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时国证粮食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4-09-30 16:58:17

博时国证粮食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24年1月12日证监

许可【2024】70号文注册募集。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

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

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

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承担基金投资

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

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

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

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被动式投资的股票型指数基金,跟踪国证粮食产业指数,其风险收益

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本基金如果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需承担汇率风险以及境外市场的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

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或退市等潜在风险,具体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部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国证粮食产业指数,编制方案如下:

(1)代码与名称

指数名称:国证粮食产业指数

指数简称:国证粮食

英文名称:CNI Grain Industry Index

英文简称:CNI Grain

指数代码:399365

(2)选样空间

满足下列条件的A股和红筹企业发行的存托凭证:

1.非ST、*ST证券;

2.科创板证券、北交所证券上市时间超过1年;其他证券上市时间超过6个月;

3.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规、财务报告无重大问题;

4.公司最近一年经营无异常、无重大亏损;

5.考察期内证券价格无异常波动;

6.公司业务范畴属于粮食产业,包括农资产品(种子、化肥、农药、农业机械)、粮食

种植、农田水利、粮油加工及产品贸易等领域。

(3)选样方法

首先,计算入围选样空间证券在最近半年的日均成交金额和日均总市值;

其次,剔除选样空间内最近半年的日均成交金额排名位于后20%的证券;

然后,对选样空间剩余证券按照最近半年的日均总市值从高到低排序,选取前50名证

券作为指数样本。

(4)指数计算

指数采用派氏加权法,依据下列公式逐日连锁实时计算:

实时指数=上一交易日收市指数×Σ(样本实时成交价×样本权数×权重调整因子)/Σ

(样本上一交易日收市价×样本权数×权重调整因子)

在指数计算中,设置权重调整因子,基于样本公司的主营业务类型将样本分为两档,种

子和粮食种植领域对应样本的自由流通市值调整系数为1,权重上限为15%;其他领域对应

样本的自由流通市值调整系数为0.5,权重上限为5%。同时,前五大权重样本合计权重不超

过60%。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官方网站,网址:

http://www.cnindex.com.cn。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为更好地实现基金的

投资目标,本基金可能会少量投资于成分股以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在特

殊市场条件下,如证券市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以及其他未能预见的

特殊情形下,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价格造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

额净值波动幅度较大、无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若本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

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

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

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

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

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因此本基金可能会选

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但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ABS)。资产支持证券(ABS)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

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债券不同,

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

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

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

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

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者权益遭

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国债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

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本基金可参与股票期权交易,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若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可能面临

流动性风险、价格风险、操作风险等。

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将在充分考虑风险

和收益特征的基础上,审慎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投资者需承担相应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境内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

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

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

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

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

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

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

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两亿元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基金合同。本基金在基金

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基金存续期内,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

财产清算并终止,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相关的监管报告

和信息披露程序。因此本基金有面临自动清算的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

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

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投资者不得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请基

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以1.00元初始面值募集基金份额,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有可

能出现亏损或基金份额净值低于初始面值。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

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2024年8月3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

止日为2024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重要提示】.............................................................2

第一部分绪言...........................................................7

第二部分释义...........................................................8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14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4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7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38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9

第八部分基金的投资....................................................50

第九部分基金的业绩.....................................................61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62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63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9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71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4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75

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82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86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98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00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17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38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的事项..........................................141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43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144

第一部分绪言

《博时国证粮食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以及《博时国

证粮食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博时国证粮食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或“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

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

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

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博时国证粮食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博时国证粮食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博时国证粮食产业指数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博时国证粮食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博时国证粮食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博时国证粮食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并

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改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

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基金参与

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

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投资人

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证券持有期间

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

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2、基金份额分类:指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两类

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53、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

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4、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

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5、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的费用

56、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证券交易所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机构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

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

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9、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

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金融公司)出借证券,证券金融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

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60、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1、中国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6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3、《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4、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

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

的基金经理,下同)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

65、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

期限不少于3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经理等

人员

66、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

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7、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层

法定代表人:江向阳

成立时间:1998年7月13日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王济帆

联系电话:(0755)8316 9999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号文批

准设立。目前公司股东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49%;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持有股份25%;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股份6%;上海汇华实业有限公司,持有股

份12%;上海盛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持有股份6%;浙江省国贸集团资产经营有限公

司,持有股份2%。注册资本为2.5亿元人民币。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

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监察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

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江向阳先生,博士。中共党员,南开大学国际金融博士,清华大学金融媒体EMBA。

1986-1990年就读于北京师范大学信息与情报学系,获学士学位;1994-1997年就读于中国

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获法学硕士学位;2003-2006年,就读于南开大学国际经济研究所,获

国际金融博士学位。1997年8月至2014年12月就职于中国证监会,历任办公厅、党办副

主任兼新闻办(网信办)主任;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副巡视员;中国证监会深圳专员办处长、

副专员;中国证监会期货监管部副处长、处长。2015年1月至7月,任招商局金融集团副

总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2015年7月至2020年10月任博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自2020年1月9日至2020年4月15日代为履行博时基金董事长职务。

自2023年11月10日至2024年5月24日代为履行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自

2020年4月1日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自2020年4月15日起,任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德林先生,现任招商局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武汉大学金融学专业在职博士,

高级经济师。曾任建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总裁助理,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

德意志银行董事总经理、中国区金融机构主管,招商银行总行办公室主任、战略客户部总经

理兼机构客户部总经理,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行长,招商银行行长助理、副行长等职务。

张东先生,硕士,总经理。1989年至2024年先后在中国银行、招商银行从事零售金融、

财富业务和财务会计等工作。2024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总经理。自2024

年7月5日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罗立女士,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院,获经济学硕士学位,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

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高级从业资格,高级经济师。现任招商局集团财务部(产权部)副部长,

招商局国际财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中国外运长航集团财务部资金主管、中外运长航财务

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招商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结算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党委委员、招

商局集团财务部(产权部)总经理助理、招商局国际财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郭智君先生,高级经济师。1993年7月至2000年2月历任中国农业银行内蒙古分行会

计、信贷员、人事教育处科员、副主任科员。2000年2月至2008年5月历任中国长城资产

管理公司呼和浩特办事处副处长、处长。2008年5月至2013年1月历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

公司人力资源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13年1月至2022年2月历任中国长

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党委

书记。2022年2月至今历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经营六部总经理级干部、

总经理。

方瓯华先生,复旦大学硕士,中级经济师。2009年起,加入交通银行,历任交行上海

分行市南支行、大客户二部、授信部、宝山支行行长助理等职位,主要负责营运及个人金融

业务。2011年起,调入交通银行投资部,担任高级经理,负责交行对外战略投资及对下属

子公司股权管理工作。2015年,加入上海信利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工作至今,历

任高级投资经理、总经理、董事等职,同时兼任上海汇华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盛业股

权投资基金公司执行董事(法人代表)、上海永泰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等职,负责公司整

体运营。2018年,出任博时基金管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2021年卸任。自2022年8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邹月娴女士,香港大学博士,新加坡归国学者。现任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

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党委副书记,鹏城实验室兼职教授,中国计算机学会语音对话与听觉专委

会委员,中国自动化学会模式识别与机器智能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市人工智能学会常务副

理事长兼秘书长;荣获深圳市地方级高层次专业人才、深圳市三八红旗手等称号;曾获中国

电子工业部科技进步三等奖,深圳市科学技术奖技术开发一等奖;在国际顶级期刊和旗舰会

议发表高水平论文300多篇,入选全球前2%顶尖科学家榜单。

陆海天先生,法学博士。现任香港理工大学内地发展处总监、可持续技术基金会会计及

金融学教授。历任香港理工大学商学院副院长、会计及金融学院副院长、纽约大学斯特恩商

学院客座研究教授。香港理工大学终身教授。

张博辉先生,2008年8月参加工作,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金融学专业毕业,博士研究

生学历,博士学位。2008年至2018年在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工作,历任金融系讲师、

副教授、国际金融中心副主任、教授。2017年至今在香港中文大学(深圳)工作,历任深

圳高等金融研究院副院长、经管学院执行副院长,现任经管学院执行院长、校长讲座教授、

深圳数据经济研究院副院长、深圳高等金融研究院金融科技与社会金融研究中心主任。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胡艳君女士,经济师。本科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税系,取得学士学位;后取得中

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硕士学位。现任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产权部)副部长。历任招商

局集团财务部总监,曾就职国家财政部。

蒋伟先生,硕士。2011年3月至2017年5月就职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分别任办

公室外事处一级业务员、业务副主管、业务主管。2017年5月至2020年7月就职于香港长

城罗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行政总监/执行董事。2020年7月至2024年7月历任中国长城

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经营三部、资产经营六部副高级经理、一级业务主管。2024年7

月至今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经营六部高级经理。

李兴春先生,硕士,高级经济师,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2007.07--2023.07先后在天

津港欧亚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天津港东疆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天津港(集团)有限公

司、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担任科员、副科长、科长、项目投资经理、综合业务经理等岗位(期

间2021.07--2022.07任天津泰达投资控股公司投资部挂职干部);2023.07--今,任天津港

(集团)有限公司投发管理部副总经理兼任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

车宏原先生,工学硕士。1985年至1989年在四川大学计算机系学习,获得学士学位。

1989年至1992年在清华大学计算机系学习,获得硕士学位。1992年至1995年深圳市天元

金融电子有限公司任技术部负责人,1995年至2000年在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南方软件开发中

心担任副总工程师,2001年至2003年在太极华清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2003

年至2014年在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信息技术总监,2014年至2015年任中财国

信(深圳)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年11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信息技术部总经

理。2022年3月16日起任董事总经理兼信息技术部总经理。2023年8月15日起任董事总

经理兼信息技术部总经理、人工智能实验室主任。2024年4月2日起任首席数字官(总经

理助理级)兼人工智能实验室主任。

严斌先生,硕士。1997年7月起先后在华侨城集团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提质增效办主任。自2015年5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监事。

何京京先生,硕士研究生,2004年8月至2006年3月在北京城建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工作,任会计、审计。2006年3月20日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基金运作部基金清

算会计。2013年7月1日起任基金运作部高级清算会计。2014年10月20日起任基金运作

部TA资金清算组主管。2015年11月30日起任基金运作部副总经理兼TA资金清算组主管。

2018年9月14日起至今任登记清算部总经理。2024年3月7日起任审计部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江向阳先生,简历同上。

张东先生,简历同上。

吴慧峰先生,硕士,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1996年至2023年先后在中

国南山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诚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招商局金融集团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财务、公司管理等工作。2023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王德英先生,硕士,副总经理。1995年起先后在北京清华计算机公司任开发部经理、

清华紫光股份公司CAD与信息事业部任总工程师。2000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

任行政管理部副经理,电脑部副经理、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

主管IT、指数与量化投资、养老金、基金零售等工作,兼任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董

事长和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孙麒清女士,商法学硕士,督察长。曾供职于广东深港律师事务所。2002年加入博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法律部法律顾问、监察法律部总经理。现任公司督察长,兼任

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董事。

4、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祥先生,硕士。2006年起先后在中粮期货、工商银行总行工作。2015年加入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基金经理助理。现任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2016年11月2日—至今)、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11月2

日—至今)、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11月2日—至今)、博时上证自

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2016年11月2日—至今)、博时中证光伏

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8月16日—至今)、博时中证疫苗与生物技术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11月8日—至今)、博时中证农业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2022年12月13日—至今)、博时中证有色金属矿业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5

月16日—至今)、博时标普石油天然气勘探及生产精选行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QDII)(2023年9月5日—至今)、博时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3月19日—至今)、博时国证粮食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4月9日—至

今)、博时中证油气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4月19日—至今)的基金

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首席资产配置官黄健斌先生。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专职委员兼年金投资部总经理于善辉先生。

首席基金经理过钧先生。

首席投资官兼权益投研一体化总监、权益投资四部总经理、境外投资部总经理曾鹏先生。

权益投资三部总经理兼权益投资三部投资总监蔡滨先生。

行业研究部总经理魏立先生。

宏观策略部总经理兼行业研究部研究总监金晟哲先生。

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兼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投资总监赵云阳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监

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

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

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

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

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部,监察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

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

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风险

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

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批准公司风险管理系统文件,即

负责确保每一个部门都有合适的系统来识别、评定和监控该部门的风险,负责批准每一个部

门的风险级别。负责解决重大的突发的风险。

(3)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按季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独立的风险管理报

告和风险管理建议。

(4)监察法律部

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

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5)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

与绩效分析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

(6)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

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

控和降低风险。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

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

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

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

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评估风险的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

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

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能出现的各

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

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

控制风险。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167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1988年8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份制商业

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年2月5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

票代码:601166),注册资本207.74亿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

10.16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2108.31亿元,同比降低5.19%,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771.16亿元。开业三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

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二、托管业务部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基金证券业务处、信托保

险业务处、理财私募业务处、产品管理处、稽核监察处、投资监督管理处、运行管理处等处

室,共有员工100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26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证监基金字[2005]74号。截至2024年6月30日,兴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724只,

托管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合计25372.53亿元,基金份额合计24324.13亿份。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组织架构由总行内部控制委员会、总行风险管理部门、

总行审计部、总行资产托管部、总行运营管理部及分行托管运营机构共同组成。各级内部控

制组织依照本行相关制度对本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实施管理。

(三)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贯穿资产托管业务的全过程,覆盖各项业务和产品,以及从

事资产托管业务的各机构和从业人员;

2、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3、独立性原则:开展托管业务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对独立、相互制衡;

4、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为出发

点,“内控优先”,“制度优先”,审慎发展资产托管业务;

5、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

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6、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应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控目标,

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

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7、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

制。

(四)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

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

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

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

保证业务不中断。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

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

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

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8号中粮广场C座3层301

电话:010-65187055

传真:010-65187032

联系人:韩明亮

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长途话费)

2、代销机构

(1)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江宁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 吕家进

联系人: 曾鸣

电话: 021-52629999

客户服务电话: 95561

网址: www.cib.com.cn

(2)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法定代表人: 崔庆军

联系人: 吴骏

电话: 0512-69868373

传真: 0512-69868370

客户服务电话: 96067

网址: www.suzhoubank.com

(3)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40号院1号楼3层306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40号院1号楼3层306室

法定代表人: 齐凌峰

联系人: 陈臣

电话: 010-84489488-8702

传真: 010-82086110

客户服务电话: 400-158-5050

网址: www.9ifund.com

(4)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楼01、02、03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799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3号楼5层01、02、03室

法定代表人: 吕柳霞

联系人: 陈璐

电话: 021-50810687

传真: 021-58300279

客户服务电话: 021-50810673

网址: http://wacaijijin.com/

(5)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33号腾讯滨海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 刘明军

联系人: 谭广锋

传真: 0755-86013399

客户服务电话: 95017(拨通后转1再转8)

网址: https://www.txfund.com/

(6)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 葛新

联系人: 孙博超

电话: 010-59403028

传真: 010-59403027

客户服务电话: 95055-4

网址: www.duxiaomanfund.com

(7)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 王德英

联系人: 崔丹

电话: 0755-83169999

传真: 0755-83195220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0-5568

网址: www.boserawealth.com

(8)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6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闵行区申滨南路1226号诺亚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 吴卫国

联系人: 黄欣文

电话: 021-38602377

传真: 021-38509777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5399

网址: http://www.noah-fund.com

(9)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9楼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http://www.1234567.com.cn

(10)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

法定代表人: 王珺

联系人: 韩爱彬

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 0571-26697013

客户服务电话: 95188-8

网址: http://www.fund123.cn

(11)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 吴杰

电话: 0571-88911818

传真: 0571-86800423

客户服务电话: 952555

网址: www.5ifund.com

(12)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10号楼12楼

法定代表人: 李兴春

联系人: 徐鹏

电话: 021-50583533

传真: 021-50583633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1-7755

网址: http://a.leadfund.com.cn/

(13)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46层4609-10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写字楼11层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 余永键

电话: 010-85097570

传真: 010-65215433

客户服务电话: 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14)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法定代表人: 于海锋

联系人: 邓鹏

电话: 028-66980977

传真: 028-82000996-805

客户服务电话: 028-84252474

网址: www.puyiwm.com

(15)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9号楼15层180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C座18层1809

法定代表人: 戎兵

联系人: 程刚

电话: 010-52855713

传真: 010-85894285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9-9200

网址: http://www.yixinfund.com

(16)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 钱燕飞

联系人: 喻明明

电话: 025-66996699-884131

传真: 025-66996699-884131

客户服务电话: 95177

网址: www.snjijin.com

(17)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3号楼为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 赵芯蕊

联系人: 赵芯蕊

电话: 010-62675768

传真: 010-62676582

客户服务电话: 010-62675369

网址: www.xincai.com

(18)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联系人: 姜吉灵

电话: 021-5132 7185

传真: 021-6888 228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0203

网址: www.520fund.com.cn

(19)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 燕斌

联系人: 兰敏

电话: 021-52822063

传真: 021-52975270

客户服务电话: 400-166-6788

网址: www.66zichan.com

(20)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 郭坚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21)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 肖雯

联系人: 吴煜浩

电话: 020-89629099

传真: 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22)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3-04室

法定代表人: TEO WEE HOWE

联系人: 叶健、左琴

电话: 0755-89460507

传真: 0755-21674453

客户服务电话: 400-684-0500

网址: www.ifastps.com.cn

(23)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A座4层、5层 (邮寄填写4层)

法定代表人: 吴志坚

联系人: 焦金岩

电话: 010-63156530

传真: 010-6315653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0-9998

网址: www.jnlc.com

(24)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2号4层401-15

办公地址: 北京市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总部A座4层A428室

法定代表人: 江卉

联系人: 徐伯宇

电话: 400-098-8511

传真: 010-891880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088-8816

网址: http://jr.jd.com/

(25)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3单元11层1108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3单元11层1108

法定代表人: 赖任军

联系人: 刘昕霞

电话: 0755-29330513

传真: 0755-2692053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2-4888

网址: www.jfzinv.com

(26)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 李楠

联系人: 戚晓强

电话: 15810005516

传真: 010-85659484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1-8518

网址: danjuanapp.com

(27)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法定代表人: 毛淮平

联系人: 张静怡

电话: 010-8806632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7-5666

网址: https://www.amcfortune.com/

(28)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14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联系人: 梁美娜

电话: 021-80365243

传真: 021-60819988

客户服务电话: 400-990-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

(29)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 杜杰

电话: 010-60833889

传真: 010-8486556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5548/95548

网址: http://www.cs.ecitic.com/

(30)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法定代表人: 肖海峰

联系人: 赵如意

电话: 0532-85725062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网址: sd.citics.com

(31)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 陈可可

联系人: 郭杏燕

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984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网址: http://www.gzs.com.cn

(32)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法定代表人: 何之江

联系人: 王阳

电话: 021-38632136

传真: 0755-82400862

客户服务电话: 0755-22628888/95511-8

网址: http:www.stock.pingan.com

(33)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戴彦

联系人: 付佳

电话: 021-23586603

传真: 021-23586860

客户服务电话: 95357

网址: http://www.18.cn

(34)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联系人: 贾鹏

电话: 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 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00109/95310

网址: http://www.gjzq.com.cn

(35)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399号运通星财富广场1号楼B座13、14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区向城路288号国华金融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 路昊

联系人: 张爽爽

电话: 021-68595976

传真: 021-68595766

客户服务电话: 4001115818

网址: www.huaruisales.com

(36)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法定代表人: 马永谙

联系人: 卢亚博

电话: 021-50701053

传真: 021-50701053

客户服务电话: 4000808208

网址: www.licaimofang.com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8号中粮广场C座3层301

法定代表人:江向阳

电话:010-65171166

传真:010-65187068

联系人:佀方方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298

联系人:廖海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本基金的法定验资机构和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的审计机构为安永华明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电话:(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蒋燕华、朱燕

联系人:朱燕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募集本基金,并经中国证监会2024年1月12日证监许可[2024]70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募集期自2024年3月18日至2024年4月3日期间,基金份额共募集

21,782,446.20份(含利息结转的份额),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6,026户。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24年4月9日正式生效。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本基金

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且不

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基金合同。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

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基金存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

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

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相关的监管

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

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

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24年4月29日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

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

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港股通交

易系统故障、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

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受理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请。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首次申购和单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1.00

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申购和单笔追

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A类基金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余额为1份,若某笔赎回导致

单个交易账户的A类基金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份时,该类别基金份额余额部分必

须一同赎回。

3、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本基金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若投资

者单个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将不受此限制,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须全部赎回。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单笔赎回申请限

制,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者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4、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但需要符合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

量限制,具体规定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

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

金财产。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A类份额申购费率 C类份额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00% 0.00%

100万元≤M<300万元 0.50%

M≥300万元 每笔300元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具体

如下表所示: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A类份额赎回费率 C类份额赎回费率

Y<7日 1.50% 1.50%

Y≥7日 0.00% 0.00%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在7日以内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特定投资人(如养老金客户等)开展费率优惠活动,具体见基

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

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现有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

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

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

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A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2)C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例1:假定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某投资人本次通过申购本基金A类基

金份额10万元,对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1.00%,该投资人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00%)=99,009.90元

申购费用=100,000-99,009.90=990.10元

申购份额=99,009.90/1.0160=97,450.69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元,可得到97,450.69份A类基金份额。

例2:假设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申购当日本基金C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1.06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600=94,339.62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1.0600元,则其可得到94,339.62份C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例3: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万份,持有时间为1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0=12,500.00元

赎回费用=12,50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0.00=12,5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万份,持有时间为1年,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

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500.00元。

3、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

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

资人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

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

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

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港股通的业务规则发生重大变化时。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第4项除外)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

时不能足额支付,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

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

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

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延期办理(被延期赎回的赎回申请,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

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份额中未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10%的部分,

基金管理人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

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2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

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

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3、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本基金已于2024年4月29日开放日常转换业务。

1.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和申购费补差两部分构成,其中:申购费补差具体收取

情况,视每次转换时的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持有人承

担。

2.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业务规则

①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基金。

②前端收费模式的开放式基金只能转换到前端收费模式的其它基金(申购费为零的基金

视同为前端收费模式),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可以转换到前端或后端收费模式的其它基金,

非QDII基金不能与QDII基金进行互转。

③基金转换的目标基金份额按新交易计算持有时间。基金转出视为赎回,转入视为申购。

基金转换后可赎回的时间为T+2日。

④基金分红时再投资的份额可在权益登记日的T+2日提交基金转换申请。

⑤基金转换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投资者采用“份额转换”的原则提交

申请。转出基金份额必须是可用份额,并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

2)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基金转换视同为转出基金的赎回和转入基金的申购,因此暂停基金转换适用有关转出基

金和转入基金关于暂停或拒绝申购、暂停赎回的有关规定。

出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或其它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已载明

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基金转换业务。

3)重要提示

①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可以销售包括本基金在内的两只以上(含两只),且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为同一机构的博时旗下基金的销售机构。

②转换业务的收费计算公式及举例参见2010年3月16日刊登于本公司网站的《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③本公司管理基金的转换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公司。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不利影响,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

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

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已于2024年4月29日开放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1)适用投资者范围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申购费率

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的申购费率与普通申购业务的费率相同,见上文。

(3)扣款日期和扣款金额

投资者须遵循各销售机构有关扣款日期的规定,定投金额A类基金份额每次不少于人民

币1.00元(含1.00元),定投金额C类基金份额每次不少于人民币1.00元(含1.00元)。

(4)重要提示

1)凡申请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投资者须首先开立本公司开放式基金基

金账户。

2)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每月实际扣款日即为基金申购申请日,并以该日(T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投资者可以从T+2日起通过本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办理

网点、致电本公司客服电话或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其每次申购申请的确认情况。申购份额将

在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者的基金账户。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

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履行相

关程序后可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

规则。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

规定或相关公告。

第八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力争

控制投资组合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预期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小于

0.35%,预期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4%。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

为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可能会少量投资于依法发行上市的非成份股(包

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

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

(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衍生工具(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债券回购、

货币市场工具(包括银行存款、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未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前提下,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参与融券业务。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还可以投资于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未来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

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股票

资产的1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

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三、投资策略

1、组合复制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进行投资,即按照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来构建指

数化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但因特殊情况(比如

流动性不足等)导致本基金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使用其他合理方

法进行适当的替代。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法律法规的限制;(2)标的指

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3)标的指数的成份股长期停牌;(4)其它合理原因导致本基

金管理人对标的指数的跟踪构成严重制约等。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力争控制投资组合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预期日均

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小于0.35%,预期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4%。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

等其他原因,导致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变大,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

日均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进一步扩大。

当指数编制方法变更、成份股发生变更、成份股权重由于自由流通量调整而发生变化、

成份股派发现金股息、配股及增发、股票长期停牌、市场流动性不足等情况发生时,基金管

理人将对投资组合进行优化,尽量降低跟踪误差。

为了实现更好的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基金管理人还将综合考虑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数量、

流动性、投资限制、交易费用及成本,以及税务及其他监管限制,决定是否采用抽样复制的

策略。对于复制方法的变更,本基金管理人需在方法变更前按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并阐明

变更复制方法的原因。

2、债券(除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组合将着重考虑基金的流动性管理及策略性投资的需要进行配置。债券

投资的目的是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有效利用基金资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3、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在特殊情况下,本基金将少量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以进行替代复制。对于同时有A

股、H股的指数成份公司,如果该公司A股长期停牌,组合无法买入该股票时,可以买入该

公司H股进行替代。

4、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战略资产配置和战术资产配置进行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组合管理,并根据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变化积极调整投资策略,严格遵守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在力争本金安全和基金资产流动性基础上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5、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在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特征并对各类市场大势做出判断的前提下,本基金着重对可转换债

券所对应的基础股票进行分析和研究,从行业选择和个券选择两方面进行全方位的评估,对

盈利能力或成长性较好的行业和上市公司的可转换债券进行重点关注,并结合基金管理人可

转债评级系统对可转换债券投资价值进行有效的评估,选择投资价值较高的个券进行投资。

可交换债券在换股期间用于交换的股票是发行人持有的其他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目标

公司”)的股票。可交换债券同样兼具股票和债券的特性。其中,债券特性与可转换债券相同,

指持有至到期获取的票面利息和票面价值。股票特性则指目标公司的成长能力、盈利能力及

目标公司股票价格的成长性等。本基金将通过对可交换债券的纯债价值和目标公司的股票价

值进行研究分析,综合开展投资决策。

6、衍生品投资策略

(1)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

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和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

则,参与国债期货的投资,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2)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本基金将结

合投资目标、比例限制、风险收益特征以及法律法规的相关限定和要求,确定参与股票期权

交易的投资时机和投资比例。

7、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充分考虑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基础上,审慎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本基金将基于对市场行情和组合风险收益的分析,确定投资时机、标的证券以及投资比例。

本基金将根据市场情况、投资者类型和结构、本基金的历史申赎情况、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

等因素,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和品类。若相关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法律法规发生

变化,本基金将从其最新规定,以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未来在法律法规允

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将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参与融券业务。

8、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

凭证的投资。

未来,随着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本基金可在不改变投资目标的前提下,相应调整和

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

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本基

金股票资产的1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参与融资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1)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还应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制: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15%;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

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2)本基金投资于股票期权,还应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制:

1)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

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3)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

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3)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需遵守下列投资限制:

1)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

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2)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50%;

3)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

4)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1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8)、(13)、(14)、(15)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

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

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

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按变更

后的规定执行或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国证粮食产业指数。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国证粮食产业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

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以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

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

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

投资运作。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

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被动式投资的股票型指数基金,跟踪国证粮食产业指数,其风险收益

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本基金如果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需承担汇率风险以及境外市场的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4年6月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20,003,416.00 93.07

其中:股票 20,003,416.00 93.07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233,823.25 5.74

8 其他各项资产 256,256.87 1.19

9 合计 21,493,496.12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2,277,055.00 10.84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6,763,729.00 79.78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504,618.00 2.40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458,014.00 2.18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0,003,416.00 95.20

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02385 大北农 288,600 1,111,110.00 5.29

2 000792 盐湖股份 63,600 1,109,820.00 5.28

3 002311 海大集团 22,200 1,044,510.00 4.97

4 600096 云天化 51,500 1,000,130.00 4.76

5 600873 梅花生物 91,000 911,820.00 4.34

6 000998 隆平高科 91,100 895,513.00 4.26

7 000408 藏格矿业 34,000 818,380.00 3.89

8 600598 北大荒 60,200 751,898.00 3.58

9 300999 金龙鱼 25,600 700,160.00 3.33

10 603345 安井食品 9,400 698,514.00 3.32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基金投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

谴责、处罚的投资决策程序说明

基金管理人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出现本期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

的股票。

11.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7,697.6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248,559.22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56,256.87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九部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自基金合同生效开始,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博时国证粮食产业指数发起式A

期间 ①净值增长率 ②净值增长率标准差 ③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④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2024.04.09-2024.06.30 -9.31% 0.97% -11.03% 1.15% 1.72% -0.18%

博时国证粮食产业指数发起式C

期间 ①净值增长率 ②净值增长率标准差 ③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④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2024.04.09-2024.06.30 -9.37% 0.97% -11.03% 1.15% 1.66% -0.18%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

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含存托凭证)、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债

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资产支持证券、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

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

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

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

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

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

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

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

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

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共同确定;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

对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格。

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可转换债券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固定收益品种(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流通受限的股票,指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

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4、银行间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对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净价确定公允价值;

(2)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确定公允价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

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3)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采用当前情况

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5、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估值。

(2)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的资产支持证券,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估值净价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

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9、本基金参与融资或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参照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确保估值的公允性。

10、汇率

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涉及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

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2、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

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

做法,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1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

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

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基金净值信息。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

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C类基金

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

分的规定。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公证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期权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实际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

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实际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

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3、C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实际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

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规定的指数

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该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得从基

金财产中列支。

如果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支付方式和费用承担方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

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

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

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

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本基金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各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具体税率适用中国税

务主管机关的规定。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按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

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和《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

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

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

息。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编制、披露与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其

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除此之外,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

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规定网站公告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公告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资产组合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于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

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0、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2、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3、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4、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5、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30个工作日、40个工作日及45个工

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

29、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清算报告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

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

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

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

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披露本基金参与港股通标的股票交易的相

关情况。若中国证监会对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十四)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

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五)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情况,

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

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等文件中就报告期

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做详细说明。

未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参与融券业务,并相

应履行信披义务。

(十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七)发起资金认购份额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年度报告、中期

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

员或基金经理等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十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媒介。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

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和特定资产范围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

额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将被拒绝。

2、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基金管理人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并根据主

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

赎回款项。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侧袋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

提交的申购申请。

(二)基金份额的登记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对侧袋账户份额实行独立管理,主袋账户沿用原基金代

码,侧袋账户使用独立的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份额的名称以“基金简称+侧袋标识S+侧袋账

户建立日期”格式设定,同时主袋账户份额的名称增加大写字母M标识作为后缀。基金所有

侧袋账户注销后,将取消主袋账户份额名称中的M标识。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将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

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侧袋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将注销侧袋账户。

(三)基金的投资及业绩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

基准。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在展示基金业绩时,将就前述情况进行充分的解释说明,避

免引起投资者误解。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四)基金的估值

侧袋机制启用当日,基金管理人以完成日终估值后的基金净资产为基数对主袋账户和侧

袋账户的资产进行分割,与特定资产可明确对应的资产类科目余额、除应交税费外的负债类

科目余额一并纳入侧袋账户。基金管理人应将特定资产作为一个整体,不能仅分割其公允价

值无法确定的部分。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侧袋账户单独设置账套,实行独立核算。如果本基

金同时存在多个侧袋账户,不同侧袋账户将分开进行核算。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于侧袋账户

资产托管费的收取另有规定的,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最新要求为准。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

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定资产变现

后方可列支。

(六)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

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份额不再适用基金合同的收益与分配条款。

(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2、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侧袋

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1)侧袋账户的基金代码、基金名称、侧袋账户成立日期等基本信息;

(2)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初始负债;

(3)特定资产的名称、代码、发行人等基本信息;

(4)报告期内的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与处置特定资产相关的费用情况及其他与特

定资产状况相关的信息;

(5)可根据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特定资产的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参考区间,该净

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

格的承诺;

(6)可能对投资者利益存在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况及相关风险提示。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值情况、

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

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侧袋机制实施期间,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

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将按规定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八)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

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

管理人都将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

(九)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具体如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时,就特定资产认定的相关事宜取得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意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五个工作日内,聘请于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的会

计师事务所针对侧袋机制启用日本基金持有的特定资产情况出具专项审计意见,内容应包含

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份额、净资产等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间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

核算和年报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计意见。

当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基金清算报告的相关要求,聘请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侧袋账户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

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律法规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

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调整或补充,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

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在利率上升时,基金持有的债券价格

下降,如基金组合久期较长,则将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4)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

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

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

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这将

对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产生影响。

(6)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

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7)债券回购风险。债券回购为提升整体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一定的

风险。债券回购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投资风险及波动性加大的风险,其中,信用风险

指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造成基金净值损失

的风险;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益而导致的风险以及由

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致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的风险;而波动性加大的风险是指在

进行回购操作时,在对基金组合收益进行放大的同时,也对基金组合的波动性(标准差)进

行了放大,即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加大。回购比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基金净

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8)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

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本基金所投资的上

市公司盈利下降,其股票价格可能会下跌,或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导致本基金投资收

益减少。

2、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失误或基金

管理人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决策风险: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

中,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操作风险: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失误等人为

因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流

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在客户集中度控制、巨额赎回监测及应对在投资者申购赎回方面均明确了管理机

制,在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客户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以及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

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的前提下可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审慎确认申购赎回申请并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

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全面应对流动性风险。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型交易

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和

货币市场工具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

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

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

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

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

金估值、摆动定价机制、实施侧袋机制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

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

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

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

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净值信息,

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

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

面临损失。

4、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二、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被动投资的风险

(1)标的指数的风险

即标的指数因为编制方法的缺陷有可能导致标的指数的表现与总体市场表现存在差异,

因标的指数编制方法的不成熟也可能导致指数调整较大,增加基金投资成本,并有可能因此

而增加跟踪误差,影响投资收益。

(2)标的指数下跌的风险

本基金绝大部分基金资产将用于跟踪标的指数,业绩表现将会随着标的指数的波动而波

动;同时本基金在多数情况下将维持较高的股票仓位,在股票市场下跌的过程中,可能面临

基金净值与标的指数同步下跌的风险。

(3)跟踪偏离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组合收益率可能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成份股派发现金

红利、流动性风险(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

承担较大的冲击成本)、本基金的运营费用(证券投资中的交易成本、基金管理费、托管费

等)、债券投资等原因导致基金的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发生较大偏离。

(4)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因标的指数的编制与发布等原因,导致原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

本基金的投资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可能变更标的指数,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随之

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可能发生变化,投资者还须承担投资组合调整所带来的风险与成

本。

(5)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种

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

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因此,投资人

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

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

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

影响投资收益。

(6)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可能面临如下风险:

1)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2)在极端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大面积停牌,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卖出成份股以

获取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款项,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者暂停赎回

的措施,投资者将面临无法按时获得赎回款项或者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

(7)成份股退市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

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综合考虑成份股的退市风险、其在指数中

的权重以及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制定成份股替代策略,并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8)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力争控制投资组合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预期日均跟踪偏离度的

绝对值小于0.35%,预期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4%,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

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2、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股指期货,股指期货的主要风险包括,杠杆风险、基差风险、合

约展期风险、模型风险和强制平仓风险等。

(1)杠杆风险

股指期货投资具有高杠杆特性,因此会放大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盈利或损失,加大本基金

收益的波动性。

(2)基差风险

基差是指股票指数现货价格与股指期货价格之间的差额。若本基金运作中出现基差波动

不确定性加大、基差向不利方向变动等情况,则可能对本基金投资产生影响。

(3)合约展期风险

本基金所投资的期货合约主要包括股指期货当月和近月合约。当基金所持有的合约临近

交割期限,即需要向较远月份的合约进行展期,展期过程中可能发生价差损失以及交易成本

损失,将对投资收益产生影响。

(4)模型风险

股指期货合约属于虚拟投资品种,投资过程中需要通过模型进行风险定价,当投资人员

使用了错误模型或者选择了不当的参数,会导致对风险或交易价格的估计错误而造成损失,

损害本基金的投资收益。

(5)强制平仓的风险

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

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3、国债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一部分资产将可能投资于国债期货,国债期货市场的风险类型较为复杂,涉及

面广,具有放大性与可预防性等特征。其风险主要有由利率波动原因造成的市场价格风险、

由宏观因素和政策因素变化而引起的系统风险、由市场和资金流动性原因引起的流动性风险、

由交易制度不完善而引发的制度性风险以及由技术系统故障及操作失误造成的技术系统风

险等。

4、股票期权投资风险

(1)流动性风险:由于股票期权合约众多,交易较为分散,股票期权市场的流动性一

般较期货市场要低,尤其是深度实值和虚值的股票期权,成交量稀少,持有这些股票期权的

投资者容易遇到无法成交、平仓出局的局面。

(2)价格风险:股票期权买方的价格风险即为他所付出的权利金,风险具有确定性。

股票期权卖方的价格风险不定,不过其所收取的权利金可以提供相应保护,当发生亏损时,

可以抵消部分损失。

(3)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是指由于管理不善或者制度执行出现问题等原因所导致的风

险。股票期权作为一种衍生品,虽然可以用来管理风险,但若使用不当,也会产生巨额损失。

5、资产支持证券(ABS)的投资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ABS)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

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债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

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

用为支持的证券,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

与对应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6、港股通机制下,港股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少量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除与其他投资于内地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

风险外,本基金还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者结构、投资标的构成、市场制度以

及交易规则等差异所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市场联动的风险

与内地A股市场相比,港股市场上外汇资金流动更为自由,海外资金的流动对港股价格

的影响巨大,港股价格与海外资金流动表现出高度相关性,本基金在参与港股市场投资时受

到全球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变动等因素所导致的系统风险相对更大。同时,在特殊情况下,

本基金将少量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以进行替代复制。对于同时有A股、H股的指数成份公

司,如果该公司A股长期停牌,组合无法买入该股票时,可以买入该公司H股进行替代。当

同一公司A股和H股股价及走势出现大幅偏离时可能导致组合跟踪误差扩大。

(2)股价波动的风险

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机制(即当日买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于当日卖出),同

时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加之香港市场结构性产品和衍生品种类相对丰富以及做空机制的

存在;港股股价受到意外事件影响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本基金持仓的波

动风险可能相对较大。

(3)汇率风险

在现行港股通机制下,港股的买卖是以港币报价,以人民币进行支付,并且资金不留港

(港股交易后结算的净资金余额头寸以换汇的方式兑换为人民币),故本基金每日的港股买

卖结算将进行相应的港币兑人民币的换汇操作,本基金承担港元对人民币汇率波动的风险,

以及因汇率大幅波动引起账户透支的风险。

另外本基金对港股买卖每日结算中所采用的报价汇率可能存在报价差异,本基金可能需

额外承担买卖结算汇率报价点差所带来的损失;同时根据港股通的规则设定,本基金在每日

买卖港股申请时将参考汇率买入/卖出价冻结相应的资金,该参考汇率买入价和卖出价设定

上存在比例差异,以抵御该日汇率波动而带来的结算风险,本基金将因此而遭遇资金被额外

占用进而降低基金投资效率的风险。

(4)港股通额度限制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设有每日额度上限的限制;本基金可能因为港股通市场每

日额度不足,而不能买入看好之投资标的进而错失投资机会的风险。

(5)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调整带来的风险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下可投资的港股范围进行了限制,并定期或不定期根据范

围限制规则对具体的可投资标的进行调整,对于调出在投资范围的港股,只能卖出不能买入;

本基金可能因为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的调整而不能及时买入看好的投资标的,而错失投资

机会的风险。

(6)港股通交易日设定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只有内地与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

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存在港股通交易日不连贯的情形(如内地市场因放假等原因休市而香港

市场照常交易但港股通不能如常进行交易),而导致基金所持的港股组合在后续港股通交易

日开市交易中集中体现市场反应而造成其价格波动骤然增大,进而导致本基金所持港股组合

在资产估值上出现波动增大的风险。

(7)交收制度带来的基金流动性风险

由于香港市场实行T+2日(T日买卖股票,资金和股票在T+2日才进行交收)的交收安

排,本基金在T日(港股通交易日)卖出股票,T+2日(港股通交易日,即为卖出当日之后

第二个港股通交易日)才能在香港市场完成清算交收,卖出的资金在T+3日才能回到人民币

资金账户。因此交收制度的不同以及港股通交易日的设定原因,本基金可能面临卖出港股后

资金不能及时到账,而造成支付赎回款日期比正常情况延后而给投资者带来流动性风险,同

时也存在不能及时调整基金资产组合中A股和港股投资比例,造成比例超标的风险。

(8)港股通下对公司行为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本基金因所持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

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

但不得买入;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

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

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

卖出。

本基金存在因上述规则,利益得不到最大化甚至受损的风险。

(9)香港联合交易所停牌、退市等制度性差异带来的风险

香港联交所规定,在交易所认为所要求的停牌合理而且必要时,上市公司方可采取停牌

措施。此外,不同于内地A股市场的停牌制度,联交所对停牌的具体时长并没有量化规定,

只是确定了“尽量缩短停牌时间”的原则;同时与A股市场对存在退市可能的上市公司根据

其财务状况在证券简称前加入相应标记(例如,ST及*ST等标记)以警示投资者风险的做法不

同,在香港联交所市场没有风险警示板,联交所采用非量化的退市标准且在上市公司退市过

程中拥有相对较大的主导权,使得联交所上市公司的退市情形较A股市场相对复杂。

因该等制度性差异,本基金可能存在因所持个股遭遇非预期性的停牌甚至退市而给基金

带来损失的风险。

(10)港股通规则变动带来的风险

本基金是在港股通机制和规则下参与香港联交所证券的投资,受港股通规则的限制和影

响;本基金存在因港股通规则变动而带来基金投资受阻或所持资产组合价值发生波动的风险。

(11)其他可能的风险

除上述显着风险外,本基金参与港股通投资,还可能面临的其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除因股票交易而发生的佣金、交易征费、交易费、交易系统费、印花税、过户费等

税费外,在不进行交易时也可能要继续缴纳证券组合费等项费用,本基金存在因费用估算不

准而导致账户透支的风险;

2)在香港市场,部分中小市值港股成交量则相对较少,流动性较为缺乏,本基金投资

此类股票可能因缺乏交易对手而面临个股流动性风险;

3)在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中若香港联交所与内地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之间的

报盘系统或者通信链路出现故障,可能导致15分钟以上不能申报和撤销申报的交易中断风

险;

4)存在港股通香港结算机构因极端情况下无法交付证券和资金的结算风险;另外港股

通境内结算实施分级结算原则,本基金可能面临以下风险:①因结算参与人未完成与中国

结算的集中交收,导致本基金应收资金或证券被暂不交付或处置;②结算参与人对本基金出

现交收违约导致本基金未能取得应收证券或资金;③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发送的有关本基

金的证券划付指令有误的导致本基金权益受损;④其他因结算参与人未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导

致本基金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7、新股申购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新股申购,新股发行政策、新股发行机制等影响新股发行的因素变动将会

影响本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新股配售比例、中签率的不确定性,或其他发售方式的不确定

性以及上市后市场表现的不确定性使得本基金的投资收益不确定性有增加的风险。

8、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主要风险

(1)流动性风险

出借人在出借证券后,除与借入人协商一致可提前了结的情形外,其他情形无法在合约

到期前提前收回出借证券。当委托人拟赎回安排与投资人策略安排之间存在期限偏离,或当

市场变化导致投资人员策略显着调整与前期合约期限安排不匹配时,可能存在由于出借证券

无法及时收回并变现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2)交易对手违约风险

存在由于交易对手违约而导致证券到期不能按时或足额归还、相应权益补偿和借券费用

不能支付等交易对手违约风险。

(3)市场风险

转融通出借收益按照证券当日收市后市值、融出日(或展期日)费率和实际出借天数计

算,因此可能面临证券市值波动、费率变动而导致的市场风险。

(4)提前或延迟了结风险

证券出借期间,如发生标的证券范围调整、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标的证券对应的上市公

司被以终止上市为目的进行收购、终止上市等情况,可能面临合约提前了结或延迟了结的风

险。

(5)跟踪误差风险

对于指数型组合,当组合发生大额赎回或市场大幅波动时,存在由于转融通出借证券无

法提前了结并变现,单一股票占比被动上升而导致组合跟踪误差扩大的风险。

(6)杠杆效应放大风险

投资者通过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可以扩大交易额度,利用较少资本来获取较大利

润,这必然也放大了风险。投资者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既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

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又得承担新投资股票带来的风险,还得支付相应的利息或费用,如判断

失误或操作不当,会加大亏损。

(7)担保能力及限制交易风险

单只或全部证券被暂停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投资者账户被暂停或取消融资及转

融通证券出借业务资格等,这些影响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此外,投资者也可能面临

由于自身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合同约定的担保要求,且未能及时补

充担保物,导致信用账户交易受到限制,从而造成经济损失。

(8)强制平仓风险

投资者在从事融资交易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期间,如果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

或上市证券价格波动,导致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警戒线,且不能按照约定追加担保

物时,将面临担保物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的风险,由此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9)操作风险

融资交易和转融通业务具体实施过程中,在投资决策、交易等环节,可能面临由于操作

人员操作失误、系统不完善等原因引发的操作风险。

(10)法律合规风险

在融资交易和转融通证券出借过程中,存在由于标的证券价格波动导致组合合规指标超

标且无法进行调整的风险,以及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发生操纵价格、利益输送等法律合规风险。

9、投资于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境内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

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

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

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

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

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

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

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10、自动清算的风险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本基金

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且不

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基金合同。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基金存续期内,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

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履

行相关的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

因此本基金有面临自动清算的风险。

三、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

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

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

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

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

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四、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五、声明

1、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销售机构代理销售,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按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

人发起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

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6、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7、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各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

期限。

八、基金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

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

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

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

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

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

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托管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要

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

的最低期限;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

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3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

的除外;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

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

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

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

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规定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

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

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

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

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

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

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

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按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

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

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

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别

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同一类别每份基金

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本

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按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

人发起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

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6、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7、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各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

期限。

(八)基金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不愿

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应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按照

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

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律师费用

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各自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

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层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江向阳

成立日期:1998年7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时间:1988年8月22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

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

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

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黄金及其制品进出

口;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电话:021-62677777

传真:021-62159217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

为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可能会少量投资于依法发行上市的非成份股(包

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

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

(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衍生工具(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债券回购、

货币市场工具(包括银行存款、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未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前提下,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参与融券业务。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还可以投资于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未来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

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股票

资产的1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

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比例进

行监督: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

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本基

金股票资产的1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参与融资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1)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还应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制: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15%;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

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2)本基金投资于股票期权,还应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制:

1)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

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3)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

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3)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需遵守下列投资限制:

1)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

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2)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50%;

3)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

4)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1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8)、(13)、(14)、(15)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

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

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

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二)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

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

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

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发送另一方,另一

方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一方收到另一方书面确认后,新的关联交

易名单开始生效。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

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

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

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视为基金管

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

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

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

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相关交易对

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基金托管人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本

基金银行间债券交易的交易对手及其结算方式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

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书面或以双方认可

的其他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或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

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存款机

构签订相关书面协议。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相关法规及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

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

行托管职责。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

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

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所有银行。

基金托管人不对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损失承担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

出借业务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当遵守审慎经营原则,配备技术

系统和专业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业务流程,有效防范和控

制风险,切实维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基金托管人应当加强对基金

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监督和复核,切实维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

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

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或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

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以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

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

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特定资产处

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

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

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故未执

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

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

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基于正当合理理由可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财产进行核

查。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

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

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有义务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

财产,或交由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

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

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

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

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发起资金的认购金额、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承诺

的持有期限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

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

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

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

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单独开立托管资金账户。托管资金账户的名称应当包含本基金

名称,具体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

回金额、支付现金红利、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该托管资金账户进行。

2、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

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及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设证券账户。

2、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

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3、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托管人结算备

付金账户,用于所托管产品的证券资金清算。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

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五)定期存款账户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还需按照法规规定,与存款机构签订相关书面协

议。

本基金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其预留印鉴经

各方商议后预留。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

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存

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

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

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在取得

存款证实书后,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基金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

的投资和支取事宜,若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若产生息差(即本基

金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六)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债券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七)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

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

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

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

际有效控制的实物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的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

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

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

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

定的最低期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

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

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含存托凭证)、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债

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资产支持证券、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选

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共同确定;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

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

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格。

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可转换债券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固定收益品种(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流通受限的股票,指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

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

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

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4)银行间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对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估值净价确定公允价值;

2)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

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确定公允价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

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3)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采用当前情况下

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5)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估值。

2)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的资产支持证券,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

估值净价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

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

值。

(8)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9)本基金参与融资或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参照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确保估值的公允性。

(10)汇率

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涉及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

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2)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3、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

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4、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

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

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

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

法,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5、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6、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7、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1)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及存款银行等第三

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

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

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

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

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四)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

各自留存一份。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

应的复核确认书或进行电子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基金净值信息。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

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

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每年12

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

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等涉及

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

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

商、调解解决的,应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

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托管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

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

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6、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7、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

期限。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基金管理人承诺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

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交易确认单

基金合同生效后正常开放期,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在T+2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

构的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和打印交易确认单,或在T+1个工作日后通

过博时一线通电话、博时网站查询交易确认情况。基金管理人不向投资者寄送交易确认单。

2、电子对账单

每月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所有订阅电子邮件对账单的投资者发送电子邮件对账单。

投资者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bosera.com)自助订阅;或发送“订阅

电子对账单”邮件到客服邮箱service@bosera.com;也可直接拨打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

长途话费)订阅。

由于投资者提供的电子邮箱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或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

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者,敬请及时通过本

基金管理人网站,或拨打博时一线通客服电话查询、核对、变更您的预留联系方式。

二、网上理财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1、自助开户交易

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网上交易系统,与基金管理人达成电子交易的相关协议,

接受基金管理人有关服务条款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即可自助开户并进行网上交易,如基金认

/申购、定投、转换、赎回、赎回转申购及分红方式变更等。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

请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2、查询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交易记录等信息,同时可

以修改基金账户信息等基本资料。

3、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4、在线客服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首页“在线客服”功能进行在线咨询。也可以在“您问

我答”栏目中,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三、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订制短信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相应短信服务。

四、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电子邮件方式的业务咨询、投诉受理、基金份额净值等服务。

五、手机理财服务

投资者通过手机博时移动版直销网上交易系统(http://m.bosera.com)和博时App版

直销网上交易系统,可以使用基金理财所需的基金交易、理财查询、账户管理、信息资讯等

功能和服务。

六、信息订阅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服中心提交信息订制的申请,基金管理人将以电子

邮件、手机短信的形式定期为投资者发送所订制的信息。

七、电话理财服务

投资者拨打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长途话费)可享有投资理财交易的一站式综合服

务:

1、自助语音服务:基金管理人自助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的全天候服务,投资者可

以自助查询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净值等信息,也可以进行直销交易、密码修改、传真

索取等操作。

2、电话交易服务:基金管理人直销投资者可通过博时一线通电话交易平台在线办理基

金的赎回、变更分红方式、撤单等直销交易业务。

3、人工电话服务:投资者可以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资料修改、投诉受理、信息

订制、账户诊断等服务。

4、电话留言服务:非人工服务时间或线路繁忙时,投资者可进行电话留言。

八、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公司网址:www.bosera.com

电子信箱:service@bosera.com

博时一线通客服电话:95105568(免长途话费)

九、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一)、2024年8月30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国证粮食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2024年中期报告》;

(二)、2024年8月23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中民财富

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销售业务的公告》;

(三)、2024年8月22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在兴业银

行钱大掌柜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四)、2024年8月17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直销网上交易

平台基金转换等业务费率优惠的公告》;

(五)、2024年7月20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使用民生

银行基金代收付服务办理直销网上交易部分业务的公告》;

(六)、2024年7月19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国证粮食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2024年第2季度报告》;

(七)、2024年6月26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国证粮食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博时国证粮食产业指数发起式C)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博时国证粮食产业指

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国证粮食产业指数发起式A)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八)、2024年5月25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

变更的公告》;

(九)、2024年5月15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北京中期

时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销售业务的公告》;

(十)、2024年4月29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与通联支付网

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开通北京银行借记卡直销网上交易和费率优惠的公告》、《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与上海富友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合作开通上海银行借记卡直销网上交易

和费率优惠的公告》;

(十一)、2024年4月26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国证粮食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十二)、2024年4月13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

员变更的公告》;

(十三)、2024年4月11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国证粮食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博时国证粮食产业指数发起式A)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博时国证粮食产业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国证粮食产业指数发起式C)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十四)、2024年4月10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国证粮食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十五)、2024年3月15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国证粮食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博时国证粮食产业指数发起式A)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博时国证粮食产业指

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国证粮食产业指数发起式C)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博时

国证粮食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博时国证粮食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博时国证粮食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博时国证粮食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人可在办

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

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博时国证粮食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件

(二)《博时国证粮食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博时国证粮食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