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申万菱信稳鑫90天滚动持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的公告

2024-10-11 07:11:16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管理办

法》”)、《申万菱信稳鑫90天滚动持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申万菱信稳鑫90天滚动

持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24年9月12日,大会投票表决起止时间为自2024年9月13日起,至2024

年10月9日17:00止(纸质表决票的投票表决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的

时间为准;通过电话投票的,以基金管理人电话系统记录时间为准;通过网络投

票的,以管理人系统记录时间为准)。2024年10月10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

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本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大会表决进

行了计票,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

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

根据计票结果,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共计219.49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3,013,832.38份的

0.01%,因此未达到《基金合同》约定的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有效条件。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

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表决意见。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包括公证费、律师费,前述持有人大会费用

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次大会召集人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将就本次会议情况报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二、备查文件

1、《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申万菱信稳鑫90天滚动持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申万菱信稳鑫90天滚动持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申万菱信稳鑫90天滚动持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附公证书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