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大延福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号)

2024-11-06 15:40:46

英大延福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

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4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

英大延福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英大延福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以

下简称“本基金”)于2022年10月8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2364号文准予公开募集。

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保证本

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

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为基金中基金,基金净值会因为持有基金份额净值的波动而产生波

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

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合规风险、杠

杆放大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基金财产投资运营过程中的增值税、本基金法

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及其他风

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因此将面临海外市场风

险、汇率风险、政治管制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其向

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债

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所

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所面临的

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证券现金

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由此可能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

本基金将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纳入到投资范围当中,由于证券公司短期公

司债券非公开发行和交易,且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潜在流动性风险相对较大。

若发行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或投资者大量赎回需要变现资产时,受流动性所限,本

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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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影响或损失。

本基金可投资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香港联合

交易所上市股票(以下简称“港股”或“港股通标的股票”),可能会面临港股

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

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

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

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

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

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

股,本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

动影响,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

险。

本基金名称中包含“养老”字样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

诺,本基金不保本,可能发生亏损。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在此特别提示投资者:本基金

不保本,可能发生亏损。

在目标日期到达前即2035年12月31日前(含该日),本基金是采用目标

日期策略的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管理人根据养老目标日期基金下滑

曲线模型确定权益类资产与非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当

经济形势、人口结构、资本市场等关键要素发生变化后,本基金会对下滑曲线进

行适度调整,

本基金实际投资比例与下滑曲线预设的配置目标比例可能存在差异。目标日

期到达后,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理论上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

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货币型基金中基金(FOF)、债券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中基金(FOF),低于股票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

本基金的目标日期为2035年12月31日(含该日),敬请投资者根据自身

年龄、退休日期和收入水平进行投资。

在目标日期到达前即2035年12月31日前(含该日),本基金每笔份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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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短持有期为3年,投资者认购或者申购或者转入每份基金份额后,在相应基金

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之前(含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当日),投资者不能提出赎

回或转换转出申请,自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含该

日)起投资者可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在最短持有

期内不能赎回或转换转出基金份额的风险。

每份认购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每份申购

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的确认日(含该日),每份转换

转入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为该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含该日)。红利再

投资所得份额的持有期,按原份额的持有期计算。

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为该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起始日三年后

的年度对应日的前一日(即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如三年后的年度对应日不存在

对应日期或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某一基金份额三年持有

期起始日起至目标日期的时间间隔不足三年,则在转型日之后(含转型日)可以

提出赎回申请,不受三年持有期限制。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期满后按时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

赎回业务的,则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

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自然日(若无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日),

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故投资者将面临基金

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

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规定执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

负”原则,在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

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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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章节。侧袋

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

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

定风险。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

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10月3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

表现数据截止日为2024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招募说明书已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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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1

第二部分释义..............................................................................................................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9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4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8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34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35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6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50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67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转型............................................................................................68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80

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81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88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90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93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94

第十八部分侧袋机制..............................................................................................101

第十九部分风险揭示..............................................................................................105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115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17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58

第二十三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81

第二十四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84

第二十五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其查阅方式..................................................186

第二十六部分备查文件..........................................................................................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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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绪言

《英大延福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

号——基金中基金指引》(以下简称“《基金中基金指引》”)、《养老目标证

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养老目标基金指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英大延福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

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英大延福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

基金中基金(FOF)(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

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

应当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

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

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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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英大延福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

基金中基金(FOF)

2、基金管理人:指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英大延福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

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及对其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英大延福养老

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及对其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英大延福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

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及对其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英大延福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

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英大延福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

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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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基金中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16年9月11日颁布并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5、《养老目标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18年2月11日颁布实施的《养

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目标日期:指2035年12月31日

19、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20、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2、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对

其的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

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境外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

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政府投资机构、主权基金、养老基

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国际组织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

24、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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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7、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8、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或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的登记机

构为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

务的机构

30、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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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日

3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

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有权不开放申购、赎回,并按规定进行公告)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最短持有期:每份认购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含

该日),每份申购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的确认日(含

该日),每份转换转入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为该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含

该日)。红利再投资所得份额的持有期,按原份额的持有期计算。

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为该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起始日三年后

的年度对应日的前一日(即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如三年后的年度对应日不存在

对应日期或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某一基金份额三年持有

期起始日起至目标日期的时间间隔不足三年,则在转型日之后(含转型日)可以

提出赎回申请,不受三年持有期限制。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期满后按时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

赎回业务的,则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

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42、《业务规则》:指《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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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0、元:指人民币元

5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流动性受限资产,如未来法律

法规变动,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流动性受限资产范围进行调

5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7、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集、

运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

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同时也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的投研人员,下同)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

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58、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资金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

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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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

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低于三年,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新规

定的,从其规定

59、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60、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1、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

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以下简称“规定

网站”)等媒介

62、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分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

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

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63、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

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64、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5、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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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非一方过

错情况下的电力和通讯故障、系统故障、设备故障、网络黑客攻击以及中国证监

会、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

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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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公司名称: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号环球金融中心西塔22楼22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号环球金融中心西塔22楼2201

邮政编码:100020

法定代表人:范育晖

联系人:顾诗

联系电话:400-890-5288、010-57835666

成立时间:2012年8月1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759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11.46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大基金”)成立于2012年8月17

日,注册资本金11.46亿元人民币,是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

公司。英大基金依托股东优势,坚持市场化发展方向,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

发展理念,根植主业、服务实业、坚持能源特色、努力创造价值,积极构建规模、

速度、结构、质量、效益、安全“六统一”的新发展格局,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卓

越的资产管理服务。

公司依托高效的决策机制、专业的投研团队、严谨的风控体系,2023年先

后荣获新浪财经致敬公募25周年评选“最具成长潜力基金公司”,2023东方财

富风云际会“年度潜力电商团队”,在2023金融业高质量发展大会暨第九届金

融企业社会责任论坛上,公司以“深化普惠金融,助力共同富裕”的一系列实践

获评《金融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2022)》优秀案例等奖项。

截至2024年9月30日,本公司管理英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英大领

先回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英大国企改革主

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英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英大策略优

英大延福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更新)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英大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英大睿盛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英大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英大安惠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英大安鑫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英大智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英大通惠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英大稳固增强核心一

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英大中证ESG120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英大

安盈30天滚动持有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英大安益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英大安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英大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

有期证券投资基金、英大通佑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英大延福

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英大安旸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英大碳中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英大延福养老目标日期

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英大延福养老目标日期2055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英大延福养老目标日期2060三年

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英大延福养老目标日期2045三年持有

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英大延福养老目标日期2050三年持有期混

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英大安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英大

CFETS0-3年期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英大福鑫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

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31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同时,管理数

十个特定客户资产投资组合。

基金管理人与股东之间实行业务隔离制度,股东并不直接参与基金财产的投

资运作。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乔发栋先生:董事长。自2023年7月7日起任职,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

高级会计师。现任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国网英大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历任西北电网公司财务部基建财务处处长,西

安凯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工会主席、党委委员,西安凯信

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委员,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固有资产管理

部主任、上海业务部总经理,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办公室(董

监办)主任、党组秘书、总经理助理兼风险控制部筹备组组长,英大国际信托有

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党委委员,国网英大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英大延福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更新)

党委委员兼英大汇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党支部书记,国网雄安商业保理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国网英大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党委委员。

范育晖先生:职工董事。自2020年12月28日起任职,研究生学历,硕士

学位。现任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党总支副书记。历任中国电力信托投

资有限公司信贷部、证券部职员,天津证券营业部交易部副经理、经理,天津证

券营业部副总经理,北京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债券基金

部副主任、投资银行部副主任,上海国电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电力财务有

限公司监察室主任、投资银行部主任、投资管理部主任,华北分公司总经理,英

大基金副总经理、党总支委员,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党总支副书记兼

英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代行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职责。

张彤宇先生:董事,自2019年8月25日起任职,本科学历,硕士学位,高

级会计师。现任国网英大股份有限公司董监部高级总监。历任东北电业管理局第

四工程公司财务科、东北电力集团公司财务部专项基金处、辽宁省电力公司财务

部资产资金处、国家电力公司财务部综合处职员,国家电网公司财务部财务管理

处副处长、预算处副处长、金融资产管理部稽审处副处长、处长,国网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合规与风险处处长,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主任、风险

管理部主任,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主任、资产管理业务部

主任,国网英大股份资产管理业务部主任。

马涛先生:董事,自2020年12月28日起任职,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

高级经济师。现任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部主任。历任渤

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行业研究员、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展研究中心行

业研究员、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经理、高级经理,计划投

资部高级经理、主任助理,发展策划部主任助理,发展策划部(引战与上市工作

办公室)副主任、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主任、主任。

马筱琳女士:独立董事,自2017年11月29日起任职,研究生学历,硕士

学位,高级经济师。历任首钢公司自动化研究所技术贸易翻译,中国国际贸易中

心管理部部门经理,中国国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国际交易员、客户经理,中国工

商银行总行投资银行部、投行研究中心副处长、研究发展部资深经理。在银监会

法规部借调期间,从事我国资产证券化法规制度的研究,参与完成我国首个资产

英大延福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更新)

证券化试点法规的编制与发布等相关工作。

贺强先生:独立董事,自2020年12月28日起任职,本科学历,学士学位,

教授。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证券期货研究所所长。长期从事金融与

证券的教学和研究工作,具有深厚的金融理论功底和丰富的资本市场实践经验。

先后发表论文、论着500余篇,国家级、省部级与其他课题20余项,出版专着、

教材50余部。参与了全国人大财经委《证券法》《基金法》的起草与修改工作。

宋国良先生:独立董事,自2020年12月28日起任职,研究生学历,经济

学博士。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产品与投

资研究中心主任。曾任司法部中国律师事务中心律师,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投资

银行中国业务副总裁,中国金融学院副教授等职务。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松芙蓉女士:监事会主席,自2020年12月28日起任职,本科学历,学士

学位,正高级会计师。现任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党委委员。

历任贵州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财务部出纳、核算主管,贵州省电力公司财务

资产部资金、电价主管;贵州省贵阳市北供电局电费室主任,长安保险经纪有限

公司财务部财务主管;国家电网人寿保险公司筹备组财务会计小组组员;英大泰

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会计部财务管理处处长、财务会计部主任助理;英

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资产部职员、主任助理,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

限公司财务资产部主任助理、审计部主任助理、审计部副主任、审计部主任、风

险管理部主任,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审计师兼审计部、风险管理

部主任等职务。

李婷女士:职工监事,自2020年12月28日起任职,研究生学历,硕士学

位。现任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经理。曾任职英大证券计划财务部

预算管理、会计核算,英大基金运营部资金清算、TA、基金会计,综合管理部财

务负责人、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副总经理,基金运营部副总经理、总经理、

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等职务。

李莉女士:职工监事,自2022年8月3日起任职,本科学历,学士学位。

现任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主任。曾任武汉吉隆过滤集团市场部市

场内务、主管,泰康人寿湖北分公司营销服务部代理人、业务主任、兼职讲师,

泰康人寿总公司员工福利计划事业部职场营销组长,泰康养老总公司人力资源部

英大延福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更新)

培训管理、招聘、员工关系、薪酬福利,英大财险北京分公司人事行政部薪酬福

利、绩效考核、人资板块负责人,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董监办)

薪酬绩效、主任助理、人力资源部主任助理等职务。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范育晖先生:总经理,自2020年1月7日起任职,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

兼任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职工董事、党总支副书记。历任中国电力信托投资有

限公司信贷部、证券部职员,天津证券营业部交易部副经理、经理,天津证券营

业部副总经理,北京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债券基金部副

经理、投资银行部副主任,上海国电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

司监察室主任、投资银行部主任、投资管理部主任,华北分公司总经理,英大基

金副总经理、党总支委员,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党总支副书记兼英大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代行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职责。

岳喜伟先生:副总经理,自2020年12月8日起任职,研究生学历,博士学

位。现兼任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党总支委员、深圳分公司总经理。

历任中共山东省委党校《信息与资料》编辑部编辑,国家电网公司金融资产管理

部合规与风险处四级职员,国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与风险处四级职员,英大

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四级职员,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风

险管理部高级经理、风险管理部总监、风险管理部主任助理、审计部主任助理、

审计部副主任,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财务总监,英大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财务总监、产品市场部总经理、工会主席,英大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产品市场部总经理、工会主席。

张大铮先生:副总经理,自2020年12月8日起任职,研究生学历,硕士学

位。现兼任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总支委员、基金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历任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高级分析员,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

副总经理、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

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监,民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副总裁,英大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总监)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英大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党晶先生:副总经理,自2022年3月11日起任职,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

现兼任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总支委员,北京英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

英大延福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更新)

事。历任国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展策划部职员,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

司投资管理部高级主管、经理,深圳英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能源及军工部副总经

理(主持工作)、总经理,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互联网金融部、销售服务部、

机构业务部(电商业务部)、专户投资部总经理,北京英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机构业务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总

经理助理兼渠道业务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代行北京英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职责、代行合规负责人职责,副总经理兼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总经理、深圳分公司总经理。

4、督察长

刘康喜先生:督察长。自2019年10月14日起任职,研究生学历,硕士学

位。现兼任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总支委员、北京英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曾任职于中共北京市怀柔区纪委、监察局,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中国证监会北

京监管局,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监察稽核

部总经理、督察长兼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5、基金经理

申恒亮先生,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历任天相投资顾研究员、盈融达投资

(北京)研究员、恒泰证券投资主办人、中邮证券资管权益类投资总监等职。2017

年3月加入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公司专户投资部专户投资总监、权益投

资部总经理助理、专户投资部总经理助理、英大资本轮值总经理、研究发展部总

经理助理。现任公司FOF(养老)投资部基金经理,管理英大延福养老目标日期

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英大延福养老目标日期206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英大延福养老目标日期2055三年

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英大延福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

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英大延福养老目标日期2045三年持有期混

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英大延福养老目标日期205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

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英大福鑫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

金中基金(FOF)。

6、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名单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姓名及职务如下:

公募基金FOF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

英大延福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更新)

主任委员:张大铮

一般委员:刘家睿、张博、董大鹏、岳子义、石茜虹、申恒亮

秘书:黄译萱

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英大延福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更新)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参与本基金持有的基金所召开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并在遵循基金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

利;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英大延福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更新)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依法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交易所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

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税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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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

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

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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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受上述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5)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1、风险管理理念与目标

(1)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2)防范和化解风险;

(3)提高经营效率;

(4)保护投资者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2、风险管理措施

(1)建立健全公司组织架构;

(2)树立监察稽核功能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3)加强内控培训,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管理意识和监察文化;

(4)制定员工行为规范和纪律程序;

(5)建立岗位分离制度;

(6)建立危机处理和灾难恢复计划。

3、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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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

互制约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基金财产、公司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严格分

开并独立核算。

4、内部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1)董事会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基金业务运作的合法性、合

规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公司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不规范的行为和事

项,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予以记录、评估及报告;对公司监察稽核制度的有效性

进行评价;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审查公司的财务报表,评估公司的财务表现,

保证公司的财务运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通行的会计标准;对公司风险管理制度进

行评价,草拟公司风险管理战略,对公司风险管理制度的实施进行检查,评估公

司风险管理状况;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2)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贯彻执行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并

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运营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出现的风险问题进行管理和控

制。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听取公司运营管理各业务条线的业务汇报,

对公司各业务条线存在的风险事项进行讨论并提出解决意见建议,指导、协调和

监督各职能部门和各业务条线开展风险控制工作;制订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审批

风险控制重要流程和风险敞口管理体系,并与公司整体业务发展战略和风险承受

能力相一致;识别公司各项业务所涉及的各类重大风险,对重大事件、重大决策

和重要业务流程的风险进行评估,制定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识别和评估新产品、

新业务的新增风险,并制定控制措施;重点关注内控机制薄弱环节和可能给公司

带来重大损失的事件,提出控制措施和解决方案;根据公司风险控制总体策略和

各职能部门与业务单元职责分工,组织实施风险应对方案。

3)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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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制定投资的投资目标、总体计划、投资策略等重大事项的决策,确定对基金经

理/投资经理的授权,审批超过基金经理/投资经理投资权限的投资计划。投资决

策委员会由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和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组成。

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包括公募基金固收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公募基金权益

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公募基金FOF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分别是公司公募基金

固收业务投资管理、公募基金权益业务投资管理、公募基金FOF业务投资管理的

最高决策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最

高决策机构。

4)督察长:督察长坚持原则、独立客观,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公平对待全体投资人。督察长的主要职责为:对公司经营和管理、基

金运作遵规守法、风险控制情况进行内部监控和检查;对公司各项制度的合法合

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和检查;就以上监控和检查中发现

的问题向经营层通报并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定期向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审核

监察稽核部的工作报告。

5)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部是公司内部负责监察稽核、内控

合规、风险控制的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精神和公司相关规章制度

所规定的职责、权限、方法和程序独立开展工作,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和全体员工

的监察稽核工作。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其它部门,对督察长负责,在督察长领导下

进行监察稽核工作。风险管理部门独立于业务体系汇报路径,在督察长领导下进

行风险控制工作。风险管理部门对公司的风险控制承担独立评估、监控、检查和

报告职责。风险管理部门在其权限和职责范围内,在公司经营运作和投资管理的

各个阶段、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上负责风险控制工作的具体实施。

(2)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司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法律、监察稽核部,法律、监察稽核部保

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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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

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

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

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

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内部风险控制措施

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成立以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建立了科学合理的层次分明的内控组织

架构、控制程序和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在内的运行高效、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通过不断地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修改,公司已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

度。

建立健全了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

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

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以及包括岗位设置、岗位职责、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

务流程、规章等,从基本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

离制度,实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

的分离制度,形成了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

作及操守风险。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

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构建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和控制以及监督程

序,并经过适当的控制流程,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监督,从而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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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评估和预警与公司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通过顺畅的报告渠道,对风

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管理、控制,使部门和管理层及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快速做

出风险控制决策。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司启用了电子化投资、交易系统,

对投资比例进行限制,将有效地防止合规性运作风险和操作风险。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用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

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规避和

控制,尽可能减少损失。

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

训,使员工具有较高的职业水准,从培养职业化专业理财队伍角度控制职业化问

题带来的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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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博成路1388号浦银中心A栋

法定代表人:张为忠

成立时间:1992年10月19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93.5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联系人:朱萍

联系电话:(021)31888888

经营范围: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主营业

务主要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

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

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业

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

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

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

务;离岸银行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经中

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2003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是较早开展银行资产托管

服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经过二十年来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开拓,各项业务发

展一直保持较快增长,各项经营指标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于较好水平。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于2003年设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更名为资产托管

部,2013年更名为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2016年进行组织架构优化调整,

并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目前下设证券托管处、客户资产托管处、养老金业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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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控管理处、业务保障处、总行资产托管运营中心(含合肥分中心)六个职能处

室。

目前,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拥有客户资金托管、资金信托保管、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全球资产托管、保险资金托管、基金专户理财托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

托管、期货公司客户资产托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私募股权托管、银行理

财产品托管、企业年金托管等多项托管产品,形成完备的产品体系,可满足多领

域客户、境内外市场的资产托管需求。

(二)主要人员情况

张为忠,男,1967年出生,硕士研究生。曾任中国建设银行大连市分行开

发区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内蒙古总审计室总审计师兼主任,中国建设银行湖

北省分行纪委书记、副行长、党委委员,中国建设银行普惠金融事业部(小企业

业务部)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公司业务总监。现任中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委员会书记、董事长。

李国光,男,1967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历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天津分行

资财部总经理,天津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总行资金总部副总经理,总行资产

负债管理委员会主任,总行清算作业部总经理,沈阳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现任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24年9月30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模为

14476.56亿元,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共463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本行内部控制目标为:确保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监管部门监管规则和本行规章制度,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确保

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业务活动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行内部控制组织架构为:总行法律合规部是全行内部控制的牵头管

理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建立并维护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总行风险监控

部是全行操作风险的牵头管理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操作风险

管控工作。总行资产托管部下设内控管理处。内控管理处是全行托管业务条线的

内部控制具体管理实施机构,并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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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责。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本行已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控制度贯

穿资产托管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渗透到各业务流程和各操作环节,

覆盖到从事资产托管各级组织结构、岗位及人员。内部控制以防范风险、合规经

营为出发点,各项业务流程体现“内控优先”要求。

具体内控措施包括:培育员工树立内控优先、制度先行、全员化风险控制的

风险管理理念,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组织架构、业务岗

位、人员的各个环节。制定权责清晰的业务授权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各项

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业务数据备份和保密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建立严格完善的资产隔离和资产保管制度,托管资产与托管人资产及不同托管资

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障,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

方案,定期组织灾备演练,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基金运作办公区域建立健

全安全监控系统,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实现风险控制;定期对业务情况进

行自查、内部稽核等措施进行监控,通过专项/全面审计等措施实施业务监控,

排查风险隐患。

三、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依据

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监督

依据具体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4、《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5、《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6、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二)监督内容

我行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

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三)监督方法

1、资产托管部设置核算监督岗位,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在授权范围内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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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行使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职责,规范基金运作,维护基金投资人

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2、在日常运作中,凡可量化的监督指标,由核算监督岗通过托管业务的自

动处理程序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3、对非量化指标、投资指令、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报表和报告等,采取人工

监督的方法。

(四)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监督结果,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报告

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基金监控周报等。不定期报

告包括提示函、临时日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2、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违法操作,以电话、邮件、书面提示

函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指明违规事项,明确纠正期限。在规定期限内基金托

管人再对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进行复查,如果基金管理人对违规事项未予纠正,

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有重大违规行为

时,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针对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的检查,应及

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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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号环球金融中心西塔22楼22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号环球金融中心西塔22楼2201

邮政编码:100020

法定代表人:范育晖

成立时间:2012年8月1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759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11.46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57835666,400-890-5288

传真:(010)59112222

联系人:顾诗

网址:www.ydamc.com

2、代销机构:

(1)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客户服务电话:025-66046166

网址:www.huilinbd.com

(2)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法定代表人:盛超

客服电话:95055-4

网址:www.duxiaomanfund.com

(3)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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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6层

法定代表人:吴卫国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5)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6211单元

法定代表人:陶怡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6)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法定代表人:王珺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7)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8)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70弄1号208-36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032-588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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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金泽路161号1号楼-4至43层101内3层09A

法定代表人:梁蓉

客户服务电话:010-66154828

网址:www.5irich.com

(10)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2层01D、02A—02F、03A—03C

法定代表人:汤蕾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11)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12)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0-888

网址:www.zzfund.com

(13)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funds.com

(14)一路财富(深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3046号香江金融大厦2111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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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客户服务电话:400-004-8821

网址:www.taixincf.com

(16)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7)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琴朗道91号1608、1609、1610办公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18)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金丽南路3号院2号楼1至16层01内六层1-253室

法定代表人:吴志坚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19)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9-100

网址:www.yibaijin.com

(20)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法定代表人:李楠

客户服务电话:400-159-9288

网址:danjuanfund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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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22)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邓晖

客户服务电话:95305

网址:www.jzsec.com

(2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2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赢通)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25)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法定代表人:吴强

网址:www.5ifund.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

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环球金融中心西塔22楼2201

法定代表人:范育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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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环球金融中心西塔22楼2201

电话:010-57835666,400-890-5288

传真:010-59112222

联系人:王旭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7号华贸中心3号写字楼34层

负责人:赵洋

电话:010-58091000

传真:010-58091100

经办律师:卢羽睿、戴文斯

联系人:卢羽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负责人:邹俊

电话:010-85085000

传真:010-85185111

经办注册会计师:龚凯、张一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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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基金中基金指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

证监会2022年10月8日证监许可〔2022〕2364号文准予注册。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募集期自2022年12

月1日至2023年2月27日止。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

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计算,募集的基金份额及利息转份额

共计10,000,110.06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3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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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23年3月1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后的对应日(若无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日),若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应当终止,同时不得通过召开基金持有人

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

被取消、更改或补充,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

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于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

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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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在目标日期到达前即2035年12月31日前(含该日),本基金每笔份额的

最短持有期为3年,在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之前(含最短持有期到期日

当日),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自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

期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含该日)起投资者可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

每份认购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每份申购

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的确认日(含该日),每份转换

转入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为该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含该日)。红利再

投资所得份额的持有期,按原份额的持有期计算。

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为该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起始日三年后

的年度对应日的前一日(即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如三年后的年度对应日不存在

对应日期或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某一基金份额三年持有

期起始日起至目标日期的时间间隔不足三年,则在转型日之后(含转型日)可以

提出赎回申请,不受三年持有期限制。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期满后按时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

赎回业务的,则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

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在目标日期到达后即2035年12月31日次日(即2036年1月1日),在不

违反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情况下,本基金将转型为“英大稳瑞核心

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届时本基金将变更基金名称,同时转为每个开放

日开放申购赎回的运作模式,至转型日持有基金份额不足三年的,在转型日之后

(含转型日)可以提出赎回申请,并不再受3年最短持有期的限制,无需召开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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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转型后基金的投资、申赎、费率等也将做相应的调整,有关

基金转型的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或赎回。如果投资人多次申购

本基金,则其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的赎回开放的时间可能不同。申购和赎回的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

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

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在目标日期到达前即2035年12月31日前(含该日),本基金每笔份额的

最短持有期为3年,在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之前(含最短持有期到期日

当日),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申请,自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的下一

个工作日(含该日)起投资者可提出赎回申请。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

规定。

目标日期到达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转型后基金合同的约定在开放日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在确

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但对于尚未满足最短持有期要求的基金份额,投资人在基金

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赎回或者转换转出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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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

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

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

的赎回申请不成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

将在T+10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港股通交易系统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

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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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

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3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4日后(包括该日)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无利息)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及申购、赎回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上述内容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或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

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调整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

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和代销机构销售网点首次申购本

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

币1元(含申购费)。投资人通过直销柜台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含申购费),已在直

销柜台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在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

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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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但对于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控制措施。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2、赎回的数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或转换不得少于

1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则必须一次性

赎回或转出该类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

该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

类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

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单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

额上限、单个账户单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上限、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等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一)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T+2日内计

算,并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

阶段性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精度并进行相应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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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

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

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

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职业

年金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

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非养老金客

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

下表:

申购费率(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 申购金额M(元)(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万 0.12%

100万≤M<200万 0.10%

200万≤M<500万 0.08%

M≥500万元 500元/笔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费率(其他投资者) 申购金额M(元)(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万 1.20%

100万≤M<200万 1.00%

200万≤M<500万 0.80%

M≥500万元 500元/笔

投资人在一天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的申购

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

费用。

目标日期到达后(不含该日),基金的申购费率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中载明。

2、目标日期到达前(含该日),本基金设有三年最短持有期限,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满足最短持有期限的情况下方可赎回,不收取赎回费用。

目标日期到达后(不含该日),基金的赎回费率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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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载明。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和对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

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

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6、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的(ETF除外),

应当通过直销渠道申购且基金管理人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

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记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

等销售费用。

(二)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假定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某非养老金客户当日投资50,000

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对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1.20%,该投资人的申购费用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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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获得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20%)=49,407.11元

申购费用=50,000-49,407.11=592.89元

申购份额=49,407.11/1.0500=47,054.39份

即:该非养老金客户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1.0500元,申购费用为592.89元,可获得的基金份额为47,054.39

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非养老金客户在目标日期到期前(含该日)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为三年,其赎回适用费率为0%,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500=10,500.00元

赎回费用=10,500.00×0%=0.00元

赎回金额=10,500.00-0.00=10,500.00元

即:在目标日期到期前(含该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1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

额为10,500.00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

T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T+2日内计算,

并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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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阶段

性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精度并进行相应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七、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基金投资人当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可以

撤销。

2、投资人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3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

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4日起可查询申购确认情况。

3、投资人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3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

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认为应当拒绝大额申购或暂

停申购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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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基金管理人使

用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基金经理等人员出资认购的

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50%的情形除外。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

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

无法正常运行。

10、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

牌时。

11、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

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

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12、因港股通交易当日额度使用完毕而暂停或停止接受买入申报,或者发生

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

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

常交易的情形。

13、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9、10、12、13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发生上述第4、8、11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

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

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

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休市、港股通临时停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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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拒绝或暂停赎回、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

牌、延期办理赎回、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第4项除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

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

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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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提下,可以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决定进行延期办理的情形下,对于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部分,

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

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但是如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的,则其当日未获受理部分

赎回申请将被撤销。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而对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未超过前述比例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上述“(1)

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一并办理。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按相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

具体情形,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个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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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

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

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

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

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

制或其他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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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

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十九、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

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二十、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

质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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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依据下滑曲线进行大类资产战略配置和战术调

整,追求养老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力争为投资者提供稳健的养老理财工具。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

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含商品基金(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期货基金和

黄金ETF)、香港互认基金、QDII基金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基金)、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

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

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可

交换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

的债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通知存款以及定期

存款等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中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股票期权等衍生类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目标日期到期日前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含商品基金(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

香港互认基金、QDII基金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基金)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不低于80%,其中,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

金和商品基金(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原则

上不超过58%(2035年12月31日以后则合计原则上不高于基金资产的30%),

对商品基金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10%。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

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本基金投资于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比例合

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本基金所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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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应收申购款等。

权益类资产指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权益类资产

中的混合型基金包含以下两类:(1)基金合同中明确规定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

比例为60%以上的混合型基金;(2)根据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末股票资产

占基金资产比例均在60%以上的混合型基金。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以2035年12月31日为目标日期,根据投资者在职业生涯中人力资

本和金融资本的不断变化,加上投资者投资风险承受能力的变化,根据下滑曲线

构建投资组合。本基金将采用目标日期策略,即基金随着所设定的目标日期2035

年12月31日的临近,整体趋势上逐步降低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增加非权益

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本基金阶段性的权益类资产配置如下表所示:

时间段 权益类资产下限 中枢值 权益类资产上限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2023年12月31日 33% 48% 58%

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30% 45% 55%

2027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 25% 40% 50%

2030年1月1日至2032年12月31日 15% 30% 40%

2033年1月1日至2035年12月31日 5% 20% 30%

目标日期(2035年12月31日)以后 0% - 30%

在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情况下,或有足够而合理的理由时,在履行适当程序

之后,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比例做适度调整。本基金资产配置将在下滑曲线的约

束下,从宏观经济面、政策面、估值面、资金面、公司基本面等五个维度进行综

合分析,合理确定各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尽可能降低单一资产价格波动对组合

的冲击。且同一系列目标日期基金,基于同一下滑曲线模型。

本基金的下滑曲线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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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政策调整、市场变化等因素,对招募说明书中披露的下滑

曲线进行调整,实际投资与预设的下滑曲线可能存在差异。

2、基金精选策略

精选基金以获取长期可持续的超额收益作为核心目标,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

合的方法精选基金并构建组合,以获取基金精选层面的超额收益。

本基金投资的子基金首先需满足以下条件:(1)子基金运作期限应当不少

于2年,最近2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2亿元;子基金为指数基金、

ETF和商品基金等品种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季末

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2)子基金运作合规,风格清晰,中长期收益

良好,业绩波动性较低;(3)子基金基金管理人及子基金基金经理最近2年没

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对被投资子基金条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在满足上述条件基础

上,本基金将运用定量分析和定性研究相结合的方式精选基金。具体流程如下:

(1)基金分类

首先根据投资类型,将基金分类为以下类型:股票型(普通股票型、被动指

数型、增强指数型)、混合型(偏股混合型、平衡混合型、偏债混合型、灵活配

置型)、债券型(中长期纯债型、短期纯债型、混合债券型一级、混合债券型二

级)、货币型、另类投资型(股票多空、商品)、QDII型(股票型、混合型、

债券型、另类投资型)等。基金的合理分类是对基金进行研究和选择的重要基础。

(2)基金量化筛选

在基金分类基础上,运用本基金管理人开发的多因子量化筛选模型,对各类

基金进行量化筛选,形成基金投资的基础库。量化筛选指标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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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经理、基金产品三个维度。主要从基金管理人资产管理规模、基金经理任职年

限和投资经验、基金产品的夏普比率、信息比率、卡玛比率、收益率、最大回撤、

基金规模等多个指标筛选基金。

(3)风格量化分析

运用量化手段,对基金风格进行定量分析。基金风格定量分析维度主要包括

资产配置、持仓特征、净值与指数相关性、仓位、换手率、持仓风格稳定性等。

基金风格定量分析可以比较准确地揭示基金的投资风格。在定量风格分析基础

上,结合定性研究,从基础库优选风格稳定的基金进入优选库。

(4)定性访谈研究

通过电话会议、访谈调研和问卷调查等方式,对基础库和优选库中的部分基

金进行定性研究。通过定性研究,深入了解基金管理人管理能力、投研团队实力、

投资风格、风险控制等方面内容。在定量分析和定性研究基础上,精选出历史业

绩优秀、投资风格稳定的基金进入核心库。核心库中的基金,是本基金的重点投

资对象。

(5)类别化基金研究

对于被动型基金和主动管理型基金,将采取不同的研究策略。对于被动型基

金,重点关注跟踪误差、流动性、管理费用、交易费用等指标;对于主动管理基

金,重点关注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投研团队实力和稳定性、基金经理业绩可

持续性和投资风格稳定性。

3、股票投资策略

(1)个股精选策略

在股票投资中,本基金主要采用“自下而上”的策略,精选出具有持续竞争

优势且估值有吸引力的股票,科学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辅以严格的投资组合风

险控制,以期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精选投资组合中成份股的过程具体分为二个层次:第一,评估企业竞

争优势。通过深入的案头分析和实地调研,发现在经营中具有一个或多个方面的

持续竞争优势(如公司治理优势、管理层优势、生产优势、市场优势、技术优势、

政策性优势等)、管理出色且财务透明的企业;第二,严判估值。基于定性分析

与定量分析相互结合、动态指标与静态指标综合考量的原则,采用内在价值、相

对价值、收购价值等相结合的估值方法,选择股价没有充分反映价值的股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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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并进行组合管理。

在定量研究方面,本基金基于公司财务指标和运营数据分析公司基本面价

值,主要从行业景气度、财务和资产状况、盈利能力以及估值水平等方面考量。

主要考察指标具体包括:

1)成长性指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息税折旧前利润增长率、现金流;

2)盈利指标:毛利率、净资产收益率、投资回报率、企业净利润率等指标。

结合相关财务模型的分析,形成对标的股票的初步判断;

3)估值指标:市盈增长比率(PEG)、市盈率(P/E)、市净率(P/B)、企

业价值/息税前利润(EV/EBIT)、企业价值/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EV/EBITDA)、

自由现金流贴现(DCF);

4)财务指标:净资产收益率(ROE)、毛利率;

5)研究投入规模指标:研发投入与营业收入比率、科研人员及高学历人员

数量及占比、人力投入占比。

在定性研究方面,公司投资研究人员将通过案头研究和实地调研等基本面研

究方法深入剖析影响公司未来投资价值的驱动因素,重点关注上市公司在环境友

好、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等方面的实际履行情况,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研究。

1)在技术能力方面,选择研发团队技术实力强、技术的发展与应用前景广

阔并且在技术上具有一定护城河的公司;

2)在市场前景方面,需要考量的因素包括市场的广度、深度、政策扶持的

强度以及上市公司利用科技创新能力取得竞争优势、进而开拓市场、创造利润增

长的能力;

3)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将从上市公司的管理层评价、战略定位和管理制

度体系等方面进行评价。

(2)港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

不使用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进行境外投资。

本基金采用“自下而上”精选个股策略,以价值投资的理念,重点投资于受

益于中国经济转型升级,且处于合理价位的具有核心竞争力股票。对上市公司进

行系统性分析方法偏重于以下方面:

1)成长性EPS增长率、ROE趋势、行业增长率、市场份额增长率以及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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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注重选股(Selective approach)选择具有持续领先优势或核心竞争力的

企业,偏好具有优异管理能力及效率的公司。

2)独立思考(Original ideas)领先市场共识,寻找未被充分挖掘的企业。

3)注重估值(Valuation focus)严谨基本面分析,判断合理估值水平,给

予目标价。估值采用多种估值方法,包括市盈率P/E(预期)、P/B、PCF、PFCF、

相对于NAV的溢/折价、DDM、ROE,与历史、行业和市场的比较。

4)长期投资(Long-term investment horizon)注重现金分红及资本增值,

愿意承受短期盈余增长波动。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本基金将结合对宏观经济状况、行业景气度、公司

竞争优势、公司治理结构、估值水平等因素的分析判断,选择投资价值高的存托

凭证进行投资。

4、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宏观经济变化趋势、资金面动向、货币政策及不同债券品种的

收益率水平和信用风险等因素,运用利率预期、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

择、跨市场套利等投资管理策略,权衡到期收益率与市场流动性构建和调整债券

组合,在追求投资收益的同时兼顾债券资产的流动性和安全性。

(1)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投资于信用级别为AA+级及以上的信用债券(含资产支持证券)品

种。其中,投资于信用评级为AAA级及以上的信用债(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低于信用债(含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的50%,投资于信用评级为AA+级的信用

债(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超过信用债(含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的50%。本

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上述信用

评级为债项评级,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短期信用债的信用评级依照评级

机构出具的主体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信用债(含资产支持证券)若无债项评

级的,参照主体信用评级。本基金持有信用债(含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

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

卖出。

本基金将根据内部的信用分析方法对可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品种进

行筛选,并严格控制单只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比例。此外,由于证券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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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短期公司债券整体流动性相对较差,本基金将对拟投资或已投资的证券公司短

期公司债券进行流动性分析和监测,尽量选择流动性相对较好的品种进行投资。

(2)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内部的信用分析方法对可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品种进

行筛选,并严格控制单只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比例。此外,由于证券公

司短期公司债券整体流动性相对较差,本基金将对拟投资或已投资的证券公司短

期公司债券进行流动性分析和监测,尽量选择流动性相对较好的品种进行投资,

保证本基金的流动性。

(3)银行存款、同业存单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宏观经济指标分析各类资产的预期收益率水平,并据此制定和调

整资产配置策略。当银行存款、同业存单投资具有较高投资价值时,本基金将提

高银行存款、同业存单投资比例。

(4)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当正股价格处于特定区间内时,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将表现出股性、债

性或者股债混合的特性。本基金将对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对应的正股进行分

析,从行业背景、公司基本面、市场情绪、期权价值等因素综合考虑可转换债券

的投资机会,在价值权衡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审慎进行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的投资。

(5)杠杆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对资金面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比较债券收益率、存款利率和融

资成本,判断利差空间,力争通过杠杆操作提高组合收益。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可以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

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相关公告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的比例不

低于本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阶段性的权益类资产配置符合下表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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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段 权益类资产下限 中枢值 权益类资产上限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2023年12月31日 33% 48% 58%

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30% 45% 55%

2027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 25% 40% 50%

2030年1月1日至2032年12月31日 15% 30% 40%

2033年1月1日至2035年12月31日 5% 20% 30%

目标日期(2035年12月31日)以后 0% - 30%

本基金投资的权益类资产指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权益类资产中的混合型基金包含以下两类:1)基金合同中明确规定股票资产占

基金资产比例为60%以上的混合型基金;2)根据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末股

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均在60%以上的混合型基金;

(3)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得高于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20%,

且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4)除ETF联接基金外,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持有单只基

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

露的规模为准;

(5)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6)本基金投资的子基金(不含指数基金、ETF和商品基金)运作期限应

当不少于2年,最近2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2亿元;子基金为指数

基金、ETF和商品基金等品种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

的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子基金运作合规,风格清晰,中长期收益

良好,业绩波动性较低;子基金的管理人及子基金基金经理最近2年没有重大违

法违规行为;

(7)本基金对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

(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58%(2035年12

月31日以后则合计原则上不高于基金资产的30%),其中对商品基金投资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10%,本基金投资于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比例合计

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8)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9)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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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本基金持有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

的A+H股合计计算且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

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且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不

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

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21)在本基金认购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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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净值的200%;在本基金认购份额最短持有期到期后,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2)在本基金开放日,本基金投资于流通受限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流通受限基金是指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由基金合同规

定明确在一定期限锁定期内不可赎回的基金,但不包括ETF、LOF等可上市交易

的基金;

(2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2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5)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种和比例应当符合本

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2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

前款第(3)、(4)项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除上述(3)、(4)、(10)、(18)、(23)、(24)项情形之外,因证

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以后的规定为准,但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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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本基金增加投资品种,投资限

制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受上述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800指数收益率×A%+中债综合全价(总值)

指数收益率×(1-A%)。

A%为下滑曲线权益类资产中枢占比。

其中A%的取值如下:

时间段 A% (1-A%)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2023年12月31日 48% 52%

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45% 55%

2027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 40% 60%

2030年1月1日至2032年12月31日 30% 70%

2033年1月1日至2035年12月31日 20% 80%

其中,中证800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其成份股是由中证500

和沪深300指数成份股构成。中证800指数综合反映了沪深证券市场内大中小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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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公司的整体情况,是目前中国证券市场中市值覆盖率高、流动性好、公信力高

的股票指数,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样本债

券涵盖的范围全面,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

交易所市场等)、不同发行主体(政府、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短期等),

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具有良好的债券市场代

表性。

本基金随着所设定目标日期的临近,逐步降低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增加

非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因此业绩比较基准也进行相应调整。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上述业绩比较基准停止发布或变更名称,

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

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

围和投资策略,确定变更基金的比较基准或其权重构成。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及时公告,并在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目标日期基金中基金(FOF),随着目标日期期限的接近,

权益类投资比例逐渐下降,风险与收益水平会逐步降低。本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

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货币型基金中基金(FOF)、债券型基金和债券型

基金中基金(FOF),低于股票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

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一旦投资将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

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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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4年9月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8,717,759.70 88.00

3 固定收益投资 503,913.15 5.09

其中:债券 503,913.15 5.09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684,750.80 6.91

8 其他资产 194.36 0.00

9 合计 9,906,618.01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于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于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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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本基金于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503,913.15 5.37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503,913.15 5.37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19740 24国债09 5,000 503,913.15 5.37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于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于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本基金于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指期货。

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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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不投资于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不投资于国债期货。

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不投资于国债期货。

10.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不投资于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1.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94.3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194.36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于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于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股票。

11.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12.基金中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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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

明细

序号 基金代码 基金名称 运作方式 持有份额(份)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是否属于基金管理人及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的基金

1 510300 华泰柏瑞沪深300ETF 交易型开放式(ETF) 160,000.00 677,280.00 7.21 否

2 519718 交银纯债债券发起A 契约型开放式 579,671.82 635,784.05 6.77 否

3 530021 建信纯债债券A 契约型开放式 388,416.18 633,972.89 6.75 否

4 110053 易方达安源中短债债券A 契约型开放式 610,375.99 626,978.22 6.68 否

5 006804 富国短债债券A 契约型开放式 529,776.61 625,666.18 6.66 否

6 006646 汇添富短债债券A 契约型开放式 549,379.23 623,435.55 6.64 否

7 516950 基建ETF 交易型开放式(ETF) 500,000.00 552,500.00 5.88 否

8 515790 光伏ETF 交易型开放式(ETF) 600,000.00 492,000.00 5.24 否

9 159806 国泰中证新能源汽车ETF 交易型开放式(ETF) 900,000.00 470,700.00 5.01 否

10 159781 易方达中证科创创业50ETF 交易型开放式(ETF) 800,000.00 453,600.00 4.83 否

12.1.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公开募

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明细

本基金于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12.1.2报告期末基金持有的全部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情况

本基金于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12.2当期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

项目 本期费用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 其中:交易及持有基金管理人以及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基金产生的费用

当期交易基金产生的申购费(元) - -

当期交易基金产生的赎回费(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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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期持有基金产生的应支付销售服务费(元) 255.54 -

当期持有基金产生的应支付管理费(元) 7,857.01 -

当期持有基金产生的应支付托管费(元) 1,829.98 -

当期持有基金产生的交易费用 60.71 -

注:当期持有基金产生的应支付管理费,当期持有基金产生的应支付托管费

按照被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已作为费用计入被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该

披露金额按照本基金对被投资基金的实际持仓情况根据被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

约定的费率和计算方法计算得出。根据本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

资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基金财产中

投资于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份额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

本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赎回其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ETF除

外),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渠道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规定应当

收取并记入被投资基金其他收入部分的赎回费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相关申购费,赎回费由基金管理人直接减免,当期交易基金产生的赎回费为按规

定应当收取并计入被投资基金其他收入部分的赎回费。交易及持有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基金产生的应支付销售服务费为管理人当期应向本基金返还的销售服务费,

相关披露金额根据本基金对被投资基金的实际持仓,被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

的费率和方法估算。

12.3本报告期持有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

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在报告期未发生重大影响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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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

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

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23年3月1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2024年9

月30日)的投资业绩及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3.3.1-2023.12.31 -10.12% 0.42% -6.57% 0.39% -3.55% 0.03%

2024.1.1-2024.6.30 -3.62% 0.63% 0.68% 0.45% -4.30% 0.18%

2024.7.1-2024.9.30 8.37% 0.90% 7.34% 0.72% 1.03% 0.18%

2023.3.1-2024.9.30 -6.12% 0.59% 0.97% 0.48% -7.09% 0.11%

注:同期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800指数收益率×A%+中债综合全价(总值)

指数收益率×(1-A%)。

A%为下滑曲线权益类资产中枢占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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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转型

一、基金转型的条件

在目标日期到达后即2035年12月31日后(不含该日),在不违反届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情况下,本基金将转型为“英大稳瑞核心混合型基金

中基金(FOF)”,届时本基金将转为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赎回的运作模式及变

更基金名称,并不再受3年最短持有期的限制。转型后基金的投资、申赎、费率

等也将做相应的调整,有关基金转型的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由上述情形导致本基金运作方式转换、变更基金名称以及基金投资等的,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转型前申购本基金,至转型日持有基金份额不足3年的,

在转型日之后(含转型日)可以提出赎回申请,不受3年最短持有期限制。

二、本基金转型后的名称

本基金在目标日期到达后即2035年12月31日后(不含该日),基金名称

变更为“英大稳瑞核心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同时,基金开放申购与赎

回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做相应修改,上述变更无需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三、本基金转型后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在合理控制风险并保持基金资产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

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

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含商品基金(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期货基金和

黄金ETF)、香港互认基金、QDII基金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基金)、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

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

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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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换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

的债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通知存款以及定期

存款等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中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股票期权等衍生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超过30%。

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投资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为0-30%。本基金投资的权益类资产指股票、

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权益类资产中的混合型基金包含以下两类:(1)基

金合同中明确规定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为60%以上的混合型基金;(2)根

据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末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均在60%以上的混合型基

金。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力争通过合理判断市场走势,合理配置不同资产类别以及投资工具的

比例,通过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精选具有不同风险收益特征的优秀基金,力

争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定回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目标日期到达后,即2036年1月1日起(含该日),本基金投资权益类资

产的比例为0-30%。

本基金资产配置策略主要是以自上而下的视角重点分析宏观经济走势、基于

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相关政策与法规的变化、金融市场利率及流动性水平变化、

金融市场环境状况、投资者情绪以及证券市场不同类别资产的估值/风险/收益状

况等,判断宏观经济发展趋势、政策导向和金融市场的未来发展趋势,确定合适

的资产配置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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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投资目标将以产生稳定的利息收入为主,以资本增值为辅,基金的资

产配置策略倾向稳健保守,以便为投资人在退休后的时间中提供稳定的资金来

源。

2、基金精选策略

精选基金以获取长期可持续的超额收益作为核心目标,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

合的方法精选基金并构建组合,以获取基金精选层面的超额收益。

本基金投资的子基金首先需满足以下条件:(1)子基金运作期限应当不少

于2年,最近2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2亿元;子基金为指数基金、

ETF和商品基金等品种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季末

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2)子基金运作合规,风格清晰,中长期收益

良好,业绩波动性较低;(3)子基金基金管理人及子基金基金经理最近2年没

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对被投资子基金条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在满足上述条件基础

上,本基金将运用定量分析和定性研究相结合的方式精选基金。具体流程如下:

(1)基金分类

首先根据投资类型,将基金分类为以下类型:股票型(普通股票型、被动指

数型、增强指数型)、混合型(偏股混合型、平衡混合型、偏债混合型、灵活配

置型)、债券型(中长期纯债型、短期纯债型、混合债券型一级、混合债券型二

级)、货币型、另类投资型(股票多空、商品)、QDII型(股票型、混合型、

债券型、另类投资型)等。基金的合理分类是对基金进行研究和选择的重要基础。

(2)基金量化筛选

在基金分类基础上,运用本基金管理人开发的多因子量化筛选模型,对各类

基金进行量化筛选,形成基金投资的基础库。量化筛选指标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经理、基金产品三个维度。主要从基金管理人资产管理规模、基金经理任职年

限和投资经验、基金产品的夏普比率、信息比率、卡玛比率、收益率、最大回撤、

基金规模等多个指标筛选基金。

(3)风格量化分析

运用量化手段,对基金风格进行定量分析。基金风格定量分析维度主要包括

资产配置、持仓特征、净值与指数相关性、仓位、换手率、持仓风格稳定性等。

基金风格定量分析可以比较准确地揭示基金的投资风格。在定量风格分析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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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结合定性研究,从基础库优选风格稳定的基金进入优选库。

(4)定性访谈研究

通过电话会议、访谈调研和问卷调查等方式,对基础库和优选库中的部分基

金进行定性研究。通过定性研究,深入了解基金管理人管理能力、投研团队实力、

投资风格、风险控制等方面内容。在定量分析和定性研究基础上,精选出历史业

绩优秀、投资风格稳定的基金进入核心库。核心库中的基金,是本基金的重点投

资对象。

(5)类别化基金研究

对于被动型基金和主动管理型基金,将采取不同的研究策略。对于被动型基

金,重点关注跟踪误差、流动性、管理费用、交易费用等指标;对于主动管理基

金,重点关注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投研团队实力和稳定性、基金经理业绩可

持续性和投资风格稳定性。

3、股票投资策略

(1)个股精选策略

在股票投资中,本基金主要采用“自下而上”的策略,精选出具有持续竞争

优势且估值有吸引力的股票,科学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辅以严格的投资组合风

险控制,以期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精选投资组合中成份股的过程具体分为二个层次:第一,评估企业竞

争优势。通过深入的案头分析和实地调研,发现在经营中具有一个或多个方面的

持续竞争优势(如公司治理优势、管理层优势、生产优势、市场优势、技术优势、

政策性优势等)、管理出色且财务透明的企业;第二,严判估值。基于定性分析

与定量分析相互结合、动态指标与静态指标综合考量的原则,采用内在价值、相

对价值、收购价值等相结合的估值方法,选择股价没有充分反映价值的股票进行

投资并进行组合管理。

在定量研究方面,本基金基于公司财务指标和运营数据分析公司基本面价

值,主要从行业景气度、财务和资产状况、盈利能力以及估值水平等方面考量。

主要考察指标具体包括:

1)成长性指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息税折旧前利润增长率、现金流;

2)盈利指标:毛利率、净资产收益率、投资回报率、企业净利润率等指标。

结合相关财务模型的分析,形成对标的股票的初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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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估值指标:市盈增长比率(PEG)、市盈率(P/E)、市净率(P/B)、企

业价值/息税前利润(EV/EBIT)、企业价值/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EV/EBITDA)、

自由现金流贴现(DCF);

4)财务指标:净资产收益率(ROE)、毛利率;

5)研究投入规模指标:研发投入与营业收入比率、科研人员及高学历人员

数量及占比、人力投入占比。

在定性研究方面,公司投资研究人员将通过案头研究和实地调研等基本面研

究方法深入剖析影响公司未来投资价值的驱动因素,重点关注上市公司在环境友

好、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等方面的实际履行情况,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研究。

1)在技术能力方面,选择研发团队技术实力强、技术的发展与应用前景广

阔并且在技术上具有一定护城河的公司;

2)在市场前景方面,需要考量的因素包括市场的广度、深度、政策扶持的

强度以及上市公司利用科技创新能力取得竞争优势、进而开拓市场、创造利润增

长的能力;

3)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将从上市公司的管理层评价、战略定位和管理制

度体系等方面进行评价。

(2)港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

不使用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进行境外投资。

本基金采用“自下而上”精选个股策略,以价值投资的理念,重点投资于受

益于中国经济转型升级,且处于合理价位的具有核心竞争力股票。对上市公司进

行系统性分析方法偏重于以下方面:

1)成长性EPS增长率、ROE趋势、行业增长率、市场份额增长率以及增长

来源。注重选股(Selective approach)选择具有持续领先优势或核心竞争力的

企业,偏好具有优异管理能力及效率的公司。

2)独立思考(Original ideas)领先市场共识,寻找未被充分挖掘的企业。

3)注重估值(Valuation focus)严谨基本面分析,判断合理估值水平,给

予目标价。估值采用多种估值方法,包括市盈率P/E(预期)、P/B、PCF、PFCF、

相对于NAV的溢/折价、DDM、ROE,与历史、行业和市场的比较。

4)长期投资(Long-term investment horizon)注重现金分红及资本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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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意承受短期盈余增长波动。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本基金将结合对宏观经济状况、行业景气度、公司

竞争优势、公司治理结构、估值水平等因素的分析判断,选择投资价值高的存托

凭证进行投资。

4、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宏观经济变化趋势、资金面动向、货币政策及不同债券品种的

收益率水平和信用风险等因素,运用利率预期、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

择、跨市场套利等投资管理策略,权衡到期收益率与市场流动性构建和调整债券

组合,在追求投资收益的同时兼顾债券资产的流动性和安全性。

(1)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投资于信用级别为AA+级及以上的信用债券(含资产支持证券)品

种。其中,投资于信用评级为AAA级及以上的信用债(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低于信用债(含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的50%,投资于信用评级为AA+级的信用

债(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超过信用债(含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的50%。本

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上述信用

评级为债项评级,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短期信用债的信用评级依照评级

机构出具的主体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信用债(含资产支持证券)若无债项评

级的,参照主体信用评级。本基金持有信用债(含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

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

卖出。

本基金将根据内部的信用分析方法对可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品种进

行筛选,并严格控制单只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比例。此外,由于证券公

司短期公司债券整体流动性相对较差,本基金将对拟投资或已投资的证券公司短

期公司债券进行流动性分析和监测,尽量选择流动性相对较好的品种进行投资。

(2)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内部的信用分析方法对可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品种进

行筛选,并严格控制单只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比例。此外,由于证券公

司短期公司债券整体流动性相对较差,本基金将对拟投资或已投资的证券公司短

期公司债券进行流动性分析和监测,尽量选择流动性相对较好的品种进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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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本基金的流动性。

(3)银行存款、同业存单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宏观经济指标分析各类资产的预期收益率水平,并据此制定和调

整资产配置策略。当银行存款、同业存单投资具有较高投资价值时,本基金将提

高银行存款、同业存单投资比例。

(4)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当正股价格处于特定区间内时,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将表现出股性、债

性或者股债混合的特性。本基金将对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对应的正股进行分

析,从行业背景、公司基本面、市场情绪、期权价值等因素综合考虑可转换债券

的投资机会,在价值权衡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审慎进行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的投资。

(5)杠杆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对资金面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比较债券收益率、存款利率和融

资成本,判断利差空间,力争通过杠杆操作提高组合收益。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可以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

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相关公告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的比例不

低于本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超过30%,

其中对商品基金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10%,本基金投资于QDII基金和

香港互认基金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2)本基金权益类资产比例为0-30%。本基金投资的权益类资产指股票(含

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权益类资产中的混合型基金包含以下两

类:1)基金合同中明确规定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为60%以上的混合型基金;

2)根据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末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均在60%以上的混

合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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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基金持有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持有货币市场基金的市值,不得高于基金资产的15%;

(5)本基金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6)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得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

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该基金资产净值以最近定期

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8)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9)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时,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不低于1年,且最近

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不低于1亿元;

(10)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

的A+H股合计计算且不包括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

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且不包括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

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

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1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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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8)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9)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2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21)在本基金开放日,本基金投资于流通受限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流通受限基金是指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由基金合同规

定明确在一定期限锁定期内不可赎回的基金,但不包括ETF、LOF等可上市交易

的基金;

(2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

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

述比例限制;

(2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2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

合前款第(6)项、第(7)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除上述第(3)项、第(6)

项、第(7)项、第(16)项、第(23)项、第(24)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

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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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可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转型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受上述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转型后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证800指数收益率×15%+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85%

其中,中证800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其成份股是由中证500

和沪深300指数成份股构成。中证800指数综合反映了沪深证券市场内大中小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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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公司的整体情况,是目前中国证券市场中市值覆盖率高、流动性好、公信力高

的股票指数,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样本债

券涵盖的范围全面,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

交易所市场等)、不同发行主体(政府、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短期等),

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具有良好的债券市场代

表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上述业绩比较基准停止发布或变更名称,

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

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

围和投资策略,确定变更基金的比较基准或其权重构成。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及时公告,并在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作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

币市场基金、货币型基金中基金(FOF)、债券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

低于股票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

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一旦投资将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

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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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四、基金转型后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时间

本基金转为英大稳瑞核心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后,投资人在开放日内

可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有权不开放申购、

赎回,并按规定进行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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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及票据价值、基

金份额、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基金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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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所投资基金的估值日是指该基金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归属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

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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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估值方法

1、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1)投资于非上市基金的估值

1)投资的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2)投资的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

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2)投资于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估值

1)投资的ETF基金,按所投资ETF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2)投资的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

值;

3)投资的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

收盘价估值;

4)投资的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

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

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

估值日基金收益。

(3)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

易等特殊情况,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1)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

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2)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

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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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于存在活跃市场

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

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

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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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6、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7、本基金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数据估值。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9、港股通投资持有外币证券资产估值涉及到港币、美元、英镑、欧元、日

元等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

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10、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涉及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

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

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

估值调整。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

值。

12、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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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T日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T日的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估值日后两个工作日内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估

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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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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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时;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1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及存款银行或第三方

估值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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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红利再投资所得份额的持有期,按原份额的持有

期计算。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及时进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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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资金的划付。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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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审计费、律师费、仲裁费、

财产保全费和诉讼费等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基金投资其他基金产生的相关费用,但法律法规

禁止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除外;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

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的0.60%年费率计提。基金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

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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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其他基金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金

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所持有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的0.15%年费率计提。基金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所持有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

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的(ETF除外),应当

通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被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记入基金资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

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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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费,其他费用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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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

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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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

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规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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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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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在规定网站公告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后的3个工作日内,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第3个工作日内,在规

定网站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

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在目标日期前,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资产配置比例,并说明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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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配置比例是否与预设的下滑曲线存在差异。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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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新增或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3、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5、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6、本基金转型为“英大稳瑞核心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27、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基金投资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在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中应设立专门章节披露所持基金的相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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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并揭示相关风险,具体内容包括:

1、投资策略、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

2、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管理

费、托管费等,在招募说明书中列明计算方法并举例说明;

3、持有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

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

4、本基金投资于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基金的情况。

(十二)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十三)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

(十四)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十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将进行临时公告,并在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证券公司短期

公司债券的投资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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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媒介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

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按

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做好信息传递工作。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3、出现《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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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

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基金管理人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并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将被拒绝。

2、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3、基金管理人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

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

公告中规定。

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

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侧袋

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

(二)基金份额的登记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对侧袋账户份额实行独立管理,主袋账户沿

用原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使用独立的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份额的名称以“基金简

称+侧袋标识S+侧袋账户建立日期”格式设定,同时主袋账户份额的名称增加大

写字母M标识作为后缀。基金所有侧袋账户注销后,将取消主袋账户份额名称中

的M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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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将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

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持有人名册和份额。侧袋账户资产完全清算

后,基金管理人将注销侧袋账户。

(三)基金的投资及业绩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

账户资产为基准。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

其他投资操作。

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在展示基金业绩时,将就前述情况进行充分的解

释说明,避免引起投资者误解。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四)基金的估值

侧袋机制启用当日,基金管理人以完成日终估值后的基金净资产为基数对主

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资产进行分割,与特定资产可明确对应的资产类科目余额、

除应交税费外的负债类科目余额一并纳入侧袋账户。基金管理人应将特定资产作

为一个整体,不能仅分割其公允价值无法确定的部分。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侧袋账户单独设置账套,实行独立核算。

如果本基金同时存在多个侧袋账户,不同侧袋账户将分开进行核算。侧袋账户的

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如法律法规对于侧袋账户

资产托管费的收取另有规定的,以法律法规最新要求为准。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

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

定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六)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份额不再适用基金合同的

收益与分配条款。

(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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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2、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

编制。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1)侧袋账户的基金代码、基金名称、侧袋账户成立日期等基本信息;

(2)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初始负债;

(3)特定资产的名称、代码、发行人等基本信息;

(4)报告期内的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与处置特定资产相关的费用情况

及其他与特定资产状况相关的信息;

(5)可根据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特定资产的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参考

区间,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

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6)可能对投资者利益存在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况及相关风险提示。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

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

估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

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将按

规定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八)特定资产的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

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

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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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九)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具体如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时,就特定资产认定的相关事宜取得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意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五个工作日内,聘请于侧袋机制启用日发

表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针对侧袋机制启用日本基金持有的特定资产情况出具专

项审计意见,内容应包含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份额、净资产等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间基金侧袋机制运行

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报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计意见。

当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基金清算报告的相关要

求,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侧袋账户进行审

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十)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

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

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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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风险揭示

基金管理人秉承“审慎投资,追求收益、风险、流动性三者之间的有机平衡”

的投资管理原则。在保证资产风险可控的情况下,追求稳健、持续的超额收益。

为此,基金管理人根据行业的风险管理经验,并结合本基金特点建立了一套系统

的风险管理体系,综合外部支持与内部研究,定性研判与定量解析,人工经验归

纳总结与计算机智能辅助识别等,从多维度对基金资产风险进行识别和管理。

以下对基金可能面临的各项主要风险及对应的防范措施加以陈述: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

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上市公司的证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基金直

接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而产生波动。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

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

化。

5、购买力风险。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货币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

的实际收益下降。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

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再投资风险。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

益率,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8、债券回购风险。债券回购为提升整体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

在一定的风险。债券回购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投资风险及波动性加大的风

险,其中,信用风险指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

证券或价款,造成基金净值损失的风险;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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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益而导致的风险以及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致使

整个组合风险放大的风险;而波动性加大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在对基

金组合收益进行放大的同时,也对基金组合的波动性(标准差)进行了放大,即

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加大。回购比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基金净值

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二、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支

付到期本息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三、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

有、分析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

同时,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能否有

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也会对

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四、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

为现金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基金出现投资者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

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致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和招募说明书“第

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其中投资于经中国证监

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80%。一般情况下拟投

资资产包括基金具有较好的流动性,同时基于本基金分散投资的原则,证券投资

基金市场容量较大,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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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之“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侧袋机制等流动性风险管

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

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

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九、巨额赎

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面临无法全部赎回或无法及时获得赎回资金的风险。在

本基金暂停或延期办理投资者赎回申请的情况下,投资者未能赎回的基金份额还

将面临净值波动的风险。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停

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

了解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若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投资人在暂停赎回期间将无法赎

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停

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

了解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若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影

响投资人的资金安排。

(4)收取短期赎回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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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0%的赎回费,并将上

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因此,短期赎回费的收取将使得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将承担较高的赎回费。

(5)暂停基金估值

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基金资产估值”中的“七、暂停估值的

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延

期办理或被暂停接受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6)摆动定价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在此情形下,当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时,投资者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的基金

份额净值,将会根据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而进行调整,使得市场的冲击成本

能够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

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7)实施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一个专门的侧袋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

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暂停披露基

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

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

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

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

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

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

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

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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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

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因此本基金披露

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当实施上述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将可能面临其赎回申请被

拒绝或延期办理、赎回款项延缓支付,或面临赎回成本增加等风险。

五、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

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

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

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等。

六、合规风险

在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杠杆放大风险

本基金或采用杠杆操作、息差放大的投资策略,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

性风险、操作风险均会相应增加,特别是,当收益率的实际走势与预期走势相反

的情况下,市场出现融资的成本高于买入的债券的收益率,杠杆放大从而导致委

托资产净值出现较大的损失。

八、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养老目标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主要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

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净值会因为持有基金份

额净值的变动而产生波动,持有基金的相关风险会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

险,本基金具有如下特有风险:

1、养老目标基金的特定风险

(1)无法获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本基金名称中包含“养老”并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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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不保证基金最终确实能够实现其投资目标。基金管理人不以任何方式保证本基

金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投资者一定盈利,不保证最低收益。

(2)持有期锁定风险

在目标日期到达前即2035年12月31日前(含该日),本基金每笔份额的

最短持有期为3年,在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之前(含最短持有期到期日

当日),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自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

期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含该日)起投资者可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因此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面临在最短持有期内不能赎回或转换转出基金份额的风险。

(3)资产配置比例与下滑曲线预设的配置目标比例出现差异的风险

在目标日期到达前即2035年12月31日前(含该日),本基金是采用目标

日期策略的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管理人根据养老目标日期基金下滑

曲线模型确定权益类资产与非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当

经济形势、人口结构、资本市场等关键要素发生变化后,本基金会对下滑曲线进

行适度调整,本基金实际投资比例与下滑曲线预设的配置目标比例可能存在差

异。

2、持有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所持有的基金可能面临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

险、操作和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等将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

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因此将面临海外市场风

险、汇率风险、政治管制风险。

3、持有基金收取相关费用降低本基金收益的风险

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份额,除了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持有本基

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部分不收取托管费,申购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不收取申购费、赎回费(不包括按照基金合同应归入基金资产的部分)、销售服

务费等,基金中基金承担的相关基金费用可能比普通的开放式基金高。

4、赎回资金到账时间较晚的风险

本基金的赎回资金到账时间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卖出或赎回持有基金所得

款项的到账时间,赎回资金到账时间较长,受此影响本基金的赎回资金到账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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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会较晚。

5、流动性风险

(1)在基金建仓时,可能由于所投资基金的流动性不足等原因而无法按预

期进行建仓,从而对基金运作产生不利影响。

(2)在所投资基金暂停交易或者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

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3)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要求,在管理现金头寸时,

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或现金过多所导致的收益下降风险。

6、持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关联方管理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关联方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管理人关联方管理的其他基金的相关风险将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

风险。

7、可上市交易基金的二级市场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通过二级市场进行ETF、LOF、封闭式基金的买卖交易,由此可能

面临交易量不足所引起的流动性风险、交易价格与基金份额净值之间的折溢价风

险以及被投资基金暂停交易或退市的风险等。

8、投资于流通受限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流通受限证券,由于流通受限证券具有锁定期,存在潜

在的流动性风险。因此可能在本基金需要变现资产时,受流动性所限,本基金无

法卖出所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9、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

具。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主要包括资产风险及证券化风险。资产风险源于资产本

身,包括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证券化风险主要表现为信用评级风险、

法律风险等。

10、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风险

(1)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

市场,在市场进入、投资额度、可投资对象、税务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

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

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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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A股市场规则,此外,在“内地与香港

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参与香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

殊风险:

1)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估价可能

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2)只有内地、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开通港股通交易

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

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3)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香港联合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香港

联合交易所将可能停市,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出现内地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内地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

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投资者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

股通交易的风险。

4)投资者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

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证券,可以通过港股通卖

出,但不得买入,内地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港股通股票发行人

供股、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

凭证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其行权等事

宜按照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

的相关规定处理;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

非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5)代理投票。由于中国结算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香港中央结算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提交投票意愿,中国结算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

集期比香港结算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票没有权益登记日的,以投票截止日的持

有作为计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以上所述

因素可能会给本基金投资带来特殊交易风险。

(3)汇率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

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结算进

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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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率。故本基金投资面临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4)港股交易失败风险

港股通业务期间存在每日额度限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开市前阶段,当日额

度使用完毕的,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持续交易

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当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

风险。

(5)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

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

港股。

11、存托凭证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

动影响,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

险。

12、若本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有可能采取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

赎回的措施以应对巨额赎回,因此在巨额赎回情形发生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

不能及时赎回份额的风险。

13、发起式基金的相关风险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发起资金提供方将运用发起资金认购

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不低于三年。基金管理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满三年后,发起资金提供方将

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发起资金提供方有可能赎回认购的本基

金份额。另外,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三年后的对应日,如果本基金的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将自动终止,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九、基金财产投资运营过程中的增值税

鉴于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利益投资、运用基金财产过程中,可能因法律法

规、税收政策的要求而成为纳税义务人,就归属于基金的投资收益、投资回报和

/或本金承担纳税义务。因此,本基金运营过程中由于上述原因发生的增值税等

税负,仍由本基金财产承担,届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能通过本基金财产

账户直接缴付,或划付至基金管理人账户并由基金管理人依据税务部门要求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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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申报缴纳。

十、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

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

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

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

之间的匹配检验。

十一、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

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外汇交

易市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2、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

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3、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

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受损。

十二、声明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销售机构代理销

售,但是,基金资产并不是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销售机构担保

收益,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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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若无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日),若基金资产

规模低于2亿元的;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前述终止规

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执行;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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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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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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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参与本基金持有的基金所召开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并在遵循基金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

利;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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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依法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交易所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

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税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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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有权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

(如有)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结算账户(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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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

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

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基金托管人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或因审计、法律等向外部专

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

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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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

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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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0)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

务规则;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不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如将来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本基金所持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基金管理人应代表本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直接参与所持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遵循本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无需事先召开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需将表决意见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见,

并将表决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

视为同意本基金管理人直接参与本基金所持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

相关投票权利。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遵循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可代

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所持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无需事先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投

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同意本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所持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召开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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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在目标日期次日起根据《基金合同》约定转为

每日开放申购赎回模式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在目标日期次日起根据《基金合

同》约定转为“英大稳瑞核心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并按《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目标、范围执行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

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调整申

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增加或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

别、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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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等;

(4)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

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转让、质押等

业务的规则;

(8)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目标日期次日起根据《基金合同》约定转为每日开放申购赎回模式,

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英大稳瑞核心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同时,基金

的投资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11)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3、《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后的对应日(若无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日),若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应当终止,同时不得通过召开基金持有

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

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于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

行表决。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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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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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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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

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

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

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相冲突的前提下,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程序参照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

采用其他书面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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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

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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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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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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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

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

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

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

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的相关规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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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红利再投资所得份额的持有期,按原份额的持有

期计算;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

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及时进行

分红资金的划付。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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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审计费、律师费、仲裁费、

财产保全费和诉讼费等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基金投资其他基金产生的相关费用,但法律法规

禁止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除外;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

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的0.60%年费率计提。基金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

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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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其他基金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金

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所持有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的0.15%年费率计提。基金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所持有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

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的(ETF除外),应当

通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被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记入基金资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

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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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费,其他费用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依据下滑曲线进行大类资产战略配置和战术调

整,追求养老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力争为投资者提供稳健的养老理财工具。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

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含商品基金(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期货基金和

黄金ETF)、香港互认基金、QDII基金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基金)、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

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

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可

交换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

的债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通知存款以及定期

存款等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中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股票期权等衍生类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目标日期到期日前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含商品基金(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

香港互认基金、QDII基金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基金)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不低于80%,其中,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

金和商品基金(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原则

上不超过58%(2035年12月31日以后则合计原则上不高于基金资产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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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品基金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10%。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

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本基金投资于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比例合

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本基金所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及应收申购款等。

权益类资产指股票、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权益类资产中的混合型基金

包含以下两类:(1)基金合同中明确规定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为60%以上

的混合型基金;(2)根据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末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

均在60%以上的混合型基金。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以2035年12月31日为目标日期,根据投资者在职业生涯中人力资

本和金融资本的不断变化,加上投资者投资风险承受能力的变化,根据下滑曲线

构建投资组合。本基金将采用目标日期策略,即基金随着所设定的目标日期2035

年12月31日的临近,整体趋势上逐步降低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增加非权益

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本基金阶段性的权益类资产配置如下表所示:

时间段 权益类资产下限 中枢值 权益类资产上限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2023年12月31日 33% 48% 58%

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30% 45% 55%

2027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 25% 40% 50%

2030年1月1日至2032年12月31日 15% 30% 40%

2033年1月1日至2035年12月31日 5% 20% 30%

目标日期(2035年12月31日)以后 0% - 30%

在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情况下,或有足够而合理的理由时,在履行适当程序

之后,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比例做适度调整。本基金资产配置将在下滑曲线的约

束下,从宏观经济面、政策面、估值面、资金面、公司基本面等五个维度进行综

合分析,合理确定各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尽可能降低单一资产价格波动对组合

的冲击。且同一系列目标日期基金,基于同一下滑曲线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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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下滑曲线图如下: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政策调整、市场变化等因素,对招募说明书中披露的下滑

曲线进行调整,实际投资与预设的下滑曲线可能存在差异。

2、基金精选策略

精选基金以获取长期可持续的超额收益作为核心目标,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

合的方法精选基金并构建组合,以获取基金精选层面的超额收益。

本基金投资的子基金首先需满足以下条件:(1)子基金运作期限应当不少

于2年,最近2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2亿元;子基金为指数基金、

ETF和商品基金等品种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季末

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2)子基金运作合规,风格清晰,中长期收益

良好,业绩波动性较低;(3)子基金基金管理人及子基金基金经理最近2年没

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对被投资子基金条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在满足上述条件基础

上,本基金将运用定量分析和定性研究相结合的方式精选基金。具体流程如下:

(1)基金分类

首先根据投资类型,将基金分类为以下类型:股票型(普通股票型、被动指

数型、增强指数型)、混合型(偏股混合型、平衡混合型、偏债混合型、灵活配

置型)、债券型(中长期纯债型、短期纯债型、混合债券型一级、混合债券型二

级)、货币型、另类投资型(股票多空、商品)、QDII型(股票型、混合型、

债券型、另类投资型)等。基金的合理分类是对基金进行研究和选择的重要基础。

(2)基金量化筛选

在基金分类基础上,运用本基金管理人开发的多因子量化筛选模型,对各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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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进行量化筛选,形成基金投资的基础库。量化筛选指标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经理、基金产品三个维度。主要从基金管理人资产管理规模、基金经理任职年

限和投资经验、基金产品的夏普比率、信息比率、卡玛比率、收益率、最大回撤、

基金规模等多个指标筛选基金。

(3)风格量化分析

运用量化手段,对基金风格进行定量分析。基金风格定量分析维度主要包括

资产配置、持仓特征、净值与指数相关性、仓位、换手率、持仓风格稳定性等。

基金风格定量分析可以比较准确地揭示基金的投资风格。在定量风格分析基础

上,结合定性研究,从基础库优选风格稳定的基金进入优选库。

(4)定性访谈研究

通过电话会议、访谈调研和问卷调查等方式,对基础库和优选库中的部分基

金进行定性研究。通过定性研究,深入了解基金管理人管理能力、投研团队实力、

投资风格、风险控制等方面内容。在定量分析和定性研究基础上,精选出历史业

绩优秀、投资风格稳定的基金进入核心库。核心库中的基金,是本基金的重点投

资对象。

(5)类别化基金研究

对于被动型基金和主动管理型基金,将采取不同的研究策略。对于被动型基

金,重点关注跟踪误差、流动性、管理费用、交易费用等指标;对于主动管理基

金,重点关注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投研团队实力和稳定性、基金经理业绩可

持续性和投资风格稳定性。

3、股票投资策略

(1)个股精选策略

在股票投资中,本基金主要采用“自下而上”的策略,精选出具有持续竞争

优势且估值有吸引力的股票,科学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辅以严格的投资组合风

险控制,以期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精选投资组合中成份股的过程具体分为二个层次:第一,评估企业竞

争优势。通过深入的案头分析和实地调研,发现在经营中具有一个或多个方面的

持续竞争优势(如公司治理优势、管理层优势、生产优势、市场优势、技术优势、

政策性优势等)、管理出色且财务透明的企业;第二,严判估值。基于定性分析

与定量分析相互结合、动态指标与静态指标综合考量的原则,采用内在价值、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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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价值、收购价值等相结合的估值方法,选择股价没有充分反映价值的股票进行

投资并进行组合管理。

在定量研究方面,本基金基于公司财务指标和运营数据分析公司基本面价

值,主要从行业景气度、财务和资产状况、盈利能力以及估值水平等方面考量。

主要考察指标具体包括:

1)成长性指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息税折旧前利润增长率、现金流;

2)盈利指标:毛利率、净资产收益率、投资回报率、企业净利润率等指标。

结合相关财务模型的分析,形成对标的股票的初步判断;

3)估值指标:市盈增长比率(PEG)、市盈率(P/E)、市净率(P/B)、企

业价值/息税前利润(EV/EBIT)、企业价值/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EV/EBITDA)、

自由现金流贴现(DCF);

4)财务指标:净资产收益率(ROE)、毛利率;

5)研究投入规模指标:研发投入与营业收入比率、科研人员及高学历人员

数量及占比、人力投入占比。

在定性研究方面,公司投资研究人员将通过案头研究和实地调研等基本面研

究方法深入剖析影响公司未来投资价值的驱动因素,重点关注上市公司在环境友

好、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等方面的实际履行情况,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研究。

1)在技术能力方面,选择研发团队技术实力强、技术的发展与应用前景广

阔并且在技术上具有一定护城河的公司;

2)在市场前景方面,需要考量的因素包括市场的广度、深度、政策扶持的

强度以及上市公司利用科技创新能力取得竞争优势、进而开拓市场、创造利润增

长的能力;

3)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将从上市公司的管理层评价、战略定位和管理制

度体系等方面进行评价。

(2)港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

不使用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进行境外投资。

本基金采用“自下而上”精选个股策略,以价值投资的理念,重点投资于受

益于中国经济转型升级,且处于合理价位的具有核心竞争力股票。对上市公司进

行系统性分析方法偏重于以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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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长性EPS增长率、ROE趋势、行业增长率、市场份额增长率以及增长

来源。注重选股(Selective approach)选择具有持续领先优势或核心竞争力的

企业,偏好具有优异管理能力及效率的公司。

2)独立思考(Original ideas)领先市场共识,寻找未被充分挖掘的企业。

3)注重估值(Valuation focus)严谨基本面分析,判断合理估值水平,给

予目标价。估值采用多种估值方法,包括市盈率P/E(预期)、P/B、PCF、PFCF、

相对于NAV的溢/折价、DDM、ROE,与历史、行业和市场的比较。

4)长期投资(Long-term investment horizon)注重现金分红及资本增值,

愿意承受短期盈余增长波动。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本基金将结合对宏观经济状况、行业景气度、公司

竞争优势、公司治理结构、估值水平等因素的分析判断,选择投资价值高的存托

凭证进行投资。

4、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宏观经济变化趋势、资金面动向、货币政策及不同债券品种的

收益率水平和信用风险等因素,运用利率预期、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

择、跨市场套利等投资管理策略,权衡到期收益率与市场流动性构建和调整债券

组合,在追求投资收益的同时兼顾债券资产的流动性和安全性。

(1)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投资于信用级别为AA+级及以上的信用债券(含资产支持证券)品

种。其中,投资于信用评级为AAA级及以上的信用债(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低于信用债(含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的50%,投资于信用评级为AA+级的信用

债(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超过信用债(含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的50%。本

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上述信用

评级为债项评级,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短期信用债的信用评级依照评级

机构出具的主体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信用债(含资产支持证券)若无债项评

级的,参照主体信用评级。本基金持有信用债(含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

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

卖出。

本基金将根据内部的信用分析方法对可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品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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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筛选,并严格控制单只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比例。此外,由于证券公

司短期公司债券整体流动性相对较差,本基金将对拟投资或已投资的证券公司短

期公司债券进行流动性分析和监测,尽量选择流动性相对较好的品种进行投资。

(2)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内部的信用分析方法对可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品种进

行筛选,并严格控制单只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比例。此外,由于证券公

司短期公司债券整体流动性相对较差,本基金将对拟投资或已投资的证券公司短

期公司债券进行流动性分析和监测,尽量选择流动性相对较好的品种进行投资,

保证本基金的流动性。

(3)银行存款、同业存单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宏观经济指标分析各类资产的预期收益率水平,并据此制定和调

整资产配置策略。当银行存款、同业存单投资具有较高投资价值时,本基金将提

高银行存款、同业存单投资比例。

(4)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当正股价格处于特定区间内时,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将表现出股性、债

性或者股债混合的特性。本基金将对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对应的正股进行分

析,从行业背景、公司基本面、市场情绪、期权价值等因素综合考虑可转换债券

的投资机会,在价值权衡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审慎进行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的投资。

(5)杠杆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对资金面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比较债券收益率、存款利率和融

资成本,判断利差空间,力争通过杠杆操作提高组合收益。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可以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

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相关公告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的比例不

低于本基金资产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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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阶段性的权益类资产配置符合下表限制:

时间段 权益类资产下限 中枢值 权益类资产上限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2023年12月31日 33% 48% 58%

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30% 45% 55%

2027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 25% 40% 50%

2030年1月1日至2032年12月31日 15% 30% 40%

2033年1月1日至2035年12月31日 5% 20% 30%

目标日期(2035年12月31日)以后 0% - 30%

本基金投资的权益类资产指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权益类资产中的混合型基金包含以下两类:1)基金合同中明确规定股票资产占

基金资产比例为60%以上的混合型基金;2)根据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末股

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均在60%以上的混合型基金;

(3)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得高于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20%,

且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4)除ETF联接基金外,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持有单只基

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

露的规模为准;

(5)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6)本基金投资的子基金(不含指数基金、ETF和商品基金)运作期限应

当不少于2年,最近2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2亿元;子基金为指数

基金、ETF和商品基金等品种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

的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子基金运作合规,风格清晰,中长期收益

良好,业绩波动性较低;子基金的管理人及子基金基金经理最近2年没有重大违

法违规行为;

(7)本基金对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

(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58%(2035年12

月31日以后则合计原则上不高于基金资产的30%),其中对商品基金投资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10%,本基金投资于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比例合计

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8)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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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5%;

(10)本基金持有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

的A+H股合计计算且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

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且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不

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

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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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在本基金认购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0%;在本基金认购份额最短持有期到期后,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2)在本基金开放日,本基金投资于流通受限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流通受限基金是指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由基金合同规

定明确在一定期限锁定期内不可赎回的基金,但不包括ETF、LOF等可上市交易

的基金;

(2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2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5)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种和比例应当符合本

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2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

前款第(3)、(4)项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除上述(3)、(4)、(10)、(18)、(23)、(24)项情形之外,因证

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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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以后的规定为准,但须

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本基金增加投资品种,投资限

制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受上述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800指数收益率×A%+中债综合全价(总值)

指数收益率×(1-A%)。

A%为下滑曲线权益类资产中枢占比。

其中A%的取值如下:

时间段 A% (1-A%)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2023年12月31日 48% 52%

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45% 55%

2027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 40% 60%

2030年1月1日至2032年12月31日 30% 70%

2033年1月1日至2035年12月31日 20% 80%

其中,中证800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其成份股是由中证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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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沪深300指数成份股构成。中证800指数综合反映了沪深证券市场内大中小市

值公司的整体情况,是目前中国证券市场中市值覆盖率高、流动性好、公信力高

的股票指数,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样本债

券涵盖的范围全面,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

交易所市场等)、不同发行主体(政府、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短期等),

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具有良好的债券市场代

表性。

本基金随着所设定目标日期的临近,逐步降低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增加

非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因此业绩比较基准也进行相应调整。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上述业绩比较基准停止发布或变更名称,

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

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

围和投资策略,确定变更基金的比较基准或其权重构成。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及时公告,并在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目标日期基金中基金(FOF),随着目标日期期限的接近,

权益类投资比例逐渐下降,风险与收益水平会逐步降低。本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

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货币型基金中基金(FOF)、债券型基金和债券型

基金中基金(FOF),低于股票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

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一旦投资将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

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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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六、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所投资基金的估值日是指该基金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归属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

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

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

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

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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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

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1)投资于非上市基金的估值

1)投资的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2)投资的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

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2)投资于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估值

1)投资的ETF基金,按所投资ETF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2)投资的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

值;

3)投资的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

收盘价估值;

4)投资的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

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

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

估值日基金收益。

(3)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

易等特殊情况,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1)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

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2)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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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

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于存在活跃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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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

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

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6、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7、本基金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数据估值。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9、港股通投资持有外币证券资产估值涉及到港币、美元、英镑、欧元、日

元等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

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10、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涉及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

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

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

估值调整。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

值。

12、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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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T日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T日的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估值日后两个工作日内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估

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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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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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时;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1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及存款银行或第三方

估值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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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

息。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若无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日),若基金资产

规模低于2亿元的;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前述终止规

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执行;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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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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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基金合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各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

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

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裁定,仲裁费

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约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但

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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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号环球金融中心西塔22楼2201

法定代表人:范育晖

成立时间:2012年8月1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759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11.46亿元人民币

经营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57835666、400-890-528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博成路1388号浦银中心A栋

法定代表人:张为忠

成立日期:1992年10月19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2(601)号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293.52亿元

存续期间:永久存续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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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

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含商品基金(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期货基金和

黄金ETF)、香港互认基金、QDII基金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基金)、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

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

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可

交换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

的债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通知存款以及定期

存款等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中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股票期权等衍生类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合同》已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

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

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

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

例为:

目标日期到期日前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含商品基金(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

香港互认基金、QDII基金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基金)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不低于80%,其中,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

金和商品基金(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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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不超过58%(2035年12月31日以后合计原则上不高于基金资产的30%),对

商品基金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10%。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

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本基金所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及应收申购款等。权益类资产指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权益类资产中的混合型基金包含以下两类:(1)基金合同中明确规定股票资产

占基金资产比例为60%以上的混合型基金;(2)根据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

末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均在60%以上的混合型基金。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的适当程序并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

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的比例不低

于本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阶段性的权益类资产配置符合下表限制:

时间段 权益类资产下限 中枢值 权益类资产上限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2023年12月31日 33% 48% 58%

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30% 45% 55%

2027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 25% 40% 50%

2030年1月1日至2032年12月31日 15% 30% 40%

2033年1月1日至2035年12月31日 5% 20% 30%

目标日期(2035年12月31日)以后 0% - 30%

本基金投资的权益类资产指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权益类资产中的混合型基金包含以下两类:1)基金合同中明确规定股票资产占

基金资产比例为60%以上的混合型基金;2)根据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末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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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均在60%以上的混合型基金;

3)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得高于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

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4)除ETF联接基金外,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持有单只基金

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

的规模为准;

5)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6)本基金投资的子基金(不含指数基金、ETF和商品基金)运作期限应当

不少于2年,最近2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2亿元;子基金为指数基

金、ETF和商品基金等品种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

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子基金运作合规,风格清晰,中长期收益良

好,业绩波动性较低;子基金的管理人及子基金基金经理最近2年没有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

7)本基金对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

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58%(2035年12月31

日以后则合计原则上不高于基金资产的30%),其中对商品基金投资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不超过10%,本基金投资于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比例合计不超过

基金资产的20%;

8)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9)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5%;

10)本基金持有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股合计计算且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

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且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不超

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

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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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1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21)在本基金认购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200%;在本基金认购份额最短持有期到期后,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40%;

22)在本基金开放日,本基金投资于流通受限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流通受限基金是指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由基金合同规定

明确在一定期限锁定期内不可赎回的基金,但不包括ETF、LOF等可上市交易的

基金;

2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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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投资;

2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25)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种和比例应当符合本基

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2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

前款第(3)、(4)项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除上述(3)、(4)、(10)、(18)、(23)、(24)项情形之外,因证

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以后的规定为准,但须

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本基金增加投资品种,投资限

制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准。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指标的监督义务,仅限于监督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托管

人托管的全部公募基金是否符合上述比例限制。《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的适当程序并取得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3)法律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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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托管协议生效且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止等做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

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

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止性规定,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基金管理

人有权在履行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的适当程序后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并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本基金增加投资

品种,投资限制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2个工作

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的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基金托

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受上述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

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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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事先相互提供关联方清单及关联关系。基金管理人

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

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

管人确认后,新的关联交易名单开始生效。基金托管人仅按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基

金关联方名单为限,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可以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

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引起

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引发的

责任及损失。

6.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银行

存款业务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风险的评估与研究,严格测算与控

制投资银行存款的风险敞口,针对不同类型存款银行建立相关投资限制制度。对

于基金投资的银行存款,由于存款银行发生信用风险事件而造成损失时,应先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向相关责任人进行追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

过程中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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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如下所指“流通受限证券”与托管协议以及基金合同所指“流动性受限资产”

定义存在不同。就流动性受限资产定义,请参照基金合同的“第二部分释义”

关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定义。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

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

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

董事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

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等问题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

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出现困难时,基金管

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

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

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

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有关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相关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

负责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保证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如因流通受限证

券的登记存管不能保证基金托管人正常履行资产保管责任,有关此项基金资产存

管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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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基金管理人未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方案以及投资额度和比例限

制要求,导致基金出现风险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若基金托管人此前已

切实履行监督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4)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执行投资指令之前

两个工作日将有关资料书面提交基金托管人,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

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

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有关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该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

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

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

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

风险评估报告等资料的权利。若基金管理人不提供或提供后经基金托管人评估认

为可能存在无法消除的风险,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

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就上述问题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

会请求解决。基金托管人履行了托管协议规定的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任何责任。

(5)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8.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期票据的监督责任仅限于依

据托管协议相关规定对投资比例和投资限制进行事后监督;除此外,无其它监督

责任。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基金因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期票

据导致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

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前,基金管理人须

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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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基金管理人在此承诺将严格执行该

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二)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加强对侧袋机制启用、

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复核和监督。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如基金托管人

经评估认为不满足监管机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实施条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启

用侧袋机制。

(三)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等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1.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的监督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必须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

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3.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出但未执行的投资指令或依据交易程序

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的上述违规

失信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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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的上述违规失信

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5.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的上述违规失信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

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的上述

违规失信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是否分别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其他账户、是否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

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

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

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托管协议规定行

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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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按托管协议规定安全保管托管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基金托管人主动扣收的汇划费

及依据托管协议扣划的托管费等费用除外)。基金托管人不对处于自身实际控制

之外的账户及财产承担责任。

3.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基金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

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

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

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的追偿行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对基金财产的损失不承担

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的基金资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包括但

不限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内的资金、证券类基金资产、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

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托管协议当事人外第

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

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

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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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

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

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金额相一致。基金托管人收到有效

认购资金当日以书面形式确认资金到账情况,并及时将资金到账凭证传真给基金

管理人,双方进行账务处理。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并根据基金管

理人合法合规的有效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托管

人的相关要求,提供开户所需的资料并提供其他必要协助。本基金的资产托管专

户的预留印鉴的印章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

2.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

进行。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资

产托管专户不得用于存取现金或开立网银转账等功能。除因本基金业务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

用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

理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

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原始开户材料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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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基金托管人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

助。结算备付金、证券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规定和基金托管人为履行结算参与人的义务所制定的业务规则执行。

(五)银行间市场债券托管和资金结算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及市场准入备案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

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

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

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分别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账

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的结算。基金托管人协助基金管理人完

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为基金

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理。

(七)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比照相关规定,就本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业务签订书面协议。

2.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

订总体合作协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3.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

上加盖预留印鉴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4.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

明确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等

细则。

5.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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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

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

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

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对应的财产不承担保管责

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托管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

定的最低年限。基金管理人未将相关合同送达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人对相关

合同不承担保管责任。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合同原

件核对一致的并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一

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T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是按照T日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T日的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

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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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管理人应在每

个估值日后两个工作日内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外公布。

3.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

法律法规的规定的约定。

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

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格估值。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

息。

(四)估值错误处理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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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造成损失的,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约定的估值错误处理原则和程序进行处

理。

2.当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原因致使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

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

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赔付。

(2)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

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直接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等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

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

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原则进行协商。

(五)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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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时。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

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

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

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2.《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

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

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

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3.基金管理人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

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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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基金管理人在30日内完成中期报告,在半年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

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45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45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4.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

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印鉴或者出具加

盖托管业务部门业务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

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6.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

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

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在基金托管人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每年6月30日、12

月31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送交基金托管人,文件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

式并且保证其的真实、准确、完整。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不得将持有人名册

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七、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一)托管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托管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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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托管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托管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各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有约

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裁定,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约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和文本

(一)托管协议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

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后成立。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

本为正式文本。基金管理人应确保报送证监会注册/备案的文本与双方签署的文

本一致

(二)托管协议自托管协议成立且《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自

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如发生第

十五条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则自相应情形发生时终止。托管协议约定与《基金合

同》不一致的,以托管协议为准。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各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托管协议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

的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并需经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确认。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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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

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

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

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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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规定报刊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

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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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同时,根据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增加或

变更相关服务项目。如因系统、第三方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下述服务无法

提供,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

销售机构提供,以下为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

一、账户开立与交易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英大基金官方网站网上交易平台、微信公众号“英大基金”、

直销柜台或非直销销售机构,实现账户开立及交易操作。

基金管理人根据在直销网点进行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提供成交确认;

非直销销售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确认服务参照各销售机构业务流程及规定。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

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具体实施办法详见相关公告及管理人官方网站相关业

务规则。

三、电子化交易服务及查询服务

公司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英大基金”为客户提供电子化交易系统自

助办理基金交易服务,包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撤单、分红方式变

更、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办理服务。

公司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英大基金”为持有人提供账户查询、产品

信息查询、产品净值查询、公告信息查询、交易状态查询等服务。

四、持有人对账单服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官方微信公众号“英大基金”,自助订阅月度电

子邮件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400-890-5288或

010-57835666)或发送邮件到基金管理人客服邮箱(ydamc@ydamc.com),订阅

月度、季度、年度电子邮件对账单或索取传真对账单。其中:

(1)电子邮件对账单:电子对账单是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预留的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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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其提供份额及交易对账的一种电子化的账单形式。电子邮件对账单的内容包括

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份额余额、期末资产净值、期间交易明细等;发送对象为订

阅电子邮件对账单且在对应期间内有交易或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份额的投资

人;发送时间为每月、季度、年度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

(2)传真对账单:基金份额持有人若需传真对账单,可致电基金管理人客

户热线或发送邮件到基金管理人客服邮箱(ydamc@ydamc.com)索取。

3、投资者提供的电子邮箱或传真号码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或通讯故障、

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

账单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敬请及时通过登录本人账户或拨打客服热线查询、核对、

变更您的预留联系方式。

五、手机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通过短信为投资者提供账户信息确认、基金交易确认等信息服

务。

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预留手机号及邮箱发送基金

分红、生日祝福、个人预留信息不全提示、调查问卷、活动推广等信息。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希望接收到此类信息,可以通过英大基金官方客服热线

或客服邮箱取消该类服务。

六、客户服务热线电话服务

投资者想要了解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信息查询、基金产品与服务咨询、业务

规则解答或进行投诉等,可拨打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电话:

400-890-5288(免长途费)或010-57835666。

1、人工服务: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8:30-11:30,13:00-17:30。

2、语音留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公司客服热线(按指定键)进行语音

留言,告知事项及联系方式,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份额持有人需求后给予回复。

3、自助服务:基金管理人提供24小时自助语音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

过客服热线自助查询基金净值、基金份额、基金交易等信息。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建议或投诉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电话、书信、电子邮件、传真

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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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在顺延的工作日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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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1、2023年11月7日发布英大延福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

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2023年11月7日发布英大延福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

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更新)(2023年第1号)

3、2023年11月7日发布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提示性公告

4、2023年11月28日发布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浙江同花顺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5、2023年12月29日发布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募基金风险等级评价说

明(2023年12月)

6、2023年12月30日发布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持续完善

身份信息资料的公告

7、2024年1月20日发布英大延福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

起式基金中基金(FOF)2023年第4季度报告

8、2024年1月20日发布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第4季度

报告提示性公告

9、2024年3月30日发布英大延福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

起式基金中基金(FOF)2023年年度报告

10、2024年3月30日发布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年报提

示性公告

11、2024年4月22日发布英大延福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

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2024年第1季度报告

12、2024年4月22日发布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4年第1季

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13、2024年6月20日发布英大延福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

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14、2024年6月29日发布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募基金风险等级评价说

明(2024年6月)

英大延福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更新)

15、2024年7月12日发布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持续完善

身份信息资料的公告

16、2024年7月19日发布英大延福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

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2024年第2季度报告

17、2024年7月19日发布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4年第2季

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18、2024年8月8日发布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分公司负责人变

更的公告

19、2024年8月15日发布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分公司负责人变

更的公告

20、2024年8月30日发布英大延福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

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2024年中期报告

21、2024年8月30日发布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4年中期报

告提示性公告

22、2024年9月5日发布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分公司负责人变

更的公告

23、2024年10月25日发布英大延福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

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2024年第3季度报告

24、2024年10月25日发布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4年第3季

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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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人的

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招募说明书复

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投资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

理人的网站www.ydamc.com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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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部分备查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的文件;

2、基金合同;

3、托管协议;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人查阅方式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中期

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

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

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

行。

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