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华优势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24-11-08 11:15:53
鹏华优势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15年7月1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准予鹏华优势企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注册,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
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混合型
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品种。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
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
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
现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
基金特定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在于该类债券
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由于不公开资料,外部评级机构一般不对这类债券进行外部
评级,可能会降低市场对该类债券的认可度,从而影响该类债券的市场流动性。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的信用风险在于该类债券发行主体的资产规模较小、经营的波动性较大,同时,
各类材料(包括招募说明书、审计报告)不公开发布,也大大提高了分析并跟踪发债主体
信用基本面的难度。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
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投资于
衍生品需承受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于衍生品通
常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有时候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担更高的风
险。并且由于衍生品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股指
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
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
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损失。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
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
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
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
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
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
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
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
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
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
自行承担。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10月1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
为2024年06月30日(未经审计)。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
第二部分释义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八部分基金的投资
第九部分基金的业绩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第十六部分风险揭示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第十九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第二十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第二十一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第二十二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第二十三部分备查文件
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鹏华
优势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鹏华优势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
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
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鹏华优势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鹏华优势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鹏华优势企业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鹏华优势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鹏华优势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
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
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
接受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三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
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
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4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鹏华优势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55、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3、设立日期:1998年12月22日
4、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5、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6、电话:(0755)82021233传真:(0755)82021155
7、联系人:龙毅
8、注册资本:人民币1.5亿元
9、股权结构:
出资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500 50%
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CapitalSGRS.p.A.) 7,350 49%
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50 1%
总计 15,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张纳沙女士,董事长,硕士。国籍:中国。历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会党委委员、副主任,深圳市龙华区委常委、区政府党组副书记、常务副区长等职务。现
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自2024年4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邓召明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讲师,国籍:中国。历任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
院讲师,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处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裁,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自2012年12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杜海江先生,董事,大学本科,国籍:中国。历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然东路
证券营业部电子商务部经理、杭州保俶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浙江营销中心总经理、
浙江管理总部总经理、杭州分公司总经理、浙江分公司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等职务。现
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财富管理与机构事业部总裁。自2019年8月开始担任鹏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周中国先生,董事,会计学硕士,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深圳华
为技术有限公司定价中心经理助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总部业务经理、深圳
金地证券服务部财务经理、资金财务总部高级经理、资金财务总部总经理助理、资金财务
总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总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总部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国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资金财务总部总经理。自2012年12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Massimo Mazzini先生,董事,经济和商学学士,国籍:意大利。曾任职于安达信
(Arthur Andersen),从事风险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历任CA AIPG SGR投资总监、CAAM</p>AI SGR及CA AIPG SGR首席执行官和投资总监、东方汇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CAAM</p>SGR)投资副总监、农业信贷另类投资集团(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国际执行委员会委员、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投资方案部投资总监、Epsilon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psilon SGR)首席执行
官、欧利盛资本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A.)(卢森堡)首席执行官兼总经理、
Pramerica SGR S.p.A.首席执行官。现任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市场及业务发展总监。自2010年11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Sandro Vesprini先生,董事,工商管理学士,国籍:意大利。曾任职于米兰军医院出
纳部、税务师事务所、菲亚特汽车发动机和变速器平台管控管理团队、圣保罗IMI资产管
理SGR企业经管部、圣保罗财富管理企业管控部。历任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财务管理和投资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现
任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财务负责人。自2022年
3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张元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国籍:中国。历任新疆军区干事、秘书、编辑,甘肃
省委研究室干事、副处长、处长、副主任,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研究室主任,中国银监会
政策法规部(研究局)主任(局长)等职务;2005年6月至2007年12月,任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2007年12月至2010年12月,任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兼党委副书记。自2012年12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
高臻女士,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国籍:中国。曾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副处长,负责
贷款管理和运营,项目涉及制造业、能源、电信、跨国并购;2007年加入曼达林投资顾问
有限公司,现任曼达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执行合伙人。自2012年12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蒋毅刚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国籍:中国。历任深圳大学法学院讲师、广东君诚律师
事务所主任、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第一届管理委员会主任,现任上海市锦天
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第四届管理委员会主任。自
2021年4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黄俞先生,监事会主席,管理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同方康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主席兼执行董事,深
圳市华融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同方股份有限
公司副董事长、总裁。现任深圳市奥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深圳市华融泰置业
有限公司董事长,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同方康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行
政总裁。自2013年11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陈冰女士,监事,管理学学士,国籍:中国。历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部会
计、上海营业部财务科副科长、资金财务部财务科副经理、资金财务部资金科经理、资金
财务部主任会计师兼科经理、资金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融资融券
部总经理、证券金融事业部总裁等职务。现任国信证券总裁助理、资金运营部总经理。自
2015年6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Lorenzo Petracca先生,监事,经济学学士,国籍:意大利。曾任职于意大利惠普公司
(Hewlett Packard Italy)会计部,历任意大利商业银行(Banca Commerciale
Italiana)财务分析师,意大利联合商业银行(Banca Intesa)私人银行部业务总监,联
合圣保罗私人银行(Intesa Sanpaolo Private Banking)首席财务官,联合圣保罗银行集团
信托公司(SIREF Fiduciaria)总经理、常务董事,Assofiduciaria执行委员会成员。现
任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首席运营官。自
2022年3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宁江先生,职工监事,工商管理硕士,国籍:中国。历任美世(中国)有限公司大连办
事处顾问;2009年10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总裁办公室招聘培训主管、总
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总裁助理兼人力资源部总经
理。自2022年9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郝文高先生,职工监事,大专学历,国籍:中国。历任深圳奥尊电脑有限公司证券基金
事业部副经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务部总监;2011年7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现任首席运营保障官兼登记结算部总经理。自2015年9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监事。
左彬先生,职工监事,法学硕士,国籍:中国。曾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法律事务部律师;2016年4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高级合规
经理、高级合规官、总经理助理、首席合规专家、副总经理,现任监察稽核部总经理。自
2019年9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邓召明先生,董事、总裁,经济学博士,讲师,国籍:中国。历任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
经济学院讲师,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处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裁,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自2012年12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
高鹏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法律部
监察稽核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监察稽核部总经理、职工监
事、督察长,自2014年12月起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现兼任首席信息官。
高永杰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干部,中国
证监会办公厅新闻处干部、秘书处副处级秘书、发行监管部副处长、人事教育部副处长、
处长,自2015年2月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韩亚庆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国家开发银行资金局主任科员,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部副调研员,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部总监,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自2017年3月起担任鹏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梁浩先生,副总裁,经济学博士,国籍:中国。曾任职于信息产业部电信研究院,从事
产业政策研究工作;历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研究部总经理、
董事总经理(MD)、资产配置与基金投资部总经理,自2021年1月起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裁,兼任基金经理,自2024年4月起兼任国际业务部总经理。
李伟先生,副总裁,理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国际业务部
科员、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自2021年7月起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刘嵚先生,副总裁,管理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毕马威(中国)管理顾问公司咨询
顾问,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发展部总
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职工监事,自2022年9月起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裁,现兼任首席市场官、机构理财部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陈璇淼女士,国籍中国,经济学硕士,12年证券从业经验。2012年7月加盟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从事行业研究工作,历任研究部基金经理助理/高级研究员,权益投资二部基
金经理,副总经理/基金经理。现担任权益投资二部董事总经理(MD)/总经理/基金经理。
2016年03月担任鹏华外延成长混合基金经理,2017年11月担任鹏华优势企业基金经理,
2018年08月至2023年04月担任鹏华优质治理混合(LOF)基金经理,2020年02月担任
鹏华价值成长混合基金经理,2021年03月担任鹏华远见回报三年持有期混合基金经理,
2023年03月担任鹏华匠心精选混合基金经理,陈璇淼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本基金基金经理管理的其他基金情况:
2016年03月担任鹏华外延成长混合基金经理
2018年08月至2023年04月担任鹏华优质治理混合(LOF)基金经理
2020年02月担任鹏华价值成长混合基金经理
2021年03月担任鹏华远见回报三年持有期混合基金经理
2023年03月担任鹏华匠心精选混合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的基金经理:
2017年12月至2018年11月蒋鑫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情况
邓召明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高鹏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现兼任首席信息官。
韩亚庆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梁浩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基金经理,现兼任国际业务部总经理。
闫思倩女士,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三部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郑科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资产配置官,现兼任资产配置与基金投资部总经
理、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
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
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
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
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基金管理人经
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内部控制体系
(1)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基金管理人风险控制战略和控
制政策、协调突发重大风险等事项;
(2)公司督察长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业务环节合法合规运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指
导基金管理人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并可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3)公司经营管理层、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公司各部门总经理定期召开会议对各类
风险予以充分的评估和防范,对业务过程中潜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通报、讨论,并及时采
取防范和控制措施;
(4)监察稽核部负责对业务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并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
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5)风控管理部对基金全生命周期投资管理进行监控,针对投资标的、基金及基金管
理人整体层面进行多维度风险分析;
(6)业务部门: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业务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7)员工:依照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全员风险控制”的理念,公司每个员工均负有一
线风险控制职责,负责把公司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措施落实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当中,并负有
把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进行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1)公司通过不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力争
从源头上杜绝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人利益和公
司合法权益;
(2)管理层牢固树立了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并着力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
识,营造浓厚的风险管理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
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建立了包括岗位自控、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
衡、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监督的、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内控防线;
(4)建立并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及内部控制制度:自成立来,公司不断完善内控组
织架构、控制程序、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通过不断地对内部
控制制度进行修订和更新,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不断走向完善;
(5)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
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以
及包括岗位设置、岗位职责、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务流程、规章等,从基本管理制度和
业务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6)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离制
度,实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的分离制度,
形成了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作及操守风险;
(7)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健全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确自己的岗
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8)构建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控制以及监督程序,
并经过适当的控制流程,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监督,从而识别、评估和预
警与公司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通过明晰的报告渠道,对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
管理、控制,使部门和管理层即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及时、快速作出风险控制决策;
(9)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司启用了恒生交易系统以及自行开发的投资指标监
控系统等计算机辅助控制系统,对投资比例限制、“禁止买入股票名单”、交叉交易等方面
进行电子化控制,有效地防止了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10)不断强化投资纪律,严格实施股票库制度:公司不断强化投资纪律,加强集体
决策机制,各基金的行业配置比例、基金经理个股授权、基准仓位等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决
定。同时,公司建立了严格的股票库制度、禁止和限制投资股票制度,并由研究小组负责
维护,所有股票投资必须完全从股票库中选择。公司还建立了契约风险评估制度,定期对
各基金遵守基金合同的情况进行评估,防范契约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
任;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
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
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
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
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
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
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
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24年9月30日,中国银行已托管1122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1056
只,QDII基金66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REITs等
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
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
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
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
作。先后获得基于“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
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20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
“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
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1)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联系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龙毅
2)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9号金融街中心南楼502房
联系电话:010-88082426
传真:010-88082018
联系人:张圆圆
3)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801B室
联系电话:021-68876878
传真:021-68876821
联系人:李化怡
4)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68号新世界国贸大厦2座709室
联系电话:027-85557881
传真:027-85557973
联系人:祁明兵
5)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0号富力中心24楼07单元
联系电话:020-38927993
传真:020-38927990
联系人:周樱
(2)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渠道
网址:www.phfund.com.cn
2、其他销售机构
(1)银行销售机构
1)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联系人:汤征程
客户服务电话:95594
网址:www.bosc.cn
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联系人:唐苑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3)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渤海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渤海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联系人:王宏
客户服务电话:95541
网址:www.cbhb.com.cn
4)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58号海峡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58号海峡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俞敏
联系人:黄钰雯
客户服务电话:400-893-9999
网址:www.fjhxbank.com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联系人:高天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菜市口大街1号院2号楼信托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凯
联系人:顾洪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8)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城区南城路2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城区南城路2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球
联系人:杨亢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9)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联系人:迟卓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bank.com
10)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广东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1346号
办公地址:中国广东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1346号
法定代表人:刘晓勇
联系人:李阳
客户服务电话:400-880-0338或96588(广东省外请加拨0756)
网址:www.crbank.com.cn
1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联系人:陈洪源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12)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上城区建国中路99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上城区建国中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张海林
联系人:吴徐立
客户服务电话:96596
网址:http://www.urcb.com/
13)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1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张莉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15)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
法定代表人:卢国锋
联系人:蔡卓慧
客户服务电话:956033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6)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路田厦国际中心A36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路田厦国际中心A36楼
法定代表人:顾敏
客户服务电话:400-999-8800
网址:www.webank.com
17)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王未雨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18)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永昌路9号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永昌路9号
联系人:周奇
网址:http://www.bgzchina.com
19)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廖林
联系人:刘秀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0)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中山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联系人:刘玲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21)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26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客户服务电话:95319
网址:www.jsbchina.cn
(2)证券公司销售机构
1)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法定代表人:廖庆轩
联系人:周青
客户服务电话:95355、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2)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57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57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胡星煜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3)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A座国元证券
法定代表人:蔡咏
联系人:米硕
客户服务电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4)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高扬
客户服务电话: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
5)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联系人:奚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79/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6)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埔区南京西路399号明天广场20楼
法定代表人:王旻
联系人:郑若东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999
7)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华中心4、5号楼3701-371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盘古大观A座40层
法定代表人:施华
联系人:丁敏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8)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联系人:李颖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9)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108号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青年路278号中海中心32F-34F
联系人:王涛
客户服务电话:95305
网址:http://www.jzsec.com
10)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联系人:陈玉辉
客户服务电话:956066
网址:www.ewww.com.cn
11)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12)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亮
联系人:辛国政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或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3)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
法定代表人:曹宏
联系人:梁浩
客户服务电话:95514
网址:www.cgws.com
1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联系人:郁疆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5)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16)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法定代表人:高振营
联系人:江恩前
客户服务电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17)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18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朱琴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18)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代)
联系人:李荣
客户服务电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19)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21层及第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4、18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客户服务电话:95532
网址:www.ciccwm.com
20)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联系人:张吉安
客户服务电话:95582
网址:www.west95582.com
21)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833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联系人:王金娇
客户服务电话:956007
网址:www.jhzq.com.cn
22)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2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人:钟伟镇
客户服务电话:95521/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24)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111号山西世贸中心A座F12、F13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客户服务电话: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25)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
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
2005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联系人:梁丽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26)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张蕊
客户服务电话:95325
网址:www.kysec.cn
27)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127号大成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肖林
联系人:王薇安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28)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张彬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29)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4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99号保利广场A座37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王雅薇
客户服务电话:95391/4008005000
网址:www.tfzq.com
30)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畅
客户服务电话:95587/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31)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国联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国联大厦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人:祁昊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32)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6号SK大厦38层
法定代表人:陈亮
联系人:杨涵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33)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熊丽
客户服务电话:956088
网址:www.cnht.com.cn
34)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联系人:陈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35)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联系人:赵如意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36)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栋20C-1
房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虞佳彦
客户服务电话:95323
网址:www.cfsc.com.cn
37)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单晶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38)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
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王阳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39)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杜杰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40)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业清扬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网址:www.cmschina.com
41)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号2幢1层A2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海文
联系人:孙燕波
客户服务电话:95390
网址:www.crsec.com.cn
42)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501房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5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陈靖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gzs.com.cn
4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陈瑀琦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3)期货公司销售机构
1)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07号上站大楼平街11-B,名义层11-A,8-B4,9-
B、C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07号皇冠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王广学
联系人:刘芸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7780
网址:www.cfc108.com
2)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
1305、14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
1305、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4)第三方销售机构
1)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乙12号院1号昆泰国际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联系人:王超
客户服务电话:95510
网址:fund.sinosig.com
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高莉莉
客户服务电话:95021/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3)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园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11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联系人:郑骏锋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0-555
网址:www.tenganxinxi.com
4)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王诗玙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howbuy.com
5)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4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4室
法定代表人:吕柳霞
联系人:曾芸
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6)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陆家嘴软件园10号楼12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陈孜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032588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7)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楼503
办公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楼503
法定代表人:王旋
联系人:董亚芳
客户服务电话:400-0555-671
网址:www.hgccpb.com
8)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92号-4至24层内10层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京汇大厦1206
法定代表人:张虎
联系人:郑雅婷
客户服务电话:4000048821
网址:www.taixincf.com
9)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6F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联系人:韩爱彬
客户服务电话:95188-8
网址:www.fund123.cn
10)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马浩
客户服务电话:010-66154828-8032
网址:www.5irich.com
11)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联系人:王清臣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9-100
网址:www.yibaijin.com
12)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葛新
联系人:王笑宇
客户服务电话:95055-4
网址:www.duxiaomanfund.com
13)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英
联系人:田媛
客户服务电话:400-610-5568
网址:www.boserawealth.com
14)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王晓晓
客户服务电话:400-055-5728
网址:www.hcfunds.com
15)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联系人:陈慧
客户服务电话:95519
网址:www.e-chinalife.com
16)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申滨南路1226号诺亚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朱了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17)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号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18)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张佳琳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19)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18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洪泓
客户服务电话:952555-3
网址:www.5ifund.com
20)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SOHO T3 A座19层
法定代表人:李楠
联系人:戚晓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159-9288
网址:danjuanapp.com
21)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A座
15层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联系人:韩锦星
客户服务电话:95118
网址:kenterui.jd.com
22)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801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邓爱萍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23)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24)青岛意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延安三路234号海航万邦中心18层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延安三路234号海航万邦中心18层
法定代表人:Giamberto Giraldo
联系人:黄金
客户服务电话:400-6123-303
网址:www.yitsai.com
25)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
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吴鸿飞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
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联系电话:(0755)82021877
传真:(0755)82021165
负责人:范伟强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办公室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66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办公室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施翊洲
经办会计师:单峰、胡莲莲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经
中国证监会2015年7月13日证监许可[2015]1616号文准予募集注册。募集期间有效认购
份额687,853,449.77份,利息结转份额403,055.65份,合计688,256,505.42份,募集户
数为5,480户。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17年11月29日正式生效。
二、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三、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基金
四、基金的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
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于2017年12月29日起的每个开放日(本公司公告暂停相关业务的除外)开放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
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
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
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限制
1、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申购金额限制。
2、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
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通过基金管理人
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万元,
但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管理人的要求无法通过网上直销渠道申购的不受前述限制。本基金
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与申购级差限制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3、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赎回时单
笔最低赎回基金份额为1份;账户最低余额为1份基金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
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时,该笔赎回业务应包括账户内全部基金份
额,否则,剩余部分的基金份额将被强制赎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
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
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
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
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
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非养老金客户
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适用下表特定申购费
率,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适用下表一般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元) 一般申购费率 特定申购费率
M<100万 1.5% 0.6%
100万≤ M 1.0% 0.3%
500万≤ M 0.3% 0.06%
M≥ 1000万 每笔1000元 每笔1000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
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
等各项费用。
3、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1.5%,假
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5%)=49,261.08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00=46,915.31份
即:投资人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
其可得到46,915.31份基金份额。
4、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年限(Y) 赎回费率
Y<7天 1.5%
7天≤Y 0.75%
30天≤Y<1年 0.5%
1年≤Y<2年 0.25%
Y≥2年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
少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
少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
不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1年以365天记)。上述未
纳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5、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六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68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680=10,680.00元
赎回费用=10,680.00×0.5%=53.40元
净赎回金额=10,680.00-53.40=10,626.6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六个月,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份额
净值是1.068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626.60元。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
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
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分、自律规则的规
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7、8项暂停申购情形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
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
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
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当日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当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具体措施如下:
单个账户的赎回申请将分为大额赎回申请和普通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指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份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的赎回申请;普通赎回申请指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份额不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含1%)的赎回申请。
1)若大额赎回申请占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以内的份额与普通赎回申请份额合计
占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当日可接受赎回比例,则大额赎回申请
占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以内的份额与普通赎回申请份额可参与当日赎回,基金管理
人将按照可参与赎回份额占可参与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大额赎
回申请占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份额不参与当日赎回。
2)若大额赎回申请占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以内的份额与普通赎回申请份额合计
占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于基金管理人当日可接受赎回比例,则基金管理人对大
额赎回申请占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以内的份额与普通赎回申请份额全部予以确认;
对于大额赎回申请占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份额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
按比例确认。
在当日不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的
情形下,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
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
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
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含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
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暂停结束,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
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
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
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
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七、其他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可制
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第八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精选具备竞争优势的优质企业进行投资,力求获取超额收
益与长期资本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包含中
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含国债、金融
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
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等)、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含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投
资于具备竞争优势的公司的证券(含存托凭证)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会做
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跟踪考量通常的宏观经济变量(包括GDP增长率、CPI走势、M2的绝
对水平和增长率、利率水平与走势等)以及各项国家政策(包括财政、货币、税收、汇率
政策等)来判断经济周期目前的位置以及未来将发展的方向,在此基础上对各大类资产的
风险和预期收益率进行分析评估,制定股票、债券、现金等大类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调
整原则和调整范围。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及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挖掘的公司,构建股票投资组合。核心
思路在于:1)自上而下地分析行业的增长前景、行业结构、商业模式、竞争要素等分析把
握其投资机会;2)自下而上地评判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管理层、治理结构等以及其所提供
的产品和服务是否契合未来行业增长的大趋势,对企业基本面和估值水平进行综合的研
判,深度挖掘优质的个股。
(1)“具备竞争优势的公司”的定义
本基金所述的“具备竞争优势的公司”是指所处行业的领先者,一般在以下一个或多
个领域具有优势:定价能力、创新技术、公司治理、品牌价值、销售渠道、服务品质、市
场占有率等,这使得公司在所处行业中具备较强的核心竞争力,难以被竞争对手轻易模
仿、替代或超越。这类公司在经济增长时能创造持续性的成长,经济不振时亦能度过难
关,享有高于行业长期平均水平的盈利能力。
除上述描述之外,如果某些细分行业和公司同样符合“具备竞争优势的公司”的定
义,本基金也会酌情将其纳入“具备竞争优势的公司”的投资范围。
未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有更适当的“具备竞争优势的公司”的划分标准,基金管理
人有权对上述界定方法进行变更。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界定方法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通过,但应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并公告。
若因基金管理人界定方法的调整等原因导致本基金持有的“具备竞争优势的公司”的
证券(含存托凭证)的比例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将在三十个交易日之内进
行调整。
(2)自上而下的行业遴选
本基金将自上而下地进行行业遴选,重点关注行业增长前景、行业利润前景和行业成
功要素。对行业增长前景,主要分析行业的外部发展环境、行业的生命周期以及行业波动
与经济周期的关系等;对行业利润前景,主要分析行业结构,特别是业内竞争的方式、业
内竞争的激烈程度、以及业内厂商的谈判能力等。基于对行业结构的分析形成对业内竞争
的关键成功要素的判断,为预测企业经营环境的变化建立起扎实的基础。
(3)自下而上的个股选择
本基金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自下而上的个股选择,对企业基本面和估值
水平进行综合的研判,精选优质个股。
1)定性分析
本基金通过以下两方面标准对股票的基本面进行研究分析并筛选出优质的公司:
一方面是竞争力分析,通过对公司竞争策略和核心竞争力的分析,选择具有可持续竞
争优势的公司或未来具有广阔成长空间的公司。就公司竞争策略,基于行业分析的结果判
断策略的有效性、策略的实施支持和策略的执行成果;就核心竞争力,分析公司的现有核
心竞争力,并判断公司能否利用现有的资源、能力和定位取得可持续竞争优势。
另一方面是管理层分析,通过着重考察公司的管理层以及管理制度,选择具有良好治
理结构、管理水平较高的优质公司。
2)定量分析
本基金通过对公司定量的估值分析,挖掘优质的投资标的。通过对估值方法的选择和
估值倍数的比较,选择股价相对低估的股票。就估值方法而言,基于行业的特点确定对股
价最有影响力的关键估值方法(包括PE、PEG、PB、PS、EV/EBITDA等);就估值倍数
而言,通过业内比较、历史比较和增长性分析,确定具有上升基础的股价水平。
(4)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
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将采取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骑乘策略、息差策略、个券选择
策略、信用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自上而下地管理组合的久期,灵活地调整组合的券种搭
配,同时精选个券,以增强组合的持有期收益。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及价值挖掘策略、价
差策略、双向权证策略等寻求权证的合理估值水平,追求稳定的当期收益。
5、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
的公司债券。由于其非公开性及条款可协商性,普遍具有较高收益。本基金将深入研究发
行人资信及公司运营情况,合理合规合格地进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本基金在投资过
程中密切监控债券信用等级或发行人信用等级变化情况,尽力规避风险,并获取超额收
益。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标,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
期货合约,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风险收益特征,通过多头或空头的套期保值策略,以改善
投资组合的投资效果,实现股票组合的超额收益。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
略,并在招募说明书中更新公告。
四、投资决策依据及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经济运行态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3)投资对象的风险收益配比。
2、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本基金总体资产分配和投资策略。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
开会议,如需做出及时重大决策或基金经理小组提议,可临时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2)基金经理(或管理小组):设计和调整投资组合。设计和调整投资组合需要考虑
的基本因素包括:每日基金申购和赎回净现金流量;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和比例限制;研
究员的投资建议;基金经理的独立判断;大数据与金融工程部的分析报告等。
(3)集中交易室:基金经理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集中交易室经理收到投资指
令后分发予交易员,交易员收到基金投资指令后准确执行。
(4)大数据与金融工程部: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投资绩效评估,向基金
经理(或管理小组)提供相关分析报告。
(5)风控管理部:监控各类基金投资运作。
(6)本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和实际
需要调整上述投资决策程序,并予以公告。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沪深300指数收益率×80%+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20%
沪深300指数选样科学客观,行业代表性好,流动性高,抗操纵性强,是目前市场上
较有影响力的股票投资业绩比较基准。中证综合债指数的选样债券的信用类别覆盖全面,
期限构成宽泛,适于做基金债券资产的业绩比较基准。基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限制,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忠实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
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以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但不
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混合型
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品种。
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已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行为不改变本基金的
实质性风险收益特征,但由于风险等级分类标准的变化,本基金的风险等级表述可能有相
应变化,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投资于具备竞
争优势的公司的证券(含存托凭证)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不超过
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40%;
(17)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8)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2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20%;
(22)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2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14)、(24)、(25)条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
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
八、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4年07月17日复核了
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2024年04月01日起至2024年06月30日止。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266,917,244.16 80.01
其中:股票 266,917,244.16 80.01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40,036,000.00 12.00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6,480,868.94 7.94
8 其他资产 157,728.05 0.05
9 合计 333,591,841.15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8,536,591.00 2.57
C 制造业 241,910,095.53 72.73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3,315,510.00 1.00
E 建筑业 2,605,470.00 0.78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4,737,915.00 1.42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3,764,560.43 1.13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td>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td>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7,102.20 0.00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2,040,000.00 0.61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66,917,244.16 80.24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无。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00858 五粮液 212,489 27,207,091.56 8.18
2 600519 贵州茅台 18,300 26,853,237.00 8.07
3 000568 泸州老窖 181,500 26,043,435.00 7.83
4 600660 福耀玻璃 364,600 17,464,340.00 5.25
5 002311 海大集团 345,501 16,255,822.05 4.89
6 300760 迈瑞医疗 52,609 15,304,484.19 4.60
7 600079 人福医药 841,100 14,441,687.00 4.34
8 000338 潍柴动力 726,600 11,799,984.00 3.55
9 688169 石头科技 29,232 11,476,483.20 3.45
10 603179 新泉股份 277,520 10,889,884.80 3.27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无。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注:无。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无。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无。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无。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无。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标,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
期货合约,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风险收益特征,通过多头或空头的套期保值策略,以改善
投资组合的投资效果,实现股票组合的超额收益。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本期没有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证券备选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0,163.7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77,592.93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49,971.40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157,728.05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无。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无。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数字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九部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
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净值增长率1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2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3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4 1-3 2-4
2017年11月29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7年12月31日 0.15% 0.23% -0.42% 0.68% 0.57% -0.45%
2018年01月0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26.02% 1.56% -19.28% 1.07% -6.74% 0.49%
2019年01月0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73.71% 1.40% 29.52% 0.99% 44.19% 0.41%
2020年01月0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82.04% 1.71% 22.46% 1.14% 59.58% 0.57%
2021年01月0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6.13% 1.71% -2.94% 0.94% -3.19% 0.77%
2022年01月0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20.82% 1.30% -16.91% 1.02% -3.91% 0.28%
2023年01月0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7.32% 0.75% -8.22% 0.68% 0.90% 0.07%
2024年01月01日至2024年06月30日 -5.51% 0.99% 1.56% 0.72% -7.07% 0.27%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4年06月30日 52.50% 1.41% -4.16% 0.96% 56.66% 0.45%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
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
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
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
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股指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
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证券
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流通受限的股票,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
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
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
净价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
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估值。如使用的估值技术难以确定和
计量其公允价值的,按成本估值。
7、股指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结算价估值;估值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
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
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
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
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
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估值错误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
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
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
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
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场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
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每次
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
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
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
行。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
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
金托管人。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
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
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
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
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
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
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着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
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金融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
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金融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
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
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
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
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
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六部分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风险主要包括: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
金特定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一、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是指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
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和购买力风险
等。
1、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指政府有关证券市场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是有重要的举措、法规出台,
引起债券价格的波动,从而给投资带来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经济运行周期性的变化会对基金所投资的证券的基本面
产生影响,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
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
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
而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带来的
价格风险互为消长。在利率走低时,再投资收益率就会降低,再投资的风险加大。当利率
上升时,债券价格会下降,但是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二、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个别证券特有的风险,包括公司经营风险、信用风险等。
1、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
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
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基金可
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2、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无法按时还本付息,而使投资遭受损失的风险为信用风险。这种风险主要
表现在公司债券中,公司如果因为某种原因不能完全履约支付本金和利息,则债券投资就
会承受较大的亏损。广义的信用风险不仅指企业的违约风险,还包括市场信用利差扩大及
企业信用评级下降的风险。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
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基金的
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基金可能因
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流动性风险
基金可能面临基金资产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
资人大额赎回的风险。前者是指金融资产不能及时变现或无法按照正常的市场价格交易而
引起损失的可能性。为应付投资人的赎回,基金资产需保持一定的流动性,从而在收益性
方面可能会有些损失,影响基金投资目标的实现。后者是指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
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
甚至影响基金单位净值。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型交
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
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
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良好,流动
性风险相对可控。
(2)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开放式基金要随时应对投资人的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
为现金时对基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
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将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
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机制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
施。基金管理人实施前述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可能面临无法及时赎回、无
法全部赎回、或赎回成本相对较高的风险。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当日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当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具体措施如下:
单个账户的赎回申请将分为大额赎回申请和普通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指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份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的赎回申请;普通赎回申请指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份额不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含1%)的赎回申请。
A.若大额赎回申请占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以内的份额与普通赎回申请份额合计
占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当日可接受赎回比例,则大额赎回申请
占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以内的份额与普通赎回申请份额可参与当日赎回,基金管理
人将按照可参与赎回份额占可参与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大额赎
回申请占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份额不参与当日赎回。
B.若大额赎回申请占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以内的份额与普通赎回申请份额合计
占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于基金管理人当日可接受赎回比例,则基金管理人对大
额赎回申请占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以内的份额与普通赎回申请份额全部予以确认;
对于大额赎回申请占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份额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
按比例确认。
在当日不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的赎回申请的情形
下,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
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
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
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
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五、本基金特定风险
1、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股票受宏观经济、微观经济、市场环境、技术周期等各类
因素的影响,对于上述因素的理解或分析错误将导致本基金管理人对股票内在价值的判断
出现失误,进而导致本基金管理人做出错误的投资决策。
2、本基金重视股票投资风险的防范,但是基于投资范围的规定,正常情况下,本基金
股票投资比例最低将保持在80%以上,无法完全规避股票市场的下跌风险。
3、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
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
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
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
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
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
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
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六、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
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
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
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
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七、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出现故障产生的风险;
2、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
来风险;
3、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
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及转融
通;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
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
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
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
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
权。本基金暂不设置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置和相关规则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
行。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4)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5)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
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
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
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3以上(含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
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
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3以上
(含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
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
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
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
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
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
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
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
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
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
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2/3)通过方可做出。除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
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
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
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
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
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
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
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
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每次收
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
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
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
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
金托管人。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方向
(一)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精选具备竞争优势的优质企业进行投资,力求获取超额收
益与长期资本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包含中
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含国债、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中小企
业私募债等)、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投资于具备竞争优
势的公司的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会做
相应调整。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投资于具备竞争优势的公司的
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40%;
(17)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8)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2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20%;
(22)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2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14)、(24)、(25)条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
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净值信息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
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十九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成立时间:1998年12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31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
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
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
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
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
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
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
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
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
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包含中
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含国债、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中小企
业私募债等)、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含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投
资于具备竞争优势的公司的证券(含存托凭证)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会做
相应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投资于具备竞
争优势的公司的证券(含存托凭证)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不超过
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40%;
(17)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8)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2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20%;
(22)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2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14)、(24)条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
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
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
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本协议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
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
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
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
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
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
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
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
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
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
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
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
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
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
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
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
设、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
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
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
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
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
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
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
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
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
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
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
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
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
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
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
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
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
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
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
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
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招募说明书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
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
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
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或进行电子确认,双方各自
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
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
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
后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
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
好协商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按照届时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
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
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服务内容,由基金管理人
在正常情况下向投资者提供,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业务情况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
和市场的变化,不断完善并增加和修改服务项目。
一、营销创新及网上交易服务
为丰富投资者的交易方式和渠道,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多种形式的交易服务。
在营销渠道创新方面,本基金管理人大力发展基金电子商务,已开通基金网上交易系
统,投资者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phfund.com.cn),更加方便、快捷地办理基
金交易及信息查询等已开通的各项基金网上交易业务。同时,投资者可关注鹏华基金官方
微信账号(微信号:penghuajijin ),快速实现净值查询功能,绑定个人账户之后,还可
实现账户查询功能和交易功能。鹏华直销APP(即鹏华A加钱包APP)及鹏华基金微信
号目前也支持鹏华基金客户进行非直销基金资产的查询服务。基金管理人将不断努力完善
现有技术系统和销售渠道,为投资者提供更加多样化的交易方式和手段。
二、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hfund.com.cn)、短信平台、呼叫中心(400-
6788-533;0755-82353668)等渠道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在申请获基金管理人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将通过手机短信、E-MAIL等方式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手机短信可定制的信
息包括:月度短信账单、鹏华早讯、持有基金周末净值等;邮件定制的信息包括:鹏友会
周刊、电子对账单等信息。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发送的
定制信息内容。
三、在线咨询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在线客服、短信接收平台、鹏华基金官方微信(微信号:
penghuajijin)等网络通讯工具进行业务咨询,基金管理人7*24小时提供智能机器人咨询
服务,在工作时间内有专人在线提供咨询服务。
四、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400-6788-533、0755-82353668)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7×24小时基金账
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信息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工作日8:30-21:00的坐席服务(重大法定节假日除外),
投资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
服务。
五、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直销和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基金管理人设置的投诉专线、呼叫中心人
工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电话、电子邮件、书信、网络在线是主要投诉受理渠道,基金管理人设专人负责管理
投诉电话(0755-82353668)、信箱、网络服务。现场投诉和意见簿投诉是补充投诉渠道,
由各销售机构受理后反馈给本基金管理人跟进处理。
第二十一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鹏华优势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3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10月24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旗下基金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11月07日
鹏华优势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11月10日
鹏华优势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11月10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11月16日
关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申购博隆技术首次公开发行A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1月04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1月18日
鹏华优势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4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1月19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1月23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北京中期时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2月02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2月08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与北京中期时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销售合作关系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3月04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3月16日
鹏华优势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年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3月28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股票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3月30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4月13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董事长变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4月13日
鹏华优势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4月19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5月10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个人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证件类型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5月16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单笔最低赎回份额和账户最低份额余额限制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6月12日
鹏华优势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6月28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与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销售合作关系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7月12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7月13日
鹏华优势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2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7月18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7月29日
关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申购小方制药首次公开发行A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8月21日
鹏华优势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中期报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8月29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9月25日
上述披露事项的披露期间自2023年10月14日至2024年10月11日。
第二十二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按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等的办公场所,投
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间内获取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
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投资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
阅。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三部分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1、中国证监会准予鹏华优势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件
2、《鹏华优势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鹏华优势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人查阅方式:
1、存放地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其余
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查阅方式: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