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宝标普中国A股红利机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招募说明书(由华宝标普中国A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转型变更而来)

2024-10-30 11:08:23

华宝标普中国A股红利机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由华宝标普中国A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转型变更而来)

基金管理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华宝兴业标普中国A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年6月

3日证监许可【2016】1215号文注册。基金管理人于2017年1月18日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华宝兴业标普中国A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自2017年12月30日

起,华宝兴业标普中国A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基金名称为华宝标普中国A股红利

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根据《华宝标普中国A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约定,“若将来基金管理

人推出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则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使本基

金采取ETF联接基金模式进行运作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须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履行相关程序并提前公告。”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决

定将华宝标普中国A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为华宝标普中国A股红利机会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并据此修订《华宝标普中国A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自2024年11月1日起,《华宝标普中国A股红利机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原《华宝标普中国A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华宝标普中国A股红利机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招

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华宝兴业标普中国A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募集的

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

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标普中国A股红利机会指数,指数编制方法如下:

标普红利机会指数系列衡量满足分散化、稳定性及可交易性要求(如资格标准中所述)的国际市

场高收益股票的投资收益。每只指数锁定特定的成分股数量,成分股由股息率或总红利计算权重,设

有上限限制(如指数构成中所述)。

指数股票池:标普中国本地A股BMI指数(在上交所与深交所上市的特殊处理股票除外(ST与

*ST))

可投资性指标

最低市值:人民币10亿元(指数现有成分股为9亿元)

最低成交额:六个月日均成交额达到人民币2,000万元(指数现有成分股为1,800万)

盈利能力。股票须为盈利(按重新调整参考日期前12个月的正市盈率(EPS)计量)。

在指数合资格条件考量和成分股选取过程中,标普道琼斯指数只考虑基本每股收益,剔除/不计入

非经常项目。每股收益数据基于前12个月(LTM),即最近四个季度之总和。如果未提供季度财务数

据,则将从其最新的半年度或年度报告中评估公司的前12个月每股收益。

盈利增长。股票过去三年的盈利增长须为正。最新的年度每股盈利必须大于三年前的数据。指数

现有成分股在当前重新调整期不满足盈利增长,即从指数中剔出。就标普中国A股红利机会指数而

言,指数现有成分股倘在连续两个重新调整期均无法满足盈利增长指标,则从指数中剔出。

在指数合资格条件考量和构成股选取过程中,标普道琼斯指数只考虑基本每股收益(EPS),剔除/

不计入非经常项目。

派息比率。股票的每股派息与每股盈利的比率须低于100%。

股息派付记录。公司必须在前两年每年均派发股息。

指数构成

指数构建由两步组成,首先需进行指数成分股筛选,第二步需决定成分股在指数中的权重。

1.股票池中的所有股票按12个月历史股息率排序。

2.各股票池中股息率排名最高的股票构成指数。

3.采用以下候补方式:

由股票池中股息率排名前100的股票构成。在重新调整时,若现有成分股排在前150名内,则保

留在指数中,否则将予以剔出,补入下一名非指数成分股。

成分股权重

指数根据以下成分股权重上限所载的具体分散投资要求按12个月历史股息率计算权重。

指数 个股权重 GICS行业权重 国家/地区权重 新兴市场权重 其他标准

最高 最高 最高 最高

标普中国A股红利机会指数 3% 33% -- -- --

权重计算

各成分股权重通过优化方法计算。在满足上述个股,行业,国家或(和)其他要求的同时,使各

成分股调整后权重与非调整权重之差值除以非调整权重后之商的平方总和最小。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标普道琼斯网站,网址:

https://www.spglobal.com/spdji/zh/indices/dividends-factors/sp-china-a-share-dividend-

opportunities-index/#overview。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

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

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

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指数投资风险,上市交易风

险,折/溢价风险以及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等。

本基金为ETF联接基金,目标ETF为股票型基金,本基金的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

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ETF跟踪标的指数表现,具有与标的指

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

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

资风险。

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

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

险等。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

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存托凭证的

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

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

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目录

一、绪言...............................................................................1

二、释义...............................................................................2

三、基金管理人.........................................................................7

四、基金托管人........................................................................14

五、相关服务机构......................................................................16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18

七、基金的存续........................................................................19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20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1

十、基金的投资........................................................................32

十一、基金的财产......................................................................39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40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45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46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49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50

十七、风险揭示........................................................................56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62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64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78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87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89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90

二十四、备查文件......................................................................91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其他有关

规定及《华宝标普中国A股红利机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华宝标普中国A股红利机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以下简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

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华宝标普中国A股红利机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由华宝标普中国A股

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而来,华宝标普中国A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由华宝兴业标普中国A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基金名称而来。基金管理人依照《基

金法》、《华宝兴业标普中国A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

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宝标普中国A股红利机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由华宝标普中国A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华宝标普中国A股红利机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宝标普中国A股红利机会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华宝标普中国A股红利机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宝标普中国A股红利机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华宝标普中国A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

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并自2013年6月1日

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经2020

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起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目标ETF:指另一获中国证监会注册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ETF”),该ETF和本基金所跟踪的标的指数相同,并且该ETF的投资目标和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

似,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该ETF以求达到投资目标。本基金以华宝标普中国A股红利机会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为目标ETF

17、ETF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目标ETF,与目标ETF的

投资目标类似,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

基金

1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

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

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

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19、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1、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2、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3、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

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5、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6、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7、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

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及交易等业务

28、销售机构:指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其中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

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9、场外: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30、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上

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31、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开放式基金账

户和/或上海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32、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C类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3、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外销售

机构认购、申购的A类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4、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通过场内会员

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A类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5、场外份额:指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A类基金份额以及登记在基金管理人登记系统下的C

类基金份额

36、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A类基金份额

37、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用

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A类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以及基金管理人为投

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C类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

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交易等业务导致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9、上海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

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基金交易、场

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上海证券账户

4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华宝标普中国A股红利机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基金合同》生效日,《华宝标普中国A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自同

一日失效

4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

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6、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47、日/天:指公历日

48、月:指公历月

49、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时间段

50、《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人、基金销

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51、标的指数:指标普中国A股红利机会指数

52、固定收益品种: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国债、中央银行债、政策性银行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

企业债、公司债、商业银行金融债、可转换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债、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等品种

5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

5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

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5、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

5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

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58、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

之间进行转托管或在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指定关系变更的行为

59、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间进行

转托管的行为

6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

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

一种投资方式

6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10%

62、元:指人民币元

6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

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

价值总和

6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6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

过程

68、规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

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70、基金份额分类:指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及申购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基

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两个类别。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71、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

金份额

72、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

金份额

73、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的费用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法定代表人:黄孔威

总经理:向辉

成立日期:2003年3月7日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电话:021-38505888

联系人:章希

股权结构:中方股东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有51%的股份,外方股东Warburg Pincus Asset

Management,L.P.持有29%的股份,中方股东江苏省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20%的股份。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信息

黄孔威先生,董事长,硕士。曾任职于宝钢集团计财部和资产经营部、宝武集团下属公司,曾兼

任中国太保非执行董事、兴业银行监事、兴业银行董事、长江养老保险董事等。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向辉先生,董事,硕士。曾在武汉长江金融审计事务所任副所长、在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

部任职。2002年加入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公司清算登记部总经理、营运副总监、营运总

监、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朱莉丽女士,董事,硕士。曾就职于美林投资银行部、德意志银行投资银行部。现任上海华平私

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任河南中原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神策网络科技(北京)

有限公司董事。

卢余权先生,董事,学士。曾任江苏省交通厅公路局副局长、江苏省铁路办公室规划计划处处

长。现任江苏省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总法律顾问,新陆桥(连云港)码头有限公

司董事、副董事长,宁杭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董事长。

王灿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先后任复星国际有限公司及复星集团执行董事、高级副总裁兼首

席发展官(CGO)、首席财务官(CFO)及投资管理中心总经理等职务,并曾任职于金蝶软件(中国)有限

公司、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华住酒店集团。现任新希望集团有

限公司首席财务官、新希望财务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副会长;兼任亚朵生活控股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重庆小米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许多奇女士,独立董事,博士。曾先后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助教、讲师,上海交通大学法

学院讲师、副教授、教授、博导,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富布莱特高级访问学者,纽约大学法学院

“Hauser”全球研究员,杜克大学、新南威尔士大学等国际顶尖法学院的高级访问学者。现任复旦大

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复旦大学数字经济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和智慧法治重点实验室负责人,上

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兼聘教授;兼任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法律与国际事务委员会(FLIA)委员及项目主任、东南大学兼职博导、中国科学技术法

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会常务理事、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互联网司法研

究中心专家库成员、上海市政府首批立法专家、中共浦东新区委员会法律顾问、中国(上海)自贸试

验区管委会法律顾问等职务。

周波女士,独立董事,博士。曾任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助理教授、会计学院院长助理。现任上

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会计学院副院长。并为中国总会计师协会财务管理专业委

员会委员、中国商业会计学会智能财务分会副会长;兼任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新相微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信息

丘键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曾先后就职于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

司、金融网关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国网英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北京华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战略

总监。

黄洪永先生,监事,硕士。曾任宝钢集团规划部、管理创新部综合主管,宝钢工程党委组织部、

人力资源部部长,广东钢铁集团规划部副部长,广东宝钢置业副总经理,宝钢集团人事效率总监、领

导力发展总监,中国宝武集团领导力发展总监,中国宝武钢铁集团产业金融党工委副书记、纪工委书

记。现任华宝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兼任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江养老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

陆晓霞女士,职工监事,本科。曾任华宝信托计财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华宝投资审计监察法务

部部长、审计监察部部长。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资深风险分析师。

胡孟超先生,职工监事,硕士。曾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永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助

理。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审计部法务主管。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向辉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周雷先生,督察长,硕士。曾任职于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北京证监局、中国证监会,曾

任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席风险官、合规总监。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李孟恒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曾在T.A.Consultanted LTD.从事开发及技术管理工作。

2002年参与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工作,后历任信息技术部资深系统工程师、部门副总经理,营

运副总监兼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4、本基金基金经理

胡洁,硕士。2006年6月加入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在交易部、产品开发部和量化投资部

工作,现任指数投资总监、指数研发投资部总经理。2012年10月至2018年11月任华宝上证180成

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2年10月至2019年1月任上证180成长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5月至2020年12月任华宝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6月至2018年8月任华宝中证10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8月起任华宝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1月起任华宝标普中国A

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7年7月起任华宝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11月起任华宝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

理,2019年1月至2021年3月任华宝标普中国A股质量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9

年5月起任华宝中证医疗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7月起任华宝中证科技龙

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8月至2023年10月任华宝MSCI中国A股国际

通ESG通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9年8月起任华宝中证科技龙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12月起任华宝中证消费龙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任华宝中证医疗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3月起任

华宝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华宝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5月起任华宝中证医疗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6月起任华宝中证科创创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21年8月起任华宝中证科创创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

理,2021年9月起任华宝中证消费龙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4月起任华

宝中证沪港深新消费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12月起任华宝标普中国A股红利机会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指数投决会信息

向辉先生,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胡洁女士,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投资总监、指数研发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钟奇先生,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长风格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陈建华先生,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蒋俊阳先生,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研发投资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

登记事宜;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

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

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合规性

风险、信誉风险和事件风险(如灾难)等。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搭建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建立清晰的

责任线路和报告渠道、配备适当的人力资源、开发适用的技术支持系统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公司运作和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风险。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并将风险归类。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

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

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在公司所定标准范围以内

的风险,控制相对宽松一点,但仍加以定期监控,以防其超过预定标准;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制

定适当的控制措施;对于一些后果可能极其严重的风险,则除了严格控制以外,还准备了相应的应急

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进行实时监视,并定期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时结合

新的需求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

管部门及时而有效地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合规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应符合法律和监管要求,规范和促使公司经营管理及公司员工执业行

为符合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决策、执

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设置科学清晰的操作流程,结合程序控制,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部控

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必须在精简高效的基础上设立能充分满足公司经营运作需要的部门和岗位,各

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公司自有资产、各项受托资产分离运作,独立进行。

相互制约原则。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

消除内部控制盲点。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管理、交易、清算登记、信息技术、研究、市场营销等相关部门,应当在

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必须知悉未公开信息或涉及多部门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

的批准程序和监督防范措施。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当充分发挥各部门及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保证以

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各项规定,并在此基础上遵

循国际和行业的惯例制订。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必须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审慎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的核心是风险控制,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要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

风险为出发点。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

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修改或完善。

实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应当树立和强化管理制度化、制度流程化、流

程信息化的内控理念,通过强监管、严问责、加强信息化管理,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2)内部风险控制的要求和内容

内部风险控制要求不相容职务分离、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建立完整的

信息资料保全系统、建立授权控制制度、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

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市场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术系统

控制、会计系统控制、档案管理控制、合规和法务管理控制、风险管理控制、审计稽核控制,及反洗

钱控制等。

(3)督察长制度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由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

会定期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督察长发现基金及公司

运作中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总经理和相关业务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建议,并监督

整改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公司总经理对存在问题不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督察长应当向公司董

事会、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4)监察稽核及风险管理制度

合规审计部和风险管理部依据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照所规定的程序和适

当的方法,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合规审计部和风险管理部负责调查评价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负责调查、评价公司有

关部门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评价各项内控制度执行的有效性,对内控制度的缺失提出补充

建议;进行日常风险监控工作;协助评价基金财产风险状况;负责包括基金经理离任审查在内的各项

内部审计事务等。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证券、基

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

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一对

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

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

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

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24年6月30日,中国银行已托管1111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1046只,QDII

基金65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REITs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

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

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

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

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先后获得

基于“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

审阅报告。2020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

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

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场外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直销柜台

名称: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370号宝钢大厦905室

法定代表人:黄孔威

直销柜台电话:021-38505731、021-38505732

直销柜台传真:021-50499663、021-50988055

网址:www.fsfund.com

2)直销e网金

投资者可以通过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直销e网金系统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

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网上交易网址:www.fsfund.com。

2、场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

3、A类基金份额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办理场内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

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具体会员单位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查询。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电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电话:(86 21) 3135 8666

传真:(86 21) 3135 8600

联系人:陆奇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2座办公楼8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2期25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联系电话:(021) 2212 2888

传真:(021) 6288 1889

联系人:侯雯

经办注册会计师:黄小熠、侯雯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华宝标普中国A股红利机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由华宝标普中国A股

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而来。

华宝兴业标普中国A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年6

月3日证监许可【2016】1215号文注册,基金管理人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宝兴业标普中国A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于2017年

1月18日正式生效。自2017年12月30日起,华宝兴业标普中国A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变更基金名称为华宝标普中国A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根据《华宝标普中国A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约定,“若将来基金管理

人推出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则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使本基

金采取ETF联接基金模式进行运作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须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履行相关程序并提前公告。”本基金目标ETF为华宝标普中国A股红利机

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宝标普中国A股红利机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已于2023年12月8日生效,并于2023年12月28日开始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决定将华宝标普中国A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变更为华宝标普中国A股红利机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并据此

修订《华宝标普中国A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自2024年11月1日起,

《华宝标普中国A股红利机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原

《华宝标普中国A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七、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将进行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更名以及必要信息的变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已于2017年2月8日在规定媒介刊登上市交易公告书,原华宝标普中国A股红利机会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基金份额已于2017年2月13日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华宝标普中国A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登记机构将进行基金份

额变更登记,将华宝标普中国A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基金份额调整为本基金A类

基金份额,基金代码不变。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

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

统同时揭示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停复牌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执行。

(七)其他事项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基金上市交易

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八)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基金

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对A类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可通过场

外方式申购与赎回C类基金份额。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投资者可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其他场外销售机构,办理A类基金

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与赎回业务。

投资者也可使用上海证券账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办理A类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回业

务。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

单位。

具体的基金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

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场内业务的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外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开始办理的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确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

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申购、赎

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转托管时基金份额登记的先后次

序进行顺序赎回;

5、场内申购与赎回业务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

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

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成立;登

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

者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基金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

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

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通过其他场外销售机构和直销e网金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

费)。通过直销柜台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每笔1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

最低金额的限制。场外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场外销售机构的业务

规定为准。

2、投资者通过场内销售机构申购时,单笔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且申购申请的金额

必须为1元的整数倍。

3、其他销售机构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柜台进行交易要受直销柜台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4、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5、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单笔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某一销售机构的某一交易账户内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

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

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7、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8、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投资

者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限制、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单个投资者单

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本基金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等。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与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采取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

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表如下,场内申购费率与场外申购费率

相同。

申购金额 (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00%

100万元≤M<200万元 0.60%

M≥2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费等各项费

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A类基金份额期限 赎回费率

7日以内 1.50%

7日(含7日)-30日 0.50%

30日以上 0%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收取的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的赎回费,基金管理人将其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对于收取的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7日的投资人的赎回费,基金管理人将不低于其总额的25%计

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C类基金份额期限 赎回费率

小于7日 1.50%

大于等于7日 0%

对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

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

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5、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

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

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与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场外、场内申购均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再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

位,小数部分对应的剩余金额由场内证券经营机构退还投资者。申购费用、净申购金额的计算按四舍

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

例:假定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通过场内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0%,

申购当日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861元,该投资者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0%)=99,009.90元

申购费用=100,000-99,009.90=990.10元

申购份额=99,009.90/1.0861=91,160.94份=91,160份

退款金额=0.94×1.0861=1.02元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通过场内申购A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861元,可得到91,160份A类基金份额,退款金额为1.02元。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赎回采用份额赎回的方式。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例:某投资者赎回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9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

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61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1615=11,615.00元

赎回费用=11,615×0%=0元

赎回金额=11,615.00-0=11,615.00元

即:某投资者赎回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9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

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61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1,615.0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当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

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

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指数编制单位或指数发布机构因异常情况使指数数据无法正常计算、计算错误或发布异常时。

8、目标ETF暂停基金资产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9、目标ETF暂停赎回、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10、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

金额上限的。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8、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

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

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

6、指数编制单位或指数发布机构因异常情况使指数数据无法正常计算、计算错误或发布异常时。

7、目标ETF暂停基金资产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8、目标ETF暂停赎回、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

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出现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的10%,即

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

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

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实施

延期办理赎回申请:若发生巨额赎回,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大额赎

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普通赎回申请人”)利

益的原则,优先确认普通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可接受赎回的范围内对普通赎回申请人的赎

回申请予以全部确认或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普通赎回申请人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认;在普通赎

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全部确认且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在

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应规

则进行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

介上进行公告。

5、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

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在规

定媒介上刊登基金暂停公告的次数,并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

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

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

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

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

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

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份额的登记和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A类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

算系统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买入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从场外转到

场内的A类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上海证券账户下。场外申购的C类基金份

额登记在基金管理人登记系统的基金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A类基金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或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

(3)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A类基金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转至证券登记系统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同类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

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

点)之间进行转托管或在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指定关系变更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A类基金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

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

理。

(3)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4)本基金上市前、权益分派期间、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相应停牌日期、基金份额处于质押、冻

结状态或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时,不得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

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

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

额转让业务。

(十八)基金份额的质押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基金管理人可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

规则。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本基金还可投资于国内依

法发行上市的非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存托凭证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

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ETF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ETF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本基金力争将本

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

在4%以内。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基金还可投资于非成份

股、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将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基金资产在各类资产上的配置比例,以保证对标的指数

的有效跟踪。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

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

整。

2、目标ETF投资策略

1)投资组合的投资方式

本基金可以通过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以成份股实物形式申购及赎回目标ETF基金份额,也可以通过

券商在二级市场上买卖目标ETF基金份额。本基金将根据开放日申购赎回情况、综合考虑流动性、成

本、效率等因素,决定目标ETF的投资方式。通常情况下,本基金以申购和赎回为主:当收到净申购

时,本基金构建股票组合、申购目标ETF;当收到净赎回时,本基金赎回目标ETF、卖出股票组合。对

于股票停牌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投资组合中出现的剩余成份股,本基金将选择作为后续实物申购目标

ETF的基础证券或者择机在二级市场卖出。本基金在二级市场上买卖目标ETF基金份额是出于追求基

金充分投资、减少交易成本、降低跟踪误差的目的。

2)投资组合的调整

本基金将根据申购和赎回情况,结合基金的现金头寸管理,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

跟踪标的指数。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部分的投资,采用被动式指数化投资的方法进行日常管

理,但在因特殊情况(如流动性不足等)导致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个券时,基金管理人将搭配使用其

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的替代,包括通过投资其他股票进行替代,以降低跟踪误差,优化投资组合的配

置结构。基金管理人也可适度投资其他非成份股以增强基金收益。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流动性管理及策略性投资的需要,将投资于国债、金融债等期限在一年期以下的债

券,债券投资的目的是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有效利用基金资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本着风险可控和优化组合风险收益的原则,将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产品,以期获得稳定的

收益。本基金综合考虑信用等级、债券期限结构、分散化投资、行业分布等因素,制定相应的资产支

持证券投资计划。

6、股指期货、权证等金融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在法律法规许可的前提下,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运用权证、股指期货等相关金融衍生工具对基

金投资组合进行管理,以提高投资效率,管理基金投资组合风险水平,降低跟踪误差,以更好地实现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本

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本基金在权证投资中将对权

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进行研究,结合期权定价模型和我国证券市场的交易制度估计权证价值,主要考

虑运用的策略包括:杠杆策略、价值挖掘策略、获利保护策略、价差策略、双向权证策略、卖空有保

护的认购权证策略、买入保护性的认沽权证策略等。

7、转融通投资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管理的需

要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将在分析市场情况、投资者类型与结构、基金历史申赎情况、出

借证券流动性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和比例。

8、融资投资策略

参与融资业务时,本基金将力争利用融资的杠杆作用,降低因申购造成的基金仓位较低带来的跟

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9、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对于存托凭证投资,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精

选出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的目标ETF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本基金指数化投资部分不

受前述限制;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7)本基金持有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

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

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

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14)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

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20%;

(15)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

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

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

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

并计算;

(20)本基金参与融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21)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需遵守下列规定:

1)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2)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50%;

3)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

4)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

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

流动性限制、目标ETF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第(1)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除上述第

(1)、(2)、(11)、(17)、(18)、(21)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目标ETF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

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

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

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

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

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

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机构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标普中国A股红利机会指数。

2、业绩比较基准

标普中国A股红利机会指数收益率×95%+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不包括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

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

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有实质性影响,则在6个月内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但下文“目标ETF发生相关变更情形时的处理”另有约定的除

外。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

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ETF联接基金,目标ETF为股票型基金,本基金的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

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ETF跟踪标的指数表现,具有与标的指

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七)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和融资业务。

(八)目标ETF发生相关变更情形时的处理

目标ETF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由投资于目标ETF的联接基金变更为

直接投资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

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基金管理人将本着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

标的指数。相应地,基金合同中将删除关于目标ETF的表述部分,或将变更标的指数,届时将由基金

管理人另行公告。

(1)目标ETF交易方式发生重大变更致使本基金的投资策略难以实现;

(2)目标ETF终止上市;

(3)目标ETF基金合同终止;

(4)目标ETF的基金管理人发生变更(但变更后的本基金与目标ETF的基金管理人相同的除

外);

(5)目标ETF与其他基金合并;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若目标ETF变更标的指数,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变更标的指数且继续投资于该目标

ETF。但目标ETF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变更目标ETF标的指数事项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出席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进行表决。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变更标的

指数事项的,本基金可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应变更标的指数并仍为该目标ETF的联接基金。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

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以及投

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

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

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

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

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

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ETF份额、股票、股指期货合约、权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银行存款本

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

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

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

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

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

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

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

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

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

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

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目标ETF份额的估值

本基金投资的目标ETF份额以目标ETF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若当日无目标ETF基金份额净

值的,以目标ETF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除资产支持证券外的固定收益品种,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价格数据估值;

(3)交易所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

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固定收益品种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若银行间

未上市,且第三方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应按成本估值。

5、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当日结算价及结算规则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结算细则》为准。

6、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存托凭证的估值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

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按约定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

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

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

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

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

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

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

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

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

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

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

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

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基金所投资的目标ETF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4、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决定延迟估值;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

定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

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

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进行收益分配;

2、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分配方

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如果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则

分红资金将按除息日(具体以届时的基金分红公告为准)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基金份额。场内份

额收益分配方式只能为现金分红;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

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

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

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A类基金份额的上市费用;

11、基金投资目标ETF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目标ETF的交易费用、申购赎回费用等);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

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后的余额的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MAX(E×0.50%÷当年天数,0)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

后,由基金托管人自动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

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

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后的余额的0.1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MAX (E×0.10%÷当年天数,0)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

后,由基金托管人自动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

资产净值的0.30%的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实际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自动在月初3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

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

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2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

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根据《华宝标普中国A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

金合同》执行;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规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

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

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

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

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

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

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

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

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

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

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

者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

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

险分析等。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

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

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

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

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

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

罚;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

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5、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停复牌或终止上市;

22、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3、目标ETF变更;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

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

所。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八)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制作清算报

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

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

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

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本基金在招募说明书(更新)及定期报告等文件中应当设立专门章节披露所持目标ETF以下情

况,并揭示相关风险:

1、投资策略、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

2、交易及持有目标ETF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管理费、托管费等,招

募说明书(更新)中应当列明计算方法并举例说明;

3、持有的目标ETF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

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交易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管理

情况。

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并就报告期内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

事项做详细说明。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

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

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

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

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

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

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

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

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

各自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七、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

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国

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

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国债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

影响。

2、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基金管理人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不断变化的申购和赎回,

尤其是发生大额申购和赎回时,即使市场行情没有发生显着变化的趋势,本基金也要进行股票买卖。

然而,市场的流动性是变化的,不同时间段、不同的股票,其流动性都各不相同。一般来说,股市上

涨期,市场流动性较高;股市下跌期,市场流动性低;大盘蓝筹股流动性高,小盘垃圾股流动性较

低。如果市场流动性较差,导致本基金无法顺利买进或卖出股票,或者必须付出较高成本才能买进或

卖出股票,这样,就在两个方面产生了风险:

当发生巨额申购时,本基金由于不能顺利买进股票,使得本基金的持仓比例被动地发生变化,可

能导致行情上涨时不能实现预期的投资收益目标,影响本基金的最终投资业绩;

当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市场流动性较差,本基金为了兑现持有人的赎回,必须以较高的代价卖

出股票,从而影响本基金的投资业绩。

3、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指数化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ETF联接基金,90%以上的基金资产将投资于目标ETF。因此同目标ETF一样,ETF联接基

金也具有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无法规避市场的下跌风险。同时,由于不高于10%的基金资产投资

于其他品种,可能会导致本基金与标的指数之间的跟踪误差。另外,作为开放式基金,不断变化的现

金申购和赎回,尤其是发生大额申购和赎回时,即使市场行情没有发生显着变化的趋势,本基金也要

进行目标ETF或股票买卖。如果市场流动性较差,导致本基金无法顺利买进或卖出目标ETF或指数成

分股,或者必须付出较高成本才能买进或卖出,则会产生流动性风险,从而影响ETF联接基金的跟踪

效果和投资业绩。

(2)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跟踪误差反映的是投资组合与跟踪基准之间的偏离程度,是控制投资组合与基准之间相对风险的重

要指标,跟踪误差的大小是衡量指数化投资成功与否的关键。以下原因可能会影响到基金的跟踪误差

扩大,与业绩基准产生偏离:

1)标的指数成份股的配股、增发、分红等公司行为;

2)标的指数成份股的调整;

3)基金现金资产的拖累;

4)基金的管理费、托管费和证券交易费用等带来的跟踪误差;

5)指数成份股停牌、摘牌等因素带来的偏差;

6)由于缺少衍生金融工具,基金建仓期间无法实现对指数的有效跟踪所带来的偏差。

7)特殊情况下,如果本基金采取成份股替代策略,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构成的差异可能导致

基金收益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偏离。

8)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

等。

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但因上述原

因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3)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如出现变更本基金标的指数的情形,经履行适当程序,本基金将变更标的指

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策略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与新的标

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4)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

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有实质性影响,则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进行表决。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

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

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5)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可能面临如下风险:

1)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2)若成份股停牌时间较长,在约定时间内仍未能及时买入或卖出的,由此可能影响投资者的投资

损益并使基金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在极端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大面积停牌,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卖出成份股以获取足额的

符合要求的赎回款项,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采取暂停赎回的措施,投资者将面临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

基金份额的风险。

(6)基金运作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由于上市期间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

投资者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本基金上市交易份额,产生风险;同时,可能因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而产

生流动性风险;另外,当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份额转向场外交易后导致场内的A类基金份额或持有人数

不满足上市条件时,本基金存在终止上市的可能。

(7)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

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

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

和法律风险等。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有时候比投资标的资

产要承担更高的风险。并且由于衍生品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

险。

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

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者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时

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4、投资科创板股票存在的风险

(1)市场风险

科创板个股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及生物医药等高新

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企业未来盈利、现金流、估值均存在不确定

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异,整体投资难度加大,个股市场风险加大。

科创板个股上市前五日无涨跌停限制,第六日开始涨跌幅限制在正负20%以内,个股波动幅度较

其他股票加大,市场风险随之上升。

(2)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整体投资门槛较高,个人投资者必须满足交易满两年并且资金在50万以上才可参与,二级

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参与度相对较低,机构持有个股大量流通盘导致个股流动性较差,基金组合存在无

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3)退市风险

科创板退市制度较主板更为严格,退市时间更短,退市速度更快;退市情形更多,新增市值低于

规定标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导致退市的情形;执行标准更严,明显丧失

持续经营能力,仅依赖与主业无关的贸易或者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关联交易维持收入的上市公司可能会

被退市;且不再设置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环节,上市公司退市风险更大。

(4)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股,市场可能存在高集中

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5)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上存在趋同,所以科创

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着。

(6)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影响,国际经济形势变

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5、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存托凭证的

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6、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可能面临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价格波

动风险是指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波动。流动性风险是指受资产支持证券

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

出,从而存在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是指可能因资产支持证券的债务人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

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7、参与融资业务的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业务。融资业务存在信用风险、投资风险和合规风险等风险。具体而言,信用

风险是指本基金在融资业务中,因交易对手方违约无法按期偿付本金、利息等证券相关权益,导致基

金资产损失的风险。投资风险是指本基金在融资业务中,因投资策略失败、对投资标的预判失误等导

致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合规风险是指由于违反相关监管法规,从而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的风险,主要

包括业务超出监管机关规定范围、风险控制指标超过监管部门规定阀值等。

8、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性风险、信用

风险和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本基金面临大额赎回时可能因转融通证券出借的原因,发生无法及

时变现并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信用风险是指本基金进行转融通证券出借的对手方可能无法及时归还

出借证券、无法及时支付权益补偿及相关费用等导致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市场风险是指本基金持有

的证券出借后,可能出现出借期间无法及时处置证券,而证券价格持续下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的风

险。

9、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如果基

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

收益水平。

10、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债券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一般认为:国

债的信用风险可以视为零,而其它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按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信用等级的变化或

市场对某一信用等级水平下债券率的变化都会迅速的改变债券的价格,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11、操作或技术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

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

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12、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有

关规定的风险。

13、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的表述仅为主要基

于基金投资方向与策略特点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销售机构依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

《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内部评级标准,将基金产品按照风险由低到

高顺序进行风险级别评定划分,其风险评级结果所依据的评价要素可能更多、范围更广,与本基金法

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表述并不必然一致或存在对应关系。同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

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异,对同一产品风险级别的评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

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敬请投资人知悉,在购买

本基金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构

对于本基金风险评级的调整情况,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14、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

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

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其他销售机构销售,但是,基金并不是

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销售机构担保或者背书,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

规定媒介公告,并在决议生效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

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

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

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

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

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规

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

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

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

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

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

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

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

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

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

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

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

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

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

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

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

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

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托管协议》的要求保管基金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

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

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

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鉴于本基金和目标ETF的相关性,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直

接出席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

决。在计算参会基金份额和表决票数时,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参会基金份额

数和表决票数为:在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持有目标ETF份额的总数乘

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

留到整数位。本基金折算为目标ETF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目标ETF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

权。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代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目标ETF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理人的身份出席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须先遵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终止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

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影响的前提

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

率或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必须对《基金合

同》进行修改;

5)由于目标ETF变更标的指数、变更交易方式、终止上市或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6)增加、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7)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2、会议召

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

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

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

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

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

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

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

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

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

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少

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会议通知载明的形式在表

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

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会议召开方式上,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

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

式开会的程序进行。表决方式上,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

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载明。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

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

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

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

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

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

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

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

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

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

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

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

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

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

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

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

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

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

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

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

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在决议生效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

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

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7、基金财产清算账

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

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

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

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

所查阅。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法定代表人:黄孔威

成立时间:2003年3月7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9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

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

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

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

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

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

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

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标普中国A股红利机会指

数股票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

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

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本基金还可投资于国内依

法发行上市的非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存托凭证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

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围。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的目标ETF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本基金指数化投资部分不受

前述限制;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7)本基金持有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14)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i.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ii.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

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iii.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iv.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为投资于目

标ETF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v.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20%;

1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

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

计算;

19)本基金参与融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20)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需遵守下列规定:

i.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ii.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50%;

iii.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

iv.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

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

流动性限制、目标ETF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第1)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除上述第

1)、2)、11)、16)、17)、20)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目

标ETF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

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

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

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3、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1、2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

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

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

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

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

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

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和

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

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

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

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

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

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

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

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3、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基金托管人

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

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4、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

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

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

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

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

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专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

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6、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基金托管

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7、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

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

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

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

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

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含第四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如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

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

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

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

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

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

配。

7、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

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5个工作

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

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3、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

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争议解决方式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

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

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

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行清算。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

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及内容。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投资者更改个人信息资料,请及时到原开立华宝基金账户的销售机构更改。

在从销售机构获取准确的客户地址、邮编和电子邮箱地址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投资者的

需要寄送以下资料:

1、基金投资者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月度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已经定制了电子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供电子对账单。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因特殊原因需要获取指定期间的纸质对账单,可拨打本基金管理

人客服电话400-700-5588(免长途话费)、400-820-5050(免长途话费),按“0”转人工服务,提

供姓名、开户证件号码或基金账号、邮寄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客服人员核对信息无误后,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免费邮寄纸质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基金管理人以说明或电子形式向投资人寄送基金其他信息资料。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即投资者可通过固定的渠道,采用定

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则详见相关公告。

(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

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四)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sfund.com)为基金投资者提供网上查询、网上资讯服

务。

(五)资讯服务

1、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份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基

金管理人如下电话:

电话呼叫中心:4007005588,4008205050,该电话可转人工座席。

直销柜台电话:021-38505731、021-38505732

传真:021-50499663,021-50988055

2、互联网站

基金管理人网址:www.fsfund.com

电子信箱:fsf@fsfund.com

(六)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呼叫中心人工座席、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

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投资者还可以通过销售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销售机

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

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

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四、备查文件

以下文件存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办公场所备投资者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华宝兴业标普中国A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华宝标普中国A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三)《华宝标普中国A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四)《华宝标普中国A股红利机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基金合同》

(五)《华宝标普中国A股红利机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托管协议》

(六)法律意见书

(七)注册登记协议

(八)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九)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十)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或下载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及基金的各种定

期和临时公告。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