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安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2024-09-30 16:58:34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华安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华安创业板两年定开混合
基金场内简称 创业板HA
基金主代码 160425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0年9月3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
《华安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
同” )《华安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 )
申购起始日 2024年10月9日
赎回起始日 2024年10月9日
注: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含)至2个公历年后的年度对日止的期间为本基金的一个封闭期,如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根据我司于2022年8月29日发布的《关于华安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第二个封闭运作期为2022年10月1日起至2024年10月1日。由于2024年10月1日为非工作日,根据上述约定,第二个封闭运作期末日将顺延至2024年10月8日。第二个开放期时间为2024年10月9日(含该日)起至2024年10月18日(含该日),开放期内本基金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自2024年10月19日(含该日)起至2026年10月19日(含该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为本基金的第三个封闭运作期,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不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含)或自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含)至2个公历年后的年度对日止的期间为本基金的一个封闭期。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但投资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每个封闭期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起(含),本基金进入开放期,开放期不少于1个工作日且不超过20个工作日。投资者可在开放期内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每个开放期结束之日的次日起(含)进入下一封闭期,以此类推。
本基金的第二个封闭运作期为2022年10月1日(含该日)起至2024年10月8日(含该日)。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基金管理人决定,自2024年10月9日(含该日)起至2024年10月18日(含该日)止,本基金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开放期内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有权不开放申购、赎回,并按规定进行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人通过场外办理申购时,首次单笔申购和追加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1元(含申购费,下同),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投资人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电子交易平台除外)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投资人通过场内销售机构办理申购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元或其整数倍。
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但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投资者可多次申购,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技术条件不允许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对于场内申购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等,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申购费率
本基金场内和场外申购费率相同。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化的申购费率。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为每笔500元。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单笔申购金额(M,元) 申购费率
M<100万 1.5%
100万≤M<300万 1.2%
300万≤M<500万 0.8%
M≥500万 每笔1000元
申购费用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各销售机构对赎回限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份额场内赎回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对于场内赎回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等,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赎回费率
本基金场内和场外赎回费率相同。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和计入基金资产比例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天 1.5%
7天≤Y<30天 0.75%
30天≤Y<90天 0.5%
90天≤Y<180天 0.5%
Y≥180天 0
赎回费用由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5.基金销售机构
5.1场外销售机构
5.1.1直销机构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B楼2118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成立日期:1998年6月4日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40088-50099
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华安电子交易网站:www.huaan.com.cn
智能手机APP平台:iPhone交易客户端、Android交易客户端
5.1.2代销机构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通华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天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销售代理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5.2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办理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6.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且基金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上市交易后或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工作日/交易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工作日/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在本次开放期结束后即进入本基金的第三个封闭运作期。
(2)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5)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录本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查询。
(6)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了解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等事宜,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下载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和了解基金销售相关事宜。
(7)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
(8)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最新的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