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博时安诚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2024-10-18 07:09:4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

《博时安诚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现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旗下博时安诚3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

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了《关于博时安诚3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

由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大会表决投票时间从2024年9月

13日起,至2024年10月16日17:00止(送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截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2024年9月13日,本基金总份额为

50,496,283.46份。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参与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为50,000,000.00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99.02%,其中同意票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为50,000,000.00份,占参与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总数的100.00%;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00份,占参与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

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0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00份,占参与表决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00%。

参与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代表的有效基金份额为50,000,000.00份(超

过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审议,同意的份额占参与表决份

额的100%,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有效通过。

此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2024年10月17日在本基金的托管人渤海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并由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本

次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10,000元,律师费15,000元,合计25,000元,由基金资产承担。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4年10月17日表决通过了《关于

博时安诚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本次大会决

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一)对基金合同的主要修订

1、将“第五部分基金的存续”中的内容由: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

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在开放期结束日次日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后终止基金合同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法律法规或者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修改为: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

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者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删除“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一、召开事由”的如下内容:

“3、《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在开放期结束日次日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后终止基金合同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3、删除“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中“二、《基金合同》

的终止事由”的如下内容:

“3、《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在开放期结束日次日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

元;”

(二)对招募说明书的主要修订

1、将“第六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和存续”中内容由: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

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在开放期结束日次日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后终止基金合同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法律法规或者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修改为: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

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者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删除“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中“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中“5、本基金

特有风险”的如下内容:

“(4)在每个开放期结束日次日,如出现《基金合同》第五部分约定的资产规模过小

等情形的,《基金合同》将终止。”

3、删除“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中“二、《基金合

同》的终止事由”的如下内容:

“3、《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在开放期结束日次日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

元;”(三)修改后的执行

自2024年10月18日起,修改后的《博时安诚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生效,本基金将按修改后的《博时安诚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和《博时安诚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执行。

四、备查文件

1、《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时安诚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时安诚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公告》

3、《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时安诚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公告》

4、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18日

公证书

(2024)京长安内经证字第41684号

申请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10922202N,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

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层。法定代表人:江向阳

委托代理人:翟青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公证

申请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申请人”)

于2024年9月10日委托翟青向我处提出申请,对博时安诚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计票过程和会议有关事宜进行现场监督。

申请人向我处提交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公证申请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博时安诚3个月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证明材料。

经审查,申请人是博时安诚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博时安诚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申请人与

基金托管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

式召开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博时安诚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

的议案》,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就该议案进行表决。我处受

理了申请人的申请并指派本公证员具体承办。

申请人经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了召开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具体操作方案。按照该方案,申请人进行了包括但

不限于如下内容的操作过程:

1、申请人就召开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上述议案

的事项于2024年9月10日通过有关媒体及申请人网站

(www.bosera.com)发布了正式公告,进行了有关信息披露,

并确定2024年9月13日为本基金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2、申请人就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事项在媒

体分别于2024年9月11日、2024年9月12日发布了提示

性公告。

3、申请人于自2024年9月13日至2024年10月16日

17时通过上述公告的方式向该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征集了表

决票。

我处对申请人收集、统计有关表决票的数据及结果进行

了核实,其结果未见异常。

2024年10月17日上午10点,本公证员及公证员助理

缑文婷出席了博时安诚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会议的计票会议。监督了申请人的

授权代表翟青、刘丽对截止至2024年10月16日17时的表

决票进行汇总并计票,基金托管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

授权代表王煜斌一并出席了计票会议并对计票过程进行了

监督。

经现场统计,截止至权益登记日,该基金总份额共有

50,496,283.46份,参与本次通讯方式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总计持有50,000,000.00份,占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99.02%,达到法定召开持有人大会的

条件,符合《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在上述表决票中,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50,000,000.00份,占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0份,占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总数的0.0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参

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的0.00%。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本次以通讯方式召集的持有人

大会对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未对会议通知

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议表决结果符合《基金法》和《基

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并符合《基金法》和《基金合同》规

定的会议议案通过的条件。

(此页无公证证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公证员

2024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