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广发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的公告
2024-10-11 07:11:17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广发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广发创业板两年定开混合
基金主代码 162720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0年9月24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广发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广发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24年10月15日
赎回起始日 2024年10月15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2024年10月15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2024年10月15日
注:广发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场
内简称为“广发创业板定开”。
2.日常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本次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的开放期为2024年10月15日至2024
年10月28日。自2024年10月29日起,本基金进入下一个封闭期,封闭运作
两年。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
本基金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每2年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每个开放期的起始日
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或上一个开放期结束日之次日的2年后的对应日(如该日为非
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且最
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
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
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
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本基金在封闭期间投资人不能申购、赎回或转换基金份额,但登记在证券登
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
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
份额转至场内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通过场外代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含申购费)为1元人民币;
投资人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销售机构网点公告。
本基金场内申购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超过1,000元的应
为1元的整数倍(以上金额均含申购费),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
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
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
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等,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
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3.2申购费率
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
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适用于场内和场外申购)如下:
本基金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者与除此之外的其
他普通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特定投资者范围及具体费率优惠详见基金管
理人于2022年5月19日发布的《关于面向特定投资者通过直销柜台认、申购旗
下所有基金实施费率优惠的公告》和2022年9月2日发布的《广发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调整“特定投资群体(养老金客户)”的客户适用范围的公告》及其他
相关公告。
申购金额(M) 特定投资者申购费率 普通投资者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15% 1.50%
100万元≤M<300万元 0.09% 0.90%
300万元≤M<500万元 0.06% 0.60%
M≥500万元 每笔100元 每笔1000元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对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具体以实际收
取为准。
(1)申购金额含申购费。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
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
购、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体上公告。
(3)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等),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
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
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5)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无。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场外赎回时的最低赎回份额和最低持有份额为1份基
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场内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份基金
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
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等,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
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4.2赎回费率
本基金场内和场外的赎回费用相同,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
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应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达到或超过30日但少
于60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7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为日历日) 赎回费率
N<7天 1.50%
7天≤N<30天 0.75%
30天≤N<60天 0.50%
N≥60天 0
(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
购、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体上公告。
(2)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等),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
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
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4)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无。
5.日常转换业务
5.1转换费率
5.1.1基金转换费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两部分构成。
2)基金转换时,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
收取的赎回费按照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含更新)及最新的相关公告
约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3)基金转换时,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
取申购补差费用;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
补差费用。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
额进行补差,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
5.1.2基金转换的计算公式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转换申购补差费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
费率
转换申购补差费=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1-转出基金赎
回费率)×申购补差费费率×折扣÷(1﹢申购补差费费率×折扣)
转入份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换费用)÷转入基金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5.2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本基金仅开通场外份额的转换业务,场内份额不支持转换。
(2)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
(3)本基金只开通与本公司旗下其他LOF基金(使用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且已公告开通基金转换业务)之间的转换业务。
(4)其它转换基础业务规则详见本公司网站的相关说明。
(5)由于各代理销售机构的系统差异以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展转换业务
的时间和基金品种及其它未尽事宜详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和相关公告。
6.基金销售机构
6.1场外销售机构
6.1.1直销机构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8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
楼;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3-2622室
法定代表人:葛长伟
客服电话:95105828或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网址:www.gf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仅限个人客户)和直销中心(仅
限机构客户)销售本基金,网点具体信息详见本公司网站。
客户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服电话进行销售相关事宜的问询、基金的投资咨询及
投诉等。
6.1.2场外非直销机构
本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敬请投资者留意。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销售机构名录。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相关业务
时,请遵循各销售机构业务规则与操作流程。
6.2场内销售机构
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为:爱建证券、
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通证券、财信证券、川财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
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财富、东方证券、东莞证券、东海证券、
东吴证券、东兴证券、方正证券、高华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国都证券、
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融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
国投证券、国新证券、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证券、红塔证券、
宏信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金证券、华林证券、
华龙证券、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华源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
开源证券、联储证券、民生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
上海证券、申万宏源、申万宏源西部、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太平洋证券、天风
证券、万和证券、万联证券、麦高证券、五矿证券、西部证券、西南证券、湘财
证券、诚通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甬兴
证券、粤开证券、长城国瑞、长城证券、长江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
证券、中金财富、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泰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
山东、中信证券、中信证券华南、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
后)。
如果会员单位有所增加或减少,请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具体规定为准。
7.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其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8.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广发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次办理申
购、赎回、转换业务等相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
仔细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
文件。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每2年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每个开放期的
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或上一个开放期结束日次日2年后的对应日(如该日为
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且
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开
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业
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3)2024年10月15日至2024年10月28日为本基金的本次开放期,即
在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接受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2024
年10月28日15:00以后暂停接受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直至下
一个开放期。届时将不再另行公告。
(4)投资者可以致电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95105828或020-
83936999)、登录本公司网站(www.gffunds.com.cn)获取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
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
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
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
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
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
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