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证券裕睿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号)
2024-10-31 11:13:00
山西证券裕睿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4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十月
山西证券裕睿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年3月26日证监许可[2019]508号
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山西证券裕睿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
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
基金和混合型基金。本基金需承担债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以及因个别债券违约
所形成的信用风险,因此信用风险对基金份额净值影响较大。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
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
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
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技术风险等,也包括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
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
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
特定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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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次招募说明书主要更新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
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及其他应披露事项等相关内容。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
日为2024年9月6日,有关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截止日为2024年6月30日(财
务数据未经审计)。
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为准。
山西证券裕睿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4
第二部分释义...................................................................................................................................5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11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32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36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51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52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53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66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78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81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估值.............................................................................................................82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89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91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94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95
第十七部分侧袋机制...................................................................................................................102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106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112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14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41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161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62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165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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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绪言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
准。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山西证券裕睿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山西证券裕睿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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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山西证券裕睿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山西证券裕睿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山西证券裕睿
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山西证券裕睿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山西证券裕睿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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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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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山西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或接受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1、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
定期开放的运作模式
32、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6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首
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6个月的期间后的
对应日的前一日止。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
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6个月后的
对应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若该对应日在该日历月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或对
应日期为非工作日的,则该对应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
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3、开放期: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
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短不少于5个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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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每个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
告为准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业务注册登记
管理细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8、元:指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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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
时收取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而不从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
额
55、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56、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5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山西证券裕睿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
等内容,将自中国证监会规定之日起执行)
5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0、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各类份额遭遇大额申购或赎回时,通过调整
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
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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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2、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6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山西证券裕睿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一、基金管理人概况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法定代表人:王怡里成立日期:1988年7月28日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复[1988]315号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存续期限:持续经营注册资本:人民币35.8977亿元联系电话:(0351)8686668传真:(0351)8686667股权结构: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持有比例(%)1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140,374,24231.772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367,268,61610.233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199,268,8565.554中央汇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51,695,1201.4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泰5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48,612,6431.35数证券投资基金6郑州热力集团有限公司34,321,7450.96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宝7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32,406,2400.90数证券投资基金8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27,527,1520.77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证9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25,644,7770.71金10山西省科技基金发展有限公司22,100,0000.62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有比例(%)
1 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140,374,242 31.77
2 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367,268,616 10.23
3 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199,268,856 5.55
4 中央汇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51,695,120 1.44
5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泰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48,612,643 1.35
6 郑州热力集团有限公司 34,321,745 0.96
7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宝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32,406,240 0.90
8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27,527,152 0.77
9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5,644,777 0.71
10 山西省科技基金发展有限公司 22,100,000 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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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截止到2024.6.30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证券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资产管
理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700号),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山西证券”)获准设立全资证券资产管理子公司,即“山证(上海)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证资管”),业务范围为证券业务(证券资产管
理)、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山证资管已完成工商登记,并于2023年8月31日取
得《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山西证券管理的所有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管理人将在履行相应程序后,由“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山证(上
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侯巍先生,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执行委员会主任,1972年8月出生,
中共党员,硕士学位,于1994年7月加入本公司。自2014年12月起担任公司
党委书记,2015年2月起担任公司董事长,2020年12月起担任公司执行委员会
主任。自2022年4月起担任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专职副书记、
副董事长,2022年9月起担任工会主席;2009年4月起兼任中德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长;2020年4月起兼任上交所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债券发展委员会
委员,2020年12月起兼任山西省证券业协会会长,2021年3月起兼任深交所战
略发展委员会委员,2021年5月起兼任中国证券业协会理事,2021年9月起兼
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理事;2018年12月受聘为中共山西省委联系服务的高级专
家。1994年7月至2001年12月期间曾任山西省信托投资公司南宫证券营业部
经理助理、监理、副经理、经理、证券业务部投资银行部经理;2001年12月至
2020年12月期间曾任本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董事、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2013年11月至2021年6月期间曾任山西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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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至2022年4月期间曾任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王怡里先生,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执行委员会委员、董事
会秘书,1973年6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于2002年3月加入本公司。
自2010年4月起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2020年8月起担任公司党委副书记,2020
年12月起担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执行委员会委员。自2016年11月起兼
任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20年3月起兼任山证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2021年10月起兼任格林大华期货有限公司党委书记,2022年7月起
兼任格林大华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2019年1月起兼任山西省金融学会理事会
副会长,2020年12月起兼任山西省证券业协会副会长,2021年6月起兼任山西
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2022年1月起兼任中国证券业协会人才发展专业
委员会副主任委员。2002年4月至2013年3月期间曾任本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
经理、资产管理部总监、综合管理部总经理、董事会办公室总经理、行政保卫部
总经理;2010年2月至2020年12月期间曾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第三
届董事会职工董事;2013年6月至2022年2月期间曾任山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山证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龙华启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019
年7月更名为山证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龙华启富(深圳)股权投资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山证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山证科技(深圳)有限公
司总经理。
刘鹏飞先生,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职工董事、副总经
理、金融投资部总经理,1981年6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学位,于2020年12
月起担任本公司董事。自2019年12月起担任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
融投资部总经理、职工董事,2022年9月起担任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
司党委委员,2022年11月起担任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自
2017年3月起兼任山西省融资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董事,2020年5月起兼任华
融晋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21年5月起兼任山西金控资本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2021年8月起兼任山西信创产业园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23年9
月起兼任山西金信清洁引导投资有限公司临时党支部书记;2024年2月起兼任
山西太行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2016年8月至2017年
2月曾任山西国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2017年2月至2018
年2月曾任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副总经理;2018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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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2019年11月曾任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副总经理(主持
工作)。
李小萍女士,公司专职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董事,1971年12月出生,
中共党员,中央党校研究生,于2018年1月加入本公司。自2018年2月起担任
公司专职党委副书记,自2018年9月起担任公司工会主席,自2020年12月担
任公司董事。1997年4月至2003年3月期间曾任山西省信托投资公司人事处主
任科员;2003年3月至2016年6月期间曾任山西省国信投资(集团)公司专职纪
检员、纪委副书记、人力资源部经理、纪检委员、纪检委办公室主任、监察室主
任、纪委副书记、人力资源总监;2016年7月至2018年2月期间曾任山西金融
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总监兼党委组织部部长、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机
关党委书记、机关党委统战委员、工会主席;2017年2月到2018年2月期间曾
任山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监事、监事会主席。
周金晓先生,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资本运营和海外事业发展部部长,
1973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于2020年12月起担任本公司董事。
自2022年7月起担任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资本运营和海外事业发展部部
长。自2020年4月兼任石太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20年4月至2023
年12月兼任太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董事;2022年11月起兼任太钢(天津)商
业保理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23年2月起兼任山西太钢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总经理;2023年5月起兼任太钢国际发展(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2023年6月起兼任山西太钢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23年8月起兼
任山西太钢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23年12月起兼任山西太钢
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与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部长;2021年12月起兼任山西宝
地产城发展有限公司董事。2007年7月至2008年5月曾任太原钢铁(集团)有
限公司计财部投资管理室主任,2008年5月至2009年1月曾任太钢铁(集团)
有限公司计财部资产管理室主任,2009年2月曾至2018年11月任太钢集团土
耳其KROM公司财务总监,2020年3月至2022年6月曾任山西太钢不锈钢股
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2021年7月至2022年6月曾任太原钢铁(集团)有
限公司资本运营部部长和经营财务部副部长、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
与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部长。
夏贵所先生,1963年2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于2018年8月起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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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本公司董事。自2010年6月起兼任山西国电置业有限公司董事,2010年8月
起兼任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董事,2018年5月起兼任山西灏鼎能源投资有限
公司监事。2001年11月至2004年3月曾任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
师;2004年3月至2008年2月曾任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会计
师;2008年2月至2010年7月曾任山西国际电力配电管理公司总会计师、党委
委员;2010年7月至2020年2月曾任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期
间:2014年2月至2017年3月任晋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党委委员职
务);2017年11月至2020年2月曾任晋能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副部长。
邢会强先生,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1976年9月出生,中共党员,博
士学位,于2020年12月起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自2007年7月起任教于中央
财经大学。自2017年4月起兼任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2017年10月起兼任先锋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年1月起兼任北
京市策略律师事务所任兼职律师、资本市场部高级顾问,2020年12月起兼任北
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会长,2020年12月起兼任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1年1月起兼任北京万泰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3
年5月起兼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独立董事专业委员会委员。2005年7月至2007
年6月曾在中国工商银行博士后工作站、北京大学博士后流动站工作。
朱祁先生,复旦大学管理学院金融与财务学系副教授,1975年11月出生,
博士学位,于2020年12月起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自2012年7月起担任复旦
大学管理学院金融与财务学系副教授。自2019年8月起兼任宁波人健药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2年10月起兼任上海复深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2007年9月至2012年6月曾任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金融系
讲师。
李海涛先生,长江商学院金融学教授,1969年2月出生,博士学位,于2020
年12月起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自2013年3月起担任长江商学院金融学教授。
自2012年12月起兼任中国白银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6年4月起兼任汇
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2017年12月起兼任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1年6月起兼任康桥悦生活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1997年6月
至2005年5月曾任康纳尔大学Johnson管理学院金融学助理教授;2005年6月
至2013年2月曾任密西根大学Ross商学院金融学教授;2011年6月至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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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任长江商学院金融学访问教授。
郭洁女士,华夏桥水(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1975年8月出
生,学士学位,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于2020年12月起担任本公司独立董
事。自2020年12月起担任华夏桥水(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自
2020年3月至2024年2月兼任山西中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2
年5月起兼任晋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1997年12月至2005
年6月曾任大连中连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总经理;2004年7月至2005年7月曾任
北京中兆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总经理;2005年7月至2008年7月曾任民
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理事会秘书、办公室副主任及其子公司欣诺紧急救援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8年7月至2011年3月曾任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2011年5月至2019年12月曾任山西国元资
产评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乔俊峰先生,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职工董事,1965年11月出生,中共党
员,硕士学位,于1994年10月加入本公司。自2020年12月起担任公司执行委
员会委员、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职工董事。自2016年1月起兼任山证国际金融控
股有限公司董事长,2017年6月起兼任本公司上海资产管理分公司总经理;2021
年10月起兼任山证(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21年11月起兼任山
西财经大学金融学院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校外指导教师。1996年6月至2002年
2月期间曾任山西省信托投资公司大营盘证券营业部经理、证券业务部副经理、
证券部副总经理、上海证券营业部监理、经理;2002年2月至2007年10月期
间曾任本公司网络交易部总经理、太原府西街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兼)、智信网
络董事长兼总经理(兼)、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2007年10月至2017年1月
期间曾任大华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董事、大华期货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格林
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格林大华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2007年4月至2022年6
月期间曾任本公司职工董事、党委委员、副总经理,2021年10月至2023年5
月曾任山证(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2、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焦杨先生,公司监事会主席,1966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学位,于
2019年12月加入本公司。自2011年5月起担任公司监事会主席。自2015年1
月至2024年1月兼任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自2023年4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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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监事会专业委员会委员。1993年6月至1997年3月期间
曾任山西省审计厅中央处科员、副主任科员;1997年3月至2014年12月期间
曾任山西省信托投资公司计划处副处长、资金部副主任、公司副总经理、资金管
理部经理(兼)、党委委员、公司常务副总经理;2014年12月至2016年6月
期间曾任山西国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风控总监兼审计风控部总经理;2016年6
月至2019年12月期间曾任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运营总监兼资本运营
部总经理、投资管理部总经理;2015年1月至2020年3月期间曾任山西信托股
份有限公司监事、监事会主席,山西国信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监事,山西省产权
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监事会主席,山西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监事,山西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监事、监事会主席,山西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
有限公司董事;2010年10月至2011年5月期间曾任本公司监事;2019年12月
至2024年1月曾任公司党委委员。
郭志宏先生,1966年5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学位,于2015年5月起担
任本公司监事。自2021年7月起兼任山西省融资担保行业协会会长。1983年6
月至1996年5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沁源支行干事、晋东南地区中心支行干事、
长治分行干事、长子县支行副行长、长治分行政教科副科长;1996年5月至2002
年8月任长治市城市信用中心社副主任;2002年9月至2005年12月任长治市
城市信用社总经理;2005年12月至2012年4月历任长治市商业银行副行长、
行长;2012年5月至2015年3月,任山西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监事会主席;
2015年3月至2017年1月任山西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2017
年1月至2019年1月任山西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2019年
1月至2023年10月任山西省融资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刘奇旺先生,吕梁国投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1963年3月出
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于2015年5月起担任本公司监事。自2017年12月
起担任吕梁国投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1992年10月至2007年4
月曾任吕梁地区信托投资公司办公室副主任、主任。2007年5月至2023年4月
曾任吕梁市投资管理公司总会计师。
王国峰先生,长治市财政保障中心主任,1964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大
学学历,于2022年5月起担任本公司监事。自2020年12月起担任长治市财政
保障中心主任。自2017年10月起担任长治市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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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1990年2月进入长治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从事经济类工
作;2005年3月至2015年3月曾任长治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副主
任;2015年4月3日至2015年9月曾主持长治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
心的全面工作;2015年9月至2019年5月曾任长治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
理中心主任;2015年5月至2020年12月曾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2019
年6月至2020年12月曾任长治市经济建设投资服务中心主任。
李国林先生,山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专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1972
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于2015年5月起担任本公司监事。自2020
年9月起担任山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专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自2014年
9月起担任山西久晖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04年4月至2017年12
月曾历任山西省科技基金发展总公司部门副经理、部门经理、总经理助理、总法
律顾问、副总经理、总经理、党支部书记;2017年12月至2020年9月曾任山
西省科技基金发展有限公司(原山西省科技基金发展总公司)党支部书记、执行
董事、总经理;2020年9月至2021年4月曾任山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
武爱东先生,1967年6月出生,中共党员,中央党校研究生,于2020年12
月起担任本公司监事。自2022年9月起担任山西省食品工业协会理事会副秘书
长。1998年6月至2015年12月历任汾酒大厦工会主席、党委书记、总经理、
执行董事;2016年1月至2017年9月曾任竹叶青酒营销有限公司董事长;2016
年1月至2019年12月曾任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17
年9月至2019年11月曾任四川天玖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党支部书记、董事长;2019
年11月至2022年6月曾任山西杏花村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党支部书记、董事、
总经理;2020年3月至2022年6月曾任山西杏花村汾酒大厦有限责任公司执行
董事。
白景波先生,山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工会主席,1974
年3月出生,中共党员,中央党校研究生,自2020年12月起担任本公司监事。
自2022年1月起担任山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工会主席。
2010年4月至2013年3月曾任山西省经贸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业务运行处处
长;2013年3月至2013年12月曾任山西国瑞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3
年3月至2013年12月曾任山西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党支部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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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至2018年8月曾任山西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董
事长;2018年8月至2022年1月曾任山西省旅游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
员、董事、总会计师;2019年4月至2022年5月曾任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监
事;2019年9月至2022年3月曾任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崔秋生先生,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企业管理处、政策研究室党支部书记、
处长、主任,1973年9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学位,自2020年12月起担任
本公司监事。2018年7月至今任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企业管理处、政策研究
室党支部书记、处长、主任。自2019年5月至2023年10月兼任山西焦煤置业
有限公司监事,2020年4月起兼任山西洪洞华实热电有限公司董事,2020年12
月起兼任中煤华晋集团有限公司董事,2021年7月起兼任山西国瑞投资有限公
司董事。2005年3月至2009年3月曾任山西焦化焦化三厂精酚车间主任;2009
年3月至2009年9月曾任山西焦化焦化三厂总工艺师;2009年9月至2011年1
月曾任山西焦化焦化五厂总工程师;2011年2月至2011年6月曾任山西焦化生
产技术部副部长、总调度长;2011年6月至2013年3月曾任山西焦化焦化厂副
厂长;2013年3月至2017年9月曾任山西焦化焦油加工厂党委书记、厂长;2017
年10月至2018年7月曾任山西焦化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
长。
胡朝晖先生,公司职工监事,山证(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业务总监。1969
年6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于1992年12月加入本公司。自2002年2
月起担任公司职工监事,自2023年7月起担任山证(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业务总监。1992年12月至2002年3月期间曾任山西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部门
经理、经营部经理、汾酒厂营业部经理、西矿街营业部经理;2002年3月至2021
年6月期间曾任本公司坞城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西安高新二路证券营业部总经
理、风险控制部总经理、稽核审计部总经理、公司监事会副主席;2011年7月
至2021年12月期间曾任山证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监事;2014年6月至2021年10
月曾任山证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监事。
刘文康先生,公司职工监事、风险管理部总经理,1971年2月出生,中共
党员,本科学历,于1998年9月加入本公司。自2020年12月起担任公司职工
监事,自2016年5月起担任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自2018年12月起兼任山
证创新投资有限公司监事,2020年3月起兼任山证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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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3年9月起兼任格林大华期货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1998年9月至2000
年4月期间任职于本公司投资研究部;2000年4月至2016年5月期间曾任公司
太原解放北路证券营业部经理助理、经纪管理部副总经理、大同新建南路证券营
业部总经理、合规管理部总经理。
司海红女士,公司职工监事、人力资源部总经理,1978年7月出生,中共
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于2000年8月加入本公司。自2020年12月起担任公
司职工监事,自2021年9月起担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2000年8月至2016
年10月期间任职于本公司投资银行部、计划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2016年10
月至2021年9月期间曾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张红兵先生,公司职工监事、研究所总监、销售交易部总监,1981年8月
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于2007年7月加入本公司。自2020年12
月起担任公司职工监事,自2022年2月起担任公司研究所副所长,2023年7月
起担任公司研究所总监,兼销售交易部总监。2007年7月至2011年6月期间任
职于本公司研究所;2011年6月至2022年2月期间曾任公司研究所所长助理、
所长助理(主持工作)、副所长(主持工作)。
3、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侯巍先生,请参见本节“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王怡里先生,请参见本节“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乔俊峰先生,请参见本节“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汤建雄先生,公司副总经理、执行委员会委员,1968年12月出生,中国民
主同盟盟员,本科学历,于1996年1月加入本公司。自2011年8月起担任公司
副总经理,自2018年1月起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自2020年12月起担任公司
执行委员会委员。自2009年4月起兼任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13年10
月起兼任格林大华期货有限公司董事、2021年10月起兼任山证(上海)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监事、2021年11月起兼任山证(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
席、2021年8月起兼任公司战略发展部总经理;2022年1月起兼任中国证券业
协会财务会计专业委员会委员。1996年12月至2001年9月期间曾任山西省信
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部财务经理、清算部副总经理;2001年9月至2019年7月
期间曾任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兼总监理、计划财务部总经理、人力资源部总
经理;2007年11月至2013年10月曾任大华期货有限公司董事;2010年4月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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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期间曾任公司财务总监、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2011年7月至2020
年12月期间曾任龙华启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19年7月更名为山证投资
有限责任公司)。
高晓峰先生,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执行委员会委员、合规总监,1975
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于2017年4月加入本公司。自2017年6
月起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合规总监,2020年12月起担任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
2022年6月起担任公司党委委员。自2022年1月起兼任中国证券业协会合规管
理与廉洁从业专业委员会委员,2023年7月起兼任山证(上海)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合规总监,2023年12月起兼任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监事会主席。
1999年8月至2004年3月期间曾任中国证监会太原特派办机构监管处科员、副
主任科员;2004年3月至2017年3月期间曾任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机构监管
处副主任科员,期货监管处副主任科员,机构监管处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上
市处主任科员,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主任,期货监管处处长,法制工作处
处长(期间在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挂职)。
韩丽萍女士,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执行委员会委员,1974年6月出
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于1996年9月加入本公司。自2020年12月
起担任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2022年5月起担任公司党委委员,2022年8月起
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自2022年1月起兼任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与财富管理
专业委员会委员,2023年4月起兼任山西省期货业协会副会长。2002年4月至
2018年3月期间曾任本公司太原迎泽大街证券营业部交易部经理、运营保障部
经理、总经理助理、监理,太原解放北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待遇)、总经理,太原解北分公司总经理、太原北城分公司总经理、太原府西街
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兼);2017年2月至2022年8月曾任公司总经理助理,期
间兼任财富管理部总经理、财富管理运营部总经理、零售及互金部总经理、金融
产品部总经理;2021年10月至2023年5月曾兼任山证(上海)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刘润照先生,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执行委员会委员,1974年4月出
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于2000年8月加入本公司。自2020年12月起担任
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2022年5月起担任公司党委委员、2022年8月起担任公
司副总经理。自2021年8月起兼任山证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山证投资
山西证券裕睿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2022年11月起兼任山证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2021
年11月起兼任山证(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筹)副总经理;2022年1月起
兼任中国证券业协会股权与另类投资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2006年4月至2021
年3月期间曾任本公司综合管理部联络部经理、董事会办公室总经理助理、吕梁
分公司兼离石滨河北西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中小企业金融业务部总经理、并购
融资部总监、并购融资部总经理;2017年2月至2022年8月期间曾任公司总经
理助理。
李江雷先生,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1969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
历,于2021年4月加入本公司。自2021年8月起担任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自
2021年8月起兼任山证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专职副董事长,自2024年3月起
兼任山证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风险管理负责人。1993年9月至2002年12月
期间曾任山西省地方电力公司财务部会计、经理;2002年12月至2008年4月
期间曾任山西国际电力集团财务部经理;2008年4月至2020年8月期间曾任山
西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党委书记、董事、总经理、董事长;
2020年8月至2021年4月期间曾任山西金融控股集团金融投资部部门正职。
闫晓华女士,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首席风险官、总经理助理,1971年10
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学位,于1997年4月加入本公司。自2017年2月起担
任公司总经理助理,2020年12月起担任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2021年8月起担
任公司首席风险官。2001年2月至2017年7月期间曾任本公司西安证券营业部
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人力资源部总监、稽核考核部总监、稽核考核部总
经理、职工监事、合规管理部总经理。
谢卫先生,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总经理助理,1972年2月出生,中共党
员,硕士学位,于1993年7月加入本公司。自2017年2月起担任公司总经理助
理,2020年12月起担任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自2021年8月起兼任企业金融
部总经理,2023年5月起兼任山证(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04年
4月至2010年2月期间曾任本公司运城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总监、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总经理;2010年2月至2021年8月期间曾任太原迎泽大街证券
营业部总经理、太原迎泽分公司总经理、机构业务部总经理。
刘军先生,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总经理助理,1971年8月出生,中共党
员,硕士学位。于2022年1月加入本公司。自2022年2月起担任研究所所长,
山西证券裕睿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2年9月起担任公司总经理助理,2023年8月起担任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
1993年7月至2001年9月曾任中国石化安庆分公司工程师;2004年3月至2007
年4月曾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行业分析师;2007年4月至2015年1月曾任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化工首席分析师;2015年2月入职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2015年3月至2021年12月曾任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所长、总裁
助理、党委委员。
孙嘉锋先生,公司首席信息官,1978年4月出生,工学学士,于2023年6
月加入本公司。自2023年8月起担任公司首席信息官。自2023年6月起担任中
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科技专业委员会委员。2000年9月至2009年12月先后任职
富士康科技有限公司IE工程师、和记科联信息技术(深圳)有限公司软件工程
师、尚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经理、上海千橡畅达互联网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
司技术经理、微软亚洲工程院高级开发工程师;2009年12月至2015年5月任
北京大杰致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高级技术总监、通用电气医疗(中国)有限公司
工程总监;2015年6月至2020年3月任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互联网金融研究
与工程院院长兼总经理;2020年5月至2023年5月任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
席信息官。
4、基金经理
缪佳女士,新西兰梅西大学金融学硕士。2012年2月至2014年8月任上海
国际货币经纪有限公司利率互换经纪。2014年8月至2016年7月任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债券融资部债券销售交易经理。2016年7月至2017年11月,在长
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投资主办,管理定向专户。2017年11月加入山西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资管固收部任投资主办,管理恒利系列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启睿系列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规模约50亿。2021年8月调入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募基金部。2021年12月起担任山西证券超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山西证
券裕睿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12月至2023年3
月担任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山西证券裕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山西证券裕泰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山西证
券裕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月起担任
山西证券9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5月至2023
年7月担任山西证券裕辰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5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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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山西证券裕享增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2月起担
任山西证券裕泽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4月起担任山西
证券丰盈180天滚动持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缪佳女士具备基
金从业资格。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募基金业务固收板块决策委员会
主任委员:乔俊峰
委员:薛赞扬、许煜、林理升、缪佳、刘凌云、彭敬怡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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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20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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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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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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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
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
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
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
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
稽核部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监督检查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营、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从而控制公司的
整体运营风险。
(2)合规总监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
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首席风险官
负责组织、协调、落实全面风险管理工作。
(4)风险管理执行委员会
根据公司总体风险控制目标,将交易、运营风险控制目标和要求分配到各部
门;讨论、协调各部门之间的风险管理过程;听取各部门风险管理工作方面的汇
报,确定未来一段时间各部门应重点关注的风险点,并调整与改进相关的风险处
理和控制策略;讨论向公司高级管理层提交的基金运作风险报告。
(5)投资决策委员会
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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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合规法律部:负责对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相关制度、合同和流程进行合
规性审核;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和公司的规定定期、不定期地进行合规检查,组
织落实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业务隔离和反洗钱工作;负责处理公募基金管理业务
相关法律诉讼事务;
(7)风险管理部:负责对整体业务进行全程监控,拟定和完善公募基金管
理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流程;建立和完善公募基金管理业务风险监控指
标体系;监控和检查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运行情况;分析、评估公募基金管理业务
的风险状况,并向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及相关部门提交风险评估报告;
(8)稽核审计部:负责对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进行全面的审计与监察、稽核,
检查各部门对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9)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
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
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定和公司各项规
章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不断提高经营管
理水平,在风险最小化的前提下,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建立行之有
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制度,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
完整;维护公司信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政
策和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和职业道德风险,分别制定严格防范措施,并制定岗位
分离制度、空间分离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资料保全制度、保密
制度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等相关制度。
(2)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工作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公司设合规总监、合规法律
部和稽核审计部。合规总监全面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在授权范围内列席
任何会议,调阅公司任何档案材料,对基金资产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
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
会。如发现公司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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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部、稽核审计部具体执行合规管理与稽核审计工作,并协助合规总监工作。
合规法律部、稽核审计部具有独立的检查权、独立的报告权、知晓权和建议权。
具体负责对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提出修改意见,并提交风险管理执行委员会;
检查公司各部门执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监督公司资产运作、财务收支的合法
性、合规性、合理性;监督基金财产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调查公司
内部的违规事件;协助监管机关调查处理相关事项;负责员工的离任审计;协调
外部审计事宜等。
(3)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
循;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行相关业务
的相互核查监督机制;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
了资金头寸管理制度;为了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公司严格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
作,并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事后
监督和考核制度;为了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
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4、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
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
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
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
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
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
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
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公司建立了风险管理
执行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
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
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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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
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市场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
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公司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
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本公司确知建立、维护、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
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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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成立日期:1992年6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590.85551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吴利军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75号
资产托管部总经理:李守靖
电话:(010)63636363
传真:(010)63639132
网址:www.cebbank.com
(二)资产托管部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董事长吴利军先生,自2020年3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2024年1月起任本
行董事长。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任中国光大集团股
份公司党校校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国内贸易部国家物资储备
调节中心副主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中心负责人,培训中心副主任(主
持工作),人事教育部主任、党委组织部部长,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
员、主席助理,深圳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理事长、党委书记,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
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获经济学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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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托管部总经理李守靖先生,曾任中国光大银行海口分行部门总经理,行
长助理,副行长;中国光大银行南宁分行副行长(主持工作)、行长。现任中国
光大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24年6月30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共343只,托管基金资产规模7338.52亿元。同时,开展了证券公司资产管
理计划、基金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职业年金、企业年金、QDII、QFII、银行
理财、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等资产的托管及信托公司资金信托计划、产业投资基金、
股权基金等产品的保管业务。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托
管人有关基金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
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财产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
盖所有的岗位,不留任何死角。
(2)预防性原则。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
内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及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独立性原则。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独立于基金托管业务执行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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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业务操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员
会委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工作重点是对总行各部门、各类业务的风险和
内控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建立横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各部门负责分管系
统内的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建立纵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资产托管部建立了
严密的内控督察体系,设立了投资监督与内控合规处,负责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
务的内控管理。
4、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基金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运作办法》、《销售办
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完善了《中国光大银行资
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规定》、《中国光大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保密规定》等十余项
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中国光大银行资产托
管部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在重要岗位(基金清算、基金核算、
投资监督)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监视系统和录音监听系统,以保障
基金信息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
合、事前监督和事后控制相结合、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对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每日进行监督;同时,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费用支付
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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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为,及
时以邮件、电话或书面等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邮件或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
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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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公司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王怡里
董秘:王怡里
电话:0351-8686668
传真:0351-8686667
客服电话:95573
网站:www.i618.com.cn
2、代销机构:
(1)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王怡里
联系人:方继东
客服电话:95573
网站:www.i618.com.cn
(2)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8号90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8号楼新浪总部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柳娜
联系人:王彤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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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西街59号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西街59号
法定代表人:郝强
联系人:张春薇
客服电话:9510-5588
网址:www.jshbank.com
(4)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曾帅
客服电话:400 820 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5)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621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500号华润时代广场10-14层
法定代表人:陶怡
联系人:杨樾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howbuy.com
(6)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1号西楼6层604、6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1号邮电新闻大厦6层
山西证券裕睿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宋晋荣
客服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7)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申滨南路1226号诺亚财富中心A栋3楼
法定代表人:吴卫国
联系人:黄欣文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8)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26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段颖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9)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70弄1号208-36
室
办公地址:上海虹口区东大名路1118号浦江金融广场53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张仕钰
山西证券裕睿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客服电话:400-032-588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0)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108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万松街道青年路278号中海中心32F-34F
法定代表人:邓晖
联系人:丛瑞丰
客服电话:95305-8
网址:www.huayuanstock.com
(11)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1088号7层(实际楼层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1088号平安财富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联系人:程凤权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2)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江
联系人:朱红
客服电话:95595
网址:http://www.cebbank.com/
(13)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山西证券裕睿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D座4层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王骁骁
客服电话:400-055-5728
网址:www.hcfunds.com
(14)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55号通华科技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联系人:刘思源
客服电话:400-101-9301
网址:https://www.tonghuafund.com/
(15)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雷丞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https://www.jiyufund.com.cn/
(16)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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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辛志辉
客服电话:400 089 9100
网址:http://www.yibaijin.com
(17)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号绿地紫峰大厦2005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联系人:张竞妍
客服电话:025-66046166-849
网址:www.huilinbd.com
(18)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00号2719室
办公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琴朗道91号1608、1609、1610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19)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95188-8
网址:www.fund123.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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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6号(写字楼)1号楼4层1-7-2
办公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11街京东总部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联系人:文雯
客服电话:4000988511(个人业务)、4000888816(企业业务)
网址:https://kenterui.jd.com
(21)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900弄15号52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临潼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陈东
客服电话:400-118-1188
网址:www.66liantai.com
(22)贵州省贵文文化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龙洞堡电子商务港太升国际A栋2单元5层17号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小碧乡兴业西路CCDI大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陈成
联系人:张美云
客服电话:0851-85407888
网址:https://www.gwcaifu.com/
(23)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金泽路161号1号楼-4至43层101内3层09A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金泽路161号1号楼-4至43层101内3层09A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赵汀一
客服电话:010-66154828
网址:https://www.5irich.com/#/ho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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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
法定代表人:宋晓言
联系人:董怡芳
客服电话:021-50712782
网址:www.520fund.com.cn
(25)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新华社第三工作区A座4、5层
法定代表人:吴志坚
联系人:焦金岩
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26)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33号院1号楼阳光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科
联系人:王超
客服电话:95510
网址:http://fund.sinosig.com/
(27)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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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洪泓
客服电话:0571-88911818-8659
网址:http://www.5ifund.com
(28)深圳新华信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3号华嵘大厦710、711室
法定代表人:戴媛
联系人:燕艳
客服电话:400-000-5767
网址:www.xintongfund.com
(29)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联系人:孔安琪
客服电话:4000048821
网址:www.taixincf.com
(30)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3-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左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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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31)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联系人:付晓丽
客服电话:95561
公司网址:https://www.cib.com.cn/cn/index.html
(32)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宗利军
客服电话:400 643 3389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33)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度小满金融总部
法定代表人:盛超
联系人:赵兴龙
客服电话:95055-4
网址:https://www.duxiaomanfund.com
(34)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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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10号20楼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唐琛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http://www.nbcb.com.cn
(35)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办公地址:成都市金牛区龙湖西宸国际B座12楼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
联系人:蒋文
客服电话:400-080-3388
网址:www.puyifund.com
(36)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住深圳市前海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腾讯滨海大厦南塔15层
法定代表人:谭广锋
联系人:靳倩
客服电话:95017(拨通后转1再转8)
网址:www.txfund.com
(37)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1号楼7层710号
办公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1号楼7层7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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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峰
联系人:谢俊奇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38)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1207号30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16号大华银行大厦7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新林
联系人:邓琦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网址:www.pytz.cn
(39)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张召鹏
客服电话:400-817-5666
网址:https://www.amcfortune.com
(40)国贸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仙岳路4688号国贸中心A栋16层、15层1单元
办公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仙岳路4688号国贸中心A栋16层、15层1单元
法定代表人:朱大昕
联系人:魏博
客服电话:400-8888-598
网址:https://www.itf.com.cn/
(41)格林大华期货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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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8号楼21层2101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8号楼21层2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永茂
联系人:吴奇峰
客服电话:400-653-7777
网址:https://www.gldhqh.com.cn
(42)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277号1号楼1203、120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277号1号楼1203、1204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联系人:吴少文
客服电话:4006767523
网址:https://www.zhongzhengfund.com
(43)上海爱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1806-1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746号爱建金融大厦1106室
法定代表人:吴文新
联系人:叶伟文
客服电话:021-64382660
网址:www.ajwm.com.cn
(44)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银翔路799号506室-2
联系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银翔路799号506室-2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联系人:姜帅伯
客服电话:400-080-8208
网址:www.licaimofa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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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23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娄海辉
客服电话:0755-22166054
网址:https://cor.etbank.com.cn/
(46)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47)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联系人:卞晓宁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https://www.cmbc.com.cn
(48)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俊
联系人:胡芳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网址:www.wg.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新增为本
基金的发售机构。
二、登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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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王怡里
董秘:王怡里
联系电话:0351-8686668
传真:0351-8686667
客服电话: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黄丽华
联系人: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11号新城文化大厦A座11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11号新城文化大厦A座11层
法定代表人:张增刚
电话:010-68085873
经办注册会计师:白银泉、王孟萍
联系人:王孟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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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9年3月26日证监许可[2019]508号
文注册募集。
二、基金募集情况
本基金募集期为自2019年05月13日至2019年05月28日止。经会计师事
务所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计算,基金募集期共募集
457,638,344.94份基金份额(其中包括利息转份额107,855.72份),有效认购户
数为3545户。其中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基金从业人员认购份额为0.00份
(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占比例为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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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合同于2019年6月3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
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
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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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本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
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相关
销售机构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期和开放期相结合的方式运作。本
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
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6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6个月的期间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止。
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
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6个月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止,
以此类推。若该对应日在该日历月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或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
的,则该对应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
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短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且最长
不超过20个工作日,每个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若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导致原定开放期起始日不能办理基金的申购与
赎回,则开放期起始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
个工作日。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
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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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下一个工作日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在此情形
下,开放期以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封闭期内,本基
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
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
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3、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
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6个月的期间。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
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
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该开放期
内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
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开放期以及开
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
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别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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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
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
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
申请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
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
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
程,则赎回款项顺延至该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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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
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
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
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
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程序规则进行
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A类基金份
额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通过代销机构申
购单笔的具体限额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投资人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单
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0,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通
过直销中心柜台申购单笔的具体限额以基金管理人公告的规定为准。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
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
10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
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10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
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但各销售机构对交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
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和直销中心柜台转换的,转
换交易限额参见对申购和赎回限额的规定。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全部份额和某类基金份额的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
基金份额上限、当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
山西证券裕睿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5、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以及全部份额和某类基金份额的当日申购净申购的金额及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1、申购费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前端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申购金额(含申购费)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100万元以下0.40%100万元(含100万元)到500万元0.20%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1000元/笔2、赎回费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适用相同的赎回费率,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持续持有期(N)赎回费率N<7日1.50%7日≤N<180日0.10%N≥180日0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0.40%
100万元(含100万元)到500万元 0.20%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1000元/笔
持续持有期(N) 赎回费率
N<7日 1.50%
7日≤N<180日 0.10%
N≥180日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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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
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
资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
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3、转换费用
本基金管理人各基金间转换的总费用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
两部分。
每笔转换申请的转出基金端,收取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并根据上述规定归入
基金财产。每笔转换申请的转入基金端,从申购费率低向高的基金转换时,收取
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用差额;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入基金金额所对应的
申购费率档次进行补差计算。从申购费率高向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
费用。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对份额持有人
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
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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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在T日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
为0.4%,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0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
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4%)=99,601.59元
申购费用=100,000-99,601.59=398.41元
申购份额=99,601.59/1.2000=83,001.33份
即投资人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1.2000元,则其可得到83,001.33份A类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人在T日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0元,则其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2000=83,333.33份
即投资人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1.2000元,则其可得到83,333.33份C类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扣减赎回费用,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在T日赎回10万份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大于7日
且不满30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1%,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2000=120,000.00元
赎回费用=120,000.00×0.1%=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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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赎回金额=120,000.00—120.00=119,880.0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两类基
金份额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两类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
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遇特殊
情况,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T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
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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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登记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
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
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
求的情形。
8、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发生暂停申购情形的,
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而暂停申购的时间相应延长,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
调整申购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5、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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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
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
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按暂
停赎回的期间相应顺延。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
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在当日按比例办理支付的赎回份额不低于前一工作日基金
总份额的20%的前提下,可延缓支付其余赎回申请的款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
得超过20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确认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在开放期内,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单日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不含20%),基
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在当日接受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的比例不低于前一工作日基金
总份额20%的前提下,对其剩余赎回申请可以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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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
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
被撤销。如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
份额的限制。
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不超过二十
个工作日,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
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
相关的业务规则及相关公告。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申购或赎回
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开放
期与封闭期基金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开放期与封
闭期基金运作方式转换的有关信息披露按照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约定执行。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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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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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
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关程序后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
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章节或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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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一定程度上控制组合净值波动率的前提下,力争长期内实现超越业绩比较
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
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及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
(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
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和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国债期货等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资产,但可因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而被动持有股票、权证等资产。因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而被动持有的
股票、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开始
前20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
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
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对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进行调整。
三、投资策略
(一)封闭期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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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通过宏观周期研究、行业周期研究、公司研究相结合,通过定量分析
增强组合策略操作的方法,确定资产在基础配置、行业配置、公司配置结构上的
比例。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长期积累的行业、公司研究成果,利用自主开
发的信用分析系统,深入挖掘价值被低估的标的券种,以尽量获取最大化的信用
溢价。本基金采用的投资策略包括:期限结构策略、行业配置策略、息差策略、
个券挖掘策略等。
首先,本组合宏观周期研究的基础上,决定整体组合的久期、杠杆率策略。
一方面,本基金将分析众多的宏观经济变量(包括GDP增长率、CPI走势、
M2的绝对水平和增长率、利率水平与走势等),并关注国家财政、税收、货币、
汇率政策和其它证券市场政策等。另一方面,本基金将对债券市场整体收益率曲
线变化进行深入细致分析,从而对市场走势和波动特征进行判断。在此基础上,
确定资产在非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现金、国家债券、中央银行票据等)和信
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之间的配置比例,整体组合的久期范围以及杠杆率水平。
其次,本组合将在期限结构策略、行业轮动策略的基础上获得债券市场整体
回报率,通过息差策略、个券挖掘策略获得超额收益。
1、期限结构策略。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和变化趋势,对各类型债券
进行久期配置;当收益率曲线走势难以判断时,参考基准指数的样本券久期构建
组合久期,确保组合收益超过基准收益。具体来看,又分为跟踪收益率曲线的骑
乘策略和基于收益率曲线变化的子弹策略、杠铃策略及梯式策略。
(1)骑乘策略是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也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买
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进而获得资本
利得收益。
(2)子弹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久期集中于收益率曲线的一点,适用于
收益率曲线较陡时;杠铃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的久期集中在收益率曲线的两
端,适用于收益率曲线两头下降较中间下降更多的蝶式变动;梯式策略是使投资
组合中的债券久期均匀分别于收益率曲线,适用于收益率曲线水平移动。
2、行业配置策略。债券市场所涉及行业众多,同样宏观周期背景下不同行
业的景气度的发生,本基金分别采用以下的分析策略:
(1)分散化投资:发行人涉及众多行业,本组合将保持在各行业配置比例
上的分散化结构,避免过度集中配置在产业链高度相关的上中下游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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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业投资:本组合将依据对下一阶段各行业景气度特征的研判,确定
在下一阶段在各行业的配置比例,卖出景气度降低行业的债券,提前布局景气度
提升行业的债券。
3、息差策略。通过正回购,融资买入收益率高于回购成本的债券,从而获
得杠杆放大收益。
本组合将采取低杠杆、高流动性策略,适当运用杠杆息差方式来获取主动管
理回报,选取具有较好流动性的债券作为杠杆买入品种,灵活控制杠杆组合仓位,
降低组合波动率。
4、个券挖掘策略。本部分策略强调公司价值挖掘的重要性,在行业周期特
征、公司基本面风险特征基础上制定投资策略,甄别具有估值优势、基本面改善
的公司,采取高度分散策略,重点布局优势债券,争取提高组合超额收益空间。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本基金管理人通过考量宏观经济形势、提前偿
还率、违约率、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情况等因素,预判资产
池未来现金流变动;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平
均久期及收益率曲线的影响,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变化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
响,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暴露程度的前提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
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6、国债期货投资策略。本基金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投资国债期货。本基金将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流动性和风险
收益特征,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
分析,对国债期货和现货的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等指标进行跟踪
监控,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力求实现委托财产的长期稳定增
值。
(二)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在遵守
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
减小基金净值的波动。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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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应开放期流
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20个工作日、开
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
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封闭运作期间,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200%;开放期内,基
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2)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封闭期内不受此限;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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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4)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4)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15)本基金投资可转换债券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17)开放期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30%;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0)、(12)、(13)项以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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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但须提
前公告。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
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财富(总值)指数收益率
中债综合财富(总值)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反映中
国债券市场总体走势的代表性指数,是中债指数应用最广泛指数之一。该指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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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本券覆盖我国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成份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
债、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等几乎所有债券种类,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
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中债综合财富(总值)指数是以债券全价计算的指数值,
考虑了付息日利息再投资因素,即在样本券付息时将利息再投资计入指数之中。
本基金选择上述业绩比较基准的原因为本基金通过主要投资债券来获取收
益,该业绩比较基准目前能够全面合理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若指数编制单位更改指数名称,或者未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
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比
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本业绩比较基准停止发布,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
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适当调整业
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
型基金、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山西证券裕睿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于2024年7月16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4年6月30日,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序号项目金额(元)(%)1权益投资--其中:股票--2基金投资--3固定收益投资2,065,374,175.8895.91其中:债券2,065,374,175.8895.91资产支持证券--4贵金属投资--5金融衍生品投资--6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735,517,407.111.65合计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2,065,374,175.88 95.91
其中:债券 2,065,374,175.88 95.91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5,517,407.11 1.65
山西证券裕睿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8其他资产52,480,638.072.449合计2,153,372,221.06100.00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本基金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占基金资产净值比序号债券品种公允价值(元)例(%)1国家债券--2央行票据--3金融债券70,989,467.394.94其中:政策性金融债--4企业债券725,396,767.3050.515企业短期融资券574,059,197.3339.976中期票据596,316,893.5241.527可转债(可交换债)--8同业存单98,611,850.346.879其他--10合计2,065,374,175.88143.82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8 其他资产 52,480,638.07 2.44
9 合计 2,153,372,221.06 100.00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70,989,467.39 4.94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725,396,767.30 50.51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574,059,197.33 39.97
6 中期票据 596,316,893.52 41.52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98,611,850.34 6.87
9 其他 - -
10 合计 2,065,374,175.88 143.82
山西证券裕睿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占基金资产净序号债券代码债券名称数量(张)公允价值(元)值比例(%)115560119联发02500,00051,569,438.363.59218517621天风05500,00051,381,493.153.58318423422晋建01500,00051,043,684.933.5522长沙银行42220016500,00050,741,671.233.53小微债24华夏银行5112418149500,00049,360,627.743.44CD149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没有相关政策。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55601 19联发02 500,000 51,569,438.36 3.59
2 185176 21天风05 500,000 51,381,493.15 3.58
3 184234 22晋建01 500,000 51,043,684.93 3.55
4 2220016 22长沙银行小微债 500,000 50,741,671.23 3.53
5 112418149 24华夏银行CD149 500,000 49,360,627.74 3.44
山西证券裕睿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没有相关政策。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本基金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10.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没有相关投资评价。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11.1本基金本报告期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现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处罚的情形,其他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本基金对上述主体发行的相关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要求。11.2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股票,没有出现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的情况。11.3其他资产构成序号名称金额(元)1存出保证金75,112.612应收证券清算款52,405,525.463应收股利-4应收利息-5应收申购款-6其他应收款-7其他-8合计52,480,638.07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75,112.6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52,405,525.46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52,480,63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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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1.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山西证券裕睿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生效日2019年6月3日,基金业绩数据截至2024年6月30日。一、基金净值表现1.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1.1山西证券裕睿A业绩比业绩比较净值增净值增较基准基准收益阶段长率标①-③②-④长率①收益率率标准差准差②③④2019.06.03-2019.12.313.07%0.04%3.26%0.04%-0.19%0.00%2020.01.01-2020.12.314.72%0.04%2.98%0.09%1.74%-0.05%2021.01.01-2021.12.315.64%0.04%5.09%0.05%0.55%-0.01%2022.01.01-2022.12.313.30%0.03%3.31%0.06%-0.01%-0.03%2023.01.01-2023.12.314.70%0.02%4.76%0.04%-0.07%-0.02%2024.01.01-2024.6.301.69%0.02%3.76%0.07%-2.08%-0.04%2019.06.03-2024.06.3025.39%0.04%25.52%0.06%-0.13%-0.03%1.2山西证券裕睿C业绩比业绩比较净值增净值增较基准基准收益阶段长率标①-③②-④长率①收益率率标准差准差②③④2019.06.03-2019.12.312.83%0.04%3.26%0.04%-0.43%0.00%2020.01.01-2020.12.314.29%0.04%2.98%0.09%1.31%-0.05%2021.01.01-2021.12.315.23%0.04%5.09%0.05%0.14%-0.01%2022.01.01-2022.12.312.88%0.03%3.31%0.06%-0.43%-0.03%2023.01.01-2023.12.314.28%0.02%4.76%0.04%-0.49%-0.02%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9.06.03-2019.12.31 3.07% 0.04% 3.26% 0.04% -0.19% 0.00%
2020.01.01-2020.12.31 4.72% 0.04% 2.98% 0.09% 1.74% -0.05%
2021.01.01-2021.12.31 5.64% 0.04% 5.09% 0.05% 0.55% -0.01%
2022.01.01-2022.12.31 3.30% 0.03% 3.31% 0.06% -0.01% -0.03%
2023.01.01-2023.12.31 4.70% 0.02% 4.76% 0.04% -0.07% -0.02%
2024.01.01-2024.6.30 1.69% 0.02% 3.76% 0.07% -2.08% -0.04%
2019.06.03-2024.06.30 25.39% 0.04% 25.52% 0.06% -0.13% -0.03%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9.06.03-2019.12.31 2.83% 0.04% 3.26% 0.04% -0.43% 0.00%
2020.01.01-2020.12.31 4.29% 0.04% 2.98% 0.09% 1.31% -0.05%
2021.01.01-2021.12.31 5.23% 0.04% 5.09% 0.05% 0.14% -0.01%
2022.01.01-2022.12.31 2.88% 0.03% 3.31% 0.06% -0.43% -0.03%
2023.01.01-2023.12.31 4.28% 0.02% 4.76% 0.04% -0.49% -0.02%
山西证券裕睿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01.01-2024.6.301.49%0.02%3.76%0.07%-2.27%-0.04%2019.06.03-2024.06.3022.87%0.04%25.52%0.06%-2.65%-0.03%注:1、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财富(总值)指数收益率。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9年6月3日。2、按照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规定,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2024.01.01-2024.6.30 1.49% 0.02% 3.76% 0.07% -2.27% -0.04%
2019.06.03-2024.06.30 22.87% 0.04% 25.52% 0.06% -2.65% -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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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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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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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国债期货、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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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
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除本部分另有约定的品种外,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
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
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
品种,按成本估值。
3、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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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5、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
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进行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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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
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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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
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
错且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
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
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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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
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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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
据错误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
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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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
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同一份额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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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
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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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
公证费和认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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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
可支付日支付。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0.4%。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销售服务费
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
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并
参照行业惯例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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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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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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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
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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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
基金概要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编制、披露与
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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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
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
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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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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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更换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20、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21、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2、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4、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5、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6、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7、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四十、五十、五十五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
28、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出现终止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
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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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
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
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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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
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3、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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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聘
请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登记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
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
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
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
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
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
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工作
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20%认定。
4、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对侧袋账户份额实行独立管理,主袋
账户沿用原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使用独立的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份额的名称应以
“基金简称+侧袋标识S+侧袋账户建立日期”格式设定,同时主袋账户份额的名
称增加大写字母M标识作为后缀。基金所有侧袋账户注销后,应取消主袋账户份
额名称中的M标识。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及业绩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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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
投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基金管理人、相关服务机构在展示基金业绩时,应当就前述情况进行充分的
解释说明,避免引起投资者误解。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
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侧袋机制启用当日,基金管理人以完成日终估值后的基金净资产为基数对主
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资产进行分割,与特定资产可明确对应的资产类科目余额、
除应交税费外的负债类科目余额一并纳入侧袋账户。基金管理人应将特定资产作
为一个整体,不能仅分割其公允价值无法确定的部分。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对侧袋账户单独设置账套,实行独立核算。
如果本基金同时存在多个侧袋账户,不同侧袋账户应分开进行核算。侧袋账户的
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管理费和托管费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为
基数计提。
2、与处置侧袋账户资产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
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3、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
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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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及时向侧袋
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
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
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
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
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
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
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
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
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1)侧袋账户的基金代码、基金名称、侧袋账户成立日期等基本信息;
(2)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初始负债;
(3)特定资产的名称、代码、发行人等基本信息;
(4)报告期内的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与处置特定资产相关的费用情况
及其他与特定资产状况相关的信息;
(5)可根据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特定资产的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参考
区间,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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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6)可能对投资者利益存在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况及相关风险提示。
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
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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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市场的变化将影响到基金的业绩。因此,宏观
和微观经济因素、国家政策、市场变动、行业变化、投资人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
流动程度等影响证券市场的各种因素将影响到本基金业绩,从而产生市场风险,
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国家经济、微观经济、行业及公司的盈利水平
也可能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及行业的走势。
2、政策风险
因国家的各项政策,如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
生变化,导致证券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投资收益,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由于利率发生变化和波动使得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产生波动,从而影响到基
金业绩。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
4、信用风险
当证券发行人不能够实现发行时所做出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时候,
就会产生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一般认为:国债的信
用风险可以视为零,而其他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根据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当
证券的信用等级发生变化时,可能会产生证券的价格变动,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又被称做利息的利息,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市场利
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再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
并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实施。
6、购买力风险
基金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
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二、管理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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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手段和技术等因素,
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例如资
产配置、类属配置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也可能表现在个券的选择不能符合本
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2、新产品创新带来的风险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不断发展,各种国外的投资工具也将被逐步引入,这些新
的投资工具在为基金资产提供保值增值功能的同时,也会产生一些新的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
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
付所引致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具体安排可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
赎回”章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
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债券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
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
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
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同时,如本基金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
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可能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更好地应对流动性风险。基
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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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
限于: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3)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4)收取短期赎回费;5)暂停基金估值;6)摆动定价;7)实施侧袋机制;
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
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5、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
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
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
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
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
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
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
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
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
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
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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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
及变化情况。
四、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特定投资对象的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
金需承担债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以及因个别债券违约所形成的信用风险。
2、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
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等。信用风险指资产支持证券参与主体违
约的风险,是资产支持证券最大的风险。利率风险是指资产支持证券的价格受到
利率波动发生逆向变动而造成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是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不能迅
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法律风险是指因资产支持证券交易结构较为复杂、参
与方较多、交易文件较多,而存在的法律风险和履约风险。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
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3、国债期货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
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
生变化的风险。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
价差的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
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
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另一类为资金
量风险,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
风险。
4、定期开放机制的风险
(1)本基金每6个月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投资人需在开放期提出申购赎
回申请,在非开放期间将无法按照基金份额净值进行申购和赎回。
(2)本基金每6个月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并且每个开放期的起始日和终
止日所对应的日历日期可能并不相同,因此,投资人需关注本基金的相关公告,
避免因错过开放期而无法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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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开放期内,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本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
变化,若是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本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所持有投资
品种以应付本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本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本基金面临
流动性风险或需承担额外的冲击成本。
五、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
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
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以及证券
市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产生影响
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六、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
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
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招募说明书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
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七、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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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代销机构代理销
售,但是,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
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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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5000万元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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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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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
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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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
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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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商或
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转托管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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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20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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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
资所需的其他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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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的
其他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
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审计、法律等外
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20年以
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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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若将来法
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
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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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以外的其他应由基金承
担的费用或变更收费方式;
(3)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
则进行调整;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
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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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依据有关规定
进行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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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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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
列明;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
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
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
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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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同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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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
《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
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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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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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
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
内的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
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
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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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
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同一份额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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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
公证费和认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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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
可支付日支付。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0.4%。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销售服务费
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
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
并参照行业惯例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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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
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及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
(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
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和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国债期货等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资产,但可因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而被动持有股票、权证等资产。因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而被动持有的
股票、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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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20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
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
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对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进行调整。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应开放期流
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20个工作日、开
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
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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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封闭运作期间,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200%;开放期内,基
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2)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封闭期内不受此限;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4)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4)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
例的有关约定;
(15)本基金投资可转换债券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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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开放期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30%;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0)、(12)、(13)项以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但须提
前公告。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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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
执行。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1、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2、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3、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除本部分另有约定的品种外,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
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
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
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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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品
种,按成本估值。
(3)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4)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
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5)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净值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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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
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5000万元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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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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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
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律
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山西证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王怡里
成立时间:1988年7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88】315号
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字[2014]319号文
注册资本:人民币35.8977亿元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
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
绍业务;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吴利军
成立日期:1992年6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590.8555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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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
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及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
(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
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和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国债期货等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资产,但可因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而被动持有股票、权证等资产。因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而被动持有的
股票、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开始
前20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
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
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对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进行调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应开放期流
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20个工作日、开
山西证券裕睿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
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封闭运作期间,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200%;开放期内,基
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2)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封闭期内不受此限;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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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4)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4)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15)本基金投资可转换债券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17)开放期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30%;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0)、(12)、(13)项以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但须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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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公告。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
执行。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
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事后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
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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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
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
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约定。基金管理人
在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过程中,必须符合基金合同就投资品种、投资比例、存款
期限等方面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应基于审慎原则评估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并据此选
择存款银行。因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原则给基金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任何责任。开立定期存款账户时,定期存款账户的户名应与托管账户户名一致,
本着便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则,存款行应尽量选择托管账
户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对于跨行定期存款投资,管理人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
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有
如下明确条款:“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
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明确户名、开
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并依照本协议交接原则对存单交接
流程予以明确。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
资的划款指令。对于跨行存款,管理人需提前与托管人就定期存款协议及存单交
接流程进行沟通。除非存款协议中规定存款证实书由存款行保管或存款协议作为
存款支取的依据,存单交接原则上采用存款行上门服务的方式。特殊情况下,采
用基金管理人交接存单的方式。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
管理人需对跨行存款的利率政策风险、存款行的选择及存款协议承担责任,并指
定专人在核实存款行授权人员身份信息后,负责印鉴卡与存款证实书等凭证的监
交或交接,以确保与托管人所交接凭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托管人对投
资后处于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跨行定期存款账户的预留
印鉴为托管人托管业务专用章与托管业务授权人名章。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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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
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
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
金托管人合理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
就基金托管人合理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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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
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侧袋机制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
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
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
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
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
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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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以
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
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配
合基金管理人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
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同时在规定
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
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
银行存款。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
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基金托管专户的名称:山西证券裕睿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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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交收价差资金等
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银行间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根据中国人民
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
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
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正本,
基金管理人保存协议副本。
(六)期货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相关期货交易所或期货公司的相关规定开
立和管理期货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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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签订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
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
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及基金托管人委托保管的机构以外机构实际有效
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
30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
后20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合同原
件核对一致的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未在合同约
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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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基金
总份额余额。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国债期货、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除本部分另有约定的品种外,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
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
③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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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④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⑤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①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②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品
种,按成本估值。
(3)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4)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
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5)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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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
数据错误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
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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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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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
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
错且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
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
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
协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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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
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
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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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应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托管人得到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持有人名册后与基金管理人分别进行保管。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
的形式,保存期不少于20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因编制基金定期报告等合理原因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资料
时,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
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
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或本
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
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
规定,仲裁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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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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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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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电子对账单寄送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服电话、电子邮件、短信等通道定制对账单服务。
本公司在获得准确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的前提下,为已定制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
供电子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为季度内有要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季度电子对账单。投资
者登记个人电子邮箱信息后,可定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电子账单。电子对账单
在每季、半年、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持有人指定电子信箱发送。
由于投资者提供的电子邮箱不详等原因,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准确送达,请
及时到原基金销售网点或致电本公司客服中心办理相关信息变更。如需补发对账
单,敬请拨打客服热线。
(二)信息定制服务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信(因相关方技术系统
原因,小灵通用户暂不享有短信服务,待技术系统开发运行成功后,基金管理人
将及时向小灵通用户提供上述服务)、EMAIL等方式为基金投资者发送所订制的
信息,内容包括:交易确认信息、公告信息、投资理财刊物邮件等。
(三)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
等信息,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客户服务电话:95573、0351-95573
公司网址:www.i618.com.cn
公募基金业务网址:http://publiclyfund.sxzq.com:8000/
(四)客户投诉处理
投资者可以拨打代销机构和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投诉代销机构或直销
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山西证券裕睿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以下信息披露事项已通过《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的公募基金业务网站(http://publiclyfund.sxzq.com:8000/)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进行公开披露。序号公告事项法定披露方式法定披露日期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西证券裕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1睿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08-30网站延长开放期的公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山西证券裕睿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22024-08-28网站券投资基金2024年中期报告山西证券裕睿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3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二次基金分红公2024-08-22网站告山西证券裕睿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4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和转换2024-08-15网站业务公告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源证券股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5份有限公司承接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2024-07-20网站公司公募基金代销业务的公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山西证券裕睿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62024-07-18网站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2季度报告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7金增加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为销售机2024-07-02网站构的公告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西证券裕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睿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82024-06-28网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9金增加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2024-06-26网站构的公告山西证券裕睿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10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C类2024-06-07网站份额山西证券裕睿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11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A类2024-06-07网站份额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12召开山西证券裕睿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2024-05-25网站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西证券裕睿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延长开放期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 2024-08-30
2 山西证券裕睿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中期报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 2024-08-28
3 山西证券裕睿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二次基金分红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 2024-08-22
4 山西证券裕睿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 2024-08-15
5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接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公募基金代销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 2024-07-20
6 山西证券裕睿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2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 2024-07-18
7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 2024-07-02
8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西证券裕睿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 2024-06-28
9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 2024-06-26
10 山西证券裕睿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C类份额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 2024-06-07
11 山西证券裕睿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A类份额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 2024-06-07
12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山西证券裕睿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 2024-05-25
山西证券裕睿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召开山西证券裕睿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132024-05-24网站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召开山西证券裕睿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142024-05-23网站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代为履行基152024-04-25网站金经理职责的公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山西证券裕睿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162024-04-19网站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季度报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国金证172024-04-02网站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18金增加格林大华期货有限公司为销售机2024-03-29网站构的公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山西证券裕睿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192024-03-28网站券投资基金2023年年度报告山西证券裕睿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20券投资基金调整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和2024-02-06网站转换业务公告山西证券裕睿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21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一次基金分红公2024-02-02网站告山西证券裕睿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22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和转换2024-01-30网站业务公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山西证券裕睿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232024-01-22网站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4季度报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爱建基242024-01-19网站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国贸期252024-01-09网站货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中正达262024-01-09网站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中国民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27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业E+平台为销售2023-12-22网站机构的公告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上海大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28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2023-12-19网站告
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13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山西证券裕睿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 2024-05-24
14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山西证券裕睿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 2024-05-23
15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代为履行基金经理职责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 2024-04-25
16 山西证券裕睿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 2024-04-19
17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 2024-04-02
18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格林大华期货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 2024-03-29
19 山西证券裕睿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年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 2024-03-28
20 山西证券裕睿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 2024-02-06
21 山西证券裕睿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一次基金分红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 2024-02-02
22 山西证券裕睿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 2024-01-30
23 山西证券裕睿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4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 2024-01-22
24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爱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 2024-01-19
25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国贸期货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 2024-01-09
26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 2024-01-09
27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业E+平台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 2023-12-22
28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 2023-12-19
山西证券裕睿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上海华292023-12-18网站夏财富投资管理为代销机构的公告山西证券裕睿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30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三次基金分红公2023-11-20网站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山西证券裕睿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312023-10-25网站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3季度报告山西证券裕睿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32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3年第2023-10-10网站1号)山西证券裕睿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33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A类2023-10-10网站份额山西证券裕睿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34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C类2023-10-10网站份额
29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 2023-12-18
30 山西证券裕睿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三次基金分红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 2023-11-20
31 山西证券裕睿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3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 2023-10-25
32 山西证券裕睿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3年第1号)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 2023-10-10
33 山西证券裕睿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A类份额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 2023-10-10
34 山西证券裕睿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C类份额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 2023-10-10
山西证券裕睿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
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公
募基金业务网(http://publiclyfund.sxzq.com:8000/)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山西证券裕睿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山西证券裕睿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
的文件;
2、《山西证券裕睿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山西证券裕睿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