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恒生港股通中国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号)

2024-11-01 07:03:05

银华恒生港股通中国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4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21年5月8

日证监许可【2021】1610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22年1月17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风险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

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中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

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

投资人承担的收益风险也越大。本基金属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

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

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发售面值1.00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

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

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

独立决策,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基金运作风险、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流动性风险及其他风险等。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特

有风险包括:指数化投资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

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基金交易价格与基金份额净值发生偏离的风险、参考

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退市风险、终止基金合同风险、申购、赎回风

险、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二级市场流动性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申

购赎回方式下退补现金替代方式的风险、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投资资产支持证

券的风险、投资股票期权风险、存托凭证投资风险、参与融资交易风险、参与转

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

止服务的风险、成份股停牌风险、标的指数不再符合要求的风险及港股通机制

下,港股投资面临的风险等。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于香港交

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本基金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

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

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

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

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

(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能及

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招募说明书的

“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

市,或者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5000万元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程序进

行清算,此事项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若未来港股通相关政

策出现重大调整导致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等无法继续实施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履行必要程序后终止基金合同。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基金合同终

止的风险。

在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不承担基金销售、基金投资等运作环节中的

任何汇率变动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

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

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依据标的指数权重及

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的投资目标。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

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

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

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可能

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第

二十二部分规定的免责条款、第二十三部分规定的争议处理方式。本基金的过往

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

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

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

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认购、申购

和赎回基金份额,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以及相关披露。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09月27日,有关财务数据截

止日为2024年06月30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4年06月30日,所披露的投资组合

为2024年第2季度数据(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重要提示 ....................................................................... 1

第一部分 绪言 ................................................................. 5

第二部分 释义 .................................................................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2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34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40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41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 42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43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5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 59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业绩 ......................................................... 71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72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7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0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82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84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85

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 .......................................................... 93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04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6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3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41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42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3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 144

第一部分 绪言

《银华恒生港股通中国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

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银华恒生港

股通中国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

“《指数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华恒生港股通中国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

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银华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

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恒生港股通中国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2、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银华恒生港股通中国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华恒生港股通

中国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银华恒生港股通中国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银华恒生港股通中国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银华恒生港股通中国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9、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指《银华恒生港股通中国科技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

10、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银华恒生港股通中国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1、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2、《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

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

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7、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

申购赎回相关规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简称“ETF”(Exchange

Traded Fund)

18、ETF联接基金: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

目标类似,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

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简称联接基金

19、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21、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2、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3、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24、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

国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

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5、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6、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

27、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28、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发售代理机构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29、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30、发售代理机构: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32、登记业务: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

存管、结算及相关业务

33、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3个月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40、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1,2,3,4,5……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该

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

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业务规则》: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后续修订的业务规则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以

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申购对价向基金管理人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申购赎回清单所规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47、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

息的文件

48、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

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9、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0、标的指数:指恒生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恒生港股通中国科技指数及

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或基金管理人根据需要更换的其他指数

51、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2、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人申

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3、现金替代:指申购或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全部或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4、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

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或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

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

55、预估现金部分: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

现金差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56、元:指人民币元

57、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5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

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根据申购

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及汇率数据计算并由上海证券交易

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63、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将投资人的基金份额进行

变更登记的行为

64、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同

期增长率(经估值汇率调整)差额之日

65、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

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

初始日重新计算,如本基金实施份额拆分、合并,将按经拆分、合并调整后的基金

份额折算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来计算净值增长率)

66、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经估值汇率调整)

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

或拆分、合并,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或拆分、合并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7、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

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所

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68、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因发

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0、港股通:指内地投资人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内地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

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沪港通、深港通规定范围内的

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7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72、《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18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期 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22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兰健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3090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28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基

金字[2001]7号文)设立的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2.222亿元人民

币,公司的股权结构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44.10%)、第一创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6.10%)、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18.90%)、山

西海鑫实业有限公司(出资比例0.90%)、珠海银华聚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出资比例3.57%)、珠海银华致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3.20%)及

珠海银华汇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3.22%)。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基

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

深圳市。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名称已于2016年8月9日起变更为“银华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公司董

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

委员会”四个专业委员会,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

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4位监事组成,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投资管理一部、

多资产投资管理部、固定收益及资产配置部、养老金投资管理部、量化投资部、境

外投资部、FOF投资管理部、研究部、产品开发与管理部、营销管理与服务部、渠

道业务总部、机构业务总部、养老金业务总部、券商与指数业务部、交易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运作保障部、信息技术部、互联网金融部、战略发展部、投资银行

部、基础设施投资部、监察稽核部、内部审计部、党委办公室(党群工作部)、人

力资源部、公司办公室、财务行政部、深圳管理部等职能部门,并设有北京分公

司、青岛分公司、上海分公司三家分公司,以及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

司、深圳银华永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和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三家全资子公

司。此外,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投资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同时下设

“主动型股票投资决策、固定收益投资决策、量化和境外投资决策、养老金投资决

策、基金中基金投资决策、基金投资顾问投资决策、基础设施基金投资决策”七个

专门委员会。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公司投资业务理念、投资政策及投资决

策流程和风险管理。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珠林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曾任甘肃省职工财经学院财会系讲师,甘

肃省证券公司发行部经理,中国蓝星化学工业总公司处长,蓝星清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西南证券副总裁,中国银河证券副总裁,西南证券

董事、总裁;还曾先后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委员会委员、重庆市证券期

货业协会会长、中国证券业协会绿色证券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证机构间报价

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公司董事长,兼任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并购融资委员会

执行主任、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行业文化建设委员会顾问、深圳证券交易所理事会

创业板股票发行规范委员会委员、中国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服务促进会副理事长。

王芳女士:董事,法学硕士、清华五道口金融EMBA。曾任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法律支持部经理,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席律师、法律合规部总经理、合

规总监、副总裁,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合规总监、常务副总裁。现

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执

行董事,深圳第一创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福春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高级工程师。曾任一汽集团公司

发展部部长;吉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长

春市副市长;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吉林省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现任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委员,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中国证券业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理事,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五届理事会战略发展委

员会委员,上海证券交易所第五届理事会政策咨询委员会委员,吉林省证券业协会

会长、证券经营机构分会会长,吉林省资本市场发展促进会会长。

吴坚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正高级研究员。曾任重庆证监局上市处处

长;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重庆东源产业投资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重庆上市公司董事长协会秘书长;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副董事长;重庆银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重庆仲裁委仲裁员;上交所第四届理

事会会员自律管理委员会委员;重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副总裁、总裁,党委书记、董事长。

王立新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士。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最早的从业

者之一,从业经验超过20年。他参与创始的南方基金和目前领导的银华基金是中国

优秀的基金管理公司。曾就读于北京大学哲学系、中央党校研究生部、中国社会科

学院研究生部、长江商学院EMBA。先后就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中国农村发展信

托投资公司、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参与筹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

历任南方基金研究开发部、市场拓展部总监。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

理、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银华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此外,兼任中国基金业协会兼职副会长、香山财富论坛发起理事、秘书长、香山财

富管理研究院院长、《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年鉴》副主编、《证券时报》第三届专家委

员会委员、北京大学校友会理事、北京大学企业家俱乐部理事、北京大学哲学系系

友会秘书长、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投委会委员、北京大学金融校友联合会副会长。

郑秉文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社会科学

院研究生院副院长,欧洲所副所长,拉美所所长和美国所所长,第十三届全国政协

委员。现任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保障实验室首

席专家,中国社科院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政府特殊津贴享受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在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国家行

政学院、武汉大学等十几所大学担任客座教授。

刘星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国务院

“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全国先进会计(教育)工作者。曾任中国会计学会理

事、中国会计学会教育分会会长、中国会计学会对外学术交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现任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会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企业管理协会常

务理事,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优选法统筹与经济数学研究会常务

理事,并担任电科芯片、重庆银行、丽江股份三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封和平先生:独立董事,会计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曾任职于财政部所属

中华财务会计咨询公司,并历任安达信华强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合伙人,普华

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主管合伙人,摩根士丹利中国区副主席;还曾担任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

第29届奥运会北京奥组委财务顾问。

李伟东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曾担任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期货

有限公司、福建海西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市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控南

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职务。现任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主任,全面负责律师事务所管理,兼任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深圳国际仲裁院(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院)仲裁

员、平潭综合试验区海峡两岸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以及陆金所控股、深圳市盐田港

股份有限公司、远航港口发展有限公司、中国中药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英唐智能

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马东军先生:监事会主席,研究生,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曾任天勤会计

师事务所和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深圳同盛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

日域(美国)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财务部国际财务总监,深圳发展银行(现更名为平

安银行)总行稽核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

部负责人,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任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

限责任公司董事、第一创业期货有限责任公司监事、第一创业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董

事等职务。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第一创业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深圳第一创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李军先生:监事,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曾任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成都营

业部总经理助理、业务总监,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重庆市国资委副处长、处长兼

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西南期货有限公司董事。现任西南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纪业务事业部执行总裁兼运营管理部总经理、西

证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龚飒女士:监事,硕士学历。曾任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财务负责

人,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业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湘财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稽核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总经理,银华基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机构业务部总监。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养老金业务

总部总监。

杜永军先生:监事,大专学历。曾任五洲大酒店财务部主管,北京赛特饭店财

务部主管、主任、经理助理、副经理、经理,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行政

部总监助理。现任公司财务行政部副总监。

凌宇翔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机械工业部、西南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2001年起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周毅先生:副总经理,CFA,硕士学位,国家特聘专家。现任银华基金副总经

理、银华国际资本总经理,分管指数基金投资、数量化投资、境外投资及国际业

务。周毅先生毕业于中国北京大学、美国南卡罗莱纳大学、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

学,拥有23年证券从业经验。回国加入银华基金前,先后在美国普华永道金融部,

巴克莱资本,巴克莱亚太集团等金融机构从事数量化投资工作。

杨文辉先生:督察长,法学博士。曾任职于北京市水利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中

国证监会。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兼任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

京)有限公司董事、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银华公益基金会理事

长。

苏薪茗先生:副总经理,博士研究生,获得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清华大学

法律硕士、英国剑桥大学哲学硕士、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经济学博士(金融学

专业)学位。曾先后担任福建日报社要闻采访部记者,中国银监会政策法规部创新

处主任科员,中国银监会创新监管部综合处副处长,中国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产品创

新处处长,中国银监会湖北银监局副局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银华长安资本管理

(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邓列军先生:首席信息官,清华大学软件工程硕士。曾在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先后任职信息技术部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任职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郑蓓雷女士:财务负责人,工商管理硕士。曾就职于中国贸促会北京分会、搜

狐公司、中国网通公司、西南证券、红塔证券。2011年6月加入银华基金,历任人

力资源部副总监、总监、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兼人力资源部总监。

王勇先生:董事会秘书,管理学博士。曾任职于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任

公司董事会秘书、投资银行部总监、党委办公室(党群工作部)主任、公司办公室

副总监,兼任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

京)有限公司监事、深圳银华永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监事。

2、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宜璇女士,博士研究生。曾就职于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12月加入

银华基金。现任量化投资部基金经理。自2017年12月25日起担任"银华抗通胀主题

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2018年03月07日起兼任"银华新能源新材料量化优

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03月07日起至2021年02月25日兼

任"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信息科技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03月07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兼任"银华恒生中国企

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03月07日起至2021年01月13日兼任"

银华文体娱乐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0年09月29日起

兼任"银华工银南方东英标普中国新经济行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基金经理,自2020年10月29日起兼任"银华食品饮料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年01月01日起兼任"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QDII-LOF)"基金经理,自2021年01月05日起至2022年06月29日兼任"银

华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年02月04日起兼

任"银华中证沪港深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年02月09

日起至2022年06月29日兼任"银华中证影视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自2021年03月10日起至2022年06月29日兼任"银华中证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年05月25日起兼任"银华中证港股通消费主

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年06月24日起至2021年12月21

日兼任"银华中证800汽车与零部件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1年10月26日起兼任"银华中证细分食品饮料产业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2年01月17日起兼任"银华恒生港股通中国科技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2年04月07日起兼任"银华全球新能源车量化

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自2022年07月20日起兼任"银

华专精特新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4年06月13日起兼

任"银华恒指港股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4年08月23日

起兼任"银华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具

有从业资格。国籍:中国。

3、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席:王立新

委员:周毅、王华、李晓星、吴伟、于蕾、董岚枫、肖侃宁、杨宇、倪明

王立新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周毅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王华先生:高级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就职于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00年10月加入银华基金(筹),历任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业务副总

经理、主动型股票投资决策专门委员会联席主席、A股基金投资总监、多资产投资

管理部总监、社保和基本养老组合投资经理、投资经理。

李晓星先生:北京理工大学学士、英国帝国理工大学工程硕士、英国剑桥大学

工学硕士。曾就职于ABB(中国)有限公司。2011年3月加入银华基金,历任研究部

助理行业研究员、投资管理部基金经理助理、投资管理一部基金经理,现任公司业

务副总经理、投资管理一部投资总监、基金经理、投资经理(社保基本养老)、主

动型股票投资决策专门委员会联席主席。

吴伟先生:金融学硕士。曾先后担任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副科长、卢森堡分行

副经理,中国民生银行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民生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等职

务。现任公司业务副总经理。

于蕾女士:业务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就职于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4月加入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现任公司业务副总经理、养老金投资管理部总监。

董岚枫先生:清华大学工学学士、硕士、博士。曾就职于中国五矿集团。2010

年10月加入银华基金,历任研究部助理行业研究员、行业研究员、研究组长、研究

部总监助理、副总监,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研究部总监。

肖侃宁先生:硕士研究生。曾在南方证券武汉总部任投资理财部投资经理,天

同(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天同180指数基金、天同保本基金及万家货币基金

基金经理,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中心任投资经理管理企业年金,在

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投资总监、公司总

经理助理(分管投资和研究工作)。2016年8月加入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

任FOF投资总监、FOF投资管理部总监,兼任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

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

金中基金(FOF)、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203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银华尊尚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银华

尊颐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银华尊禧稳健养老

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2045三年

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银华玉衡定投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

基金中基金(FOF)及银华华利均衡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

经理。

杨宇先生: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CCTV证券资讯频道主持人、制片

人,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高级基金研究员,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研究产品部经理,银华基金电子商务部高级经理,华宝证券首席财富官。现任公司

基金投资顾问投资决策专门委员会主席、资产配置与投顾服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倪明先生:经济学博士。曾在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研究分析工作,历任

债券信用分析师、债券基金助理、行业研究员、股票基金助理等职,并曾任大成创

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2011年4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曾任投资管理一部副总监兼基金经理。现任研究部副总监。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期货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及转融通

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等业务规则,开通人民币之外的其他销售币种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17)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基金份额持有人

洗钱风险状况,采取相应合理的控制措施;

(18)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调整基金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期货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

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

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2)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3)违反规定将基金资产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4)从事证券信用交易(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5)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6)从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7)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8)违反证券交易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行为来操纵和扰乱市场价

格;

(9)进行高位接盘、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0)通过股票投资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11)因基金投资股票而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与上市公司董事会或其他

持有5%以上投票权的股东恶意串通,致使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侵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

法利益;

(12)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6)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声誉风险和外部风险。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

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

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围等

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什么样的风险,为什么会存

在以及如何引起风险。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

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

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

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

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

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对

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

时适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

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

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工作

流程的控制,进而达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门,

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

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

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基金管理人在董事

会下设立了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

究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在特殊情况下,风险控制委员会可依据其职权,在上报

董事会的同时,对公司业务进行一定的干预。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

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基金投资

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作

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发生重大合规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

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

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

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

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

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

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

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

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指定人员进

行处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

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

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

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法合规性。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

独立性,定期出具合规报告,报公司督察长、董事会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王良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4006195555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姗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

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

2002年3月成功地发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

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了22亿H股,9月

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月5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共发

行了24.2亿H股。截至2024年6月30日,本集团总资产115,747.83亿元人民币,高

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7.95%,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14.60%。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

名为资产托管部,现下设基金券商团队、银保信托团队、养老金团队、业务管理团

队、产品研发团队、风险管理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项目支持团队、运营管理团

队、基金外包业务团队10个职能团队,现有员工228人。2002年11月,经中国人民

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

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4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

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托管机

构资格、受托投资管理托管业务托管资格、保险资金托管业务资格、企业年金基金

托管业务资格、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资格、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

(QDII)资格、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资格、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业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结合自身在托管行业深耕22年的专业能力和创新精神,推出

“招商银行托管+”服务品牌,以“践行价值银行战略,致力于成为服务更佳、科

技更强、协同更好的客户首选全球托管银行”品牌愿景为指引,以“值得信赖的专

家、贴心服务的管家、让价值持续增加、客户的体验更佳”的“4+目标”,以创新

的“服务产品化”为方法论,全方位助力资管机构实现可持续的高质量发展。招商

银行资产托管围绕资管全场景,打造了“如风运营”“大观投研”“见微数据”三

个服务子品牌,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

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S”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

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成功托管国内第

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

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T+1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QDII基金、第

一只红利ETF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

TOT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

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近年来获得业内

各类奖项荣誉。2016年5月 “托管通”荣获《银行家》2016中国金融创新 “十佳

金融产品创新奖”; 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获

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7月荣获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21世纪经济报道》“2016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017年5月荣获《亚洲银行家》

“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全功能

网上托管银行2.0”荣获《银行家》2017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

2018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

奖;同月,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2016-2017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

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

案二等奖;3月荣获《中国基金报》 “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5月荣获国际财经

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12月荣获2018东方财富风云榜

“2018年度最佳托管银行”、“20年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奖。2019年3月荣获

《中国基金报》“2018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

托管机构”“中国最佳养老金托管机构”“中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项大

奖;12月荣获2019东方财富风云榜“2019年度最佳托管银行”奖。2020年1月,荣

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6月荣获

《财资》“中国境内最佳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行

政外包机构”三项大奖;10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二届中国公募基金英华奖

“2019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21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2020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荣获2020东方财富风云榜“2020年

度最受欢迎托管银行”奖项;2021年10月,《证券时报》“2021年度杰出资产托管

银行天玑奖”;2021年12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三届中国公募基金英华奖

“2020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2022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估值业务杰出机构”奖项;9月荣获《财资》“中

国最佳托管银行”“最佳公募基金托管银行”“最佳理财托管银行”三项大奖;12

月荣获《证券时报》“2022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2023年1月荣获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

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优秀托管机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2年度银行

间本币市场托管业务市场创新奖”三项大奖;2023年4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

二届中国基金业创新英华奖“托管创新奖”;2023年9月,荣获《中国基金报》中

国基金业英华奖“公募基金25年基金托管示范银行(全国性股份行)”;2023年12

月,荣获《东方财富风云榜》“2023年度托管银行风云奖”。2024年1月,荣获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2023年度估值业

务杰出机构”、“2023年度债市领军机构”、“2023年度中债绿债指数优秀承销机

构”四项大奖;2024年2月,荣获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最佳年金

托管合作伙伴”奖。2024年4月,荣获中国基金报“中国基金业英华奖-ETF20周年

特别评选“优秀ETF托管人””奖。2024年6月,荣获上海清算所“2023年度优秀托

管机构”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缪建民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20年9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

长。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二十届中央委

员会候补委员。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董

事长、总裁,中国人民保险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董事长,曾兼任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

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保险(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人保

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良先生,本行党委书记、执行董事、行长。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硕士,高级

经济师。1995年6月加入本行,历任本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行长,2012

年6月起历任本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常务副行长,2022年4月18日起全面主持本行

工作,2022年5月19日起任本行党委书记,2022年6月15日起任本行行长。兼任本行

香港上市相关事宜之授权代表、招银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招银国际金融

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永隆银行董事长、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招商局

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副会长、中国银行业协会中间业务专业

委员会第四届主任、中国金融会计学会第六届常务理事、广东省第十四届人大代

表。

王颖女士,本行副行长,南京大学政治经济学专业硕士,经济师。王颖女士

1997年1月加入本行,历任本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天津分行行长,深圳

分行行长,本行行长助理。2023年11月起任本行副行长。

孙乐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2001年8月加入招

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合肥分行风险控制部副经理、经理、信贷管理部总经理

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公司银行部总经理、中小企业金融部总经理、投行与金

融市场部总经理;无锡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南京分行副行长,具有20余年银行

从业经验,在风险管理、信贷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托管等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丰

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4年6月30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1484只证券投资基金。

(四)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坚持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

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查错

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

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

制;总行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审计部独立对资产托管业务进行评估监督,并

提出内控提升管理建议。

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风险合规管理相关团队,

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

情况,并直接向部门总经理室报告。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控

制衡原则,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和

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

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

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

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执

行的有效性。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覆盖了所有应关注的重要

风险,且设计的风险应对措施适当。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能够按照

设计要求严格有效执行。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够

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

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办公场地与我行其他业务场地隔离,

办公网和业务网物理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策略分离,以达到风险

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重

要事项和高风险环节。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权责分配

及业务流程等方面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品

受理、会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列规

章制度,建立了三层制度体系,即:基本规定、业务管理办法和业务操作规程。制

度结构层次清晰、管理要求明确,满足风险管理全覆盖的要求,保证资产托管业务

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格

的加密和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所有

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3)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获取的客户

资料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监管机构及审计要求外,不向任何机

构、部门或个人泄露。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机房、权限管理实行

双人双岗双责,电脑机房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所有电脑设置密码及相应权限。

业务网和办公网、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

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

统的安全。

(5)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

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地进

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比例、投资组合等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1)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联系人 曾鑫杰

客服电话 95357 网址 www.18.cn

(2)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 王洪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 http://www.zts.com.cn/

(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法定代表人 陈亮

客服电话 400-888-8888;95551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4)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部位:自编01号)1001室(部位:自编01号)

法定代表人 陈可可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 http://www.gzs.com.cn/

(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 http://www.citics.com

(6)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 霍达

客服电话 95565 网址 http://www.cmschina.com/

(7)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 杨华辉

客服电话 95562 网址 http://www.xyzq.com.cn

(8)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 杨玉成

客服电话 95523 网址 http://www.swhysc.com

(9)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 王献军

客服电话 95523 网址 http://www.swhysc.com

(10)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 张伟

客服电话 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11)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 祝艳辉

客服电话 0471-4960762 网址 http://www.cnht.com.cn

(12)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 周杰

客服电话 95553 ;400-888-8001 网址 http://www.htsec.com

(13)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华中信4、5号楼3701-3717

法定代表人 施华

客服电话 95571 网址 http://www.foundersc.com

(14)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东吴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范力

客服电话 95330 网址 http://www.dwzq.com.cn

(15)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段文务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网址 http://www.essence.com.cn/

(16)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12、15层

法定代表人 李娟

客服电话 010-66555835 网址 http://www.dxzq.net

(17)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法定代表人 肖海峰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 http://sd.citics.com

(18)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 张纳沙

客服电话 95536 网址 www.guosen.com.cn

(19)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客服电话 95587、400-888-8108 网址 http://www.csc108.com/

(20)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客服电话 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 http://www.gf.com.cn

(21)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1589号

法定代表人 徐丽峰

客服电话 956080 网址 http://www.gszq.com

(22)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128号19层1902室

法定代表人 燕文波

客服电话 400-821-1357 网址 http://www.huajinsc.cn

(2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客服电话 95310 网址 http://www.gjzq.com.cn

(24)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27号1#楼3层、4层、5层

法定代表人 苏军良

客服电话 95547 网址 http://www.hfzq.com.cn

(2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 朱健

客服电话 95521 网址 www.gtja.com

(26)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 陈照星

客服电话 95328 网址 http://www.dgzq.com.cn

(27)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L4601-L4608

法定代表人 高涛

客服电话 95532 网址 https://www.ciccwm.com/ciccwmweb/

(28)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客服电话 95345 网址 https://www.stocke.com.cn/

(29)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70号2、3、4层

法定代表人 刘加海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网址 http://www.cnhbstock.com

(30)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195号8号楼15层

法定代表人 吕春卫

客服电话 956006 网址 http://www.lczq.com

(31)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35号

法定代表人 翟建强

客服电话 400-612-8888 网址 http://www.s10000.com

(32)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 祝瑞敏

客服电话 400-800-8899 网址 http://www.cindasc.com

(33)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32号

法定代表人 吴坚

客服电话 95355 网址 http://www.swsc.com.cn

(34)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法定代表人 高振营

客服电话 95351 网址 http://www.xcsc.com

(35)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 安志勇

客服电话 956066 网址 http://www.ewww.com.cn

(36)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世纪大道1600号32楼

法定代表人 祝健

客服电话 956021 网址 http://www.ajzq.com/

(37)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 陈亮

客服电话 010-65051166 网址 http://www.cicc.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

规定,调整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 于文强 联系人 赵亦清

电话 010-50938782 传真 010-50938991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及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 韩炯 联系人 陈颖华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黎明、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及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二座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 李丹 联系人 陈熹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陈熹、崔泽宇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2021年5月8日证监许可【2021】

1610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已于2022年1月12日结束募集,募集期净认购金额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

额共计258,189,251.00份,有效认购户数为1,383户。

二、基金类别、基金的运作方式、标的指数、基金存续期限、基金份额发售面

值及认购价格

基金类别:股票型基金

基金的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标的指数:恒生港股通中国科技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价格: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本

基金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00元/份。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22年1月17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将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程序进行清算,此事项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若未来港股通相关政策出现重大调整导致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等无法

继续实施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必要程序后终止基金合同。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为提高交易便利或根据需要(如变更标的指数),本基金可

以进行份额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运作情况决定是否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提前公告。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或登记机构遇特殊情况无法办理,基金

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额

的变更登记。基金份额折算的比例和具体安排本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

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

不发生变化。除因尾数处理而产生的损益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

权利并承担义务。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

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本基金场内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2、本基金场内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管理人于2022年1月28日发布《银华恒生港股通中国科技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本基金于2022年2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

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应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

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进

行调整的,基金合同可相应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

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3、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4、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若因上述1、3、4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

止上市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一部分的约定终止基金合同并进行基金财

产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在相关证券交易所开市后根据申购赎

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汇率数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IOPV)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

份额时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替代金额+申

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最新成交价以及汇率公允价的乘积之

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部分)/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最新

成交价按照汇率公允价调整为人民币价格)。

汇率公允价包括但不限于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在发布和计算境外指数产品中采用

的实时汇率价格、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商定的其他公允价格等。

在未来条件允许的条件下,本基金可以参考上述公式,委托其他机构在相关证

券交易所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基金

份额港币参考净值。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3位。若上海证券

交易所调整有关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保留位数,本基金将相应调整。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五、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规则

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

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

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为本基金增加相应功能,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本基

金可以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采用全现金替代,基金管理人代买代卖的

模式,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未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系统允许的情况下,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以开通港股通

股票申购赎回模式,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

他对价,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约定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

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依据

实际情况增加、减少或变更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示。

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直销可以开通申

购赎回业务,具体业务的办理时间及办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港股通的正常交易日的共同交易时间,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

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港股通交易规则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

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于2022年2月9日起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在上市交易之前可开始办理申购、赎回,若其后申请基金份额上市,在

基金份额申请上市期间基金可暂停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

定。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

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若将来条件许可,在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接受投资人以人民币

以外的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

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或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调

整上述规则,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申购赎回清单的规定备足申购对价,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正常情况下,基金投资者T日的申购、赎回申请由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进行确

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不成立。如投资人持有的

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

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不成立。

基金销售机构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而仅

代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

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

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

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规则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基金

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采用全现金替代,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

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通常情况下,投资人T日申购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人办理基金

份额与现金替代等的交收,在T+1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基金管

理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在T+2日

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若发生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清算交收日期进行相应

调整。

通常情况下,投资人T日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人办理基金

份额的交收,在T+1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申购赎

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

的交收。赎回现金替代款的清算交收由基金管理人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协商处理,

正常情况下将自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7个开放日内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如遇本基金主要投资的证券市场休市或暂停交易、主要投资的证券市场或港股

通交易结算清算规则变更、交易所或登记机构有关申购赎回交易结算规则发生改

变、登记公司系统故障、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

据交换系统故障、港股通每日额度或总额度不足、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的限制、

基金赎回数额较大或组合证券内的部分证券因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原因导致无法足

额卖出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

回现金替代款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时,赎回现金替代款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对于因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交收资金不足,导致投资者现金申购失败的情形,按

照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相关规则处理。

投资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

现金差额、现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现金替代或

现金替代退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人追

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若投资人用以赎回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因被国家有权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导

致不足额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指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及登记机构依法进行相应处

置;如该情况导致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遭受损失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代

表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要求该投资人进行赔偿。

如遇港股通相关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投资的香港证券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

更、基金投资的香港证券市场、港股通暂停交易、登记公司系统故障、交易所或交

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对价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

延。在发生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时,赎回对价

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

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或新

增设相关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

基金管理人及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与登记的办理

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将在调整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4、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并不违背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相

关规则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程序。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规则开始日前按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的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100万份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更改,并在更改

前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予以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及当日赎回份额上限,具体规定

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申购赎回清单或相关公告。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人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

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

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和赎回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或者赎回前且本基金未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

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或开始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交易/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

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交易/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

额确定。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

对价。赎回对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赎回人

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

市前公告。

未来,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

净值、申购赎回清单的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3、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的

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4、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在未来市场和技术成熟时,本基金可

开通或终止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该事项无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有关申赎原则、程序、费用等业务规则及相关事项届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

公告。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内各成份

证券数据、现金替代、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

关内容。

2、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

于替代组合证券中全部或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现金替代分为两种类型:退补现金替代(标志为“退补”)和必须现金

替代(标志为“必须”)。

退补现金替代是指在投资人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该成份

证券的替代,基金管理人按照申购赎回清单要求,代理投资者买入或卖出证券,并

与投资者进行相应结算。

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投资人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

作为替代,基金管理人按照固定现金替代金额与投资者进行结算。

(2)退补现金替代

1)适用情形: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是指基金管理人认为需要在投资人申购或

赎回时代投资人买入或卖出的证券。

2)申购替代金额:对于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T-1日估值汇率×

(1+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基金管理人需要在收到申购确认信息后,在香港

市场购入组合证券,实际结算成本与替代金额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

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

先收取的替代金额高于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或证券实际结算成本),则基

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替代金额低于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

际成本(或证券实际结算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和实际需要确定和调整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具体

的现金替代溢价比例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为准。

3)申购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对于确认成功的T日申购申请,T日内基金管理人根据申购规模进行组合证券的

代理买入。正常情况下,对于确认成功的T日申购申请,基金管理人根据T日所购入

的被替代证券的实际单位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相关费用,折算为人民币)和

未买入的被替代证券T日收盘价(折算为人民币,折算汇率采用当天的估值汇率;

被替代证券当日在证券交易所无交易的,取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交易日无收盘价

的,取最后成交价)计算被替代证券的单位结算成本,在此基础上根据替代证券数

量和申购替代金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T日后的第5个工

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或补款与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交收。若发生特

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如遇港股通临时停市、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或总额度不足等特殊情况,基金管

理人可考虑根据实际情况将组合证券的代理买入及结算价格顺延至下一港股通交易

日直至交易正常。如遇证券长期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可能导致收盘价或最后成交价

不公允的特殊情况,可参照证券的估值价格,对结算价格进行调整,如果基金管理

人认为该证券复牌后的价格可能存在较大波动,且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较大影

响,为了更好地维护持有人利益,该证券对应的现金替代退补款的清算交收可在其

复牌后按照实际交易成本办理。在此期间若该证券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

等重要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4)赎回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对于确认成功的T日赎回申请,T日内基金管理人根据赎回规模进行组合证券的

代理卖出。正常情况下,对于确认成功的T日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根据T日所卖出

的被替代证券的实际单位卖出金额(扣除相关费用)和未卖出的被替代证券的T日

收盘价(折算为人民币,折算汇率采用当天的估值汇率;被替代证券当日在证券交

易所无交易的,取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交易日无收盘价的,取最后成交价)计算

被替代证券的单位结算金额,在此基础上根据替代证券数量确定赎回替代金额。

T+7日(指开放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应支付的赎回替代金额与相关申购赎回代理

券商办理交收。若发生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如遇港股通临时停市等特殊情况,组合证券的代理卖出及结算价格可依次顺延

至下一港股通交易日直至交易正常。如遇证券长期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可能导致收

盘价或最后成交价不公允的特殊情况,可参照证券的估值价格,对结算价格进行调

整,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该证券复牌后的价格可能存在较大波动,且可能对基金资

产净值产生较大影响,为了更好地维护持有人利益,该证券对应的现金替代款的清

算交收可在其复牌后按照实际交易成本办理。在此期间若该证券发生除息、送股

(转增)、配股等重要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运作情况调整代理申赎投资者买券卖券的相关规则并按

规定公告。

6)未来如港股通的交易、结算规则发生改变,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

有关申购赎回交易结算规则发生改变,或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的结算相关

安排发生改变等,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相关现金替代处理规则进行调整,并按规定

公告。

(3)必须现金替代

1)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即将被剔除的

成份证券;或法律法规限制投资的证券;或基金管理人出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

2)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

告替代的一定数量的现金。必须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

量乘以该证券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并按照T-1日估值汇率换算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合

理的其他方法。

4、预估现金部分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

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T日预估现金部分。其计算公式为:

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

中必须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

量、该证券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以及T-1日估值汇率的乘积之和)

其中,若T日为基金分红的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的基金资产净值”需已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若T日为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调整生效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根据

调整前后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按相关规则调整。预估现金部分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

或为零。

5、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日现金差额在T+1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日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

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T

日收盘价以及T日估值汇率的乘积之和)

T日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T+1日公告的T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

清算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者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

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

资者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者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

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

资者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6、申购上限和赎回上限

申购上限是指当日可接受的申购总份额。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接受后将使当

日申购总份额超过申购份额上限,则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失败。

赎回上限是指当日可接受的赎回总份额。如果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接受后将使当

日赎回总份额超过赎回份额上限,则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失败。

7、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2022-**-**

基金名称 银华恒生港股通中国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一级市场基金代码 ******

T-1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单位:元)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单位:元)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T日信息内容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预估现金部分(单位:元)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申购上限

赎回上限

是否需要公布IOPV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1,000,000

申购允许情况

赎回允许情况

成份股信息内容

成份证券代码 成份证券名称 成份证券数量 现金替代标志 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固定替代金额

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修改或更新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格式、参数计算方法等并

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业务需要及交易所规

则的调整对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进行修改。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3、证券、期货交易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者港股通临

时停市、外汇市场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

办理申购业务或者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及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则要求在申购赎回清单

中设置申购份额上限,如果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申请份

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的申购份额上限时,该笔申购申请将被拒绝。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证券市场

价格发生大幅波动,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相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

购,或者指数编制机构、相关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

编制不当。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8、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未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开市后发现申购赎回

清单编制错误或开市后发现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

9、在港股通交易当日额度不足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情况决定拒绝或暂停

申购。

10、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港股通的假期暂停交易等原因造成的可

能影响本基金投资运作,或可能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正常估值时。

11、港股通的业务规则发生重大变化时。

12、在发生标的指数成份证券上市公司重大行为、成份证券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等异常情形时。

13、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4项、第5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对价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

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对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

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3、证券、期货交易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者港股通临

时停市、外汇市场临时停市,可能影响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

无法办理赎回业务或者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4、相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

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或者指数编制机构、相关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

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

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

等。

5、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未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开市后发现申购赎回

清单编制错误或开市后发现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赎回份额上限,如果一

笔新的赎回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赎回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的

赎回份额上限时,该笔赎回申请将被拒绝。

7、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8、因成份股临时停牌或跌停等因素导致不能代卖出而使得赎回现金替代不能

按时交收时而需要暂停赎回的情形;

9、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港股通的假期休市等原因造成的可能影

响本基金投资运作,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正常估值时。

10、港股通的业务规则发生重大变化时。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相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6项以外的暂停赎回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对价时,基金管理人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其它申购赎回方式

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申购、赎回对价组成,并提前公告。

2、在条件允许时,本基金可接受投资者以一只或多只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进

行集合申购,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

理人有权制定相关规则。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3、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新的申购、赎回方式,基金管理人可开放

新的申购、赎回方式,相关适用条件、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原则、费用等相

关事项于新的申购、赎回方式开始前予以公告。

4、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书

面委托代理协议。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冻结和解冻等其他业务

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

户、冻结与解冻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十二、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证券交易所以外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基金份额转让的申

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

转让业务。

十三、联接基金的特殊申购

如基金管理人推出以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本基金可根据实际情况需

要向本基金的联接基金开通特殊申购。

在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前,联接基金可以用现金特殊申购本基金基金份

额,申购价格以特殊申购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不收取申购费用。

十四、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

后,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或者办理基金份额质

押等相关业务,届时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提前公告。

十五、基金合同生效后,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针对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现有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或推出新的清算交

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赎回方式,本基金管理人有权调整本基金的清算交

收与登记模式及申购、赎回方式,或新增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

申购、赎回方式,届时将发布公告予以披露并对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予以

更新,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被动指数化投资,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在建仓完成后,本基金投资

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同时,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包括主板

股票、创业板股票、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

票)、债券资产(包括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

期融资券、地方政府债、中期票据、可交换债券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

券等)、银行存款(包括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

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现金、金融衍生工具(包括股指期货、股票期权等)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

本基金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以提高投资

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原则及投资比例限制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策略及适当的替代性策略以更好的跟踪标的指数,实

现基金投资目标。

建仓期结束后,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实现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

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

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和跟

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1)完全复制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即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构建基金的股票

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相应地调

整。

(2)替代性策略

对于出现市场流动性不足、因法律法规原因个别成份股被限制投资等情况,导

致本基金无法获得对个别成份股足够数量的投资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投资其他成

份股、非成份股、成份股个股衍生品等方式进行替代。

在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本基金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

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做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

原则,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通过成份股替代等方式对相关指数成份股进行调

整。

2、衍生品投资策略

为提高投资效率,使得基金的投资组合更紧密地跟踪标的指数,更好地实现本

基金的投资目标,在法律法规许可时,本基金可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股票期

权、股指期货以及其他与标的指数或标的指数成份股相关的金融衍生工具。

在金融衍生品的投资中主要遵循有效管理投资策略,根据风险管理原则,对冲

某些成份股的特殊突发风险和某些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同时,力争利用股指

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和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

的指数的目的。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参与股票期权交易。本基金将结合投资目标、

比例限制、风险收益特征以及法律法规的相关限定和要求,确定参与股票期权交易

的投资时机和投资比例。

本基金优先通过港股通投资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如果未来出现由

于港股通额度受限、业务规则发生重大变更等影响投资运作的情形时,为了更好地

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实现投资目标,如监管及条件允许,本基金将可直接委托香港

的经纪商投资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数据、货币政策和利率变化趋势以及不同类属的

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的基础上,构建债券投资组合。本基金运用

久期控制策略、期限结构配置策略、类属配置策略、骑乘策略、杠杆放大策略等多

种策略进行债券投资。在保持久期匹配的情况下,尽可能提高闲置资金的收益率。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

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基本面因素,估计资产违约风险和

提前偿付风险,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偿还

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

价值。

5、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投资策略

为更好的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性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

可根据投资管理的需要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将在分析市场情

况、投资者类型与结构、基金历史申赎情况及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等因素的基础

上,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证券出借平均剩余期限和出借证券在基金资产中的

占比。

6、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风险、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根据审慎原则合

理参与存托凭证的投资,以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

小化。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在建仓完成后,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金总资产不超过净资产的140%;

(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遵循以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限制: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基金所

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

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11)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

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2)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其中,出

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

证券的范围;

2)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30%;

3)最近6个月内基金日均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

4)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

计算;

(13)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因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仓卖出认购股票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股票期权

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股票期权保证金的

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

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8)、(9)、(10)、(12)、(15)项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或价格变化、标的指数成份

股流动性限制或港股通额度已满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可调整之日起10个港股通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第(12)项的,基金管理

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

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

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则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恒生港股通中国科技指数收益率(经估值汇率调

整)。

恒生港股通中国科技指数选取恒生综合指数成份股中符合港股通资格的内地企

业,采用流通市值加权。本基金以恒生港股通中国科技指数为标的指数,投资于标

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选用以上指数

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可以有效评估本基金投资组合业绩,反映本基金的风格

特点。

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

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且在规定媒介公告;

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

变更、指数更名等),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有

权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并相应地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标的指数

标的指数的编制方法如下:

(一)指数名称和代码

指数名称:恒生港股通中国科技指数

指数简称:恒生港股通中国科技

英文名称:Hang Seng SCHK China Technology Index

英文简称:Hang Seng SCHK China Technology

指数代码:HSSCT.HI

(二)指数基日和基点

该指数以2015年12月31日为基日,以3000点为基点。

(三)样本选取方法

1、上市时间要求:证券必须于检讨截止日或之前上市最少一个月

2、成交量流通要求:投资类指数的换手率测试

3、挑选被分类为以下其中一项恒生行业分类系统的业务子类别

业务子类别

101025电子零件 350010卫星及无线通信

701010电讯设备 702020电子商贸及互联网服务

701020电脑及周边器材 702030软件开发

702010系统开发及资讯科技顾问 703010半导体

4、市值排名最高的30只证券会被选为成份股,成份股数量固定及不少于30

只。

(四)指数计算

采用流通市值加权法计算,并为每只成份股公司的比重上限设定为10%。

(五)指数样本和权重调整

指数的样本股每半年进行定期调整。

投资人可以通过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官网(www.hsi.com.hk)免费查询指数信

息。

本基金标的指数变更的,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

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且在规定媒介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后,有权在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并相应地变

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当标的指数在成份股临时调整或者定期调整后不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要求时,

基金管理人将向指数编制机构提出修改要求,协商解决方案。如果基金管理人与指

数编制机构无法就解决方案达成一致,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

金的标的指数和基金名称。

当指数编制机构被依法取消指数编制资格、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

告破产,或者发生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首先应当以维持原有编制方案不变为原则,寻找其他指数编制机构承接原

标的指数的维护工作,尽量避免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造成实质性影响。如

果其他指数编制机构确实无法或不同意对原标的指数进行维护工作,则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基金名称。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

金。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

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汇率风险和港股

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

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4年0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80,017,358.06 93.81

其中:股票 80,017,358.06 93.81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4,952,278.97 5.81

8 其他资产 331,489.89 0.39

9 合计 85,301,126.92 100.00

注:1、股票投资含可退替代款估值增值。2、本基金本报告期末通过港股通交

易机制投资的港股公允价值为人民币80,017,358.06元,占期末净值比例为

93.99%。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指数投资境内股票。

2.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境内股票。

2.3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基础材料 - -

消费者非必需品 7,996,305.27 9.39

消费者常用品 587,419.10 0.69

能源 - -

金融 178,885.28 0.21

医疗保健 - -

工业 - -

信息技术 45,588,186.21 53.55

电信服务 25,666,562.20 30.15

公用事业 - -

地产建筑业 - -

合计 80,017,358.06 93.99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3.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

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0700 腾讯控股 23,700 8,055,204.1 6 9.46

2 03690 美团-W 78,860 7,996,305.2 7 9.39

3 00992 联想集团 792,000 7,965,725.0 1 9.36

4 01810 小米集团-W 503,600 7,574,630.6 8 8.90

5 00981 中芯国际 460,500 7,195,350.0 8 8.45

6 01024 快手-W 160,600 6,764,501.2 3 7.95

7 00788 中国铁塔 4,880,000 4,498,417.1 8 5.28

8 09626 哔哩哔哩-W 32,460 3,759,487.7 3 4.42

9 02382 舜宇光学科技 78,500 3,456,889.5 9 4.06

10 00020 商汤-W 2,579,000 3,107,018.2 7 3.65

3.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在本报告期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在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在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不存在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情形。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9.2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8,659.58

3 应收股利 247,400.93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75,410.15

8 其他 -

9 合计 331,489.89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差异。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2022年1月17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 -20.48% 2.61% -22.08% 2.83% 1.60% -0.22%

2023年 -9.15% 1.76% -7.85% 1.85% -1.30% -0.09%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1.43% 2.08% 2.09% 2.20% -0.66% -0.12%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2022年1月17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 -26.73% 2.19% -26.69% 2.34% -0.04% -0.15%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

约、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的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

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

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

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

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

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

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

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

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

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

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流通受限的股票,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

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

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以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4、同一股票、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股票、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

应付利息。

6、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

息。

7、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

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8、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按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

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9、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合约,一般以股票期权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

日无结算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

估值。

10、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相关

规定进行估值。

11、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

机构公布的港币对人民币的中间价为准。

12、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

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

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

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并按规定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拟

公告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

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

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以及

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由

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

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

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

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

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

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

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

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重大错误或者估值出现重大偏离的,应

当提示基金管理人依法履行披露和报告义务。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公司、外汇市场、证

券/期货经纪机构、指数编制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

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审计费、律师费和诉讼费、仲裁

费等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股票期权交易结算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上市初费及年费、登记结算费用、IOPV计算与发布费用;

9、证券、期货账户开户费、银行账户维护费;

10、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中扣除;

11、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

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

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

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2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其中,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

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当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经估值汇率调整)达到

1%以上时,可进行收益分配。

基金净值增长率=(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1)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期间

如发生基金份额拆分,则以基金份额拆分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标的指数收盘值÷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值-

1)×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拆分,则以基金份额拆分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2、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

率(经估值汇率调整)为原则进行收益分配。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

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

于面值;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由基

金管理人根据上述原则确定,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本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分红方式;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登记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

管理人可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酌情调整以

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并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且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

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会计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

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

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

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在未来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以人民币以外的币种计算并披露净值

及相关信息。涉及币种之间转换的,应当披露汇率数据来源,并保持一致性。如果

出现改变,应当予以披露并说明改变的理由。人民币兑主要外汇的汇率应当以报告

期末最后一个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大利益

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

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

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

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

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且本基金未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或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交易/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

点,披露交易/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及其提示性公告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的三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易公告

书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过

规定网站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八)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人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人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

险分析等。

(九)基金份额折算日和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后应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折算日公

告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十)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

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

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0、基金份额停牌、复牌或终止上市;

21、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22、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3、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本基金连续30、40、45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时;

25、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人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

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三)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

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四)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本基金将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

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

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五)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

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六)投资股票期权相关公告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参与股票期

权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

等,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

和投资目标。

(十七)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和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

券出借交易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

等,并就报告期内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做详细

说明。

(十八)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基金定期报告和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

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

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一)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二)不可抗力;

(三)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证券价格受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的影响

会产生波动,从而对本基金的投资产生潜在风险,导致本基金的收益水平发生波

动。

1、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指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变

化而导致的本基金投资对象的价格波动,从而给投资人带来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市场的收益水平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动而变

动,本基金所投资的权益类和/或债券类投资工具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

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不仅直接影响

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还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权益类和/

或债券类相关投资工具,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一部分收益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膨胀

的影响而下降,从而给投资人带来实际收益水平下降的风险。

5、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债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

6、债券发行人提前兑付风险

当利率下降时,拥有提前兑付权的债券发行人往往会行使该类权利。在此情形

下,基金经理不得不将兑付资金再投资到收益率更低的债券上,从而影响投资组合

的整体回报率。

7、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

技术更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

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

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8、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一方到期无法履行约定义务致使本基金遭受损失的风

险。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支付

到期本息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9、通货膨胀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10、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致

了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二、基金运作风险

1、管理风险

在本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本基金收益水

平。此外,基金管理人的职业操守和道德标准同样都有可能对本基金回报带来负面

影响。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导致本基金资产损失,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

部门欺诈、交易错误等。

在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

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

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等。

三、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

可能导致基金的认购、申购和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

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本基金

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本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受损;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作为交易参与人通过交易单元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

交易。根据《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证券交易所、证

券登记机构对交易参与人相关交易单元的全天净买入申报金额总量实施额度管理,

并通过交易所对交易参与人实施前端控制。本基金可能因上述业务规则而无法完成

某笔或某些交易,由此造成的损益由基金财产承担;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四、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指数化投资的风险

本基金不低于90%的基金资产净值将用于跟踪标的指数,业绩表现将会随着标

的指数的波动而波动;同时本基金在多数情况下将维持较高的股票仓位,在股票市

场下跌的过程中,可能面临基金净值与标的指数同步下跌的风险。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

资人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

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或增发等

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市值配

售、成份股停牌或摘牌、部分成份股流动性差等原因可能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

资组合以及与基金运作相关的费用等因素使本基金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基金交易价格与基金份额净值发生偏离的风险

尽管本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控制

在一定范围内,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供求关系等诸多因素影响,

存在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5、参考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在开市后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申购

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及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汇率中

间价数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

布,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IOPV与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

存在差异,IOPV计算也可能出现错误,投资人若参考IOPV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

失,需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6、退市风险

因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提前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7、终止基金合同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本基金将终止基金合同并

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无法继续投资本基金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将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程序进行清算,此事项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若未来港股通相

关政策出现重大调整导致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等无法继续实施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在履行必要程序后终止基金合同。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无法继续投资本

基金的风险。故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可能面临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8、申购、赎回风险

(1)目前本基金采用现金申购赎回,投资者的申购、赎回价格依据招募说明

书约定的代理买卖原则确定,可能受组合证券的买卖价格、汇率等的影响,与申请

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或有不同,投资者须承担其中的交易费用、汇率波动和冲击成

本,也可能因买卖期间的市场波动遭遇损失。

(2)申购、赎回失败风险。申购时,如果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

价,则申购申请可能失败。赎回时,如果投资者未能持有足额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

额或未能按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则赎回申请可能失败。基金还可能在申购赎回清

单中设定申购份额上限(或赎回份额上限),如果投资者的申购(或赎回)申请接

受后将使当日申购(或赎回)总份额超过申购份额上限(或赎回份额上限),则投

资者的申购(或赎回)申请可能失败。此外,如果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交收资金不

足,登记机构将按照投资者申报时间先后顺序逐笔检查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资金是

否足额并相应确认申购份额,对于后申购的投资者,不论是否备足资金,都可能面

临申购失败的风险。

(3)投资者在赎回时,因个别证券出现停牌等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在短

期内卖出证券,从而导致赎回周期较长的风险。

(4)当发生不可抗力、证券交易所、外汇市场临时停市或其他异常情况时,

本基金可能暂停办理赎回,投资者面临无法及时赎回的风险。

(5)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股流动性情况、市值规模变化等因素调整最小

申购赎回单位,由此导致投资者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可

能无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全部赎回,而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部分基

金份额。

9、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

如果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当日申购赎回清单内容出现差错,包括组合证券名单、

数量、现金替代标志、现金替代保证金、替代金额等出错,将会使投资人利益受损

或影响申购赎回的正常进行。

10、二级市场流动性风险

对ETF基金而言,二级市场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相关成份股的市场流动性不足

使基金无法以合理价格买入或卖出所需股份数量所造成的风险。流动性风险主要发

生在基金建仓期以及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期间。

对ETF基金投资人而言,ETF可在二级市场进行买卖,因此也可能面临因市场交

易量不足而造成的流动性问题,带来基金在二级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11、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因多种原因,导致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暂

停或终止,由此影响对投资人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2)登记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如对投资人基金份额、组合证券及资金的

结算方式发生变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人带来理解偏差的风险。同样的风险还可

能来自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3)第三方机构可能违约,导致基金或投资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12、申购赎回方式下退补现金替代方式的风险

本基金在申购赎回环节包括“退补现金替代”方式,该方式不同于现有其他现

金替代方式,可能给申购和赎回投资人带来价格的不确定性,从而间接影响本基金

二级市场价格的折溢价水平。极端情况下,如果使用“退补现金替代”证券的权重

增加,该方式带来的不确定性可能导致本基金的二级市场价格折溢价处于相对较高

水平。

基金管理人不对“时间优先、实时申报”原则的执行效率做出任何承诺和保

证,现金替代退补款的计算以实际成交价格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约定为准。若因技

术系统、通讯链路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遵循“时间优先、实时申报”原

则对“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进行处理,投资人的利益可能受到影响。

13、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1)基差风险

在使用股指期货对冲市场风险的过程中,基金财产可能因为股指期货合约与标

的指数价格波动不一致而遭受基差风险。

(2)保证金风险

产品的期货头寸,如果未预留足够现金,在市场出现极端情况时,可能遭遇保

证金不足而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3)合约展期风险

组合持有的主力合约交割日临近,需要更换合约进行展期,如果合约的基差朝

不利的方向变化或流动性不足,展期会面临风险。

14、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

险、信用风险等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指的是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

益率和价格波动。流动性风险指的是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

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

定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指的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

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

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15、投资股票期权风险

(1)流动性风险

由于股票期权合约众多,交易较为分散,股票期权市场的流动性一般较期货市

场要低,尤其是深度实值和虚值的股票期权,成交量稀少,持有这些股票期权的投

资者容易遇到无法成交、平仓出局的局面。

(2)价格风险

股票期权买方的价格风险即为他所付出的权利金,风险具有确定性。股票期权

卖方的价格风险不定,不过其所收取的权利金可以提供相应保护,当发生亏损时,

可以抵消部分损失。

(3)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由于管理不善或者制度执行出现问题等原因所导致的风险。股票

期权作为一种衍生品,虽然可以用来管理风险,但若使用不当,也会产生巨额损

失。

16、存托凭证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

影响,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17、参与融资交易的风险

(1)杠杆效应放大风险

本基金通过融资可以扩大交易额度,利用较少资本来获取较大利润,这必然也

放大了风险。本基金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既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

化带来的风险,又得承担新投资股票带来的风险,还得支付相应的利息或费用,如

判断失误或操作不当,会加大亏损。

(2)担保能力及限制交易风险

单只或全部证券被暂停融资、投资相关账户被暂停或取消融资资格等,这些影

响可能给本基金造成经济损失。此外,本基金也可能面临由于自身维持担保比例低

于融资合同约定的担保要求,且未能及时补充担保物,导致信用账户交易受到限

制,从而造成经济损失。

(3)强制平仓风险

本基金在从事融资交易期间,如果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或上市证券

价格波动,导致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警戒线,且不能按照约定追加担保物

时,将面临担保物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的风险,由此可能给本基金造成经济损失。

18、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流动性风险:面临大额赎回时可能因证券出借原因发生无法及时变现,

从而无法支付赎回对价的风险。

(2)信用风险:面临证券出借对手方可能无法及时归还证券,无法支付相应

权益补偿及借券费用的风险。

(3)市场风险:证券出借后可能面临出借期间无法及时处置证券的市场风

险。

19、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建仓期结束后,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实现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

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但是,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或增发等行

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市值配

售、成份股停牌或摘牌、部分成份股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

合,极端情况下可能发生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20、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当指数编制机构被依法取消指数编制资格、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

告破产时,将导致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21、成份股停牌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停牌或发

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时,可能出现导致本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的

风险。

22、标的指数不再符合要求的风险

本基金跟踪的标的指数可能因为成份股临时调整或者定期调整后不再符合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相关要求,基金管理人将向指数编制机构提出修改要求,协商解

决方案。如果基金管理人与指数编制机构无法就解决方案达成一致,则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基金名称,有可能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等方面造成影响,影响本基金投资收益。

23、港股通机制下,港股投资面临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香港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本基金面临

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人结构、投资标的构成、市场制度、交易规则以及

税收政策等差异所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港股通标的股票价格波动的风险

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机制(即当日买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于当日卖

出),同时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加之香港金融市场

结构性产品和衍生品种类相对丰富以及做空机制的存在;港股通标的股票价格受到

意外事件影响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价格波动,本基金持有港股通标的股票

的价格波动风险可能相对较大。

(2)汇率风险

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元买入参考汇

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定交易

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故本基金承担港元对人民币汇率波动的风险,以及因汇率大

幅波动引起账户透支或资金被额外占用的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

成损失。

(3)港股通交易日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只有境内、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

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本基金才开放申购赎回。因此会存在港股通交易日不

连贯的情形(如内地市场因放假等原因休市而香港市场照常交易但非港股通交易日

时,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香港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停市时,出现交

易异常情况等交易所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的情形时),从而导致

本基金暂停申赎,或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通

标的股票不能及时卖出,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并使得本基金所持有的港股通标

的股票在后续港股通交易日开市交易时有可能出现价格波动骤然增大,进而导致本

基金所持有的港股通标的股票在资产估值上出现波动增大的风险,进而影响基金份

额净值出现较大波动。

(4)港股通额度限制带来的风险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设有每日额度上限;本基金可能因为港股通市场

每日额度不足,面临不能及时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进而可能错失投资

机会。

(5)交收制度带来的基金流动性风险

根据港股通在证券交收时点上的交收安排,本基金在港股通交易日卖出股票,

该港股通交易日后第2个港股通交收日才能完成清算交收,卖出的资金在该港股通

交易日后第3个港股通交收日内(含第3个港股通交收日)才能回到人民币资金账

户。因此交收制度的不同以及港股通交易日的设定原因,本基金可能面临卖出港股

通标的股票后资金不能及时到账,而造成赎回对价支付时间比正常情况延后而给投

资人带来流动性风险。

(6)港股通制度下对公司行为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本基金因所持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

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标的股票以外的香港交易所上市

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因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

情形取得的香港交易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

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

得的非香港交易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本基金存在因上述规则,投资收益得不到最大化甚至受损的风险。

(7)法律和政治风险

由于香港市场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受到

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此外,香港市场

可能会不时采取某些管制措施,如资本或外汇管制、没收资产以及征收高额税收

等,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8)税务风险

香港市场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可能与境内存在一定差异,可能会要求基金就

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该行为会使基金收益受到

一定影响。此外,香港市场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实施具有追溯力的修

订,从而导致基金向该市场所在地缴纳在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

计的额外税项。

五、流动性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和本招募说

明书“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

排。

在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风险时,基金管理人可以综合利用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

工具以减少或应对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投资人可能面临暂停赎回、延缓支付赎回对

价、基金估值被暂停等风险。投资人应该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并评估是否与本

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匹配。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属于跟踪恒生港股通中国科技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主要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其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恒生港

股通中国科技指数,该指数以港交所上市的互联互通范围内股票作为指数样本股,

可以全面反映港交所上市的从事科技业务的内地企业股票的整体表现,具有较高的

配置价值。其整体流动性在港股市场中处于较高的水平,因此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

基金的流动性风险较低。但在特殊情况下,本基金仍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的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相应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防范风险。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基金投资人潜在影响的风险

在特殊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能会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而不限

于暂停赎回、延缓支付赎回对价、基金估值被暂停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

施。如果基金管理人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当中的一种或几种,基金投资人

可能会面临赎回效率降低、赎回对价延期到账以及暂时无法获取基金净值等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市场资金动向,提前调整投资和头寸安排,将对投资者可能

产生的潜在影响降至最低。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

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则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

规定。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期货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及转融通

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等业务规则,开通人民币之外的其他销售币种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17)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基金份额持有人

洗钱风险状况,采取相应合理的控制措施;

(18)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调整基金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期货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

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

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

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另有规定或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

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

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应付申购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

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向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提供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0)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

规则;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组成,上述两类持有人可以委托其合法授权代表参会并表决。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为一参会份额,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若以本基金为目标基金且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相同的联接基金的基金合同生

效,鉴于本基金和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直接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票数时,联接基金持有人

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参会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

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

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联接

基金折算为本基金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本基金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

开或召集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

准。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

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

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

市的除外;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变更收费方式,调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或行

业自律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6)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的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7)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

方式;

(8)设立并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ETF的一只或多只联接基金、增设新的基金份

额类别、减少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增设、减少销售币种;

本基金在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开通场外申购赎回、跨系统转托管等业务;

(9)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以及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10)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包括开

放时间的调整等);

(11)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12)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1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业务规则发生变化。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

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

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

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

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

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四)基金

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

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

场方式(包括邮寄、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通知载明的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

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

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

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

之一)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

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亦可采用

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允许的情况下,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召集人接

受的具体授权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

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

其他事项(但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

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

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

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

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

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

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

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

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

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

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

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

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相

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

出席的投资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

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

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

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则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

规定。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

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

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约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

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也可称资产管理人)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邮政编码:100738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成立时间: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贰仟贰佰贰拾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也可称资产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在建仓完成后,本基金投资

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同时,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包括主板

股票、创业板股票、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

票)、债券资产(包括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

期融资券、地方政府债、中期票据、可交换债券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

券等)、银行存款(包括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

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现金、金融衍生工具(包括股指期货、股票期权等)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

本基金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以提高投资

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原则及投资比例限制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的相关规定执行。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1)在建仓完成后,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金总资产不超过净资产的140%;

(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遵循以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限制: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基金所

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

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11)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

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2)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其中,出

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

证券的范围;

2)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30%;

3)最近6个月内基金日均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

4)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

计算;

(13)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因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仓卖出认购股票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股票期权

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股票期权保证金的

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

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8)、(9)、(10)、(12)、(15)项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或价格变化、标的指数成份

股流动性限制或港股通额度已满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可调整之日起10个港股通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第(12)项的,基金管理

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

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

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5.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因证券市

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6.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

限制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

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

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

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

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

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投资于

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

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基金管理人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存款的业务

流程、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金托管人

负责对本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

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当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流

动性风险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款

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风险、

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动性方

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职务

行为导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

等的各项规定。

(三)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金划

付、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基金管理人应与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基金存款

业务总体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总体合作协议》),确定《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

本。《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共

同商定。

(2)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内容

进行复核,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3)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

的办理方式、邮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在邮

寄过程中遗失后,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等。

(4)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构”)

寄送或上门交付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机构

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5)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资

金应全部划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并在《存款协议书》写明账户名称和账号,

未划入指定账户的,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在存期内,如本基金银行账

户、预留印鉴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存款行,书面通知应加盖基金

托管人预留印鉴。存款分支机构应及时就变更事项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具

正式书面确认书。变更通知的送达方式同开户手续。在存期内,存款分支机构和基

金托管人的指定联系人变更,应及时加盖公章书面通知对方。

(7)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因定期存款产生的存单不得被

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2.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

订的《总体合作协议》、《存款协议书》等,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权分

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2)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凭证传递、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传递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基金管理

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

有效存款凭证(下称“存款凭证”),该存款凭证为基金存款确认或到期提款的有

效凭证,且对应每笔存款仅能开具唯一存款凭证。资金到账当日,由存款银行分支

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后,将

存款凭证原件通过快递寄送或上门交付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若存款银行分支

机构代为保管存款凭证的,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

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2)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基金

管理人应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凭证,并按以上(1)的方式快递或上门交付

至基金托管人,原存款凭证自动作废。

(3)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利

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对于存期超过3个月的定期存款,存

款银行应于每季末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指定人员寄送对账单。因存款银行

未寄送对账单造成的资金被挪用、盗取的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存款银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存款凭证的询证,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存款银行公

章寄送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4)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快递将存款凭证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支机

构指定的会计主管。存款银行未收到存款凭证原件的,应与基金托管人电话询问。

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确认存款凭证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本息事

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与存款银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告知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存款

银行应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凭证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具相

关证明文件后,与存款银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存款银行应在到期日将存款

本息划至指定的基金资金账户。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存款银行顺延至到

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存款银行需按原协议约定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支付延期利

息。

4.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

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行。

5.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存款投资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

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因基金管理

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任何责任。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

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

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

行交易。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

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

人。新名单确定时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

议进行结算,但不得再发生新的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

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

交易前3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

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

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

负责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

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

失和责任。

(五)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监管规定。

1.此处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的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定义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

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

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

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

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

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

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

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

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

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

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

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

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

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

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应划付的认购

款、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

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致使基金托管人无

法审核认购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审核基金管理人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的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以及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报中国证监会,同时采

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以

及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纠

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同不得不执行时,基金托管人应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

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

业务的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并应符合法律

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邮件或书面提示等

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

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基

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

时纠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后,予

以免责。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期货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

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

管人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

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基

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

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投资所需的相关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

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

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

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

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基金财产的损失。

7.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的基金资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

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

失等不承担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

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指定账户中。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

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

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也可称为

“托管账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托管账户名称应为“银华恒生港股通中国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印章。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

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

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

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

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

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立、使用并管

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

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按照规定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及期货交易编码等,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完成上述账户开立后,基

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将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初始资金密码和期货市

场监控中心的登录用户名及密码告知基金托管人。资金密码和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登

录密码重置由基金管理人进行,重置后务必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基金

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时将

变更的资料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2.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立。新账

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3.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

人的保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

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保管凭证

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

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

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

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

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少于

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

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的合同传真件与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

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

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并按规定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如有)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

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按规定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

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

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

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

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及复核;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上半

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

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

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

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七)在有需要时,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

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法律法规

的规定。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

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

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

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

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申购赎回

代理券商提供。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订这些服务项目。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咨询服务

投资人如果想了解基金公告、基金净值等信息,请拨打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进行咨询。

客户服务中心:400-678-3333、010-85186558

公司网址:http://www.yhfund.com.cn

二、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线上平台定期或不定期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投资咨询及基

金经理(或投资顾问)交流服务。

三、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

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以及

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

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

准。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yhfund.com.cn)查阅和下载

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银华恒生港股通中国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注册的文件;

2、《银华恒生港股通中国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银华恒生港股通中国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注册银华恒生港股通中国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的法律意见;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注册登记协议;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及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

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