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鹏华中证沪港深科技龙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的公告
2024-10-22 07:03:05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鹏华中证沪港深科技龙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鹏华中证沪港深科技龙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鹏华中证沪港深科技龙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已通过通讯方式召开,审议《关于鹏华中证沪港深科技龙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持续运作的议案》。大会投票表决时间自2024年9月28日起,至2024年10月20日17:00止。2024年10月21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
根据计票结果,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少于权益登记日(2024年9月27日)本基金基金份额总数的二分之一,因此未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有效条件。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包括公证费、律师费,前述持有人大会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将就本次会议情况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二、备查文件
1、《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鹏华中证沪港深科技龙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鹏华中证沪港深科技龙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鹏华中证沪港深科技龙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附件:《公证书》
特此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