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时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4-09-30 16:58:19

博时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23年12月12日证

监许可[2023]2824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基金份额及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目标ETF及证券市场波动

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

风险承受能力,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

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

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

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等。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红利指数,编制方案如下:

(1)样本空间

中证全指指数样本空间中满足以下条件的A股和红筹企业发行的存托凭证:

1)过去一年日均总市值排名在前80%;

2)过去一年日均成交金额排名在前80%;

3)过去三年连续现金分红且过去三年股利支付率的均值和过去一年股利支付率均大于

0且小于1。

(2)选样方法

对样本空间内证券,按照过去三年平均现金股息率由高到低排名,选取排名靠前

的100只上市公司证券作为指数样本。

(3)指数计算

指数计算公式为:报告期指数=报告期样本的调整市值/除数×1000

其中,调整市值=∑(证券价格×调整股本数×权重因子)。调整股本数的计算方法、

除数修正方法参见计算与维护细则。权重因子介于0和1之间,以使样本采用股息率加权,

且单个样本权重不超过10%,总市值在100亿元以下的单个样本权重不超过0.5%。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

http://www.csindex.com.cn/。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境内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

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

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

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

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

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

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

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

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

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投资者不得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

等业务。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本基金

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且不

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基金合同。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

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因此本基金有面临自动清算的风险。

本基金为博时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目标ETF”)的联

接基金,通过投资于目标ETF跟踪标的指数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证

券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同时,本基金为被动式投资的股票指数基金,跟踪中证红利指

数,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投资有风险,投

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全面认识

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

做出投资决策。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投资者投

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或退市等

潜在风险,具体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

资风险。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2024年8月3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

止日为2024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重要提示】.............................................................2

第一部分绪言...........................................................6

第二部分释义...........................................................7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13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3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9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48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49

第八部分基金的投资....................................................61

第九部分基金的业绩.....................................................72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73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74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80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82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85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86

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94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98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106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08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25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43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的事项..........................................146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48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149

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

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以及《博时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博时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的

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

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博时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博时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博时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博时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

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博时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

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博时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

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6.直销机构: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7.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8.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9.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0.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1.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2.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9.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0.元:指人民币元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投资目标ETF

份额所得收益、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

的节约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目标ETF基金份额、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6.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7.标的指数: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中证红利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

58.联接基金:指本基金,即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博时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59.目标ETF:博时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60.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申购时收取认/申购费用,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61.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申购时不收取认/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62.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的费用

6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各类份额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

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5.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

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

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66.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

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

的基金经理,下同)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

(不含认购费),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67.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

期限不少于3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

人员

68.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

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9.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7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层

法定代表人:江向阳

成立时间:1998年7月13日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王济帆

联系电话:(0755)8316 9999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号文批

准设立。目前公司股东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49%;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持有股份25%;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股份6%;上海汇华实业有限公司,持有股

份12%;上海盛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持有股份6%;浙江省国贸集团资产经营有限公

司,持有股份2%。注册资本为2.5亿元人民币。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

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监察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

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江向阳先生,博士。中共党员,南开大学国际金融博士,清华大学金融媒体EMBA。

1986-1990年就读于北京师范大学信息与情报学系,获学士学位;1994-1997年就读于中国

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获法学硕士学位;2003-2006年,就读于南开大学国际经济研究所,获

国际金融博士学位。1997年8月至2014年12月就职于中国证监会,历任办公厅、党办副

主任兼新闻办(网信办)主任;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副巡视员;中国证监会深圳专员办处长、

副专员;中国证监会期货监管部副处长、处长。2015年1月至7月,任招商局金融集团副

总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2015年7月至2020年10月任博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自2020年1月9日至2020年4月15日代为履行博时基金董事长职务。

自2023年11月10日至2024年5月24日代为履行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自

2020年4月1日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自2020年4月15日起,任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德林先生,现任招商局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武汉大学金融学专业在职博士,

高级经济师。曾任建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总裁助理,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

德意志银行董事总经理、中国区金融机构主管,招商银行总行办公室主任、战略客户部总经

理兼机构客户部总经理,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行长,招商银行行长助理、副行长等职务。

张东先生,硕士,总经理。1989年至2024年先后在中国银行、招商银行从事零售金融、

财富业务和财务会计等工作。2024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总经理。自2024

年7月5日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罗立女士,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院,获经济学硕士学位,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

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高级从业资格,高级经济师。现任招商局集团财务部(产权部)副部长,

招商局国际财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中国外运长航集团财务部资金主管、中外运长航财务

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招商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结算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党委委员、招

商局集团财务部(产权部)总经理助理、招商局国际财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郭智君先生,高级经济师。1993年7月至2000年2月历任中国农业银行内蒙古分行会

计、信贷员、人事教育处科员、副主任科员。2000年2月至2008年5月历任中国长城资产

管理公司呼和浩特办事处副处长、处长。2008年5月至2013年1月历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

公司人力资源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13年1月至2022年2月历任中国长

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党委

书记。2022年2月至今历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经营六部总经理级干部、

总经理。

方瓯华先生,复旦大学硕士,中级经济师。2009年起,加入交通银行,历任交行上海

分行市南支行、大客户二部、授信部、宝山支行行长助理等职位,主要负责营运及个人金融

业务。2011年起,调入交通银行投资部,担任高级经理,负责交行对外战略投资及对下属

子公司股权管理工作。2015年,加入上海信利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工作至今,历

任高级投资经理、总经理、董事等职,同时兼任上海汇华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盛业股

权投资基金公司执行董事(法人代表)、上海永泰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等职,负责公司整

体运营。2018年,出任博时基金管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2021年卸任。自2022年8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邹月娴女士,香港大学博士,新加坡归国学者。现任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

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党委副书记,鹏城实验室兼职教授,中国计算机学会语音对话与听觉专委

会委员,中国自动化学会模式识别与机器智能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市人工智能学会常务副

理事长兼秘书长;荣获深圳市地方级高层次专业人才、深圳市三八红旗手等称号;曾获中国

电子工业部科技进步三等奖,深圳市科学技术奖技术开发一等奖;在国际顶级期刊和旗舰会

议发表高水平论文300多篇,入选全球前2%顶尖科学家榜单。

陆海天先生,法学博士。现任香港理工大学内地发展处总监、可持续技术基金会会计及

金融学教授。历任香港理工大学商学院副院长、会计及金融学院副院长、纽约大学斯特恩商

学院客座研究教授。香港理工大学终身教授。

张博辉先生,2008年8月参加工作,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金融学专业毕业,博士研究

生学历,博士学位。2008年至2018年在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工作,历任金融系讲师、

副教授、国际金融中心副主任、教授。2017年至今在香港中文大学(深圳)工作,历任深

圳高等金融研究院副院长、经管学院执行副院长,现任经管学院执行院长、校长讲座教授、

深圳数据经济研究院副院长、深圳高等金融研究院金融科技与社会金融研究中心主任。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胡艳君女士,经济师。本科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税系,取得学士学位;后取得中

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硕士学位。现任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产权部)副部长。历任招商

局集团财务部总监,曾就职国家财政部。

蒋伟先生,硕士。2011年3月至2017年5月就职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分别任办

公室外事处一级业务员、业务副主管、业务主管。2017年5月至2020年7月就职于香港长

城罗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行政总监/执行董事。2020年7月至2024年7月历任中国长城

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经营三部、资产经营六部副高级经理、一级业务主管。2024年7

月至今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经营六部高级经理。

李兴春先生,硕士,高级经济师,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2007.07--2023.07先后在天

津港欧亚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天津港东疆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天津港(集团)有限公

司、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担任科员、副科长、科长、项目投资经理、综合业务经理等岗位(期

间2021.07--2022.07任天津泰达投资控股公司投资部挂职干部);2023.07--今,任天津港

(集团)有限公司投发管理部副总经理兼任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

车宏原先生,工学硕士。1985年至1989年在四川大学计算机系学习,获得学士学位。

1989年至1992年在清华大学计算机系学习,获得硕士学位。1992年至1995年深圳市天元

金融电子有限公司任技术部负责人,1995年至2000年在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南方软件开发中

心担任副总工程师,2001年至2003年在太极华清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2003

年至2014年在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信息技术总监,2014年至2015年任中财国

信(深圳)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年11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信息技术部总经

理。2022年3月16日起任董事总经理兼信息技术部总经理。2023年8月15日起任董事总

经理兼信息技术部总经理、人工智能实验室主任。2024年4月2日起任首席数字官(总经

理助理级)兼人工智能实验室主任。

严斌先生,硕士。1997年7月起先后在华侨城集团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提质增效办主任。自2015年5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监事。

何京京先生,硕士研究生,2004年8月至2006年3月在北京城建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工作,任会计、审计。2006年3月20日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基金运作部基金清

算会计。2013年7月1日起任基金运作部高级清算会计。2014年10月20日起任基金运作

部TA资金清算组主管。2015年11月30日起任基金运作部副总经理兼TA资金清算组主管。

2018年9月14日起至今任登记清算部总经理。2024年3月7日起任审计部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江向阳先生,简历同上。

张东先生,简历同上。

吴慧峰先生,硕士,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1996年至2023年先后在中

国南山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诚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招商局金融集团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财务、公司管理等工作。2023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王德英先生,硕士,副总经理。1995年起先后在北京清华计算机公司任开发部经理、

清华紫光股份公司CAD与信息事业部任总工程师。2000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

任行政管理部副经理,电脑部副经理、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

主管IT、指数与量化投资、养老金、基金零售等工作,兼任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董

事长和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孙麒清女士,商法学硕士,督察长。曾供职于广东深港律师事务所。2002年加入博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法律部法律顾问、监察法律部总经理。现任公司督察长,兼任

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董事。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唐屹兵先生,硕士。2015年从美国罗格斯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历任研究员、高级研究员、投资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助理、上证超级大盘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7月22日-2024年2月2日)、博时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2022年7月22日-2024年2月2日)、博时上证超级大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2022年7月22日-2024年2月2日)的基金经理。现任博时沪深300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7月22日—至今)、博时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2022年7月22日—至今)、博时中证可持续发展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2022年7月22日—至今)、博时上证科创板新材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2

年9月30日—至今)、博时中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3月23

日—至今)、博时中证机器人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4月4日—至今)、博时上

证科创板50成份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5月18日—至今)、博时北证50成份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5月23日—至今)、博时上证科创板100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9月6日—至今)、博时中证医疗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23年10月24日—至今)、博时国证20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11

月23日—至今)、博时中证新能源汽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2023年11月28日—至今)、博时上证科创板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2023年12月1日—至今)、博时中证红利低波动1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3

年12月19日—至今)、博时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2024

年4月26日—至今)、博时中证20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5月28日—

至今)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首席资产配置官黄健斌先生。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专职委员兼年金投资部总经理于善辉先生。

首席基金经理过钧先生。

首席投资官兼权益投研一体化总监、权益投资四部总经理、境外投资部总经理曾鹏先生。

权益投资三部总经理兼权益投资三部投资总监蔡滨先生。

行业研究部总经理魏立先生。

宏观策略部总经理兼行业研究部研究总监金晟哲先生。

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兼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投资总监赵云阳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向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

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满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

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

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部,监察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

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

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风险

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

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批准公司风险管理系统文件,即

负责确保每一个部门都有合适的系统来识别、评定和监控该部门的风险,负责批准每一个部

门的风险级别。负责解决重大的突发的风险。

(3)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按季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独立的风险管理报

告和风险管理建议。

(4)监察法律部

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

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5)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

与绩效分析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

(6)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

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

控和降低风险。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

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

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

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

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评估风险的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

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

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能出现的各

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

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

控制风险。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王良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4006195555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姗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2002年3月成

功地发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

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了22亿H股,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

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月5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至2024

年03月31日,本集团总资产115,202.26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8.20%,权

重法下资本充足率15.01%。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

资产托管部,现下设基金券商团队、银保信托团队、养老金团队、业务管理团队、产品研发

团队、风险管理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项目支持团队、运营管理团队、基金外包业务团队

10个职能团队,现有员工218人。2002年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4月,正

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拥有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QDII)、

保险资金托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私募基

金业务外包服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结合自身在托管行业深耕22年的专业能力和创新精神,推出“招商

银行托管+”服务品牌,以“践行价值银行战略,致力于成为服务更佳、科技更强、协同更

好的客户首选全球托管银行”品牌愿景为指引,以“值得信赖的专家、贴心服务的管家、让

价值持续增加、客户的体验更佳”的“4+目标”,以创新的“服务产品化”为方法论,全方

位助力资管机构实现可持续的高质量发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围绕资管全场景,打造了“如

风运营”“大观投研”“见微数据”三个服务子品牌,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

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S”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

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成功

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

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T+1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QDII基金、第一只

红利ETF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TOT保管,

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近年来获得业内各类奖项

荣誉。2016年5月“托管通”荣获《银行家》2016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6

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7月荣获

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1世纪经济报道》“2016最佳资产托

管银行”。2017年5月荣获《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6月荣获《财资》“中

国最佳托管银行奖”;“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2.0”荣获《银行家》2017中国金融创新“十

佳金融产品创新奖”。2018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度优秀资

产托管机构”奖;同月,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2016-2017年度银监会系统“金

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

奖;3月荣获《中国基金报》“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5月荣获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

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12月荣获2018东方财富风云榜“2018年度最佳托管银

行”、“20年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奖。2019年3月荣获《中国基金报》“2018年度最佳

基金托管银行”奖;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中国最佳养老金托管机构”

“中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项大奖;12月荣获2019东方财富风云榜“2019年度最佳

托管银行”奖。2020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度优秀资产托

管机构”奖项;6月荣获《财资》“中国境内最佳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托管机构”“最

佳公募基金行政外包机构”三项大奖;10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二届中国公募基金英华

奖“2019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21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荣获2020东方财富风云榜“2020年度最受欢迎

托管银行”奖项;2021年10月,《证券时报》“2021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2021

年12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三届中国公募基金英华奖“2020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

2022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估值业务

杰出机构”奖项;9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最佳公募基金托管银行”“最

佳理财托管银行”三项大奖;12月荣获《证券时报》“2022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

2023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

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优秀托管机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2年

度银行间本币市场托管业务市场创新奖”三项大奖;2023年4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

二届中国基金业创新英华奖“托管创新奖”;2023年9月,荣获《中国基金报》中国基金

业英华奖“公募基金25年基金托管示范银行(全国性股份行)”;2023年12月,荣获《东

方财富风云榜》“2023年度托管银行风云奖”。2024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2023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2023年度估值业务杰出机构”、“2023年度

债市领军机构”、“2023年度中债绿债指数优秀承销机构”四项大奖;2024年2月,荣获

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最佳年金托管合作伙伴”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缪建民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20年9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长。中央

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二十届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招

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董事长、总裁,中国人民保险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董事长,曾兼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保险

(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良先生,本行党委书记、执行董事、行长。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

1995年6月加入本行,历任本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行长,2012年6月起历任本

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常务副行长,2022年4月18日起全面主持本行工作,2022年5月

19日起任本行党委书记,2022年6月15日起任本行行长。兼任本行香港上市相关事宜之授

权代表、招银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永隆银行

董事长、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招商局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中国支付清算协

会副会长、中国银行业协会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第四届主任、中国金融会计学会第六届常务

理事、广东省第十四届人大代表。

王颖女士,本行副行长,南京大学政治经济学专业硕士,经济师。王颖女士1997年1

月加入本行,历任本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天津分行行长,深圳分行行长,本行行

长助理。2023年11月起任本行副行长。

孙乐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2001年8月加入招商银行

至今,历任招商银行合肥分行风险控制部副经理、经理、信贷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总经理、公司银行部总经理、中小企业金融部总经理、投行与金融市场部总经理;无锡分行

行长助理、副行长;南京分行副行长,具有20余年银行从业经验,在风险管理、信贷管理、

公司金融、资产托管等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4年03月31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1432只证券投资基金。

(四)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坚持守法经营、规

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

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总行

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审计部独立对资产托管业务进行评估监督,并提出内控提升管理

建议。

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风险合规管理相关团队,负责部门

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并直接向部

门总经理室报告。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控制衡原则,

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和岗位,并

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险、审慎经

营为出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

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

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

性。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覆盖了所有应关注的重要风险,且设计的风

险应对措施适当。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能够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有效执行。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够随着托管

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

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办公场地与我行其他业务场地隔离,办公网和

业务网物理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策略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重要事项和

高风险环节。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权责分配及业务流

程等方面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品受理、会

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建立了三

层制度体系,即:基本规定、业务管理办法和业务操作规程。制度结构层次清晰、管理要求

明确,满足风险管理全覆盖的要求,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格的加密和

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

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3)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获取的客户资料严格

保密,除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监管机构及审计要求外,不向任何机构、部门或个人泄

露。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机房、权限管理实行双人双岗

双责,电脑机房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所有电脑设置密码及相应权限。业务网和办公网、

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

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5)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

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地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

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

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8号中粮广场C座3层301

电话:010-65187055

传真:010-65187032

联系人:韩明亮

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长途话费)

2、代销机构

(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缪建民

联系人: 季平伟

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 0755-83195049

客户服务电话: 95555

网址: http://www.cmbchina.com/

(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北京东路689号东银大厦25楼

法定代表人: 郑杨

联系人: 吴斌

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 021-63602431

客户服务电话: 95528

网址: http://www.spdb.com.cn

(3)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办公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法定代表人: 王凯

联系人: 刘伟

电话: 020-38321497/020-38322566

传真: 020-3832167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308003

网址: http://www.cgbchina.com.cn/

(4)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2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2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金山

联系人: 鲁娟

电话: 010-89198762

传真: 010-89198678

客户服务电话: 96198

网址: http://www.bjrcb.com

(5)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288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 张达洋

联系人: 毛真海

电话: 0571-87659546

传真: 0571-87659188

客户服务电话: 95527

网址: http://www.czbank.com

(6)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50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 林复

联系人: 刘晔

电话: 025-86775335

传真: 025-86775376

客户服务电话: 95302

网址: http://www.njcb.com.cn

(7)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洪武北路55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中华路26号

法定代表人: 夏平

联系人: 田春慧

电话: 025-58587018

传真: 025-58587038

客户服务电话: 95319

网址: http://www.jsbchina.cn

(8)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 李伏安

联系人: 王宏

电话: 022-58316666

传真: 022-58316569

客户服务电话: 95541

网址: http://www.cbhb.com.cn

(9)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耀球

联系人: 杨亢

电话: 0769-22866270

传真: 0769-22866282

客户服务电话: 961122

网址: http://www.drcbank.com/

(10)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法定代表人: 崔庆军

联系人: 吴骏

电话: 0512-69868373

传真: 0512-69868370

客户服务电话: 96067

网址: www.suzhoubank.com

(11)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40号院1号楼3层306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40号院1号楼3层306室

法定代表人: 齐凌峰

联系人: 陈臣

电话: 010-84489488-8702

传真: 010-82086110

客户服务电话: 400-158-5050

网址: www.9ifund.com

(12)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A座6层

法定代表人: 马勇

联系人: 张燕

电话: 010-58325388

传真: 010-583253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166-1188

网址: http://8.jrj.com.cn/

(13)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楼01、02、03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799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3号楼5层01、02、03室

法定代表人: 吕柳霞

联系人: 陈璐

电话: 021-50810687

传真: 021-58300279

客户服务电话: 021-50810673

网址: http://wacaijijin.com/

(14)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33号腾讯滨海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 刘明军

联系人: 谭广锋

传真: 0755-86013399

客户服务电话: 95017(拨通后转1再转8)

网址: https://www.txfund.com/

(15)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 葛新

联系人: 孙博超

电话: 010-59403028

传真: 010-59403027

客户服务电话: 95055-4

网址: www.duxiaomanfund.com

(16)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 王德英

联系人: 崔丹

电话: 0755-83169999

传真: 0755-83195220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0-5568

网址: www.boserawealth.com

(17)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6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闵行区申滨南路1226号诺亚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 吴卫国

联系人: 黄欣文

电话: 021-38602377

传真: 021-38509777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5399

网址: http://www.noah-fund.com

(18)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9楼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http://www.1234567.com.cn

(19)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

法定代表人: 王珺

联系人: 韩爱彬

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 0571-26697013

客户服务电话: 95188-8

网址: http://www.fund123.cn

(20)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 敖玲

电话: 021-58788678-8201

传真: 021—5878769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2899

网址: http://www.erichfund.com

(21)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 吴杰

电话: 0571-88911818

传真: 0571-86800423

客户服务电话: 952555

网址: www.5ifund.com

(22)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10号楼12楼

法定代表人: 李兴春

联系人: 徐鹏

电话: 021-50583533

传真: 021-50583633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1-7755

网址: http://a.leadfund.com.cn/

(23)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46层4609-10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写字楼11层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 余永键

电话: 010-85097570

传真: 010-65215433

客户服务电话: 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24)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法定代表人: 于海锋

联系人: 邓鹏

电话: 028-66980977

传真: 028-82000996-805

客户服务电话: 028-84252474

网址: www.puyiwm.com

(25)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9号楼15层180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C座18层1809

法定代表人: 戎兵

联系人: 程刚

电话: 010-52855713

传真: 010-85894285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9-9200

网址: http://www.yixinfund.com

(26)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 钱燕飞

联系人: 喻明明

电话: 025-66996699-884131

传真: 025-66996699-884131

客户服务电话: 95177

网址: www.snjijin.com

(27)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3号楼为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 赵芯蕊

联系人: 赵芯蕊

电话: 010-62675768

传真: 010-62676582

客户服务电话: 010-62675369

网址: www.xincai.com

(28)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联系人: 姜吉灵

电话: 021-5132 7185

传真: 021-6888 228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0203

网址: www.520fund.com.cn

(29)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 燕斌

联系人: 兰敏

电话: 021-52822063

传真: 021-52975270

客户服务电话: 400-166-6788

网址: www.66zichan.com

(30)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 郭坚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31)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 肖雯

联系人: 吴煜浩

电话: 020-89629099

传真: 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32)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3-04室

法定代表人: TEO WEE HOWE

联系人: 叶健、左琴

电话: 0755-89460507

传真: 0755-21674453

客户服务电话: 400-684-0500

网址: www.ifastps.com.cn

(33)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A座4层、5层 (邮寄填写4层)

法定代表人: 吴志坚

联系人: 焦金岩

电话: 010-63156530

传真: 010-6315653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0-9998

网址: www.jnlc.com

(34)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2号4层401-15

办公地址: 北京市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总部A座4层A428室

法定代表人: 江卉

联系人: 徐伯宇

电话: 400-098-8511

传真: 010-891880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088-8816

网址: http://jr.jd.com/

(35)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3单元11层1108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3单元11层1108

法定代表人: 赖任军

联系人: 刘昕霞

电话: 0755-29330513

传真: 0755-2692053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2-4888

网址: www.jfzinv.com

(36)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 李楠

联系人: 戚晓强

电话: 15810005516

传真: 010-85659484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1-8518

网址: danjuanapp.com

(37)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法定代表人: 毛淮平

联系人: 张静怡

电话: 010-8806632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7-5666

网址: https://www.amcfortune.com/

(38)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14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联系人: 梁美娜

电话: 021-80365243

传真: 021-60819988

客户服务电话: 400-990-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

(39)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99号3幢

办公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99号3幢

法定代表人: 周剑秋

联系人: 张苏怡

电话: 025-52278981

传真: 025-5227898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8-1288

网址: www.ftol.com.cn

(40)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陈海静

电话: 010-65608231

传真: 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8/95587

网址: http://www.csc108.com/

(41)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25号国信金融大厦37楼

法定代表人: 张纳沙

联系人: 于智勇

电话: 0755-81981259

传真: 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 95536

网址: http://www.guosen.com.cn/

(42)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1号招商证券大厦23楼

法定代表人: 霍达

联系人: 业清扬

电话: 0755-83081954

传真: 0755-8373434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11;95565

网址: http://www.cmschina.com/

(4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 杜杰

电话: 010-60833889

传真: 010-8486556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5548/95548

网址: http://www.cs.ecitic.com/

(4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晟

联系人: 辛国政

电话: 010-8092812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888或95551

网址: http:// www.chinastock.com.cn/

(45)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88号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88号

法定代表人: 金才玖

联系人: 奚博宇

电话: 027-65799999

传真: 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 95579;4008-888-999

网址: http://www.95579.com/

(46)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段文务

联系人: 刘志斌

电话: 0755-82558266

客户服务电话: 95517

网址: http://www.essence.com.cn/

(47)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32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32号

法定代表人: 吴坚

联系人: 宋涧乔

电话: 023-67747414

传真: 023-6378621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96096

网址: http://www.swsc.com.cn

(48)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18、19楼全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3号高德置地广场E座12层

法定代表人: 王达

联系人: 丁思

电话: 020-83988334

客户服务电话: 95322

网址: http://www.wlzq.cn

(49)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 凤良志

联系人: 李蔡

电话: 0551-2272101

传真: 0551-2272100

客户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热线4008888777,安徽省内热线96888

网址: http://www.gyzq.com.cn

(50)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 安志勇

联系人: 王星

电话: 022-23861692

传真: 022-28451892

客户服务电话: 956066

网址: http://www.ewww.com.cn

(51)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伟

电话: 0755-22660831

客户服务电话: 95597

网址: http://www.htsc.com.cn/

(52)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法定代表人: 肖海峰

联系人: 赵如意

电话: 0532-85725062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网址: sd.citics.com

(53)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1层-29层

法定代表人: 金文忠

联系人: 朱琼玉

电话: 021-63325888

传真: 021-63326729

客户服务电话: 95503

网址: http://www.dfzq.com.cn

(5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 刘秋明

联系人: 李芳芳

电话: 021-22169089

传真: 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788;95525

网址: http://www.ebscn.com/

(55)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 陈可可

联系人: 郭杏燕

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984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网址: http://www.gzs.com.cn

(56)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8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8号

法定代表人: 李剑锋

联系人: 潘月

电话: 025-52310569

传真: 025-5231058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85888

网址: http://www.njzq.com.cn

(57)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法定代表人: 何之江

联系人: 王阳

电话: 021-38632136

传真: 0755-82400862

客户服务电话: 0755-22628888/95511-8

网址: http:www.stock.pingan.com

(58)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1589号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1115号北京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周军

联系人: 占文驰

电话: 0791-86283372

传真: 0791-6289395

客户服务电话: 956080

网址: https://www.gszq.com/

(59)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联系人: 赵静静

电话: 010-58124967

传真: 028-86150040

客户服务电话: 95584

网址: http://www.hx168.com.cn

(60)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证券大厦2309

法定代表人: 王洪

联系人: 张峰源

电话: 021-20315719

客户服务电话: 95538

网址: www.zts.com.cn

(61)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 单晶

电话: 0755-23838750

传真: 0755-25838701

客户服务电话: 95358

网址: http://www.firstcapital.com.cn/

(62)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办公地址: 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

法定代表人: 徐朝晖

联系人: 张吉安

电话: 029-87211668

传真: 029-87406117

客户服务电话: 95582

网址: http://www.west95582.com/

(63)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财富大厦19楼

法定代表人: 祁建邦

联系人: 周鑫

电话: 0931-4890208

传真: 0931-4890628

客户服务电话: 95368/400689888

网址: http:// www.hlzq.com/

(64)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戴彦

联系人: 付佳

电话: 021-23586603

传真: 021-23586860

客户服务电话: 95357

网址: http://www.18.cn

(65)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联系人: 贾鹏

电话: 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 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00109/95310

网址: http://www.gjzq.com.cn

(66)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7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7楼

法定代表人: 刘加海

联系人: 刘闻川

电话: 021-68777222

传真: 021-6877782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9898;021-38929908

网址: http://www.cnhbstock.com

(67)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600号1幢32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32楼

法定代表人: 祝健

联系人: 姚盛盛

电话: 021-32229888

传真: 021- 68728703

客户服务电话: 4001-962-502

网址: http://www.ajzq.com

(68)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号2幢1层A2112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 张海文

联系人: 孙燕波

电话: 010-85556048

客户服务电话: 95390

网址: http://www.crsec.com.cn

(69)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399号运通星财富广场1号楼B座13、14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区向城路288号国华金融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 路昊

联系人: 张爽爽

电话: 021-68595976

传真: 021-68595766

客户服务电话: 4001115818

网址: www.huaruisales.com

(70)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法定代表人: 马永谙

联系人: 卢亚博

电话: 021-50701053

传真: 021-50701053

客户服务电话: 4000808208

网址: www.licaimofang.com

(71)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0号联合大厦701A室

法定代表人: 李科

联系人: 王超

电话: 010-59053660

传真: 010-85632773

客户服务电话: 95510

网址: http://fund.sinosig.com/

(72)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锦州市科技路68号

办公地址: 辽宁省锦州市科技路68号

法定代表人: 魏学坤

联系人: 吴舒钰

电话: 0416-4516095

传真: 0416-3220186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96178

网址: www.jinzhoubank.com

(73)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211号

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211号

法定代表人: 许建平

联系人: 司艳春

电话: 0931-4600239

传真: 0931-4600239

客户服务电话: 0931-96799

网址: www.lzbank.com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8号中粮广场C座3层301

法定代表人:江向阳

电话:010-65171166

传真:010-65187068

联系人:佀方方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本基金的法定验资机构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电话:(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蒋燕华、朱燕

联系人:朱燕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的审计机构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陈轶杰

经办注册会计师:叶尔甸陈轶杰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募集本基金,并经中国证监会2023年12月12日证监许可[2023]2824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募集期自2024年4月11日至2024年4月24日期间,基金份额共募集

632,811,349.52份(含利息结转的份额),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3,188户。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24年4月26日正式生效。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本基金

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且不

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基金合同。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

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或赎回。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或赎

回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

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24年5月6日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

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

处理。

遇目标ETF的投资市场休市、目标ETF暂停交易或赎回、目标ETF延迟支付赎回对价或

延迟交收、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交易结算规则发生较大变化、本基金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

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

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至该因素消除的最近一个工作日。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

资者应及时查询。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首次申购和单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1.00

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申购和单笔追

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A类基金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余额为1份,若某笔赎回导致

单个交易账户的A类基金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份时,该类别基金份额余额部分必

须一同赎回。

3、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本基金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若投资

者单个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将不受此限制,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须全部赎回。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单笔赎回申请限

制,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者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4、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

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

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

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00% 0.00%

100万元≤M<300万元 0.80%

300万元≤M<500万元 0.50%

M≥500万元 500元/笔

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特定投资人(如养老金客户等)开展费率优惠活动,具体见基金管

理人相关公告。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具体

如下表所示: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N) 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N<7日 1.50% 1.50%

7日≤N 0.00% 0.00%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在7日以内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

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且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

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

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5、当本基金各类份额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

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A类基金份额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2)C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例1:假定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某投资人本次通过申购本基金A类基

金份额10万元,对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1.00%,该投资人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00%)=99,009.90元

申购费用=100,000-99,009.90=990.10元

申购份额=99,009.90/1.0160=97,450.69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元,可得到97,450.69份A类基金份额。

例2:假设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申购当日本基金C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1.0600元,则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600=94,339.62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1.0600元,则其可得到94,339.62份C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例3: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万份,持有时间为1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0=12,500.00元

赎回费用=12,50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0.00=12,5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万份,持有时间为1年,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

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500.00元。

3、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

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

资人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

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或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申购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所投资的目标ETF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8、所投资的目标ETF暂停申购、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

9、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

单笔申购金额上限。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

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8、10、11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被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或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所投资的目标ETF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6、所投资的目标ETF暂停赎回、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

7、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8、本基金当日总赎回份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拒绝赎回申请。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第4项除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

时不能足额支付,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

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

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延期办理(被延期赎回的赎回申请,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

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份额中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部分,

基金管理人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

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

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3、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本基金已于2024年5月6日开放日常转换业务。

1、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和申购费补差两部分构成,其中:申购费补差具体收取

情况,视每次转换时的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持有人承

担。

2、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业务规则

①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基金。

②前端收费模式的开放式基金只能转换到前端收费模式的其它基金(申购费为零的基金

视同为前端收费模式),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可以转换到前端或后端收费模式的其它基金,

非QDII基金不能与QDII基金进行互转。

③基金转换的目标基金份额按新交易计算持有时间。基金转出视为赎回,转入视为申购。

基金转换后可赎回的时间为T+2日。

④基金分红时再投资的份额可在权益登记日的T+2日提交基金转换申请。

⑤基金转换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投资者采用“份额转换”的原则提交

申请。转出基金份额必须是可用份额,并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

2)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基金转换视同为转出基金的赎回和转入基金的申购,因此暂停基金转换适用有关转出基

金和转入基金关于暂停或拒绝申购、暂停赎回的有关规定。

出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或其它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已载明

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基金转换业务。

3)重要提示

①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可以销售包括本基金在内的两只以上(含两只),且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为同一机构的博时旗下基金的销售机构。

②转换业务的收费计算公式及举例参见2010年3月16日刊登于本公司网站的《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③本公司管理基金的转换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公司。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已于2024年5月6日开放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1)适用投资者范围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申购费率

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的申购费率与普通申购业务的费率相同,见上文。

(3)扣款日期和扣款金额

投资者须遵循各销售机构有关扣款日期的规定,定投金额A类基金份额每次不少于人民

币1.00元(含1.00元),定投金额C类基金份额每次不少于人民币1.00元(含1.00元)。

(4)重要提示

1)凡申请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投资者须首先开立本公司开放式基金基

金账户。

2)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每月实际扣款日即为基金申购申请日,并以该日(T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投资者可以从T+2日起通过本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办理

网点、致电本公司客服电话或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其每次申购申请的确认情况。申购份额将

在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者的基金账户。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

配与支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

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如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以外

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

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

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

规定或相关公告。

第八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主要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即中证红利指数的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

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标的指数即中证红利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票(含存托

凭证)。为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可能会少量投资于依法发行上市的非成份股

(包括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

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可转换债券(含

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

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股指

期货、股票期权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

产的80%;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的规定执行。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对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方便特定的客户群通过本基金投资目标ETF。本基金不参

与目标ETF的投资管理。

1、资产配置策略

为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将以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90%的资产投资于目标ETF,且不低

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其余资产可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

依法发行上市的非成份股(包括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

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

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规定),其目的是为了使本基金在保障日常申购赎回的前提下,更好地跟踪标的

指数。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力争控制投资组合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预期日均

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小于0.35%,预期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4%。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

他因素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误差进一步扩

大。

2、基金投资策略

(1)投资组合的构建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将主要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基准权重构建股票组合,并在建

仓期内将股票组合换购成目标ETF,也可部分在二级市场买入目标ETF,使本基金投资于目

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投资组合的投资方式

本基金投资目标ETF的两种方式如下:

1)申购和赎回:目标ETF开放申购赎回后,以股票组合进行申购赎回或者按照目标ETF

法律文件(如申购赎回清单)的约定以其他方式申赎目标ETF。

2)二级市场方式:目标ETF上市交易后,在二级市场进行目标ETF份额的交易。本基

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方式以申购和赎回为主,但在目标ETF二级市场流动性较好的情况下,

为了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减小与标的指数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也可以通过

二级市场交易买卖目标ETF。

当目标ETF申购、赎回或交易模式进行了变更或调整,本基金也将作相应的变更或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投资运作过程中,本基金将在综合考虑合规、风险、效率、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灵

活选用上述方式进行目标ETF的买卖。

3、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投资目的是为准备构建股票组合以申购目标ETF。因此

对可投资于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金头寸,主要采取完全复制策略,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

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

行相应调整。但在因特殊情况(如流动性不足等)导致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

理人将搭配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的替代。

4、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

凭证的投资。

5、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组合将着重考虑基金的流动性管理及策略性投资的需要进行配置。债券

投资者的目的是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有效利用基金资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6、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战略资产配置和战术资产配置进行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组合管理,并根据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变化积极调整投资策略,严格遵守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在力争本金安全和基金资产流动性基础上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7、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投资策略

在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特征并对各类市场大势做出判断的前提下,本基金着重对可转换债

券所对应的基础股票进行分析和研究,从行业选择和个券选择两方面进行全方位的评估,对

盈利能力或成长性较好的行业和上市公司的可转换债券进行重点关注,并结合基金管理人可

转债评级系统对可转换债券投资价值进行有效的评估,选择投资价值较高的个券进行投资。

可交换债在换股期间用于交换的股票是发行人持有的其他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

司”)的股票。可交换债同样兼具股票和债券的特性。其中,债券特性与可转换债券相同,

指持有至到期获取的票面利息和票面价值。股票特性则指目标公司的成长能力、盈利能力及

目标公司股票价格的成长性等。本基金将通过对可交换债的纯债价值和目标公司的股票价值

进行研究分析,综合开展投资决策。

8、衍生品投资策略

(1)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策略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力争利用股指期

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和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

的。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

则,参与国债期货的交易,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2)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本基金将结

合投资目标、比例限制、风险收益特征以及法律法规的相关限定和要求,确定参与股票期权

交易的投资时机和投资比例。

9、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充分考虑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基础上,审慎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本基金将基于对市场行情和组合风险收益的分析,确定投资时机、标的证券以及投资比例。

本基金将根据市场情况、投资者类型和结构、本基金的历史申赎情况、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

等因素,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品类、期限和比例。若相关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本基金将从其最新规定,以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今后,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还将积极寻求

其他投资机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四、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

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交易的,应遵循下列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2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

总市值的3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9)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

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0)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需遵守下列规定:

1)因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开仓卖出认购股票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股票期权的,应持

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股票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3)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

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1)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需遵守下列规定:

1)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

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2)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50%;

3)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

4)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5)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5)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1)、(2)、(7)、(11)、(12)、(13)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

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

目标ETF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

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ETF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1)项规定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除目标ETF外的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五、标的指数

中证红利指数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红利指数。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红利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税后利率×5%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

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以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

等情形,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除外,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

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

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

行表决。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

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

投资运作。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ETF联接基金,通过投资于目标ETF跟踪标的指数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

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证券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同时,本基金为被动式投资的股票指数基金,跟踪中证红利指数,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

益高于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4年6月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299,250,916.90 94.14

3 固定收益投资 1,221,828.49 0.38

其中:债券 1,221,828.49 0.38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6,789,928.91 5.28

8 其他各项资产 613,822.24 0.19

9 合计 317,876,496.54 100.00

2期末投资目标基金明细

序号 基金名称 基金类型 运作方式 管理人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博时红利ETF 指数型基金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99,250,916.90 94.78

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3.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境内股票。

3.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4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5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1,221,828.49 0.39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221,828.49 0.39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19727 23国债24 12,000 1,221,828.49 0.39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9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1.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2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2.1基金投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

谴责、处罚的投资决策程序说明

基金管理人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出现本期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2.2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

的股票。

12.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04,339.0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34,188.56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175,294.68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13,822.24

12.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2.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2.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九部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自基金合同生效开始,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博时中证红利ETF发起式联接A

期间 ①净值增长率 ②净值增长率标准差 ③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④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2024.04.26-2024.06.30 -0.56% 0.65% -3.12% 0.69% 2.56% -0.04%

博时中证红利ETF发起式联接C

期间 ①净值增长率 ②净值增长率标准差 ③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④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2024.04.26-2024.06.30 -0.59% 0.65% -3.12% 0.69% 2.53% -0.04%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目标ETF基金份额、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

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ETF基金份额、股票(含存托凭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国债期

货合约、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

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

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

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

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

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

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

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

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

价值。

四、估值方法

1、本基金持有的目标ETF基金份额以其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当日无基金份额净值

的,以最近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2、交易所上市或挂牌转让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以

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4、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

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回售登记期

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5、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的债

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

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6、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

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7、处于未上市期间的股票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

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值。

8、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9、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交易,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

估值。

10、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11、本基金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参照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确保估值的公允性。

1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3、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1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

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所投资的目标ETF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时;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指数编制机构及登记结算公司等机

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

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基金净值信息。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收

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

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C类基金

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

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此项调整

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公证费、审计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

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期权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基金投资目标ETF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目标ETF的交易费用、申购赎回费用

等);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组合中投资于目标ETF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不计提基金管理

费。

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为已扣除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部分基金资产净值后的净额,金

额为负时以零计。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按照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在次月首日起5个工

作日内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

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投资组合中投资于目标ETF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不计提基金托管

费。

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为已扣除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部分基金资产净值后的净额,金

额为负时以零计。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按照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在次月首日起5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

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

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按照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在次月首日起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由登记机构代收,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

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指数许可使用费;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

“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本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

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需按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

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和《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

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

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

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5、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

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

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的基金份额、承诺持有的期限等情况。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其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并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及基金

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

动情况。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人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人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

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

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变更目标ETF;

24.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5.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30个工作日、40个工作日及45个工作日出

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

28.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

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二)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

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

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四)投资股票期权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票期权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

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

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五)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并就报告期内本基金参与

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做详细说明。

(十六)投资目标ETF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在招募说明书(更新)及定期报告等文件中应当设立专门章节披露所持目标ETF

以下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

1、投资策略、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

2、交易及持有目标ETF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管理费、托管费等,招募

说明书(更新)中应当列明计算方法并举例说明;

3、持有的目标ETF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

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

4、本基金投资于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基金的情况。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

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不可抗力;

2、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和特定资产范围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

额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将被拒绝。

2、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基金管理人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并根据主

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

赎回款项。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侧袋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

提交的申购申请。

(二)基金份额的登记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对侧袋账户份额实行独立管理,主袋账户沿用原基金代

码,侧袋账户使用独立的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份额的名称以“基金简称+侧袋标识S+侧袋账

户建立日期”格式设定,同时主袋账户份额的名称增加大写字母M标识作为后缀。基金所有

侧袋账户注销后,将取消主袋账户份额名称中的M标识。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将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

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侧袋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将注销侧袋账户。

(三)基金的投资及业绩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

基准。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在展示基金业绩时,将就前述情况进行充分的解释说明,避

免引起投资者误解。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四)基金的估值

侧袋机制启用当日,基金管理人以完成日终估值后的基金净资产为基数对主袋账户和侧

袋账户的资产进行分割,与特定资产可明确对应的资产类科目余额、除应交税费外的负债类

科目余额一并纳入侧袋账户。基金管理人应将特定资产作为一个整体,不能仅分割其公允价

值无法确定的部分。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侧袋账户单独设置账套,实行独立核算。如果本基

金同时存在多个侧袋账户,不同侧袋账户将分开进行核算。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于侧袋账户

资产托管费的收取另有规定的,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最新要求为准。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

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定资产变现

后方可列支。

(六)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

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份额不再适用基金合同的收益与分配条款。

(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2、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侧袋

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1)侧袋账户的基金代码、基金名称、侧袋账户成立日期等基本信息;

(2)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初始负债;

(3)特定资产的名称、代码、发行人等基本信息;

(4)报告期内的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与处置特定资产相关的费用情况及其他与特

定资产状况相关的信息;

(5)可根据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特定资产的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参考区间,该净

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

格的承诺;

(6)可能对投资者利益存在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况及相关风险提示。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值情况、

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

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侧袋机制实施期间,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

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将按规定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八)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

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

管理人都将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

(九)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具体如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时,就特定资产认定的相关事宜取得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意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五个工作日内,聘请于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的会

计师事务所针对侧袋机制启用日本基金持有的特定资产情况出具专项审计意见,内容应包含

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份额、净资产等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间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

核算和年报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计意见。

当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基金清算报告的相关要求,聘请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侧袋账户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

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律法规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

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调整或补充,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

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3)利率风险。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在利率上升时,基金持有的债券价格下降,如基金组合久期较长,则将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4)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

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

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

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这将

对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产生影响。

(6)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

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7)债券回购风险。债券回购为提升整体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一定的

风险。债券回购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投资风险及波动性加大的风险,其中,信用风险

指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造成基金净值损失

的风险;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益而导致的风险以及由

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致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的风险;而波动性加大的风险是指在

进行回购操作时,在对基金组合收益进行放大的同时,也对基金组合的波动性(标准差)进

行了放大,即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加大。回购比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基金净

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2、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失误或基金

管理人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决策风险: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

中,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操作风险: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失误等人为

因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流动性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

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在巨额赎回监测及应对在投资者申购赎回方面均明确了管理机制,在接受申购申

请对存量客户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以及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

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按照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审慎确认申购赎回申请并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

辅助措施,全面应对流动性风险。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标的指数即中证红利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票(含存托

凭证),可能会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含存托凭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国债期货、股

指期货、股票期权及货币市场工具等,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良好,因此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变现能力较强。当遇到极端市场情况时,基金管理人会按照基金合同及

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启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综合评估

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

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

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

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

机制、收取短期赎回费和实施侧袋机制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

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

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

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

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5)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净值信息,

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

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

面临损失。

4、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二、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标的指数的风险:即标的指数因为编制方法的缺陷有可能导致标的指数的表现与总

体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因标的指数编制方法的不成熟也可能导致指数调整较大,增加基金投

资成本,并有可能因此而增加跟踪误差,影响投资收益。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

公司状况、投资人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

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因标的指数的编制与发布等原因,导致原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

本基金的投资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可能变更标的指数,基金的投资组合随之调

整,基金收益风险特征可能发生变化,投资人需承担投资组合调整所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4、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种

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

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

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

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

影响投资收益。

5、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力争控制投资组合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预期日均跟踪偏离度的

绝对值小于0.35%,预期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4%。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

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6、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可能面临如下风险:

(1)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2)在极端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大面积停牌,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卖出成份股

以获取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款项,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者采取暂

停赎回的措施,投资者将面临无法按时获得赎回款项或者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的风

险。

7、成份股退市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

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综合考虑成份股的退市风险、其在指数中

的权重以及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制定成份股替代策略,并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8、投资于目标ETF基金带来的风险

由于主要投资于目标ETF,所以本基金会面临诸如目标ETF的管理风险与操作风险、目

标ETF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目标ETF的技术风险等风险。

9、投资股票期权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由于股票期权合约众多,交易较为分散,股票期权市场的流动性一般较期

货市场要低,尤其是深度实值和虚值的股票期权,成交量稀少,持有这些股票期权的投资者

容易遇到无法成交、平仓出局的局面。

价格风险:股票期权买方的价格风险即为他所付出的权利金,风险具有确定性。股票期

权卖方的价格风险不定,不过其所收取的权利金可以提供相应保护,当发生亏损时,可以抵

消部分损失。

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是指由于管理不善或者制度执行出现问题等原因所导致的风险。股

票期权作为一种衍生品,虽然可以用来管理风险,但若使用不当,也会产生巨额损失。

10、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ABS)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

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债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

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

用为支持的证券,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

与对应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11、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人带来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基差风险:是指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标的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

风险。

(4)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股指期货合约头寸所

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杠杆风险:因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而存在杠杆,基金财产可能因此产生更大

的收益波动。

(6)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7)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或者系统

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12、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风险

本基金的一部分资产将可能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国债期货市场的风险类型较为复杂,涉

及面广,具有放大性与可预防性等特征。其风险主要有由利率波动原因造成的市场价格风险、

由宏观因素和政策因素变化而引起的系统风险、由市场和资金流动性原因引起的流动性风险、

由交易制度不完善而引发的制度性风险以及由技术系统故障及操作失误造成的技术系统风

险等。

13、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主要风险

(1)流动性风险

出借人在出借证券后,除与借入人协商一致可提前了结的科创板约定申报外,其他情形

无法在合约到期前提前收回出借证券。当委托人拟赎回安排与投资人策略安排之间存在期限

偏离,或当市场变化导致投资人员策略显着调整与前期合约期限安排不匹配时,可能存在由

于出借证券无法及时收回并变现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2)交易对手违约风险

存在由于交易对手违约而导致证券到期不能按时或足额归还、相应权益补偿和借券费用

不能支付等交易对手违约风险。

(3)市场风险

转融通出借收益按照证券当日收市后市值、融出日(或展期日)费率和实际出借天数计

算,因此可能面临证券市值波动、费率变动而导致的市场风险。

(4)提前或延迟了结风险

证券出借期间,如发生标的证券范围调整、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标的证券对应的上市公

司被以终止上市为目的进行收购、终止上市等情况,可能面临合约提前了结或延迟了结的风

险。

(5)跟踪误差风险

对于指数型组合,当组合发生大额赎回或市场大幅波动时,存在由于转融通出借证券无

法提前了结并变现,单一股票占比被动上升而导致组合跟踪误差扩大的风险。

(6)杠杆效应放大风险

投资者通过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可以扩大交易额度,利用较少资本来获取较大利

润,这必然也放大了风险。投资者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既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

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又得承担新投资股票带来的风险,还得支付相应的利息或费用,如判断

失误或操作不当,会加大亏损。

(7)担保能力及限制交易风险

单只或全部证券被暂停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投资者账户被暂停或取消融资及转

融通证券出借业务资格等,这些影响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此外,投资者也可能面临

由于自身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合同约定的担保要求,且未能及时补

充担保物,导致信用账户交易受到限制,从而造成经济损失。

(8)强制平仓风险

投资者在从事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期间,如果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或

上市证券价格波动,导致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警戒线,且不能按照约定追加担保物

时,将面临担保物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的风险,由此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9)操作风险

融资和转融通业务具体实施过程中,在投资决策、交易等环节,可能面临由于操作人员

操作失误、系统不完善等原因引发的操作风险。

(10)法律合规风险

在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过程中,存在由于标的证券价格波动导致组合合规指标超标且

无法进行调整的风险,以及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发生操纵价格、利益输送等法律合规风险。

14、投资于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境内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

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

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

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

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

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

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

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15、自动清算的风险

本基金是发起式基金,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两亿元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基金合同。若届时的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

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因

此本基金有面临自动清算的风险。

三、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四、声明

1、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销售机构代理销售,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履行适当程序

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

效后按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

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6、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7、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各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

期限。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或参与转融通证券

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ETF所产生的权利,基金

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向审

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

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满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

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

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

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

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

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或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本基金或目

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3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

的除外;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

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调低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

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在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允许范围内,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

构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

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

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

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

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规定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方式可以采用

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

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按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

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

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

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别

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

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本

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

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一)鉴于本基金是目标ETF的联接基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

本基金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其持有的享

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本基

金持有目标ETF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

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代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目标

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本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履行适当程

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

效后按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

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6、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7、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各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

期限。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调解未能解决的,应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按照深圳国

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裁决另有规定的,仲裁费用、合理的律师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各自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

湾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层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江向阳

成立时间:1998年7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字(1986)175号文、银复(1987)

86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标的指数即中证红利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票(含存托

凭证)。为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可能会少量投资于依法发行上市的非成份股

(包括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

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可转换债券(含

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

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股指

期货、股票期权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

产的80%;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的规定执行。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对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

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交易的,应遵循下列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2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

总市值的3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9)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

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0)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需遵守下列规定:

1)因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开仓卖出认购股票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股票期权的,应持

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股票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3)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

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1)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需遵守下列规定:

1)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

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2)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50%;

3)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

4)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5)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5)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1)、(2)、(7)、(11)、(12)、(13)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

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

目标ETF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

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ETF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1)项规定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3.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除目标ETF外的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

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

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投资于有

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

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

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

得超过5%。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存款的业务流程、岗

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

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

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

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流动性风险

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

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

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职务行为导致

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

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三)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金划付、账目核

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基金管理人应与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基金存款业务总体

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总体合作协议》”),确定《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总体

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商定。

(2)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内容进行复核,

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3)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办理方

式、邮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后,

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等。

(4)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构”)寄送或上

门交付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机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

余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5)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资金应全部

划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并在《存款协议书》写明账户名称和账号,未划入指定账户的,

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在存期内,如本基金银行账户、预留印

鉴发生变更,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存款行,书面通知应加盖基金托管人预留印鉴。存款分

支机构应及时就变更事项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具正式书面确认书。变更通知的送达

方式同开户手续。在存期内,存款分支机构和基金托管人的指定联系人变更,应及时加盖公

章书面通知对方。

(7)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因定期存款产生的存单不得被质押或以

任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2.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总

体合作协议》、《存款协议书》等,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

构开立银行账户。

(2)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凭证传递、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传递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基金管理人应在

《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下

称“存款凭证”),该存款凭证为基金存款确认或到期提款的有效凭证,且对应每笔存款仅

能开具唯一存款凭证。资金到账当日,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

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后,将存款凭证原件通过快递寄送或上门交付至基金

托管人指定联系人;若存款银行分支机构代为保管存款凭证的,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会

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2)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凭证,并按以上(1)的方式快递或上门交付至托管人,原存款

凭证自动作废。

(3)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利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对于存期超过3个月的定期存款,基金托管人

于每季度向存款银行发起查询查复,存款银行应按照人行查询查复的有关时限要求及时回复。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督促存款银行及时回复查询查复。因存款银行未及时回复造成的资金被挪

用、盗取的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存款银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存款凭证的询证,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存款银行公章寄送至

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4)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快递将存款凭证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

的会计主管。存款银行未收到存款凭证原件的,应向基金托管人电话询问。存款到期前基金

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确认存款凭证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与存

款银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存款银行应立

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凭证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后,与

存款银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存款银行应在到期日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的基金资金账

户。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存款银行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存款银行需

按原协议约定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支付延期利息。

4.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行。

5.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存款投资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因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相关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

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

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

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新名单确定时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但不得再发生新的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

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

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

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

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

(五)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

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监管规定。

1.流通受限证券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

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

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

管的,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

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

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

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

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责任。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

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

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应划付的认购款、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

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致使托管人无法审核认购指

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审核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

规的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报中国证监会,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

资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

签署合同不得不执行时,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六)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审慎经营原则,配备技术

系统和专业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业务流程,有效防范和控

制风险。基金托管人将对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进行监督和复核。

(七)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的风

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并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

相关规定。

(八)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

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邮件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

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

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

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纠正,由此造

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后,予以免责。

(十二)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十三)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

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特定资产处

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

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

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投资所需的相关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分账管理,独立核算,确保基金

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未

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属于基金托管人

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

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7.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

资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

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

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金额、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其

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

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基

金管理人应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

告,验资机构需在验资报告中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出具的验资报

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

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当予以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也可称为“托管账

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托管账户名称应为

“博时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

印章。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立、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

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

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按照规定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及期货交易编码等,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完成上述账户开立后,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

形式将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初始资金密码和市场监控中心的登录用户名及密

码告知基金托管人。资金密码和市场监控中心登录密码重置由基金管理人进行,重置后务必

及时通知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基金管理人保

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

基金托管人。

2.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管

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

并管理。

3.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

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

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

上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

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

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合同传真件与

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

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份额净值错误。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

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

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

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及复核;

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2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如不能

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

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和托管

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

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调解

未能解决的,应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深

圳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

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合理的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并从其解释。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

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基金管理人承诺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

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交易确认单

基金合同生效后正常开放期,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在T+2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

构的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和打印交易确认单,或在T+1个工作日后通

过博时一线通电话、博时网站查询交易确认情况。基金管理人不向投资者寄送交易确认单。

2、电子对账单

每月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所有订阅电子邮件对账单的投资者发送电子邮件对账单。

投资者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bosera.com)自助订阅;或发送“订阅

电子对账单”邮件到客服邮箱service@bosera.com;也可直接拨打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

长途话费)订阅。

由于投资者提供的电子邮箱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或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

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者,敬请及时通过本

基金管理人网站,或拨打博时一线通客服电话查询、核对、变更您的预留联系方式。

二、网上理财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1、自助开户交易

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网上交易系统,与基金管理人达成电子交易的相关协议,

接受基金管理人有关服务条款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即可自助开户并进行网上交易,如基金认

/申购、定投、转换、赎回、赎回转申购及分红方式变更等。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

请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2、查询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交易记录等信息,同时可

以修改基金账户信息等基本资料。

3、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4、在线客服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首页“在线客服”功能进行在线咨询。也可以在“您问

我答”栏目中,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三、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订制短信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相应短信服务。

四、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电子邮件方式的业务咨询、投诉受理、基金份额净值等服务。

五、手机理财服务

投资者通过手机博时移动版直销网上交易系统(http://m.bosera.com)和博时App版

直销网上交易系统,可以使用基金理财所需的基金交易、理财查询、账户管理、信息资讯等

功能和服务。

六、信息订阅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服中心提交信息订制的申请,基金管理人将以电子

邮件、手机短信的形式定期为投资者发送所订制的信息。

七、电话理财服务

投资者拨打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长途话费)可享有投资理财交易的一站式综合服

务:

1、自助语音服务:基金管理人自助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的全天候服务,投资者可

以自助查询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净值等信息,也可以进行直销交易、密码修改、传真

索取等操作。

2、电话交易服务:基金管理人直销投资者可通过博时一线通电话交易平台在线办理基

金的赎回、变更分红方式、撤单等直销交易业务。

3、人工电话服务:投资者可以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资料修改、投诉受理、信息

订制、账户诊断等服务。

4、电话留言服务:非人工服务时间或线路繁忙时,投资者可进行电话留言。

八、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管理人网址:www.bosera.com

电子信箱:service@bosera.com

博时一线通客服电话:95105568(免长途话费)

九、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一)、2024年8月30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2024年中期报告》;

(二)、2024年8月23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中民财富

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销售业务的公告》;

(三)、2024年8月22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在兴业银

行钱大掌柜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四)、2024年8月17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直销网上交易

平台基金转换等业务费率优惠的公告》;

(五)、2024年7月20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使用民生

银行基金代收付服务办理直销网上交易部分业务的公告》;

(六)、2024年7月19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2024年第2季度报告》;

(七)、2024年6月26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博时中证红利ETF发起式联接C)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博时

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博时中证红利ETF发起式联接A)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八)、2024年5月25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

变更的公告》;

(九)、2024年5月15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北京中期

时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销售业务的公告》;

(十)、2024年4月30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博时中证红利ETF发起式联接C)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博时

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博时中证红利ETF发起式联接A)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博时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十一)、2024年4月29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与通联支付

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开通北京银行借记卡直销网上交易和费率优惠的公告》、《博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与上海富友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合作开通上海银行借记卡直销网上交

易和费率优惠的公告》;

(十二)、2024年4月27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十三)、2024年4月13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

员变更的公告》;

(十四)、2024年3月26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博时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

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博时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博时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

书》、《博时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博时中证红利ETF

发起式联接C)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博时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

式联接基金(博时中证红利ETF发起式联接A)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人可在办

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

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博时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注

册的文件

(二)《博时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三)《博时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