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时创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4-09-30 16:58:25
博时创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2010年4月15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458号文核准。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
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
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某一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
中的中高风险/收益品种混合型。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
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存托
凭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在特殊市场条
件下,如证券市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以及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
下,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价格造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
动幅度较大、无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
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
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
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
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
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
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
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8月3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2024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重要提示】.............................................................2
第一部分绪言...........................................................5
第二部分释义...........................................................6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11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0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3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78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79
第八部分基金的投资....................................................91
第九部分基金的业绩....................................................101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103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104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110
第十三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112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115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116
第十六部分风险揭示...................................................122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终止与清算...........................................126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28
第十九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42
第二十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53
第二十一部分其他应披露的事项..........................................156
第二十二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58
第二十三部分备查文件.................................................159
第一部分绪言
《博时创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
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及《博时创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博时创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
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
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博时创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博时创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博时创业成
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博时创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博时创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博时创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
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5、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
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
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6、直销机构: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7、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8、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9、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基金投资者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0、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博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31、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2、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基金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
买卖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备案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收到其书面确认的日期
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
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35、基金募集期限: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日:指公历日
39、月:指公历月
40、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
41、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2、开放日: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3、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卖出基金份额
的行为
47、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在本基金份额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48、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
售机构的操作
49、巨额赎回: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
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0、元:指人民币元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6、基金份额分类:指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两类
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57、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或者在投资者赎回时收取后端
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58、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前端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
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9、《业务规则》: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
守
6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
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
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6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层
法定代表人:江向阳
成立时间:1998年7月13日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王济帆
联系电话:(0755)8316 9999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号文批
准设立。目前公司股东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49%;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持有股份25%;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股份6%;上海汇华实业有限公司,持有股
份12%;上海盛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持有股份6%;浙江省国贸集团资产经营有限公
司,持有股份2%。注册资本为2.5亿元人民币。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
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监察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
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江向阳先生,博士。中共党员,南开大学国际金融博士,清华大学金融媒体EMBA。
1986-1990年就读于北京师范大学信息与情报学系,获学士学位;1994-1997年就读于中国
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获法学硕士学位;2003-2006年,就读于南开大学国际经济研究所,获
国际金融博士学位。1997年8月至2014年12月就职于中国证监会,历任办公厅、党办副
主任兼新闻办(网信办)主任;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副巡视员;中国证监会深圳专员办处长、
副专员;中国证监会期货监管部副处长、处长。2015年1月至7月,任招商局金融集团副
总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2015年7月至2020年10月任博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自2020年1月9日至2020年4月15日代为履行博时基金董事长职务。
自2023年11月10日至2024年5月24日代为履行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自
2020年4月1日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自2020年4月15日起,任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德林先生,现任招商局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武汉大学金融学专业在职博士,
高级经济师。曾任建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总裁助理,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
德意志银行董事总经理、中国区金融机构主管,招商银行总行办公室主任、战略客户部总经
理兼机构客户部总经理,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行长,招商银行行长助理、副行长等职务。
张东先生,硕士,总经理。1989年至2024年先后在中国银行、招商银行从事零售金融、
财富业务和财务会计等工作。2024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总经理。自2024
年7月5日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罗立女士,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院,获经济学硕士学位,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
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高级从业资格,高级经济师。现任招商局集团财务部(产权部)副部长,
招商局国际财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中国外运长航集团财务部资金主管、中外运长航财务
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招商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结算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党委委员、招
商局集团财务部(产权部)总经理助理、招商局国际财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郭智君先生,高级经济师。1993年7月至2000年2月历任中国农业银行内蒙古分行会
计、信贷员、人事教育处科员、副主任科员。2000年2月至2008年5月历任中国长城资产
管理公司呼和浩特办事处副处长、处长。2008年5月至2013年1月历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
公司人力资源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13年1月至2022年2月历任中国长
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党委
书记。2022年2月至今历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经营六部总经理级干部、
总经理。
方瓯华先生,复旦大学硕士,中级经济师。2009年起,加入交通银行,历任交行上海
分行市南支行、大客户二部、授信部、宝山支行行长助理等职位,主要负责营运及个人金融
业务。2011年起,调入交通银行投资部,担任高级经理,负责交行对外战略投资及对下属
子公司股权管理工作。2015年,加入上海信利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工作至今,历
任高级投资经理、总经理、董事等职,同时兼任上海汇华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盛业股
权投资基金公司执行董事(法人代表)、上海永泰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等职,负责公司整
体运营。2018年,出任博时基金管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2021年卸任。自2022年8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邹月娴女士,香港大学博士,新加坡归国学者。现任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
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党委副书记,鹏城实验室兼职教授,中国计算机学会语音对话与听觉专委
会委员,中国自动化学会模式识别与机器智能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市人工智能学会常务副
理事长兼秘书长;荣获深圳市地方级高层次专业人才、深圳市三八红旗手等称号;曾获中国
电子工业部科技进步三等奖,深圳市科学技术奖技术开发一等奖;在国际顶级期刊和旗舰会
议发表高水平论文300多篇,入选全球前2%顶尖科学家榜单。
陆海天先生,法学博士。现任香港理工大学内地发展处总监、可持续技术基金会会计及
金融学教授。历任香港理工大学商学院副院长、会计及金融学院副院长、纽约大学斯特恩商
学院客座研究教授。香港理工大学终身教授。
张博辉先生,2008年8月参加工作,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金融学专业毕业,博士研究
生学历,博士学位。2008年至2018年在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工作,历任金融系讲师、
副教授、国际金融中心副主任、教授。2017年至今在香港中文大学(深圳)工作,历任深
圳高等金融研究院副院长、经管学院执行副院长,现任经管学院执行院长、校长讲座教授、
深圳数据经济研究院副院长、深圳高等金融研究院金融科技与社会金融研究中心主任。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胡艳君女士,经济师。本科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税系,取得学士学位;后取得中
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硕士学位。现任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产权部)副部长。历任招商
局集团财务部总监,曾就职国家财政部。
蒋伟先生,硕士。2011年3月至2017年5月就职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分别任办
公室外事处一级业务员、业务副主管、业务主管。2017年5月至2020年7月就职于香港长
城罗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行政总监/执行董事。2020年7月至2024年7月历任中国长城
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经营三部、资产经营六部副高级经理、一级业务主管。2024年7
月至今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经营六部高级经理。
李兴春先生,硕士,高级经济师,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2007.07--2023.07先后在天
津港欧亚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天津港东疆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天津港(集团)有限公
司、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担任科员、副科长、科长、项目投资经理、综合业务经理等岗位(期
间2021.07--2022.07任天津泰达投资控股公司投资部挂职干部);2023.07--今,任天津港
(集团)有限公司投发管理部副总经理兼任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
车宏原先生,工学硕士。1985年至1989年在四川大学计算机系学习,获得学士学位。
1989年至1992年在清华大学计算机系学习,获得硕士学位。1992年至1995年深圳市天元
金融电子有限公司任技术部负责人,1995年至2000年在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南方软件开发中
心担任副总工程师,2001年至2003年在太极华清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2003
年至2014年在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信息技术总监,2014年至2015年任中财国
信(深圳)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年11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信息技术部总经
理。2022年3月16日起任董事总经理兼信息技术部总经理。2023年8月15日起任董事总
经理兼信息技术部总经理、人工智能实验室主任。2024年4月2日起任首席数字官(总经
理助理级)兼人工智能实验室主任。
严斌先生,硕士。1997年7月起先后在华侨城集团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提质增效办主任。自2015年5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监事。
何京京先生,硕士研究生,2004年8月至2006年3月在北京城建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工作,任会计、审计。2006年3月20日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基金运作部基金清
算会计。2013年7月1日起任基金运作部高级清算会计。2014年10月20日起任基金运作
部TA资金清算组主管。2015年11月30日起任基金运作部副总经理兼TA资金清算组主管。
2018年9月14日起至今任登记清算部总经理。2024年3月7日起任审计部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江向阳先生,简历同上。
张东先生,简历同上。
吴慧峰先生,硕士,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1996年至2023年先后在中
国南山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诚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招商局金融集团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财务、公司管理等工作。2023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王德英先生,硕士,副总经理。1995年起先后在北京清华计算机公司任开发部经理、
清华紫光股份公司CAD与信息事业部任总工程师。2000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
任行政管理部副经理,电脑部副经理、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
主管IT、指数与量化投资、养老金、基金零售等工作,兼任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董
事长和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孙麒清女士,商法学硕士,督察长。曾供职于广东深港律师事务所。2002年加入博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法律部法律顾问、监察法律部总经理。现任公司督察长,兼任
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董事。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陈曦先生,硕士。2015年从中国人民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研究员、高级研究员、高级研究员兼投资经理助理、资深研究员兼投资经理助理、
研究部总经理助理兼投资经理助理、研究部总经理助理、博时睿利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2020年10月28日-2023年9月16日)、博时裕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2022年7月22日-2024年4月23日)的基金经理。现任行业研究部总经理助理
兼博时创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7月22日—至今)、博时国企改革主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7月29日—至今)的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孙占军(2010年6月1日-2013年8月26日)、韩茂华(2013
年8月26日-2021年1月29日)、林博鸿(2021年1月29日-2022年7月22日)。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首席资产配置官黄健斌先生。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专职委员兼年金投资部总经理于善辉先生。
首席基金经理过钧先生。
首席投资官兼权益投研一体化总监、权益投资四部总经理、境外投资部总经理曾鹏先生。
权益投资三部总经理兼权益投资三部投资总监蔡滨先生。
行业研究部总经理魏立先生。
宏观策略部总经理兼行业研究部研究总监金晟哲先生。
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兼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投资总监赵云阳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部,监察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
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
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风险
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
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批准公司风险管理系统文件,即
负责确保每一个部门都有合适的系统来识别、评定和监控该部门的风险,负责批准每一个部
门的风险级别。负责解决重大的突发的风险。
(3)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按季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独立的风险管理报
告和风险管理建议。
(4)监察法律部
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
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5)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
与绩效分析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
(6)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
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
控和降低风险。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
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
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
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
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评估风险的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
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
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能出现的各
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
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
控制风险。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日期: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任航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
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9年1月15日依法成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
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
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
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
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
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
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
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通
过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审计报告。自2010年起中国农
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
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
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2010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颁奖盛典”
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
资产托管奖”。2012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年至
2017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年、2016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
务最佳发展奖”称号;2018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
奖;2019年荣获证券时报授予的“2019年度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称号;2020年被美国《环
球金融》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21年荣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首次设立的“银
行间本币市场优秀托管行”奖;2022年在权威杂志《财资》年度评选中首次荣获“中国最
佳保险托管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
立,2004年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目前内设风险合规部/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
部、客户一部、客户二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系统与信息管理部、营运管理部、营运一
部、营运二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302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60名,服务团队
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
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24年6月30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共885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
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
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
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
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
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
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
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
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
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8号中粮广场C座3层301
电话:010-65187055
传真:010-65187032
联系人:韩明亮
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长途话费)
2、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联系人: 杨菲
传真: 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 95588
网址: http://www.icbc.com.cn/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 谷澍
客户服务电话: 95599
网址: http://www.abchina.com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葛海蛟
联系人: 高越
电话: 010-66594973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网址: http://www.boc.cn/
(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联系人: 张静
传真: 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 95533
网址: http://www.ccb.com/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 任德奇
联系人: 高天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 95559
网址: http://www.bankcomm.com/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缪建民
联系人: 季平伟
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 0755-83195049
客户服务电话: 95555
网址: http://www.cmbchina.com/
(7)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文化大厦
法定代表人: 朱鹤新
联系人: 王晓琳
电话: 010-89937325
客户服务电话: 95558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8)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北京东路689号东银大厦25楼
法定代表人: 郑杨
联系人: 吴斌
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 021-63602431
客户服务电话: 95528
网址: http://www.spdb.com.cn
(9)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江宁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 吕家进
联系人: 曾鸣
电话: 021-52629999
客户服务电话: 95561
网址: www.cib.com.cn
(10)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 王江
联系人: 朱红
电话: 010-63636153
传真: 010-63636157
客户服务电话: 95595
网址: http://www.cebbank.com
(11)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 高迎欣
联系人: 王继伟
电话: 010-58560666
传真: 010-57092611
客户服务电话: 95568
网址: http://www.cmbc.com.cn/
(1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 张金良
传真: 010-68858117
客户服务电话: 95580
网址: http://www.psbc.com
(13)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 张东宁
联系人: 周黎
传真: 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 95526
网址: http://www.bankofbeijing.com.cn/
(14)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 李民吉
联系人: 郑鹏
电话: 010-85238667
传真: 010-85238680
客户服务电话: 95577
网址: http://www.hxb.com.cn/
(15)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办公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法定代表人: 王凯
联系人: 刘伟
电话: 020-38321497/020-38322566
传真: 020-3832167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308003
网址: http://www.cgbchina.com.cn/
(16)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联系人: 施艺帆
电话: 021-50979384
传真: 021-50979507
客户服务电话: 95511-3
网址: http://bank.pingan.com
(17)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办公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电话: 0574-89068340
传真: 0574-87050024
客户服务电话: 95574
网址: http://www.nbcb.com.cn
(18)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15-20楼、22-27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15-20楼、22-27楼
法定代表人: 冀光恒
联系人: 施传荣
电话: 021-38576666
传真: 021-50105124
客户服务电话: 021-962999;4006962999
网址: http://www.srcb.com/
(19)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2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2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金山
联系人: 鲁娟
电话: 010-89198762
传真: 010-89198678
客户服务电话: 96198
网址: http://www.bjrcb.com
(20)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8号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8号
法定代表人: 郭少泉
联系人: 徐伟静
电话: 0532-68629925
传真: 0532-68629939
客户服务电话: 96588(青岛) 400-669-6588(全国)
网址: http://www.qdccb.com
(21)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合肥市安庆路79号
办公地址: 合肥市安庆路79号
法定代表人: 王晓昕
联系人: 叶卓伟
电话: 0551-2667635
传真: 0551-2667857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6588(安徽省外)、96588(安徽省内)
网址: http://www.hsbank.com.cn
(22)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288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 张达洋
联系人: 毛真海
电话: 0571-87659546
传真: 0571-87659188
客户服务电话: 95527
网址: http://www.czbank.com
(23)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
法定代表人: 卢国锋
联系人: 朱杰霞
电话: 0769-27239605
传真: 0769-22117730
客户服务电话: 956033
网址: http://www.dongguanbank.cn
(24)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陈震山
联系人: 严峻
电话: 0571-85108195
传真: 0571-85106576
客户服务电话: 95398
网址: http://www.hzbank.com.cn
(25)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50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 林复
联系人: 刘晔
电话: 025-86775335
传真: 025-86775376
客户服务电话: 95302
网址: http://www.njcb.com.cn
(26)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会展路1316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会展路1316号
法定代表人: 陈宏强
联系人: 蔡鹏
电话: 0577-88997296
客户服务电话: (0577)96699
网址: http://www.wzbank.cn
(27)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汉区建设大道933号武汉商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933号武汉商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陈新民
联系人: 张晓欢
电话: 027-82656924
传真: 027-82656099
客户服务电话: 96558(武汉);40060-96558(全国)
网址: http://www.hkbchina.com
(28)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洪武北路55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中华路26号
法定代表人: 夏平
联系人: 田春慧
电话: 025-58587018
传真: 025-58587038
客户服务电话: 95319
网址: http://www.jsbchina.cn
(29)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 李伏安
联系人: 王宏
电话: 022-58316666
传真: 022-58316569
客户服务电话: 95541
网址: http://www.cbhb.com.cn
(30)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66号
办公地址: 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66号
法定代表人: 王自忠
联系人: 孙瑜
电话: 0512-58236370
传真: 0512-58236370
客户服务电话: 0512-96065
网址: http://www.zrcbank.com
(31)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旺社区海秀路2028号农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旺社区海秀路2028号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光安
联系人: 马登魁
电话: 0755-25189619
传真: 0755-25188785
客户服务电话: 961200,4001961200
网址: http://www.4001961200.com
(32)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25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25号
法定代表人: 叶文君
联系人: 王淑华
电话: 0535-6699660
传真: 0535-669988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311-777
网址: http://www.yantaibank.net/
(33)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淄博市张店区中心路105号
办公地址: 淄博市张店区中心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 杲传勇
联系人: 肖 斌
电话: 0533-2178888
传真: 0533-2180303
客户服务电话: 0533-96588
网址: http://www.qsbank.cc
(34)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
办公地址: 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天安国际大厦43楼
法定代表人: 陈占维
联系人: 朱珠
电话: 0411-8231113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40099
网址: http://www.bankofdl.com
(35)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160号
办公地址: 哈尔滨市道里区上江街888号
法定代表人: 郭志文
联系人: 李至北
电话: 0451-87792450
传真: 0451-87792682
客户服务电话: 95537
网址: http://www.hrbb.com.cn
(36)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53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53号
法定代表人: 甘为民
联系人: 孔文超
电话: 023- 63792212
传真: 023- 63792412
客户服务电话: 96899(重庆)、400-70-96899(其他地区)
网址: http://www.cqcbank.com
(37)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办公地址: 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法定代表人: 金子军
联系人: 董晓岚
电话: 0571-87117617
传真: 0571-8711761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96527、(0571)96527
网址: http://www.czcb.com.cn
(38)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耀球
联系人: 杨亢
电话: 0769-22866270
传真: 0769-22866282
客户服务电话: 961122
网址: http://www.drcbank.com/
(39)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21号
办公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21号
法定代表人: 梅爱斌
联系人: 李博
电话: 0311-88627587
传真: 0311-8862702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2-9999
网址: http://www.hebbank.com
(40)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嘉兴市建国南路409号
办公地址: 嘉兴市建国南路409号
法定代表人: 夏林生
联系人: 顾晓光
电话: 0573-82099660
传真: 0573-82099660
客户服务电话: 0573-96528
网址: http://www.jxccb.com/
(41)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0号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0号
法定代表人: 黄子励
电话: 020-28302955
传真: 020-28302000
客户服务电话: 96699
网址: www.gzcb.com.cn
(42)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58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58号
法定代表人: 宋建明
联系人: 马勋
电话: 0512-52909125
传真: 0512-52909122
客户服务电话: 400-996-2000
网址: http://www.csrcbank.com
(43)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居委会拥翠路2号
办公地址: 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居委会拥翠路2号
法定代表人: 姚真勇
联系人: 胡健强
电话: 0757-22386489
传真: 0757-22388235
客户服务电话: 0757-2223388
网址: www.sdebank.com
(44)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1777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1777号
法定代表人: 徐晓军
联系人: 葛晓亮
电话: 0512-63969209
传真: 0512-63969209
客户服务电话: 956111
网址: www.szrcb.com
(45)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高新路60号
办公地址: 西安市高新路60号
法定代表人: 郭军
联系人: 白智
电话: 029-88992881
传真: 029-8899288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696779
网址: www.xacbank.com
(46)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金华市光南路668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金华市光南路668号
法定代表人: 徐雅清
联系人: 徐晓峰
电话: 0579-83207775
传真: 0579-82178321
客户服务电话: 400-711-6668
网址: http://www.jhccb.com.cn
(47)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常州市武进区延政中路9号
办公地址: 常州市武进区延政中路9号
法定代表人: 陆向阳
联系人: 李仙
电话: 0519-80585939
传真: 0519-89995170
客户服务电话: 0519-96005
网址: http://www.jnbank.com.cn
(48)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江阴市澄江中路1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江阴市澄江中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孙伟
联系人: 曹龙华
电话: 18121517600
传真: 0510-86811617
客户服务电话: 0510-96078
网址: http://www.jybank.com.cn/
(49)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经开区东南湖大路1817号
办公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经开区东南湖大路1817号
法定代表人: 唐国兴
联系人: 孙琦
电话: 0431-84999543
传真: 0431-8499954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6666
网址: http://www.jlbank.com.cn
(50)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法定代表人: 崔庆军
联系人: 吴骏
电话: 0512-69868373
传真: 0512-69868370
客户服务电话: 96067
网址: www.suzhoubank.com
(51)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1346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1346号
法定代表人: 刘晓勇
联系人: 李阳
电话: 96588(广东省外加拨0756)
传真: 0755-82811423
客户服务电话: 96588(广东省外加拨0756)
网址: http://www.crbank.com.cn/
(52)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威海市宝泉路9号
办公地址: 济南市经十路11666号奥体金融中心D栋
法定代表人: 谭先国
联系人: 杨童童
电话: 0531-68978175
传真: 0531-68978176
客户服务电话: 省内96636、境内4000096636
网址: http://www.whccb.com/
(53)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涪江路1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南充市滨江中路一段97号26栋泰和尚渡南充市商业银行
法定代表人: 黄光伟
联系人: 李俊辉
电话: 0817-7118079
传真: 0817-7118322
客户服务电话: 400-16-96869
网址: www.tf.cn
(54)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01号渣打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城建国际中心
法定代表人: 张晓蕾
联系人: 闵成
电话: 021-50162731
传真: 021-58769989
客户服务电话: 800-820-8088
网址: https://www.sc.com/cn
(55)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一号丽华大厦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一号丽华大厦
法定代表人: 阎俊生
联系人: 董嘉文
电话: 0351-6819926
传真: 0351-6819926
客户服务电话: 95105588
网址: http://www.jshbank.com
(56)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拓东路41号
办公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拓东路41号
法定代表人: 夏 蜀
联系人: 杨翊琳
电话: 0871-63140324
传真: 0871-6319447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6533
网址: www.fudian-bank.com
(57)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58号
办公地址: 福州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58号福建海峡银行
法定代表人: 俞敏
联系人: 吴白玫、张翠娟、黄钰雯
电话: 0591-87332762
传真: 0591-8733092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3-9999
网址: www.fjhxbank.com
(58)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8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开平路88号瀛通绿地大厦
法定代表人: 陈颖
联系人: 孔晓晴
电话: 0531-59666666
传真: 0531-59666666
客户服务电话: 95395
网址: www.hfbank.com.cn
(59)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绍兴柯桥笛扬路1363号
办公地址: 浙江绍兴柯桥笛扬路1363号
法定代表人: 俞俊海
联系人: 孟建潮
电话: 0575-84788101
传真: 0575-8478813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6596
网址: http://www.borf.cn
(60)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5层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尹伶
电话: 010-66045529
传真: 010-66045500
客户服务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 http://www.txsec.com
(61)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A座6层
法定代表人: 马勇
联系人: 张燕
电话: 010-58325388
传真: 010-583253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166-1188
网址: http://8.jrj.com.cn/
(62)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 王莉
联系人: 张紫薇
电话: 0755-82721122-8625
传真: 0755-82029055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0022
网址: http://Licaike.hexun.com
(63)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厦门第一广场1501-1504
办公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厦门第一广场1501-1504
法定代表人: 陈洪生
联系人: 徐明静
电话: 0592-3122716
传真: 0592-8060771
客户服务电话: 400-918-0808
网址: www.xds.com.cn
(64)江苏天鼎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秦淮区太平南路389号1002室
办公地址: 南京市鼓楼区平安里74号
法定代表人: 金婷婷
联系人: 黄丹昀
电话: 025-66001159
传真: 025-66001172
客户服务电话: 025-962155
网址: www.tdtz888.com
(65)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楼01、02、03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799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3号楼5层01、02、03室
法定代表人: 吕柳霞
联系人: 陈璐
电话: 021-50810687
传真: 021-58300279
客户服务电话: 021-50810673
网址: http://wacaijijin.com/
(66)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10-134号富中国际广场1栋20层1、2号
办公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10-134号富中国际广场1栋20层1、2号
法定代表人: 王荻
联系人: 方凯鑫
电话: 0851-88405606
传真: 0851-88405599
客户服务电话: 0851-88235678
网址: www.urainf.com
(67)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33号腾讯滨海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 刘明军
联系人: 谭广锋
传真: 0755-86013399
客户服务电话: 95017(拨通后转1再转8)
网址: https://www.txfund.com/
(68)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东座)6楼A31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32楼
法定代表人: 贲惠琴
联系人: 钟伟
电话: 020-50206003
传真: 020-50206001
客户服务电话: 020-50206003
网址: www.msftec.com
(69)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 葛新
联系人: 孙博超
电话: 010-59403028
传真: 010-59403027
客户服务电话: 95055-4
网址: www.duxiaomanfund.com
(70)青岛意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澳门路98号青岛海尔洲际酒店B座20层
办公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澳门路98号青岛海尔洲际酒店B座20层
法定代表人: Giamberto Giraldo
联系人: 高赞
电话: 0532-87071088
传真: 0532-9707109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2-3303
网址: www.yitsai.com
(71)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 王德英
联系人: 崔丹
电话: 0755-83169999
传真: 0755-83195220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0-5568
网址: www.boserawealth.com
(72)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6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闵行区申滨南路1226号诺亚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 吴卫国
联系人: 黄欣文
电话: 021-38602377
传真: 021-38509777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5399
网址: http://www.noah-fund.com
(73)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https://www.zlfund.cn/
(7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9楼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http://www.1234567.com.cn
(75)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 021-20613610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http://www.howbuy.com
(76)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
法定代表人: 王珺
联系人: 韩爱彬
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 0571-26697013
客户服务电话: 95188-8
网址: http://www.fund123.cn
(77)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 敖玲
电话: 021-58788678-8201
传真: 021—5878769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2899
网址: http://www.erichfund.com
(78)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 吴杰
电话: 0571-88911818
传真: 0571-86800423
客户服务电话: 952555
网址: www.5ifund.com
(79)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1号西楼6层604、60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1号西楼6层604、607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联系人: 宋晋荣
电话: 010-5960139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8-8000
网址: http://www.myfund.com
(80)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10号楼12楼
法定代表人: 李兴春
联系人: 徐鹏
电话: 021-50583533
传真: 021-50583633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1-7755
网址: http://a.leadfund.com.cn/
(81)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46层4609-10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写字楼11层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 余永键
电话: 010-85097570
传真: 010-65215433
客户服务电话: 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82)乾道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村南1号楼7层7117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1302室
法定代表人: 王兴吉
联系人: 高雪超
电话: 010-62062880
传真: 010-82057741
客户服务电话: 400-003-0358
网址: www.qiandaojr.com
(83)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法定代表人: 梁蓉
联系人: 魏素清
电话: 010-66154828
传真: 010-63583991
客户服务电话: 010-66154828
网址: www.5irich.com
(84)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法定代表人: 于海锋
联系人: 邓鹏
电话: 028-66980977
传真: 028-82000996-805
客户服务电话: 028-84252474
网址: www.puyiwm.com
(85)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9号楼15层180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C座18层1809
法定代表人: 戎兵
联系人: 程刚
电话: 010-52855713
传真: 010-85894285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9-9200
网址: http://www.yixinfund.com
(86)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 钱燕飞
联系人: 喻明明
电话: 025-66996699-884131
传真: 025-66996699-884131
客户服务电话: 95177
网址: www.snjijin.com
(87)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6层161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6层1611
法定代表人: 张莲
联系人: 李艳
电话: 010-59497361
客户服务电话: 400-012-5899
网址: www.prolinkfund.com
(88)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1号楼12层1208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建威大厦1208室
法定代表人: 王昌庆
联系人: 罗细安
电话: 010-67000988
传真: 010-67000988-60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001-8811
网址: http://www.zcvc.com.cn
(89)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028号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1806-1808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028号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1806-1808
法定代表人: 曾革
联系人: 鄢萌莎
电话: 0755-33376922
传真: 0755-33065516
客户服务电话: 400-990-8600
网址: www.tenyuanfund.com
(90)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799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3号楼9楼
法定代表人: 马刚
联系人: 杨徐霆
电话: 021-60818249
传真: 021-60818280
客户服务电话: 400-101-9301
网址: https://www.tonghuafund.com
(91)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鑫理财)
注册地址: 青海省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108号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万松街道青年路278号中海中心32F-34F
法定代表人: 邓晖
联系人: 丛瑞丰
电话: 15069421014
传真: ——
客户服务电话: 95305
网址: www.huayuanstock.com
(92)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法定代表人: 王伟刚
联系人: 丁向坤
电话: 010-56282140
传真: 010-62680827
客户服务电话: 400-055-5728
网址: www.hcjijin.com
(93)一路财富(深圳)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3046号香江金融大厦2111
办公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3046号香江金融大厦2111
法定代表人: 吴雪秀
联系人: 董宣
电话: 010-88312877
传真: 010-88312099
客户服务电话: 400-001-1566
网址: http://www.yilucaifu.com
(94)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 赵荣春
联系人: 魏争
电话: 010-57418829
传真: 010-5756967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3-6885
网址: www.qianjing.com
(95)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号401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4楼
法定代表人: 孙亚超
联系人: 刘晖
电话: 021-60206991
传真: 021-8013341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8-1016
网址: www.fundhaiyin.com
(96)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6层605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浦项中心B座19层
法定代表人: 齐剑辉
联系人: 王英俊
电话: 400-623-6060
传真: 010-82055860
客户服务电话: 400-623-6060
网址: www.niuniufund.com
(97)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D座二层202-124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B座19层
法定代表人: 杨志涌
联系人: 郭宝亮
电话: 010-59287061
传真: 010-59287825
客户服务电话: 400-111-0889
网址: www.gomefund.com
(98)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法定代表人: 张俊
联系人: 张蜓
电话: 021-20219988-35374
传真: 021-20219923
客户服务电话: 021-20292031
网址: wg.com.cn
(99)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3号楼为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 赵芯蕊
联系人: 赵芯蕊
电话: 010-62675768
传真: 010-62676582
客户服务电话: 010-62675369
网址: www.xincai.com
(100)北京加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号5号楼1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号北礼士路甲129号
法定代表人: 徐福星
联系人: 陈莹莹
电话: 010-68998820-8306
传真: 010-88381550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0030
网址: www.bzfunds.com
(101)北京辉腾汇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F座16层D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F座16层D室
法定代表人: 许宁
联系人: 彭雪琳
电话: 010-8561073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9-1218
网址: http://www.htfund.com
(102)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10层1005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10层1005
法定代表人: 杨健
联系人: 陈梦颖
电话: 010-65309516
传真: 010-6533069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3-7010
网址: www.jianfortune.com
(103)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联系人: 姜吉灵
电话: 021-5132 7185
传真: 021-6888 228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0203
网址: www.520fund.com.cn
(104)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 燕斌
联系人: 兰敏
电话: 021-52822063
传真: 021-52975270
客户服务电话: 400-166-6788
网址: www.66zichan.com
(105)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3号楼8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3号楼6-11层
法定代表人: 李如东
联系人: 陈冰
电话: 010-50925699
传真: 010-5092569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80100
网址: www.aibank.com
(106)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19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层
法定代表人: 冯修敏
联系人: 黄敏儿
电话: 021-33323999
传真: 021-3332383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2819
网址: www.hotjijin.com
(107)北京坤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大街特钢公司十一区(首特创业基地A座)八层816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院北京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30层
法定代表人: 杜福胜
联系人: 时明莉
电话: 18310614941
传真: 010-85264522
客户服务电话: 4006498989
网址: http://www.kunyuanfund.com
(108)江西正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紫阳大道绿地新都会38栋商业楼2107室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紫阳大道绿地新都会38栋商业楼2107室
法定代表人: 陆雯
联系人: 胡聪
电话: 13879129841
客户服务电话: 0791-86692502
网址: www.jxzrzg.com.cn
(109)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 王翔
联系人: 蓝杰
电话: 021-65370077
传真: 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5369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110)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 陈继武
联系人: 李晓明
电话: 021-63333319
传真: 021-63332523
客户服务电话: 400-643-3389
网址: www.vstonewealth.com
(111)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龙兰路277号1号楼1203、1204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龙兰路277号1号楼1203、1204室
法定代表人: 黄欣
联系人: 何源
电话: 021-33768132
传真: 021-33768132-802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67523
网址: www.zhongzhengfund.com
(112)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号1号楼1603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2号盈科中心B座裙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 董浩
联系人: 于婷婷
电话: 010-56409010
传真: 010-56580660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8-0707
网址: www.hongdianfund.com
(113)深圳新华信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3号华嵘大厦710室
法定代表人: 戴媛
联系人: 郭佶欣
电话: 15135080478
客户服务电话: 400-000-5767
网址: www.xintongfund.com
(114)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88号中洲大厦3203A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88号中洲大厦3203A单元
法定代表人: 祝中村
联系人: 曾瑶敏
电话: 0755-83999907
传真: 0755-83999926
客户服务电话: 0755-83999907
网址: www.fujifund.cn
(115)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 郭坚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116)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 肖雯
联系人: 吴煜浩
电话: 020-89629099
传真: 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117)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楼503
办公地址: 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楼503
法定代表人: 温丽燕
联系人: 董亚芳
电话: 0371-85518396
传真: 0371-85518397
客户服务电话: 400-0555-671
网址: www.hgccpb.com
(118)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3-04室
法定代表人: TEO WEE HOWE
联系人: 叶健、左琴
电话: 0755-89460507
传真: 0755-21674453
客户服务电话: 400-684-0500
网址: www.ifastps.com.cn
(119)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A座4层、5层 (邮寄填写4层)
法定代表人: 吴志坚
联系人: 焦金岩
电话: 010-63156530
传真: 010-6315653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0-9998
网址: www.jnlc.com
(120)北京懒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31号院盛景国际广场3号楼111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安联大厦715
法定代表人: 许现良
联系人: 张苗苗
电话: 15110085067
传真: 010-877232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150-0882
网址: www.lanmao.com
(121)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2号4层401-15
办公地址: 北京市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总部A座4
层A428室
法定代表人: 江卉
联系人: 徐伯宇
电话: 400-098-8511
传真: 010-891880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088-8816
网址: http://jr.jd.com/
(122)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2层202室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 卜勇
联系人: 卜勇
电话: 0411-39027800
传真: 0411-39027888
客户服务电话: 400-089-9100
网址: http://www.yibaijin.com/
(123)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3单元11层1108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3单元11层1108
法定代表人: 赖任军
联系人: 刘昕霞
电话: 0755-29330513
传真: 0755-2692053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2-4888
网址: www.jfzinv.com
(124)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 李楠
联系人: 戚晓强
电话: 15810005516
传真: 010-85659484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1-8518
网址: danjuanapp.com
(125)深圳前海财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科技生态园三区11栋A座3608室
法定代表人: 杨艳平
联系人: 叶见云
电话: 0755-86575665
传真: 0755-26640652
客户服务电话: 4001286800
网址: www.caiho.cn
(126)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号502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栋嘉昱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 许欣
联系人: 刘弘义
电话: 15608193006
传真: +86 21 35073616
客户服务电话: 021-68609700
网址: https://www.zocaifu.com/
(127)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2-2413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泓晟国际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 戴晓云
联系人: 王茜蕊
电话: 010-59013895
传真: 021-38909798
客户服务电话: 021-38909613
网址: http://www.wanjiawealth.com/
(128)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法定代表人: 毛淮平
联系人: 张静怡
电话: 010-8806632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7-5666
网址: https://www.amcfortune.com/
(129)洪泰财富(青岛)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195号9号楼701室
办公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88号浦发银行大厦706
法定代表人: 任淑桢
联系人: 任淑桢
电话: 0532-66728591
传真: 0532-6672859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0-6863
网址: www.hongtaiwealth.com
(130)中国国际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1层、2层、9层、11层、12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3号新恒基国际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 王兵
联系人: 赵森
电话: 010-59539864
客户服务电话: 95162、400-8888-160
网址: http://www.cifco.net
(131)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07号上站大楼平街11-B,名义层11-A,8-B4,9-B、C
办公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07号皇冠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 彭文德
联系人: 刘芸
电话: 023-89769637
传真: 023-8676962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77-780
网址: www.cfc108.com
(132)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14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联系人: 梁美娜
电话: 021-80365243
传真: 021-60819988
客户服务电话: 400-990-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
(133)徽商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芜湖路258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芜湖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 吴国华
联系人: 杨彩格
电话: 0551-62865999
传真: 0551-6286589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7-8707
网址: www.hsqh.net
(134)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25、27、29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505号东方纯一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 陈太康
联系人: 戴文楠
电话: 021-68756991
传真: 021-68756991
客户服务电话: 95531
网址: www.qh168.com.cn
(135)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99号3幢
办公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99号3幢
法定代表人: 周剑秋
联系人: 张苏怡
电话: 025-52278981
传真: 025-5227898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8-1288
网址: www.ftol.com.cn
(136)大有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128号现代广场三、四楼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128号现代广场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 沈众辉
联系人: 马科
电话: 0731-84409000
传真: 0731-8440900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36-5058
网址: www.dayouf.com
(137)华泰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61号丽丰大厦20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61号丽丰大厦20层
法定代表人: 徐炜中
联系人: 黄韵钰
电话: 18923839281
传真: 0755-82777490
客户服务电话: 400-628-0888
网址: www.htfc.com
(138)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 朱健
联系人: 钟伟镇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666
客户服务电话: 95521/4008888666
网址: https://www.gtja.com
(139)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陈海静
电话: 010-65608231
传真: 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8/95587
网址: http://www.csc108.com/
(140)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25号国信金融大厦37楼
法定代表人: 张纳沙
联系人: 于智勇
电话: 0755-81981259
传真: 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 95536
网址: http://www.guosen.com.cn/
(141)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1号招商证券大厦23楼
法定代表人: 霍达
联系人: 业清扬
电话: 0755-83081954
传真: 0755-8373434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11;95565
网址: http://www.cmschina.com/
(142)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林传辉
联系人: 黄岚
电话: 020-87555888
传真: 020-87555305
客户服务电话: 95575、020-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 http://www.gf.com.cn/
(14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 杜杰
电话: 010-60833889
传真: 010-8486556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5548/95548
网址: http://www.cs.ecitic.com/
(14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晟
联系人: 辛国政
电话: 010-8092812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888或95551
网址: http:// www.chinastock.com.cn/
(145)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周杰
联系人: 李笑鸣
电话: 021-23219275
传真: 021-63602722
客户服务电话: 95553
网址: http://www.htsec.com/
(146)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法定代表人: 杨玉成
联系人: 陈宇
电话: 021-33388999
传真: 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 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147)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民生路1199弄五道口广场1号楼21层
法定代表人: 杨华辉
联系人: 乔琳雪
电话: 021-38565547
传真: 021-3856578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23/95562
网址: http://www.xyzq.com.cn/
(148)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88号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88号
法定代表人: 金才玖
联系人: 奚博宇
电话: 027-65799999
传真: 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 95579;4008-888-999
网址: http://www.95579.com/
(149)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段文务
联系人: 刘志斌
电话: 0755-82558266
客户服务电话: 95517
网址: http://www.essence.com.cn/
(150)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32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32号
法定代表人: 吴坚
联系人: 宋涧乔
电话: 023-67747414
传真: 023-6378621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96096
网址: http://www.swsc.com.cn
(151)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法定代表人: 林俊波
联系人: 孙越
电话: 021-38784580-8920
客户服务电话: 95351
网址: http://www.xcsc.com
(152)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18、19楼全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3号高德置地广场E座12层
法定代表人: 王达
联系人: 丁思
电话: 020-83988334
客户服务电话: 95322
网址: http://www.wlzq.cn
(153)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20层
法定代表人: 余政
联系人: 赵明
电话: 010-85127622
传真: 010-8512791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98888
网址: www.mszq.com
(154)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 凤良志
联系人: 李蔡
电话: 0551-2272101
传真: 0551-2272100
客户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热线4008888777,安徽省内热线96888
网址: http://www.gyzq.com.cn
(155)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 安志勇
联系人: 王星
电话: 022-23861692
传真: 022-28451892
客户服务电话: 956066
网址: http://www.ewww.com.cn
(156)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伟
电话: 0755-22660831
客户服务电话: 95597
网址: http://www.htsc.com.cn/
(157)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联系人: 郭熠
电话: 0351-8686659
传真: 0351-868661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1618
网址: http://www.i618.com.cn/
(158)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法定代表人: 肖海峰
联系人: 赵如意
电话: 0532-85725062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网址: sd.citics.com
(159)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12、15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法定代表人: 魏庆华
联系人: 郑旷怡
电话: 010-66559039
传真: 010-66555133
客户服务电话: 95309
网址: http://www.dxzq.net
(160)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翠园路181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星阳街5号
法定代表人: 范力
联系人: 陆晓
电话: 0512-62938521
传真: 0512-6558802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601555
网址: https://www.dwzq.com.cn
(161)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 祝瑞敏
联系人: 王薇安
电话: 010-83252170
传真: 010-63081344
客户服务电话: 95321
网址: http://www.cindasc.com
(162)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1层-29层
法定代表人: 金文忠
联系人: 朱琼玉
电话: 021-63325888
传真: 021-63326729
客户服务电话: 95503
网址: http://www.dfzq.com.cn
(163)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长沙芙蓉中路2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办公地址: 湖南长沙芙蓉中路2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法定代表人: 施华
联系人: 胡创
电话: 010-56437060
传真: 0731-85832214
客户服务电话: 95571
网址: http://www.foundersc.com
(164)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 丁益
联系人: 沈晓
电话: 0755-83464734
传真: 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6888
网址: http://www.cgws.com
(16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 刘秋明
联系人: 李芳芳
电话: 021-22169089
传真: 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788;95525
网址: http://www.ebscn.com/
(166)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 陈可可
联系人: 郭杏燕
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984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网址: http://www.gzs.com.cn
(167)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8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8号
法定代表人: 李剑锋
联系人: 潘月
电话: 025-52310569
传真: 025-5231058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85888
网址: http://www.njzq.com.cn
(168)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久事商务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联系人: 魏熠珲
电话: 021-53686278
传真: 021-5368683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18918
网址: https://www.shzq.com/
(169)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7号楼12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7号楼12层
法定代表人: 张威
联系人: 田芳芳
电话: 010-83561146
客户服务电话: 95399
网址: http://www.cctgsc.com.cn
(170)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111号山西世贸中心A座F12、F13
法定代表人: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电话: 0351-4130322
传真: 0351-7219891
客户服务电话: 4007121212
网址: www.dtsbc.com.cn
(171)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国联金融大厦702室
法定代表人: 姚志勇
联系人: 祁昊
电话: 0510-82831662
传真: 0510-82830162
客户服务电话: 95570
网址: http://www.glsc.com.cn
(172)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四季青街道五星路201号浙商证券5楼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联系人: 沈高亮
电话: 0571-87902239
传真: 0571-87901913
客户服务电话: 95345
网址: http://www.stocke.com.cn/
(173)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法定代表人: 何之江
联系人: 王阳
电话: 021-38632136
传真: 0755-82400862
客户服务电话: 0755-22628888/95511-8
网址: http:www.stock.pingan.com
(174)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南二环959号财智中心B1座
法定代表人: 章宏韬
联系人: 孙懿
电话: 0551-65161821
传真: 0551-65161672
客户服务电话: 95318
网址: http://www.hazq.com/
(175)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3楼
法定代表人: 张雅锋
联系人: 武斌
电话: 0755-83707413
传真: 0755-8370020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0(全国),96100(广西)
网址: http://www.ghzq.com.cn
(176)财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楼
办公地址: 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楼
法定代表人: 蔡一兵
联系人: 郭磊
电话: 0731-84403319
传真: 0731-84403439
客户服务电话: 0731-84403360
网址: http://www.cfzq.com/
(177)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法定代表人: 陈照星
联系人: 叶玉琪
电话: 0769-22119351
传真: 0769-22115712
客户服务电话: 95328
网址: http://www.dgzq.com.cn
(178)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办公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法定代表人: 鲁智礼
联系人: 李盼盼
电话: 0371-69099882
传真: 0371--65585665
客户服务电话: 95377
网址: http://www.ccnew.com/
(179)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钱俊文
联系人: 王一彦
电话: 021-20333333
传真: 021-50498825
客户服务电话: 95531; 4008888588
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180)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40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 宁敏
联系人: 王炜哲
电话: 021-20328531
传真: 021-50372474
客户服务电话: 4006208888;021-61195566
网址: http://www.bocichina.com
(181)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 祝艳辉
联系人: 熊丽
电话: 0471-4972675
客户服务电话: 956088
网址: http://www.cnht.com.cn/
(182)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1589号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1115号北京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周军
联系人: 占文驰
电话: 0791-86283372
传真: 0791-6289395
客户服务电话: 956080
网址: https://www.gszq.com/
(183)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联系人: 赵静静
电话: 010-58124967
传真: 028-86150040
客户服务电话: 95584
网址: http://www.hx168.com.cn
(184)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 王献军
联系人: 梁丽
电话: 0991-2307105
传真: 010-88085195
客户服务电话: 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185)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证券大厦2309
法定代表人: 王洪
联系人: 张峰源
电话: 021-20315719
客户服务电话: 95538
网址: www.zts.com.cn
(186)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对冲基金中心406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北塔23-25楼
法定代表人: 李强
联系人: 徐玲娟
电话: 0755-83199599-9135
传真: 0755-8319954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323000
网址: http://www.csco.com.cn/
(187)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 单晶
电话: 0755-23838750
传真: 0755-25838701
客户服务电话: 95358
网址: http://www.firstcapital.com.cn/
(188)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栋41层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栋41层
法定代表人: 丛中
联系人: 王丹妮
电话: 0791-6768763
传真: 0791-678941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66-567
网址: http://www.avicsec.com/
(189)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5、6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5、6楼
法定代表人: 林立
电话: 0755-82707855
传真: 0755-23613751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83888
网址: http://www.chinalin.com/
(190)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6楼
法定代表人: 武晓春
联系人: 刘熠
电话: 021-68761616
传真: 021-6876798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28
网址: http://www.tebon.com.cn
(191)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办公地址: 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
法定代表人: 徐朝晖
联系人: 张吉安
电话: 029-87211668
传真: 029-87406117
客户服务电话: 95582
网址: http://www.west95582.com/
(192)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至10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 王虹
电话: 021-20655183
传真: 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 95547
网址: http://www.hfzq.com.cn
(193)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财富大厦19楼
法定代表人: 祁建邦
联系人: 周鑫
电话: 0931-4890208
传真: 0931-4890628
客户服务电话: 95368/400689888
网址: http:// www.hlzq.com/
(194)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 国贸大厦2座28层
办公地址: 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 国贸大厦2座28层
法定代表人: 沈如军
联系人: 任敏
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 010-65051156
客户服务电话: 010-65051166
网址: http://www.cicc.com.cn/
(195)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解放路111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198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1201室
法定代表人: 陆建强
联系人: 蔡还
电话: 0571-87789160
传真: 0571-85071387
客户服务电话: 95336(上海地区962336)
网址: http://www.ctsec.com
(196)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滨海大道3165号五矿金融大厦2401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滨海大道与后海滨路交汇处滨海大道3165号五矿金融大厦(18-25层)
法定代表人: 黄海洲
联系人: 赵晓棋
电话: 0755-23375447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40028
网址: http://www.wkzq.com.cn
(197)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栋20C-1房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福州路666号6楼
法定代表人: 俞洋
联系人: 刘熠
电话: 021-54967656
传真: 021-64333051
客户服务电话: 95323,021-32109999,029-68918888
网址: http://www.cfsc.com.cn
(198)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L4601-4608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21层及第04层
法定代表人: 高涛
联系人: 万玉琳
电话: 0755-82026907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8008/95532
网址: http://www.china-invs.cn/
(199)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21、22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21、22层
法定代表人: 李永湖
联系人: 罗艺琳
电话: 0755-82943755
传真: 0755-82960582
客户服务电话: 95329
网址: http://www.zszq.com
(200)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戴彦
联系人: 付佳
电话: 021-23586603
传真: 021-23586860
客户服务电话: 95357
网址: http://www.18.cn
(201)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1号四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129号金隅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 张智河
联系人: 胡俊珂
电话: 010-83991428
传真: 010 88086637
客户服务电话: 0471-6919911
网址: http://www.grzq.com/
(202)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60号开发区控股中心19、21、22、23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60号开发区控股中心19、21、22、23层
法定代表人: 严亦斌
联系人: 彭莲
电话: 0755-83331195
客户服务电话: 95564
网址: http://www.ykzq.com
(203)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 王金娇
电话: 0451-87765732
传真: 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2288
网址: http://www.jhzq.com.cn
(204)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西大街11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D座5层
法定代表人: 魏先锋
联系人: 张晓黎
电话: 010-57672186
传真: -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43218
网址: http://www.tyzq.com.cn
(205)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联系人: 贾鹏
电话: 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 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00109/95310
网址: http://www.gjzq.com.cn
(206)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7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7楼
法定代表人: 刘加海
联系人: 刘闻川
电话: 021-68777222
传真: 021-6877782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9898;021-38929908
网址: http://www.cnhbstock.com
(207)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深田路46号深田国际大厦20楼
办公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深田路46号深田国际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 李鹏
联系人: 布前
电话: 010-68080680
传真: 0592-2079228
客户服务电话: 0592-5163588
网址: http://www.xmzq.cn
(208)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600号1幢32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32楼
法定代表人: 祝健
联系人: 姚盛盛
电话: 021-32229888
传真: 021- 68728703
客户服务电话: 4001-962-502
网址: http://www.ajzq.com
(209)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 吴骏
联系人: 吴尔晖
电话: 0755-83007159
传真: 0755-83007034
客户服务电话: 4000-188-688
网址: http://www.ydsc.com.cn
(210)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35号庄家金融大厦23至26层
办公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35号庄家金融大厦23至26层
法定代表人: 翟建强
联系人: 刘亚静
电话: 0311-66006393
传真: 0311-6600624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28888
网址: http://www.S10000.com
(211)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24号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29号大连期货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 于宏民
联系人: 谢立军
电话: 0411-39673202
传真: 0411-3967321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69169
网址: http://www.daton.com.cn
(212)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
办公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北路216号华创大厦
法定代表人: 陶永泽
联系人: 郭佳来
电话: 021-60762618
传真: 021-607627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666689
网址: http://www.hczq.com/
(213)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号德胜尚城E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北投投资大厦A座18层
法定代表人: 毕劲松
联系人: 刘宇
电话: 010-81152418
传真: 010-81152982
客户服务电话: 95381
网址: www.sczq.com.cn
(214)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389号志远大厦18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九号华远企业号D座三单元
法定代表人: 李长伟
联系人: 陈征
电话: 0871-68885858
传真: 0871-688981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5-0999
网址: http://www.tpyzq.com/
(215)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办公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法定代表人: 李刚
联系人: 张蕊
电话: 029-88365809
传真: 86-29-88365835
客户服务电话: 95325 /400-860-8866
网址: http://www.kysec.cn/
(216)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圣廷苑酒店B座26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圣廷苑酒店B座26楼
法定代表人: 吕春卫
联系人: 张婉婷
电话: 010-86499765
传真: 0755-82075835
客户服务电话: 4006206868/010-56177851
网址: http://www.lczq.com/
(217)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399号运通星财富广场1号楼B座13、14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区向城路288号国华金融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 路昊
联系人: 张爽爽
电话: 021-68595976
传真: 021-68595766
客户服务电话: 4001115818
网址: www.huaruisales.com
(218)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法定代表人: 马永谙
联系人: 卢亚博
电话: 021-50701053
传真: 021-50701053
客户服务电话: 4000808208
网址: www.licaimofang.com
(219)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0号联合大厦701A室
法定代表人: 李科
联系人: 王超
电话: 010-59053660
传真: 010-85632773
客户服务电话: 95510
网址: http://fund.sinosig.com/
(220)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办公地址: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 白涛
联系人: 秦泽伟
电话: 010-63631539
传真: 010-66222276
客户服务电话: 95519
网址: www.e-chinalife.com
(221)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泉州市丰泽区泉泰路266号
办公地址: 泉州市丰泽区泉泰路266号
法定代表人: 林阳发
联系人: 骆剑峰
电话: 0595-22551071
传真: 0595-2250521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6312
网址: www.qzccbank.com
(222)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锦州市科技路68号
办公地址: 辽宁省锦州市科技路68号
法定代表人: 魏学坤
联系人: 吴舒钰
电话: 0416-4516095
传真: 0416-3220186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96178
网址: www.jinzhoubank.com
(223)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210号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210号
法定代表人: 黄卫忠
联系人: 张鹏君
电话: 0731-96599
传真: 0731-89828806
客户服务电话: 0731-96599
网址: www.hunan-bank.com
(224)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436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436号
法定代表人: 张建辉
联系人: 闫勇
电话: 0451-85706107
传真: 0451-8570610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458888
网址: www.lj-bank.com
(225)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6号1号楼
办公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6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锡峰
联系人: 严菲
电话: 0532-66957360
传真: 0532-66957229
客户服务电话: 0532-96668
网址: www.qrcb.com.cn
(226)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1819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7栋A座
法定代表人: 顾敏
联系人: 白冰
电话: 89959999-3306
客户服务电话: 95384
网址: http://www.webank.com/
(227)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桂林市临桂区公园北路8号
办公地址: 桂林市临桂区公园北路8号
法定代表人: 吴东
联系人: 陈林锴
电话: 0773-3879905
传真: 0773-382018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6-96299
网址: www.guilinbank.com.cn
(228)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德州市三八东路1266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德州市三八东路1266号
法定代表人: 孙玉芝
联系人: 王方震
电话: 0534-2297326
传真: 0534-2297327
客户服务电话: 40084-96588
网址: www.dzbchina.com
(229)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23号中科金座大厦
办公地址: 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23号中科金座大厦
法定代表人: 徐诺金
联系人: 田力源
电话: 0371-61910219
传真: 0371-85519869
客户服务电话: 95186
网址: www.zybank.com.cn
(230)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211号
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211号
法定代表人: 许建平
联系人: 司艳春
电话: 0931-4600239
传真: 0931-4600239
客户服务电话: 0931-96799
网址: www.lzbank.com
(231)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8-10号国际银行大厦1-6层
办公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8-10号国际银行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 王晓健
联系人: 郭景波
电话: 0592-2078888
传真: 0592-2100752
客户服务电话: 956085
网址: www.xib.com.cn
(232)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中北路86号汉街总部国际8栋
办公地址: 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中北路86号汉街总部国际8栋
法定代表人: 陈大林
联系人: 李昕雅
电话: 027-87139129
传真: 027-87135931
客户服务电话: (湖北)96599(全国)400-85-96599
网址: http://www.hubeibank.cn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8号中粮广场C座3层301
法定代表人:江向阳
电话:010-65171166
传真:010-65187068
联系人:佀方方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人:陆奇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陈轶杰
经办注册会计师:叶尔甸陈轶杰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2010年4月15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0]458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募集期从2010年5月10日起至2010年5月28日止,
共募集3,422,296,832.42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100,558户。
本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10年6月1日正式生效。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具体的
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于2010年6月1日基金合同生效并开始运作。根据《博时创业成长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博时创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
金A类份额已于2010年7月30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基金代码:050014
(前端收费),051014(后端收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已于2016年3月22日起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基金代码:
002553。
本基金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
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开放日对基金投资者的业务办理时间是9:30-15:
00,具体以销售网点的公告和安排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
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通过代销机构购买的,首次购买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10元,追加购买最低金额为
10元,详情请见当地销售机构公告;通过直销机构购买的,首次购买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
为10元,追加购买最低金额为10元;
2、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10份,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
份额余额少于1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和账户最低
持有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
5、单个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上限需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要求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
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基金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
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
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基金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日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并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基金投资者可在T+2
日后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销售机构规定的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
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基金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
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申购和赎回费率
表1:基金的申购费率结构表
A类基金份额前端申购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1.50%
100万≤M<500万 0.60%
M≥500万 1000元/笔
A类基金份额后端申购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申购费率(%)
Y 1.60%
1年≤ Y 0.90%
2年≤ Y 0.60%
Y ≥ 3年 0
C类基金份额申购
申购费率(%)
0%
表2: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的赎回费率表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赎回费率(%)
Y 1.50%
7日≤ Y 0.75%
30日≤Y 0.50%
1≤ Y 0.25%
Y ≥ 2年 0
注:1年指365天,1月30日
表3: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结构表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赎回费率(%)
Y 1.50%
7日≤Y<30日 0.50%
Y ≥ 30日 0 %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前端收费方式下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假定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元,某投资人采用前端收费方式本次申购本基金
50万元,对应的本次前端申购费率为1.50%,该投资人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0/(1+1.50%)=492610.84元
申购费用=500000-492610.84=7389.16元
申购份额=492610.84/1.056=466487.54份
即:投资人投资50万元采用前端收费方式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元,可得到466487.54份基金份额。
(2)本基金后端收费方式下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如果投资人选择缴纳后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采用后端收费方式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50=47619.05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采用后端收费方式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元,则其可得到47619.05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1)本基金前端收费方式下赎回金额的计算举例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之前采用前端收费模式申购,持有时间为两
年六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元,则其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12500元
赎回费用=12500×0%=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125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之前采用前端收费模式申购,持有期限为两年
六个月,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500元。
(2)本基金后端收费模式下赎回金额的计算举例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之前采用后端收费模式申购,申购日基金份
额净值是1.050元,持有时间为两年六个月,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为0.60%,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12500元
后端申购费用=10000×1.050×0.6%=63.00元
赎回费用=12500×0%=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63.00-0=12437.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之前采用后端收费模式申购,持有时间为两
年六个月,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437.00元。
3、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基金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7、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对于收取的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的赎回费,基金管理人将其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对于收取的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30日的投资人的赎回费,基金管理人将不低于其
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基金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基金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
登记手续,基金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基金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基金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
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
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基金管理人认为会
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申购;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
利影响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4、6、8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
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3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
相关条款处理。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
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
处理。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延期办理(被延期赎回的赎回申请,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
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份额中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部分,基金
管理人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
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刊登公
告,并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
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
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第2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于2010年7月30日起开始办理转换业务。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于2016年3月22日起开始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一)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和申购费补差两部分构成,其中:申购费补差具体收取
情况,视每次转换时的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持有人承
担。
(二)业务规则
1、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
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基金。
2、前端收费模式的开放式基金只能转换到前端收费模式的其它基金(申购费为零的基
金视同为前端收费模式),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可以转换到前端或后端收费模式的其它基金,
非QDII基金不能与QDII基金进行互换。C类基金份额可以转换到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其他基
金,本基金其他份额与C类基金份额之间不可转换。
3、基金转换的目标基金份额按新交易计算持有时间。基金转出视为赎回,转入视为申
购。基金转换后可赎回的时间为T+2日。
4、基金分红时再投资的份额可在权益登记日的T+2日提交基金转换申请。
5、投资者采用“份额转换”的原则提交申请。转出基金份额必须是可用份额,并遵循
“先进先出”的原则。
(三)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基金转换视同为转出基金的赎回和转入基金的申购,因此有关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暂停
或拒绝申购、暂停赎回的有关规定适用于基金转换。
出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或其它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已载明
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基金转换业务。
(四)重要提示
1、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可以销售包括博时创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在内的两只
以上(含两只),且基金登记机构为同一机构的博时旗下基金的销售机构。
2、转换业务的收费计算公式及举例参见2010年3月16日刊登于本公司网站的《博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3、本公司管理基金的转换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公司。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情况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制或其它合
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根据《博时创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博时创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A类份额定于2010年7月30日起开始办理基金定期
定额投资业务,基金代码:050014(前端收费),051014(后端收费)。
本基金C基金份额于2016年3月22日起开始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一)适用投资者范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以及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二)申购费率
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的申购费率与普通申购业务的费率相同。
(1)日常申购费率
本基金申购费率具体为:
表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结构表
A类基金份额前端申购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1.50%
100万≤M<500万 0.60%
M≥500万 1000元/笔
A类基金份额后端申购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申购费率(%)
Y 1.60%
1年≤ Y 0.90%
2年≤ Y 0.60%
Y ≥ 3年 0
C类基金份额申购
申购费率(%)
0%
(三)扣款日期和扣款金额
投资者须遵循各销售机构有关扣款日期的规定,并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月扣款金额,但最
低每次不少于人民币1.00元(含1.00元)。
(四)重要提示
1、凡申请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投资者须首先开立本公司开放式基金基
金账户。
2、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每月实际扣款日即为基金申购申请日,并以该日(T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投资人可以从T+2日起通过本计划办理网点、致电本
公司客服电话或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其每次申购申请的确认情况。申购份额将在确认成功后
直接计入投资者的基金账户。
(五)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已开通本基金的定期投资业务,详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
www.bosera.com参阅《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定期投资业务规则》,也可拨打客户服
务电话:95105568(免长途费)了解或咨询相关情况。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
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决、裁定另有
规定的除外。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基金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应拒绝该部分基金份额的赎
回申请、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
第八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深入研究创业成长型公司,挖掘该类型公司的投资机会,力争为基金持有人
创造出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对创业成长型公司的
投资比例不低于股票投资部分的80%,权证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债券投资比
例为基金资产的0%-35%,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所指的创业成长型公司是:从企业生命周期的角度看,处于成长阶段的启动期和
高速成长期;从股票市场的结构看,主要集中在中小板、创业板和A股主板中小型成长公
司。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还包括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即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含
存托凭证)和债券,新股/债券的申购或增发,法律、法规或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包括
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证
券品种。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将
在合理期限内做出调整以符合上述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坚持成长与价值相结合的投资理念。通过深入分析,挖掘创业成长型公司的投资
价值,动态把握企业在高速成长和合理估值方面的适度平衡,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
求基金资产获得长期稳定的较高收益。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创业成长型公司,投资策略主要体现在:在股票投资的宏观层面,本
基金投资策略更强调自上而下选择潜力行业,特别关注于应用创新,而非科技发明的公司;
在微观层面,本基金投资策略本质上更重视自下而上选择高成长公司,从多角度判断公司价
值;同时,加强公司实地调研,尽可能低地降低投资风险。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从全球视野的角度审视中国经济与中国资本市场,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
法进行“自上而下”的分析,在对宏观经济环境、股票市场走势、利率变动及各类资产风险
收益形成一定预期的基础上,决定股票和固定收益证券等大类资产在给定区间内的动态配置。
本基金根据主要的经济信号指标对宏观经济形势进行分析,判断经济所处的经济周期阶
段、景气循环状况和未来运行趋势。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深入研究中小板、创业板以及主板的中小型成长公司,挖掘该类型企业的投
资价值,分享创业成长型公司带来的较高回报。
创业成长型公司相比主板成熟期公司,在发展前景、资料可获得性、风险等方面都具有
显着的不同,因此需要特别关注此类企业的特殊性,并为其制定相应的投资策略。本基金认
为,创业成长型公司的特点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创业成长型公司大多处于企业生命周期的成长期,属于初创阶段,缺乏可供参考的历史
业绩;
创业成长型公司大多具有高成长性,导致相关财务指标波动性较大;
部分创业成长型公司是在各自细分行业处于龙头地位的小公司,一方面具有广阔的发展
空间,另一方面细分市场内,可比公司少,缺乏完善的行业研究。
根据以上提到的创业成长型公司的特殊性,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策略如下:
(1)宏观层面上,强调自上而下选择潜力行业,特别关注于投资应用创新,而非科技
发明的企业
创业成长型公司大多处于企业生命周期的启动期和高速增长期,营业收入开始增长,但
发展还不稳定,未来经营业绩受行业、经济形势影响较大。因此,从宏观面,自上而下寻找
未来具有增长潜力的行业,更有利于寻找能够长期增长的优质标的。
从行业筛选的角度看,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投资主题方面。对于投资者来说,创业成长型公司的市场表现部分取决于该公司
是否具有清晰的投资主题。本基金主要寻找目标公司清晰可持续盈利的投资主题,具有这样
投资主题的股票的价值中枢是持续向上的。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投资主题,但核心是具有竞
争优势的成长。
第二,战略与行业分析方面。挖掘不同企业的成长特征,关键是寻找企业竞争优势、增
长动力和持续发展能力。这涉及到公司战略分析,本基金主要采用PORTER的竞争优势和价
值链分析方法,通过调研和洞察力对企业所在的产业结构与发展、企业的竞争策略和措施和
企业价值链进行深入判断,并用财务和运营等相关数据进行验证。
(2)微观层面,从本质上重视自下而上选择高成长公司
对创业成长型公司的筛选,本质上强调自下而上寻找真正具有持续高成长性的企业,才
能获得好的回报。具有持续高成长性的企业一定是建立在创新基础上,只有具有创新精神的
企业才可能获得超越市场的回报。本基金重点关注基本面,着眼成长性与创新性,具体分两
种情况:
对于过往业绩期限较长的企业,根据基金管理人多年积累的价值投资方法,主要考量的
有三方面:业务结构及主营产品竞争力;企业管理团队的领导与创新能力;企业经营业绩与
财务指标。
对于过往业绩较短,资料较少的企业,将采用3P原则更进一步深入评估企业价值:即
采用(人(people)+过程(process)=业绩(performance))来判断一个企业。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
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3、股票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金采用从上至下的行业潜力判断、以及自下而上选择高成长性公司的方法构建投资
组合。
第一步:成长性评估。创业成长型股票通常处于高速成长期,较高的成长性成为其未来
获取高额收益的前提。因此,本基金投资决策的第一步即为严格考察企业的行业属性、行业
成长前景、业务模式、盈利机制、行业地位、管理能力等,以评估企业的成长性,从而选择
具有高速成长潜力的企业作为备选投资对象。
第二步:品质过滤阶段。创业成长型公司未来发展前景具有较大的空间,本基金第二步
将考察企业的基本素质,进行品质过滤。在考虑投资限制的基础上,基于公司的财务信息和
股票的价格信息等,按照既定的品质评估模型对公司的财务品质进行过滤,对比市场价格,
从潜力行业中筛选出具有高投资回报率、可持续成长能力、合理的价格、低边际成本的样本
股票,建立备选股票池。
第三步:价值精选阶段。由于市场对创业成长型股票的成长性预期较高,通常市场估值
也较高。本基金在以上初选形成备选股票池的基础上,对公司的财务真实性、完整性和一致
性等进行诊断,剔除信息严重失真公司,再根据对宏观经济政策、行业及公司的深入研究与
分析,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对公司进行财务诊断、竞争力分析、盈利能力分析和
成长性分析,同时通过实地调研、尽职调查等方式考察管理团队能力,并运用恰当的破产概
率模型,评估风险投资退出价值,采用最合适的价值评估手段进行估值,精选出与市价比较
最有投资机会的公司,建立精选股票池。
第四步:构建目标投资组合阶段。遵循组合投资与价值投资的理念,运用价值评估模型
对公司价值进行精确定价,通过目标价格与实际交易价格的比较,进一步确定真正低于公司
内在价值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
4、组合管理策略
(1)控制风险、坚持稳健投资
相较于主板成熟期公司,创业成长型公司的成长不确定性较大,业绩稳定性差,经营亏
损与破产的概率也相对较大,投资时更需注意分散风险,控制风险。首先,判断企业所属生
命周期阶段,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其次,估算风险价值,确定合理风险溢价水平;最后,
坚持分散投资原则,构建投资组合,不断跟踪调整组合配置。
(2)采用成长为主,动态调整的投资策略,寻找最佳的组合增长动力
在实际的组合管理过程中,本基金采用成长为主,动态调整的投资策略,寻找最佳的组
合增长动力。
5、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组合将通过信用、久期和凸性等的灵活配置,进行积极主动的操作,力争
获取超越于所对应的债券基准的收益。
(1)自上而下的分析
根据各种宏观经济指标及金融数据,对未来的财政政策及货币政策做出判断或预测。根
据货币市场运行状况及央行票据发行到期情况,对债券市场短期利率走势进行判断。根据近
期债券市场的发行状况及各交易主体的资金需求特点,对债券的发行利率进行判断,进而对
债券市场的走势进行分析。根据近期的资金供需状况,对债券市场的回购利率进行分析。
(2)自下而上的分析
根据债券市场的当前交易数据,估计出债券市场当前的期限结构,并对隐含远期利率、
当期利差水平等进行分析,进而对未来的期限结构变动做出判断。根据债券市场的历史交易
数据,估计出债券市场的历史期限结构,并对历史利率水平、历史利差水平等进行分析,进
而对未来的期限结构变动做出判断。在此基础上,本基金实施资产配置、券种配置、久期选
择、凸性管理和个券选择策略。并随时根据宏观经济、市场变化,以及基于流动性和风险管
理的要求,对构建组合进行调整。
6、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权证投资的主要
标的为创业成长型公司发行的权证,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控制下跌风险、实现
保值和锁定收益。如果市场上存在持有股票的认沽权证时,在预期市场下跌但由于各种原因
导致股票无法顺利卖出时,可以使用认沽权证工具来保护股票的价值。如果市场上存在拟持
有股票的认购权证,且价格相对于价值出现大幅折让时,可以使用认购权证工具来获得标的
股票的头寸暴露。
7、组合构建与调整
根据各类资产投资策略,在各资产类投资品种确定的前提下,构建基金组合。
对于股票类资产,由于创业成长型股票的市值通常较小,构建组合时需要充分考虑组合
流动性的问题,包括组合资产买卖交易时的市场冲击等。
五、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
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
规定限制。
六、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含存托凭证),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
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4、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
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基金资产净值的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
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0、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11、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1-3项以及5-7项、10项规定
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
制。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700指数收益率×75%+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
25%
本基金的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比例区间为60%-95%,考虑到本基金将积极进行成长
股票投资,故取75%为基准指数中股票投资所代表的权重,取25%为基准指数中债券投资所
对应的权重。因此,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确定为“中证700指数收益率×75%+中国债券
总指数收益率×25%”。
如果今后市场出现更具代表性的业绩比较基准,或者指数编制单位停止编制该指数,或
有更具权威、更科学的复合指数权重比例,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调整或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
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收益品种。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博时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
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4年6月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02,453,782.06 77.25
其中:股票 102,453,782.06 77.25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0,066,946.22 22.67
8 其他各项资产 99,390.93 0.07
9 合计 132,620,119.21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18,308,067.00 14.20
C 制造业 80,260,814.40 62.26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2,892.00 0.00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1,102,500.00 0.86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7,347.06 0.01
J 金融业 1,760,012.00 1.37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009,596.00 0.78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553.60 0.00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02,453,782.06 79.48
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1702 华峰铝业 291,100 5,315,486.00 4.12
2 688187 时代电气 101,976 5,035,574.88 3.91
3 600985 淮北矿业 278,500 4,662,090.00 3.62
4 000887 中鼎股份 320,500 3,922,920.00 3.04
5 000792 盐湖股份 197,200 3,441,140.00 2.67
6 002139 拓邦股份 266,600 2,831,292.00 2.20
7 603993 洛阳钼业 330,700 2,810,950.00 2.18
8 603338 浙江鼎力 45,800 2,767,236.00 2.15
9 600482 中国动力 139,500 2,717,460.00 2.11
10 000100 TCL科技 615,500 2,658,960.00 2.06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基金投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
谴责、处罚的投资决策程序说明
基金管理人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出现本期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
的股票。
11.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57,736.7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41,654.18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99,390.93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九部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自基金合同生效开始,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博时创业成长混合A
期间 ①净值增长率 ②净值增长率标准差 ③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④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2010.06.01-2010.12.31 11.40% 1.23% 15.22% 1.32% -3.82% -0.09%
2011.01.01-2011.12.31 -22.65% 1.29% -24.54% 1.10% 1.89% 0.19%
2012.01.01-2012.12.31 12.93% 1.28% 1.83% 1.11% 11.10% 0.17%
2013.01.01-2013.12.31 8.61% 1.23% 7.38% 1.06% 1.23% 0.17%
2014.01.01-2014.12.31 17.48% 1.08% 31.51% 0.89% -14.03% 0.19%
2015.01.01-2015.12.31 68.55% 3.23% 27.61% 2.09% 40.94% 1.14%
2016.01.01-2016.12.31 -4.94% 2.06% -12.55% 1.36% 7.61% 0.70%
2017.01.01-2017.12.31 5.25% 1.05% 2.23% 0.63% 3.02% 0.42%
2018.01.01-2018.12.31 -21.73% 1.47% -23.50% 1.09% 1.77% 0.38%
2019.01.01-2019.12.31 39.40% 1.18% 24.87% 1.05% 14.53% 0.13%
2020.01.01-2020.12.31 38.62% 1.46% 21.90% 1.20% 16.72% 0.26%
2021.01.01-2021.12.31 -0.67% 1.05% 9.46% 0.82% -10.13% 0.23%
2022.01.01-2022.12.31 -28.62% 1.41% -15.78% 0.99% -12.84% 0.42%
2023.01.01-2023.12.31 -9.59% 0.88% -4.67% 0.63% -4.92% 0.25%
2024.01.01-2024.06.30 -1.10% 1.20% -3.30% 1.00% 2.20% 0.20%
2010.06.01-2024.06.30 100.77% 1.53% 41.15% 1.14% 59.62% 0.39%
博时创业成长混合C
期间 ①净值增长率 ②净值增长率标准差 ③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④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2016.03.25-2016.12.31 16.79% 1.36% 2.62% 0.86% 14.17% 0.50%
2017.01.01-2017.12.31 4.90% 1.05% 2.23% 0.63% 2.67% 0.42%
2018.01.01-2018.12.31 -22.09% 1.47% -23.50% 1.09% 1.41% 0.38%
2019.01.01-2019.12.31 38.72% 1.18% 24.87% 1.05% 13.85% 0.13%
2020.01.01-2020.12.31 37.90% 1.46% 21.90% 1.20% 16.00% 0.26%
2021.01.01-2021.12.31 -1.15% 1.05% 9.46% 0.82% -10.61% 0.23%
2022.01.01-2022.12.31 -28.99% 1.41% -15.78% 0.99% -13.21% 0.42%
2023.01.01-2023.12.31 -10.03% 0.88% -4.67% 0.63% -5.36% 0.25%
2024.01.01-2024.06.30 -1.33% 1.20% -3.30% 1.00% 1.97% 0.20%
2016.03.25-2024.06.30 13.78% 1.24% 3.82% 0.94% 9.96% 0.30%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金额。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
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
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
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
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消;不同基金财
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
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
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
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托
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
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
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
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者
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
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
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
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
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
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
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
金管理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
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
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公
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
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
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
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
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50%,基金托管人承担50%;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
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出现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应当暂停估值。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计算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二、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
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
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利润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4次,每次基金收益
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基
金的收益分配比例应当以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期末资产负债
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
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
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
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
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
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
2、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3、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时间不得
超过15个工作日。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登记机构可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第十三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1.20%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0.20%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5%。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5%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
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销售
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上述(一)中4到8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
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用
表4:基金的申购费率结构表
A类基金份额前端申购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1.50%
100万≤M<500万 0.60%
M≥500万 1000元/笔
A类基金份额后端申购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申购费率(%)
Y 1.60%
1年≤ Y 0.90%
2年≤ Y 0.60%
Y ≥ 3年 0
C类基金份额申购
申购费率(%) 0%
2、赎回费用
表5:本基金的赎回费率表
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赎回费率(%)
Y 1.50%
7日≤ Y 0.75%
30日≤Y 0.50%
1≤ Y 0.25%
Y ≥ 2年 0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赎回费率(%)
Y 1.50%
7日≤Y 0.50%
30日≤ Y 0.00%
注:1年指365天,1指月30日
3、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和申购费补差两部分构成,其中,申购费补差具体收取
情况,视每次转换时的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持有人承
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和账户最低持有
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
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
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
服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如果基金合同生效所在的
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3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分别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
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
金管理人)同意。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
在网站上。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
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
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
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
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
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50%;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
超过30%;
(12)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申请;
(21)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2)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3)发生涉及本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清算报告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
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六部分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
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在利率上升时,基金持有的债券价格
下降,如基金组合久期较长,则将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4)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由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深度和宽度相对较低,交易相对较不
活跃,可能增大银行间债券变现难度,从而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的风险。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
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
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
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这将
对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产生影响。
(7)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
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8)新股价格波动风险。本基金可投资于新股申购,本基金所投资新股价格波动将对
基金收益率产生影响。
(9)债券回购风险。债券回购为提升整体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一定的
风险。债券回购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投资风险及波动性加大的风险,其中,信用风险
指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造成基金净值损失
的风险;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益而导致的风险以及由
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致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的风险;而波动性加大的风险是指在
进行回购操作时,在对基金组合收益进行放大的同时,也对基金组合的波动性(标准差)进
行了放大,即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加大。回购比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基金净
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2、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失误或公司
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决策风险: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
中,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操作风险: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失误等人为
因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职业道德风险:是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而可能导致的
损失。
4、流动性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
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在客户集中度控制、巨额赎回监测及应对在投资者申购赎回方面均明确了管理机
制,在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客户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以及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
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的前提下可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审慎确认申购赎回申请并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
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全面应对流动性风险。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型交易
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和
货币市场工具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
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
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
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
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
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
金估值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
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
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
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5、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6、本基金特定投资策略带来的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本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其
中对创业成长型公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股票投资部分的80%,权证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3%。债券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35%,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
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本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投
资者面临的特定风险主要为股票投资风险。股票的投资收益会受到宏观经济、市场偏好、行
业波动和公司自身经营状况等因素的影响。因此,本基金所投资的股票可能在一定时期内表
现与其他未投资的股票不同,造成本基金的收益低于其他基金。此外,由于本基金还可以投
资其它品种,这些品种的价格也可能因市场中的各类变化而出现一定幅度的波动,产生特定
的风险,并影响到整体基金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
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
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
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
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
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
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
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7、其他风险
(1)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基
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
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
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基金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代销机构代理销售,但
是,基金资产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代销机构担保收益,代销机构并
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人职责终止,而在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后,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
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
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自依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
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
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代销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
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
财产;
(2)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决定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管理费和赎回
费之外的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
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
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的
利益;
(6)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7)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
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
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融资、
融券;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由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7)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获得基金托管费;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15年;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18)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履行其义务,基金管理人因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0)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
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以及赎回费率。但根据法
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
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率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
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
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日在指定媒
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
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
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2)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等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25
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和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表,同时提交
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
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
在25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及会议
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
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5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
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
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
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
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
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
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
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第2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
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
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
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
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
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中推举3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及表决结果。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会议主
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
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
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
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
效力及表决结果。但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当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召集人,由召集
人邀请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担任监督计票人员。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
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下列涉及到基金合同内容变更的事项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同意: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以及赎回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
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2)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3)因为当事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基金合同
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4)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5)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的。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
效后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人职责终止,而在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基金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
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第十九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层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江向阳
成立日期:1998年7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
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
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
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
币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
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
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
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
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对创业成长型公司的
投资比例不低于股票投资部分的80%,权证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债券投资比
例为基金资产的0%-35%,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所指的创业成长型公司是:从企业生命周期的角度看,处于成长阶段的启动期和
高速成长期;从股票市场的结构看,主要集中在中小板、创业板和A股主板中小型成长公司。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还包括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即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含
存托凭证)和债券,新股/债券的申购或增发,法律、法规或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包括
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证
券品种。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将在
合理期限内做出调整以符合上述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融
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含存托凭证),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
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4、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
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基金资产净值的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
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
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30%;
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0、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11、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1-3项以及5-7项、10项规定
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
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五条第(九)
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
有关关联方交易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
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
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
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
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
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
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
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
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
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
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
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
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
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
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
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
证券。
3、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的需要合理
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
险。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有
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销商签订的
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账号、划款金额、
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市场出现剧烈
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
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并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
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其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确保证基金托管
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
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送了虚假的
数据或者出现其他影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人监督职责的行为,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
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承担基金托管人可能遭受的监
管部门罚款以及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赔偿。因投资流动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
除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应当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之外,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上述损失。如因基金管理人未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方
案以及投资额度和比例限制要求的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风险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另有规定
的除外。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
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
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
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
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
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
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
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认购
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
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
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
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
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
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
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
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
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
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
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
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
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
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
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二)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
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
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
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
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
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
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
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第二十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基金管理人承诺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
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交易确认单
基金合同生效后正常开放期,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在T+2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
构的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和打印交易确认单,或在T+1个工作日后通
过博时一线通电话、博时网站查询交易确认情况。基金管理人不向投资者寄送交易确认单。
2、电子对账单
每月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所有订阅电子邮件对账单的投资者发送电子邮件对账单。
投资者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bosera.com)自助订阅;或发送“订阅
电子对账单”邮件到客服邮箱service@bosera.com;也可直接拨打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
长途话费)订阅。
由于投资者提供的电子邮箱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或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
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者,敬请及时通过本
基金管理人网站,或拨打博时一线通客服电话查询、核对、变更您的预留联系方式。
二、网上理财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1、自助开户交易
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网上交易系统,与本公司达成电子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
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即可自助开户并进行网上交易,如基金认/申购、
定投、转换、赎回、赎回转申购及分红方式变更等。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
公司网站查询。
2、查询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交易记录等信息,同时可
以修改基金账户信息等基本资料。
3、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4、在线客服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首页“在线客服”功能进行在线咨询。也可以在“您问
我答”栏目中,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三、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订制短信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相应短信服务。
四、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电子邮件方式的业务咨询、投诉受理、基金份额净值等服务。
五、手机理财服务
投资者通过博时App版直销网上交易系统,可以使用基金理财所需的基金交易、理财查
询、账户管理、信息资讯等功能和服务。
六、信息订阅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服中心提交信息订制的申请,基金管理人将以电子
邮件、手机短信的形式定期为投资者发送所订制的信息。
七、电话理财服务
投资者拨打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长途话费)可享有投资理财交易的一站式综合服
务:
1、自助语音服务:基金管理人自助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的全天候服务,投资者可
以自助查询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净值等信息,也可以进行直销交易、密码修改、传真
索取等操作。
2、电话交易服务:本公司直销投资者可通过博时一线通电话交易平台在线办理基金的
赎回、变更分红方式、撤单等直销交易业务。
3、人工电话服务:投资者可以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资料修改、投诉受理、信息
订制等服务。
4、电话留言服务:非人工服务时间或线路繁忙时,投资者可进行电话留言。
八、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公司网址:www.bosera.com
电子信箱:service@bosera.com
博时一线通客服电话:95105568(免长途话费)
九、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一部分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一)、2024年8月30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创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中期报告》;
(二)、2024年8月23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中民财富
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销售业务的公告》;
(三)、2024年8月22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在兴业银
行钱大掌柜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四)、2024年8月17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直销网上交易
平台基金转换等业务费率优惠的公告》;
(五)、2024年7月20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使用民生
银行基金代收付服务办理直销网上交易部分业务的公告》;
(六)、2024年7月19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创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第2季度报告》;
(七)、2024年6月26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创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
创业成长混合A)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博时创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创
业成长混合C)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八)、2024年6月6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
关联方承销期内承销证券的公告》;
(九)、2024年5月25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
变更的公告》;
(十)、2024年5月15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北京中期
时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销售业务的公告》;
(十一)、2024年4月29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与通联支付
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开通北京银行借记卡直销网上交易和费率优惠的公告》、《博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与上海富友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合作开通上海银行借记卡直销网上交
易和费率优惠的公告》;
(十二)、2024年4月22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创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第1季度报告》;
(十三)、2024年4月13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
员变更的公告》;
(十四)、2024年3月29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创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
年年度报告》;
(十五)、2024年1月22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创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
年第4季度报告》;
(十六)、2023年11月22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与上海富
友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合作开通平安银行借记卡直销网上交易和费率优惠的公告》、《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使用平安银行直联快捷支付服务办理直销网上交易部分业务的公
告》;
(十七)、2023年11月14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投资关联方承销期内承销证券的公告》;
(十八)、2023年11月11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
人员变更的公告》;
(十九)、2023年10月25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创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
年第3季度报告》;
(二十)、2023年9月28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创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二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
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
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bosera.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三部分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博时创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博时创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博时创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博时创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