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万菱信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

2024-10-15 11:08:18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申万菱信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4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十月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重要提示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申

万菱信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2005

年9月9日证监基金字【2005】159号文核准募集。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及《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经

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申万菱信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自2015年7月23日起更名为“申万菱信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类

别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的表现。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

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情形除外。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主要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部分信息进行更新。本

次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中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3年9月30日(财务数

据未经审计)。

目录

一、绪言.....................................................3

二、释义.....................................................4

三、基金管理人....................................................10

四、基金托管人....................................................21

五、相关服务机构..................................................24

六、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和赎回....................................27

七、基金的投资....................................................38

八、基金的业绩....................................................51

九、基金财产......................................................53

十、基金资产估值..................................................56

十一、基金收益分配................................................61

十二、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3

十三、基金的会计和审计............................................66

十四、基金的信息披露..............................................67

十五、风险揭示....................................................73

十六、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8

十七、基金合同内容摘要............................................80

十八、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93

十九、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01

二十、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03

二十一、其它应披露事项...........................................103

二十二、备查文件.................................................103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其他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申万菱信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募

集的。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主要向

投资者披露本基金及与本基金相关事项的信息,是投资者据以选择及决定是否投资于本

基金的要约邀请文件。《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

件。投资者缴纳认购和申购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合同》成立,其认购(或申购)基

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投资者按照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

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情形除外。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合同》指《申万菱信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不时对其作出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

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

《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流动性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申万菱信新动力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申万菱信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一份公开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有关服务机

构、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交易、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

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会计与审计、基金的信息

披露、风险揭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

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

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

请文件,及其更新

发售公告指《申万菱信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发售公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申万菱信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业务规则指《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

机构

基金管理人指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工商

银行”

基金销售代理人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发售、

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

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

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等

注册登记人指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它符合

条件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

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权部门批准设

立的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

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

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

续后,《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募集期限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募集期/募集期间指自基金份额发售首日至募集结束日止的确定期间,

具体日期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基金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

日/天指公历日

月指公历月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

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

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

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

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基金转换指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份额的投

资者向本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原来持有的开放

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

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

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帐户

交易账户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转托管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

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和计划投资的基金,由销售

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

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股票红利、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

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

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

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指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

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

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

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

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申购

赎回价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

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

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

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

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

或无法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

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

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

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1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11层

法定代表人:陈晓升

设立日期:2004年0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44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联系电话:021-23261188

联系人:蔡琳娜

股权结构: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持有67%的股权,三菱UFJ信托银行株式会社持

有33%的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陈晓升先生,董事长,硕士研究生。1994年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曾任上海申银万

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总经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2021年6月加

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党委委员、书记、董事长。

王慧晶女士,董事,硕士研究生。2007年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曾任职于宏源证券,

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机构客户总部党支部书记、总经理。

金杰先生,董事,大学本科。1994年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曾任职于万国证券、申

银万国证券等,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财富管理事业部副总经理兼运营管理部总经

理。

川上丰先生,董事,日本籍,大学学历。1990年4月至今任职于三菱UFJ信托银行

株式会社(原三菱信托银行),曾任职于海外资产管理事业部、受托财产企划部、全资子

公司First Sentier Investors等,现任三菱UFJ信托银行株式会社常务执行役员、受

托财产副部门长、资产管理事业长。

四宫大辅先生,董事,日本籍,大学学历。1997年4月至今任职三菱UFJ信托银行

株式会社(原三菱信托银行),曾任职于市场国际部、纽约分行、全资子公司三菱UFJ资

产管理株式会社等,现任三菱UFJ信托银行株式会社资产管理事业部次长兼全球资产管

理室副室长。

汪涛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2003年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曾任职于汇丰银行、

新加坡华侨银行、渣打银行、宁波银行、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等。2020年3月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总经理,兼任申万菱信(上

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杨晔女士,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2005年9月起任职于上海财经大学,曾任职于

上海财经大学财经研究所副研究员、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投资系副研究员,现任公共经

济与管理学院投资系教授。

马晨光女士,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上海怡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现任

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余卫明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学历。曾任职于湖南省民政干部中等专业学校、

中南工业大学,现任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2、监事会成员

刘震先生,监事会主席,博士研究生。1997年7月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曾任职于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原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计统部、办公室,

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审计总部/监事会办公室党支部副书记、副总经理,兼任申万

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和申万菱信(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增田义之先生,监事,日本籍,硕士研究生。1989年4月至今任职于三菱UFJ信托

银行株式会社(原三菱信托银行),曾任职于资产运用部、股票运用部、指数战略运用部、

受托财产企划部等,现任资产管理事业部特聘专家职务。

葛诚亮先生,职工监事,硕士研究生。2011年2月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从事风险管理工作,现任风险管理部负责人。

葛菲斐女士,职工监事,大学本科学历,2006年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职于行政管理总部,主要从事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相关工作,曾任人力资源总部总

监助理,现任组织与人力资源部负责人。

3、高级管理人员

汪涛先生,相关介绍见董事会成员部分。

周小波先生,硕士研究生。2006年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曾任职于上海申银万国证

券研究所有限公司、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5月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任申万菱信(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史莉珠女士,大学本科学历。曾任职于中国住总集团建设总公司、香港佳勇国际有

限公司,1994年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曾任职于北京京华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申银万国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

任公司等。2022年2月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兼任申万

菱信(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王菲萍女士,硕士研究生。曾在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任法律顾问等职

务。2004年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监察稽核总部总监,现任公司督察长,

兼任申万菱信(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钟瑜阳先生,硕士研究生。曾任江西科益高新技术有限公司系统工程师,上海天玑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工程师,2011年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曾任财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信息技术部经理、高级经理、总监助理、副总监(主持工作)等职。2021年11

月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首席信息官,兼任申万菱信(上海)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4、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龚霄先生,硕士研究生。2019年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曾任职于弘则弥道(上海)投

资咨询有限公司、莫尼塔(上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2021年11月加入申万菱信基金,

现任申万菱信竞争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

周小波先生,2020年6月至2024年10月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季新星先生,2017年10月至2020年7月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林博程先生,2018年3月至2019年4月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大刚先生,2015年9月至2018年5月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欧庆铃先生,2011年11月至2015年9月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孙琳女士,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鹏先生,2008年12月至2012年3月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梅文斌先生,2008年1月至2009年8月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常永涛先生,2005年11月至2008年12月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组成

本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公司总经理、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宏观策略分析师、

法律合规与审计部门负责人和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等。

总经理为本委员会主席,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为会议召集人,宏观策略分析师为本

委员会秘书,负责协调统筹本委员会的各项事宜。

督察长作为非执行委员,有权列席本委员会的任何会议,但不参与投票表决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

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与赎回业务或委托符合条件的

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办理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或委托符

合条件的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

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分别进行证券投资;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9)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及基金份额净值;

(10)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的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2)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

回款项;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

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9)面临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合法权

益,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2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于此承诺将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2、基金管理人承诺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不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

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1、内控体系设计依据

本基金管理人内控体系的设计基于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本基金管理

人对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的深入理解,结合本基金管理人对基金管理业务的理解和规划并

借鉴股东单位在资产管理业务领域长期的实践经验。

2、内控体系设计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贯穿

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本基金管理人内控体系注重于建立不同层次的风险控制和监察程

序,同时各业务部门和岗位均设立并遵循合理的管理制度和有效率的工作流程。本基金

管理人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在各项业务的运行过程中将发挥事前防范风险、事中监控和

事后稽核的作用。

(3)独立性原则:本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旗下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设立独立于各业务和管理部门的

风险管理部对各部门、岗位进行流程监控和风险管理。此外,更具独立性的督察长和法

律合规与审计部,对各部门的业务开展进行合规监察,并代表董事会对公司的运营进行

独立的稽核。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通过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风险管理及内部风险控制的组织结构

为满足业务发展中风险控制的要求,本公司建立了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内部风险

控制部门、各职能部门的四级风险管理及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并明确了相应的风险

管理职能。

(1)董事会对有效的风险管理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与督察长。

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监督和核实公司作出的与其所管理的基金有关的重大投资决策是否

符合该基金的一般投资政策;检查和监督公司存在或潜在的各种风险以及公司遵守法律

的情况。督察长负责独立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

制情况,依法向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董事会报告。

(2)经营管理层对有效的风险管理承担直接责任,经营管理层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

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各职能部门和各业务单元开展风险管理工作,审核公司的风险控

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流程,确保对公司整体风险进行风险评估的识别、监控与管理,对公

司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出现的风险问题进行研究、提出解决方法,组织实施风险应对方案

等。

(3)法律合规与审计部和风险管理部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部门,负责对投资组合市

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合规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子公司管控风险等

的风险管理进行独立评估、监控、检查和报告。

(4)各职能部门负责执行风险管理的基本制度流程,具体制定、组织实施并持续完

善本部门业务相关的风险管理制度和相关应对措施、控制流程、监控指标等,将风险管

理的原则与要求贯穿业务开展的全过程并对其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负责。

(六)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要素

1、内部控制环境

(1)内部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

素质等内容;

(2)本基金管理人致力于营造一个强调内控和风险管理的文化氛围;

(3)本基金管理人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了符合公司发展需要的组织结构和

运行机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监事会对公司管理层和经营活动的监督,通过在董事会、

监事会层面建立专业化、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防止不正当的关联

交易、利益输送和公司内部人控制的现象并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不受侵犯;

(4)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的聘用、培训、评估考核、晋升、淘汰等人力资源管

理制度,建立了健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

业素养;

(5)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贯穿于公司整体的、层次明晰、权责统一、监管明确的四

层内部控制防线,包括:

第一层:员工的自律与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与监督;

第二层:严格的授权管理及等级监督制度;

第三层:独立于各部门、服务于公司高级管理层的由风险管理部对各业务部门实施

的日常常规风险检查;

第四层:服务于董事会的独立的合规监察与稽核;

(6)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有关部门和岗位

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衡。

2、风险评估

(1)风险评估,包括风险鉴别和风险测算两大部分,是风险控制管理的前提;

(2)风险鉴别指公司需要确认并了解它所面临风险的特征;

(3)风险测算则在风险鉴别的基础上进一步对风险可能产生的损失作出较为科学和

准确的估测;

(4)风险管理委员会需要从风险损失的领域进行划分,确认某项风险将导致公司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社会和公众责任、经济损失或是在以上三个领域的任何组合损失;

(5)各部门应负责落实其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6)风险管理部需要在预期风险损失发生的情景下,评估风险对各方面产生的冲击

效应。

3、控制活动

(1)严格的流程控制是公司进行有效的内部控制的基础。

1)本基金管理人各项业务操作均应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相应流程,主要的基本业务

流程包括:销售和基金募集管理流程、客户开户和注册登记管理流程、客户服务与客户

关系处理流程、投资决策管理流程、投资交易管理流程、基金清算与基金会计管理流程、

产品开发流程、信息披露管理流程、信息技术管理与操作流程、紧急应变程序、绩效评

估与考核程序、授权管理程序、风险控制流程和监察稽核程序等;

2)在主要基本业务流程体系的基础上,各部门结合基本业务流程和其部门、岗位的

职责进一步制定具体的、涵盖操作细节的操作流程;在销售、注册登记、投资、交易、

基金清算及授权管理等重要操作流程设计与执行中应产生和保留详细的书面记录;

3)风险管理部在日常业务运行过程中对操作流程的遵守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和记录;

4)各部门主管负责对本部门的流程运作进行实时监控以保证本部门的工作严格遵守

相关业务流程;

5)法律合规与审计部以定期稽核的方式检查各业务部门对相关流程运作与遵守情况,

并对该流程的合理性、可操作性以及得到遵守的实际状况进行评估;

(2)严格的分级授权是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方式;

(3)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

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4)严格执行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制定了岗位职责;

(5)建立科学的业绩评估和考核体系,定期对各项业务开展作出综合评价并对各部

门和岗位人员的业绩进行评估、考核;

(6)制定切实有效的紧急应变制度,建立危机处理的机制,明确危机处理的程序。

4、信息沟通

(1)建立公司内部的信息沟通渠道,保障信息的及时、准确的传递,并且维护渠道

的畅通;

(2)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3)如果遇到紧急情况无法联络上级主管,可以越级汇报。

5、内部监控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体系,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法律合规与审计部,

对公司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控制度落实。

(1)设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

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开展工作;

(2)设独立于公司运营管理部门的法律合规与审计部,法律合规与审计部通过定期

稽核计划以及不定期的抽查稽核实现对公司的内部风险监控;

(3)设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风险管理部,该部门的工作主要对公司管理层负责;

(4)各部门主管负责本部门对于内控制度的执行和监督;在具体的业务运营中,授

权管理、岗位间相互监督与相互制衡以及业务流程中跨部门之间的相互校验与会签制度

的执行将赋予各岗位具体的监督职能;

(5)督察长、风险管理部和投资总监有权对整个投资交易过程实施全程跟踪的在线

监控;信息技术部在信息技术方面对这项实时监控提供充分的技术支持。监控者根据其

授权范围和监控领域对于投资交易过程中的控制参数进行预设置;

(6)各部门在发现任何有违反内控原则的行为时,应立即根据报告流程逐级上报,

遇到紧急情况可以越级上报;

(7)对于员工个人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视其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及影响程度进

行处理。对各项规定制度完善、风险防范工作积极主动并卓有成效的部门,公司将给予

适当表彰与鼓励。由于部门制度不合适或管理不完善而造成较大风险并给公司带来损失

的,公司将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七)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IndustrialandCommercialBankofChina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廖林

成立时间:1984年01月0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联系人:郭明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网址:www.icbc.com.cn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24年3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10人,平均年龄38岁,99%以上员工拥有大

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

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

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

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

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

险、企业年金基金、QF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

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

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23年12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1404只。自2003年以来,

本行连续二十一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

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97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

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情况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风险管理的实操过程中根据国际公认的内部控制COSO准则从内部环

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与评价五个方面构建起了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体系,

并纳入统一的风险管理体系。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始终秉持规范运作的原则,将建立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

和控制体系视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的不断出现,

资产托管部自始至终将风险管理置于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

与发展的生命线。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相关业务岗

位,每位员工均有义务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从2005年至今,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

共十七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ISAE3402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

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

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

到国际先进水平。

(一)内部控制目标

1.资产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合法合规;

2.促进实现资产托管业务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

3.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和资产安全;

4.提高资产托管经营效率和效果;

5.业务记录、会计信息和其他经营管理相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二)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资产托管业务各项

业务流程和管理活动,覆盖所有机构、部门和从业人员。

2.重要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在全面控制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重点业务环节

和高风险领域。

3.制衡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在机构设置、权责分配及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

相互监督的机制,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适应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当与经营规模、业务范围和风险特点相适应,并进行动

态调整,以合理成本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5.审慎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坚持风险为本、审慎经营的理念,设立机构或开展各项

经营管理活动均应坚持内控优先。

6.成本效益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合理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三)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纳入全行统一的内部控制体系。

1.总行资产托管部根据内部控制基本规定建立健全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体系,作为全行托管业

务的牵头管理部门,根据行内内部控制基本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建立与托管业务条线相适应

的内部控制运行机制,确定各项业务活动的风险控制点,制定标准统一的业务制度;采取适当的控制

措施,合理保证托管业务流程的经营效率和效果,组织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措施的执行、监督

和检查,督促各机构落实控制措施。

2.总行内控合规部负责指导托管业务的内控管理工作,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定期或不定期在全行

开展相关业务监督检查,将托管业务检查项目整合到全行业务监督检查工作中,将全行托管业务纳入

内控评价体系。

3.总行内部审计局负责对资产托管业务的审计与评价工作。

4.一级(直属)分行资产托管业务部门作为内部控制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本机构内部控制

的日常运行及自查工作,及时整改、纠正、处理存在的问题。

(四)内部控制措施

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

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建立了一整套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包括《资产托管业务管理规定》、《资

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全面风险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营运管理办法》、

《资产托管业务合同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系统管理办法》、《资

产托管业务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等,在环境、制度、流程、

岗位职责、人员、授权、创新、合同、印章、服务质量、收费、反洗钱、防止利益冲突、业务连续性、

考核、信息系统等全方面执行内部控制措施。

(五)风险控制

资产托管业务切实履行风险管理第一道防线的主体职责,按照“主动防、智能控、全面管”的管理

思路,主动将资产托管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全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以“管住人、管住钱、管好防线、

管好底线”为管理重点,搭建适应资产托管业务特点的风险管理架构,通过推进托管业务体制机制与

完善集约化营运改革、建立资产托管风险管理委员会机制、完善资产托管业务制度体系、加强资产托

管业务队伍建设、科技赋能、建立健全应急灾备体系、建立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台账、加强人员管理等

措施,有效控制操作风险、合规风险、声誉风险、信息科技风险和次生风险。

(六)业务连续性保障

中国工商银行制订了完善的资产托管业务连续性工作计划和应急预案,具备行之有效的灾备恢复

方案、充足的移动办公设备、同城异城相结合的备份办公场所、必要的工作人员、科学清晰的AB岗

位设置及定期演练机制。在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可根据突发事件的对托管业务连续性营运影响程度

的评估,适时选择或依次启动“原场所现场+居家”、“部分同城异地+居家”、“部分异城异地+居家”、“异

地全部切换”四种方案,由“总部+总行级营运中心+托管分部+境外营运机构”形成全球、全天候营运网

络,向客户提供连续性服务,确保托管产品日常交易的及时清算和交割。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

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

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

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11层

法定代表人:陈晓升

电话:+862123261188

传真:+862123261199

联系人:张芸茜

客户服务电话:4008808588(免长途话费)或+8621962299

网址:www.swsmu.com

电子邮件:service@swsmu.com

2、其他销售机构

具体名单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的公示.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或变更销售

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具体请以各发售机构实际情况为准。

(二)登记机构

名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1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11层

法定代表人:陈晓升

电话:(021)23261188

传真:(021)23261199

联系人:徐越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2座办公楼8层

办公地址:上海静安区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二期16楼

法定代表人:邹俊

电话:(010)8508 5000

传真:(010)8508 5111

联系人:虞京京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虞京京

六、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05年11月10日生效。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1、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2、各基金销售代理人开办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网点,具体名单见本基金管理人

公告。

本公司同时考虑,在适当的时候,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其指定的基金销售

代理人进行电话、传真或网上等形式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实际情况增加

或在不对投资者的实质利益造成影响的条件下减少基金销售代理人或代销网点,并在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本基金份额已于2005年11月21日开始办理申购业务,于2005月12月12日

开始办理赎回业务。

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

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

间。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

1:00-3:00。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日期和时间之外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3、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

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应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2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待未来条件成熟,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

规范遵循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投资者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

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足额缴付申购资金,投资

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可用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

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在T日规定时间之前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可向基金销售网点按照其规

定的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

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在T

+7日(包括该日)内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

办法参照《基金合同》及本招募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和赎回数额限制

1、投资人在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时,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

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直销中心首次

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

申购费)。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但交

易账户内剩余基金份额不足1份的除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网点)的某一交

易账户内基金份额不足1份的,应一次性全部赎回。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

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

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2个工作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用在申购时收取并由申购人承担,可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和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

差别的申购费率,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养老金客户指

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

等,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

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职

业年金计划、养老目标基金。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非养老金

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该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具

体办理规则和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在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明确后执行。

申购费率根据申购金额分段设定如下: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对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

50万以下 1.5% 0.6%

50万(含)-500万 1.0% 0.2%

500万(含)-1000万 0.5% 0.05%

1000万(含)以上 1000元/笔 500元/笔

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 费率

7日以下 1.50%

7日(含)-1年以下 0.50%

1年(含)-2年以下 0.25%

2年以上(含2年) 0.00%

年:按365天计算。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调整后的

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最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本基金的赎回费在投

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1.5%的赎回费

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扣除赎回手

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为赎回费的2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遵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基金促销计划可以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等的投资者

或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等开展。在基金

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整基金申购费率。

(八)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10,15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1.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150÷(1+1.5%)=10,000元

申购费用=10,150-10,000=150元

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15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则可

得到10,000份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者投资10,000,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每笔1,000元,假设申购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00-1,000=9,999,000元

申购份额=9,999,000÷1.00=9,999,00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0元,则

可得到9,999,000份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

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2位小数,第3位小数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赎回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

例如,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且持有时间大于等于7日但不满1年,

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0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1.00×0.5%=50元

赎回金额=10,000-50=9,95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且持有时间大于等于7日但不满1年,假

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9,950元。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计算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2位小数,第3位小数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T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基金份额净值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

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

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

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

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

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1)、(2)、(3)、(7)、(8)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5)、(6)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

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

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调整导致上述第(5)项内容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修改或取消上述内容限制,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明确。

2、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

困难;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已接受的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

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

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同时在出现上

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

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

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经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

申购、赎回申请。

4、在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

5、暂停或恢复基金的申购或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

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当

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

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

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理。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

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进行计算,并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若基金发生巨

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

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

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应当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

赎回申请,具体为: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

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

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同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媒介体上刊登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在2日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或销售代理人的网点刊登公告,或邮寄、

传真等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3、连续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

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时间频率改为每月一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

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基金注册登记人只受

理继承、捐赠、司法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

主体必须是适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或合格境外投资者。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社会团体;“司

法执行”是指根据生效法律文书,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依生效法律文书之规定主动过户给其他人,或法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将有履行义

务的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人。投资者办理因继承、

捐赠原因的非交易过户可到转出方的基金份额托管机构申请办理。投资者办理因司法执

行原因引起的非交易过户须到基金注册登记人处办理。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

按《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四)基金的转换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基金管理人已于2005年11月21日开通本基金与

其所管理其他基金之间转换业务。

(十五)基金的冻结

基金注册登记人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自愿要求的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

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每日收益分配与支付。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

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

扣款金额,该等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

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

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进行份额转托管时,投资者可以将其某个交易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托管。

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转出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出手续,在转入方办理基

金份额转入手续。对于有效的转托管申请,转出的基金份额将在投资者办理转托管转入

手续后转入其指定的交易账户。具体办理方法参照《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

基金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业务规则。

(十八)其他

在不违反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开办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

或其他非交易过户业务,并制订、修改和公布相应的业务规则。

七、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投资受益于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增长的新动力而具有高成长性和持续盈利

增长潜力的上市公司,有效分享中国经济快速持续增长的成果;通过采用积极主动的分

散化投资策略,在严密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保持基金资产的持续增值,为投资者获

取超过业绩基准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各类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经中

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当我国证券市场推出适合的新金融工具(如股票指数期货等衍生产品)时,在经中

国证监会批准并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理念和投资目标时,本基金管理人可适时调整投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一般情况下为:

股票及存托凭证的投资比例为基金净资产的60%至95%,股票及存托凭证的投资资

产部分投资于受益于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增长的新动力而具有高成长性和持续盈利增长潜

力的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低于80%;债券与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比例为基金净资产的

5%至40%,其中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为基金净资产的5%以上,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

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

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投资理念

紧跟中国经济发展的趋势,分析中国经济持续增长的内在规律,挖掘中国经济持续

发展的新动力;企业的成长和持续发展取决于外部宏观经济环境和企业本身的因素,促

进国民经济持续增长的新动力和企业自身所处的发展环境因素皆影响企业的成长和持续

发展;通过系统的基本面分析、持续成长动力指标综合评价以及市场分析,投资于受益

于促进中国经济持续增长的新动力的具有高成长性和具备持续增长能力的上市公司股票,

分享中国经济持续增长的成果为投资者实现基金资产的中长期增值以获得较稳定的丰厚

的中长期投资回报。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1)经济的持续增长是企业成长的重要外部环境因素,经济的

持续增长对不同企业受益程度不同;(2)受益于推动经济持续增长动力的公司具有更高

的成长性和持续增长能力;(3)今天高成长型的企业是明天的高价值型公司,挖掘并投

资于有持续成长能力又适当兼顾价值的公司是有的并效能带来好的投资回报,通过有效

控制投资组合承受的风险,能获得最优化的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4)在证券市场投资

工具欠完备的情形下,动态资产配置与分散投资法是降低总体投资风险与取得合理投资

回报的有效手段。在中国证券市场的目前阶段,由于缺少有效的衍生工具供投资者管理

投资风险,且面临较严重的系统性和波动性风险,因此,适时动态地进行资产配置是规

避系统性和波动性风险的最有效方法。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继续禀承基金管理人擅长的双线并行的组合投资策略,‘自上而下’地进行证

券品种的一级资产配置,‘自下而上’地精选个股。

基于基础性宏观研究,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国家财政和货币政策、国家产业政

策以及资本市场资金环境等数据信息,由投资总监和基金经理首先提出初步的一级资产

配置,即分配在股票、债券及现金类证券的投资比例;同时,根据自主开发的主动式资

产配置模型-AAAM(ActiveAssetAllocation Model)提示的一级资产配置建议方案,在

进行综合的对比分析和评估后作出一级资产配置方案。

企业的基本面数据和预测财务数据可以反映其近期的成长和盈利能力,促进国民经

济持续增长的动力因素和企业自身发展环境因素可以反映企业的中长期持续发展,市场

价格和交易量表现可以反映其价值的市场反馈和流动性状况;通过基本面分析、综合分

析影响企业持续发展的动力因素和其自身发展环境因素和市场分析,组合投资有高成长

性和具备持续发展能力的上市公司股票,经严格的风险管理后,争取持续稳定的经风险

调整后的优良回报。

在本基金的投资管理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将跟随中国经济的发展并分析各个阶段中

国经济的发展环境对持续成长动力评估体系中的新动力指标和各指标评分权重进行适时

地调整,以更适合当时的基金投资环境并挖掘各个阶段的最具持续成长性的上市公司股

票进行投资。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五)投资程序

本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决策程序基本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投资总监决策、构

建备选股票池、进一步跟踪研究个股、建立投资组合、风险评估、信息反馈七个步骤。

在本基金的投资管理过程中,这七个步骤的决策内容分配如下:

表1:投资决策程序

步骤 名称 主 要 内 容 负责人/ 部门

1 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的最高投资决策层。对投资总监提交的投资策略和资产配置进行讨论,做出判断并形成决策报告,交由投资总监组织执行。 投资决策委员会

2 投资总监决策 投资总监根据基金经理和分析师及金融工程师的研究结果和建议,结合主动式资产配置模型提示的资产配置方案,拟定资产配置方案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并负责贯彻执行已经形成决议的资产配置方案,同时负责在其授权范围内决定资产配置的调整。 投资总监

3 构建备选股票池 备选股票池的建立需要通过基于基本面数据(包括预测数据)的‘基本成长动力’策略、基于五大经济持续增长动力和上市公司自身发展环境的‘持续成长动力’评估体系综合选股后得到备选股票池。分析师负责‘持续成长动力’评估体系中各股票的综合评分,金融工程师负责定性指标的量化和模型选股系统的运行,与投资总监和基金经理讨论后确认备选股票池。 分析师 金融工程师

4 进一步跟踪研究个股 根据投资总监下达的任务进行独立的研究工作,股票分析师对备选股票池中的股票进行深入的跟踪研究,包括公司调研,建立财务模型及撰写投资报告等;固定收益分析师对宏观经济和利率变化趋势进行研究并撰写固定收益证券的投资报告。投资报告经投资会议讨论后形成具体投资方案。 分析师

5 建立投资组合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总监下达的资产配置指令和投资会议形成的具体投资方案构建投资组合。在构建投资组合的过程中,基金经理需严格遵守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及其他要求,并综合考虑流动性要求和风险管理要求。 基金经理 金融工程师 分析师

6 风险 评估 风险管理委员会、法律合规与审计部和风险管理部执行监督、检查和风险评估等功能,并依风险评估结果建议投资部门调整投资组合以达到兼顾投资报酬及承受风险的最佳平衡点。 风险管理委员会 法律合规与审计部

风险管理部

7 信息 反馈 基金经理与分析师根据有系统的公司调研、产业分析及宏观政策分析和风险管理部门不间断的绩效评估,适时反映最新信息并做出投资组合的及时调整,并向投资总监提交资产配置的调整建议。 基金经理 分析师 风险管理部

(六)基金投资组合的管理方法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管理主要分为三步:(1)一级资产配置;(2)股票组合投资;(3)

债券组合投资。

图:投资管理流程

投资决策委员会 一级资产配 法

股票投资 债券投资

风险管理部

1、主动式资产配置策略

一级资产配置确定在各大类资产的投资比例,本基金目前市场情形指总资产在股票、

债券和现金类证券的比例,一级资产配置是投资获利的决定性因素。从国内外情况来看,

资产配置对总收益的贡献度超过80%,对收益的波动解释超过90%。

本基金的资产组合管理遵守三个原则:(1)基本原则,投资者规避风险并对风险投资

要求以风险溢价形式有相应的回报;(2)权衡原则,投资者在资产组合风险与预期收益之

间权衡;(3)风险分散原则,由于宏观经济等因素的影响,不可能完全消除市场的系统风

险,但通过资产组合方式可以消除非系统风险,同时注意到,组合中一部分较大风险资

产也许是整个资产组合的稳定器。

2、股票投资程序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程序以“基本成长动力(FGM-Fundamental Growth Momentum)”

选股策略、“持续成长动力(CGDM-Continuous Growth Dynamics Matrix)”评估体系和

技术分析三大模块为核心;首先,由基本成长动力选股策略,使用反映公司近期(或中

期)成长性的基本面(财务指标和预测指标)数据信息指标,筛选出反映上市公司近期

成长性和盈利能力的备选股票池A;接下来,对备选股票池A中的股票,由持续成长动

力评估体系,综合分析促进中国经济持续发展的五大动力和企业发展自身的环境因素对

企业的影响,并对各上市公司的综合评分,按得分从大到小并且绝对分值大于给定分值

进行第二轮股票筛选得到备选股票池B;最后,对备选股票池B中的股票,对投资股票

池中的股票,深入研究其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价格合理区间和持续成长能力,结合股

票的市场面的价量表现以及相对大盘的表现(价格是否被低估、流动性和Beta值等),建

立最优化投资组合。

图:股票投资组合构建策略

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

风险评估和建议

投资原则投资策略稽核监察风险评估

投资目标资产配置报告监测报告

投资总监法律合规与审计部风险管理部

企业持续发展因素分析基本面分析

?经济持续增长动力因素分析?由反映企业成长性的基本面财

?动力因素对企业发展影响分析务指标进行股票筛选

析技术面分析优化

?由市场价、量和相对大市的指标

?影响企业持续发展因素综合评

筛选股票,关注流动性价格是否

被低估和风险控制

资料来源:申万菱信基金管理公司

股票选择过程及标准

在本基金的股票选择方面,基金管理人将结合自己开发的“基本成长动力”选股工

具、“持续成长动力”评估体系,在中国经济持续增长的大环境下,围绕企业的高成长性、

盈利能力和中长期持续发展,构建和调整股票投资组合;然后,结合市场面信息进行流

动性分析、目前价格相对高低位置和相对市场的成长性等技术分析,最优化股票投资组

合。本基金的股票选择过程如(图5.4)所示。

3、债券投资程序

本基金债券投资主要集中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上海、深圳交易所债券市场。债

券投资标的为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各类债券,包括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

上市交易的各种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和可转债以及现金类投资品种。债券投资

部分在整个基金资产配置中的比例0%至20%。

在债券投资部分,将根据当前宏观经济形势、金融市场环境,通过有效的投资组合

体现债券市场战略投资与战术投资的结合,并积极运用基于债券研究的各种投资分析技

术,寻找有利的市场投资机会,通过债券品种的动态配置与优化配比,动态调整固定收

益证券组合的久期、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的投资比重,并相应调整不同债券品种间

的配比,在较低风险条件下获得稳定投资收益。

(七)禁止行为

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买卖其他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将基金财产用于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承销证券;

4、从事可能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发行的股票或

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情形:(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控

股股东在承销期内担任副主承销商或分销商所承销的证券;(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的非控股股东在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基金财产应当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买卖上述证券,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

露。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对上述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投资组合应遵循下列规定: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的总和,不得

超过该证券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3、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

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的公司本次股票发售总量;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比例限制;

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并使之符合上述

比例限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

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存托凭证与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9、不得违反本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0、上述比例受限于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中国证监会不时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九)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80%+中债总指数(全价)收益率×20%

沪深300股票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是由沪深A股中规模大、流动

性好的最具代表性的300只股票组成,于2005年4月8日正式发布,以综合反映沪深A

股市场整体表现。

中国债券总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编制并发布,首先从发布主体上保证中国

债券总指数比较客观和专业;第二,本基金以中国债券总指数(全价)为业绩比较基准,

是由于全价指数是以债券全价计算的指数值,债券付息后利息不再计入指数之中,比较

科学且更切合实际。

如果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停止计算编制这些指数或更改指数

名称,或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

准推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

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进行主动投资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

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高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的

投资品种。本基金力争通过资产配置、精选个股等投资策略的实施和积极的风险管理而

谋求中长期的较高收益。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二)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相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

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十四)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日为2023年9月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

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238,153,303.24 76.63

其中:股票 1,238,153,303.24 76.63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76,855,562.03 23.32

7 其他各项资产 798,477.03 0.05

8 合计 1,615,807,342.30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84,956,325.00 5.27

C 制造业 866,504,849.04 53.75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6,732,319.65 0.42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41,988,946.02 8.81

J 金融业 97,905,542.00 6.07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8,192,850.84 0.51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18,797.52 0.01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12,179,365.17 0.76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9,574,308.00 1.21

S 综合 - -

合计 1,238,153,303.24 76.81

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00063 中兴通讯 1,484,354.00 48,508,688.72 3.01

2 600872 中炬高新 1,378,800.00 47,623,752.00 2.95

3 600519 贵州茅台 25,400.00 45,683,170.00 2.83

4 688036 传音控股 301,075.00 43,878,670.50 2.72

5 300406 九强生物 1,949,800.00 38,957,004.00 2.42

6 300750 宁德时代 180,064.00 36,558,393.92 2.27

7 600309 万华化学 404,600.00 35,734,272.00 2.22

8 600587 新华医疗 1,363,800.00 34,954,194.00 2.17

9 300751 迈为股份 249,220.00 31,556,236.40 1.96

10 002475 立讯精密 1,054,708.00 31,451,392.56 1.95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

内收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612,507.9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19,604.61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66,364.51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798,477.03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1 301071 力量钻石 81,259,364.16 2.95 非公开发行限售

11.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八、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1.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阶段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05年11月10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06年12月31日 120.79% 1.33% 99.79% 1.09% 21.00% 0.24%

2007年度 114.28% 2.04% 103.60% 1.84% 10.68% 0.20%

2008年度 -58.63% 2.37% -53.24% 2.41% -5.39% -0.04%

2009年度 65.17% 1.91% 69.87% 1.58% -4.70% 0.33%

2010年 -4.97% 1.64% -12.75% 1.28% 7.78% 0.36%

2011年 -32.66% 1.49% -13.86% 1.00% -18.80% 0.49%

2012年 10.99% 1.18% 12.28% 0.96% -1.29% 0.22%

2013年 9.18% 1.23% -6.28% 1.14% 15.46% 0.09%

2014年 38.25% 1.01% 41.57% 0.97% -3.32% 0.04%

2015年 26.18% 2.60% 6.51% 1.99% 19.67% 0.61%

2016年 -13.76% 1.33% -9.11% 1.12% -4.65% 0.21%

2017年 6.24% 0.67% 16.15% 0.51% -9.91% 0.16%

2018年 -24.35% 1.40% -19.57% 1.07% -4.78% 0.33%

2019年 49.98% 1.23% 28.63% 0.99% 21.35% 0.24%

2020年 57.88% 1.60% 21.73% 1.14% 36.15% 0.46%

2021年 24.04% 1.68% -3.49% 0.94% 27.53% 0.74%

2022年 -31.49% 1.37% -17.42% 1.02% -14.07% 0.35%

2023年1月1日至9月30日 -9.19% 1.06% -3.51% 0.69% -5.68% 0.37%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3年9月30日 453.83% 1.59% 294.01% 1.30% 159.82% 0.29%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变动比较。

申万菱信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05年11月10日至2023年9月30日)

注:本基金在六个月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合同约定。

九、基金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财产的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收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基金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它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它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总值与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基金申

购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的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净值的构成主要有:

1、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扣除认购和申购费用后)所支付的款项;

2、运用基金资产所获得的(已实现的和尚未实现的)收益(亏损);

3、以前年度实现的尚未分配的收益或尚未弥补的亏损。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

并以基金托管人和“申万菱信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

户、以“申万菱信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

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和

基金注册登记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1、本基金的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人和基金销售

代理人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人和基

金销售代理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

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

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注册登记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

人不得对本基金的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它权利。

5、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互

抵消;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6、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十、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

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

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

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

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

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

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

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

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当本基金估

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的计算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估值错误实际

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

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

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

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

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

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

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

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

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

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

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

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

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

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

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

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

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

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

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

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

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

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一、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

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它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少1次,最多为

6次,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该年度可分配收益的50%,若成立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

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红利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基

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则以现金红利方式分配收益;

3、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

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2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红利分配采用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

人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十二、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资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第3-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

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2、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其中: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

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

差别的申购费率,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养老金客户指

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

等,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

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职

业年金计划、养老目标基金。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非养老金

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用在申购时收取并由申购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该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具

体办理规则和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在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明确后执行。

申购费率为最高不超过1.5%,按申购金额分段设定如下: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对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

50万以下 1.5% 0.6%

50万(含)-500万 1.0% 0.2%

500万(含)-1000万 0.5% 0.05%

1000万(含)以上 1000元/笔 500元/笔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 费率

7日以下 1.50%

7日(含)-1年以下 0.50%

1年(含)-2年以下 0.25%

2年以上(含2年) 0.00%

年:按365天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

收取不少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

取的赎回费,扣除赎回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为赎回

费的25%。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

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

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

用。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

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的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十三、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3个月,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记帐单位是人民币元;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帐、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基金会计帐目、凭证(原始凭证由托管

行保管)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

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三)会计师事务所的更换程序

1、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

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在2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四、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代理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一)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开始发售的3日前,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

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

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

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

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

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募集情况公告

4、《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5、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营业网点能够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

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

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

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

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

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

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转换或其他业务;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等改变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

11、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

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

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

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

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体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

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

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

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四)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五、风险揭示

本基金面临的风险主要有: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政策风险、信用风险、道德风

险、营运风险、管理风险和其他风险。

(一)市场风险

指金融工具或证券的价值对市场参数变化的敏感性,是基金资产运作中所不可避免

地承受因市场任何波动而产生的风险;其中包括:

经济周期风险:市场的收益水平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动而变动,基金所投资于国

债与上市公司股票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直接影响基金

所投资的国债与股票的价格和收益率,从而给基金的投资带来风险;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会导致其股票价格的下

跌,或股息、红利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从而给基金的投资带来风险;

购买力风险:基金的收益主要通过现金的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影

响而使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二)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包括两类。一是指在市场中的投资操作由于市场的深度限制或由于市场

剧烈波动而导致投资交易无法实现或不能以当前合理的价格实现,从而可能为基金带来

投资损失的风险。二是指开放式基金由于申购赎回要求可能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风险。

1.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型

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同时本基金为混合型产品,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组合的集中

度方面有较好的控制,因此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良好,流动性风险

相对可控。

2.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六、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和赎回”,详细了解本

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时,为应对流动性风险,保障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部赎回还是部分延期赎回;此外,基金管

理人还可以在特定情形下暂停赎回。具体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六、基金份额的交易、

申购和赎回”中“(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

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

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六、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和赎回”中“(十一)巨额赎回

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以及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六、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和赎回”中“(十)拒绝或暂停

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3)收取短期赎回费

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六、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和赎回”中“(七)申购费用与

赎回费用”的相关内容。

4)暂停基金估值

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十、基金资产估值”中“(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5)摆动定价

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规

定。

当本基金出现上述情形时,本基金可能无法及时满足所有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投资

者收到赎回款项的时间也可能晚于预期或可能增加投资者赎回的成本。

(三)政策风险

指政府各种经济和非经济政策的变化给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带来的风险;政策风

险包括:货币政策的变动、财政政策的波动、税收政策的变动、产业政策的变动、进出

口政策的变动等政策的变动引发的市场价格变动,对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带来的风险。

(四)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支付到期

本息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五)道德风险

是由员工之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监管部门之规定及公认的道德标准,损害客户或公

司利益所造成的风险。

(六)营运风险

指由于公司组织结构不健全,内部管理的漏洞与人为失误所蕴藏的风险。营运风险

可以分内在和外在风险两方面。

内在风险包括因人员、系统和程序而衍生的风险如人为错失、犯法行为、未授权活

动、人员损失等操作风险、技术风险、系统稳定安装等风险和决策及程序风险;

外在风险主要因其他风险如法规、法律、公共责任等产生的营运风险。

(七)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有、分

析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同时,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能否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

他合规性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也会对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

响。

(八)投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特定情形下可以拒绝或暂停申购,则投资者可能会面临申购申请失败

的风险。具体规定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六、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和赎回”的“(十)拒

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九)基金进入清算期的相关风险

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变现资产,但由于变现过程中的市场波动、

流动受限证券无法及时变现而可能面临的进一步损失、清算费用等原因,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可能面临最终收到的全部清算款偏离该基金最后运作日公告的资产净值的风险。此

外,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如因持有流动受限证券暂时无法全部变现的,基金将先以已

变现基金资产为限进行分配,待该类流动受限证券全部变现后进行再次分配,因此,若

该类流动受限证券一直无法变现(甚至可能超出6个月正常的清算期限),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面临剩余清算款收取时间不确定的风险。

(十)投资于存托凭证的特定风险

(1)存托凭证是新证券品种,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

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

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

(2)基金买入或者持有红筹公司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即被视为自动加入存托协

议,成为存托协议的当事人。存托协议可能通过红筹公司和存托人商议等方式进行修改,

基金无法单独要求红筹公司或者存托人对存托协议作出额外修改。

(3)基金持有红筹公司存托凭证,不是红筹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不能以股东身

份直接行使股东权利;基金仅能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通过存托人享有并行使分红、投

票等权利。

(4)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存托凭证项目内容可能发生重大、实质变化,包括但不

限于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转换比例发生调整、红筹公司和存托人可能对存托协议作出修

改,更换存托人、更换托管人、存托凭证主动退市等。部分变化可能仅以事先通知的方

式,即对基金生效。基金可能无法对此行使表决权。

(5)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对应的基础证券等财产可能出现被质押、挪用、司法冻

结、强制执行等情形,基金可能存在失去应有权利的风险。

(6)存托人可能向存托凭证持有人收取存托凭证相关费用。

(7)存托凭证退市的,基金可能面临存托人无法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卖出基础证券,基

金持有的存托凭证无法转到境内其他市场进行公开交易或者转让,存托人无法继续按照

存托协议的约定为基金提供相应服务等风险。

(十一)其他风险

1、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2、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行,导致基金

资产损失;和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六、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除非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2、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的变更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

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除依《基金合同》和/或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的变更须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和/或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以外的情形,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

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财产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四)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制作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五)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基金财产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六)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在《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八)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七、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基金赎回手续费以及基金管理费

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

处理;

(9)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

(12)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除《基金法》、《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

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

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

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分别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

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帐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

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3)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使基金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

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或监

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

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

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

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

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

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

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0)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

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和本基金之招募说明书进行认购或申购并取得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即成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

章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

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依法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

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涉及本基金的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允许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

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如在上述第4条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介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

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

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

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

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

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

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

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数。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

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

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

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5天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10天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10

天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

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10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

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

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

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

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

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

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

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2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

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

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

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

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

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

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

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

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介上公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均有约束力。

(五)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六)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与基金托管人有关的仲裁的地点为北京,其他仲裁的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

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

管辖。

(七)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

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十八、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1层

法定代表人:陈晓升

电话:(021)23261188

传真:(021)23261199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

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

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

(银证转账);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2008年9月4日);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

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

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

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

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

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

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

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

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或有关基金法规规

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

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

违反本协议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2、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

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财产、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财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

人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财产、因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协议导致基金

财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

纠正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

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或有关基金

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

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依法持有并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

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帐户和证券帐户,对所托管的基金财

产分别设置帐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对于因基金投资、基金申(认)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

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2、募集资金的验证

认购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

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基金募集

期满,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

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

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基金资产接收报告。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

存款。该基金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

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

人民银行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

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除非法规另有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

设、使用的规定;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债券托管自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

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2)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订补充协

议,进行使用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

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

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指令办理。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责任。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发生损坏、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7、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

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

正本的原件。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先由基金管理人取得,则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保管。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

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

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签名、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

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

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

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

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月最

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过户与注册登记人负责编制,基金过户与

注册登记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保管义务。

(六)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

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本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必要

的核准或备案手续后生效。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因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因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十九、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

据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服务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等平台可享有基金交易查询、账户查询和基金管理人依法披露的

各类基金信息等服务,包括基金产品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名称、基金代码、风险等级、

持有份额、单位净值、收益情况等)、基金的法律文件、基金公告、定期报告和基金管理人最新

动态等各类资料。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法律法规及投资者需求不定期通过电话、短信、邮件、微信等任一或多种

方式为投资人提供与投资人相关的账户服务通知、交易确认通知、重要公告通知、活动消息、营

销信息、客户关怀等资讯及增值服务,投资本基金前请详阅申万菱信基金官网服务介绍和隐私政

策。如需取消相应资讯服务,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热线400-880-8588、在线服务等人

工服务方式退订。

二、服务渠道

(一)客服中心电话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7×24小时):提供7×24小时自动语音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查询

基金余额、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相关信息。

2、人工服务:在每一交易日提供不少于8小时的人工咨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

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880-8588(免长途话费)或021-962299享受业务咨询、信息查

询、投诉建议等服务。

(二)在线服务

1、智能客服服务(7×24小时):提供7×24小时智能客服服务,业务规则、常见问题等自助

咨询服务。

2、人工服务:在每一交易日提供不少于8小时的在线人工咨询服务,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查询基金余额、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相关信息。

3、留言服务(7×24小时):提供客户留言平台,客服中心一般在T+2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成。

(三)互联网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swsmu.com)、微信公众号“申万菱信基金

(SW_SMU)”和官方APP“申万菱信基金”享受理财资讯、信息披露、账户信息、交易信息、在

线咨询等多项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通过上述渠道中的“网上交易”办理开户、交易及查询

等业务。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协议文本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三、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本公司。请

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代销网点的营业场所,投资者

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二十一、其它应披露事项

公告事项 信息披露方式 公告日期

申万菱信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规定报刊及规定网站 2023/8/19

申万菱信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规定报刊及规定网站 2023/8/19

申万菱信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年第1号) 规定报刊及规定网站 2023/8/19

申万菱信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规定报刊及规定网站 2023/8/19

关于调低旗下部分基金费率并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 规定报刊及规定网站 2023/8/19

注:上述公告更新至2023年12月25日。

二十二、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申万菱信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申万菱信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四)《申万菱信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