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4-09-30 16:58:42
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2013年6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博时标普500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750号)和2013年10月18日
《关于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
【2013】882号)的核准,进行募集。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标普500净总收益指数(S&P500 Index(Net TR)),编制方案
如下:
(1)样本空间
指数成分股选自标普全市场指数。
(2)选样方法
成分股依指数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及根据资格标准选择。该等指数具有500个固定的成
分股公司数目。行业平衡乃通过在相关市值范围内,比较每个GICS行业在指数中的权重与
其在标普全市场指数中的权重而衡量,在为该等指数选择公司时也会予以考虑。选样个股市
值详见标普道琼斯指数官方网站。
(3)加权方式
指数按流通市值加权成份股。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标普道琼斯指数官方网站,网址:
www.spglobal.com/spdji/zh/。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根
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但
不限于: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
离的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基金管理人代理申赎投资人买券卖券的风险、基金份额二
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退市风险、申购失败的风险、赎回失败的风险、投资人参考
IOPV做出投资决策的风险和IOPV计算错误等的本基金的特定风险。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高风险、高收益
的开放式基金。本基金为被动式投资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
策略,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投资人在投资本
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
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本基金投资对象是在境外依法发行上市的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境外上市交易
的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在特殊市场
条件下,如证券市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以及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
形下,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价格造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
波动幅度较大、无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
本基金为投资美国市场的ETF,基金份额的清算交收和境内普通ETF存在一定差异,通
常情况下,投资人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清算交收完成后方可卖出和赎回。当日买入的基金
份额,同日可以赎回或卖出。由于登记结算机构对现金替代采取非净额结算交收模式,当投
资人赎回申请被登记结算机构确认后,被赎回的基金份额即被记减,但此时投资人尚未收到
赎回现金替代款。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证券账户,证券账户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A
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但需注意:使用基金账户只能参与本基金的现
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人需要参与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使用A股账户。本基金
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经过换汇后主要投资于美国市场以美元计价的金融工具,人民币对美
元的汇率的波动可能加大基金净值的波动,从而对基金业绩产生影响。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及其更新。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
责。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除重大事项变更外其他信息有变动的,每年应至
少更新一次。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8月3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2024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重要提示】 ............................................................. 2
第一部分 绪言 ........................................................... 6
第二部分 释义 ........................................................... 7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2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3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7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41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4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折算和变更登记 ...................................... 43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交易 ................................................ 44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6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 56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业绩 ................................................... 70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71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7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8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0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3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84
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 .................................................... 90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8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的境外托管人 ......................................... 100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4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9
第二十四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3
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 134
第二十六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9
第二十七部分 备查文件 ................................................. 140
第一部分 绪言
《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
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以及《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
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
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
金合同。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
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合同:指《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
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或简称“ETF”
联接基金: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ETF,紧密跟踪标的指
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颁布、同年7月5日实施的《合格境内
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通知》: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公布的《关于实施
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指《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及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和规定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派出机构
基金管理人: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本基金
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根据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投资者
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
金业务的代理机构。本基金的代销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发售代理机构: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发售协调人: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协调本基金发售等工作的代理机构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代理办理本基金申购、赎
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券商
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登记结算业务: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结算及相关业务
登记结算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
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
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基金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指公历日
月:指公历月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即上海证券交易所和
美国相关证券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购买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
基金份额兑换为申购、赎回清单所规定对价的行为
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赎回对价: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
给赎回人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标的指数:指标普500净总收益指数(S&P 500 Index(Net TR))及其未来可能发
生的变更
指数使用许可协议:指标普500指数使用许可协议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完全复制法:指一种跟踪指数的方法。通过购买标的指数中的所有成份证券,并且按照
每种成份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例以构建指数组合,达到复制指数的目的
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
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
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人申购、赎回的
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中证指数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申购、赎回清单等计算并由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预估现金部分: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申请申购、
赎回的投资人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布的现金数额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
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收益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差额之日
基金累计收益率:指基金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
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上述
指标
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收益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
盘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
计算上述指标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指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
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公司行为信息:指证券发行人所公告的会或将会影响到基金资产的价值及权益的任何未
完成或已完成的行动,及其他与本基金持仓证券所投资的发行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包括但
不限于权益派发、配股、提前赎回等信息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
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
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因发行人
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层
法定代表人:江向阳
成立时间: 1998年7月13日
注册资本: 2.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王济帆
联系电话: (0755)8316 9999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号文批
准设立。目前公司股东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49%;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持有股份25%;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股份6%;上海汇华实业有限公司,持有股
份12%;上海盛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持有股份6%;浙江省国贸集团资产经营有限公
司,持有股份2%。注册资本为2.5亿元人民币。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
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监察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
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江向阳先生,博士。中共党员,南开大学国际金融博士,清华大学金融媒体EMBA。
1986-1990年就读于北京师范大学信息与情报学系,获学士学位;1994-1997年就读于中国
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获法学硕士学位;2003-2006年,就读于南开大学国际经济研究所,获
国际金融博士学位。1997年8月至2014年12月就职于中国证监会,历任办公厅、党办副
主任兼新闻办(网信办)主任;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副巡视员;中国证监会深圳专员办处长、
副专员;中国证监会期货监管部副处长、处长。2015年1月至7月,任招商局金融集团副
总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2015年7月至2020年10月任博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自2020年1月9日至2020年4月15日代为履行博时基金董事长职务。
自2023年11月10日至2024年5月24日代为履行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自
2020年4月1日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自2020年4月15日起,任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德林先生,现任招商局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武汉大学金融学专业在职博士,
高级经济师。曾任建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总裁助理,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
德意志银行董事总经理、中国区金融机构主管,招商银行总行办公室主任、战略客户部总经
理兼机构客户部总经理,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行长,招商银行行长助理、副行长等职务。
张东先生,硕士,总经理。1989年至2024年先后在中国银行、招商银行从事零售金融、
财富业务和财务会计等工作。2024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总经理。自2024
年7月5日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罗立女士,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院,获经济学硕士学位,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
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高级从业资格,高级经济师。现任招商局集团财务部(产权部)副部长,
招商局国际财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中国外运长航集团财务部资金主管、中外运长航财务
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招商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结算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党委委员、招
商局集团财务部(产权部)总经理助理、招商局国际财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郭智君先生,高级经济师。1993年7月至2000年2 月历任中国农业银行内蒙古分行会
计、信贷员、人事教育处科员、副主任科员。2000年2月至2008年5月历任中国长城资产
管理公司呼和浩特办事处副处长、处长。2008年5月至2013年1月历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
公司人力资源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13年1月至2022年2月历任中国长
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党委
书记。2022年2月至今历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经营六部总经理级干部、
总经理。
方瓯华先生,复旦大学硕士,中级经济师。2009年起,加入交通银行,历任交行上海
分行市南支行、大客户二部、授信部、宝山支行行长助理等职位,主要负责营运及个人金融
业务。2011年起,调入交通银行投资部,担任高级经理,负责交行对外战略投资及对下属
子公司股权管理工作。2015年,加入上海信利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工作至今,历
任高级投资经理、总经理、董事等职,同时兼任上海汇华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盛业股
权投资基金公司执行董事(法人代表)、上海永泰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等职,负责公司整
体运营。2018年,出任博时基金管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2021年卸任。自2022年8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邹月娴女士,香港大学博士,新加坡归国学者。现任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
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党委副书记,鹏城实验室兼职教授,中国计算机学会语音对话与听觉专委
会委员,中国自动化学会模式识别与机器智能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市人工智能学会常务副
理事长兼秘书长;荣获深圳市地方级高层次专业人才、深圳市三八红旗手等称号;曾获中国
电子工业部科技进步三等奖,深圳市科学技术奖技术开发一等奖;在国际顶级期刊和旗舰会
议发表高水平论文300多篇,入选全球前2%顶尖科学家榜单。
陆海天先生,法学博士。现任香港理工大学内地发展处总监、可持续技术基金会会计及
金融学教授。历任香港理工大学商学院副院长、会计及金融学院副院长、纽约大学斯特恩商
学院客座研究教授。香港理工大学终身教授。
张博辉先生,2008年8月参加工作,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金融学专业毕业,博士研究
生学历,博士学位。2008年至2018年在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工作,历任金融系讲师、
副教授、国际金融中心副主任、教授。2017年至今在香港中文大学(深圳)工作,历任深
圳高等金融研究院副院长、经管学院执行副院长,现任经管学院执行院长、校长讲座教授、
深圳数据经济研究院副院长、深圳高等金融研究院金融科技与社会金融研究中心主任。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胡艳君女士,经济师。本科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税系,取得学士学位;后取得中
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硕士学位。现任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产权部)副部长。历任招商
局集团财务部总监,曾就职国家财政部。
蒋伟先生,硕士。2011年3月至2017年5月就职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分别任办
公室外事处一级业务员、业务副主管、业务主管。2017年5月至2020年7月就职于香港长
城罗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行政总监/执行董事。2020年7月至2024年7月历任中国长城
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经营三部、资产经营六部副高级经理、一级业务主管。2024年7
月至今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经营六部高级经理。
李兴春先生,硕士,高级经济师,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2007.07--2023.07先后在天
津港欧亚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天津港东疆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天津港(集团)有限公
司、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担任科员、副科长、科长、项目投资经理、综合业务经理等岗位(期
间2021.07--2022.07任天津泰达投资控股公司投资部挂职干部);2023.07--今,任天津港
(集团)有限公司投发管理部副总经理兼任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
车宏原先生,工学硕士。1985年至1989年在四川大学计算机系学习,获得学士学位。
1989年至1992年在清华大学计算机系学习,获得硕士学位。1992年至1995年深圳市天元
金融电子有限公司任技术部负责人,1995年至2000年在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南方软件开发中
心担任副总工程师,2001年至2003年在太极华清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2003
年至2014年在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信息技术总监,2014年至2015年任中财国
信(深圳)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年11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信息技术部总经
理。2022年3月16日起任董事总经理兼信息技术部总经理。2023年8月15日起任董事总
经理兼信息技术部总经理、人工智能实验室主任。2024年4月2日起任首席数字官(总经
理助理级)兼人工智能实验室主任。
严斌先生,硕士。1997年7月起先后在华侨城集团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提质增效办主任。自2015年5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监事。
何京京先生,硕士研究生,2004年8月至2006年3月在北京城建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工作,任会计、审计。2006年3月20日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基金运作部基金清
算会计。2013年7月1日起任基金运作部高级清算会计。2014年10月20日起任基金运作
部TA资金清算组主管。2015年11月30日起任基金运作部副总经理兼TA资金清算组主管。
2018年9月14日起至今任登记清算部总经理。2024年3月7日起任审计部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江向阳先生,简历同上。
张东先生,简历同上。
吴慧峰先生,硕士,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1996年至2023年先后在中
国南山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诚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招商局金融集团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财务、公司管理等工作。2023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王德英先生,硕士,副总经理。1995年起先后在北京清华计算机公司任开发部经理、
清华紫光股份公司CAD与信息事业部任总工程师。2000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
任行政管理部副经理,电脑部副经理、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
主管IT、指数与量化投资、养老金、基金零售等工作,兼任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董
事长和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孙麒清女士,商法学硕士,督察长。曾供职于广东深港律师事务所。2002年加入博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法律部法律顾问、监察法律部总经理。现任公司督察长,兼任
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董事。
4、本基金基金经理
万琼女士,硕士。2004年起先后在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夏基金工作。2011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投资助理、基金经理助理、博时富时中国A股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2017年9月29日-2019年9月5日)、上证超级大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2015年6月8日-2019年10月11日)、博时上证超级大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2015年6月8日-2019年10月11日)、博时恒生沪深港通大湾区综合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4月30日-2022年5月27日)、博时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2015年6月8日-2022年7月7日)、上证自然资源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6月8日-2022年7月7日)、博时中证可持续发展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1月19日-2023年3月8日)、博时中证红利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3月20日-2023年3月8日)、博时沪深300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4月3日-2023年3月8日)、博时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21年4月2日-2023年3月8日)、博时纳斯达克1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
(2022年7月26日-2023年9月25日)的基金经理。现任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投资总监助理兼
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2015年10月8日—至今)、博时标
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10月8日—至今)、博时中证500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8月1日—至今)、博时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2019年12月30日—至今)、博时恒生医疗保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QDII)(2021年3月18日—至今)、博时恒生港股通高股息率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5月11日—至今)、博时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2021年5月17日—至今)、博时中证全球中国教育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QDII)(2021年6月8日—至今)、博时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
式联接基金(QDII)(2021年12月21日—至今)、博时恒生医疗保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2021年12月28日—至今)、博时恒生港股通高股息率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2022年1月10日—至今)、博时中证港股
通消费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3月3日—至今)、博时纳斯达克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2023年4月19日—至今)、博时纳斯达克100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2023年9月26日—至今)的基金经
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王红欣(2013年12月5日-2015年7月7日)、方维玲(2015
年5月5日-2015年12月23日)、汪洋(券商业务部)(2016年5月16日-2021年9月23
日)。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首席资产配置官黄健斌先生。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专职委员兼年金投资部总经理于善辉先生。
首席基金经理过钧先生。
首席投资官兼权益投研一体化总监、权益投资四部总经理、境外投资部总经理曾鹏先生。
权益投资三部总经理兼权益投资三部投资总监蔡滨先生。
行业研究部总经理魏立先生。
宏观策略部总经理兼行业研究部研究总监金晟哲先生。
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兼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投资总监赵云阳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部,监察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
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
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风险
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
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批准公司风险管理系统文件,即
负责确保每一个部门都有合适的系统来识别、评定和监控该部门的风险,负责批准每一个部
门的风险级别。负责解决重大的突发的风险。
(3)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按季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独立的风险管理报
告和风险管理建议。
(4)监察法律部
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
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5)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
与绩效分析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
(6)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
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
控和降低风险。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
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
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
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
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评估风险的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
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
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能出现的各
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
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
控制风险。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廖林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24年6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10人,平均年龄38岁,99%以
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
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
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
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
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资产、QDII资产、
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
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
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
管服务。截至2024年6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1417只。自2003年以来,
本行连续二十一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
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102项最佳托
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
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情况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风险管理的实操过程中根据国际公认的内部控制COSO准则
从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与评价五个方面构建起了托管业务内
部风险控制体系,并纳入统一的风险管理体系。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始终秉持规范运作的原则,将建立系统、高效的
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视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
情况的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自始至终将风险管理置于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
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与发展的生命线。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
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相关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均有义务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
责。从2005年至今,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十七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
措施最权威的ISAE3402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
三方对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
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
平。
(一)内部控制目标
1.资产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合法合规;
2.促进实现资产托管业务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
3.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和资产安全;
4.提高资产托管经营效率和效果;
5.业务记录、会计信息和其他经营管理相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二)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资产托管
业务各项业务流程和管理活动,覆盖所有机构、部门和从业人员。
2.重要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在全面控制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重点
业务环节和高风险领域。
3.制衡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在机构设置、权责分配及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
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适应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当与经营规模、业务范围和风险特点相适应,
并进行动态调整,以合理成本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5.审慎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坚持风险为本、审慎经营的理念,设立机构或
开展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均应坚持内控优先。
6.成本效益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合理成本实现
有效控制。
(三)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纳入全行统一的内部控制体系。
1.总行资产托管部根据内部控制基本规定建立健全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体系,作为全
行托管业务的牵头管理部门,根据行内内部控制基本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建立与托
管业务条线相适应的内部控制运行机制,确定各项业务活动的风险控制点,制定标准统一的
业务制度;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合理保证托管业务流程的经营效率和效果,组织开展资产
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措施的执行、监督和检查,督促各机构落实控制措施。
2.总行内控合规部负责指导托管业务的内控管理工作,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定期或不定
期在全行开展相关业务监督检查,将托管业务检查项目整合到全行业务监督检查工作中,将
全行托管业务纳入内控评价体系。
3.总行内部审计局负责对资产托管业务的审计与评价工作。
4.一级(直属)分行资产托管业务部门作为内部控制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本机构
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及自查工作,及时整改、纠正、处理存在的问题。
(四)内部控制措施
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
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建立了一整套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包括《资产托管业
务管理规定》、《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全面风险管理办法》、
《资产托管业务营运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合同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
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系统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资
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等,在环境、制度、流程、岗位职责、人员、授权、创新、
合同、印章、服务质量、收费、反洗钱、防止利益冲突、业务连续性、考核、信息系统等全
方面执行内部控制措施。
(五)风险控制
资产托管业务切实履行风险管理第一道防线的主体职责,按照“主动防、智能控、全面
管”的管理思路,主动将资产托管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全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以“管住人、
管住钱、管好防线、管好底线”为管理重点,搭建适应资产托管业务特点的风险管理架构,
通过推进托管业务体制机制与完善集约化营运改革、建立资产托管风险管理委员会机制、完
善资产托管业务制度体系、加强资产托管业务队伍建设、科技赋能、建立健全应急灾备体系、
建立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台账、加强人员管理等措施,有效控制操作风险、合规风险、声誉风
险、信息科技风险和次生风险。
(六)业务连续性保障
中国工商银行制订了完善的资产托管业务连续性工作计划和应急预案,具备行之有效的
灾备恢复方案、充足的移动办公设备、同城异城相结合的备份办公场所、必要的工作人员、
科学清晰的AB岗位设置及定期演练机制。在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可根据突发事件的对托
管业务连续性营运影响程度的评估,适时选择或依次启动“原场所现场+居家”、“部分同
城异地+居家”、“部分异城异地+居家”、“异地全部切换”四种方案,由“总部+总行级
营运中心+托管分部+境外营运机构”形成全球、全天候营运网络,向客户提供连续性服务,
确保托管产品日常交易的及时清算和交割。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
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
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简称“一级交易商”)
(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 朱健
联系人: 钟伟镇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666
客户服务电话: 95521/4008888666
网址: https://www.gtja.com
(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陈海静
电话: 010-65608231
传真: 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8/95587
网址: http://www.csc108.com/
(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25号国信金融大厦37楼
法定代表人: 张纳沙
联系人: 于智勇
电话: 0755-81981259
传真: 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 95536
网址: http://www.guosen.com.cn/
(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1号招商证券大厦23楼
法定代表人: 霍达
联系人: 业清扬
电话: 0755-83081954
传真: 0755-8373434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11;95565
网址: http://www.cmschina.com/
(5)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林传辉
联系人: 黄岚
电话: 020-87555888
传真: 020-87555305
客户服务电话: 95575、020-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 http://www.gf.com.cn/
(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 杜杰
电话: 010-60833889
传真: 010-8486556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5548/95548
网址: http://www.cs.ecitic.com/
(7)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晟
联系人: 辛国政
电话: 010-8092812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888或95551
网址: http:// www.chinastock.com.cn/
(8)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周杰
联系人: 李笑鸣
电话: 021-23219275
传真: 021-63602722
客户服务电话: 95553
网址: http://www.htsec.com/
(9)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法定代表人: 杨玉成
联系人: 陈宇
电话: 021-33388999
传真: 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 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10)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民生路1199弄五道口广场1号楼21层
法定代表人: 杨华辉
联系人: 乔琳雪
电话: 021-38565547
传真: 021-3856578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23/95562
网址: http://www.xyzq.com.cn/
(11)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段文务
联系人: 刘志斌
电话: 0755-82558266
客户服务电话: 95517
网址: http://www.essence.com.cn/
(12)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32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32号
法定代表人: 吴坚
联系人: 宋涧乔
电话: 023-67747414
传真: 023-6378621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96096
网址: http://www.swsc.com.cn
(13)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法定代表人: 林俊波
联系人: 孙越
电话: 021-38784580-8920
客户服务电话: 95351
网址: http://www.xcsc.com
(14)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18、19楼全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3号高德置地广场E座12层
法定代表人: 王达
联系人: 丁思
电话: 020-83988334
客户服务电话: 95322
网址: http://www.wlzq.cn
(15)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20层
法定代表人: 余政
联系人: 赵明
电话: 010-85127622
传真: 010-8512791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98888
网址: www.mszq.com
(16)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 安志勇
联系人: 王星
电话: 022-23861692
传真: 022-28451892
客户服务电话: 956066
网址: http://www.ewww.com.cn
(17)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伟
电话: 0755-22660831
客户服务电话: 95597
网址: http://www.htsc.com.cn/
(18)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联系人: 郭熠
电话: 0351-8686659
传真: 0351-868661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1618
网址: http://www.i618.com.cn/
(19)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法定代表人: 肖海峰
联系人: 赵如意
电话: 0532-85725062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网址: sd.citics.com
(20)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12、15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法定代表人: 魏庆华
联系人: 郑旷怡
电话: 010-66559039
传真: 010-66555133
客户服务电话: 95309
网址: http://www.dxzq.net
(21)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翠园路181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星阳街5号
法定代表人: 范力
联系人: 陆晓
电话: 0512-62938521
传真: 0512-6558802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601555
网址: https://www.dwzq.com.cn
(22)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 祝瑞敏
联系人: 王薇安
电话: 010-83252170
传真: 010-63081344
客户服务电话: 95321
网址: http://www.cindasc.com
(23)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1层-29层
法定代表人: 金文忠
联系人: 朱琼玉
电话: 021-63325888
传真: 021-63326729
客户服务电话: 95503
网址: http://www.dfzq.com.cn
(24)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长沙芙蓉中路2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办公地址: 湖南长沙芙蓉中路2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法定代表人: 施华
联系人: 胡创
电话: 010-56437060
传真: 0731-85832214
客户服务电话: 95571
网址: http://www.foundersc.com
(25)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 丁益
联系人: 沈晓
电话: 0755-83464734
传真: 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6888
网址: http://www.cgws.com
(26)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 刘秋明
联系人: 李芳芳
电话: 021-22169089
传真: 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788;95525
网址: http://www.ebscn.com/
(27)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 陈可可
联系人: 郭杏燕
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984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网址: http://www.gzs.com.cn
(28)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办公地址: 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联系人: 安岩岩
电话: 0431-85096517
传真: 0431-85096795
客户服务电话: 95360
网址: http://www.nesc.cn
(29)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国联金融大厦702室
法定代表人: 姚志勇
联系人: 祁昊
电话: 0510-82831662
传真: 0510-82830162
客户服务电话: 95570
网址: http://www.glsc.com.cn
(30)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四季青街道五星路201号浙商证券5楼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联系人: 沈高亮
电话: 0571-87902239
传真: 0571-87901913
客户服务电话: 95345
网址: http://www.stocke.com.cn/
(31)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法定代表人: 何之江
联系人: 王阳
电话: 021-38632136
传真: 0755-82400862
客户服务电话: 0755-22628888/95511-8
网址: http:www.stock.pingan.com
(32)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南二环959号财智中心B1座
法定代表人: 章宏韬
联系人: 孙懿
电话: 0551-65161821
传真: 0551-65161672
客户服务电话: 95318
网址: http://www.hazq.com/
(33)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3楼
法定代表人: 张雅锋
联系人: 武斌
电话: 0755-83707413
传真: 0755-8370020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0(全国),96100(广西)
网址: http://www.ghzq.com.cn
(34)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法定代表人: 陈照星
联系人: 叶玉琪
电话: 0769-22119351
传真: 0769-22115712
客户服务电话: 95328
网址: http://www.dgzq.com.cn
(35)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 翁振杰
联系人: 黄静
电话: 010-84183333
传真: 010-84183311-338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8-8118
网址: http://www.guodu.com
(36)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钱俊文
联系人: 王一彦
电话: 021-20333333
传真: 021-50498825
客户服务电话: 95531; 4008888588
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37)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40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 宁敏
联系人: 王炜哲
电话: 021-20328531
传真: 021-50372474
客户服务电话: 4006208888;021-61195566
网址: http://www.bocichina.com
(38)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1589号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1115号北京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周军
联系人: 占文驰
电话: 0791-86283372
传真: 0791-6289395
客户服务电话: 956080
网址: https://www.gszq.com/
(39)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 王献军
联系人: 梁丽
电话: 0991-2307105
传真: 010-88085195
客户服务电话: 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40)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证券大厦2309
法定代表人: 王洪
联系人: 张峰源
电话: 021-20315719
客户服务电话: 95538
网址: www.zts.com.cn
(41)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7楼
法定代表人: 陆涛
联系人: 马贤清
电话: 0755-83025022
传真: 0755-8302562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228
网址: http:// www.jyzq.cn
(42)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6楼
法定代表人: 武晓春
联系人: 刘熠
电话: 021-68761616
传真: 021-6876798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28
网址: http://www.tebon.com.cn
(43)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办公地址: 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
法定代表人: 徐朝晖
联系人: 张吉安
电话: 029-87211668
传真: 029-87406117
客户服务电话: 95582
网址: http://www.west95582.com/
(44)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至10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 王虹
电话: 021-20655183
传真: 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 95547
网址: http://www.hfzq.com.cn
(45)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 国贸大厦2座28层
办公地址: 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 国贸大厦2座28层
法定代表人: 沈如军
联系人: 任敏
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 010-65051156
客户服务电话: 010-65051166
网址: http://www.cicc.com.cn/
(46)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解放路111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198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1201室
法定代表人: 陆建强
联系人: 蔡还
电话: 0571-87789160
传真: 0571-85071387
客户服务电话: 95336(上海地区962336)
网址: http://www.ctsec.com
(47)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栋20C-1房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福州路666号6楼
法定代表人: 俞洋
联系人: 刘熠
电话: 021-54967656
传真: 021-64333051
客户服务电话: 95323,021-32109999,029-68918888
网址: http://www.cfsc.com.cn
(48)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2666号中国华
润大厦L4601-4608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21层及第04层
法定代表人: 高涛
联系人: 万玉琳
电话: 0755-82026907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8008/95532
网址: http://www.china-invs.cn/
(49)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戴彦
联系人: 付佳
电话: 021-23586603
传真: 021-23586860
客户服务电话: 95357
网址: http://www.18.cn
(50)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联系人: 贾鹏
电话: 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 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00109/95310
网址: http://www.gjzq.com.cn
(51)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7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7楼
法定代表人: 刘加海
联系人: 刘闻川
电话: 021-68777222
传真: 021-6877782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9898;021-38929908
网址: http://www.cnhbstock.com
(52)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600号1幢32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32楼
法定代表人: 祝健
联系人: 姚盛盛
电话: 021-32229888
传真: 021- 68728703
客户服务电话: 4001-962-502
网址: http://www.ajzq.com
(53)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35号庄家金融大厦23至26层
办公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35号庄家金融大厦23至26层
法定代表人: 翟建强
联系人: 刘亚静
电话: 0311-66006393
传真: 0311-6600624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28888
网址: http://www.S10000.com
(54)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办公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法定代表人: 李刚
联系人: 张蕊
电话: 029-88365809
传真: 86-29-88365835
客户服务电话: 95325 /400-860-8866
网址: http://www.kysec.cn/
(55)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128号1902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759号27层(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2号楼)
法定代表人: 燕文波
联系人: 秦臻
电话: 021-20655588
传真: 021-50390850
客户服务电话: 956011
网址: https://www.huajinsc.cn
2.二级市场交易代理券商
包括具有经纪业务资格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所有证券公司。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发售本基金,并在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 话:0755-25946013
传 真:0755-25987122
联系人:严峰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 吕红、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陈轶杰
经办注册会计师:叶尔甸 陈轶杰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募集本基金,并于2013年6月6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750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自2013年11月4日至2013年11月29日进行发售。共募集565,043,200.00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5,360户。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13年12月5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
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
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折算和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是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按
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基金管理人应事先
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前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基金份额
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
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
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本基金本期间未进行份额折算。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交易
一、基金上市
本基金于2014年1月15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交易代码:513500。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须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币种为人民币。在未来市场和技术成熟时,本基金可开通或终止人民
币以外的其他币种的交易,该事项无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如本基金开通或终止人民
币以外的其他币种的交易,更新的交易原则、程序、费用等业务规则及相关事项届时由基金
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三、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条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4、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按规定在指定媒介
发布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个交易日开市前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当日基金的申购赎回清单。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在开市后根据基金的申购赎回清单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
汇率中间价,计算并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
份额时参考。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公式:
中国T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替代金额+申
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成分证券的数量、经调整的T-1日预计开盘价、T-1日标的指数
涨跌幅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中间价的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
预估现金部分)/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3位。
(3)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五、未来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申请本基金于其
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营业场所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
的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管理人将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
情况增减、变更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基金规模控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核准的境外证券投资额度,对基金规模进行控制。
三、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可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美国主要证券交易所同时
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但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等业务时除外。通常开放时间为中国
上午9:30-11:30和下午1:00-3:00,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在此
时间之外不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美国主要证券交易所交
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4年1月15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将向本基金的
联接基金开通特殊申购,特殊申购仅开通一日,申购价格以特殊申购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计算,按组合证券或金额申购,不收取申购费。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规则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相应数量的现金。投资人提交赎回申
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
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
则赎回申请失败。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清算交收完成后方可卖出和赎回。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
用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申购业务采用实时逐笔全额结算(Real Time Gross Settlement)模
式;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替代可采用代收代付处理;申购、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
替代退补款可采用代收代付处理。
(1)、申购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投资者T日申购申请受理后,如交易记录已勾单且申购资金足额的,登记结算机构在T
日日间实时办理基金份额及现金替代的交收;T日日间未进行勾单确认或日间资金不足的,
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日终根据资金是否足额办理基金份额及现金替代的清算交收,并将结果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登记结算机构在T+2日内办理现金差
额的清算,在T+3日内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2)、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投资人T日赎回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
额的交收,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并将清算结果发送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在T+3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赎
回现金替代款将自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外管局相关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境外投资主要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时,申购赎回
现金替代款支付时间将相应调整。当基金境外投资主要市场休市或暂停交易时,赎回现金替
代款支付的时间顺延。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
进行处理。若发生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
方式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投资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
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或现金替代退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须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100万份。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境外证券投资额度、基金组合情况等因素,设定申购份额上限和赎回
份额上限,以对当日的申购总规模或赎回总规模进行控制,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A. 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
回对价是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
他对价。
B. 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C. 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
开市前公告。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D. 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相应标准收取佣金,其
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最高不超过0.5%。
E.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T+1日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F. 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在未来市场和技术成熟时,本基金可开通或终
止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该事项无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如本基金开
通或终止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更新的申赎原则、程序、费用等业务规则及
相关事项届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八、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A. 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内各成份证券数
据、现金替代、T日预估现金部分、T-2日的现金差额、T-2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申购上限、
赎回上限及其他相关内容。
B. 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数量及市值等。
C. 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原则,用于替
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现金替代分为两种类型:退补现金替代(标志为“退补”)和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
须”)。
退补现金替代是指当投资人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该成份证券的替
代,基金管理人按照申购、赎回清单要求,代理投资人买入或卖出证券,并与投资人进行相
应结算。
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基金
管理人按照固定现金替代金额与投资人进行结算。
a、退补现金替代
i. 适用情形
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是指基金管理人认为需要在投资人申购或赎回时代投资人买入或
卖出的证券。
ii. 退补现金替代的计算
对于标的指数中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的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T-1日预估开盘价(美元计价)×(1+申
购现金替代溢价比例)】×(T-2)日估值汇率
收取退补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基金管理人需为投资人在美国开市期间买入组合证券,
而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并折算为人民币后与申购时的最新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
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退
补现金替代金额。投资人申购时,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买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
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买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
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人收取欠缺的差额。
b、必须现金替代
i. 必须现金替代的适用情形
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即将被剔除的成份证券;或法律法规限
制投资的证券;或基金管理人出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
替代的成份证券。
ii. 必须现金替代的金额
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替代的一定数量的现
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量乘以
其T-1日预估开盘价并按照T-2日估值汇率折算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合理的其他方法。
D. 预估现金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是指,为便于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人的相应资金,
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
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T日预估现金。其计算公式为:
T日预估现金=(T-2)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
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的数量与其美国
T-1日预估开盘价(美元计价)乘积之和×(T-2)日估值汇率)
其中,美国T-1日预估开盘价(美元计价)主要是基金管理人对标的指数成份证券预估
的开盘价。另外,若(T-1)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2)日最小申购赎
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如果T-2日至T日期间有美国证券交
易所交易日非申赎开放日,则基金管理人可对公式中“(T-2)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
资产净值”进行调整。预估现金部分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E. 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日现金差额在(T+2)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日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
代成分证券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收盘价(美
元计价)乘积之和×T日估值汇率)
T日投资人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T+2)日公告的T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
算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人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
人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申购的
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人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赎回的
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人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
的现金。
F. 申购对价中退补现金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退补现
金替代金额。
对于确认成功的T日的申购申请,基金管理人将在T日,买入被替代的成份证券。T日
日终,若基金管理人已买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买入成本
(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按照汇率折算后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
交的款项;若基金管理人未能买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买入的部分被替代
证券实际买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加上按照T日收盘价(被替代证券T日在证
券交易所无交易的,取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的未买入部分的被替代证券价值按照汇率
折算后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若T日被替代的证券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重要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T日后的第4个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美国主要证券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与
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现金替代退补款的交收。若发生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交
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上述汇率是指汇率公允价。汇率公允价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最新公
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参考汇率或交易汇率、与基金托管人商定的其他
公允价格等。
G. 赎回对价中现金替代的处理程序
对于确认成功的T日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在T日卖出相应的成份证券。
T日日终,若基金管理人已卖出全部被替代的成份证券,则以实际卖出所得(卖出价格
扣减相应的交易费用)按照汇率折算后的差额,确定基金应交付给投资人的赎回现金替代金
额;若基金管理人未能卖出全部被替代的成份证券,则以实际卖出所得(卖出价格扣减相应
的交易费用)加上按照T日收盘价(被替代证券T日在证券交易所无交易的,取最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计算的未卖出部分被替代成份证券价值,按照汇率折算后的金额,确定基金应交
付给投资人的赎回现金替代金额。
若T日被替代的证券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重要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T日后的第6个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美国主要证券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与
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赎回现金替代金额的交收。若发生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上述汇率是指汇率公允价。汇率公允价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最新公
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参考汇率或交易汇率、与基金托管人商定的其他
公允价格等。
H.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T日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图表:T日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XXXX年XX月XX日
基金名称 博时标普500ETF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博时基金
一级市场基金代码 513500
T-2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单位:人民币元) 203.23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基金净值(单位:人民币元) 1567835.42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人民币元) 1.5678
T日信息内容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预估现金部分(单位:人民币元) 245.68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100%
申购上限 --
赎回上限 --
是否需要公布IOPV 是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1000000
申购、赎回的允许情况 允许申购赎回
T日篮子成份股信息内容
公司名称 股票代码 篮子股票数量 现金替代标志 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赎回现金替代折价比例 替代股票市值(单位:人民币)
A 6 退补 10% 0% 1567.24
AA 18 退补 10% 0% 911.13
AAPL 16 退补 10% 0% 39812.78
ABBV 27 退补 10% 0% 7448.61
ABC 4 退补 10% 0% 1403.09
… … … … … …
来源:博时基金
注:基金及指数成份股分红、送配股时申购赎回清单的调整
a)基金分红
当基金发生分红时,申购赎回清单中预估现金进行相应的调整。
b)指数成份股分红
指数成份股发生现金分红或者送配股时:现金差额可能发生变化,成份股数量按照前一
日的股票市值作为申赎篮子清单成份股市值,按照除权后各成份股占指数中的权重进行分摊。
实际结果是申赎清单中,有分红或者送配股的成份股的数量可能会发生变化,其他成份股的
数量可能会发生变化。这也是目前我们系统采用的方式。
九、暂停申购、赎回和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
请;
(2)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非正常停市;
(3)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的休市,并可能影
响本基金正常估值或运作;
(4)基金管理人开市前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在开市后发现申购、赎回清单编
制错误或IOPV计算错误;
(5)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6)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结算机构因异
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赎回;
(7)基金资产规模或者份额数量达到了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外
管局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8)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9)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10)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暂停赎回
的情形。
在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情形之一时,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可能同时暂停。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对价将全额退还投资人。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当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发生上述(1)到(7)项、第(9)项和(10)、(11)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或赎回公告。在暂停
申购或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发生上述第(2)、(3)、(5)、(9)、(10)等项情形时,对于已经
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该情形的实际影响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等其他业务
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
冻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十一、联接基金的投资
本基金的联接基金可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跟踪同一标的指数。
十二、实物申购与赎回
在条件允许时,无须召开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有权决定本基
金可采取实物申购与赎回,即以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进行的申购与赎
回,本基金管理人将于新的申购与赎回方式开始执行前对有关规则和程序予以公告。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境外上市交易的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
公募基金。
为了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投资于依法发行或上市的其他股票、固定收益类
证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工具、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其中,本基
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还可以投资于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未来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三、投资理念
以较低成本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以期获得与标的指数相近的投资回报。
四、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标普500净总收益指数(S&P500 Index(Net TR))。
如果指数编制机构变更或停止标普500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标普500指数由其他指数
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发生重大变更等原因导致标普500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
或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
权益的原则,变更基金的标的指数。
五、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
同时,为了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可适当借出证券。
为了减轻由于现金拖累产生的跟踪误差,本基金将用少量资产投资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
股指期货,以达到最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投资目标。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风险控制目标是追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2%,年跟踪误差不超过2%。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
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
大。
六、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一)决策依据
(1)、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标的指数的编制方法及调整公告等;
(3)、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与判断。
(二)决策程序
研究、投资决策、组合构建、交易执行、投资绩效评估、组合监控与调整各环节的相互
协调与配合,构成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
1)研究。基金管理人的研究部依托公司整体研究平台,整合外部信息包括券商等外部
研究力量的研究成果,开展标的指数跟踪、成份股公司行为等相关信息的搜集与分析、流动
性分析、误差及其归因分析等工作,并撰写相关的研究报告,作为本基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
据。
2)投资决策。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研究部提供的研究报告,定期或遇重
大事件时临时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议,对相关事项做出决策。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
的决议,做出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3)组合构建。结合研究报告,基金经理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
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
相应的调整。在追求跟踪误差和跟踪偏离度最小化的前提下,基金经理可采取适当的方法,
提高投资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4)交易执行。交易部负责本基金的具体交易执行,交易部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5)投资绩效评估。本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对本基金的投资绩效进行评估,并撰写
相关的绩效评估报告,确认基金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投资策略是否成功,并对基金组
合误差的来源进行归因分析等。基金经理依据绩效评估报告总结或检讨以往的投资策略,如
果需要,亦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的调整。
6)组合监控与调整。基金经理根据标的指数的每日变动情况,结合成份股等的基本面
情况、流动性状况、基金申购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基金投资绩效评估结果等,对基金
投资组合进行动态监控和调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7)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
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综合考虑成份股的退市风险、其在指数
中的权重以及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制定成份股替代策略,并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基金实际投资的需
要,有权对上述投资程序做出调整,并将调整内容在基金招募说明书及招募说明书更新中予
以公告。
七、投资组合管理
1、投资组合的构建
基金管理人构建基金投资组合的过程主要分为三个步骤:确定目标组合、制定建仓策略,
以及逐步调整组合。
(1)确定目标组合。基金管理人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
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
(2)制定建仓策略。基金经理依据对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流动性和交易成本等因素所做
的分析,制定合理的建仓策略。
(3)逐步调整组合。基金经理在规定时间内,采取适当的手段和措施,对实际投资组
合进行动态调整,直至达到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目标。
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本基
金将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达到这一投资比例。此后,如因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
基金申购赎回带来现金等因素导致基金不符合这一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将在30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2、投资组合的日常管理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日常管理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标的指数成份股公司行为信息的跟踪与分析。跟踪分析标的指数成份股公司行为
等信息,如股本变化、分红、停牌、复牌,以及成份股公司其他重大信息,分析这些信息对
指数的影响,进而分析是否需要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2)标的指数的跟踪与分析。跟踪分析标的指数的调整等变化,确定标的指数的变化
是否与预期相一致,分析是否存在差异及差异产生的原因,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3)每日申购赎回情况的跟踪与分析。跟踪分析每日基金申购赎回信息,分析这些信
息对投资组合的影响。
(4)投资组合持有证券、现金头寸及流动性分析。基金经理跟踪分析每日基金实际投
资组合与目标组合的差异及差异产生的原因,并对拟调整的成份股的流动性进行分析。
(5)投资组合调整。使用数量化投资分析模型,寻找出将实际投资组合调整为所追求
的目标组合的最优方案,确定组合交易计划;如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成份股公司发生兼并、
收购和重组等重大事件,由基金经理召集会议,决定基金的操作策略;进一步调整投资组合,
达到所追求的目标组合的持仓结构。
(6)基金每日申购赎回清单的制作。基金经理以T-1日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构成及其权
重为基础,并考虑T日将发生的上市公司变动等情况,制作T日基金申购赎回清单并予以公
告。
八、投资绩效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绩效评估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每日,基金经理分析基金的跟踪偏离度。
本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量化评估。
基金经理定期根据绩效评估报告分析当月的投资操作、投资组合状况及跟踪误差等情况,
重点分析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产生的原因、现金管理情况、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前
后的操作,以及成份股未来可能发生的变动等。
九、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普500净总收益指数(S&P500 Index(Net TR))(经估
值汇率调整,以人民币计价)。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
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以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
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
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
投资运作。
十、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
币市场基金,属于高预期风险和高预期收益的基金品种。
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策略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相似。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美国证券市场的股票,投资者需承担汇率风险。
十一、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
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
交易活动;
14、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1、投资组合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其中银行应当是中资商
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的境外银行。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净值的10%。但标的指数成份股不受此限。
(3)、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
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
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同一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但标的指数成
份股不受此限。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
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资产。
(6)、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持有货币市
场基金不受此限制
(7)、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
总份额的20%。
(8)、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如果参与境内投资,还应当遵守以下限制:
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9)条外,
若基金超过上述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
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金融衍生品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
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
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
价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
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5)、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3、证券借贷
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
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
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 现金;
2)、 存款证明;
3)、商业票据;
4)、政府债券;
5)、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
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
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4、证券回购交易
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
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
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
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
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
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
相应责任。
(6)、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
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
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三)、投资组合限制条款的修改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现行法律法规的投资禁止行
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
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四)、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若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0个工作
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二、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十三、基金的融资、融券及转融通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以及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
届时本基金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等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具体参与比例限制、费用收支、
信息披露、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十四、未来条件许可情况下,本基金可增加分级基金份额类别
若未来条件许可,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对本基金增加分级基金份额类别,使得本基金
具有分级基金的功能,本基金原基金份额转换为分级基金的基础份额且保持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基金份额的性质,上述增加分级基金份额类别及相应的基金合同修改无需经过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对基金合同进行相应修改,并在实
施前进行公告。
十五、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
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4年6月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2,620,551,129.19 92.80
其中:普通股 12,362,893,898.22 90.90
存托凭证 - -
优先股 - -
房地产信托 257,657,230.97 1.89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货币市场工具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927,519,599.29 6.82
8 其他各项资产 52,152,506.15 0.38
9 合计 13,600,223,234.63 100.00
2 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国家(地区)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美国 12,620,551,129.19 93.12
合计 12,620,551,129.19 93.12
3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能源 463,527,107.20 3.42
公用事业 287,282,831.29 2.12
房地产 273,492,099.41 2.02
原材料 273,704,750.31 2.02
工业 951,323,325.79 7.02
非日常生活消费品 1,264,430,011.41 9.33
日常消费品 732,662,737.15 5.41
医疗保健 1,488,918,889.71 10.99
金融 1,576,962,807.40 11.64
信息技术 4,121,447,758.96 30.41
电信业务 1,186,798,810.56 8.76
合计 12,620,551,129.19 93.12
注:以上分类采用彭博提供的国际通用行业分类标准。
4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
明细
序号 公司名称(英文) 公司名称(中文) 证券代码 所在证券市场 所属国家(地区) 数量(股)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MICROSOFT CORP MICROSOFT CORP MSFT US 纳斯达克交易所 美国 288,960.00 920,431,009.21 6.79
2 NVIDIA CORP NVIDIA CORP NVDA US 纳斯达克交易所 美国 956,358.00 842,020,496.90 6.21
3 APPLE INC APPLE INC AAPL US 纳斯达克交易所 美国 560,403.00 841,191,026.75 6.21
4 ALPHABET INC ALPHABET INC-CL A GOOGL US 纳斯达克交易所 美国 228,375.00 296,464,234.34 2.19
4 ALPHABET INC ALPHABET INC-CL C GOOG US 纳斯达克交易所 美国 189,993.00 248,358,404.26 1.83
5 AMAZON.COM INC AMAZON.COM INC AMZN US 纳斯达克交易所 美国 356,047.00 490,367,190.54 3.62
6 META PLATFORMS INC-CLASS A META PLATFORMS INC-CLASS A META US 纳斯达克交易所 美国 85,201.00 306,167,671.65 2.26
7 BERKSHIRE HATHAWAY INC-CL B BERKSHIRE HATHAWAY INC-CL B BRK/B US 纽约证券交易所 美国 70,385.00 204,058,941.96 1.51
8 ELI LILLY & CO ELI LILLY & CO LLY US 纽约证券交易所 美国 31,038.00 200,271,521.27 1.48
9 BROADCOM INC BROADCOM INC AVGO US 纳斯达克交易所 美国 16,936.00 193,786,643.83 1.43
1 JPMORGAN CHASE JPMORGAN CHASE JPM 纽 美 111,6 160,935, 1.1
0 & CO & CO US 约证券交易所 国 47.00 417.92 9
注:所用证券代码采用当地市场代码。
5 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资明细
序号 衍生品类别 衍生品名称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期货投资 S&P500 EMINI FUT Sep24 -5,348,057.62 -0.04
注:金融衍生品投资项下的期货投资,在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下,结算备付金已包括所
持期货合约产生的持仓损益,则金融衍生品投资项下的期货投资与相关的期货结算暂收款
(结算所得的持仓损益)相抵消后的净额为0,因此此处公允价值实为公允价值变动金。
9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期末未持有基金投资。
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0.1基金投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
谴责、处罚的投资决策程序说明
基金管理人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出现本期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0.2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
的股票。
10.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46,040,168.5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78,586.83
3 应收股利 5,933,750.81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2,152,506.15
10.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0.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0.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自基金合同生效开始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期间 ①净值增长率 ②净值增长率标准差 ③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④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2013.12.05-2013.12.31 0.60% 0.03% 2.64% 0.62% -2.04% -0.59%
2014.01.01-2014.12.31 13.38% 0.67% 13.40% 0.69% -0.02% -0.02%
2015.01.01-2015.12.31 6.95% 1.04% 6.91% 1.04% 0.04% 0.00%
2016.01.01-2016.12.31 17.58% 0.82% 18.82% 0.83% -1.24% -0.01%
2017.01.01-2017.12.31 13.02% 0.48% 14.07% 0.49% -1.05% -0.01%
2018.01.01-2018.12.31 -1.18% 1.12% -0.16% 1.13% -1.02% -0.01%
2019.01.01-2019.12.31 31.64% 0.80% 32.85% 0.80% -1.21% 0.00%
2020.01.01-2020.12.31 9.53% 2.23% 10.14% 2.24% -0.61% -0.01%
2021.01.01-2021.12.31 24.32% 0.88% 25.23% 0.88% -0.91% 0.00%
2022.01.01-2022.12.31 -11.94% 1.50% -10.99% 1.50% -0.95% 0.00%
2023.01.01-2023.12.31 26.09% 0.85% 27.80% 0.85% -1.71% 0.00%
2024.01.01-2024.06.30 15.30% 0.67% 15.76% 0.67% -0.46% 0.00%
2013.12.05-2024.06.30 267.62% 1.11% 306.36% 1.11% -38.74% 0.00%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
用账户。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以及其与基
金托管人签订的主次托管协议为本基金在境外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
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境外投资顾问、
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
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及其与基金托管
人签订的主次托管协议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在已根据《试行办法》的要求谨慎、
尽职的原则选择、委任和监督境外托管人,且境外托管人已按照当地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
托管协议的要求保管托管资产的前提下,资产托管人对境外托管人破产产生的损失不承担责
任。但基金托管人根据资产管理人的指令采取措施进行追偿,基金管理人配合基金托管人进
行追偿。除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
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对境外托管人依据当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市场惯
例的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
开放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衍生品等有价证券、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存托凭证、ETF基金等),以其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
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等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配股权证可以
在交易所交易,则按照1中确定的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在交易所交易的配股权证,如果收盘
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如果收盘价低于或等于配股价,则估
值为零。
4、对于非上市证券,采用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具体可采用行业通用权威的报价系统提
供的报价进行估值。
5、开放式基金以其在估值日公布的净值进行估值,开放式基金未在估值日公布净值的,
以估值日前最新公布的净值进行估值。
6、基金持有的衍生工具等其他有价证券,上市交易的有价证券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未上市交易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有价证券,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7、外汇汇率
(1)估值计算中涉及美元、港币、日元、英镑、欧元五种主要货币的汇率,将依据估
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与主要货币的中间价为准。
(2)其他货币采用美元作为中间货币进行换算,与美元之间的兑换汇率将按照彭博
(Bloomberg)金融终端提供的兑换价格为准。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认可的其他第三方汇
率报价为准。
8、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
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
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9、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果采用本项1-8中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各自委托第
三方机构进行基金资产估值,但不改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各自承担的
责任。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以内(含第四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代理销售
机构、或投人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
对由于该错误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按下列有关不可抗力的约定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该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
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
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差错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
记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
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主要证券交易所、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交易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应当暂停估值;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
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
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
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
的影响。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2、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累计收益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收益率(经汇率调整)
达到1%以上,方可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2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根据以下原则确定:使收益分
配后基金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
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
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基金收益分配比例及金额的确定原则
1、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累计收益率、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收益率。
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相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基金累计收益率-标的指数同期
累计收益率。
基金累计收益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
1乘以100%;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收益率为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价(经汇率调整)与基金
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价(经汇率调整)之比减去1乘以100%。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包括基金份额的拆分和合并),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
日重新计算上述指标。
收益评价日日期以本基金相关公告为准。
2、根据前述收益分配原则计算截至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的份额可分配收益,并确定
收益分配比例。
3、根据前述可供分配利润及收益分配比例计算收益分配金额。
五、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六、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七、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的管理费;
2、基金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4、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及在境外市场的交易、清算、登记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5、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税务顾问费;
8、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征费、关税、
印花税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及费用);
9、代表基金投票或其他与基金投资活动有关的费用;
10、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1、与基金有关的诉讼、追索费用;
12、基金上市初费及年费;
1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的管理费
如果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聘请境外投资顾问,相关境外投资顾问费用应当从管理费中支
取。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6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的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的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的托管费
本基金托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按如下方法进行计提。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要根据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规定
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计提指数使用费。指数使用费自基金首次挂牌之日起累计,累计
计提的指数使用费取以下a)、b)中孰高者:
a)按指数使用协议规定的费率每日计提金额的累计值;
每日计提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6%÷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使用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b)按指数使用协议规定的费用下限均摊到每日的累计值;
指数使用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
于次季度首日起15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指数使
用许可协议所规定的方式支付给标的指数许可方。
如果指数使用费的计算方法和费率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
指数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
根据本条第(一)款“基金费用的种类”中包含的各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除管理费、托管费及指数许可使用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
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相应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
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最高不超过0.5%。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各个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基金管理人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
对。
8、基金管理人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
析年度报告。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试行
办法》、《通知》、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
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
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
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
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5、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
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3个工作
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过网站、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六)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
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公告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1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申购、赎回开始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在指定报刊及网站上公告。
(八)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
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九)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对基金投资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境外投资顾问主要负责人员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或境外投资顾问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8、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9、基金募集期延长;
10、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1、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3、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4、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5、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6、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7、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8、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9、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基金份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2、发生涉及本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二)清算报告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规则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
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
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
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
1、不可抗力;
2、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及其它非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故意或过失的情形。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包括本基金特有的风险、投资风险、运作风险和不
可抗力风险等。本基金管理人针对本基金的特点,建立了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对本基金整
个投资过程进行有效的风险监控。
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一)指数化投资风险
1. 与标的指数相关的风险
1) 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美国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
整个美国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 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本基金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美国政治、经济、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
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致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 指数编制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及本基金可能投资的指数期货的基准指数均由指数提供商负责日常
管理。指数提供商在编制、计算相关指数时没有义务顾及到本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的利益。
指数提供商不保证标的指数的准确性和正确性,亦不保证在指数编制和计算时不会损害到本
基金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的利益。
4) 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如本基金将变更标的指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策略将会改变,
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
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5) 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种
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
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因此,投资人
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
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
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
影响投资收益。
6) 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力争追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2%,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2%以内,
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
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7) 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可能面临如下风险:
(a)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b)在极端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大面积停牌,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卖出成份股
以获取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款项,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设置较低的赎回份额上限或者采取
暂停赎回的措施,投资者将面临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
8) 成份股退市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
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综合考虑成份股的退市风险、其在指数中
的权重以及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制定成份股替代策略,并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9) 指数许可到期的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提供商签定协议以保证有权使用该指数作为本基金的标的指
数,但本基金会面临因指数许可协议到期或者中断指数许可协议所带来的无法跟踪标的指数
的风险,也可能面临指数提供商停止发布指数,导致基金管理人因无法找到使用相同计算方
法的替代指数所产生的风险。
2. 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 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
误差。
2) 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送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
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误差。
3) 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成份股增发、送配等所获收益可能导致基金收益率偏离标的
指数收益率,从而产生跟踪误差。
4) 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
击成本而产生跟踪误差。
5) 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货币兑换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等
其他费用的存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误差。
6) 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技术
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
的跟踪程度。
7) 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
编制错误等,产生跟踪误差。
3. 与ETF投资相关的风险
(1)基金份额赎回对价变现的风险
投资者在提出赎回申请时,基金组合证券变现可能由于市场变化、部分成份股流动性差
等因素,导致投资者收到的赎回对价可能延期交收或赎回对价的金额大幅波动。
(2)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ETF结构本身就存在着基金份额的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实时市价)与一级市场申购赎回
价格(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之间产生相互偏离的可能性。
(3)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可能较国内单市场ETF高的风险
由于本基金的二级市场交易场所为境内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而本基金跟踪复制的标的指
数则为境外美国股票指数,标的指数的投资活动发生在境外,以下原因可能造成跨境ETF
的折溢价率高于国内单市场的ETF:
a) 现金申赎导致申购赎回价格不确定
b) 交易时区的差异
c) 固定外汇额度的影响
博时标普500ETF规模受QDII额度的约束,可能会造成ETF份额供给不足,套利机制无
法发挥作用消除折溢价。
d) 涨跌停板制度不同
e) 公众假期不同
f) 交易成本及汇率波动成本不确定
4. 与ETF运作相关的风险
(1)基金管理人代理申赎投资人买券卖券的风险
因涉及境外市场股票的买卖,在投资人申购、赎回本基金时,本基金组合证券中全部或
部分证券需以一定数量的现金进行现金替代,并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代理申
赎投资人进行相关证券买卖,投资人需承受买入证券的结算成本和卖出证券的结算金额的不
确定性(含汇率波动风险)。
(2)申购失败的风险
如果投资者申购时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或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拒绝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则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失败。此外,如果基金可用的外汇额度不足,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应付资金不足或出现违约,投资者的申购申请也可能失败。
(3)赎回失败的风险
如果投资人赎回时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
者投资人在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份额交收时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者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拒绝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则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失败。另外,基金管
理人可能根据成份股市值规模变化等因素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此可能导致投资人按原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无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全部赎回,而只能
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4)投资人参考IOPV做出投资决策的风险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
IOPV与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存在差异,IOPV计算可能出现错误,投资人若参考IOPV
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
(5)退市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提前
终止上市,或因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标的发生变更等不能继续投资,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
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6)第三方机构服务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a)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因多种原因,导致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暂停或终止,由
此影响对投资者的申购赎回服务。
b) 登记结算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如实施货银对付制度,对投资者基金份额、组合
证券及资金的结算方式发生变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者带来风险。同样的风险还可能来自
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c) 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境内外基金托管人、境内外券商及其他代理机构可能
违约,导致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损的风险。
(二)境外投资风险
1.境外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资产投资于美国证券或美元现金,基金表现受美国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货币
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税法、汇率、交易规则、结算、托管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本基金属于美国股票指数基金的一种,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投资收益可能会低于同期其他
证券市场或其他资产类别的投资收益。
2.外汇风险
外汇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汇率风险、利率风险、外汇政策风险等。由于跨境ETF涉及到人
民币与外币的汇兑,汇率、利率的变动以及美国外汇政策的改变均会产生一定的外汇风险。
3.交收失败风险
在境外,交收失败或延迟的风险主要是指在美国货银对付结算制度下,一旦交易对手方
发生违约,则可能造成证券交易交收延迟,甚至失败的风险,其实质是交易对手方的信用风
险。在卖出证券的情形下,交收失败或延迟表现为赎回现金替代不能及时到账,从而可能导
致投资者的赎回现金替代的交收延迟。
在境内,交收失败风险主要是指作为交收对手方的代办券商和基金公司有可能因某种原
因不能及时、足额将应交收款项划付到账的风险。
(三)衍生品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期货、期权等衍生品。本基金管理人将谨慎的使用衍生品投资,但衍生
品仍可能给基金带来额外奉献,包括杠杆风险、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衍生品价格与其基础
品种的相关度降低带来的风险等,有此可能会增加基金净值的波动幅度。
二、 本基金的普通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
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3)收益波动风险。本基金的资产净值是随标的指数成份股价格的变动而变动的,基
金份额在二级市场上的价格,也会随标的指数成份股价格的变动而上涨或下跌。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4)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
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
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
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这将
对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产生影响;
(6)通货膨胀风险。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
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2.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失误或公司
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决策风险:
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
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操作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制度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风险,例如,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越权违规交易、欺诈行为
及交易错误等风险。
(3)技术风险
在本基金的投资、交易、服务与后台运作等业务过程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差
错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境内外基金托管人、境
内外券商、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销售代理机构等。
(4)估值风险
基金管理和运作过程中,因估值错误而导致的风险。
3.信用风险
在现有投资工具的范围内,信用风险主要指交易对方不能履行还款责任或不能履行交割
责任而造成的风险。
4.流动性风险
(1)成份证券的流动性
特定成份证券难以买入或卖出,特别是在市场处于上升途中买入或市场处于下跌途中卖
出。
当标的指数成份证券进行调整时,本基金需要买入或卖出部分成份证券时,这部分成份
证券因受到限制或难以获得等导致买卖报价价差扩大。
(2)基金份额二级市场的流动性
若ETF基金一级市场申购赎回不活跃,会影响到ETF二级市场的流动性。
本基金若二级市场交易不活跃可能是出于以下原因:基金标的指数股票在美国市场交易,
而基金份额则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存在交易时间(中美有12个小时时差)、交易制
度(我国实行涨跌停板制度而美国无此限制)、节假日休市制度等的差异;美国市场实行做
市制度,由做市商负责维护市场的流动性,而我国则采用电子撮合制度,没有专门的券商负
责维护市场流动性;缺乏有效的套利交易活动等。
当美国市场或我国市场出现异常情况或事件,基金巨额申购赎回时,本基金二级市场的
流动性均将受到较大的影响,从而带来投资风险。
(3)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投资对象是在境外依法发行上市的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境外上市交易
的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投资交易均
在依法设立的正规市场中进行,所投市场和资产方面的整体流动性较高。同时,本基金通过
投资限制对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期限、评级、杠杆和集中度进行了控制,并严格控制了主
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比例上限,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
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
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
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
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5)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基于客户集中度控制在投资者申购赎回方面均明确了管理机制,在接受申购申请
对存量客户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以及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
无法应对投资者赎回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按照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审慎确认申购赎回申请并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
施,全面应对流动性风险。
5.合规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6.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境内外
基金托管人、境内外券商、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和销售代理机构等可能因不可抗力无
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各项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
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的境外托管人
一、 基本情况
名称: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Brown Brothers Harriman & Co.)
地址:140 Broadway New York, NY 10005
法定代表人: William B. Tyree (Managing Partner)
组织形式:合伙制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成立于1818年的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BBH”)是全球领先的托管银行之一。BBH自
1928年起已经开始在美国提供托管服务。1963年,BBH开始为客户提供全球托管服务,是
首批开展全球托管业务的美国银行之一。BBH的惠誉长期评级为A+,短期评级为F1。
二、 托管业务及主要人员情况
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的全球托管业务隶属于本行的投资者服务
部 (Investor Services)。在全球范围内,该部门由本行合伙人Seán Páircéir 先生领
导。在亚洲,该部门由本行合伙人Noriyasu Sonobe先生领导。
作为一家全球化公司,BBH拥有服务全球跨境投资的专长,其全球托管网络覆盖近一百
个市场。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全球托管资产规模为4.7万亿美元,其中超过70%是跨
境投资资产。亚洲是BBH业务增长最快的地区之一,我们投身于亚洲市场迄今已逾30年,
亚洲区服务的资产超8,000亿美元。
投资者服务部是公司最大的业务部门,拥有近4,900名员工。我们致力为客户提供稳定
优质的服务,并根据客户具体需求提供定制化的全面解决方案,真正做到“以客户为中心”。
由于坚持长期提供优质稳定的客户服务,BBH多年来在行业评比中屡获殊荣,包括∶
《全球托管人》
《全球投资人》
《ETF Express》
《R&M 调查》
Coalition Greenwich 2022: Ranked #1 for client service in FX
三、境外托管人的职责
1、安全保管受托财产;
2、计算境外受托资产的资产净值;
3、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及时办理受托资产的清算、交割事宜;
4、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和所适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开设受托资产的资金账
户以及证券账户;
5、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提供与受托资产业务活动有关的会计记录、交易信息;
6、保存受托资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7、其他由基金托管人委托其履行的职责。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
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1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对价,编制
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
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
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并与之签署有关协议;
(5)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对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
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其它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相关
资料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15年;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
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职责。境外
托管人依据基金财产投资地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证券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以及其与基金
托管人之间的主次托管协议持有、保管基金财产,并履行资金清算等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
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原因而导致的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承担相应责任。
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有过错、疏忽等不当行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
议的适用法律及当地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决定;
(23)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
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24)安全保护基金财产,及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
有应得收入;
(25)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
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6)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
业务。
(2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
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款项、应付申购、赎回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
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联接基金(可能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募集或由基金管理人已管理的其他证券投资基
金转型而形成)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
金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其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
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
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
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
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
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开通或终止人民
币以外的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上市交易及制定和调整相关业务规则或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7)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在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托管及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
则;
(8)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
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9)依据本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基金管理人决定增加分级基金份额类别的;
(10)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三)、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40天,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应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
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
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
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书面方
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
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
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
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八)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
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七)、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
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
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
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九)、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
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
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
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
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层
法定代表人:江向阳
成立时间:1998年7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字[1998]26号
注册资本:2.5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755-83169999
传真:0755-83195140
联系人:韩强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140)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
定》(国发[1983]146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号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
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
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
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
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
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
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
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
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境外上市交易的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
公募基金。
为了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投资于依法发行或上市的其他股票、固定收益类
证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工具、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其中,本基
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还可以投资于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未来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本基
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其中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
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
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但标的指数成份股不受此限。
3)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
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
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同一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但标的指数成份
股不受此限。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
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上述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资产。
6)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持有货币市场基
金不受此限制。
7)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如果参与境内投资,还应当遵守以下限制:
A.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B.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8)条外,若基金超过上述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
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关于金融衍生品投资的限制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
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A.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B.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
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C.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a.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
评级机构评级;
b.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
终止交易;
c.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D、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
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E、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4)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
构评级。
B.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
C.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
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D.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a.现金;
b.存款证明;
c.商业票据;
d.政府债券;
e.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
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E.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
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5)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
A.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
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B.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
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
以满足索赔需要。
C.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D.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
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
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E.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
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
计入基金总资产。
(6)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现行法律法规的投资
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在经基金托管人书面同意并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7)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若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0个
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财产划转至托管账户
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
券交易活动;
(14)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5、对于承诺监督的事项,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境外投资顾问的投资运
作和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或电话或双方认可的其他
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进行核对确认
并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如基金管理人未予纠正,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监管部门。
对于承诺监督的事项,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投资机构有重大违法违规行
为,应立即报告有关监管机构,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
果报告有关监管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
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管理人认可,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的合规监管系统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
限于基金管理人、经纪人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用于该系统的数据和信息。基金托管人及其境
外托管人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暗示或表示,并对这些机构的
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导致基金托管人的接受基金
管理人监督与检查与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相冲突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
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与检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
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
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须向基金托管人作出书面提示;基金托
管人在接到提示后,应及时对提示内容予以确认,如无异议,应在基金管理人给定的合理期
限内改进,如有异议,应作出书面解释。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4、基金管理人须尽其最大努力保证其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不影响基金托管人的正
常营业活动。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
则、市场惯例以及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主次托管协议为本基金在境外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3、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及其与基金
托管签订的主次托管协议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但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采取
措施进行追偿,基金管理人配合基金托管人进行追偿。除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
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对境外托管人
依据当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的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5、基金托管人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托管证券,否则应承担由此
导致的损失;
6、除非根据基金管理人书面同意,基金托管人应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在任何基金资产
上设立任何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留置等,否则应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但
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产生的担保权利除外;
7、对于因为基金管理人进行本协议项下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如因基金持有的资产所产生的应收资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作为资产持有人,基金托管人应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账日没有到达托管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
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二)、募集资金的验资与划转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募集的
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
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2、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
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自基金财产划入资产托管专户之日起履行本协议项下
托管职责。
(三)、资产保管内容和约定事项
基金管理人同意,资金账户中的资金将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或其
境外托管人的银行身份持有。
除非基金管理人按指令程序发送的指令另有规定,否则,基金托管人和其境外托管人应
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后,按下述方式收付现金、或收付证券:(a)按照交易发生的司法
管辖区或市场的有关惯常和既定惯例和程序作出;或(b)就通过证券系统进行的买卖而言,
按照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作出。基金托管人和其境外托管人应不时将该等有
关惯例、程序、规则、条例和条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
时,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清算财产。基金托管人应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建立安全的数据管理
机制,安全完整地保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财产相关的业务数据和信息,否则应承担由此导致
的损失。
(四)、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或其境外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资金账户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
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营业机构保管和使用。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五)、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按照投资地法律法规要求或行业惯例需要,在基金所投资市场或证券交
易所适用的登记结算机构为基金开立基金名义或基金托管人名义或境外托管人名义或境外
托管人的代理人名义,或以上任何一方与基金联名名义的证券账户。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
托管人负责办理与开立证券账户有关的手续,基金管理人提供所有必要协助。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以及境外托管人均不得出借或未经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双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
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管理人投资于合法合规、符合基金合同的其他非交易所市场的投资品种时,基
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根据投资所在市场以及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规定,开立进行基金的投
资活动所需要的各类证券和结算账户,并协助办理与各类证券和结算账户相关的投资资格。
5、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负责开立,基金管理人应提供所有必要协助。
2、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七)、证券登记
1、境外证券的注册登记方式应符合投资当地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
2、基金托管人应确保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始终是以所有证券的
实益所有人的方式持有基金财产中的所有证券。
3、基金托管人应该:(a)在其账目和记录中单独列记属于本基金的证券,并且(b)要求
和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在其账目和记录中单独清楚列记证券不属于境外
托管人,不论证券以何人的名义登记。而且,若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以无记名方
式实际持有,要求和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将这些证券和基金托管人、其境
外托管人自有资产分别独立存放。
5、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指示存放在证券系统的证券为基金的实益所有人持有,
但须遵守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
6、由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为基金的利益而持有的证券(无记名证券和在证券系统
持有的证券除外)应按本协议约定登记,投资当地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另有规
定的除外。
7、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就其为基金利益而持有证券的市场有关证券登记方式
的重大改变通知基金管理人。若基金管理人要求改变本协议约定的证券登记方式,基金托管
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就此予以充分配合。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可存放于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保管库或其他机
构。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的境外投资顾问)的
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
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
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涉及基金财产投资运作的书面协议的副本或相关
证明文件。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保存时间应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要求。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存托凭证、ETF基金等),以其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
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等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配股权证可
以在交易所交易,则按照1中确定的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在交易所交易的配股权证,如果收
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如果收盘价低于或等于配股价,则
估值为零。
(4)对于非上市证券,采用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具体可采用行业通用权威的报价系统
提供的报价进行估值。
(5)开放式基金的估值以其在估值日公布的净值进行估值,开放式基金未公布估值日
的净值的,以估值日前最新公布的净值进行估值。
(6)基金持有的衍生工具等其他有价证券,上市交易的有价证券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未上市交易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7)外汇汇率
1)估值计算中涉及美元、港币、日元、英镑、欧元五种主要货币的汇率,将依据估值
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与主要货币的中间价为准。
2)其他货币采用美元作为中间货币进行换算,与美元的汇率来源详见基金招募说明书。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认可的其他第三方汇
率报价为准。
(8)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
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
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9)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果采用本项1-8中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2、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
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
的影响。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
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至
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
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法
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每年12
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
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任
何信息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
其中的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之目的而需要了解该等信息的人员范围之内。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能妥善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毁损、
灭失,或向第三方泄露了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对此承担法律
责任,赔偿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遭受的全部直接损失。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托管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依照其解释。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
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在北京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当任何争议发生或任何争议正在进行仲裁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仍有权行使本协议项
下的其它权利并应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它义务。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本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托管协议的修改和变更应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第二十四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
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和修改服务项目。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服务内容如下:
一、客户服务电话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七天、每天24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和查询服务,
客户可以通过电话查询基金份额净值。同时,客服中心提供工作日每天9:00-21:00、节假
日(十一和春节除外)9:00-17:00的电话人工服务。
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长途话费)
二、网上客户服务中心
网上客户服务为投资人提供查询服务、资讯服务以及在线咨询的平台。登陆网站后,投
资人可以查询基金相关信息,享受资讯服务;投资人还可以使用“在线客服”功能进行在线
咨询以及查询热点问题及其解答,并提交投诉与建议。
基金管理人网址:www.bosera.com
电子邮箱:service@bosera.com
三、客户投诉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博时基金网站、客服中心IVR自动语音留言、客服中心电话人工坐席、
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投资者还可以通过发售代
理机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服务电话对该代理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
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一)、2024年8月30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溢价风险提示公告》、《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暂停申购、赎回
业务的公告》、《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中期报告》;
(二)、2024年8月29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三)、2024年8月23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中民财富
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销售业务的公告》;
(四)、2024年8月22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在兴业银
行钱大掌柜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五)、2024年8月20日,我公司公告了《关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
新增国联证券为申购、赎回代办券商的公告》;
(六)、2024年8月19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七)、2024年8月17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直销网上交易
平台基金转换等业务费率优惠的公告》;
(八)、2024年8月16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九)、2024年8月2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十)、2024年8月1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十一)、2024年7月31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十二)、2024年7月30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十三)、2024年7月27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十四)、2024年7月25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十五)、2024年7月24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十六)、2024年7月23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十七)、2024年7月20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溢价风险提示公告》、《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使用民生银行基金代收付服
务办理直销网上交易部分业务的公告》;
(十八)、2024年7月19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溢价风险提示公告》、《关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新增爱建证券为申
购、赎回代办券商的公告》、《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2
季度报告》;
(十九)、2024年7月18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二十)、2024年7月17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溢价风险提示公告》、《关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东方财富证券
为申购、赎回代办券商的公告》;
(二十一)、2024年7月16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二十二)、2024年7月12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二十三)、2024年7月11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二十四)、2024年7月10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二十五)、2024年7月9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二十六)、2024年7月6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二十七)、2024年7月5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二十八)、2024年7月4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二十九)、2024年7月3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溢价风险提示公告》、《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暂停申购、
赎回业务的公告》;
(三十)、2024年7月2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三十一)、2024年6月29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三十二)、2024年6月28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三十三)、2024年6月27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三十四)、2024年6月26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三十五)、2024年6月18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暂停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三十六)、2024年6月11日,我公司公告了《关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
基金新增民生证券为申购、赎回代办券商的公告》;
(三十七)、2024年5月25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
人员变更的公告》;
(三十八)、2024年5月24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暂停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三十九)、2024年5月15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北京
中期时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销售业务的公告》;
(四十)、2024年4月29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与通联支付
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开通北京银行借记卡直销网上交易和费率优惠的公告》、《博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与上海富友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合作开通上海银行借记卡直销网上交
易和费率优惠的公告》;
(四十一)、2024年4月22日,我公司公告了《关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
基金新增西南证券为申购、赎回代办券商的公告》、《关于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新增财通证券为申购、赎回代办券商的公告》、《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季度报告》;
(四十二)、2024年4月13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
人员变更的公告》;
(四十三)、2024年3月29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2023年年度报告》;
(四十四)、2024年3月28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暂停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四十五)、2024年2月23日,我公司公告了《关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
基金新增东海证券为申购、赎回代办券商的公告》;
(四十六)、2024年2月8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暂停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四十七)、2024年1月22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2023年第4季度报告》;
(四十八)、2024年1月12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暂停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四十九)、2024年1月11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2024年境外主要市场节假日暂停申购、赎回等交易类业务的公告》;
(五十)、2023年12月22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暂停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五十一)、2023年12月5日,我公司公告了《关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
基金新增金元证券为申购、赎回代办券商的公告》;
(五十二)、2023年11月22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暂停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与上海富友支付服
务有限公司合作开通平安银行借记卡直销网上交易和费率优惠的公告》、《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暂停使用平安银行直联快捷支付服务办理直销网上交易部分业务的公告》;
(五十三)、2023年11月11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
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五十四)、2023年10月25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3季度报告》;
(五十五)、2023年10月16日,我公司公告了《关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
分基金新增西部证券为申购、赎回代办券商的公告》;
(五十六)、2023年9月28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五十七)、2023年9月15日,我公司公告了《关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
基金新增东兴证券为申购、赎回代办券商的公告》;
(五十八)、2023年9月1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暂停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第二十六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投资人在支付工
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
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bosera.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七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