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时养老目标日期2045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清算报告

2024-10-19 11:04:28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出具日期: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报告公告日期: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九日

目录

1、重要提示1

1.1 重要提示1

2、基金概况1

2.1 基金基本情况1

2.2 基金产品说明2

3、基金运作情况说明2

4、财务报告2

4.1 资产负债表(已经审计)3

4.2 清算损益表4

4.3 报表附注4

5、清算情况8

5.1 资产负债清算情况8

5.2 截至本次清算期结束日的剩余财产情况及剩余财产分配安排9

6、备查文件目录9

6.1 备查文件目录9

6.2 存放地点10

6.3 查阅方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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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要提示

1.1 重要提示

博时养老目标日期2045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2279号《关于准予博时养老目标日期2045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注册的批复》注册,于2021年8月30日成立并正式运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博时养老目标日期2045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21年8月30日,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为2024年8月30日。截至2024年8月30日日终,本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已触发基金合同中约定的基金终止条款。根据《基金合同》有关约定,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自2024年8月31日起,进入清算程序。

2024年9月24日为本基金清算的最后一日,由本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由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基金进行清算审计,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2、基金概况

2.1 基金基本情况

基金名称博时养老目标日期2045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简称博时养老目标2045五年持有混合发起(FOF)

基金主代码013043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2021年08月30日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最后运作日基金份额总额11,922,437.65份

基金合同存续期不定期

2.2 基金产品说明

投资目标本基金是采用目标日期策略的基金中基金,目标日期为2045年12月31日。本基金通过大类资产配置,投资于多种具有不同风险收益特征的基金,并随着目标日期的临近逐步降低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寻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投资策略本基金力争通过多层次的大类资产配置体系,合理配置股票、债券、商品等资产,并通过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精选各类资产下风险收益特征有相对优势的基金产品,构建基金组合,并严控投资过程中的各种风险,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定回报。具体为资产配置策略、下滑曲线设计理念、基金投资策略、风险控制策略、其他资产投资策略。

业绩比较基准X*沪深300指数收益率+(100%-X)*中债综合财富(总值)指数收益率,其中X的取值请参见招募说明书中的规定执行。

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属于采用目标日期策略的基金中基金,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理论上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高于债券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货币市场基金和货币型基金中基金(FOF)。本基金如果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汇率风险以及境外市场的风险。本基金为目标日期基金中基金,2045年12月31日为本基金的目标日期,风险和收益水平会随着目标日期的临近而逐步降低。

3、基金运作情况说明

博时养老目标日期2045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2279号《关于准予博时养老目标日期2045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注册的批复》注册,由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07月19日至2021年08月25日向社会公开发行募集,基金合同于2021年08月30日正式生效,募集规模为10,779,859.33份基金份额(含利息结转的份额)。

自2021年08月30日至 2024年8月30日期间,本基金按基金合同正常运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博时养老目标日期2045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21年8月30日,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为2024年8月30日。截至2024年8月30日日终,本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已触发基金合同中约定的基金终止条款。根据《基金合同》有关约定,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自2024年8月31日起,进入清算程序。

4、财务报告

4.1 资产负债表(已经审计)

单位:人民币元

资产2024年8月30日

(基金最后运作日)

资产:

货币资金1,355,844.08

结算备付金9.88

存出保证金669.35

交易性金融资产7,473,979.22

其他资产0.30

资产总计8,830,502.83

负债:

应付管理人报酬4,170.85

应付托管费1,006.31

应交税费1,892.64

其他负债25,010.00

负债合计32,079.80

净资产:

实收基金11,922,437.65

未分配利润-3,124,014.62

净资产合计8,798,423.03

负债和净资产总计8,830,502.83

注:2024年8月30日(基金最后运作日)基金份额净值0.7380元,基金份额总额11,922,437.65份。

4.2 清算损益表

项目2024年8月31日至2024年9月24日

(清算期间)

一、清算收益-164,996.89

1. 利息收入1,432.32

2.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216,058.87

3. 投资收益49,629.60

4. 其他收入0.06

二、清算费用12.21

1. 汇划费215.00

2. 税金及附加-202.79

三、清算收益(损失)总额-165,009.10

减:所得税费用-

四、清算净收益(损失)-165,009.10

注:1.利息收入系以当前适用的利率预估计提的自2024年8月31日至2024年9月24日止清算期间的活期存款利息、最低备付金利息、存出保证金利息;

2.其他收入为销售服务费返还。

4.3 报表附注

4.3.1基金基本情况

博时养老目标日期2045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2279号《关于准予博时养老目标日期2045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注册的批复》注册,由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博时养老目标日期2045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负责公开募集。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不定,首次设立募集不包括认购资金利息共募集人民币10,779,278.53元,业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1)第0763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博时养老目标日期2045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于2021年8月30日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为10,779,859.33份基金份额,其中认购资金利息折合580.80份基金份额。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博时养老目标日期2045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含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REITs”),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含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或准予注册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超过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其中,本基金投资的权益类资产指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权益类资产中的混合型基金是指最近四个季度定期报告中披露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在60%以上的混合型基金。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X*沪深300指数收益率+(100%-X)*中债综合财富(总值)指数收益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5/12/31,X=70%;2026/1/1-2029/12/31,X=68%;2030/1/1-2033/12/31,X=65%;2034/1/1-2036/12/31,X=60%;2037/1/1-2039/12/31,X=55%;2040/1/1-2042/12/31,X=45%;2043/1/1-2045/12/31,X=25%。

4.3.2清算原因

根据《基金合同》“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中“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的约定:“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根据《关于博时养老目标日期2045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21年8月30日,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为2024年8月30日。截至2024年8月30日日终,本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已触发基金合同中约定的基金终止条款。根据《基金合同》有关约定,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3.3清算起始日

根据《关于博时养老目标日期2045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本基金自2024年8月31日起进入清算程序。

4.3.4清算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基金的清算报表是在非持续经营的前提下参考《企业会计准则》及《资产管理产品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编制的。自本基金最后运作日起,资产负债按清算价格计价。由于报告性质所致,本清算报表并无比较期间的相关数据列示。管理人编制本清算报表是为了博时养老目标日期2045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送博时养老目标日期2045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全体持有人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使用。因此,本清算报表不适用于其他用途。

4.3.5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4.3.5.1清算期间

本次清算期间为2024年8月31日至2024年9月24日。

4.3.5.2 记账本位币

本清算财务报表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4.3.5.3 应收款项的确认和计量

应收款项按照未来应收取的款项金额计量。

4.3.5.4 应付款项的确认和计量

应付款项按照未来应支付的款项金额计量。

4.3.5.5 清算收益的确认和计量

清算收益按照实际发生的收益金额或未来应收取的款项金额计量。

4.3.5.6清算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清算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金额或未来应支付的款项金额计量。

4.3.6 税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28号《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46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70号《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12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56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90号《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及其他相关财税法规和实务操作,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1)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国债、地方政府债以及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亦免征增值税。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提供的贷款服务,以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2)对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基金取得的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应由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支付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对基金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基金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基金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H股公司应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提出申请,由中国结算向H股公司提供内地个人投资者名册,H股公司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基金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的非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由中国结算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

(4)基金卖出股票按0.1%的税率缴纳股票交易印花税,买入股票不征收股票交易印花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9号《关于减半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公告》,自2023年8月28日起,证券交易印花税实施减半征收。

基金通过沪港通/深港通买卖、继承、赠与联交所上市股票,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税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5)本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按照实际缴纳增值税额的适用比例计算缴纳。

5、清算情况

5.1 资产负债清算情况

自2024年8月31日至2024年9月24日止为本次清算期间,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本基金的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全部清算工作按清算原则和清算手续进行。具体清算情况如下:

截至本次清算期结束日(2024年9月24日),各项资产负债清算情况如下:

1、本基金最后运作日银行存款余额为人民币1,355,844.08元,其中包含应计银行存款利息余额为人民币831.36元。截至清算期结束日,银行存款余额为人民币8,656,382.34元,其中应计银行存款利息余额为人民币336.64元,该利息预计将于2024年12月21日收回。

2、本基金最后运作日上交所最低结算备付金为人民币2.63元,均为应计上交所最低结算备付金利息。清算期间,上交所最低结算备付金由存款账户调入备付金账户金额为人民币2,386.39元。截至清算期结束日,上交所最低结算备付金余额为人民币2,386.83元,包括应计上交所最低结算备付金利息为人民币0.44元,尚未收回。

3、本基金最后运作日深交所最低结算备付金为人民币7.25元,均为应计深交所最低结算备付金利息,该款项已于2024年9月23日收回。

4、本基金最后运作日上交所结算保证金为人民币340.21元,包括应计上交所结算保证金利息为人民币1.84元,该款项已于2024年9月3日和2024年9月23日收回。

5、本基金最后运作日深交所结算保证金为人民币329.14元,包括应计深交所结算保证金利息为人民币1.13元,该款项已于2024年9月3日和2024年9月23日收回。

6、本基金最后运作日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为人民币7,473,979.22元,已于清算期间完成变现。

7、本基金最后运作日持有的其他资产为人民币0.30元,均为应收销售服务费返还。截至清算期结束日,其他资产为人民币0.05元,均为应收销售服务费返还,尚未收回。

8、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管理人报酬为人民币4,170.85元,该款项已于2024年9月6日支付。

9、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托管费为人民币1,006.31元,该款项已于2024年9月6日支付。

10、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交税费为人民币1,892.64元,因清算期间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导致投资收益为负,该款项已于清算期间冲抵。

11、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其他负债为人民币25,010.00元,包括预提律师费、预提审计费、应付汇划费等。其中预提律师费10,000.00元,将于取得律师费发票后支付;预提审计费15,000.00元,将于取得审计费发票后支付;应付汇划费10.00元,已于2024年9月6日支付。

5.2 截至本次清算期结束日的剩余财产情况及剩余财产分配安排

项目金额

一、最后运作日2024年8月30日基金净资产8,798,423.03

加:清算期间净收益-165,009.10

二、2024年9月24日基金净资产8,633,413.93

截至本次清算期结束日2024年9月24日,本基金剩余财产为人民币8,633,413.93元。自本次清算期结束日次日2024年9月25日至清算款划出前一日的收益和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和承担。

本清算报告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将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一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清算报告公告后,基金管理人将遵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规定及时进行分配。

6、备查文件目录

6.1 备查文件目录

6.1.1博时养老目标日期2045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清算审计报告

6.1.2关于博时养老目标日期2045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清算报告的法律意见书

6.2 存放地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6.3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投资者对本报告书如有疑问,可咨询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长途话费)

博时养老目标日期2045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