任及其它法律责任;

(23)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

动;

(2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认购、申购、赎回并在规定的时间取得有效申请的基金份

额或款项;

(3)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5)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过错导致基金份

额持有人损失的求偿权;

(8)提请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履行按本契约规定应尽的义务;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10)同一类别的每份同类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

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10%以上(含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法律法

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合并;

(6)、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7)、《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变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2)、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3)、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或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5)、对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

3、召集方式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开会时间、地点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在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

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

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

(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

召开;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

合,不得阻碍、干扰。

4、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公告会

议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审议事项、议事程序、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其他注意事项。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5、召开方式

(1)会议方式

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②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③通讯方式开会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④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事宜必须

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①现场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当大于在代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15

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②通讯方式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它代表,同

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

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表决截止日前(含当日)未达到上述要求,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

(至少应在15个工作日后),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

变。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①议事内容仅限于基金合同第四部分“一、召开事由”中所指的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重大事项;

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

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只适用于现场方式开

会),临时提案最迟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5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最迟

在大会召开日前10日公告;

④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

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

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

行审议。

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变更,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1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

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1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①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

形成大会决议。

基金管理人召集大会时,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托管人召集大会时,由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召集大会时,由

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

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②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第2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7、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①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

方式通过;

②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方可作出。涉及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

合同的合同变更必须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

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

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无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①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2名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3

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②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③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

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没有怀疑,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

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

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9、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

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

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按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公告。

五、基金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基金合同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

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因重大违法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

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

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形。

2、基金合同的终止日

本基金终止后,须依法和本《基金合同》对基金进行清算。本《基金合同》于中国证监

会批准基金清算结果并予以公告之日终止。

六、争议的解决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

方承担。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基金合同的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也可

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印制件或复印件;如涉及争议事项需协商、仲裁或诉讼的,《基

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以下内容摘自《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层

法定代表人:江向阳

成立时间:1998年7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010)66106912

传真:(010)66106904

联系人:庄为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企业

注册资本:356,406,257,089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居民储蓄业务;信托贷款、投资业务;金融

租赁业务;外汇存款;外汇汇款;外汇投资;在境内、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贸

易、非贸易结算;外币票据贴现;外汇放款;买卖或代理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境内、

外外汇借款;外汇及外币票据兑换;外汇担保;保管箱业务;征信调查、咨询服务;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社保基金托管;企业年金托管;委托资产托管;信托资产托管;基本养老保险

个人账户基金托管;农村社会保障基金托管;投资连接保险产品的托管;收支账户的托管;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境内证券投资托管。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1、根据《基金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本协议和有关证券法

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

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

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

本协议或有关证券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

理人赔偿因其过失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2、根据《基金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资产、

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

查。

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

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减

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并采取必要

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或有关证券

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

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资产保管

1、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基金托管人依法持有基金资产,应安全保管所收到的基金的全部资产。基金资产应独立

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资产。

基金托管人必须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

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

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

通知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

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对于基金申(认)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

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基金的损失。

2、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金的验证

认购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银行开

设的“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专户”。基金设立募集期满,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

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

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

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基金资产接

收报告。

3、投资者申购资金和赎回资金的收付管理

基金申购、赎回的款项采用全额交收的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催收。

因投资者赎回而应划付的款项,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进行划付。

如果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款项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执行。

4、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

该基金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

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

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

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

人民银行的其他规定。

5、基金证券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清算。

6、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成立后,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基金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

户,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债券托管乙类账户,并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基金交易的债券的后台匹配、查询及资金的清算。

(2)、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订补充协议,

进行使用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

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7、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的代保管

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办理。托管人对由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责任。

8、和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

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

一份正本的原件。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并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盖章并以加密

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

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不

含权债券,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

交易的含权债券,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

估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非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

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

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

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

扩大。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人、或代理销售机

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

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

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

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

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

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

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

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

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

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

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

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

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

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5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期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两个月内公告;年度

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5日内立即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后3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

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基金托管人在对中期报告或年报复核完毕后,需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

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

金持有人名册、基金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持有

人名册由基金过户与注册登记人负责制定。基金过户与注册登记人对基金持有人名册负保管

义务。

九、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

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

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争议所涉部分以外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十、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1、协议的修改

本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

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2、协议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基金合同》终止;

(2)因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因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基金管理人承诺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

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交易确认单

基金合同生效后正常开放期,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在T+2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

构的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和打印交易确认单,或在T+1个工作日后通

过博时一线通电话、博时网站查询交易确认情况。基金管理人不向投资者寄送交易确认单。

2、电子对账单

每月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所有订阅电子邮件对账单的投资者发送电子邮件对账单。

投资者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bosera.com)自助订阅;或发送“订阅

电子对账单”邮件到客服邮箱service@bosera.com;也可直接拨打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

长途话费)订阅。

由于投资者提供的电子邮箱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或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

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者,敬请及时通过本

基金管理人网站,或拨打博时一线通客服电话查询、核对、变更您的预留联系方式。

二、网上理财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1、自助开户交易

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网上交易系统,与本公司达成电子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

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即可自助开户并进行网上交易,如基金认/申购、

定投、转换、赎回、赎回转申购及分红方式变更等。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

公司网站查询。

2、查询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交易记录等信息,同时可

以修改基金账户信息等基本资料。

3、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4、在线客服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首页“在线客服”功能进行在线咨询。也可以在“您问

我答”栏目中,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三、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订制短信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相应短信服务。

四、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电子邮件方式的业务咨询、投诉受理、基金份额净值等服务。

五、手机理财服务

投资者通过博时App版直销网上交易系统,可以使用基金理财所需的基金交易、理财查

询、账户管理、信息资讯等功能和服务。

六、信息订阅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服中心提交信息订制的申请,基金管理人将以电子

邮件、手机短信的形式定期为投资者发送所订制的信息。

七、电话理财服务

投资者拨打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长途话费)可享有投资理财交易的一站式综合服

务:

1、自助语音服务:基金管理人自助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的全天候服务,投资者可

以自助查询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净值等信息,也可以进行直销交易、密码修改、传真

索取等操作。

2、电话交易服务:本公司直销投资者可通过博时一线通电话交易平台在线办理基金的

赎回、变更分红方式、撤单等直销交易业务。

3、人工电话服务:投资者可以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资料修改、投诉受理、信息

订制等服务。

4、电话留言服务:非人工服务时间或线路繁忙时,投资者可进行电话留言。

八、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公司网址:www.bosera.com

电子信箱:service@bosera.com

博时一线通客服电话:95105568(免长途话费)

九、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一)、2024年8月30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中

期报告》;

(二)、2024年8月23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中民财富

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销售业务的公告》;

(三)、2024年8月22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在兴业银

行钱大掌柜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四)、2024年8月17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直销网上交易

平台基金转换等业务费率优惠的公告》;

(五)、2024年7月20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使用民生

银行基金代收付服务办理直销网上交易部分业务的公告》;

(六)、2024年7月19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2

季度报告》;

(七)、2024年6月26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精选

混合C)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博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精选混合A)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八)、2024年6月6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

关联方承销期内承销证券的公告》;

(九)、2024年5月25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

变更的公告》;

(十)、2024年5月15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北京中期

时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销售业务的公告》;

(十一)、2024年4月29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与通联支付

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开通北京银行借记卡直销网上交易和费率优惠的公告》、《博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与上海富友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合作开通上海银行借记卡直销网上交

易和费率优惠的公告》;

(十二)、2024年4月22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

第1季度报告》;

(十三)、2024年4月13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

员变更的公告》;

(十四)、2024年3月29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

年度报告》;

(十五)、2024年1月22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

第4季度报告》;

(十六)、2023年11月22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与上海富

友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合作开通平安银行借记卡直销网上交易和费率优惠的公告》、《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使用平安银行直联快捷支付服务办理直销网上交易部分业务的公

告》;

(十七)、2023年11月14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投资关联方承销期内承销证券的公告》;

(十八)、2023年11月11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

人员变更的公告》;

(十九)、2023年10月25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投资关联方承销期内承销证券的公告》、《博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3季度

报告》;

(二十)、2023年9月28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复

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博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二)《博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博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募集设立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