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4-09-30 16:58:26
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2010年5月20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665号文核准。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在特殊市场条件下,如证券市场的成交量发生
急剧萎缩、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以及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下,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
或变现对证券资产价格造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幅度较大、无法进行正常赎回
业务、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
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
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
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
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
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
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
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8月3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2024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重要提示】.............................................................2
第一部分绪言...........................................................5
第二部分释义...........................................................6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10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0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2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73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74
第八部分基金的投资....................................................88
第九部分基金的业绩....................................................100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102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103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108
第十三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110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114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115
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121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124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128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31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44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53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的事项..........................................156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58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159
第一部分绪言
《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
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及《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
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
金合同。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
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发售公告: 指《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 指《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2014年7月7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14年8月8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并于2019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
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同一基金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T+n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A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B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者赎回时收取后端认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对于持有期限不少于30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亦不收取赎回费,但对持有期限少于30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电脑系统或数据传输系统非正常停止以及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侧袋机制: 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
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 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层
法定代表人:江向阳
成立时间:1998年7月13日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王济帆
联系电话:(0755)8316 9999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号文批
准设立。目前公司股东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49%;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持有股份25%;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股份6%;上海汇华实业有限公司,持有股
份12%;上海盛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持有股份6%;浙江省国贸集团资产经营有限公
司,持有股份2%。注册资本为2.5亿元人民币。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
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监察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
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江向阳先生,博士。中共党员,南开大学国际金融博士,清华大学金融媒体EMBA。
1986-1990年就读于北京师范大学信息与情报学系,获学士学位;1994-1997年就读于中国
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获法学硕士学位;2003-2006年,就读于南开大学国际经济研究所,获
国际金融博士学位。1997年8月至2014年12月就职于中国证监会,历任办公厅、党办副
主任兼新闻办(网信办)主任;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副巡视员;中国证监会深圳专员办处长、
副专员;中国证监会期货监管部副处长、处长。2015年1月至7月,任招商局金融集团副
总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2015年7月至2020年10月任博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自2020年1月9日至2020年4月15日代为履行博时基金董事长职务。
自2023年11月10日至2024年5月24日代为履行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自
2020年4月1日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自2020年4月15日起,任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德林先生,现任招商局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武汉大学金融学专业在职博士,
高级经济师。曾任建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总裁助理,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
德意志银行董事总经理、中国区金融机构主管,招商银行总行办公室主任、战略客户部总经
理兼机构客户部总经理,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行长,招商银行行长助理、副行长等职务。
张东先生,硕士,总经理。1989年至2024年先后在中国银行、招商银行从事零售金融、
财富业务和财务会计等工作。2024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总经理。自2024
年7月5日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罗立女士,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院,获经济学硕士学位,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
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高级从业资格,高级经济师。现任招商局集团财务部(产权部)副部长,
招商局国际财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中国外运长航集团财务部资金主管、中外运长航财务
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招商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结算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党委委员、招
商局集团财务部(产权部)总经理助理、招商局国际财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郭智君先生,高级经济师。1993年7月至2000年2月历任中国农业银行内蒙古分行
会计、信贷员、人事教育处科员、副主任科员。2000年2月至2008年5月历任中国长城资
产管理公司呼和浩特办事处副处长、处长。2008年5月至2013年1月历任中国长城资产管
理公司人力资源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13年1月至2022年2月历任中国
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党
委书记。2022年2月至今历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经营六部总经理级干部、
总经理。
方瓯华先生,复旦大学硕士,中级经济师。2009年起,加入交通银行,历任交行上海
分行市南支行、大客户二部、授信部、宝山支行行长助理等职位,主要负责营运及个人金融
业务。2011年起,调入交通银行投资部,担任高级经理,负责交行对外战略投资及对下属
子公司股权管理工作。2015年,加入上海信利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工作至今,历
任高级投资经理、总经理、董事等职,同时兼任上海汇华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盛业股
权投资基金公司执行董事(法人代表)、上海永泰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等职,负责公司整
体运营。2018年,出任博时基金管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2021年卸任。自2022年8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邹月娴女士,香港大学博士,新加坡归国学者。现任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
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党委副书记,鹏城实验室兼职教授,中国计算机学会语音对话与听觉专委
会委员,中国自动化学会模式识别与机器智能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市人工智能学会常务副
理事长兼秘书长;荣获深圳市地方级高层次专业人才、深圳市三八红旗手等称号;曾获中国
电子工业部科技进步三等奖,深圳市科学技术奖技术开发一等奖;在国际顶级期刊和旗舰会
议发表高水平论文300多篇,入选全球前2%顶尖科学家榜单。
陆海天先生,法学博士。现任香港理工大学内地发展处总监、可持续技术基金会会计及
金融学教授。历任香港理工大学商学院副院长、会计及金融学院副院长、纽约大学斯特恩商
学院客座研究教授。香港理工大学终身教授。
张博辉先生,2008年8月参加工作,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金融学专业毕业,博士研究
生学历,博士学位。2008年至2018年在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工作,历任金融系讲师、
副教授、国际金融中心副主任、教授。2017年至今在香港中文大学(深圳)工作,历任深
圳高等金融研究院副院长、经管学院执行副院长,现任经管学院执行院长、校长讲座教授、
深圳数据经济研究院副院长、深圳高等金融研究院金融科技与社会金融研究中心主任。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胡艳君女士,经济师。本科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税系,取得学士学位;后取得中
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硕士学位。现任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产权部)副部长。历任招商
局集团财务部总监,曾就职国家财政部。
蒋伟先生,硕士。2011年3月至2017年5月就职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分别任办
公室外事处一级业务员、业务副主管、业务主管。2017年5月至2020年7月就职于香港长
城罗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行政总监/执行董事。2020年7月至2024年7月历任中国长城
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经营三部、资产经营六部副高级经理、一级业务主管。2024年7
月至今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经营六部高级经理。
李兴春先生,硕士,高级经济师,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2007.07--2023.07先后在天
津港欧亚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天津港东疆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天津港(集团)有限公
司、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担任科员、副科长、科长、项目投资经理、综合业务经理等岗位(期
间2021.07--2022.07任天津泰达投资控股公司投资部挂职干部);2023.07--今,任天津港
(集团)有限公司投发管理部副总经理兼任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
车宏原先生,工学硕士。1985年至1989年在四川大学计算机系学习,获得学士学位。
1989年至1992年在清华大学计算机系学习,获得硕士学位。1992年至1995年深圳市天元
金融电子有限公司任技术部负责人,1995年至2000年在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南方软件开发中
心担任副总工程师,2001年至2003年在太极华清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2003
年至2014年在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信息技术总监,2014年至2015年任中财国
信(深圳)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年11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信息技术部总经
理。2022年3月16日起任董事总经理兼信息技术部总经理。2023年8月15日起任董事总
经理兼信息技术部总经理、人工智能实验室主任。2024年4月2日起任首席数字官(总经
理助理级)兼人工智能实验室主任。
严斌先生,硕士。1997年7月起先后在华侨城集团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提质增效办主任。自2015年5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监事。
何京京先生,硕士研究生,2004年8月至2006年3月在北京城建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工作,任会计、审计。2006年3月20日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基金运作部基金清
算会计。2013年7月1日起任基金运作部高级清算会计。2014年10月20日起任基金运作
部TA资金清算组主管。2015年11月30日起任基金运作部副总经理兼TA资金清算组主管。
2018年9月14日起至今任登记清算部总经理。2024年3月7日起任审计部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江向阳先生,简历同上。
张东先生,简历同上。
吴慧峰先生,硕士,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1996年至2023年先后在中
国南山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诚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招商局金融集团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财务、公司管理等工作。2023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王德英先生,硕士,副总经理。1995年起先后在北京清华计算机公司任开发部经理、
清华紫光股份公司CAD与信息事业部任总工程师。2000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
任行政管理部副经理,电脑部副经理、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
主管IT、指数与量化投资、养老金、基金零售等工作,兼任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董
事长和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孙麒清女士,商法学硕士,督察长。曾供职于广东深港律师事务所。2002年加入博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法律部法律顾问、监察法律部总经理。现任公司督察长,兼任
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董事。
4、本基金基金经理
罗霄先生,硕士。2012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固定收益部研究员、固定
收益总部高级研究员、固定收益总部高级研究员兼基金经理助理、年金投资部投资经理、博
时恒康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3月1日-2023年7月27日)基金经理。现
任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2年9月30日—至今)、博时荣升稳健添
利18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3月23日—至今)、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
资基金(2023年7月28日—至今)、博时恒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9月15日—至今)、
博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10月20日—至今)、博时恒鑫稳健一年持有期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2月2日—至今)、博时天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2
月2日—至今)、博时恒进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2月2日—至今)、博
时宏观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2月2日—至今)、博时稳合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2024年4月17日—至今)的基金经理。
史霄鸣先生,硕士。2011年起先后在中信证券、阳光资管公司和泰康养老保险公司工
作。2024年1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博时恒进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2024年5月27日—至今)、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5月27日—至
今)的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皮敏(2010年7月27日-2014年2月13日)、张勇(2014年2
月13日-2015年5月22日)、王衍胜(2018年3月19日-2022年1月24日)、王申(2015
年5月22日-2024年2月2日)。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首席资产配置官黄健斌先生。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专职委员兼年金投资部总经理于善辉先生。
首席基金经理过钧先生。
首席投资官兼权益投研一体化总监、权益投资四部总经理、境外投资部总经理曾鹏先生。
权益投资三部总经理兼权益投资三部投资总监蔡滨先生。
行业研究部总经理魏立先生。
宏观策略部总经理兼行业研究部研究总监金晟哲先生。
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兼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投资总监赵云阳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
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
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
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
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
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法律部,监察法律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
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
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风险
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法律部负责监察公司的
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批准公司风险管理系统文件,即
负责确保每一个部门都有合适的系统来识别、评定和监控该部门的风险,负责批准每一个部
门的风险级别。负责解决重大的突发的风险。
(3)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按季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独立的风险管理报
告和风险管理建议。
(4)监察法律部
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
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5)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
与绩效分析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
(6)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
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
控和降低风险。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
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
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
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
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评估风险的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
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
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能出现的各
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
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
控制风险。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
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
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
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
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
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24年6月30日,中国银行已托管1111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1046
只,QDII基金65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REITs等多
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
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
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
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
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20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
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
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8号中粮广场C座3层301
电话:010-65187055
传真:010-65187032
联系人:韩明亮
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长途话费)
2、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联系人: 杨菲
传真: 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 95588
网址: http://www.icbc.com.cn/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 谷澍
客户服务电话: 95599
网址: http://www.abchina.com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葛海蛟
联系人: 高越
电话: 010-66594973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网址: http://www.boc.cn/
(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联系人: 张静
传真: 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 95533
网址: http://www.ccb.com/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 任德奇
联系人: 高天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 95559
网址: http://www.bankcomm.com/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缪建民
联系人: 季平伟
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 0755-83195049
客户服务电话: 95555
网址: http://www.cmbchina.com/
(7)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文化大厦
法定代表人: 朱鹤新
联系人: 王晓琳
电话: 010-89937325
客户服务电话: 95558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8)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北京东路689号东银大厦25楼
法定代表人: 郑杨
联系人: 吴斌
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 021-63602431
客户服务电话: 95528
网址: http://www.spdb.com.cn
(9)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江宁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 吕家进
联系人: 曾鸣
电话: 021-52629999
客户服务电话: 95561
网址: www.cib.com.cn
(10)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 王江
联系人: 朱红
电话: 010-63636153
传真: 010-63636157
客户服务电话: 95595
网址: http://www.cebbank.com
(11)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 高迎欣
联系人: 王继伟
电话: 010-58560666
传真: 010-57092611
客户服务电话: 95568
网址: http://www.cmbc.com.cn/
(1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 张金良
传真: 010-68858117
客户服务电话: 95580
网址: http://www.psbc.com
(13)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 张东宁
联系人: 周黎
传真: 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 95526
网址: http://www.bankofbeijing.com.cn/
(14)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 李民吉
联系人: 郑鹏
电话: 010-85238667
传真: 010-85238680
客户服务电话: 95577
网址: http://www.hxb.com.cn/
(15)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 金煜
联系人: 王笑
电话: 8621-68475888
传真: 8621-68476111
客户服务电话: 95594
网址: www.bosc.cn
(16)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办公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法定代表人: 王凯
联系人: 刘伟
电话: 020-38321497/020-38322566
传真: 020-3832167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308003
网址: http://www.cgbchina.com.cn/
(17)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联系人: 施艺帆
电话: 021-50979384
传真: 021-50979507
客户服务电话: 95511-3
网址: http://bank.pingan.com
(18)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办公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电话: 0574-89068340
传真: 0574-87050024
客户服务电话: 95574
网址: http://www.nbcb.com.cn
(19)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15-20楼、22-27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15-20楼、22-27楼
法定代表人: 冀光恒
联系人: 施传荣
电话: 021-38576666
传真: 021-50105124
客户服务电话: 021-962999;4006962999
网址: http://www.srcb.com/
(20)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2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2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金山
联系人: 鲁娟
电话: 010-89198762
传真: 010-89198678
客户服务电话: 96198
网址: http://www.bjrcb.com
(21)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8号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8号
法定代表人: 郭少泉
联系人: 徐伟静
电话: 0532-68629925
传真: 0532-68629939
客户服务电话: 96588(青岛) 400-669-6588(全国)
网址: http://www.qdccb.com
(22)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合肥市安庆路79号
办公地址: 合肥市安庆路79号
法定代表人: 王晓昕
联系人: 叶卓伟
电话: 0551-2667635
传真: 0551-2667857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6588(安徽省外)、96588(安徽省内)
网址: http://www.hsbank.com.cn
(23)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288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 张达洋
联系人: 毛真海
电话: 0571-87659546
传真: 0571-87659188
客户服务电话: 95527
网址: http://www.czbank.com
(24)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
法定代表人: 卢国锋
联系人: 朱杰霞
电话: 0769-27239605
传真: 0769-22117730
客户服务电话: 956033
网址: http://www.dongguanbank.cn
(25)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陈震山
联系人: 严峻
电话: 0571-85108195
传真: 0571-85106576
客户服务电话: 95398
网址: http://www.hzbank.com.cn
(26)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50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 林复
联系人: 刘晔
电话: 025-86775335
传真: 025-86775376
客户服务电话: 95302
网址: http://www.njcb.com.cn
(27)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会展路1316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会展路1316号
法定代表人: 陈宏强
联系人: 蔡鹏
电话: 0577-88997296
客户服务电话: (0577)96699
网址: http://www.wzbank.cn
(28)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汉区建设大道933号武汉商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933号武汉商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陈新民
联系人: 张晓欢
电话: 027-82656924
传真: 027-82656099
客户服务电话: 96558(武汉);40060-96558(全国)
网址: http://www.hkbchina.com
(29)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洪武北路55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中华路26号
法定代表人: 夏平
联系人: 田春慧
电话: 025-58587018
传真: 025-58587038
客户服务电话: 95319
网址: http://www.jsbchina.cn
(30)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 李伏安
联系人: 王宏
电话: 022-58316666
传真: 022-58316569
客户服务电话: 95541
网址: http://www.cbhb.com.cn
(31)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66号
办公地址: 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66号
法定代表人: 王自忠
联系人: 孙瑜
电话: 0512-58236370
传真: 0512-58236370
客户服务电话: 0512-96065
网址: http://www.zrcbank.com
(32)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旺社区海秀路2028号农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旺社区海秀路2028号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光安
联系人: 马登魁
电话: 0755-25189619
传真: 0755-25188785
客户服务电话: 961200,4001961200
网址: http://www.4001961200.com
(33)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25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25号
法定代表人: 叶文君
联系人: 王淑华
电话: 0535-6699660
传真: 0535-669988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311-777
网址: http://www.yantaibank.net/
(34)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淄博市张店区中心路105号
办公地址: 淄博市张店区中心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 杲传勇
联系人: 肖 斌
电话: 0533-2178888
传真: 0533-2180303
客户服务电话: 0533-96588
网址: http://www.qsbank.cc
(35)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
办公地址: 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天安国际大厦43楼
法定代表人: 陈占维
联系人: 朱珠
电话: 0411-8231113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40099
网址: http://www.bankofdl.com
(36)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160号
办公地址: 哈尔滨市道里区上江街888号
法定代表人: 郭志文
联系人: 李至北
电话: 0451-87792450
传真: 0451-87792682
客户服务电话: 95537
网址: http://www.hrbb.com.cn
(37)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53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53号
法定代表人: 甘为民
联系人: 孔文超
电话: 023- 63792212
传真: 023- 63792412
客户服务电话: 96899(重庆)、400-70-96899(其他地区)
网址: http://www.cqcbank.com
(38)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办公地址: 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法定代表人: 金子军
联系人: 董晓岚
电话: 0571-87117617
传真: 0571-8711761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96527、(0571)96527
网址: http://www.czcb.com.cn
(39)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耀球
联系人: 杨亢
电话: 0769-22866270
传真: 0769-22866282
客户服务电话: 961122
网址: http://www.drcbank.com/
(40)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21号
办公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21号
法定代表人: 梅爱斌
联系人: 李博
电话: 0311-88627587
传真: 0311-8862702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2-9999
网址: http://www.hebbank.com
(41)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嘉兴市昌盛南路1001号
办公地址: 嘉兴市昌盛南路1001号
法定代表人: 林斌
联系人: 顾晓光
电话: 0573-82099660
传真: 0573-82099660
客户服务电话: 0573-96528
网址: http://www.jxccb.com/
(42)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58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58号
法定代表人: 宋建明
联系人: 马勋
电话: 0512-52909125
传真: 0512-52909122
客户服务电话: 400-996-2000
网址: http://www.csrcbank.com
(43)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居委会拥翠路2号
办公地址: 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居委会拥翠路2号
法定代表人: 姚真勇
联系人: 胡健强
电话: 0757-22386489
传真: 0757-22388235
客户服务电话: 0757-2223388
网址: www.sdebank.com
(44)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东路10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东路10号
法定代表人: 刘建忠
联系人: 范亮
电话: 023-67637962
客户服务电话: 966866
网址: www.cqrcb.com
(45)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1777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1777号
法定代表人: 徐晓军
联系人: 葛晓亮
电话: 0512-63969209
传真: 0512-63969209
客户服务电话: 956111
网址: www.szrcb.com
(46)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高新路60号
办公地址: 西安市高新路60号
法定代表人: 郭军
联系人: 白智
电话: 029-88992881
传真: 029-8899288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696779
网址: www.xacbank.com
(47)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金华市光南路668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金华市光南路668号
法定代表人: 徐雅清
联系人: 徐晓峰
电话: 0579-83207775
传真: 0579-82178321
客户服务电话: 400-711-6668
网址: http://www.jhccb.com.cn
(48)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常州市武进区延政中路9号
办公地址: 常州市武进区延政中路9号
法定代表人: 陆向阳
联系人: 李仙
电话: 0519-80585939
传真: 0519-89995170
客户服务电话: 0519-96005
网址: http://www.jnbank.com.cn
(49)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53号楷林商务中心B座
办公地址: 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53号楷林商务中心B座
法定代表人: 赵小中
联系人: 龙秀芳
电话: 0731-89736223
传真: 0731-89736223
客户服务电话: 0731-96511
网址: www.bankofchangsha.com
(50)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江阴市澄江中路1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江阴市澄江中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孙伟
联系人: 曹龙华
电话: 18121517600
传真: 0510-86811617
客户服务电话: 0510-96078
网址: http://www.jybank.com.cn/
(51)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2号
办公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2号
法定代表人: 王天宇
联系人: 焦明飞
电话: 0371-67009698
传真: 0371-67009097
客户服务电话: 95097
网址: http://www.zzbank.cn
(52)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经开区东南湖大路1817号
办公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经开区东南湖大路1817号
法定代表人: 唐国兴
联系人: 孙琦
电话: 0431-84999543
传真: 0431-8499954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6666
网址: http://www.jlbank.com.cn
(53)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法定代表人: 崔庆军
联系人: 吴骏
电话: 0512-69868373
传真: 0512-69868370
客户服务电话: 96067
网址: www.suzhoubank.com
(54)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威海市宝泉路9号
办公地址: 济南市经十路11666号奥体金融中心D栋
法定代表人: 谭先国
联系人: 杨童童
电话: 0531-68978175
传真: 0531-68978176
客户服务电话: 省内96636、境内4000096636
网址: http://www.whccb.com/
(55)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一号丽华大厦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一号丽华大厦
法定代表人: 阎俊生
联系人: 董嘉文
电话: 0351-6819926
传真: 0351-6819926
客户服务电话: 95105588
网址: http://www.jshbank.com
(56)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日照市烟台路197号
办公地址: 日照市烟台路197号
法定代表人: 杨宝峰
联系人: 李杨
电话: 0633-8081626
传真: 0633-8081629
客户服务电话: 96588(日照)、400-68-96588(全国)
网址: https://www.bankofrizhao.com.cn/
(57)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58号
办公地址: 福州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58号福建海峡银行
法定代表人: 俞敏
联系人: 吴白玫、张翠娟、黄钰雯
电话: 0591-87332762
传真: 0591-8733092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3-9999
网址: www.fjhxbank.com
(58)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8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开平路88号瀛通绿地大厦
法定代表人: 陈颖
联系人: 孔晓晴
电话: 0531-59666666
传真: 0531-59666666
客户服务电话: 95395
网址: www.hfbank.com.cn
(59)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绍兴柯桥笛扬路1363号
办公地址: 浙江绍兴柯桥笛扬路1363号
法定代表人: 俞俊海
联系人: 孟建潮
电话: 0575-84788101
传真: 0575-8478813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6596
网址: http://www.borf.cn
(60)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黄山路28号四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路533号
法定代表人: 周泽荣
联系人: 许悦
传真: 020-3817366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30-8001
网址: www.ghbank.com.cn
(61)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5层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尹伶
电话: 010-66045529
传真: 010-66045500
客户服务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 http://www.txsec.com
(62)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40号院1号楼3层306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40号院1号楼3层306室
法定代表人: 齐凌峰
联系人: 陈臣
电话: 010-84489488-8702
传真: 010-82086110
客户服务电话: 400-158-5050
网址: www.9ifund.com
(63)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A座6层
法定代表人: 马勇
联系人: 张燕
电话: 010-58325388
传真: 010-583253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166-1188
网址: http://8.jrj.com.cn/
(64)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 王莉
联系人: 张紫薇
电话: 0755-82721122-8625
传真: 0755-82029055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0022
网址: http://Licaike.hexun.com
(65)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厦门第一广场1501-1504
办公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厦门第一广场1501-1504
法定代表人: 陈洪生
联系人: 徐明静
电话: 0592-3122716
传真: 0592-8060771
客户服务电话: 400-918-0808
网址: www.xds.com.cn
(66)江苏天鼎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秦淮区太平南路389号1002室
办公地址: 南京市鼓楼区平安里74号
法定代表人: 金婷婷
联系人: 黄丹昀
电话: 025-66001159
传真: 025-66001172
客户服务电话: 025-962155
网址: www.tdtz888.com
(67)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33号腾讯滨海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 刘明军
联系人: 谭广锋
传真: 0755-86013399
客户服务电话: 95017(拨通后转1再转8)
网址: https://www.txfund.com/
(68)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 葛新
联系人: 孙博超
电话: 010-59403028
传真: 010-59403027
客户服务电话: 95055-4
网址: www.duxiaomanfund.com
(69)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 王德英
联系人: 崔丹
电话: 0755-83169999
传真: 0755-83195220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0-5568
网址: www.boserawealth.com
(70)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6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闵行区申滨南路1226号诺亚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 吴卫国
联系人: 黄欣文
电话: 021-38602377
传真: 021-38509777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5399
网址: http://www.noah-fund.com
(71)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https://www.zlfund.cn/
(7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9楼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http://www.1234567.com.cn
(73)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 021-20613610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http://www.howbuy.com
(74)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
法定代表人: 王珺
联系人: 韩爱彬
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 0571-26697013
客户服务电话: 95188-8
网址: http://www.fund123.cn
(75)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 敖玲
电话: 021-58788678-8201
传真: 021—5878769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2899
网址: http://www.erichfund.com
(76)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 吴杰
电话: 0571-88911818
传真: 0571-86800423
客户服务电话: 952555
网址: www.5ifund.com
(77)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1号西楼6层604、60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1号西楼6层604、607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联系人: 宋晋荣
电话: 010-5960139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8-8000
网址: http://www.myfund.com
(78)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10号楼12楼
法定代表人: 李兴春
联系人: 徐鹏
电话: 021-50583533
传真: 021-50583633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1-7755
网址: http://a.leadfund.com.cn/
(79)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46层4609-10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写字楼11层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 余永键
电话: 010-85097570
传真: 010-65215433
客户服务电话: 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80)乾道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村南1号楼7层7117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1302室
法定代表人: 王兴吉
联系人: 高雪超
电话: 010-62062880
传真: 010-82057741
客户服务电话: 400-003-0358
网址: www.qiandaojr.com
(81)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法定代表人: 梁蓉
联系人: 魏素清
电话: 010-66154828
传真: 010-63583991
客户服务电话: 010-66154828
网址: www.5irich.com
(82)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法定代表人: 于海锋
联系人: 邓鹏
电话: 028-66980977
传真: 028-82000996-805
客户服务电话: 028-84252474
网址: www.puyiwm.com
(83)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9号楼15层180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C座18层1809
法定代表人: 戎兵
联系人: 程刚
电话: 010-52855713
传真: 010-85894285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9-9200
网址: http://www.yixinfund.com
(84)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 钱燕飞
联系人: 喻明明
电话: 025-66996699-884131
传真: 025-66996699-884131
客户服务电话: 95177
网址: www.snjijin.com
(85)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6层161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6层1611
法定代表人: 张莲
联系人: 李艳
电话: 010-59497361
客户服务电话: 400-012-5899
网址: www.prolinkfund.com
(86)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1号楼12层1208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建威大厦1208室
法定代表人: 王昌庆
联系人: 罗细安
电话: 010-67000988
传真: 010-67000988-60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001-8811
网址: http://www.zcvc.com.cn
(87)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028号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1806-1808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028号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1806-1808
法定代表人: 曾革
联系人: 鄢萌莎
电话: 0755-33376922
传真: 0755-33065516
客户服务电话: 400-990-8600
网址: www.tenyuanfund.com
(88)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鑫理财)
注册地址: 青海省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108号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万松街道青年路278号中海中心32F-34F
法定代表人: 邓晖
联系人: 丛瑞丰
电话: 15069421014
传真: -
客户服务电话: 95305
网址: www.huayuanstock.com
(89)一路财富(深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3046号香江金融大厦2111
办公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3046号香江金融大厦2111
法定代表人: 吴雪秀
联系人: 董宣
电话: 010-88312877
传真: 010-88312099
客户服务电话: 400-001-1566
网址: http://www.yilucaifu.com
(90)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 赵荣春
联系人: 魏争
电话: 010-57418829
传真: 010-5756967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3-6885
网址: www.qianjing.com
(91)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号401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4楼
法定代表人: 孙亚超
联系人: 刘晖
电话: 021-60206991
传真: 021-8013341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8-1016
网址: www.fundhaiyin.com
(92)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6层605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浦项中心B座19层
法定代表人: 齐剑辉
联系人: 王英俊
电话: 400-623-6060
传真: 010-82055860
客户服务电话: 400-623-6060
网址: www.niuniufund.com
(93)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3号楼为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 赵芯蕊
联系人: 赵芯蕊
电话: 010-62675768
传真: 010-62676582
客户服务电话: 010-62675369
网址: www.xincai.com
(94)北京加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号5号楼1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号北礼士路甲129号
法定代表人: 徐福星
联系人: 陈莹莹
电话: 010-68998820-8306
传真: 010-88381550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0030
网址: www.bzfunds.com
(95)北京辉腾汇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F座16层D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F座16层D室
法定代表人: 许宁
联系人: 彭雪琳
电话: 010-8561073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9-1218
网址: http://www.htfund.com
(96)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10层1005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10层1005
法定代表人: 杨健
联系人: 陈梦颖
电话: 010-65309516
传真: 010-6533069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3-7010
网址: www.jianfortune.com
(97)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联系人: 姜吉灵
电话: 021-5132 7185
传真: 021-6888 228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0203
网址: www.520fund.com.cn
(98)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19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层
法定代表人: 冯修敏
联系人: 黄敏儿
电话: 021-33323999
传真: 021-3332383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2819
网址: www.hotjijin.com
(99)北京坤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大街特钢公司十一区(首特创业基地A座)八层816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院北京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30层
法定代表人: 杜福胜
联系人: 时明莉
电话: 18310614941
传真: 010-85264522
客户服务电话: 4006498989
网址: http://www.kunyuanfund.com
(100)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 王翔
联系人: 蓝杰
电话: 021-65370077
传真: 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5369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101)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 陈继武
联系人: 李晓明
电话: 021-63333319
传真: 021-63332523
客户服务电话: 400-643-3389
网址: www.vstonewealth.com
(102)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龙兰路277号1号楼1203、1204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龙兰路277号1号楼1203、1204室
法定代表人: 黄欣
联系人: 何源
电话: 021-33768132
传真: 021-33768132-802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67523
网址: www.zhongzhengfund.com
(103)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号1号楼1603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2号盈科中心B座裙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 董浩
联系人: 于婷婷
电话: 010-56409010
传真: 010-56580660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8-0707
网址: www.hongdianfund.com
(104)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88号中洲大厦3203A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88号中洲大厦3203A单元
法定代表人: 祝中村
联系人: 曾瑶敏
电话: 0755-83999907
传真: 0755-83999926
客户服务电话: 0755-83999907
网址: www.fujifund.cn
(105)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 郭坚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106)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 肖雯
联系人: 吴煜浩
电话: 020-89629099
传真: 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107)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楼503
办公地址: 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楼503
法定代表人: 温丽燕
联系人: 董亚芳
电话: 0371-85518396
传真: 0371-85518397
客户服务电话: 400-0555-671
网址: www.hgccpb.com
(108)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3-04室
法定代表人: TEO WEE HOWE
联系人: 叶健、左琴
电话: 0755-89460507
传真: 0755-21674453
客户服务电话: 400-684-0500
网址: www.ifastps.com.cn
(109)北京懒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31号院盛景国际广场3号楼111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安联大厦715
法定代表人: 许现良
联系人: 张苗苗
电话: 15110085067
传真: 010-877232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150-0882
网址: www.lanmao.com
(110)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2号4层401-15
办公地址: 北京市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总部A座4层A428室
法定代表人: 江卉
联系人: 徐伯宇
电话: 400-098-8511
传真: 010-891880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088-8816
网址: http://jr.jd.com/
(111)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2层202室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 卜勇
联系人: 卜勇
电话: 0411-39027800
传真: 0411-39027888
客户服务电话: 400-089-9100
网址: http://www.yibaijin.com/
(112)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3单元11层1108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3单元11层1108
法定代表人: 赖任军
联系人: 刘昕霞
电话: 0755-29330513
传真: 0755-2692053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2-4888
网址: www.jfzinv.com
(113)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 李楠
联系人: 戚晓强
电话: 15810005516
传真: 010-85659484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1-8518
网址: danjuanapp.com
(114)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号502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栋嘉昱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 许欣
联系人: 刘弘义
电话: 15608193006
传真: +86 21 35073616
客户服务电话: 021-68609700
网址: https://www.zocaifu.com/
(115)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2-2413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泓晟国际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 戴晓云
联系人: 王茜蕊
电话: 010-59013895
传真: 021-38909798
客户服务电话: 021-38909613
网址: http://www.wanjiawealth.com/
(116)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法定代表人: 毛淮平
联系人: 张静怡
电话: 010-8806632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7-5666
网址: https://www.amcfortune.com/
(117)中国国际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1层、2层、9层、11层、12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3号新恒基国际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 王兵
联系人: 赵森
电话: 010-59539864
客户服务电话: 95162、400-8888-160
网址: http://www.cifco.net
(118)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07号上站大楼平街11-B,名义层11-A,8-B4,9-B、C
办公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07号皇冠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 彭文德
联系人: 刘芸
电话: 023-89769637
传真: 023-8676962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77-780
网址: www.cfc108.com
(119)海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89号17楼,6楼01、03、04单元,25楼,2楼05、03单元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89号17楼,6楼01、03、04单元,25楼,2楼05、03单元
法定代表人: 吴红松
联系人: 俞永捷
电话: 021-38917098
传真: 021-6868555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9133
网址: https://www.htfutures.com/main/gw/index.shtml
(120)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14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联系人: 梁美娜
电话: 021-80365243
传真: 021-60819988
客户服务电话: 400-990-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
(121)徽商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芜湖路258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芜湖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 吴国华
联系人: 杨彩格
电话: 0551-62865999
传真: 0551-6286589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7-8707
网址: www.hsqh.net
(122)银河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8号楼31层2702单元31012室、33层2902单元33010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白玉兰广场28楼
法定代表人: 杨青
联系人: 符伟鸣
电话: 021-65789129
传真: 021-6578900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6-7799
网址: www.yhqh.com.cn
(12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 朱健
联系人: 钟伟镇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666
客户服务电话: 95521/4008888666
网址: https://www.gtja.com
(12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陈海静
电话: 010-65608231
传真: 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8/95587
网址: http://www.csc108.com/
(125)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25号国信金融大厦37楼
法定代表人: 张纳沙
联系人: 于智勇
电话: 0755-81981259
传真: 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 95536
网址: http://www.guosen.com.cn/
(126)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1号招商证券大厦23楼
法定代表人: 霍达
联系人: 业清扬
电话: 0755-83081954
传真: 0755-8373434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11;95565
网址: http://www.cmschina.com/
(127)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林传辉
联系人: 黄岚
电话: 020-87555888
传真: 020-87555305
客户服务电话: 95575、020-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 http://www.gf.com.cn/
(128)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 杜杰
电话: 010-60833889
传真: 010-8486556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5548/95548
网址: http://www.cs.ecitic.com/
(129)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晟
联系人: 辛国政
电话: 010-8092812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888或95551
网址: http:// www.chinastock.com.cn/
(130)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周杰
联系人: 李笑鸣
电话: 021-23219275
传真: 021-63602722
客户服务电话: 95553
网址: http://www.htsec.com/
(131)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法定代表人: 杨玉成
联系人: 陈宇
电话: 021-33388999
传真: 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 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132)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民生路1199弄五道口广场1号楼21层
法定代表人: 杨华辉
联系人: 乔琳雪
电话: 021-38565547
传真: 021-3856578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23/95562
网址: http://www.xyzq.com.cn/
(133)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88号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88号
法定代表人: 金才玖
联系人: 奚博宇
电话: 027-65799999
传真: 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 95579;4008-888-999
网址: http://www.95579.com/
(134)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段文务
联系人: 刘志斌
电话: 0755-82558266
客户服务电话: 95517
网址: http://www.essence.com.cn/
(135)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32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32号
法定代表人: 吴坚
联系人: 宋涧乔
电话: 023-67747414
传真: 023-6378621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96096
网址: http://www.swsc.com.cn
(136)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法定代表人: 林俊波
联系人: 孙越
电话: 021-38784580-8920
客户服务电话: 95351
网址: http://www.xcsc.com
(137)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18、19楼全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3号高德置地广场E座12层
法定代表人: 王达
联系人: 丁思
电话: 020-83988334
客户服务电话: 95322
网址: http://www.wlzq.cn
(138)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 凤良志
联系人: 李蔡
电话: 0551-2272101
传真: 0551-2272100
客户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热线4008888777,安徽省内热线96888
网址: http://www.gyzq.com.cn
(139)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 安志勇
联系人: 王星
电话: 022-23861692
传真: 022-28451892
客户服务电话: 956066
网址: http://www.ewww.com.cn
(140)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伟
电话: 0755-22660831
客户服务电话: 95597
网址: http://www.htsc.com.cn/
(141)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联系人: 郭熠
电话: 0351-8686659
传真: 0351-868661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1618
网址: http://www.i618.com.cn/
(142)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法定代表人: 肖海峰
联系人: 赵如意
电话: 0532-85725062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网址: sd.citics.com
(143)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12、15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法定代表人: 魏庆华
联系人: 郑旷怡
电话: 010-66559039
传真: 010-66555133
客户服务电话: 95309
网址: http://www.dxzq.net
(144)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翠园路181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星阳街5号
法定代表人: 范力
联系人: 陆晓
电话: 0512-62938521
传真: 0512-6558802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601555
网址: https://www.dwzq.com.cn
(145)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 祝瑞敏
联系人: 王薇安
电话: 010-83252170
传真: 010-63081344
客户服务电话: 95321
网址: http://www.cindasc.com
(146)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1层-29层
法定代表人: 金文忠
联系人: 朱琼玉
电话: 021-63325888
传真: 021-63326729
客户服务电话: 95503
网址: http://www.dfzq.com.cn
(147)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长沙芙蓉中路2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办公地址: 湖南长沙芙蓉中路2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法定代表人: 施华
联系人: 胡创
电话: 010-56437060
传真: 0731-85832214
客户服务电话: 95571
网址: http://www.foundersc.com
(148)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 丁益
联系人: 沈晓
电话: 0755-83464734
传真: 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6888
网址: http://www.cgws.com
(149)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 刘秋明
联系人: 李芳芳
电话: 021-22169089
传真: 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788;95525
网址: http://www.ebscn.com/
(150)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 陈可可
联系人: 郭杏燕
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984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网址: http://www.gzs.com.cn
(151)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8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8号
法定代表人: 李剑锋
联系人: 潘月
电话: 025-52310569
传真: 025-5231058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85888
网址: http://www.njzq.com.cn
(152)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久事商务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联系人: 魏熠珲
电话: 021-53686278
传真: 021-5368683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18918
网址: https://www.shzq.com/
(153)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7号楼12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7号楼12层
法定代表人: 张威
联系人: 田芳芳
电话: 010-83561146
客户服务电话: 95399
网址: http://www.cctgsc.com.cn
(154)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111号山西世贸中心A座F12、F13
法定代表人: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电话: 0351-4130322
传真: 0351-7219891
客户服务电话: 4007121212
网址: www.dtsbc.com.cn
(155)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国联金融大厦702室
法定代表人: 姚志勇
联系人: 祁昊
电话: 0510-82831662
传真: 0510-82830162
客户服务电话: 95570
网址: http://www.glsc.com.cn
(156)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四季青街道五星路201号浙商证券5楼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联系人: 沈高亮
电话: 0571-87902239
传真: 0571-87901913
客户服务电话: 95345
网址: http://www.stocke.com.cn/
(157)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法定代表人: 何之江
联系人: 王阳
电话: 021-38632136
传真: 0755-82400862
客户服务电话: 0755-22628888/95511-8
网址: http:www.stock.pingan.com
(158)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南二环959号财智中心B1座
法定代表人: 章宏韬
联系人: 孙懿
电话: 0551-65161821
传真: 0551-65161672
客户服务电话: 95318
网址: http://www.hazq.com/
(159)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3楼
法定代表人: 张雅锋
联系人: 武斌
电话: 0755-83707413
传真: 0755-8370020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0(全国),96100(广西)
网址: http://www.ghzq.com.cn
(160)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楼
办公地址: 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楼
法定代表人: 蔡一兵
联系人: 郭磊
电话: 0731-84403319
传真: 0731-84403439
客户服务电话: 0731-84403360
网址: http://www.cfzq.com/
(161)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法定代表人: 陈照星
联系人: 叶玉琪
电话: 0769-22119351
传真: 0769-22115712
客户服务电话: 95328
网址: http://www.dgzq.com.cn
(162)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办公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法定代表人: 鲁智礼
联系人: 李盼盼
电话: 0371-69099882
传真: 0371--65585665
客户服务电话: 95377
网址: http://www.ccnew.com/
(163)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钱俊文
联系人: 王一彦
电话: 021-20333333
传真: 021-50498825
客户服务电话: 95531; 4008888588
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164)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40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 宁敏
联系人: 王炜哲
电话: 021-20328531
传真: 021-50372474
客户服务电话: 4006208888;021-61195566
网址: http://www.bocichina.com
(165)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 祝艳辉
联系人: 熊丽
电话: 0471-4972675
客户服务电话: 956088
网址: http://www.cnht.com.cn/
(166)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1589号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1115号北京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周军
联系人: 占文驰
电话: 0791-86283372
传真: 0791-6289395
客户服务电话: 956080
网址: https://www.gszq.com/
(167)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联系人: 赵静静
电话: 010-58124967
传真: 028-86150040
客户服务电话: 95584
网址: http://www.hx168.com.cn
(168)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 王献军
联系人: 梁丽
电话: 0991-2307105
传真: 010-88085195
客户服务电话: 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169)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证券大厦2309
法定代表人: 王洪
联系人: 张峰源
电话: 021-20315719
客户服务电话: 95538
网址: www.zts.com.cn
(170)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对冲基金中心406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北塔23-25楼
法定代表人: 李强
联系人: 徐玲娟
电话: 0755-83199599-9135
传真: 0755-8319954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323000
网址: http://www.csco.com.cn/
(171)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 单晶
电话: 0755-23838750
传真: 0755-25838701
客户服务电话: 95358
网址: http://www.firstcapital.com.cn/
(172)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栋41层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栋41层
法定代表人: 丛中
联系人: 王丹妮
电话: 0791-6768763
传真: 0791-678941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66-567
网址: http://www.avicsec.com/
(173)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5、6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5、6楼
法定代表人: 林立
电话: 0755-82707855
传真: 0755-23613751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83888
网址: http://www.chinalin.com/
(174)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6楼
法定代表人: 武晓春
联系人: 刘熠
电话: 021-68761616
传真: 021-6876798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28
网址: http://www.tebon.com.cn
(175)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办公地址: 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
法定代表人: 徐朝晖
联系人: 张吉安
电话: 029-87211668
传真: 029-87406117
客户服务电话: 95582
网址: http://www.west95582.com/
(176)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至10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 王虹
电话: 021-20655183
传真: 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 95547
网址: http://www.hfzq.com.cn
(177)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财富大厦19楼
法定代表人: 祁建邦
联系人: 周鑫
电话: 0931-4890208
传真: 0931-4890628
客户服务电话: 95368/400689888
网址: http:// www.hlzq.com/
(178)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 国贸大厦2座28层
办公地址: 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 国贸大厦2座28层
法定代表人: 沈如军
联系人: 任敏
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 010-65051156
客户服务电话: 010-65051166
网址: http://www.cicc.com.cn/
(179)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解放路111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198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1201室
法定代表人: 陆建强
联系人: 蔡还
电话: 0571-87789160
传真: 0571-85071387
客户服务电话: 95336(上海地区962336)
网址: http://www.ctsec.com
(180)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滨海大道3165号五矿金融大厦2401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滨海大道与后海滨路交汇处滨海大道3165号五矿金融大厦(18-25层)
法定代表人: 黄海洲
联系人: 赵晓棋
电话: 0755-23375447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40028
网址: http://www.wkzq.com.cn
(181)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栋20C-1房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福州路666号6楼
法定代表人: 俞洋
联系人: 刘熠
电话: 021-54967656
传真: 021-64333051
客户服务电话: 95323,021-32109999,029-68918888
网址: http://www.cfsc.com.cn
(182)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L4601-4608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21层及第04层
法定代表人: 高涛
联系人: 万玉琳
电话: 0755-82026907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8008/95532
网址: http://www.china-invs.cn/
(183)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21、22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21、22层
法定代表人: 李永湖
联系人: 罗艺琳
电话: 0755-82943755
传真: 0755-82960582
客户服务电话: 95329
网址: http://www.zszq.com
(184)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戴彦
联系人: 付佳
电话: 021-23586603
传真: 021-23586860
客户服务电话: 95357
网址: http://www.18.cn
(185)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1号四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129号金隅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 张智河
联系人: 胡俊珂
电话: 010-83991428
传真: 010 88086637
客户服务电话: 0471-6919911
网址: http://www.grzq.com/
(186)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60号开发区控股中心19、21、22、23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60号开发区控股中心19、21、22、23层
法定代表人: 严亦斌
联系人: 彭莲
电话: 0755-83331195
客户服务电话: 95564
网址: http://www.ykzq.com
(187)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 王金娇
电话: 0451-87765732
传真: 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2288
网址: http://www.jhzq.com.cn
(188)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西大街11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D座5层
法定代表人: 魏先锋
联系人: 张晓黎
电话: 010-57672186
传真: -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43218
网址: http://www.tyzq.com.cn
(189)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联系人: 贾鹏
电话: 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 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00109/95310
网址: http://www.gjzq.com.cn
(190)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7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7楼
法定代表人: 刘加海
联系人: 刘闻川
电话: 021-68777222
传真: 021-6877782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9898;021-38929908
网址: http://www.cnhbstock.com
(191)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深田路46号深田国际大厦20楼
办公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深田路46号深田国际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 李鹏
联系人: 布前
电话: 010-68080680
传真: 0592-2079228
客户服务电话: 0592-5163588
网址: http://www.xmzq.cn
(192)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600号1幢32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32楼
法定代表人: 祝健
联系人: 姚盛盛
电话: 021-32229888
传真: 021- 68728703
客户服务电话: 4001-962-502
网址: http://www.ajzq.com
(193)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 吴骏
联系人: 吴尔晖
电话: 0755-83007159
传真: 0755-83007034
客户服务电话: 4000-188-688
网址: http://www.ydsc.com.cn
(194)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35号庄家金融大厦23至26层
办公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35号庄家金融大厦23至26层
法定代表人: 翟建强
联系人: 刘亚静
电话: 0311-66006393
传真: 0311-6600624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28888
网址: http://www.S10000.com
(195)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24号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29号大连期货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 于宏民
联系人: 谢立军
电话: 0411-39673202
传真: 0411-3967321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69169
网址: http://www.daton.com.cn
(196)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南省海口市南沙路49号通信广场二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28号时代科技大厦20层西厅
法定代表人: 甘卫斌
联系人: 张雷
电话: 0755-82830333
传真: 0755-2517009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2-882
网址: http://www.vanho.cn
(197)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号德胜尚城E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北投投资大厦A座18层
法定代表人: 毕劲松
联系人: 刘宇
电话: 010-81152418
传真: 010-81152982
客户服务电话: 95381
网址: www.sczq.com.cn
(198)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389号志远大厦18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九号华远企业号D座三单元
法定代表人: 李长伟
联系人: 陈征
电话: 0871-68885858
传真: 0871-688981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5-0999
网址: http://www.tpyzq.com/
(199)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圣廷苑酒店B座26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圣廷苑酒店B座26楼
法定代表人: 吕春卫
联系人: 张婉婷
电话: 010-86499765
传真: 0755-82075835
客户服务电话: 4006206868/010-56177851
网址: http://www.lczq.com/
(200)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399号运通星财富广场1号楼B座13、14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区向城路288号国华金融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 路昊
联系人: 张爽爽
电话: 021-68595976
传真: 021-68595766
客户服务电话: 4001115818
网址: www.huaruisales.com
(201)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法定代表人: 马永谙
联系人: 卢亚博
电话: 021-50701053
传真: 021-50701053
客户服务电话: 4000808208
网址: www.licaimofang.com
(202)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0号联合大厦701A室
法定代表人: 李科
联系人: 王超
电话: 010-59053660
传真: 010-85632773
客户服务电话: 95510
网址: http://fund.sinosig.com/
(203)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办公地址: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 白涛
联系人: 秦泽伟
电话: 010-6363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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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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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林阳发
联系人: 骆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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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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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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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蒋丹
联系人: 莫振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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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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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吴东
联系人: 陈林锴
电话: 0773-3879905
传真: 0773-3820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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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德州市三八东路1266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德州市三八东路1266号
法定代表人: 孙玉芝
联系人: 王方震
电话: 0534-2297326
传真: 0534-2297327
客户服务电话: 40084-96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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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玉溪市东风南路2号
办公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世博路低碳中心A座
法定代表人: 李光林
联系人: 马杰
电话: 0871-65236624
传真: 0871-65236614
客户服务电话: 0877-96522
网址: www.ynhtbank.com
(210)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23号中科金座大厦
办公地址: 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23号中科金座大厦
法定代表人: 徐诺金
联系人: 田力源
电话: 0371-61910219
传真: 0371-85519869
客户服务电话: 95186
网址: www.zybank.com.cn
(211)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211号
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211号
法定代表人: 许建平
联系人: 司艳春
电话: 0931-4600239
传真: 0931-4600239
客户服务电话: 0931-96799
网址: www.lzbank.com
(212)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瓯海大道989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瓯海大道989号
法定代表人: 黄定表
联系人: 夏娇容
电话: 0577-88330290
客户服务电话: 96596
(213)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8-10号国际银行大厦1-6层
办公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8-10号国际银行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 王晓健
联系人: 郭景波
电话: 0592-2078888
传真: 0592-2100752
客户服务电话: 956085
网址: www.xib.com.cn
(214)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永昌路9号
办公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永昌路9号
法定代表人: 杨明尚
联系人: 张敏婕
电话: 0851-88606545
传真: 0851-86207999
客户服务电话: 96655(贵州省)4000696655(全国)
网址: www.bgzchina.com
(215)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3号楼8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3号楼6-11层
法定代表人: 李如东
联系人: 陈冰
电话: 010-50925699
传真: 010-5092569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80100
网址: www.aibank.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8号中粮广场C座3层301
法定代表人:江向阳
电话:010-65171166
传真:010-65187068
联系人:佀方方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吕红、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陈轶杰
经办注册会计师:叶尔甸陈轶杰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2010年5月20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0]665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募集期从2010年6月28日起至2010年7月23日止,
共募集2,149,021,240.10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13,473户。
本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10年7月27日正式生效。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
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于2010年7月27日基金合同生效并开始运作。根据《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
金于2010年8月27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基金代码:050016(A类),
051016(B类),050116(C类)。
本基金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
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开放日对投资者的业务办理时间是9:30-15:00,
具体以销售网点的公告和安排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
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通过代销机构购买的,首次购买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1元,追加购买最低金额为
1元,各代销机构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申购金额和
追加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具体以代销机构公布的为准,首次购买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1
元,追加购买最低金额为1元;
2、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1份,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
份额余额少于1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和账户最低
持有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先认购、申
购的份额先赎回,按照份额持有期确定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基金管理人规
定的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
的原则实施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
基金销售机构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内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
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以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基金申购需按照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的申购款项将退回投
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
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内划往
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处理。
六、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赎回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
1、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
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
2、在投资者赎回时收取后端认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B类基金份额。
3、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对于持有期限不少于
30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亦不收取赎回费,但对持有期限少于30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
的赎回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B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B
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
转换。
七、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本基金A类/B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投资者可以多次申
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A类/B类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或后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在申
购时收取的申购费称为前端申购费,在赎回时收取的申购费称为后端申购费。本基金C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申购费率见下表:
表:基金的申购费率结构
A类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M 前端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80%
100万元≤M<300万元 0.50%
300万元≤M<500万元 0.30%
500万元≤M 按笔收取,1000元/笔
B类基金份额
持有年限Y 后端申购费率
Y 1.00%
1年≤Y 0.70%
2年≤Y 0.30%
3年≤Y 0%
C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 0%
注:1年指365天。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
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本基金A类/B类/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C类份额对持
有期限少于30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不少于0.75%,其中,对持续持有期限少于
7日的任一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前述费用不与其他的短期交易
赎回费重复收取。赎回费率见下表:
表:基金的赎回费率结构
A类/B类基金份额
持有年限Y 赎回费率
Y 1.5%
7日≤Y 0.10%
1年≤Y 0.05%
3年≤Y 0%
C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少于7日的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1.5%;持有期限不少于7日但少于30日的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0.75%;持有期限不少于30日(含30日)的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用。
注:1年指365天。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收取
的赎回费应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所收取的A类、B类基金份额的其他赎回费,基金管理
人将不低于其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对于
持有期限少于30日的C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但如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A、B类基金份额分别收
取短期交易赎回费,则短期交易赎回费应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即前端收费模式下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如果投资人选择缴纳前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方式,假设申购
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80%)=99,206.35元
申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元
申购份额=99,206.35/1.0500=94,482.24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方式,假设申购当
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94,482.24份基金份额。
(2)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即后端收费模式下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如果投资人选择缴纳后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当投资人提出赎回时,后端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数×申购当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例: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的B类基金份额,采用后端收费方式,假设申购
当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50=95,238.1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的B类基金份额,采用后端收费方式,假设申购当
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95,238.10份基金份额。
若该投资人持有本基金两年六个月后全部赎回,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为0.30%,假设赎
回当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元,则其申购费用为:
后端申购费用=95,238.10×1.0500×0.30%=3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95,238.10份B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两年六个月,假设赎回
当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需要支付的申购费为300.00元。
(3)C类基金份额
如果投资人选择申购C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500=95,238.1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95,238.10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1)A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计算方法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A类基金份额,之前采用前端申购费率模式,持有时间
为两年六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05%,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0=12,500元
赎回费用=12,500×0.05%=6.25元
净赎回金额=12,500-6.25=12,493.75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两年六个月,假设赎回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493.75元。
(2)B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计算方法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数×T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认(申)购费用=赎回份数×认(申)购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后端认(申)购费
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后端认(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B类基金份额,申购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
持有时间为两年六个月,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为0.30%,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05%,假设赎
回当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0=12,500元
后端申购费用=10,000×1.0500×0.30%=31.50元
赎回费用=12,500×0.05%=6.25元
净赎回金额=12,500-31.50-6.25=12,462.25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B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两年六个月,假设赎回当日B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462.25元。
(3)C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计算方法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数×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20天,假设赎回当日C类
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75%,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0=12,500元
赎回费用=12,500×0.75%=93.75元
净赎回金额=12,500-93.75=12,406.25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20天,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
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406.25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B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各类别T日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别T日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别T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各类别基金份额总
数。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在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
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并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
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7、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
九、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
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
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
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
迟于开始实施前2日在指定媒体媒介上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6、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回投资者
账户。当发生1、2、3、4、6、8项时,应当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除非发生
巨额赎回,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未支
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同时,在
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20个工
作日,并在指定媒介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
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
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延期办理(被延期赎回的赎回申请,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
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某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份额中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
部分,基金管理人根据前段“(1)接受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
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2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
予以公告;
(5)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的为连续
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将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
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
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四、基金转换
自2010年8月27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共同推出本基金的基金转换业务。
(一)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和申购费补差两部分构成,其中:申购费补差具体收取
情况,视每次转换时的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持有人承
担。
(二)业务规则
1、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人代理的同一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基金。
2、前端收费模式的开放式基金只能转换到前端收费模式的其它基金(申购费为零的基
金视同为前端收费模式),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可以转换到前端或后端收费模式的其它基金,
非QDII基金不能与QDII基金进行互转。
3、基金转换的目标基金份额按新交易计算持有时间。基金转出视为赎回,转入视为申
购。基金转换后可赎回的时间为T+2日。
4、基金分红时再投资的份额可在权益登记日的T+2日提交基金转换申请。
5、基金转换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投资者采用“份额转换”的原则提
交申请。转出基金份额必须是可用份额,并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
(三)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基金转换视同为转出基金的赎回和转入基金的申购,因此有关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暂停
或拒绝申购、暂停赎回的有关规定适用于基金转换。
出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或其它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已载明
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基金转换业务。
(四)重要提示
1、转换业务适用基金详见公告。
2、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可以销售包括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内的两只
以上(含两只),且基金登记机构为同一机构的博时旗下基金的销售机构。
3、转换业务的收费计算公式及举例参见2010年3月16日刊登于本公司网站的《博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4、本公司管理基金的转换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公司。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投资计划
根据《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定于2010年8月27日起开始办理基金定期定额投资
业务,基金代码:050016(A类),051016(B类),050116(C类)。
(一)适用投资者范围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定期定额申购费率
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的申购费率与普通申购业务的费率相同。
(1)日常申购费率
本基金申购费率具体为:
表: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结构
A类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M 前端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80%
100万元≤M<300万元 0.50%
300万元≤M<500万元 0.30%
500万元≤M 按笔收取,1000元/笔
B类基金份额
持有年限Y 后端申购费率
Y 1.00%
1年≤Y 0.70%
2年≤Y 0.30%
3年≤Y 0%
C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 0%
注:1年指365天。
(三)扣款日期和扣款金额
投资者须遵循各销售机构有关扣款日期的规定,并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月扣款金额,但最
低每次不少于人民币10元(含10元)。
(四)重要提示
1、凡申请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投资者须首先开立本公司开放式基金基
金账户。
2、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每月实际扣款日即为基金申购申请日,并以该日(T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投资人可以从T+2日起通过本计划办理网点、致电本
公司客服电话或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其每次申购申请的确认情况。申购份额将在确认成功后
直接计入投资者的基金账户。
(五)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已开通本基金的定期投资业务,详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
www.bosera.com参阅《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定期投资业务规则》,也可拨打客户服
务电话:95105568(免长途费)了解或咨询相关情况。
十八、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登记机构或有资格受理此类业务且经过销售机构合法授权的销售机构网点可以受理冻
结/解冻申请,并须提供上述机构要求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基金冻结解冻申请自申
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
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
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
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第八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一定范围内固定收益类与权益类资产,以及不同久期固定收益类资产的灵活配置,
获取不同时期各子类资产的市场收益,力争获取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的股票(含存托凭
证)和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
券、政府机构债、政策性金融机构金融债、商业银行金融债、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可转
换债券及可分离转债、回购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
工具。其中,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对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还可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含存托凭证)申购,以及在二级市场上投资股票(含
存托凭证)、权证等权益类证券。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权证等权益类证券的
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1、通过一定范围内固定收益类与权益类资产,以及不同久期固定收益类资产的灵活配
置,最大化组合收益。
2、分散投资于不同品种、期限的债券指数,降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非系统性风险。
3、积极寻找价值被低估的券种,利用优化抽样复制技术提高组合收益。
4、适度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利用权益类资产和固定收益类资产表现周期的不一致获取
收益。
四、投资策略
1、本基金资产配置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对股票(含存托凭
证)、权证等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并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采用以自上而下分析为主,自下而上分析为辅,定性分析、定量分析等各种分析
手段有效结合的方法进行大类资产配置。分析的内容有:影响经济中长期运行的变量,包括
经济增长模式、中长期经济增长动力等;影响宏观经济的周期性变量,包括宏观政策、货币
供应、CPI等;市场自身的指标,包括信用利差、期限利差、远期利率等。在资产配置方面,
采用自上而下的两层资产配置方法,在确定基金资产在固定收益类资产(债券、可转债、货
币)与权益类资产(股票)之间的配置比例后,再确定不同年期债券的配置比例。
债券投资必须依赖于对宏观经济未来运行趋势的判断,而对宏观经济运行趋势的把握也
十分有利于判断股票市场的整体走势。本基金将根据主要的经济信号指标对国内外经济形势
进行分析,判断经济所处的经济周期阶段、景气循环状况和未来运行趋势。参考所处的不同
经济周期阶段,选择适合的资产类别。如判断经济处于衰退期,则资产类别中以债券为主。
如判断经济处于复苏期,则尽量提高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
(2)不同年期债券的配置策略
本基金对不同年期债券的配置,主要采取期限结构策略。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和
变化趋势,对各类不同年期的债券进行久期配置,力争组合收益超过业绩比较基准收益。具
体来看,包括跟踪收益率曲线的骑乘策略和基于收益率曲线变化的子弹策略、杠铃策略及梯
式策略。本基金主要通过以下方法来确定不同年期的债券配置比例:
方法一:博时收益率领先指标模型。
该方法主要通过将影响债券收益率的指标进行定量化处理,结合我国的宏观经济监测指
标体系以及债券市场自身的特性,本基金选取制造业新订单、股票指数、M2等指标作为编
制收益率领先指数的指标库,计算出一个债券收益率的领先指数。从历史检验结果看,该指
数的波动领先于无风险利率的波动,通过计算该领先指数的运行趋势,能够预测利率产品的
整体走势。
方法二:宏观经济指标评价体系。
该评价体系的理念:通过预测宏观经济指标未来的趋势,并与现在进行比较,得出债券
收益率在现在基础上的运行趋势。本基金将考察的时间分为短期与中长期,确定每个宏观经
济指标的评分范围,依据这些指标与收益率的关系进行评分,计算出收益率在未来短期与中
长期的趋势与压力。本基金再根据中长期趋势与短期趋势得分的差异进行不同期限的债券配
置。
方法三:收益率曲线预测模型。
该模型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远期的即期利率预测,第二部分为未来考察期限内的
即期利率运行趋势预测。将这两部分结合就能构建考察期限内,相应时点的收益率曲线。本
基金将这些预测的收益率曲线与当前收益率曲线进行比较,为当前投资不同期限的债券指数
提供支持。
2、本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主要投资策略
本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由于投资对象和投资方法的特殊性,不含可转债)的主要投资
策略如下:
在以上大类资产以及不同年期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确定的基础上,本基金主要采取通
过抽样复制技术模拟中证分年期债券系列指数的走势;同时,灵活应用期限结构策略、信用
策略、互换策略以及息差策略等,在合理管理并控制组合风险的前提下,最大化组合收益。
(1)通过抽样复制模拟分年期债券指数走势
债券市场的交易习惯与股票市场有很大差异,在复制债券市场指数时,本基金将采用抽
样复制的方法,综合考虑指数中样本的发行规模、流动性、代表性及抽样组合与对应指数的
相关性选择成份债券。
分层抽样法将标的指数所有成分证券按某种标准分为若干层,每一层为总体中的一个子
集,各子集所包含的个体互不重叠,且至少拥有一种共同的特性。然后,再按一定的抽样方
式在各层中抽出若干样本,各层抽出的样本,统一组成一个足够多的总样本。
能否找到合适的标准对标的指数全部成分证券进行分层,使得各层的样本至少有一个与
其他各层不同的属性,是分层抽样法的一个关键。分层抽样的标准或方法可以有多种,对于
国内债券市场,本基金将以指数样本券的剩余年限和信用级别作为一个二维分类标准,即将
剩余年限与信用级别作为两个坐标轴,根据坐标轴的数值,将指数成份证券划分到坐标系的
不同区域中,按每个区域所含证券总数或总权数分配各区域抽样比例。在每一个区域内,本
基金将通过评分的方法对样本进行抽样,评分指标体系包括:债券久期、债券收益率、债券
发行规模、债券流动性、债券发行人属性等因素。
(2)适当的主动投资
本基金的固定收益类资产主要采取分层抽样的方法模拟相应年期的债券指数,在个券投
资上,主要运用信用策略、互换策略和息差策略,进行适当的主动投资,以增强收益。
1)信用策略
信用利差收益率主要受两个方面的影响,一是债券对应信用水平的市场信用利差曲线走
势;二是债券本身的信用变化。本基金依靠内部评级系统分析债券的相对信用水平、违约风
险及理论信用利差,分析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行业走势,确定各类债券投资比例。
2)互换策略
不同券种在利息、违约风险、久期、流动性、税收和衍生条款等方面存在差别,投资管
理人可以同时买入和卖出具有相近特性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券种,赚取收益率差。
3)息差策略
通过正回购,融资买入收益率高于回购成本的债券,从而获得杠杆放大收益。
3、可转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参考天相可转债指数的方法进行可转债投资。由于可转换债券兼具债性和股
性特征,本基金将在参考天相可转债指数的基础上,采用自上而下的宏观、行业分析和自下
而上的转债特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投资可转债。
4、权益类品种投资策略
(1)一级市场申购策略
本基金权益类品种申购决策主要考虑一、二级市场溢价率、中签率和申购机会成本三个
方面。一级市场申购策略的关键是选取合适的定价模型和参数,在定价过程中充分考虑对应
市场的平均估值水平和近期发行的证券的估值水平,以契合当期的投资环境。
(2)二级市场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类资产作为整体基金投资组合管理的辅助工具,为投资者提供适度参与股
票市场、获取市场收益的机会。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将主要遵循三个步骤:一是重点关注我们研究团队长期跟踪并且有良
好业绩记录的公司,并将此类公司作为本基金的基本股票池,同时关注不同时期的主题;二
是对股票的基本面素质进行筛选。应用基本面分析方法,确定实际的估值水平,筛选出投资
股票池名单;三是通过预设指令的方法,在市场的相应时机以我们认同的具备一定安全边际
的价格,对个股予以动态配置,追求在可控风险前提下的稳健回报。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
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5、投资决策流程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定期或遇重大事件时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
问题进行讨论,并对本基金投资做方向性指导。基金经理、研究员、交易员等各司其责,相
互制衡。具体的投资流程为: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确定本基金的总投资思路和投资原则。
(2)研究部宏观策略分析师基于自上而下的研究为本基金提供总的资产配置建议;研
究部行业研究员为信用债的信用分析提供研究支持;固定收益部数量及信用分析员为固定收
益类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3)固定收益部、股票投资部定期召开投资例会,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定,结合
市场、个股和个券的变化,制定具体的投资策略。
(4)基金经理依据投委会的决定,参考研究员的投资建议,结合风险控制和业绩评估
的反馈意见,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5)基金经理向交易员下达指令,交易员执行后向基金经理反馈。
(6)监察法律部对投资的全过程进行合规风险监控。
(7)风险管理部通过行使风险管理职能,测算、分析和监控投资风险,根据风险限额管
理政策防范超预期风险。
(8)风险管理部对基金投资进行风险调整业绩评估,定期与基金经理讨论收益和风险
预算。
五、投资决策依据
以《基金法》、基金合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决策依据,并以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作为最高准则。
六、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
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对股票、权证
等权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
券总和的10%;
3、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4、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5、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基金资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4、本基金对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
变更的,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七、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除第(14)、(15)、(17)、(18)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
的跨市场债券指数。该指数的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的国债、金融债券及企业
债券组成,对异常价格和无价情况下使用了模型价,能更为真实地反映债券的实际价值和收
益率特征。由于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在综合考虑了指数的权威性和代表性、指数的编制方
法以及指数与本基金投资范围、投资理念的吻合度后,本基金选择市场认同度较高的中证全
债指数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市场出现更具代表性的业绩比较基准,或者指数编制单位停止编制该指数,或
有更具权威、更科学的复合指数权重比例,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调整或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九、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
基金,属于中低风险/收益的产品。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二、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
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三、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博时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
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4年6月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275,771,832.70 15.30
其中:股票 275,771,832.70 15.30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487,148,082.02 82.53
其中:债券 1,487,148,082.02 82.53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26,000,000.00 1.44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9,464,143.68 0.53
8 其他各项资产 3,604,859.12 0.20
9 合计 1,801,988,917.52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16,492,590.00 0.92
B 采矿业 57,613,241.00 3.21
C 制造业 132,859,237.70 7.39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26,097,931.00 1.45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600.00 0.00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4,325,607.00 0.24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31,831,556.00 1.77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545,200.00 0.14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4,005,870.00 0.22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75,771,832.70 15.35
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1288 农业银行 4,215,400 18,379,144.00 1.02
2 601088 中国神华 335,000 14,863,950.00 0.83
3 601899 紫金矿业 807,300 14,184,261.00 0.79
4 601857 中国石油 1,231,900 12,713,208.00 0.71
5 300502 新易盛 89,300 9,425,615.00 0.52
6 002714 牧原股份 205,300 8,951,080.00 0.50
7 601601 中国太保 303,200 8,447,152.00 0.47
8 688518 联赢激光 503,034 8,400,667.80 0.47
9 002270 华明装备 363,000 8,073,120.00 0.45
10 002463 沪电股份 208,400 7,606,600.00 0.42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296,170,715.90 16.48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47,651,449.82 13.78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331,114,210.09 18.43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190,793,911.29 10.62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421,417,794.92 23.45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487,148,082.02 82.77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0059 浦发转债 1,500,000 165,413,054.79 9.21
2 113052 兴业转债 1,207,500 130,672,838.01 7.27
3 113042 上银转债 982,480 111,681,947.01 6.22
4 019735 24国债04 800,000 81,464,986.30 4.53
5 019740 24国债09 800,000 80,273,490.41 4.47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基金投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
谴责、处罚的投资决策程序说明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前
一年受到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州市分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莆
田监管分局的处罚。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前一年受到国家外汇管理局绵阳市分
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处罚。上海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前一年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
分局的处罚。本基金对上述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要求。
除上述主体外,基金管理人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发行主体出现本期被监管部
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
的股票。
11.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16,564.8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477,238.56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11,055.68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604,859.12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0059 浦发转债 165,413,054.79 9.21
2 113052 兴业转债 130,672,838.01 7.27
3 113042 上银转债 111,681,947.01 6.22
4 113037 紫银转债 11,745,648.89 0.65
5 132026 G三峡EB2 1,904,306.22 0.11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九部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自基金合同生效开始,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博时宏观回报债券A/B
期间 ①净值增长率 ②净值增长率标准差 ③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④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2010.07.27-2010.12.31 -0.60% 0.31% -1.64% 0.11% 1.04% 0.20%
2011.01.01-2011.12.31 3.22% 0.22% 5.88% 0.14% -2.66% 0.08%
2012.01.01-2012.12.31 5.10% 0.12% 3.52% 0.07% 1.58% 0.05%
2013.01.01-2013.12.31 -15.35% 0.99% -1.07% 0.10% -14.28% 0.89%
2014.01.01-2014.12.31 43.74% 0.96% 10.82% 0.09% 32.92% 0.87%
2015.01.01-2015.12.31 -2.21% 1.55% 8.74% 0.08% -10.95% 1.47%
2016.01.01-2016.12.31 -6.60% 0.33% 2.00% 0.09% -8.60% 0.24%
2017.01.01-2017.12.31 0.26% 0.19% -0.34% 0.06% 0.60% 0.13%
2018.01.01-2018.12.31 10.72% 0.28% 8.85% 0.07% 1.87% 0.21%
2019.01.01-2019.12.31 12.03% 0.34% 4.96% 0.05% 7.07% 0.29%
2020.01.01-2020.12.31 8.87% 0.39% 3.05% 0.10% 5.82% 0.29%
2021.01.01-2021.12.31 -1.20% 0.45% 5.65% 0.05% -6.85% 0.40%
2022.01.01-2022.12.31 -1.46% 0.14% 3.49% 0.07% -4.95% 0.07%
2023.01.01-2023.12.31 0.73% 0.17% 5.23% 0.05% -4.50% 0.12%
2024.01.01-2024.06.30 1.79% 0.23% 4.31% 0.08% -2.52% 0.15%
2010.07.27-2024.06.30 61.98% 0.61% 84.58% 0.08% -22.60% 0.53%
博时宏观回报债券C
期间 ①净值增长率 ②净值增长率标准差 ③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④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2010.07.27-2010.12.31 -0.80% 0.32% -1.64% 0.11% 0.84% 0.21%
2011.01.01-2011.12.31 2.82% 0.22% 5.88% 0.14% -3.06% 0.08%
2012.01.01-2012.12.31 4.62% 0.12% 3.52% 0.07% 1.10% 0.05%
2013.01.01-2013.12.31 -15.40% 0.98% -1.07% 0.10% -14.33% 0.88%
2014.01.01-2014.12.31 43.93% 0.96% 10.82% 0.09% 33.11% 0.87%
2015.01.01-2015.12.31 -1.89% 1.55% 8.74% 0.08% -10.63% 1.47%
2016.01.01-2016.12.31 -6.92% 0.33% 2.00% 0.09% -8.92% 0.24%
2017.01.01-2017.12.31 -0.09% 0.19% -0.34% 0.06% 0.25% 0.13%
2018.01.01-2018.12.31 10.22% 0.28% 8.85% 0.07% 1.37% 0.21%
2019.01.01-2019.12.31 11.61% 0.34% 4.96% 0.05% 6.65% 0.29%
2020.01.01-2020.12.31 8.51% 0.39% 3.05% 0.10% 5.46% 0.29%
2021.01.01-2021.12.31 -1.57% 0.45% 5.65% 0.05% -7.22% 0.40%
2022.01.01-2022.12.31 -1.76% 0.15% 3.49% 0.07% -5.25% 0.08%
2023.01.01-2023.12.31 0.38% 0.17% 5.23% 0.05% -4.85% 0.12%
2024.01.01-2024.06.30 1.61% 0.23% 4.31% 0.08% -2.70% 0.15%
2010.07.27-2024.06.30 56.09% 0.61% 84.58% 0.08% -28.49% 0.53%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
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
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
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
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5、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
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开
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不
含权债券,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
交易的含权债券,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
估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非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
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代销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
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
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
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
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
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
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
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
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结算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
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7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
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
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基金净值信息。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及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中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分
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选择红利再投资
的,现金红利则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2、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最多为4次;每次基金收益
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期末(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20%。基金的收益分配比例以期
末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以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为准。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但由于本基金A类及
B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因此A、B两类基金份额与
C类基金份额对应的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
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登记机构可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
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第十三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本基金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4、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
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7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E×0.7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B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5%。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35%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4、本条第一款第4至第9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用
表: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结构
A类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M 前端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80%
100万元≤M<300万元 0.50%
300万元≤M<500万元 0.30%
500万元≤M 按笔收取,1000元/笔
B类基金份额
持有年限Y 后端申购费率
Y 1.00%
1年≤Y 0.70%
2年≤Y 0.30%
3年≤Y 0%
C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 0%
注:1年指365天。
2、赎回费用
表: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结构
A类/B类基金份额
持有年限Y 赎回费率
Y 1.5%
7日≤Y 0.10%
1年≤Y 0.05%
3年≤Y 0%
C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少于7日的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1.5%;持有期限不少于7日但少于30日的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0.75%;持有期限不少于30日(含30日)的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用。
注:1年指365天。
3、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和申购费补差两部分构成,其中:申购费补差具体收取
情况,视每次转换时的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持有人承
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和账户最低持有
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
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六、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
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告。
3、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
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
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
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指定网站、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
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
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
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
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50%;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
超过30%;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0%;
18、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发生涉及本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清算报告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
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
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和特定资产范围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
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
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
额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将被拒绝。
2、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基金管理人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并根据主
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二)基金的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
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三)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如法律法规对于侧袋账户资产托管费
的收取另有规定的,以法律法规最新要求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定资产变现
后方可列支。
(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
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份额不再适用基金合同的收益与分配条款。
(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
2、定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基金管理人披
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变
现价格。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值情况、
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
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六)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
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七)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
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
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
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
改、调整或补充,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
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在利率上升时,基金持有的债券价格
下降,如基金组合久期较长,则将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4)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由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深度和宽度相对较低,交易相对较不
活跃,可能增大银行间债券变现难度,从而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的风险。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
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
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
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这将
对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产生影响。
(7)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
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8)新股价格波动风险。本基金可投资于新股申购,本基金所投资新股价格波动将对
基金收益率产生影响。
(9)债券回购风险。债券回购为提升整体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一定的
风险。债券回购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投资风险及波动性加大的风险,其中,信用风险
指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造成基金净值损失
的风险;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益而导致的风险以及由
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致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的风险;而波动性加大的风险是指在
进行回购操作时,在对基金组合收益进行放大的同时,也对基金组合的波动性(标准差)进
行了放大,即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加大。回购比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基金净
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2、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失误或公司
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决策风险: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
中,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操作风险: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失误等人为
因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职业道德风险:是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而可能导致的
损失。
4、流动性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
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在客户集中度控制、巨额赎回监测及应对在投资者申购赎回方面均明确了管理机
制,在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客户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以及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
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的前提下可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审慎确认申购赎回申请并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
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全面应对流动性风险。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型交易
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等),
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
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
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
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
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
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和实施侧
袋机制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
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
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
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5)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
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
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
面临损失。
5、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6、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投资收益率受利率波动影响而波动。
7、本基金特有风险
(1)基于投资范围的规定,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80%,无法完全规避发债主体特别是企业债、公司债的发债主体的信用质量变化造成的
信用风险;如果债券市场出现整体下跌,将无法完全避免债券市场系统性风险;
(2)本基金还可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以及在二级市场上投资股票、权证等权益
类证券。本基金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这虽然提升
了预期收益水平,也增加了一定的预期风险水平。
8、其他风险
(1)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基
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
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
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1、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中国银行等基金代销机构代
理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
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修
改、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的;
4、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资产净值低于3000万元的;
5、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总额超
过基金总份额的90%的;
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
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
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组对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
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本基金同类别基金份额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各类基金份额由
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基金收益分配时的可供分配利润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分
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
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7)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
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
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
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
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
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
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
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
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组
成。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但本章第(四)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及赎回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
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
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四)基金合同生效后,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终止基金合同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2、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资产净值低于3000万元;
3、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总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90%。
(五)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
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六)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
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
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七)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
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通讯方式开会指
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
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
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提供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
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
在25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八)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
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
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
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
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
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
序进行审议。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
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九)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
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十)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
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
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
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
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
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
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
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
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
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
以公证。
(十一)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2日内,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
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
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
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修改、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的;
4、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资产净值低于3000万元的;
5、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总额超
过基金总份额的90%的;
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
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
偿的权利。
四、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
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
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层
法定代表人:江向阳
成立时间:1998年7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26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
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
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
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
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
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库
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
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
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对股票、权
证等权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
(2)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3)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4)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0)基金资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对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
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30%;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本基金管理
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
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1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11)、(12)、(14)、(15)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各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
变更的,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3、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名单。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易对手库由
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控制
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在具体的交易中,应尽
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
责任。
6、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先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
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7、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
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
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本协议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
度等。
(六)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
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
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
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
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
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
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
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
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
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符合本协议第三条第(一)款第6项规
定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
保管和使用。基金管理人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
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基金托
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
(五)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
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
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
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
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
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以计算日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
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三)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
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
纠正。
(五)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含第4位)内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
按其规定处理。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
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
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
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
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
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七)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
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八)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
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
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
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
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
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
协商解决。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
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基金管理人承诺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
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交易确认单
基金合同生效后正常开放期,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在T+2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
构的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和打印交易确认单,或在T+1个工作日后通
过博时一线通电话、博时网站查询交易确认情况。基金管理人不向投资者寄送交易确认单。
2、电子对账单
每月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所有订阅电子邮件对账单的投资者发送电子邮件对账单。
投资者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bosera.com)自助订阅;或发送“订阅
电子对账单”邮件到客服邮箱service@bosera.com;也可直接拨打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
长途话费)订阅。
由于投资者提供的电子邮箱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或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
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者,敬请及时通过本
基金管理人网站,或拨打博时一线通客服电话查询、核对、变更您的预留联系方式。
二、网上理财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1、自助开户交易
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网上交易系统,与本公司达成电子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
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即可自助开户并进行网上交易,如基金认/申购、
定投、转换、赎回、赎回转申购及分红方式变更等。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
公司网站查询。
2、查询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交易记录等信息,同时可
以修改基金账户信息等基本资料。
3、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4、在线客服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首页“在线客服”功能进行在线咨询。也可以在“您问
我答”栏目中,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三、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订制短信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相应短信服务。
四、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电子邮件方式的业务咨询、投诉受理、基金份额净值等服务。
五、手机理财服务
投资者通过博时App版直销网上交易系统,可以使用基金理财所需的基金交易、理财查
询、账户管理、信息资讯等功能和服务。
六、信息订阅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服中心提交信息订制的申请,基金管理人将以电子
邮件、手机短信的形式定期为投资者发送所订制的信息。
七、电话理财服务
投资者拨打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长途话费)可享有投资理财交易的一站式综合服
务:
1、自助语音服务:基金管理人自助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的全天候服务,投资者可
以自助查询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净值等信息,也可以进行直销交易、密码修改、传真
索取等操作。
2、电话交易服务:本公司直销投资者可通过博时一线通电话交易平台在线办理基金的
赎回、变更分红方式、撤单等直销交易业务。
3、人工电话服务:投资者可以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资料修改、投诉受理、信息
订制等服务。
4、电话留言服务:非人工服务时间或线路繁忙时,投资者可进行电话留言。
八、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公司网址:www.bosera.com
电子信箱:service@bosera.com
博时一线通客服电话:95105568(免长途话费)
九、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一)、2024年8月30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中期报告》;
(二)、2024年8月23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中民财富
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销售业务的公告》;
(三)、2024年8月22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在兴业银
行钱大掌柜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四)、2024年8月17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直销网上交易
平台基金转换等业务费率优惠的公告》;
(五)、2024年7月20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使用民生
银行基金代收付服务办理直销网上交易部分业务的公告》;
(六)、2024年7月19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第2季度报告》;
(七)、2024年6月26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
宏观回报债券AB)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
宏观回报债券C)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八)、2024年5月29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
宏观回报债券AB)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
宏观回报债券C)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九)、2024年5月27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变
更的公告》;
(十)、2024年5月25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
变更的公告》;
(十一)、2024年5月15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北京中
期时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销售业务的公告》;
(十二)、2024年4月29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与通联支付
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开通北京银行借记卡直销网上交易和费率优惠的公告》、《博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与上海富友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合作开通上海银行借记卡直销网上交
易和费率优惠的公告》;
(十三)、2024年4月22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第1季度报告》;
(十四)、2024年4月13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
员变更的公告》;
(十五)、2024年3月29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
年年度报告》;
(十六)、2024年2月6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
时宏观回报债券C)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
宏观回报债券AB)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十七)、2024年2月3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博时宏观回
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变更的公告》、《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十八)、2024年1月22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
年第4季度报告》;
(十九)、2023年11月22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与上海富
友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合作开通平安银行借记卡直销网上交易和费率优惠的公告》、《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使用平安银行直联快捷支付服务办理直销网上交易部分业务的公
告》;
(二十)、2023年11月11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
人员变更的公告》;
(二十一)、2023年10月25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3年第3季度报告》;
(二十二)、2023年9月28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
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
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bosera.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