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开放日常赎回业务的公告

2024-10-18 07:06:21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简称 东方红欣悦稳健3个月持有混合(FOF)

基金主代码 021645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设置3个月锁定持有期, 由红利再投

资而来的基金份额不受锁定持有期的限制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4年7月23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配套法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

法》)、《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东方红欣悦稳健配

置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以下

简称招募说明书)等

赎回起始日 2024年10月23日

下属分类基金的基金简称 东方红欣悦稳健3个月持有混

合(FOF)A

东方红欣悦稳健3个月持有混

合(FOF)C

下属分类基金的交易代码 021645 021646

该分类基金是否开放赎回 是 是

  2日常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1)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设置3个月锁定持有期,由红利再投资而来的基金份额不受锁定持有期的限制。锁定持有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下同)起(即锁定持有期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次3个月的月度对日前一日(即锁定持有期到期日)止。基金份额在锁定持有期内不办理赎回、转换转出业务,锁定持有期结束后的开放日可以办理赎回、转换转出业务。

  (2)日常赎回业务的开放日及办理时间

  自2024年10月23日(含)起,投资人可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此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赎回。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赎回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赎回的价格。

  3日常赎回业务

  3.1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均不得低于1份。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余额为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交易账户内某类基金份额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1份时,登记机构可对该类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及最低份额余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赎回,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如下:

  份额类别 持有期限(L) 费率

A类基金份额

L<7日 1.5%

7日≤L<30日 0.75%

30日≤L<180日 0.5%

180日≤L<360日 0.2%

360日≤L 0

C类基金份额

L<7日 1.5%

7日≤L<30日 0.5%

30日≤L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全部归入基金财产。

  3.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

  4基金销售机构

  4.1场外销售机构

  4.1.1直销机构

  (1)直销中心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9号7层-1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外马路108号供销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杨斌

  传真:(021)63326381

  联系人:吴比

  客服电话:4009200808

  公司网址:www.dfham.com

  (2)网上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系统包括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www.dfham.com)、东方红资产管理APP、基金管理人微信服务号和基金管理人指定且授权的电子交易平台。个人投资者可登录上述网上交易系统,在与基金管理人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基金管理人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户、赎回等业务。

  4.1.2场外非直销机构

  场外代销机构的具体名单请见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本基金销售机构的名录及相关信息。

  4.2场内销售机构

  -

  5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后的3个工作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3个工作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基金管理人网站的最新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相关业务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3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4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销售机构对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赎回申请。赎回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销售费率优惠活动。对于销售机构开展的基金销售费率优惠活动,请以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为准。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本基金开放日常赎回业务的安排,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5)敬请投资者关注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提前做好风险测评,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购买风险等级相匹配的产品。

  (6)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7)咨询方式: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9200808,公司网址:www.dfham.com。

  特此公告。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