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汇金聚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浙商汇金聚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4年定期更新)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2024-10-18 11:16:18

浙商汇金聚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浙商汇金聚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24年定期更新)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基金管理人: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十月

浙商汇金聚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浙商汇金聚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由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及约定发起,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10月26日证监许可[2018]

1724号文《关于准予浙商汇金聚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

复》准予注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自2019年3月25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自中国证监会规定

之日起执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

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

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自行承担投

资风险。投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可能包括:利率风险、本基金持有的信用品种违约带来的信用风险、证券市场整

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

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风

险等。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

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

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

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但不限

于市场风险、管理风险与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技术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等。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

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

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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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

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本基金以三个月为一个封闭期,在封闭期内,本基金

不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三个月对应日的前一日(包括该日)为止。首个封

闭期结束之后的次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

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三个月对应日的前一日(包括该日),以此类

推。在封闭期内本基金采取封闭运作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购、赎回本基

金。因而,在本基金封闭运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因不能赎回基金份额,

或错过某一开放期而未能赎回,其份额自动转入下一封闭期,而产生的流动性风

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

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且不办

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

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

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亦不构成对本基金

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

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允许单一投资者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本基金份额

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

规定的除外。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认/申购和

赎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主要更新基金管理人、托管人、财务数据、其他应披露

事项等内容。除特别说明外,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10月17

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24年6月30日。(本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数据未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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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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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绪言.............................................................................................................................................1

二、释义.............................................................................................................................................2

三、基金管理人................................................................................................................................8

四、基金托管人..............................................................................................................................19

五、相关服务机构..........................................................................................................................23

六、基金的募集..............................................................................................................................2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27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28

九、基金的投资..............................................................................................................................38

十、基金的业绩..............................................................................................................................49

十一、基金的财产..........................................................................................................................51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52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7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9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1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62

十七、侧袋机制..............................................................................................................................70

十八、风险揭示..............................................................................................................................75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1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3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7

二十二、对基金投资人的服务....................................................................................................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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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27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128

二十五、备查文件........................................................................................................................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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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浙商汇金聚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

称“本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浙商汇金聚鑫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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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浙商汇金聚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浙商汇金聚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浙商汇金聚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自

中国证监会规定之日起执行)

6、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浙商汇金聚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浙商汇金聚鑫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浙商汇金聚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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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

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投资额度,运用来自境外的人

民币资金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但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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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浙江浙商证券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

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封闭期: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至三个月对应日的前一日(包括该日)为止。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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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

起(包括该日)至三个月对应日的前一日(包括该日),以此类推

38、开放期:指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期间。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时

长为5至10个工作日,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予以公告。每个开放期的首日为封闭期结束日的次

39、三个月对应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3个月期满后的对应日期,若3个月

期满后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该日为3个月期满后该月的最后一日。如该对日为

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40、开放日:指开放期内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

作日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3、发起式基金:指按照《运作办法》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募集,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

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同时

也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公司投研人员,下同)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

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44、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

45、发起资金提供方:指包括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

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3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4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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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53、元:指人民币元

5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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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1、规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

简称“规定报刊”)及规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

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63、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4、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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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天水巷2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五星路201号浙商证券大厦7层

法定代表人:盛建龙

设立日期:2013年4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12]1431号

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857号

联系人:杨丹宁

联系电话:95345

(二)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1、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

2、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0%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会

盛建龙先生,董事长,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高级会计

师。1994年8月至2000年2月在杭州市民防局从事财务管理工作;2000年3月

至2006年6月历任沪杭甬计划财务部经理助理、内审部副主任、主任;2006年

7月起在浙商证券工作,曾任总裁助理兼计划财务部总经理。现任浙江浙商证券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吴承根先生,董事,硕士。1983年7月至2006年1月先后在中国人民银行

浙江省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分局,浙江省人民政府证券期货监管办公室,

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工作。2006年2月至2006年6月任浙江省人民政府金信

证券重组工作组常务副组长。2007年1月至今在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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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任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现任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浙

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钱文海先生,董事,硕士,正高级经济师。曾任杭州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副主任科员,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温州甬台温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党委委员,总部资产管理部副经理、经营产业部经理,浙江省交投地产集团

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党委副书记、董事长、党委书记。现任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党委

委员,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张晖先生,董事,本科。1991年8月大学毕业分配至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

1991年8月至1992年8月在绍兴县支行钱清办事处工作(基层锻炼)。1992年

8月至1994年4月在建设银行浙江省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工作。1994年4月至

1997年5月任建设银行浙江省信托投资公司第二证券营业部负责人。1997年5

月至2002年10月,在浙江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行浙江信托改制)工作,

历任第一证券营业部负责人,证券管理部负责人。2002年10月至2005年8月

任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管理总部投资银行部负责人。2005年9月至2006

年9月任苏泊尔集团总裁助理。2006年9月至2007年7月任浙江大佳控股集团

副总经理。2007年8月至今在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固定收益总部

负责人、债券投行总部负责人、债券投行总监并参与经营管理层工作、董事会秘

书,现任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风险官,浙商期货有限公司董事,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胡南生先生,董事,硕士。2009年7月至2017年1月任中信证券(浙江)

有限责任公司理财顾问部总经理、福建分公司总经理、绍兴越王城证券营业部总

经理。2017年1月至2021年2月任浙商证券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财富管理事

业部总经理;2021年3月至今任浙商证券总裁助理兼任财富管理事业部总经理、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浙商期货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

邓宏光先生,董事,硕士。2002年6月至2003年2月任天同星投资顾问有

限公司研究发展部经理。2003年2月至2005年4月任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研究所所长助理。2005年4月至2011年3月,就职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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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任证券研究所所长助理、副所长。2011年3月至2020年1月任浙商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任研究所所长。2020年1月至2021年7月任浙商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任浙江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21年7月至

2023年10月任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现任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会秘书,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浙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浙江浙商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吴俊毅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历任杭州汽轮机厂科员、中国投资银行杭州

分行科员、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公司财务总监、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经理、海亮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杭州大策

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海亮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现任杭州智达信私

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胡长泉先生,独立董事,学士。历任新华机器厂科研所助工、杭州市第六律

师事务所律师、杭州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杭州市下城区司法局行政人员。现任

浙江天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叶余女士,独立董事,硕士。历任中国银行高新支行客户经理、经营性支行

行长、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风险管理部团队主管、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公司业务

部副总经理、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个人金融部副总经理、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营

业部副总经理、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金融机构部总经理、杭州钱江人才开发有限

公司董事长。现任浙江钱江综合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2)监事

许向军先生,监事,本科。1998年至2000年在浙江联创软件有限公司任助

理工程师;2000年至2002年在浙江省工商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任职;2002年

至2010年在浙江省证监局任科员、科长、副处长;2010年至今在浙商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工作,曾任技术总监。现任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浙江浙商

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盛建龙先生,总经理(兼),董事长,简历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陈国辉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理财专户投资组合负

责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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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总部总监,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浙江浙商证券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石磊女士,副总经理,本科,高级经济师。历任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个人金

融部营销部经理、私人银行部业务管理部经理、票据融资部经理、金融同业部副

总经理、投行与金融市场部专家兼副总经理。现任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

黄玉锋先生,首席信息官,本科。曾任天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部副

总经理、天源证券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浙商证券信息技术部负责人、信

息技术事业部负责人、信息技术开发部总经理、网络金融部总经理。2022年9

月至今任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总监、信息技术事业部负责人、信息技术开

发部总经理、首席信息官,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楼敏女士,财务总监,硕士,高级会计师。历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

高级项目经理;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经理助理、副经理、

经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现任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

划财务部总经理,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杨锴先生,合规总监、董事会秘书(兼),硕士。历任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

院法官助理;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

察稽核部总监;瑞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合规总监、董事会秘书(兼)、合规风控部行政负责人(兼)。

高存先生,首席风险官、硕士。曾在复华集团、山西证券上海东大名路营业

部任职,2002年11月至2013年4月历任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浙商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业务总部业务主管、北京朝阳门北大街营业部总经理助理、

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助理、上海四川中路营业部负责人、合规审计部副总经理。

2013年4月至今在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曾任管理总部副总经

理(主持工作)、运营管理部行政负责人,现任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首席风险官。

2、本基金基金经理

宋怡健,硕士学位,CFA。上海交通大学凝聚态物理硕士,大坂大学商业工

程硕士,7年证券从业经历。2013年入职苏州银行金融市场部担任债券交易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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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经理,负责管理自营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债券投资与交易。2017年1月入

职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资产管理总部投资经理,担任公司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投资主办。2018年9月加入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任私

募固定收益投资部投资经理。2022年11月任公募固定收益投资部基金经理。2022

年11月22日起担任浙商汇金聚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汇

金中高等级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汇金聚盈中短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浙商汇金安享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汇金短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拥有基金从业资格及证券从业资格。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自2019年4月8日至2019年7月23日止,范旦波

曾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自2019年3月25日至2020年12月8日止,应洁茜曾

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自2020年8月11日至2022年12月7日止,王宇超曾任

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3、基金管理人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公募基金投资执行委员会分为权益

公募投资执行委员会和固定收益公募投资执行委员会,具体如下:

权益公募投资执行委员会:主任由总经理助理周涛先生担任,委员包括:基

金经理宋青涛先生、基金经理马斌博先生、基金经理周文超先生;

固定收益公募投资执行委员会:主任由副总经理陈国辉先生担任,委员包括

蔡玮菁女士、基金经理程嘉伟先生、舒叶先生、姜金香女士。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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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

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为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

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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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

不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除为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投资外,不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也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全体人员,并涵盖到决策、

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

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

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以下组成部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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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设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包含3名

独立董事)设董事长1人。基金管理人已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了董事

会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程序和职责等。

基金管理人设监事一名。公司监事依照法律及章程的规定负责检查财务和合

规管理;对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

程的行为进行监督;督促落实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及相关事项的整改;并

就涉及基金管理人风险的重大事项向股东汇报。

经营管理层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主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管理工作,负

责经营管理中风险管理工作的日常运行。负责董事会授权范围内重大经营项目和

创新业务的风险评估和决策。经营管理层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产品委员会、风

险控制委员会,并分别制定了相应的议事规则,对各项重大业务及投资进行决策

与风险控制。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

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应当明确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

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4、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五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

部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又包括公司的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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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控制的制度体系、员工的道德操守和素质等内容。

公司自成立以来,通过不断加强公司管理层和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控制

意识,致力于从公司文化、组织结构、管理制度等方面营造良好的控制环境氛围,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逐步完善了公司治

理结构、加强了公司内部合规控制建设,建立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2)风险评估

公司通过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测试检查,发现

风险,将风险进行分类,按重要性排序,找出风险分布点,分析其发生的可能性

及对目标的影响程度,评估目前的控制程度和风险高低,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

因,采取定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在风险评估后,确定

应进一步采取的对应措施,对内部控制制度、规则、公司政策等进行修订和完善,

并监督各个环节的改进实施。

(3)控制活动

公司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业务规则在制定、修订的过程中,也得到了一贯的

实施。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会计控制。

①组织结构控制

公司各个部门的设置体现了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及部门间相互合作与制衡

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

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权责分明、严格有

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

工、职责明确,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

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差错或舞弊发生的风险。

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表单传递及信息沟通制

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以合规风控部对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

防线。

②操作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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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基本管理制度,如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

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

中的风险。公司各业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遵照实施。

③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全分开,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

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严格分开。公司对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设立账户,分账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独

立。

基本的会计控制措施主要包括:复核、对账制度;凭证、资料管理制度;会

计账务的组织和处理制度。运用会计核算与账务系统,准确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采取科学、明确的资产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公允地反映基金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4)信息沟通

为了及时实现信息的沟通,有效地达成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采取以下措施:

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

渠道,保证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

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制定了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制度。按既定的报

告路线和报告频率,在适当的时间向适当的内部人员和外部机构进行报告。

(5)内部监控

监控是监督和评估内部控制体系设计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的过程,对控制环

境、控制活动等进行持续的检验和完善。

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制

度,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合规风控部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持续的检查。检

验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及时地充实和完善,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境、组织

调整等因素的变化趋势,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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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公司将根

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来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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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1788号

法定代表人:陆建强

联系人:曹雨佳

电话:0571-88268133

传真:0571-88268688

成立时间:1993年04月1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1,268,696,778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4〕

91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关于核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519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本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

结汇、售汇业务。

2.主要人员情况

陆建强先生,本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执行董事。哲学硕士,高级经济师。

陆先生曾任浙江省企业档案管理中心副主任,浙江省工商局办公室副主任,浙江

省工商局工商信息管理办公室主任,浙江省工商局办公室主任,浙江省工商行政

管理局党委委员、办公室主任,浙江省政协办公厅副主任、机关党组成员,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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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党组成员,浙江省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党组成员,财通

证券党委书记、董事长。现兼任浙江省并购联合会第一届理事会会长、浙江省金

融顾问服务联合会第一届理事会会长、浙商总会金融服务委员会主任。

3.发展概况及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浙商银行是十二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于2004年8月18日正式开

业,总部设在浙江杭州,系全国第13家“A+H”上市银行。开业以来,浙商银

行立足浙江,放眼全球,稳健发展,已成为一家基础扎实、效益优良、风控完善

的优质商业银行。

浙商银行以“一流的商业银行”愿景为统领,全面构建“正、简、专、协、

廉”五字政治生态,大力发扬四干精神,练好“善、智、勤”三字经,坚持“夯

基础、调结构、控风险、创效益”十二字经营方针,践行善本金融理念,坚持智

慧经营,垒好经济周期弱敏感资产压舱石,扎实推进321经营策略,以数字化改

革为主线,全面开展以客户为中心的综合协同改革,以“深耕浙江”为首要战略,

财富管理全新启航,大零售、大公司、大投行、大资管、大跨境五大业务板块齐

头并进、综合协同发展,实施“客户基础、人才基础、系统基础、投研基础”四

大攻坚,全面开启高质量发展的新征程。

2024年上半年,浙商银行营业收入352.79亿元,同比增长6.18%;归属于

本行股东的净利润79.99亿元,同比增长3.31%。截至报告期末,总资产3.25万

亿元,比上年末增长3.27%,其中: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1.81万亿元,比上年末

增长5.59%;总负债3.05万亿元,比上年末增长3.31%,其中:吸收存款余额

1.94万亿元,比上年末增长3.74%;不良贷款率1.43%、拨备覆盖率178.12%;

资本充足率12.86%,比上年末上升0.67个百分点;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8.38%,

比上年末上升0.16个百分点。

截至2024年6月末,浙商银行在全国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香港特

别行政区,设立了350家分支机构,实现了对浙江大本营、长三角、粤港澳大湾

区、环渤海、海西地区和部分中西部地区的有效覆盖。在英国《银行家》(The Banker)

杂志“2023年全球银行1000强”榜单中,我行按一级资本计位列87位。中诚

信国际给予浙商银行金融机构评级中最高等级AAA主体信用评级。

浙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是总行独立的一级管理部门,根据业务条线下设业务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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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中心、营销中心、运营中心、监督中心、数字化中心,保证了托管业务前、中、

后台的完整与独立。截至2024年6月30日,浙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业人员共

44名,估值清算合作机构派驻人员18人。

截至2024年6月30日,浙商银行托管证券投资基金264只,规模合计4825.94

亿元,目前已经与数十家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达成托管合作意向。

二、基金托管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性规定、行业准则和

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

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下设资产托管部,是全行资产托管业务的管理和

运营部门,资产托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团队,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

负责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

能力。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资产托管部建立了托管系统和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制度体系包含管理制度、

实施细则、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

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

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

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

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

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

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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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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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住所:杭州市拱墅区天水巷2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五星路201号浙商证券大楼7楼

法定代表人:盛建龙

联系人:杨丹宁

联系电话:(0571)87902036

传真:(0571)87902581

网址:www.stocke.com.cn

客服电话:95345

2、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调整

为本基金的销售机构。

(二)登记机构

名称: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天水巷25号

法定代表人:盛建龙

联系人:徐海锋

电话:(0571)87903367

传真:(0571)87902581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座11楼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座11楼、8楼

负责人:章靖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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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1

联系人:俞晓瑜

经办律师:刘斌、俞晓瑜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电话:(010)85085000

联系人:黄小熠

经办会计师:黄小熠、倪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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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2018年10月26日证监许可

[2018]1724号文《关于准予浙商汇金聚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

册的批复》注册募集。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

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以三个月为一个封闭期,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

和赎回。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至三个月对应日的前一日(包括该日)为止。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的次日起

(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

括该日)至三个月对应日的前一日(包括该日),以此类推。

开放期为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期间。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

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时长为5至10个工作日,

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予以公告。每个开放期的首日为封闭期结束日的次日。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

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

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开发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

期开始前2日进行公告。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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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募集情况

本基金募集期为2019年3月18日至2019年3月19日。经北京兴华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杭州分所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

计算,募集期共募集10,000,097.23份基金份额(含利息转份额),有效认购户

数为2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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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本次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19年3月25日获得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基金

合同自该日起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的,基

金合同自动终止,同时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若

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

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报

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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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开放期内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

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的销售机构名录中列明。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投资

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

申购与赎回业务。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

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本基金每个开

放期时长为5至10个工作日,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开放期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予以公告。每个开放期的首日为封闭期结束日

的次日。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

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

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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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该

开放期内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

后一个开放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等申请的,视为无

效申请。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开放期内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即若发生申购、赎回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暂停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

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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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

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若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

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

赎回款项的划付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

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基金管理人或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情况下,且在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的单笔最

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不设单笔最低限额。投资人通过

直销机构直销柜台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追加

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

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投资人已成功认购过本

基金时则不受首次最低申购金额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

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

额余额不足1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须同时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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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率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其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人

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基金份额,适用费率按单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投资

人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具体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单笔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50万 0.6%

50万≤M<200万 0.4%

200万≤M<500万 0.2%

M≥500万 每笔1000元

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

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因红利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

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赎回费率

本基金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日 1.5%

7天≤N<30天 0.75%

N≥30天 0%

赎回费用由赎回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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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时收取。对于持续持有基金份额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长于或等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其中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25%的部分将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

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

收费方式,并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

动期间,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按相关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本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本基金的开放期

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

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或,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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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于开放期申购100,000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

0.6%,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1+0.6%)=99,403.58元

申购费用=100,000-99,403.58=596.42元

申购份额=99,403.58/1.0150=97,934.56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可得到97,934.56份基金份

额。

3、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

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100,000份,持有期限为三个月,其对应赎

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0500=105,000.00元

赎回费用=105,000.00×0%=0.00元

赎回金额=105,000.00-0.00=105,000.00元

即该投资人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100,000份,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5,000.00

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接

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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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发生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

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开放期内因发

生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发生暂停申购情形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而暂停申购的

时间相应延长。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或暂停基金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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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发生上述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已确

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

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等原因

而发生暂停赎回情形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而暂停赎回的时间相应延长。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

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的,基金

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接受和确认。

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有困难

或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的,基

金管理人在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低于基金总份额2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

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

回申请确认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在开放期内,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

超过前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4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

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在当日接受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全部赎回的比例不低于前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40%的前提下,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

期办理,但延期办理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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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

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40%以上而被延期办理赎

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针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超过基金总份

额40%的赎回申请和其他赎回申请不超过基金总份额4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将按照上述全部赎回或延期支付赎回款项的方式进行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

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3、以上关于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的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

定的封闭期与开放期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

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

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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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

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

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基金份额的质押或其他业务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登

记机构有权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部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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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和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定的基础上,力求获得高于业

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以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投资股票、权证,但可持有因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

因持有该股票所派发的权证和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所形成的权证。因上述原因

持有的股票和权证,本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但在每个开放期的前10个工作日和后10个工作日以及开放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

合比例的限制。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

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受限制,但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和应收申购款等。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

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三)投资策略

1、封闭期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结合经济周期、宏观政策方向及收益率曲线分析,结合国家货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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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财政政策实施情况、市场收益率曲线变动情况、市场流动性情况,综合分析债

券市场的变动趋势。最终确定本基金在债券类资产中的投资比率,构建和调整债

券投资组合。

(2)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在债券组合的构建和调整上,本基金综合运用久期配置、期限结构配置、类

属资产配置、收益率曲线策略、杠杆放大策略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日常管理。

1)久期配置策略

久期配置是根据对宏观经济数据、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方面的分析来确定组

合的整体久期,在遵循组合久期与封闭期的期限适当匹配的前提下,有效地控制

整体资产风险。当预测利率上升时,适当缩短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预测利率水

平降低时,适当延长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对宏观经济周期和货币政策分析下,对收益率曲线形态可能变化给

予方向性的判断;同时根据收益率曲线的历史趋势、未来各期限的供给分布以及

投资者的期限偏好,预测收益率期限结构的变化形态,从而确定合理的组合期限

结构。通过采用集中策略、两端策略和梯形策略等,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

进行动态调整,从而达到预期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3)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类属资产配置策略是指现金、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之间的配置。在确定组

合久期和期限结构分布的基础上,根据各品种的流动性、收益性以及信用风险等

确定各子类资产的配置权重,即确定债券、存款、回购以及现金等资产的比例。

类属配置主要根据各部分的相对价值确定,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类属,

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类属,从而获取较高的总回报。

4)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代表长、中、短期债券收益率差异变化,相同久期债券

组合在收益率曲线发生变化时差异较大。通过对同一类属下的收益率曲线形态和

期限结构变动进行分析,首先可以确定债券组合的目标久期配置区域并确定采取

子弹型策略、哑铃型策略或梯形策略;其次,通过不同期限间债券当前利差与历

史利差的比较,可以进行增陡、减斜和凸度变化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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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杠杆策略

杠杆放大操作即以组合现有债券为基础,利用买断式回购、质押式回购等方

式融入低成本资金,并购买剩余年限相对较长并具有较高收益的债券,以期获取

超额收益的操作方式。

(3)债券投资策略

1)信用债投资策略

信用类债券是本基金重要投资标的,信用风险管理对于提高债券组合收益率

至关重要。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周期、公司业务状况、公

司治理结构、财务状况等因素综合评估信用风险,确定信用类债券的信用风险利

差,有效管理组合的整体信用风险。同时,本基金将运用本基金管理人比较完善

的信用债券评级体系,研究和跟踪发行主体所属行业发展周期、业务状况、公司

治理结构、财务状况等因素,综合评估发行主体信用风险,确定信用产品的信用

风险利差,有效管理组合的整体信用风险。

2)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基于行业分析、企业基本面分析和可转换债券估值模型分析,并结合市场环

境情况等,本基金在一、二级市场投资可转换债券,以达到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

础上,实现基金资产稳健增值的目的。

①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走势、经济周期,以及阶段性市场投资主题的变化,

综合考虑宏观调控目标、产业结构调整等因素,精选成长前景明确或受益政策扶

持的行业内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布局。另外,由于宏观经济所处的时

期和市场发展的阶段不同,不同行业的可转换债券也将表现出不同的风险收益特

征。在经济复苏的初期,持有资源类行业的可转换债券将获得良好的投资收益;

而在经济衰退时期,持有防御类非周期行业的可转换债券,将获得更加稳定的收

益。

②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运用企业基本面分析和理论价值分析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

上,精选具有投资价值的可转换债券券,力争实现较高的投资收益。

③条款博弈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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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将深入分析公司基本面,包括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预测其未来发展

战略和融资需求,结合流动性、到期收益率、纯债溢价率等因素,充分发掘这些

条款给可转换债券带来的投资机会。

④转股策略

在转股期内,当本基金所持有可转换债券市场交易价格显着低于转股平价时,

即转股溢价率明显为负时,本基金将通过转股并在其上市交易后10个工作日内

卖出股票以实现收益。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对于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证券化品具体政策框架下,通过宏

观经济、提前偿还率、资产池结构及所在行业景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对个券进

行风险分析和价值评估后选择风险调整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本基金将严格控

制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2、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在遵守

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

减小基金净值的波动。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在每个开放期的

前10个工作日和后10个工作日以及开放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2)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资产

净值的比例不受限制,但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

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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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封闭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开放期

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5)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2)、(15)、(16)项另有约定以外,因证券市场波

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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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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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其指数样

本涵盖国债、政策性银行债、商业银行债、地方企业债、中期票据以及证券公司

短期融资券等各类券种,综合反映了债券市场整体价格和回报情况,是目前市场

上较为权威的反映债券市场整体走势的基准指数之一。该指数收益率合理、透明、

公开,具有较好的市场接受度,作为衡量本基金比较基准较为合适。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仅作为衡量本基金业绩的参照,不决定也不必然反映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

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和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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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

规定。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的期间为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344,850,670.97 99.98

其中:债券 1,344,850,670.97 99.98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95,930.81 0.02

8 其他资产 - -

9 合计 1,345,146,601.78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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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44,862,465.29 4.18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053,439,080.49 98.08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309,321,166.01 28.80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246,549,125.19 22.95

9 其他 - -

10 合计 1,344,850,670.97 125.21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220208 22国开08 500,000 51,160,273.97 4.76

2 230208 23国开08 500,000 51,097,726.03 4.76

3 112405157 24建设银行CD157 500,000 49,377,102.17 4.60

4 112410046 24兴业银行CD046 500,000 49,368,774.59 4.60

5 112417032 24光大银行CD032 500,000 49,347,682.88 4.59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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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参与股指期货投资。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收到调查以及处罚的情况的说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在

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受到公开谴责、

处罚。

11.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证券库之外的

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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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其他资产构成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其他资产。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债。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1.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项

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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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以下基金业绩数据截至2024年6月30日。

(一)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9年3月25日(合同生效日)至2019年12月31日 3.18% 0.03% 0.93% 0.05% 2.25% -0.02%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2.94% 0.07% -0.06% 0.09% 3.00% -0.02%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3.97% 0.04% 2.10% 0.05% 1.87% -0.01%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2.59% 0.06% 0.51% 0.06% 2.08% 0.00%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3.46% 0.05% 2.06% 0.04% 1.40% 0.01%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2.90% 0.07% 2.42% 0.07% 0.48% 0.00%

2019年3月25日(合同生效日)至2024年6月30日 20.61% 0.06% 8.20% 0.06% 12.41% 0.00%

注: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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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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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发行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发行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

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上市的可转债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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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权证等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

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

品种,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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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以内(含第四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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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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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第6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

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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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选择红利再投资的,基金份额的现金红利将按除

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折算成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

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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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

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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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

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及结算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五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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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五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和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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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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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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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

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

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编制、

披露与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

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

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4)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登载

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

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自中国证监会规定之日起执行。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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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应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的基金份额、承诺持有的期限

等情况。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的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

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本基金的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

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

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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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

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

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

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的转换)、基金合

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

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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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

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

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18)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在开放期内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2)本基金调整或增加基金份额类别;

(23)在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情形;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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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相关监管机构出台新规定,则按新规执行。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

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

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

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1、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中充分披露基

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说明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

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50%,本基金不向个人

投资者销售。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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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或者以XBRL

电子方式复核审查并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披露信息的报刊。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

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八)暂停或延迟基金

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

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

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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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财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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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基金

管理人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

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

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

为投资者对侧袋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

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

换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

转换申请将被拒绝。;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

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具体事项届

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

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工作

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20%认定。

(三)基金份额的登记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对侧袋账户份额实行独立管理,主袋账户

沿用原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使用独立的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份额的名称应以“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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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简称+侧袋标识S+侧袋账户建立日期”格式设定,同时主袋账户份额的名称增

加大写字母M标识作为后缀。本基金所有侧袋账户注销后,应取消主袋账户份

额名称中的M标识。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

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侧袋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应注销侧袋账户。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在计算基金业绩相关指标时

仅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在计算基金业绩

相关指标时按投资损失处理。

基金管理人、相关服务机构在展示基金业绩时,应当就前述情况进行充分的

解释说明,避免引起投资者误解。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侧袋机制启用当日,基金管理人以完成日终估值后的基金净资产为基数对主

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资产进行分割,与特定资产可明确对应的资产类科目余额、

除应交税费外的负债类科目余额一并纳入侧袋账户。基金管理人应将特定资产作

为一个整体,不能仅分割其公允价值无法确定的部分。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对侧袋账户单独设置账套,实行独立核算。

如果本基金同时存在多个侧袋账户,不同侧袋账户应分开进行核算。侧袋账户的

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六)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主袋账户的管理费和托管费按主袋账户基金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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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侧袋账户的托管费根据法律法规按侧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

为基数计提,法律法规对侧袋账户的计提基数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

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因启用侧袋机

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七)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八)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

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

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

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九)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

规定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

估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

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2、基金净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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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

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

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

编制。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1)侧袋账户的基金代码、基金名称、侧袋账户成立日期等基本信息;

(2)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初始负债;

(3)特定资产的名称、代码、发行人等基本信息;

(4)报告期内的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与处置特定资产相关的费用情况

及其他与特定资产状况相关的信息;

(5)可根据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特定资产的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参考

区间,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

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6)可能对投资者利益存在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况及相关风险提示。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

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十)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具体如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时,就特定资产认定的相关事宜取得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意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五个工作日内,聘请于侧袋机制启用日发

表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针对侧袋机制启用日本基金持有的特定资产情况出具专

项审计意见,内容应包含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份额、净资产等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间基金侧袋机制运行

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报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计意见。

当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基金清算报告的相关要

求,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侧袋账户进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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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十一)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

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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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各种证券的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

素、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的不确定性。市场

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利率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和

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

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

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债券回

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4、收益率曲线风险

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

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

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

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

完全规避。

6、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又被称为利息的利息,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市场利

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再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

并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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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

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影响基金

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管理风险与操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等相关当事人的业务发展状况、人员配备、管理水平与内部控制

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因业务扩张过快、行业内过度竞争、对主要业务人

员过度依赖等可能会产生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

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欺诈行为及交

易错误等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本基金以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相交替循环

的方式运作。投资人可在本基金开放期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为切实

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本基

金管理人将合理控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在开放期内,审慎确认申购赎回业

务申请,包括但不限于:

(1)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个投资者当日申购金额上限或本基金单日净申购比

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2)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提示投资人注意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和相应的流动性风险,合理安排投资

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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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含

分离交易可转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债券类品种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上述资产均存在规范的交易场所,运作时间长,

市场透明度较高,运作方式规范,历史流动性状况良好,正常情况下能够及时满

足基金变现需求,保证基金开放期应对赎回要求。极端市场情况下,上述资产可

能出现流动性不足,导致基金资产无法变现,从而影响投资者按时收到赎回款项。

根据过往经验统计,绝大部分时间上述资产流动性充裕,流动性风险可控,当遇

到极端市场情况时,基金管理人会按照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启动

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针对流动性较低资产的投资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以降低基

金的开放期内流动性风险: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本基金将通过控制本基金规模、设置个券投

资比例上限、根据市场情况灵活调整基金现金资产和非现金资产的比例、调整个

券的投资比例、审慎接受或确认赎回申请等措施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流动

性风险。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开放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

赎回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

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

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

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造成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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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五)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开放期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可赎回基金份额,但开放期本基金仅确认不

超过特定比例的净赎回申请,当净赎回申请超过该比例时,本基金将对赎回申请

进行比例确认,因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因不能赎回全额基金份额而出现的

流动性风险。

2、巨额赎回风险

在本基金开放期内,若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

的基金总份额的20%,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20%的

前提下,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暂缓支付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因此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投资人将面临其赎回款项被延缓支

付的风险。

3、基金合同终止风险

本基金在每一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若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时,则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宣布基金合同终止并履行清算程序,因

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基金无法继续存续的风险。

4、特定机构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的风险

(1)特定机构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风险

如果特定机构投资者大额赎回,可能会导致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主要

原因是,根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当特定机构投资者巨额赎回时,由于基

金份额净值四舍五入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发生大幅波动。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符合基金合同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单日大幅波动是在现有

估值方法下出现的特殊事件。

(2)特定机构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如果特定机构投资者大额赎回,为应对赎回,可能迫使基金以不适当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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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抛售证券,使基金的净值增长率受到不利影响。

(3)特定机构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的巨额赎回风险

如果特定机构投资者大额赎回引发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基金合

同》的约定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特定机构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的基金资产净值较低的风险

如果特定机构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基金资产净值较低,可能出现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情形,《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将触发基金合同终止

条件导致基金无法继续存续。

(六)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ABS)或资产支持票据(ABN)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

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

般债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

池所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所面

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证券

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七)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

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

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者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

间的匹配检验。

(八)技术风险

在本基金的投资、申购、赎回、服务与后台运作等业务过程中,可能因为技

术系统的故障或差错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销售机构等。

(九)不可抗力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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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和销售机构等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

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各项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

(十)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

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

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

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

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

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

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

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

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

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

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因此本基金披露

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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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且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的对应日,若本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基金合

同自动终止,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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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

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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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债权人和股东权利,为

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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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注册或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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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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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其他账户,按

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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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规定或监管机构另有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

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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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

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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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

且持有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3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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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

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规则;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8)本基金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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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

合;

5、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

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

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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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或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

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

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会议

通知载明的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

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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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

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具

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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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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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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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本部分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

程序”部分约定的以下情形中的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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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

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

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

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的相关规定。

(九)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根据新颁布

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

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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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选择红利再投资的,基金份额的现金红利将按除

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折算成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

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五)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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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

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及结算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五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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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五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和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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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存款以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投资股票、权证,但可持有因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

因持有该股票所派发的权证和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所形成的权证。因上述原因

持有的股票和权证,本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但在每个开放期的前10个工作日和后10个工作日以及开放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

合比例的限制。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

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受限制,但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和应收申购款等。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

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在每个开放期的

前10个工作日和后10个工作日以及开放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2)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资产

净值的比例不受限制,但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

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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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封闭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开放期

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5)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2)、(15)、(16)项另有约定以外,因证券市场波

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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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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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净值信息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的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

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本基金的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

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

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且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的对应日,若本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本基金

合同自动终止,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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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

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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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浙江分会,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杭州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

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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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天水巷2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五星路201号浙商证券大楼7层

法定代表人:盛建龙

成立时间:2013年4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字[2012]1431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4]857号

经营范围: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1788号

邮政编码:310000

法定代表人:陆建强

成立时间:1993年4月16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3〕1519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1,268,696,778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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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以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投资股票、权证,但可持有因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

因持有该股票所派发的权证和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所形成的权证。因上述原因

持有的股票和权证,本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但在每个开放期的前10个工作日和后10个工作日以及开放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

合比例的限制。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

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受限制,但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和应收申购款等。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

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在每个开放期的

前10个工作日和后10个工作日以及开放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2)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资产

净值的比例不受限制,但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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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封闭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开放期

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5)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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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2)、(15)、(16)项另有约定以外,因证券市场波

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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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

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

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

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

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

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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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

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

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

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

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6、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

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

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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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其

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

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

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债券托管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

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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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

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

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

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

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

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

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基金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

管理人于10日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

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

银行存款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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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基金募集期届满后,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必要协助。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并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和

使用。托管账户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的托管业务专用章1枚以及人名章1枚。

托管账户的开立需遵循浙商银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的相关规定。本

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

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

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人民币利率管理

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

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并在备案

通过后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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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

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

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

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

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

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

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

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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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

通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

后,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外公布。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本基金按以下方

法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发行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发行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

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上市的可转债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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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5)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权证等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

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

品种,按成本估值。

9、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10、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2、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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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责任。

(二)净值差错处理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付赔偿金。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

款进行赔偿。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

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

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

相应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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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

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降低由

此造成的影响。

(6)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

协商。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双方应

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三)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

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五)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确保核对一致。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

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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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为准。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

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

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和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盖章后,以传真或双

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表完成当日,

以约定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更新招募说明书完成当日,将有

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15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

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2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

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

发布公告之日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

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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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可

以出具复核确认书(盖章)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

文件审核检查。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负责编制

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一)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10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

议一致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

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

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

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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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浙

江分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杭州市,仲裁裁

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

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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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

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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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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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对基金投资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投资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投资人的需

要和市场的变化,适时对服务项目进行调整。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座席在交易日提供每天不少于8小时的人工服务,基金投

资人可以通过客服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账户资

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二)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或者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定

制基金净值、交易确认信息、对账单等信息服务。

(三)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客服热线人工服务、客服电子邮箱、

纸质信函等多种不同的渠道提出投诉或意见。

(四)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中心热线:95345

客户服务传真:0571-87902581

公司网址:www.stocke.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stocke.com.cn

客户服务中心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五星路201号浙商证券大楼3层

邮政编码:31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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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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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以下信息披露事项已通过《证券时报》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stocke.com.cn)等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进行公开披露。

编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浙商汇金聚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二次分红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9/21

2 浙商汇金聚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中期报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8/30

3 浙商汇金聚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8/10

4 浙商汇金聚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2季度报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7/18

5 浙商汇金聚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6/28

6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5/11

7 浙商汇金聚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4/30

8 浙商汇金聚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季度报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4/20

9 浙商汇金聚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年度报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3/30

10 浙商汇金聚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一次分红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3/15

11 浙商汇金聚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1/20

浙商汇金聚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资基金2023年第4季度报告

12 浙商汇金聚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1/5

13 浙商汇金聚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3年定期更新)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10/27

14 浙商汇金聚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10/27

15 浙商汇金聚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3季度报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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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对浙商汇金聚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作出准

予募集注册的文件

2、浙商汇金聚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法律意见书

4、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5、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浙商汇金聚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除第5项在基金托管人处外,其余文件均在基金管理人的

住所。

(三)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