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汇金卓越配置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2024年定期更新)

2024-11-08 11:16:00

浙商汇金卓越配置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浙商汇金卓越配置一年持有期混合型

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2024年定期更新)

基金管理人: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

浙商汇金卓越配置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浙商汇金卓越配置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以下简称“本基

金”)由原浙商汇金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转型而来,浙商汇金1号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按照《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

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核准。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年9月3日证监

许可[2021] 2904号准予变更注册,自2021年11月8日起,《浙商汇金卓越配

置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变更注册备案,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变更注册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

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

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与操作

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技术风

险及不可抗力风险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

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

自行负责。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一般情况下,其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高

于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型基金中基金(FOF)及

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对于B类基金份额设置一年的最短持有期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最短

持有期到期日前,不能提出赎回申请,在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前将面临不能赎回的

风险。投资者依据原《浙商汇金1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参与集合计划获得浙商

汇金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投资者持有的上述份额

全部自动转换为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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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三个月为一个封闭期,其进入开放期仅开放赎回,不开放申购。

本基金为对于B类基金份额采用逐笔计提法提取业绩报酬的证券投资基金,

每日披露的B类基金份额净值为未扣除基金管理人业绩报酬前的B类基金份额净

值。由于赎回、转出或者基金终止清算时基金管理人可能计提业绩报酬,投资者

实际赎回/转出/清算B类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每日披露的B类基金份额净值,投

资者实际赎回/转出/清算金额,以登记机构确认数据为准。

本基金可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将面临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投资集中度风

险。首先,流动性风险方面,科创板的投资者门槛较高,且流动性弱于A股其他

板块,投资者在特定的阶段对科创板的个股可能形成一致性预期,出现股票无法

及时成交的情形;其次,退市风险方面,科创板的退市标准比A股其他板块更为

严格,违反相关规定的科创板上市公司将直接退市,没有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两

方面程序,其面临退市风险更大,会给基金资产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最后,投资

集中度风险方面,科创板的上市公司均为科技创新成长型,其商业模式、盈利风

险、业绩波动等特征较为相似,基金难以通过分散投资降低投资风险,若股票价

格波动将引起基金净值波动。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

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

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并非保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并不能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不会产生亏损。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

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

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

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

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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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

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主要更新基金管理人、托管人、财务数据、其他应披露

事项等内容。除特别说明外,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11月1

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24年9月30日。(本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数据未经

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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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绪言............................................................................................................................................7

二、释义............................................................................................................................................8

三、基金管理人..............................................................................................................................14

四、基金托管人..............................................................................................................................24

五、相关服务机构..........................................................................................................................27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29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30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31

九、基金的投资..............................................................................................................................43

十、基金的业绩..............................................................................................................................56

十一、基金的财产..........................................................................................................................59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60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7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9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4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75

十七、侧袋机制..............................................................................................................................82

十八、风险揭示..............................................................................................................................85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93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5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22

二十二、对基金投资人的服务....................................................................................................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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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44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145

二十五、备查文件........................................................................................................................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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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浙商汇金卓越配置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以

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浙商汇金卓越配置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

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变更注册的。本基金管理人没

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

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基金

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

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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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浙商汇金卓越配置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由浙商汇金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注册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浙商汇金卓越配置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浙商汇金卓越

配置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浙商汇金卓越配置一年持有期混合型

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浙商汇金卓越配置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

金(F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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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

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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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浙江浙商证券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

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浙商汇金卓越配置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基金合同》生效日,原《浙商汇金1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自同一日起

失效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存续期:指《浙商汇金1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生效至《浙商汇金卓越

配置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以及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其他适用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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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式基

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

他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基金份额、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某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

数所得价值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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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2、A类基金份额:指对投资者依据原《浙商汇金1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参与集合计划获得浙商汇金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投资者持有的上述份额全部自动转换为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本基金存续期

间,A类基金份额在其开放期内只开放赎回,不开放申购

53、B类基金份额:指对投资者依据基金合同,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但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基金份额均设置一年的最短持有期限,在投资者申购

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

54、最短持有期限:指本基金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B类基金份额均设

置一年的最短持有期限,即对于每份B类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限为自B类基

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含)至B类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的次一年年度对日的前一

日(含)期间。在最短持有期限内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申请,在最短持有期限到

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含)起,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提出赎回申请

55、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

非工作日或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56、月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月度的对应日期,如不存在对应日期

的,则该日为后续月度的最后一日。如该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

作日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8、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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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59、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6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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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天水巷2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五星路201号浙商证券大厦7层

法定代表人:盛建龙

设立日期:2013年4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12]1431号

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857号

联系人:杨丹宁

联系电话:95345

(二)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1、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

2、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0%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会

盛建龙先生,董事长,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高级会计师。

1994年8月至2000年2月在杭州市民防局从事财务管理工作;2000年3月至

2006年6月历任沪杭甬计划财务部经理助理、内审部副主任、主任;2006年7

月起在浙商证券工作,曾任总裁助理兼计划财务部总经理。现任浙江浙商证券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吴承根先生,董事,硕士。1983年7月至2006年1月先后在中国人民银行

浙江省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分局,浙江省人民政府证券期货监管办公室,

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工作。2006年2月至2006年6月任浙江省人民政府金信

证券重组工作组常务副组长。2007年1月至今在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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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任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现任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浙

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钱文海先生,董事,硕士,正高级经济师。曾任杭州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副主任科员,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温州甬台温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党委委员,总部资产管理部副经理、经营产业部经理,浙江省交投地产集团

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党委副书记、董事长、党委书记。现任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党委

书记,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张晖先生,董事,本科。1991年8月大学毕业分配至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

1991年8月至1992年8月在绍兴县支行钱清办事处工作(基层锻炼)。1992

年8月至1994年4月在建设银行浙江省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工作。1994年4月

至1997年5月任建设银行浙江省信托投资公司第二证券营业部负责人。1997年

5月至2002年10月,在浙江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行浙江信托改制)工

作,历任第一证券营业部负责人,证券管理部负责人。2002年10月至2005年8

月任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管理总部投资银行部负责人。2005年9月至2006

年9月任苏泊尔集团总裁助理。2006年9月至2007年7月任浙江大佳控股集团

副总经理。2007年8月至今在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固定收益总部

负责人、债券投行总部负责人、债券投行总监并参与经营管理层工作、董事会秘

书,现任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风险官,浙商期货有限公司董事,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胡南生先生,董事,硕士。2009年7月至2017年1月任中信证券(浙江)

有限责任公司理财顾问部总经理、福建分公司总经理、绍兴越王城证券营业部总

经理。2017年1月至2021年2月任浙商证券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财富管理事

业部总经理;2021年3月至2022年11月任浙商证券总裁助理兼任财富管理事

业部总经理,现任浙商证券高级管理人员、总裁助理,浙商期货有限公司副董事

长,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邓宏光先生,董事,硕士。2002年6月至2003年2月任天同星投资顾问有

限公司研究发展部经理。2003年2月至2005年4月任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

究所所长助理。2005年4月至2011年3月,就职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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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证券研究所所长助理、副所长。2011年3月至2020年1月任浙商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总裁助理兼任研究所所长。2020年1月至2021年7月任浙商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总裁助理兼任浙江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21年7月至2023

年10月任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现任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秘书,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浙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浙江

浙商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吴俊毅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历任杭州汽轮机厂科员、中国投资银行杭州

分行科员、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公司财务总监、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经理、海亮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杭州大策

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海亮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现任杭州智达信私

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胡长泉先生,独立董事,学士。历任新华机器厂科研所助工、杭州市第六律

师事务所律师、杭州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杭州市下城区司法局行政人员。现任

浙江天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叶余女士,独立董事,硕士。历任中国银行高新支行客户经理、经营性支行

行长、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风险管理部团队主管、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公司业务

部副总经理、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个人金融部副总经理、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营

业部副总经理、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金融机构部总经理、杭州钱江人才开发有限

公司董事长。现任浙江钱江综合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2)监事

许向军先生,监事,本科。1998年至2000年在浙江联创软件有限公司任助

理工程师;2000年至2002年在浙江省工商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任职;2002

年至2010年在浙江省证监局任科员、科长、副处长;2010年至今在浙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工作,曾任技术总监。现任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浙江浙

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盛建龙先生,总经理(兼),董事长,简历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陈国辉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理财专户投资组合负

责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

浙商汇金卓越配置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资总部总监,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浙江浙商证券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浙商证券子公司浙商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石磊女士,副总经理,本科,高级经济师。历任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个人金

融部营销部经理、私人银行部业务管理部经理、票据融资部经理、金融同业部副

总经理、投行与金融市场部专家兼副总经理。现任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

黄玉锋先生,首席信息官,本科。曾任天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部副

总经理、天源证券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浙商证券信息技术部负责人、信

息技术事业部负责人、信息技术开发部总经理、网络金融部总经理。2022年9

月至今任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总监、信息技术事业部负责人、信息技术开

发部总经理、首席信息官,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楼敏女士,财务总监,硕士,高级会计师。历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

高级项目经理;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经理助理、副经理、

经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现任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

划财务部总经理,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杨锴先生,合规总监、董事会秘书(兼),硕士。历任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

院法官助理;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

察稽核部总监;瑞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合规总监、董事会秘书(兼)、合规风控部行政负责人(兼)。

高存先生,首席风险官、硕士。曾就职于复华集团、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和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4月加入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管理总部副总经理、运营管理部行政负责人,现任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首席风险官。

2、本基金基金经理

宋青涛先生,金融硕士,14年证券从业年限,历任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研究所电子行业研究员、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营业务权益和固收投资经理,

2017年加入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大宗商品和行业公司研究员、

投资主办。自2020年8月7日起至2024年1月10日任浙商汇金卓越优选3个

月持有期股票型基金中基金金(FOF)基金经理、自2021年11月8日起任浙商

浙商汇金卓越配置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汇金卓越配置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自2023年7月

31日起任浙商汇金卓越稳健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

经理。

3、基金管理人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公募基金投资执行委员会分为权益

公募投资执行委员会和固定收益公募投资执行委员会,具体如下:

权益公募投资执行委员会:主任由总经理助理周涛先生担任,委员包括:基

金经理宋青涛先生、基金经理马斌博先生、基金经理周文超先生;

固定收益公募投资执行委员会:主任由副总经理陈国辉先生担任,委员包括

蔡玮菁女士、基金经理程嘉伟先生、舒叶先生、姜金香女士。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

浙商汇金卓越配置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

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为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

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

不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除为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投资外,不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也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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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全体人员,并涵盖到决策、

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

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

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以下组成部

分:

基金管理人设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包含3

名独立董事)设董事长1人。基金管理人已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了董

事会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程序和职责等。

基金管理人设监事一名。公司监事依照法律及章程的规定负责检查财务和合

规管理;对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

程的行为进行监督;督促落实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及相关事项的整改;并

就涉及基金管理人风险的重大事项向股东汇报。

经营管理层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主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管理工作,负

责经营管理中风险管理工作的日常运行。负责董事会授权范围内重大经营项目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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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业务的风险评估和决策。经营管理层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产品委员会、风

险控制委员会,并分别制定了相应的议事规则,对各项重大业务及投资进行决策

与风险控制。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

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应当明确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

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4、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五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

部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又包括公司的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内

部控制的制度体系、员工的道德操守和素质等内容。

公司自成立以来,通过不断加强公司管理层和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控制

意识,致力于从公司文化、组织结构、管理制度等方面营造良好的控制环境氛围,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逐步完善了公司治

理结构、加强了公司内部合规控制建设,建立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2)风险评估

公司通过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测试检查,发现

风险,将风险进行分类,按重要性排序,找出风险分布点,分析其发生的可能性

及对目标的影响程度,评估目前的控制程度和风险高低,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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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采取定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在风险评估后,确定

应进一步采取的对应措施,对内部控制制度、规则、公司政策等进行修订和完善,

并监督各个环节的改进实施。

(3)控制活动

公司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业务规则在制定、修订的过程中,也得到了一贯的

实施。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会计控制。

①组织结构控制

公司各个部门的设置体现了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及部门间相互合作与制衡

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

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权责分明、严格有

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

工、职责明确,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

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差错或舞弊发生的风险。

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表单传递及信息沟通制

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以合规风控部对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

防线。

②操作控制

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基本管理制度,如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

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

中的风险。公司各业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遵照实施。

③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全分开,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

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严格分开。公司对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设立账户,分账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独

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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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的会计控制措施主要包括:复核、对账制度;凭证、资料管理制度;会

计账务的组织和处理制度。运用会计核算与账务系统,准确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采取科学、明确的资产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公允地反映基金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4)信息沟通

为了及时实现信息的沟通,有效地达成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采取以下措施:

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

渠道,保证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

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制定了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制度。按既定的报

告路线和报告频率,在适当的时间向适当的内部人员和外部机构进行报告。

(5)内部监控

监控是监督和评估内部控制体系设计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的过程,对控制环

境、控制活动等进行持续的检验和完善。

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制

度,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合规风控部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持续的检查。检

验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及时地充实和完善,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境、组织

调整等因素的变化趋势,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基金管理人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公司将根

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来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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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日期: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任航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9

年1月15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

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

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

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

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

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

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

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

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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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业绩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审计报告。自2010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

(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

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

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2010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颁奖盛典”中

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

的“最佳资产托管奖”。2012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

行”称号;2013年至2017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年、2016

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称号;2018年荣获中

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19年荣获证券时报

授予的“2019年度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称号;2020年被美国《环球金融》评

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21年荣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首次设立的“银

行间本币市场优秀托管行”奖;2022年在权威杂志《财资》年度评选中首次荣

获“中国最佳保险托管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成立,2004年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目前内设风险合规部/

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客户二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系统与

信息管理部、营运管理部、营运一部、营运二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

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302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60名,

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20年以

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24年9月30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共898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浙商汇金卓越配置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

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

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

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

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

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

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

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

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

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

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

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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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天水巷2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五星路201号浙商证券大楼7层

法定代表人:盛建龙

联系人:杨丹宁

联系电话:(0571)87901920

传真:(0571)87902581

网址:www.stocke.com.cn

客服电话:95345

2、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情况详见本基金的相关公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调整

为本基金的销售机构。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戴文华

联系人:郑奕莉

电话:(021)58872935

传真:(021)68870311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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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安冬、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电话:(010)8508 5000

联系人:倪益

经办会计师:黄小熠、倪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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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浙商汇金卓越配置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由浙商汇金1号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注册而来。

浙商汇金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于2009年11月19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

可[2009]1205号文《关于核准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浙商汇金1号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的批复》核准募集,计划的管理人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浙商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的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商汇金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自2010年3月22日起至2010年4月23

日募集,募集结束后于2010年4月30日成立。《浙商汇金1号集合资产管理合

同》于2010年4月30日生效。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

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浙

商汇金1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浙商汇金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已完成

产品的规范验收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合同变更,并于2021年9月3日经中国证

监会证监许可[2021] 2904号《关于准予浙商汇金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注

册的批复》,浙商汇金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注册为浙商汇金卓越配置一年

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自2021年11月8日起,《浙商汇金卓越配置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基金合同》生效,《浙商汇金1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同时失效,浙商

汇金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正式变更为浙商汇金卓越配置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

金中基金(FOF),当事人将按照《浙商汇金卓越配置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

基金(FOF)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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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本次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21年11月8日获得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基金

合同自该日起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

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

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浙商汇金卓越配置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但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一年的最

短持有期限,即对于每份B类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限为自B类基金份额申购确

认日(含)至B类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的次一年年度对日的前一日(含)期间。

在最短持有期限内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申请;在最短持有期限到期后的下一个工

作日(含)起,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提出赎回申请。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以三个月为一个封闭期,其进入

开放期仅开放赎回,不开放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首个封闭期为自《浙商

汇金1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含)至三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

(含)为止。A类基金份额的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次日(含)起进入A类基金份

额的首个开放期,其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起至三个月

后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含),以此类推。A类基金份额每个开放期时长为5个

工作日,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予以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

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B类基金份额的申购,在最短持有期限到期后的下一个

工作日(含)起办理B类基金份额的赎回,基金管理人仅在A类基金份额的开放

期内接受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不接受申购,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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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已于2021年11月9日起开放日常申购、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于2022年11月10日起开放赎回等业务,具体开始办理时间在本基金开

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到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含)起,基金

管理人开始办理B类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B类基金份额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自其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起

进入A类基金份额开放期,开始办理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A类基金份额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不办理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业务,红利再投资份额除外。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申请且基金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者转换价格为下一

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参与、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

赎回,其中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原浙商汇金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期限连

续计算;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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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

交的申购申请不成立。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时,申购成立;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基

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

请不成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赎回申请时,赎回成立;基金登

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T日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

款项划往投资人银行账户。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

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

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投资者

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2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3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

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

效,销售机构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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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的单笔最

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含申购费)。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含直销柜台)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

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

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

业务规定为准。投资人已成功申购过本基金时则不受首次最低申购金额限制。投

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须同时全部赎回。

3、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

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

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对基金的总规模不设限制,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明。

6、基金管理人对单个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上限不设限制,具体规定请参见招

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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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率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其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

资人如果有多笔申购B类基金份额,适用费率按单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投资人

申购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具体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单笔B类申购金额(M) B类申购费率

M<100万 1.00%

100万≤M<200万 0.80%

200万≤M<500万 0.60%

M≥500万 每笔1000元

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因红利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

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率随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赎回费率如

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日 1.5%

90日≤N<365日 0.50%

365日≤N<730日 0.25%

N≥730日 0

由原浙商汇金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变更而来的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首

日为参与浙商汇金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确认日,申购而来的B类基金份

额持有期首日为申购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确认日,由红利再投资而来的各类基

金份额持有期首日为进行红利再投资的当日。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或等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将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或等于6个月的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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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等相

关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

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另行公告。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的规定,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T+1日内计算,并由基金管理人通过规定网站在T+2日内披

露。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B类基金份额

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申购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或,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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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申购当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的B类基金份额

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1+1.00%)=99,009.90元

申购费用=100,000-99,009.90=990.10元

申购份额=99,009.90/1.0160=97,450.69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可得到97,450.69份B

类基金份额。

上述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

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应计提的业绩报酬(如有)及其他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应计提的业绩报酬(如有))×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应计提的业绩报酬(如有)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从参与浙商汇金1号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确认日至本次赎回共持有300日,适用赎回费率为0.50%,假

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679元且无业绩报酬计提,则其可得到的赎回

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679=10,679.00元

赎回费用=10,679.00×0.50%=53.40元

赎回金额=10,679.00-53.40=10,625.60元

即该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625.60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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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本基金所持有的基金暂停估值,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申购的情形。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

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7、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发生上述第6、8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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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本基金所持有的基金暂停估值,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6、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拒绝或暂停赎回、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

易停牌、发生延期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

金赎回的情形。

7、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不满足基金合同约定的最短持有期限

的。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发生上述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

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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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具体措

施如下:对于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可实施延期办理。对于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前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20%(含2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一起,按

上述(1)、(2)方式处理。

对于上述因延期办理而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可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延期

赎回或者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延期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转入下一开放日,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基

金管理人网站或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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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估值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若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估值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

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

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

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

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

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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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基金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

手续、冻结方式按照基金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

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基金登

记机构业务规定来处理。

(十八)基金份额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履行适当程序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在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转

让,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并在业务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十九)其他业务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以及相关业务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

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部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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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主动大类资产配置,优选基金投资组合,力

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不包括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基金份额、

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包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债券(国债、金融债券、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

企业债券、公司债券、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

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包括

股票指数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20%-80%;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

15%;本基金所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通过宏观基本面分析进行确定,同时随着市场环

境变化、政策变化引入战术资产配置对组合进行适时调整。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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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通过宏观基本面分析和战术资产配置决策进行

确定,同时随着市场环境变化、政策变化对组合进行适时调整。

(1)宏观基本面分析

本基金采用多因素分析框架,从宏观经济环境、政策因素、市场利率水平、

市场投资价值、资金供求因素、证券市场运行内在动量、经济运行周期、投资者

情绪以及证券市场不同类别资产的风险/收益状况等等方面,采取定量与定性相

结合的分析方法,判断宏观经济发展趋势、政策导向和证券市场的未来发展趋势,

明确未来某一阶段的基金组合投资风格,并定期适时对组合风格进行战术性调整。

(2)战术资产配置决策

本基金战术资产配置决策是根据市场变化对战略资产配置决策结果的适时

调整,达到把握时变性投资机会的目标。本基金进行战术资产配置决策主要依据

美林投资时钟理论,“美林时钟”中关于大类资产配置的逻辑如下:

复苏阶段:“经济上行,通胀下行”,此阶段由于股票对经济的弹性更大,其

相对债券和现金具备明显超额收益;

过热阶段:“经济上行,通胀上行”,在此阶段,通胀上升增加了持有现金的

机会成本,可能出台的加息政策降低了债券的吸引力,股票的配置价值相对较强,

而商品则将明显走牛;

滞胀阶段:“经济下行,通胀上行”,在滞胀阶段,现金收益率提高,持有现

金最明智,经济下行对企业盈利的冲击将对股票构成负面影响,债券相对股票的

收益率提高;

衰退阶段:“经济下行,通胀下行”,在衰退阶段,通胀压力下降,货币政策

趋松,债券表现最突出,随着经济即将见底的预期逐步形成,股票的吸引力逐步

增强。

其中,关于经济周期判断的核心指标是经济增长率和通胀率,综合来看,各

个经济阶段对应的基金选择分布如下:

衰退:债券基金>货币基金>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

复苏:股混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基金>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

过热: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股混基金>货币基金或债

券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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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胀: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

在美林时钟理论框架下,根据GDP、汇率、CPI、PMI、利率等各类经济

指标,对宏观经济进行中期和短期的分析,判断经济运行周期、产业发展景气度,

适当调整战略资产配置决策中各资产配置比例。

2、基金筛选策略

本基金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对基金数据进行分析,深入评估标的基

金的投资能力和业绩稳定性,最终选出具有业绩可持续性的优秀基金进入基金精

选池。

(1)基金的定量评估:

为综合分析基金的历史表现,通过量化模型对基金的长期净值增长率、净值

波动率、夏普比和阿尔法稳定性等定量指标进行排序和综合评分,将同类各项指

标排名靠前的基金作为具有长期优秀和稳定业绩的基金进入定性分析环节。

(2)基金公司的定量评估:

为考察基金背后的管理平台,通过量化模型对基金公司旗下的基金业绩和投

资团队稳定性等量化指标进行排序和评分。综合评分靠前的基金公司通常体现出

更强整体管理水平,旗下基金的整体业绩表现和稳定性更强。

(3)基金的定性评估:

一般来说,基金经理是基金业绩的主要驱动力之一。为进一步提高标的基金

在未来的业绩稳定性,从多个维度对基金经理进行分析评估。通常优先选择投资

思路清晰、投资风格稳定、留任可能性大的基金经理所管理的基金。

本基金根据资产配置方案、基金持有成本、流动性需求和相关法律的要求,

从基金精选池中选出符合当前阶段组合风格特征需求的基金,构建投资组合。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持“自下而上”的精选策略,采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精选个股,定性角度选择具有准确清晰的公司战略、具有独特可鉴别的企业核心

竞争力以及良好公司治理结构的上市公司,定量角度选择具有较高成长性、具有

长期持续增长能力以及估值水平合理的上市公司,进行筛选投资。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分析市场未来利率变化的趋势及市场信用环境变化的方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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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不同券种的收益率水平、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流动性要求等因素,构造债

券投资组合。在实际的投资运作中,本基金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估

值策略、类别配置策略和个券选择等多种策略,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组合

进行投资,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取长期稳定的回报。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考虑宏观经济环境、资产池资产信用水平、

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偿债能力、资产支持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和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

率。谨慎选择预期违约率和收益相匹配且预期违约损失可承受的资产支持证券,

根据资产池资产的不同属性,在有效分散风险的前提下取得较好的收益。

6、其他

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遵循法律法规对

基金投资的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后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更新。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包括股票指数

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资产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为20%-80%,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5%;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

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4)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

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

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

披露的规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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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基金持有的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市值,

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认可或批准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外;

(8)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种和比例应当符合本

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9)本基金直接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市值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直接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

基金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

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

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

例限制;

(1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7)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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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

到期后不得展期;

(19)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第(3)、(5)项规定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对于除第(2)、(3)、(5)、(16)、(20)、(21)

项外的其他比例限制,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但须提

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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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本基金投资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关联方管理基金的情况,不属于前述

重大关联交易,但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法律、行政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受上述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50%+中债总财富指数(总值)收益率×50%

其中,沪深300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由中证指

数有限公司开发的中国A股市场指数,它的样本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覆盖

了大部分流通市值,其成份股票为中国A股市场中代表性强、流动性高的股票,

能够反映A股市场总体发展趋势。

中债总财富指数(总值)收益率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

布,其指数样本涵盖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银行间市场的各类券

种,综合反映了债券市场整体价格和回报情况,是目前市场上较为权威的反映债

券市场整体走势的基准指数之一。该指数合理、透明、公开,具有较好的市场接

受度,适合作为本基金的债券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上述业绩比较基准目前能够较好地衡量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及其投资业绩,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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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好地体现了本基金的投资目标与产品定位,并易于被投资者理解与接受。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

较基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本

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一般情况下,其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高

于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型基金中基金(FOF)及

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和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基金管理人可直接参与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遵循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

原则、并将表决意见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意见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4、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5、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

规定。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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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的期间为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5,386,214.00 3.11

其中:股票 5,386,214.00 3.11

2 基金投资 145,817,346.97 84.10

3 固定收益投资 5,110,438.36 2.95

其中:债券 5,110,438.36 2.95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7,981,058.95 4.60

8 其他资产 9,094,936.26 5.25

9 合计 173,389,994.54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1,182,337.00 0.68

C 制造业 4,203,877.00 2.43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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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td>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td>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5,386,214.00 3.11

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0160 巨化股份 85,100 1,895,177.00 1.10

2 600096 云天化 43,500 984,405.00 0.57

3 600216 浙江医药 47,000 814,040.00 0.47

4 603260 合盛硅业 8,500 510,255.00 0.29

5 603619 中曼石油 19,800 435,402.00 0.25

6 002155 湖南黄金 21,700 385,175.00 0.22

7 600489 中金黄金 23,800 361,760.00 0.21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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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5,110,438.36 2.95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5,110,438.36 2.95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19727 23国债24 50,000 5,110,438.36 2.95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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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本报告期未参与股指期货投资。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收到调查以及处罚的情况的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在

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受到公开谴责、

处罚。

11.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证券库之外的

证券。

11.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61,163.4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9,033,572.99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199.80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9,094,936.26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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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债。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11.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项

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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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以下基金业绩数据截至2024年9月30日。

1、基金净值表现

1.1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浙商汇金卓越配置一年持有期混合A类净值表现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15.99% 0.91% -9.53% 0.64% -6.46% 0.27%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16.17% 0.70% -3.47% 0.42% -12.70% 0.28%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 3.45% 1.14% 11.22% 0.57% -7.77% 0.57%

2021年11月8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4年9月30日 -26.60% 0.90% -1.30% 0.54% -25.30% 0.36%

注: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沪深300指数收益率×50%+中债总财富指数(总值)

收益率×50%

浙商汇金卓越配置一年持有期混合B类净值表现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15.84% 0.91% -9.53% 0.64% -6.31% 0.27%

2023年1月1日 -16.01% 0.70% -3.47% 0.42% -12.54% 0.28%

浙商汇金卓越配置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至2024年12月31日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 3.69% 1.14% 11.22% 0.57% -7.53% 0.57%

2021年11月8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4年9月30日 -26.17% 0.90% -1.30% 0.54% -24.87% 0.36%

注: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沪深300指数收益率×50%+中债总财富指数(总值)

收益率×50%

2.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变动的比较

浙商汇金卓越配置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浙商汇金卓越配置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

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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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基金份额、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

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

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

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

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

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

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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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估值方法

1、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ETF基金按其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2)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3)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

估值。

4)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

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

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

基金收益。

(2)非上市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2)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

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3)如证券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

易等特殊情况,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1)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

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2)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

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所投资基金按上述第(1)至第(3)项进行估值存

在不公允时,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标准确定其公

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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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

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

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

值净价估值;

(4)对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

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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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本基金的基金会计主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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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某一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该

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

急调整机制。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对本基金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并将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在T+2日内对外公布。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

时除外。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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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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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的情形;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将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在T+2日内对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四、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

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

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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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选择采取现金分红方式的,在该红利发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现金红

利扣除基金管理人应提业绩报酬(如有)后划转到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交易账

户;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方式的,分红资金扣除基金管理人应提业绩报酬(如有)

后按分红除息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单位净值转成相应的基金份额;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收取管理费不同,各类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

供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

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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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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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

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账户维护费用;

9、基金投资其他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产生的销售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申购费、

赎回费以及销售服务费用等),但法律法规禁止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除外;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1)基金管理人的固定管理费

1)不同类别份额的固定管理费分别计算,从相应类别份额的资产净值计提。

基金份额类别 固定管理费年费率

A类基金份额 0.8%/年

B类基金份额 0.6%/年

2)固定管理费计算

本基金对基金财产中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基金部分不收取固定

管理费。本基金的固定管理费按前一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该类基金份

额按比例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部分所对应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

为负数,则取0)的该类基金份额相应固定管理费年费率计提。基金固定管理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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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该类基金份额固定管理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为该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固定管理费,E为前一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基

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按比例所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部分所对应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E取0。

3)固定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管理人的业绩报酬

1)A类基金份额业绩报酬

①A类基金份额业绩报酬提取条件

Ⅰ)A类基金份额业绩报酬计提日为本基金分红日、原浙商汇金1号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成立之日起每满三个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Ⅱ)在A类基金份额业绩报酬计提日,对于A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计提业

绩报酬之前)高于之前各业绩报酬计提日单位累计净值(包括原浙商汇金1号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限内)的最高值,且高于1.10元时,基金管理人将对于A

类基金份额提取业绩报酬,提取比例为A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计提业绩报酬

之前)与之前各业绩报酬计提日单位累计净值(包括原浙商汇金1号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存续期限内)的最高值及1.10元两者中高者的差额部分的20%。

②A类基金份额业绩报酬的计算方法

用公式来表示,在第n个业绩报酬计提日A类基金份额的单位业绩报酬为:

其中,n=1,2,…,28;

为第n个业绩报酬计提日提取本次业绩报酬前的A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为前n-1个业绩报酬计提日的单位累计净值(包括原浙商汇金1号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限内)中的最大值(若n=1,则=1)。

当>0时,提取业绩报酬,当≤0时,不提取业绩报酬。

A类基金份额业绩报酬H=F×Max(,0),F为提取业绩报酬对应A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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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

上述A类基金份额业绩报酬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A类基金份额

业绩报酬划付指令,由基金托管人于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

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B类基金份额业绩报酬

①B类基金份额业绩报酬提取原则

Ⅰ)按每笔申购B类基金份额(或红利再投份额)分别计算年化收益率并计

提业绩报酬;

Ⅱ)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若有)、B类基金份额赎回申

请日和本基金最后运作日;业绩报酬计提日为基金分红确认日、B类基金份额赎

回确认日或本基金最后运作日;

Ⅲ)基金分红确认日提取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从分红资金中扣除且不超过

分红资金,分红日提取业绩报酬的频率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

Ⅳ)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原则,对份额申

购(申购B类份额/红利再投B类份额)的先后次序进行确认赎回份额,计算、

提取赎回份额对应业绩报酬。

②B类基金份额业绩报酬的计提方法

每笔B类基金份额的业绩报酬以该份额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的业绩报

酬计提基准日(以下简称“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如该笔B类基金份额未

发生业绩报酬计提,存续期申购的以申购申请日为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

红利再投资申购的以分红除息日为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至本次业绩报酬

计提日期间的年化收益率R,作为计提业绩报酬的基准。

Ⅰ)期间年化收益率R计算

A为本次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的B类份额累计单位净值;

B为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的B类份额累计单位净值;

C为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的B类份额单位净值;

D为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含)与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不含)间隔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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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基金管理人以超额比例的方式提取业绩报酬

基金管理人根据期间年化收益率对B类基金份额收益超过6%以上部分按照

20%的比例收取基金管理人业绩报酬。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B类基金份额期间年化收益率 计提比例 B类基金份额业绩报酬(H)计提方法

R≤6% 0 H=0

R>6% 20% H=(R-6%)×20%×C×F×D/365

其中F为该笔提取业绩报酬的B类基金份额在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份额

H为该笔B类基金份额对应管理人计提的业绩报酬

Ⅲ)基金管理人对于B类基金份额提取总的业绩报酬(∑H)为所有申购B

类基金份额笔数加总,即∑H=H1+H2+H3……+Hn

其中n为对应B类基金份额的申购笔数

Ⅳ)业绩报酬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业绩报酬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于5个工作

日内将业绩报酬划拨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将业绩报酬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对基金财产中持有的本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基金部分不收取托管

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本基金托管人自身

托管的其他基金部分所对应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2%年费

率计提。基金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

有的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部分对应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E

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

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

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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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浙商汇金1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本基金申购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基金免除销售费用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基金的(ETF除外),应当通过

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

应当收取并记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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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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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如将来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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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

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合同》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

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编制、

披露与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

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

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4)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本基金由浙商汇金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而来,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将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

报刊上,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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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的每个开放日(T日),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T+2日内,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该开放日(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2个工作日内,在规定网

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4、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

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在基

金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5、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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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

制人变更;

(8)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0)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

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5)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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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情形;

(21)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6、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予以公告。

8、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9、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在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应设立专门章节披露投资

于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

(1)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

(2)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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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费、托管费等,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应当列明计算方法并举例说明;

(3)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

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

(4)本基金投资于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基金的情况。

10、清算报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11、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

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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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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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聘

请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

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

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

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

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

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

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工作日

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

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

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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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

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

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主袋账户的管理费和托管费按主袋账户基金资

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侧袋账户的托管费、销售服务费根据法律法规按侧袋账户

基金资产净值为基数计提,法律法规对侧袋账户的计提基数等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

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

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

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

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

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

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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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

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

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

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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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

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

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

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

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

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中基

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

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

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

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

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

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

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的相关公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的销售

机构名录。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包括:

(一)市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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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各种证券的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

素、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的不确定性。市场

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和

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

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

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债券回

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4、基金业绩风险

本基金所持有的证券投资基金由于其管理风险等原因造成的基金业绩波动,

会直接营销到本基金的投资收益。

5、基金运作风险

本基金所持有的证券投资基金面临的基金运作风险,会直接影响到本基金的

投资收益及投资运作,包括但不限于其管理人公司治理风险、基金经理变更风险、

基金投资风格变化风险、基金操作技术风险等。

6、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

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

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

完全规避。

7、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又被称为利息的利息,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市场利

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再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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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实施。

8、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

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影响基金

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管理风险与操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等相关当事人的业务发展状况、人员配备、管理水平与内部控制

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因业务扩张过快、行业内过度竞争、对主要业务人

员过度依赖等可能会产生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

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欺诈行为及

交易错误等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主要体现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

资产以支付投资人赎回款项的风险。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

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

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以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为主,投资比例基于分散投资原则在行

业和个基或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同时公募基金市场容量较大,能够满

足本基金日常运作要求,不会对市场造成冲击。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

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本基金所投资或持有的基金份额

的基金管理人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该等基金管理人也会审慎评估所投资资产的

流动性,并针对性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因此本基金流动性风险也可以得到

有效控制。

对于股票、混合基金,所投资的资产大部分是股票等,股票的市场价格受到

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

平变化,产生风险,虽然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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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由于在所有开放日,股票、混合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有义务接受投资人的赎回,

但如果出现较大数额的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在股票基金选择上,重点选择管理规范、业绩优良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

金,综合参考基金的收益风险配比,选择优胜者进行投资。

对于债券基金,所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因此,债券

基金除承担由于市场利率波动造成的利率风险外还要承担如企业债、公司债等信

用品种的发债主体信用恶化造成的信用风险。债券基金投资组合中的投资品种会

因各种原因面临流动性风险,使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提高,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

增加。此外,其在所有开放日管理人有义务接受投资人的赎回,如果出现巨额赎

回的情形,可能造成基金仓位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风险。在债券基

金的投资上,选择长期投资业绩领先、基金规模较大、流动性较好、持有债券的

平均久期适当、可以准确识别信用风险并且投资操作风格与当前市场环境相匹配

的基金管理人,重点参考基金规模、长期净值增长率、净值波动率、夏普比和阿

尔法稳定性等因素。

对于货币市场基金,其流动性风险是指投资人提交了赎回申请后,基金管理

人无法及时变现,导致赎回款交收资金不足的风险;或者为应付赎回款,变现冲

击成本较高,给基金资产造成较大的损失的风险。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大部分债

券品种流动性较好,也存在部分企业债、资产证券化、回购等品种流动性相对较

差的情况,如果市场短时间内发生较大变化或基金赎回量较大可能会影响到流动

性和投资收益。在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上,选择长期投资业绩领先、基金规模较

大、流动性较好、可以准确识别信用风险并且投资操作风格与当前市场环境相匹

配的基金管理人,重点参考基金规模、历史年化收益率等。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本基金将可能无法及时赎

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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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

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具体巨额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章节。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

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

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

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

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造成基

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五)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本基金最短持有期限内不能赎回B类基金份额的风险

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为一年,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以定期开放

方式运作,以三个月为一个封闭期,A类基金份额进入开放期仅开放赎回,不开

放申购。具体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章节。

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限及A类基金份额封闭期内,投资者承担

基金份额不能赎回的风险。

2、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包括股票指数基金)、

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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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20%-80%;受到国家经济周期、资本市场环境等系统性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

对市场所处的经济周期和产业周期的判断不足等因素的影响较大,给基金投资组

合的绩效带来风险。本基金对被投资基金的评估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将在基金投

资决策中给基金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的风险。被投资基金的波动会受到宏观经济

环境、行业周期、基金经理和基金管理人自身经营状况等因素的影响。因此,本

基金整体表现可能在特定时期内低于其他基金。本基金坚持价值和长期投资理念,

重视基金投资风险的防范,但是基于投资范围的规定,本基金无法完全规避基金

市场、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下跌风险。同时,本基金可能因持续规模较小而被

合并、转型或基金终止的风险。

另外,本基金除了承担投资其他基金的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费用(其中申

购本基金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ETF除外)应当通过直销渠道申购且

不收取申购费、赎回费(不包括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

并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等)外,还须承担本基金本身的管理

费、托管费(其中不收取基金财产中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部分的固

定管理费、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部分的托管费)以及业绩报酬(如有),

因此,本基金最终获取的回报与直接投资于其他基金获取的回报存在差异。

另外,本基金为对于B类基金份额采用逐笔计提法提取业绩报酬的证券投

资基金,每日披露的B类基金份额净值为未扣除基金管理人业绩报酬前的B类

基金份额净值。由于赎回、转出或者基金终止清算时基金管理人可能计提业绩报

酬,投资者实际赎回/转出/清算B类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每日披露的B类基金

份额净值,投资者实际赎回/转出/清算金额,以登记机构确认数据为准。

3、科创板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将面临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投资集中度风险。

首先,流动性风险方面,科创板的投资者门槛较高,且流动性弱于A股其

他板块,投资者在特定的阶段对科创板的个股可能形成一致性预期,出现股票无

法及时成交的情形;

其次,退市风险方面,科创板的退市标准比A股其他板块更为严格,违反

相关规定的科创板上市公司将直接退市,没有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两方面程序,

其面临退市风险更大,会给基金资产净值带来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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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投资集中度风险方面,科创板的上市公司均为科技创新成长型,其商

业模式、盈利风险、业绩波动等特征较为相似,基金难以通过分散投资降低投资

风险,若股票价格波动将引起基金净值波动。

4、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

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

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者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

间的匹配检验。

5、关联交易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投资于基金管理人及与基金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特别地,在本

基金投资策略的实施过程中,可将基金资产部分或全部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在这种情况下,本基金将无法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性

风险。同时上述情况发生将构成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存

在关联交易风险。若本基金投资运作中发生此类关联交易,基金管理人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监管机构的规定,履行适当程

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ABS)或资产支持票据(ABN)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

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

般债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

池所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所面

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证券

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七)技术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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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基金的投资、申购、赎回、服务与后台运作等业务过程中,可能因为技

术系统的故障或差错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销售机构等。

(八)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和销售机构等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

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各项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

(九)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

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

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

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

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

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

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

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

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

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

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因此本基金披露

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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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自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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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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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在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

则的前提下代表本基金就本基金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行使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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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和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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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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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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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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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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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

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同意调整该等报酬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及定义、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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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或者增设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

(4)公募基金业绩报酬相关法律法规公布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业绩报酬

相关条款根据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有关

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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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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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相关公告指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

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相关公告指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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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

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

中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

方式与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开会的程

序进行;或者采用网络、电话、短信等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

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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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

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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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本部分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

程序”部分约定的以下情形中的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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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九)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

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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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出席本基金投资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参与表决的特别约定

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本基金管理人应当代表本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参与所持有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遵循本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本基金管理人需将表决意

见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见,并将表决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法律法规对于本基金参与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

序或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

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

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选择采取现金分红方式的,在该红利发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现金红

利扣除基金管理人应提业绩报酬(如有)后划转到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交易账

户;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方式的,分红资金扣除基金管理人应提业绩报酬(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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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按分红除息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单位净值转成相应的基金份额;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收取管理费不同,各类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

供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

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

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账户维护费用;

9、基金投资其他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产生的销售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申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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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费以及销售服务费用等),但法律法规禁止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除外;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1)基金管理人的固定管理费

1)不同类别份额的固定管理费分别计算,从相应类别份额的资产净值计提。

基金份额类别 固定管理费年费率

A类基金份额 0.8%/年

B类基金份额 0.6%/年

2)固定管理费计算

本基金对基金财产中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基金部分不收取固定

管理费。本基金的固定管理费按前一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该类基金份

额按比例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部分所对应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

为负数,则取0)的该类基金份额相应固定管理费年费率计提。基金固定管理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该类基金份额固定管理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为该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固定管理费,E为前一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基

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按比例所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部分所对应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E取0。

3)固定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管理人的业绩报酬

1)A类基金份额业绩报酬

①A类基金份额业绩报酬提取条件

(Ⅰ)A类基金份额业绩报酬计提日为本基金分红日、原浙商汇金1号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之日起每满三个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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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在A类基金份额业绩报酬计提日,对于A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计提

业绩报酬之前)高于之前各业绩报酬计提日单位累计净值(包括原浙商汇金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限内)的最高值,且高于1.10元时,基金管理人将

对于A类基金份额提取业绩报酬,提取比例为A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计提业

绩报酬之前)与之前各业绩报酬计提日单位累计净值(包括原浙商汇金1号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限内)的最高值及1.10元两者中高者的差额部分的20%。

②A类基金份额业绩报酬的计算方法

用公式来表示,在第n个业绩报酬计提日A类基金份额的单位业绩报酬为:

其中,n=1,2,…,28;

为第n个业绩报酬计提日提取本次业绩报酬前的A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为前n-1个业绩报酬计提日的单位累计净值(包括原浙商汇金1号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限内)中的最大值(若n=1,则=1)。

当>0时,提取业绩报酬,当≤0时,不提取业绩报酬。

A类基金份额业绩报酬H=F×Max(,0),F为提取业绩报酬对应A类

基金份额。

上述A类基金份额业绩报酬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A类基金份额

业绩报酬划付指令,由基金托管人于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

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B类基金份额业绩报酬

①B类基金份额业绩报酬提取原则

(Ⅰ)按每笔申购B类基金份额(或红利再投份额)分别计算年化收益率并

计提业绩报酬;

(Ⅱ)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若有)、B类基金份额赎回申

请日和本基金最后运作日;业绩报酬计提日为基金分红确认日、B类基金份额赎

回确认日或本基金最后运作日;

(Ⅲ)基金分红确认日提取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从分红资金中扣除且不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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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分红资金,分红日提取业绩报酬的频率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

(Ⅳ)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原则,对份额

申购(申购B类份额/红利再投B类份额)的先后次序进行确认赎回份额,计算、

提取赎回份额对应业绩报酬。

②B类基金份额业绩报酬的计提方法

每笔B类基金份额的业绩报酬以该份额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的业绩报

酬计提基准日(以下简称“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如该笔B类基金份额未

发生业绩报酬计提,存续期申购的以申购申请日为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

红利再投资申购的以分红除息日为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至本次业绩报酬

计提日期间的年化收益率R,作为计提业绩报酬的基准。

(Ⅰ)期间年化收益率R计算

A为本次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的B类份额累计单位净值;

B为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的B类份额累计单位净值;

C为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的B类份额单位净值;

D为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含)与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不含)间隔天数;

(Ⅱ)基金管理人以超额比例的方式提取业绩报酬

基金管理人根据期间年化收益率对B类基金份额收益超过6%以上部分按照

20%的比例收取基金管理人业绩报酬。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B类基金份额期间年化收益率 计提比例 B类基金份额业绩报酬(H)计提方法

R≤6% 0 H=0

R>6% 20% H=(R-6%)×20%×C×F×D/365

其中F为该笔提取业绩报酬的B类基金份额在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份额

H为该笔B类基金份额对应管理人计提的业绩报酬

(Ⅲ)基金管理人对于B类基金份额提取总的业绩报酬(∑H)为所有申购B

类基金份额笔数加总,即∑H=H1+H2+H3……+Hn

其中n为对应B类基金份额的申购笔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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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业绩报酬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业绩报酬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于5个工作

日内将业绩报酬划拨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将业绩报酬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对基金财产中持有的本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基金部分不收取托管

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本基金托管人自身

托管的其他基金部分所对应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2%年费

率计提。基金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

有的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部分对应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E

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

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

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浙商汇金1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本基金申购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基金免除销售费用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基金的(ETF除外),应当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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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

应当收取并记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方向

(一)投资目标

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主动大类资产配置,优选基金投资组合,力

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不包括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基金份额、

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包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债券(国债、金融债券、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

企业债券、公司债券、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

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包括

股票指数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20%-80%;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

15%;本基金所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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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包括股票指数

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资产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为20%-80%,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5%;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

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4)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

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

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

披露的规模为准;

(6)本基金持有的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市值,

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认可或批准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外;

(8)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种和比例应当符合本

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9)本基金直接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市值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直接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

基金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

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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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

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

例限制;

(1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7)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

到期后不得展期;

(19)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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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一致;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第(3)、(5)项规定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对于除第(2)、(3)、(5)、(16)、(20)、(21)

项外的其他比例限制,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但须提

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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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本基金投资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关联方管理基金的情况,不属于前述

重大关联交易,但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法律、行政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受上述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的每个开放日(T日),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T+2日内,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该开放日(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2个工作日内,在规定网

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自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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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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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

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

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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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天水巷25号

法定代表人:盛建龙

设立日期:2013年4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字[2012]1431号

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85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

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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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

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

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

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

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

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

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

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不包括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基金份额、

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包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债券(国债、金融债券、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

企业债券、公司债券、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

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配置比例为: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包括股

票指数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资产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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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的比例为20%-80%;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15%;

本基金所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包括股票指数

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资产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为20%-80%,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5%;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

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4)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

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中基金(ETF

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

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6)本基金持有的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市值,

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认可或批准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外;

(8)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种和比例应当符合本

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9)本基金直接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市值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直接持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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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

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

限制;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

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

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

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7)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

到期后不得展期;

(19)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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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第(3)、(5)项规定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对于除第(2)、(3)、(5)、(16)、(20)、(21)

项外的其他比例限制,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但须提

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

十五条第十二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名单及其更新,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

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

任,基金托管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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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受上述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本

基金投资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关联方管理基金的情况,不属于前述重大关

联交易,但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

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

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

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

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

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

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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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投资制度、审慎选择存款银行,做好风险控制;并按照基金托管人的要求配

合基金托管人完成相关业务办理。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净值

信息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

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

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

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

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

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

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

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

整。

5、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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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并

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其

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确保

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

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

送了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

担相应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

失。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

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

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

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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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

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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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

的其他专用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

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

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

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

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

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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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

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

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

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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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

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托管

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

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某一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该类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

调整机制。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至少每周

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后,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T+1日内计算,

并由基金管理人通过规定网站在T+2日内披露。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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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对本基金每个估值日(T日)的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并将基金

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

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基金份额、股票、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

资等资产和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ETF基金按其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②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③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

值。

④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

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

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

金收益。

2)非上市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②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

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3)如证券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

等特殊情况,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①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一

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②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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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③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基

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

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所投资基金按上述第1)至第3)项进行估值存在不公

允时,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标准确定其公允价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

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

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

价估值;

4)对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交

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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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

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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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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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的情形;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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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

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六)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七)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八)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度

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应在每个

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中期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

终了后两个月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编制

完毕并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

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3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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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后3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

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4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

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

复核意见书或进行电子确认,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

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

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

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

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6月30日

和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

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15

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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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托管协议产生的或与托管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当

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

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

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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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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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对基金投资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投资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投资人的需

要和市场的变化,适时对服务项目进行调整。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座席在交易日提供每天不少于8小时的人工服务,基金投

资人可以通过客服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账户资

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二)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或者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定

制基金净值、交易确认信息、对账单等信息服务。

(三)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客服热线人工服务、客服电子邮箱、

纸质信函等多种不同的渠道提出投诉或意见。

(四)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中心热线:95345

客户服务传真:0571-87902581

公司网址:www.stocke.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stocke.com.cn

客户服务中心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五星路201号浙商证券大楼3层

邮政编码:31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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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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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以下信息披露事项已通过《证券日报》和基金管理人指定网站

(www.stocke.com.cn)等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进行公开披露。

编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浙商汇金卓越配置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2024年第3季度报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10/25

2 浙商汇金卓越配置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A类份额开放日常赎回业务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10/16

3 浙商汇金卓越配置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2024年中期报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8/30

4 浙商汇金卓越配置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2024年第2季度报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7/18

5 浙商汇金卓越配置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A类份额开放日常赎回业务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7/4

6 浙商汇金卓越配置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6/28

7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5/11

8 浙商汇金卓越配置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2024年第1季度报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4/20

9 浙商汇金卓越配置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2023年年度报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3/30

10 浙商汇金卓越配置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A类份额开放日常赎回业务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3/26

11 浙商汇金卓越配置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2023年第4季度报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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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浙商汇金卓越配置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A类份额开放日常赎回业务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12/25

13 浙商汇金卓越配置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2023年定期更新)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11/8

14 浙商汇金卓越配置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11/8

15 浙商汇金卓越配置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2023年第3季度报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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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对浙商汇金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作出准予变更注册的文件

2、浙商汇金卓越配置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3、法律意见书

4、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5、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浙商汇金卓越配置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除第5项在基金托管人处外,其余文件均在基金管理人的

住所。

(三)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