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新兴市场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24-10-01 11:00:41
建信新兴市场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前言和释义...........................................................................................................4
二、基金的基本情况.................................................................................................14
三、基金份额的发售.................................................................................................16
四、基金备案.............................................................................................................18
五、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20
六、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32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43
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53
九、基金的托管.........................................................................................................56
十、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57
十一、基金的投资.....................................................................................................59
十二、基金的财产.....................................................................................................72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74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81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85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87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89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98
十九、业务规则.......................................................................................................102
二十、违约责任.......................................................................................................103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105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106
二十三、其他事项...................................................................................................107
二十四、基金合同摘要...........................................................................................108
一、前言和释义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
建信新兴市场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合格境内机构
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
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
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
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建信新兴市场优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本合同有冲突,均以本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
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
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
修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
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
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释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指《建信新兴市场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试行办法》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
法》
《通知》指《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
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指建信新兴市场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指《建信新兴市场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即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
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建信新兴市场优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发售公告》指《建信新兴市场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基金管理人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
订的合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
融机构
境外投资顾问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管理人与其签
订的合同,为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
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
有权根据基金运作情况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
问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根据《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
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
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
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
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
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
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
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
他组织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
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指公历日
月指公历月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
日
T日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
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
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
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
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
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销
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
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
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
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
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
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
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
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
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
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
益和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
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指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
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公司行为信息指证券发行人所公告的会或将会影响到基金资产的价
值及权益的任何未完成或已完成的行动,及其他与本
基金持仓证券所投资的发行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包
括但不限于权益派发、配股、提前赎回等信息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
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或因素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
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
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建信新兴市场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
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
等不同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
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并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
值
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
费用的基金份额类别
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申购
费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类别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
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二、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建信新兴市场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通过主要投资于注册地或主要经济活动在新兴市场国家或地区的上市公司
股票,在分散投资风险的同时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六)基金份额首次发行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首次发行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不同,将基金份额
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申购费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
费用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类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别基
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
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以及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且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或者停止现有基金
份额类别的销售等,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而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基金份额首次发行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
(一)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招募说明书》及《发
售公告》。
(二)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募集目标
本基金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核准的额度(美元额度需折算为人民币)
设定基金募集上限,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募集期内超过募集目标上限时
采取比例配售的方式进行确认,具体办法参见《发售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限制,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
据基金的外汇额度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四)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
售。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
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五)认购费用
本基金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净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最高不超
过净认购金额的5%,具体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
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六)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募集账户,不得动用。认
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
(八)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在募集期内,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
制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九)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四、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
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
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
投资者所有。利息的具体金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五、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
金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基金管
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开放时间
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约
定,在开放日的其他时间受理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但是对于投资者在非开
放时间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
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对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
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
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
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
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2日内为投
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3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
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投
资者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
购申请。申购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
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10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但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除外;如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休市时,赎回款项支付的时间将
相应调整。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
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上限、当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
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
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
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
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比例下限。
3、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本基金申购费率最
高不超过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
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
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
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
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
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以净申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申购费用。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C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如下:
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3、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应当在估值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遇特殊情况,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2日内(含该日)为投资
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3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
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2日内(含该日)为投资
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全部或部分申
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或外汇市场休市时,具体规定参见《招募说
明书》;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资产规模或者份额数量达到了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限(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外管局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或基金转换入申请有可能导致
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变
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情形时;
(7)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单一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上限的情形;
(8)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估值
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4)
项和第(8)、(9)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照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的措施;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
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或外汇市场休市时,具体规定参见《招募说
明书》;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
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
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
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
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者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
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
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
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
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
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
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
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那部分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其余赎回申请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 1)全额赎回”或(“ 2)
部分顺延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
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通过指定媒介刊登公告。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支付
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
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含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
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
(十三)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
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
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四)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
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
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
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
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
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
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
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六、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生柳荣
成立时间:2005年9月19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15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
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
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
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
则》,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1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
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
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
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廖林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1983年9月17日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
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
号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
(5)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6)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确保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
计算,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
外汇管理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
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其它基
金托管业务活动的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15年;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
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原因而导致的基金财产
受损的,基金托管人承担相应责任;
(23)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
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外管局报告;
(24)安全保护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
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25)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
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6)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
币资金结算业务;
(2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根
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职责。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
金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但根据
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
销售服务费;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指定报刊
和指定网站等媒介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
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
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
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
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35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
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
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
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
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
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
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
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
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
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
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
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
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管理人;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
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
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
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九、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对本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职
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
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十、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
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
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
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
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
记业务;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
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
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主要投资于注册地或主要经济活动在新兴市场国家或地区的上市公司
股票,在分散投资风险的同时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股票和其他权益类证券、现
金、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股票及其他权益类证券包
括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普通股、优先股、存托凭证、公募股票基金等。现金、
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包括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回购协
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中长期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
债券基金、货币基金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金融衍生产品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
现金、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市值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其中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不低于80%的股票资
产投资于注册地或主要经济活动在新兴市场国家或地区的公司或组织发行的证
券,“主要经济活动在新兴市场国家或地区”指主营业务收入的至少50%来自于新
兴市场国家或地区;“新兴市场国家或地区”指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数包含的国
家或地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随着全球新兴市场经济体的不断发展,新兴市场对全球经济增长的贡献日趋
重要,增长的步伐也明显快于全球其他市场。本基金通过对新兴市场经济环境和
上市公司基本面的分析研究,精选新兴市场经济体内具备良好持续成长潜力并具
备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在此基础上构建投资组合并通过严格的风险管理力争为
投资者创造长期超额收益。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方面,将采取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与自下而上的证券选择
相结合、定量研究与定性研究相结合、组合构建与风险控制相结合等多种方式进
行投资组合的构建(见图1)。
个
股资
产与
个与
券行
投资组合
投资组合选业
配择
置
研究支持研究支持
图1投资组合构建的过程
在大类资产、区域和行业资产配置方面,本基金综合运用定量和定性分析手
段,评估证券市场当期系统性风险以及可预见的未来时期内大类资产、区域和行
业资产的预期风险和收益水平,并参考业绩比较基准,制定本基金的大类资产、
区域和行业资产的超配或低配比例,以达到降低风险、提高收益的目的。
在大类资产配置方面,本基金将主要依据金融市场的风险收益状况、仓位调
整成本等确定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当股票市场系统性风险增大时,本基金将降
低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在区域资产配置方面,本基金将主要依据各个国家或地
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国家主权债务风险等确定各个国家或地区的投资比例,本基
金优先配置于国家经济发展前景看好、负债状况良好的国家。在行业资产配置方
面,本基金将主要依据全球经济走势和经济周期等确定各个行业的投资比例。本
基金优先配置于发展前景良好、景气程度高的行业。
本基金在上述资产配置的基础上,对资产配置的比例进行动态管理,通常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将定期根据市场变化,以研究结果为依据对当前资产配置进行
评估并作资产配置的再平衡及调整。
在股票投资方面,本基金通过分析全球各区域市场、政治经济环境,运用定
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上市公司业绩的基本面、成长性和投资价值
进行综合评估。采取“自下而上”的选股策略,通过深入研究和实地调研精选出核
心投资品种,构建投资组合。
作为混合型基金,债券投资不是本基金的投资重点,仅在股票市场系统性风
险过高时,本基金将考虑投资债券品种并举行海外投资决策会议,决定当期债券
投资比重和策略。本基金将衍生品投资作为风险管理工具,在适当的时候运用衍
生品投资来降低投资组合面临的市场风险。在多币种管理策略方面,本基金将主
要通过将资产分散投资于多个币种来减少汇率风险,在必要时也会对主要汇率风
险进行套保。
本基金严格执行一套可持续的、可复制的投资流程,由选股创造超额收益并
通过严格风险控制保持超额收益。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综合运用定量和定性分析手段,判断股票和债券等大类资产的预期风
险和收益水平及其相关性,并根据现代投资组合理论综合考虑仓位调整成本等因
素,确定最优大类资产配置。本基金重点关注的定量和定性分析指标包括:重点
区域住房市场、PMI领先指标、消费者信心指标、资本开支、就业数据、通胀
指标、资本市场估值水平及各国货币及财政政策等。
基金管理人在比较股票、债券及货币市场的收益水平,考察其估值的相对吸
引力,对其未来收益水平、风险状况等关键因素进行预测,并在市场当前均衡收
益的基础上,将研究人员的专业判断与市场客观状况相结合,形成资产配置的优
化结果。
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以月度为周期,根据市场变化,以研究结果为依
据对当前资产配置进行评估并作必要调整。特殊情况下(如市场发生重大突发事
件或预期将产生剧烈波动),基金管理人也会对本基金在股票、债券、现金等资
产之间的配置比例进行及时调整,以达到降低风险及提高收益的目的。
2、资产的区域配置
(1)区域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全球经济以及区域经济发展、不同国家或地区经济体的宏观经
济变化和经济增长情况,以及各证券市场的表现、全球资本的流动情况,挑选部
分特定国家或地区的股票或基金作为重点投资对象,增加该目标市场在资产组合
中的配置比例。
本基金在国家和地区配置方面,将动态跟踪MSCI新兴市场指数中各国家或
地区的权重,对其估值水平及风险收益特征进行研究并结合风险预算确定超配和
低配比例。同时,为了使投资研究有效覆盖所有上市公司,本基金还将对各个国
家及地区上市公司在境外交易所上市情况和存托凭证可替代性进行分析。
本基金力争在控制调整成本的同时,实现资产在国家或地区间的有效配置以
及在重点投资区域的最优配置,构建具备持续增长潜力的资产组合。本基金强调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进行区域资产配置,原则上不对单一国家或地区进
行过大的超配或低配。本基金秉承研究创造价值的投资理念,当研究支持不足以
覆盖某些市场时,将对该类市场实行指数化投资策略。本基金将定期对区域资产
配置进行必要的调整。
(2)投资的主要市场
本基金仅投资于业绩比较基准指数所覆盖的国家或地区,并且将考察这些国
家或地区的区域代表性、经济权重、估值水平及可投资性等因素,其中对某一国
家或地区可投资性的考察主要包括该国家或地区市场进入便利性、交易清算便利
性、市场流动性及其政治风险等因素。
3、行业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行业分析系统,运用多种指标对各个行业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并
在大类资产配置和区域资产配置框架下确定行业资产配置方案。行业评估指标包
括:行业基本面指标(如行业销售状况及利润率等)、政策支持因素、行业风格
(前周期、后周期、防御型)及行业估值等。
本基金将动态跟踪业绩比较基准指数,结合行业分析,考虑市场相关度并基
于行业风险预算确定行业资产的具体超配和低配比例。
4、股票投资组合策略
在确定国家、地区和行业配置比例的基础上,本基金将根据目标证券市场的
特点选择品质优良、估值合理的上市公司股票进行投资。
本基金强调对具有良好流动性、基本面发生积极变化、具有良好市场预期甚
至可能超出市场预期、并具有合理估值水平的股票进行发掘。在选股过程中,结
合研究员的研究成果和境外投资顾问全球研究平台中的选股模型(如图2所示)
对股票进行系统评估,以此为基础,构建股票池,投资与研究团队对所选择的股
票进行研究和筛选,形成投资组合。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自身研究实力安排研究重
点,着重于海外中国股票的调研;对于新兴市场(中国以外)组合部分,将主要
参考境外投资顾问的个股投资建议。
高超的股票选择
基本面改变
α
预期估值
严谨的风险管理
图2选股模型
5、固定收益类投资组合策略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以股票等权益类证券作为主要投资对象,但在必要情
况下(如股票市场系统性风险过高),也将部分投资于安全性较高、流动性较好
的债券或债券(指数)基金。本基金管理人海外投资团队拥有海外债券投资经验。
本基金将举行海外投资决策会议决定当期债券投资的比重和策略,并由海外投资
部负责提供研究支持;境外投资顾问也将在必要时提供具体的研究支持。
6、衍生品投资组合策略
为了规避风险、实现投资组合的风险管理,本基金在必要时将适度投资金融
衍生工具,包括掉期、期权、股指期货等。其中,在出现市场准入限制性情况时,
本基金可以采用掉期或类似产品间接投资于拟投资的市场;期权则主要用于套期
保值;股指期货投资既可用于套期保值,也可以用于在保持现金仓位的前提下提
高投资收益。
7、多币种管理策略
多币种国际化投资可有效分散汇率风险,有助于在同一风险水平上提高组合
收益。进行国际化的多币种投资将意味着本基金资产将以多币种的形式存在。
由于本基金是以人民币计价、多币种投资的产品,组合资产将涉及除人民币
以外的港币、美元、欧元等多种货币。本基金将主要通过将资产分散投资于多个
币种来减少汇率风险,在必要时也会对主要汇率风险进行套保。
(五)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研究、行业研究、公司研究、固定收益研究、衍生品研究、投资
策略研究等方面的报告;
(3)按照公司制度规定的投资决策流程进行决策。
2、投资决策程序
(1)资产配置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基金经理根据基金合同的要求及投资
决策委员会的指导性意见,确定基金资产的配置比例。
(2)组合构建
本基金的组合构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经理在参考内外部研究报告的基
础上,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指导下,参考研究员的投资建议,构建组合。
(3)交易执行
本基金的交易执行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经理可通过交易系统下达投资指
令,经交易系统传递至集中交易室;集中交易室依据交易程序将投资指令分发给
交易员执行,交易员再对指令进行审核,确认为合规有效指令后,选择交易经纪
商完成指令的执行。
(4)风险管理与业绩评估
本基金的风险管理与业绩评估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监管机构和境外市场的监管要求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制定风险管理制度,
并负责风险管理措施的有效实施;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对组合进行绩效归因
分析,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根据全球证券市场投资环境变化以及投资操作的需要,或基金管理人更换或
撤销境外投资顾问,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做出调整,并
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六)投资限制
1、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现金、债
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市值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本
基金不低于80%的股票资产投资于注册地或主要经济活动在新兴市场国家或地
区的公司或组织发行的证券;
(2)本基金持有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其中银行应
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存放于境内外托管行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
限制;
(4)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
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5)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
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
行总量;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
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
本权证行使转换;
(7)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前项非流动
性资产是指法律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资产;
(8)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净值的10%,持有货
币市场基金不受上述限制;本基金不投资于境外投资顾问管理的基金。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
外基金总份额的20%;
(10)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11)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
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2)本基金投资金融衍生品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20%;
(13)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14)基金参与回购交易、证券借贷交易的,必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7)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为有效管理投资组合和规避风险,本基金可适当投资于远期合约、期货合约、
期权、掉期等衍生金融工具。金融衍生品投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
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除上述第(2)、(15)、(16)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分拆、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
模在10个工作日内增加10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
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及时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后,可将
调整时限从30个工作日延长到3个月。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取消上述限制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调整上述限制的,基金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适时合理地调整上述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本基金禁止
从事下列行为:
(1)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9)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0)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1)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12)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3)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4)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
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新兴市场指数(MSCI
EmergingMarkets Index(NetTotal Return))。
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新兴市场指数是按照自由流通市值调整方法编制的跟
踪全球新兴市场的全球性投资指数,是适合作为全球新兴市场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的指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更改
指数名称、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
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的指数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
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高收益/风险特征的基金。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时应遵守以下原
则: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或发债公司的经营管
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有利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基金的融资政策
本基金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一)基金的融券政策
本基金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融券。在进行交易清
算时,以不卖空为基础进行融券。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基金投资及收益以及估值调整;
7、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8、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
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境外投资顾问、基金代销机构和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顾问、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
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及其授权的境外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顾问、
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境外投
资顾问、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
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顾问、基金托管人、境外托
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
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基金管理人、
境外投资顾问、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顾问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
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顾问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
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并对第三方处理有关本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依据经基金资产
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各类基金份额
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
金净值的非开放日。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存托凭证、ETF基金、期
权、期货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或结算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或结算价)估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
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
净价进行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等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配
股权证可以在交易所交易,则按照1中确定的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在交易所交易
的配股权证,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如
果收盘价低于或等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对于非上市证券,采用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具体可采用行业通用权威的
报价系统提供的报价或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5、开放式基金的估值以其在估值日公布的净值进行估值,开放式基金未公
布估值日的净值的,以估值日前最新的净值进行估值。
6、外汇汇率
(1)估值计算中涉及美元、港币、日元、欧元、英镑等五种主要货币对人
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的人民币与主要货币的中间价。
(2)其他货币采用美元作为中间货币进行换算,与美元的汇率则以估值日
报价商提供的伦敦时间16:00报价数据为准。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以托管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或境外托管人所
提供的合理公开外汇市场交易价格为准。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果采用本项1-6中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
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
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
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或以电子方式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
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或以电子签名确认的方式返回给
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各自
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基金资产估值,但不改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
产估值各自承担的责任。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当基金估值出现影响基金份额净值的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
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
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按下列有关不
可抗力的约定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
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
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
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
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
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主要证券交易场所或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暂停交易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
出售或无法评估基金资产的情形;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决定暂停基金估值时;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的管理费;
2、基金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及在境外市场的交易、清算、登记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税务顾
问或代理服务费、追索费等根据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由
基金管理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
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8、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
征费、关税、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
利息、罚金及费用)(简称“税收”);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的管理费
基金的管理费包含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境外投资顾问的投资顾问费两部
分,其中境外投资顾问的投资顾问费在境外投资顾问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顾问
协议》中进行约定。
基金管理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按如下方法进行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8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当日尚未计提当日管理费及托管费的基金资产净值。非估值日的E为非
估值日后第一个估值日的E
基金于每个估值日计提自上一估值日(不含上一估值日)至当日(含当日)
的管理费,累计至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
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
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按如下方法进行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当日尚未计提当日管理费及托管费的基金资产净值。非估值日的E为非
估值日后第一个估值日的E
基金于每个估值日计提自上一估值日(不含上一估值日)至当日(含当日)
的托管费,累计至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
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
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0.40%。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依据与基金管理人约定的方式于次月首日
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出,经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
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条第一款第4至第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
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除非
基金合同、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
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各个国家税收法律、法
规执行。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在《基金合同》项下,基金利润即基金收益,是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
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4
次,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30%;若《基金合
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若投资者
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
择的分红方式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
分红方式;同一投资人持有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
3、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
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
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
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
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8、基金管理人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
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试行办法》、《通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
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
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网站
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
金销售机构网点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
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
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5)对基金投资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境外投资顾问主要负责人员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或境外投资顾问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8)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
制人变更;
(9)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10)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1)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
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
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境外托管人或境外投资顾问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5)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6)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7)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8)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9)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0)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1)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2)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3)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
大事项时;
(24)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
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
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
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
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
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
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九、业务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业务规则》。《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制订,并由
其解释与修改,但《业务规则》的修改若实质修改了《基金合同》,则应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合同》的修改达成决议。
二十、违约责任
(一)因《基金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基金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
能完全履行的,由违约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合同》当事人双方或多
方当事人的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是
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
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4、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及
其它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因素造成的损失。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
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第三方的过错而导致本
基金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其他当事人损失的,违约方并不免除其赔偿责任。
(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
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
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
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
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
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三、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
商解决。
二十四、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
金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
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
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
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
则》,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1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
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
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
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
(5)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6)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确保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
计算,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
外汇管理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
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其它基
金托管业务活动的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15年;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
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原因而导致的基金财产
受损的,基金托管人承担相应责任;
(23)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
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外管局报告;
(24)安全保护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
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25)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
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6)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
币资金结算业务。
(2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根
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职责。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但根据
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
销售服务费;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
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指定报
刊和指定网站等媒介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
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
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
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
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
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
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35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
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
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
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
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
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
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
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
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
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
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
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次,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30%;若《基金合
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若投资
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
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
的分红方式;同一投资人持有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
(3)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
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
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
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3、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超过15个工作日。
4、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
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按如下方法进行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8%÷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当日尚未计提当日管理费及托管费的基金资产净值。非估值日的E为非
估值日后第一个估值日的E
基金于每个估值日计提自上一估值日(不含上一估值日)至当日(含当日)
的管理费,累计至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
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
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按如下方法进行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当日尚未计提当日管理费及托管费的基金资产净值。非估值日的E为非
估值日后第一个估值日的E
基金于每个估值日计提自上一估值日(不含上一估值日)至当日(含当日)
的托管费,累计至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
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
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0.40%。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依据与基金管理人约定的方式于次月首日
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出,经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
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五)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网站
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
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
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
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本页无正文,为《建信新兴市场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签字页。
《基金合同》当事人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点:中国北京
签订日:年月日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点:中国北京
签订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