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华中证0-4年期地方政府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

2024-11-08 11:16:06

鹏华中证0-4年期地方政府债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24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08日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19年11月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准予鹏华中证0-4年期地方政

府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注册,进行募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基金

合同已于2020年7月30日正式生效,基金管理人于该日起正式开始对基金财产进行运作管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

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0-4年期地方政府债指数,标的指数相关信息如下:

1、选样方法

中证0-4年期地方政府债指数的样本由满足以下条件的债券构成:

(1)债券种类:在沪深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上市的地方政府债,不包括定向发行的品种,债券币

种为人民币;

(2)债券剩余期限:4年及以下;

(3)付息方式:固定利率付息或一次还本付息。

2、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券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

www.csindex.com.cn。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

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

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

定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

型基金。本基金为被动式投资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采用分层抽样复制策略,跟踪中证

0-4年期地方政府债指数,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债券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投

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或违约等潜

在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

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

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

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涉及《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中与招募说明书

内容有关的一项或多项重大变更,具体事项请参考基金管理人最近三个交易日内披露的关于上述重大

变更的相关公告。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

第二部分释义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十部分基金的投资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业绩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

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

第十九部分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

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

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鹏华中证0-4年期地方政府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鹏华中证0-4年期地方政府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

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

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

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

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

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鹏华中证0-4年期地方政府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鹏华中证0-4年期地方政府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鹏华中证0-4年期地方政府债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鹏华中证0-4年期地方政府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鹏华中证0-4年期地方政府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鹏华中证0-4年期地方政府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9、上市交易公告书:指《鹏华中证0-4年期地方政府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

公告书》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

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

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经2020

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8、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

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简称“ETF”

19、ETF联接基金: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ETF(以下简称目标

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简称“联接基金”

20、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2、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

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4、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5、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6、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7、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8、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9、直销机构: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0、其他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和申购赎回

代理券商

31、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

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2、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基金管理人指定的

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33、登记业务: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及相关业务规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

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鹏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

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

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7、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

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8、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0、工作日: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本币市场的正常交易日

4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2、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5、《业务规则》:指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销售机

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

46、标的指数:指中证0-4年期地方政府债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4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

4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

份额兑换为申购赎回清单所规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50、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51、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规定应交付的组

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2、赎回对价: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规定

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3、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4、现金替代:指申购或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

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5、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估值全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

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或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

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6、预估现金差额:指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预估值,

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57、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

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8、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一

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行为

59、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差额之日

60、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

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1、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

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的操作

63、元:指人民币元

6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

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

价值总和

6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

过程

6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

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

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

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

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1、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3、设立日期:1998年12月22日

4、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5、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6、电话:(0755)82021233传真:(0755)82021155

7、联系人:龙毅

8、注册资本:人民币1.5亿元

9、股权结构:

出资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500 50%

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7,350 49%

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50 1%

总 计 15,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张纳沙女士,董事长,硕士。国籍:中国。历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

员、副主任,深圳市龙华区委常委、区政府党组副书记、常务副区长等职务。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自2024年4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邓召明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讲师,国籍:中国。历任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讲师,中

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处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总裁。自2012年12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杜海江先生,董事,大学本科,国籍:中国。历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然东路证券营业部

电子商务部经理、杭州保俶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浙江营销中心总经理、浙江管理总部总经理、

杭州分公司总经理、浙江分公司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等职务。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财富管理与机构事业部总裁。自2019年8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周中国先生,董事,会计学硕士,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深圳华为技术有限

公司定价中心经理助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总部业务经理、深圳金地证券服务部财务经

理、资金财务总部高级经理、资金财务总部总经理助理、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总部副总

经理、人力资源总部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资金财务总部总经理。

自2012年12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Massimo Mazzini先生,董事,经济和商学学士,国籍:意大利。曾任职于安达信(Arthur

Andersen),从事风险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历任CA AIPG SGR投资总监、CAAM AI SGR及CA AIPG

SGR首席执行官和投资总监、东方汇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CAAM SGR)投资副总监、农业信贷另

类投资集团(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国际执行委员会委员、意大利欧利

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投资方案部投资总监、Epsilon资产管理

股份公司(Epsilon SGR)首席执行官、欧利盛资本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A.)(卢森堡)首

席执行官兼总经理、Pramerica SGR S.p.A.首席执行官。现任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市场及业务发展总监。自2010年11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Sandro Vesprini先生,董事,工商管理学士,国籍:意大利。曾任职于米兰军医院出纳部、税务

师事务所、菲亚特汽车发动机和变速器平台管控管理团队、圣保罗IMI资产管理SGR企业经管部、圣

保罗财富管理企业管控部。历任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财务

管理和投资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现任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财务负责人。自2022年3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张元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国籍:中国。历任新疆军区干事、秘书、编辑,甘肃省委研究室

干事、副处长、处长、副主任,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研究室主任,中国银监会政策法规部(研究局)

主任(局长)等职务;2005年6月至2007年12月,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党委

书记;2007年12月至2010年12月,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兼党委副书记。自

2012年12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高臻女士,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国籍:中国。曾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副处长,负责贷款管理和

运营,项目涉及制造业、能源、电信、跨国并购;2007年加入曼达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现任曼达林

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执行合伙人。自2012年12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蒋毅刚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国籍:中国。历任深圳大学法学院讲师、广东君诚律师事务所主

任、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第一届管理委员会主任,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

伙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第四届管理委员会主任。自2021年4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黄俞先生,监事会主席,管理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北融

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同方康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主席兼执行董事,深圳市华融泰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长,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现任深圳市

奥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深圳市华融泰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同方康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行政总裁。自2013年11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监事会主席。

陈冰女士,监事,管理学学士,国籍:中国。历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部会计、上海营

业部财务科副科长、资金财务部财务科副经理、资金财务部资金科经理、资金财务部主任会计师兼科

经理、资金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融资融券部总经理、证券金融事业部总裁等

职务。现任国信证券总裁助理、资金运营部总经理。自2015年6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

事。

Lorenzo Petracca先生,监事,经济学学士,国籍:意大利。曾任职于意大利惠普公司(Hewlett

Packard Italy)会计部,历任意大利商业银行(Banca Commerciale Italiana)财务分析师,意大利

联合商业银行(Banca Intesa)私人银行部业务总监,联合圣保罗私人银行(Intesa Sanpaolo

Private Banking)首席财务官,联合圣保罗银行集团信托公司(SIREF Fiduciaria)总经理、常务董

事,Assofiduciaria执行委员会成员。现任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首席运营官。自2022年3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宁江先生,职工监事,工商管理硕士,国籍:中国。历任美世(中国)有限公司大连办事处顾问;

2009年10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总裁办公室招聘培训主管、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总裁助理兼人力资源部总经理。自2022年9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郝文高先生,职工监事,大专学历,国籍:中国。历任深圳奥尊电脑有限公司证券基金事业部副经

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务部总监;2011年7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首席运营

保障官兼登记结算部总经理。自2015年9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左彬先生,职工监事,法学硕士,国籍:中国。曾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

部律师;2016年4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高级合规经理、高级合规官、总

经理助理、首席合规专家、副总经理,现任监察稽核部总经理。自2019年9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邓召明先生,董事、总裁,经济学博士,讲师,国籍:中国。历任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讲

师,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处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自2012年12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高鹏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法律部监察稽核经

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监察稽核部总经理、职工监事、督察长,自2014年

12月起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现兼任首席信息官。

高永杰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干部,中国证监会办公

厅新闻处干部、秘书处副处级秘书、发行监管部副处长、人事教育部副处长、处长,自2015年2月担

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韩亚庆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国家开发银行资金局主任科员,全国社会保

障基金理事会投资部副调研员,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监,鹏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自2017年3月起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固定收

益投资总监。

梁浩先生,副总裁,经济学博士,国籍:中国。曾任职于信息产业部电信研究院,从事产业政策研

究工作;历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研究部总经理、董事总经理(MD)、资

产配置与基金投资部总经理,自2021年1月起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任基金经理,自

2024年4月起兼任国际业务部总经理。

李伟先生,副总裁,理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国际业务部科员、融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自2021年7月起担任鹏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刘嵚先生,副总裁,管理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毕马威(中国)管理顾问公司咨询顾问,南方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发展部总经理、总裁助理、职工

监事,自2022年9月起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现兼任首席市场官、机构理财部总经理、

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叶朝明先生,国籍中国,工商管理硕士,16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职于招商银行总行,从事本外币

资金管理相关工作;2014年1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货币基金管理工作,现担任董事总

经理(MD)/现金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2014年02月担任鹏华增值宝货币基金经理,2015年01月

担任鹏华安盈宝货币基金经理,2015年07月担任鹏华添利宝货币基金经理,2016年01月担任鹏华添利

基金经理,2017年05月至2021年08月担任鹏华聚财通货币基金经理,2017年06月至2021年08月担

任鹏华盈余宝货币基金经理,2017年06月担任鹏华金元宝货币基金经理,2018年08月至2021年08月

担任鹏华弘泰混合基金经理,2018年09月至2021年08月担任鹏华货币基金经理,2018年09月至

2021年08月担任鹏华兴鑫宝货币基金经理,2018年11月至2021年08月担任鹏华弘泽混合基金经

理,2018年12月至2021年10月担任鹏华弘康混合基金经理,2019年08月担任鹏华浮动净值型发起式

货币基金经理,2019年10月担任鹏华稳利短债基金经理,2020年06月至2021年08月担任鹏华3个月

中短债基金经理,2021年07月担任鹏华稳泰30天滚动持有债券基金经理,2021年12月担任鹏华稳瑞

中短债基金经理,2021年12月担任鹏华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基金经理,2021年12月担任

鹏华稳华90天滚动持有债券基金经理,2022年01月担任鹏华中债3-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基金经

理,2022年01月担任鹏华0-5年利率发起式债券基金经理,2022年01月担任5年地债基金经理,2022

年01月担任0-4地债基金经理,2022年01月担任鹏华中债1-3年农发行债券指数基金经理,2022年

12月担任鹏华弘安混合基金经理,2023年03月担任鹏华稳福中短债债券基金经理,2023年05月担任

鹏华盈余宝货币基金经理,叶朝明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本基金基金经理管理的其他基金情况:

2014年02月担任鹏华增值宝货币基金经理

2015年01月担任鹏华安盈宝货币基金经理

2015年07月担任鹏华添利宝货币基金经理

2016年01月担任鹏华添利基金经理

2017年05月至2021年08月担任鹏华聚财通货币基金经理

2017年06月至2021年08月担任鹏华盈余宝货币基金经理

2017年06月担任鹏华金元宝货币基金经理

2018年08月至2021年08月担任鹏华弘泰混合基金经理

2018年09月至2021年08月担任鹏华货币基金经理

2018年09月至2021年08月担任鹏华兴鑫宝货币基金经理

2018年11月至2021年08月担任鹏华弘泽混合基金经理

2018年12月至2021年10月担任鹏华弘康混合基金经理

2019年08月担任鹏华浮动净值型发起式货币基金经理

2019年10月担任鹏华稳利短债基金经理

2020年06月至2021年08月担任鹏华3个月中短债基金经理

2021年07月担任鹏华稳泰30天滚动持有债券基金经理

2021年12月担任鹏华稳瑞中短债基金经理

2021年12月担任鹏华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基金经理

2021年12月担任鹏华稳华90天滚动持有债券基金经理

2022年01月担任鹏华中债3-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基金经理

2022年01月担任鹏华中债1-3年农发行债券指数基金经理

2022年01月担任5年地债基金经理

2022年01月担任鹏华0-5年利率发起式债券基金经理

2022年12月担任鹏华弘安混合基金经理

2023年03月担任鹏华稳福中短债债券基金经理

2023年05月担任鹏华盈余宝货币基金经理

张羊城女士,国籍中国,经济学硕士,7年证券从业经验。2017年6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集中交易室债券交易员、公募债券投资部债券研究员、现金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现担任现金投

资部基金经理。2023年11月担任0-4地债基金经理,2023年11月担任5年地债基金经理,2023年11

月担任鹏华0-5年利率发起式债券基金经理,2023年11月担任鹏华中债3-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基金经

理,2023年11月担任鹏华中债1-3年农发行债券指数基金经理,2024年04月担任鹏华永平6个月定开

债券基金经理,张羊城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本基金基金经理管理的其他基金情况:

2023年11月担任鹏华中债1-3年农发行债券指数基金经理

2023年11月担任鹏华中债3-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基金经理

2023年11月担任鹏华0-5年利率发起式债券基金经理

2023年11月担任5年地债基金经理

2024年04月担任鹏华永平6个月定开债券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的基金经理:

2020年07月至2022年01月李振宇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情况

邓召明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高鹏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现兼任首席信息官。

韩亚庆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梁浩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基金经理,现兼任国际业务部总经理。

闫思倩女士,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三部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郑科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资产配置官,现兼任资产配置与基金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

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信息

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

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

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

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

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

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

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基金管理人经营战略、经

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内部控制体系

(1)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基金管理人风险控制战略和控制政策、协

调突发重大风险等事项;

(2)公司督察长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业务环节合法合规运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指导基金管理

人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并可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3)公司经营管理层、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公司各部门总经理定期召开会议对各类风险予以充

分的评估和防范,对业务过程中潜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通报、讨论,并及时采取防范和控制措施;

(4)监察稽核部负责对业务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并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

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5)风控管理部对基金全生命周期投资管理进行监控,针对投资标的、基金及基金管理人整体层

面进行多维度风险分析;

(6)业务部门: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业务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7)员工:依照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全员风险控制”的理念,公司每个员工均负有一线风险控制

职责,负责把公司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措施落实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当中,并负有把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风

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进行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1)公司通过不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力争从源头上杜

绝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人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管理层牢固树立了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并着力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浓

厚的风险管理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

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建立了包括岗位自控、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督察长和

监察稽核部监督的、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内控防线;

(4)建立并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及内部控制制度:自成立来,公司不断完善内控组织架构、控

制程序、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通过不断地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修订和更

新,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不断走向完善;

(5)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

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以及包括岗位设置、岗位

职责、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务流程、规章等,从基本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6)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离制度,实现了

基金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的分离制度,形成了不同岗位之间的

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作及操守风险;

(7)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健全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和风

险管理责任;

(8)构建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控制以及监督程序,并经过适当

的控制流程,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监督,从而识别、评估和预警与公司管理及基金运

作有关的风险,通过明晰的报告渠道,对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管理、控制,使部门和管理层即时

把握风险状况并及时、快速作出风险控制决策;

(9)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司启用了恒生交易系统以及自行开发的投资指标监控系统等计

算机辅助控制系统,对投资比例限制、“禁止买入股票名单”、交叉交易等方面进行电子化控制,有效

地防止了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10)不断强化投资纪律,严格实施股票库制度:公司不断强化投资纪律,加强集体决策机制,

各基金的行业配置比例、基金经理个股授权、基准仓位等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同时,公司建立了

严格的股票库制度、禁止和限制投资股票制度,并由研究小组负责维护,所有股票投资必须完全从股

票库中选择。公司还建立了契约风险评估制度,定期对各基金遵守基金合同的情况进行评估,防范契

约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167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1988年8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

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年2月5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166),注

册资本207.74亿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10.16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

2108.31亿元,同比降低5.19%,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71.16亿元。

开业三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

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二、托管业务部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基金证券业务处、信托保险业务

处、理财私募业务处、产品管理处、稽核监察处、投资监督管理处、运行管理处等处室,共有员工

100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26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

金字[2005]74号。截至2024年6月30日,兴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724只,托管基金的基金资

产净值合计25372.53亿元,基金份额合计24324.13亿份。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

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组织架构由总行内部控制委员会、总行风险管理部门、总行审计

部、总行资产托管部、总行运营管理部及分行托管运营机构共同组成。各级内部控制组织依照本行相

关制度对本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实施管理。

(三)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贯穿资产托管业务的全过程,覆盖各项业务和产品,以及从事资产托管

业务的各机构和从业人员;

2、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3、独立性原则:开展托管业务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对独立、相互制衡;

4、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为出发点,“内控

优先”,“制度优先”,审慎发展资产托管业务;

5、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

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6、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应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控目标,内部制度的

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

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7、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四)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

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

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

中断。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

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

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简称:“一级交易商”)

(1)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35号庄家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35号庄家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翟建强

联系人:李卓颖

客户服务电话:95363(河北省内)0311-95363(河北省外)

网址:www.s10000.com

(2)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单晶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3)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夏锐

客户服务电话:95309

网址:www.dxzq.net

(4)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华中心4、5号楼3701-371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盘古大观A座40层

法定代表人:施华

联系人:丁敏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5)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或(020)95575

网址:www.gf.com.cn

(6)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陈瑀琦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7)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1589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1115号北京银行南昌分行营业大楼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联系人:占文驰

客户服务电话:956080

网址:www.gszq.com

(8)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人:钟伟镇

客户服务电话:95521/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9)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57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57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胡星煜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10)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157号7-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88号招商银行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王虹

客户服务电话:95547(福建省外电信、联通用户暂加拨0593-95547)

网址:www.hfzq.com.cn

(11)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张彬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12)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客户服务电话: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13)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联系人:梁丽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4)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联系人:陈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业清扬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网址:www.cmschina.com

(16)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6号SK大厦38层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联系人:杨涵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17)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晟

联系人:辛国政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或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8)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21层及第04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4、18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客户服务电话:95532

网址:www.ciccwm.com

(19)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杜杰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20)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501房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5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陈靖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gzs.com.cn

(21)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联系人:赵如意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2、二级市场交易代理商券商

包括具有经纪业务资格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所有证券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

述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办公室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联系电话:0755-25941405

传真:0755-25987133

负责人:丁志勇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办公室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66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办公室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施翊洲

经办会计师:单峰、胡莲莲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

2019年11月4日证监许可[2019]2197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20年7月30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交易型开放式,债券型基金

三、基金的存续期间

不定期

四、基金的标的指数

中证0-4年期地方政府债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

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

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

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

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则

自动终止基金合同并进入基金财产的清算程序,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为了更好的跟踪标的指数和提高交易便利,本基金可以进行份额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前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

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因尾数处理而产生的损益除外),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

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债券认购所募集的债券按招募说明书约定的估值方法计算的市值)不低

于2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份额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于2020年9月4日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停牌、复牌及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停牌、复牌及终止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

则》等有关规定。

当本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所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应当终止上市的情形时,

本基金可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开放式指数基金,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具体变更详见届时公告。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

金,则基金管理人将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与该指数基金合并

或者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的运作情况决定是否进行本基金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

算与公告,并将提前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和公告方式,并予以公告。

五、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交易等规则进行调整,本基金合同可相应予以

修改,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需召开持有人份额大会。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基金上市交易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

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在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直销可以开通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业务的办理时间及办理

方式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本币

市场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本币市场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2020年9月4日起(含当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可暂停办理申购、

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申购赎回清单的规定备足申购对价,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

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

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基金投资组合

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

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

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对上述程序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

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

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

规定。

投资者T日申购、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组合证券和基金份额的清算

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

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

按照新的规则执行。

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性利益的前提

下,对上述申购赎回的程序以及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并在开始

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限制

1、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1万份。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

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

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

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

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

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

回对价是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投资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

其他对价。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3、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4、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

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性利益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

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T日预估现金

差额、T-1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组合证券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

公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

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采用现金替代是为了在相关成份券停牌或流动性较差等情况下便利投资者的申购赎回、提高基金

运作的效率,基金管理人在制定具体的现金替代方法时遵循公平及公开的原则,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为出发点,并进行及时充分的信息披露。

(1)现金替代分为3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可以现金替代(标志为“允

许”)和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

禁止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券的替代,但在赎

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2)可以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因停牌或流动性较差等原因导致投资者无法在申购时买

入的证券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可以适用的其他情形。

②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经调整的T-1日收盘价×(1+现金替代保证金率)

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需在证券恢复交易或流动性充沛后买入,而实际买入价格

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最新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

预先确定现金替代保证金率,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

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

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保证金率,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

在T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1个交易日(简称为T+1日)内,基金管理人将以收

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基金管理人有权在T+1日内任意时刻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代投资

者买入小于等于被替代证券数量的任意数量的被替代证券,实际买入被替代证券的价格可能处于T+1

日内较高的位置或处于最高价格,基金管理人对此不承担责任。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投资的需要

自主决定不买入部分被替代证券,或者不进行任何买入证券的操作,基金管理人可能不买入被替代证

券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市场流动性不足、技术系统无法实现以及基金管理人认为不应买入的其他情

形。T+1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

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

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T+1日估值全价(即T+1

日的估值价与T+1日应收利息之和)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

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T日起,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2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日低于1日,

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最近一次估值价及估值日每张债券所

含应收利息之和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

的款项。

T+1日后第1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起第3个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和

补款的明细数据发送给登记机构,相关款项的清算交收将于此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进行调整。

④替代限制: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基金管理人可规定投资者使用可以现金

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现金替代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3)必须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因标的指数调整将被剔除、或基金管理人出于保护持有

人利益原则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②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替代的一定数量的

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

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量乘以该证券参考价格。

该证券参考价格的确定原则(下同):

该证券参考价格=该证券T-1日估值价+T日应收利息。

根据债券交易市场的活跃度和流动性情况变化,基金管理人可调整“该证券参考价格”的确定原

则,并在实施日前至少2日公告。

4、预估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差额是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的估计值,预

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预估现金差额的计算公式为:

T日预估现金差额=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

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参考价格乘积之和+申购赎

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参考价格乘积之和)

另外,若T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

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预估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5、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日现金差额在T+1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日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

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估值全价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

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估值全价乘积之和)

其中,T日估值全价为该证券T日估值价与T日每张证券所含应收利息之和。

T日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T+1日公告的T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交收。现金

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在投资者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

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者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

正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赎

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6、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图表:2019年4月1日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鹏华中证0-4年期地方政府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级市场基金代码 xxxxxx

拟合指数代码 xxxxxx

2019年3月29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单位:元) -520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净值(单位:元) 1,021,024.10元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102.1024元

2019年4月1日信息内容

预估现金差额(元) -500元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100.00%

是否需要公布IOPV 否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份) 10000.00份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现金红利(元) 0.00元

申购赎回组合证券只数 10只

允许申购 允许

允许赎回 允许

允许保证金申购 允许

当日累计申购份额上限 150000份

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 10000份

2019年4月1日成份债券信息内容

代码 名称 证券数量(手) 现金替代标志 现金替代保证金率 固定替代金额(元)

109088 广东1202 1000 允许 2% -

109092 浙江1202 1000 允许 2% -

109094 深圳1202 1000 允许 2% -

109107 上海1302 1000 允许 2% -

109104 山东1302 1000 允许 2% -

109110 广东1302 1000 允许 2% -

109112 江苏1302 1000 允许 2% -

109116 浙江1302 1000 允许 2% -

109118 深圳1302 1000 允许 2% -

109153 上海1401 1000 允许 2% -

说明:此表仅为示例。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

交易。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证券市场价格发生大幅波动,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在开市后发现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

误。

7、因相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或者因指数编

制单位、相关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

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

误等。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

请。

9、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申购份额上限,如果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

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的申购份额上限时,该笔申购申请将被拒

绝。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除上述第4、9项以外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

拒绝的申购对价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对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对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

交易。

4、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在开市后发现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

误。

5、因相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或者因指数编

制单位、相关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

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

误等。

6、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

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8、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赎回份额上限,如果一笔新的赎回申请被确

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赎回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的赎回份额上限时,该笔赎回申请将被拒

绝。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除上述第8项以外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其他申购赎回方式及服务

1、若基金管理人推出以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本基金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向本基金的联

接基金开通特殊申购,不收取申购费用。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

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申购赎回对价组成,并提前公告。

3、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多个投资者集合其持有的组合证券,共同

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

在条件允许时,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

理人也可采取其他合理的申购方式,并于新的申购方式开始执行前予以公告。

4、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本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

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

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

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

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

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二、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

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三、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

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

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

额转让业务。

十五、其他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形下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第十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力争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

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2%,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2%。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债券和备选成份债券。

为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以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其他债券资产(国债、

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

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在建仓完成后,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债券和备选成份债券的资产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一)分层抽样策略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将采用分层抽样复制法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跟踪。

分层抽样复制法指的是采用一定的抽样方法从构成指数的成份债券中抽取若干成份券构成用于复

制指数跟踪组合的方法。采取该方法可以在控制跟踪误差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了组合维护及再平衡

的所需的费用。

本基金将首先通过对标的指数中各成份债券的信用评级、历史流动性及收益率等进行分析,初步

选择流动性较好的成份券作为备选,其次将通过对标的指数按照久期、剩余期限、信用等级、到期收

益率以及债券发行主体等进行分层抽样,以使构建组合与标的指数在以上特征上尽可能相似,达到复

制标的指数、降低交易成本的目的。

由于采用抽样复制,本基金组合中的个券只数、权重与标的指数可能存在差异。此外本基金在控

制跟踪误差的前提下,可通过风险可控的积极管理获得超额收益,以弥补基金费用等管理成本,控制

与标的指数的偏离度。

(二)替代性策略

当由于市场流动性不足或因法规规定等其他原因,导致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无法满足投

资需求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外寻找其他债券构建替代组合,对指数进行跟踪复

制。

替代组合的构建将以债券流动性为约束条件,按照与被替代债券久期相近、信用评级相似、到期

收益率及剩余期限基本匹配为主要原则,控制替代组合与被替代债券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

化。

(三)债券投资策略

对于非成份券的债券,本基金综合运用久期调整、收益率曲线策略、类属配置等组合管理手段进

行日常管理。另外,本基金债券投资将适当运用杠杆策略,通过债券回购融入资金,然后买入收益率

更高的债券以获得收益。

1、久期管理策略是根据对宏观经济环境、利率水平预期等因素,确定组合的整体久期,有效控制

基金资产风险。

2、收益率曲线策略是指在确定组合久期以后,根据收益率曲线的形态特征进行利率期限结构管

理,确定组合期限结构的分布方式,合理配置不同期限品种的配置比例。

3、类属配置包括现金、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之间的配置。在确定组合久期和期限结构分布的基

础上,根据各品种的流动性、收益性以及信用风险等确定各子类资产的配置权重,即确定债券、存

款、回购以及现金等资产的比例。

(四)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对于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和质量等因素,研

究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和风险匹配情况,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选择投资对象,追求稳定收益。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

说明书中更新公告。

四、投资决策依据及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经济运行态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3)投资对象的风险收益配比。

2、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本基金总体资产分配和投资策略。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如

需做出及时重大决策或基金经理小组提议,可临时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2)基金经理(或管理小组):设计和调整投资组合。设计和调整投资组合需要考虑的基本因素

包括:每日基金申购和赎回净现金流量;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和比例限制;研究员的投资建议;基金

经理的独立判断;大数据与金融工程部的分析报告等。

(3)集中交易室:基金经理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集中交易室经理收到投资指令后分发予

交易员,交易员收到基金投资指令后准确执行。

(4)大数据与金融工程部: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投资绩效评估,向基金经理(或管

理小组)提供相关分析报告。

(5)风控管理部:监控各类基金投资运作。

(6)当标的指数成份券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或违约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综合考虑成份券的退市或违约风险、其在指数中的

权重以及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制定成份券替代策略,并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7)本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调整上

述投资决策程序,并予以公告。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0-4年期地方政府债指数收益率。

中证0-4年期地方政府债指数样本券由在沪深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上市、剩余期限为4年及以下

的非定向地方政府债组成。指数采用市值加权计算,以反映全市场相应期限地方政府债券的整体表

现。

如本基金调整标的指数,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相应调整。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

更适当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

比较基准时,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以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

场基金。

本基金属于指数基金,采用分层抽样复制策略,跟踪中证0-4年期地方政府债指数,其风险收益

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债券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债券和备选成份债券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且不

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

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

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品种除外;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

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

出;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

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

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8)、(10)、(11)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

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

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

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

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4年04月18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

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2024年01月01日起至2024年03月31日止。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319,497,477.38 91.39

其中:债券 1,319,497,477.38 91.39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24,252,612.31 8.61

8 其他资产 3,267.83 0.00

9 合计 1,443,753,357.52 100.00

注:1、上表中的债券投资项含可退替代款估值增值,而“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

合”的合计项不含可退替代款估值增值。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注:无。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注:无。

(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无。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注:无。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注:无。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1,319,497,477.38 91.42

10 合计 1,319,497,477.38 91.42

注:其他为地方政府债。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97148 浙江2402 1,000,000 100,144,301.37 6.94

2 194659 江苏2229 800,000 81,851,769.86 5.67

3 231004 23河南42 700,000 71,139,945.21 4.93

4 194039 鄂22106 600,000 62,161,183.56 4.31

5 193681 上海2206 500,000 51,925,493.15 3.60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无。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无。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无。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

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本期没有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

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证券备选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267.8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3,267.83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无。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无。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无。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数字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

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

说明书。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

计):

净值增长率1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2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3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4 1-3 2-4

2020年07月30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0年12月31日 0.54% 0.04% 0.62% 0.04% -0.08% 0.00%

2021年01月0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3.44% 0.03% 3.61% 0.03% -0.17% 0.00%

2022年01月0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2.55% 0.03% 2.79% 0.03% -0.24% 0.00%

2023年01月0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3.09% 0.02% 2.91% 0.02% 0.18% 0.00%

2024年01月01日至2024年03月31日 1.25% 0.03% 1.02% 0.03% 0.23% 0.00%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4年03月31日 11.33% 0.03% 11.41% 0.03% -0.08% 0.00%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

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

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

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

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

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

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

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

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

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

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

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

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

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

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

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

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

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

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

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

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

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5)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

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

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

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

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

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

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

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

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

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

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

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

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

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

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

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

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

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

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

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估值错误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

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

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

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

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

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

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

而造成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

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0.10%以上,方可进行收

益分配;

4、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根据以下原则确定:使收益分配后基

金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

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5、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

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

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诉讼费、公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基金的上市费及年费;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

后,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

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

后,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2%的年费率计提。标的指数许可使用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季季末,按季支付(当季不足25,000元的,按

25,000元计算),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前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标的指数供应商。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标的指数供应商根据相应指数许可协议变更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率、计算方式或支付方式时,基

金管理人需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计费方式或支付方式实施日前2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并书面

通知基金托管人。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

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

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

扣代缴。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

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

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

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

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

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

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基金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三个

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五)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且基金份额未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或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交易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基金份额折算日和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提前将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将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

告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七)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过网站、申购赎回代

理券商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八)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

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

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

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九)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

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

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

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

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

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

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本基金停复牌或终止上市;

20、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1、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2、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连续三十个工作日、四十个工作日、四十五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

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

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二)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制作清算报

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

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

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

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

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

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

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

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

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

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

公司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风险主要包括: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

及其他风险等。

一、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是指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

响而形成的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和购买力风险等。

1、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指政府有关证券市场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是有重要的举措、法规出台,引起债券价

格的波动,从而给投资带来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经济运行周期性的变化会对基金所投资的证券的基本面产生影响,

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

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基金投资于债券,其收

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下降,从

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带来的价格风险互

为消长。在利率走低时,再投资收益率就会降低,再投资的风险加大。当利率上升时,债券价格会下

降,但是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二、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个别证券特有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等。

1、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无法按时还本付息,而使投资遭受损失的风险为信用风险。这种风险主要表现在公司

债券中,公司如果因为某种原因不能完全履约支付本金和利息,则债券投资就会承受较大的亏损。广

义的信用风险不仅指企业的违约风险,还包括市场信用利差扩大及企业信用评级下降的风险。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

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

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

四、流动性风险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跟踪中证0-4年期地方政府债指数的ETF,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

也可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其他债券资产(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央行票

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一般情况下,上述投资标的流动性较好,但不排除在特定阶段、特定市场环境下特定投资标的出

现流动性较差的情况,如因成份券流动性严重不足等特殊情形导致基金无法完全投资于成份券时,基

金管理人将根据市场情况,并结合经验判断,采取包括成份券替代策略等在内的其他指数投资技术适

当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以期有效控制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

2、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暂停基金

估值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等工具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赎回申请,投资者在暂停赎回期间将无法赎回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若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对价,赎回对价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

响。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估值”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

停基金估值,一方面投资者将无法知晓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另一方面基金将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

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赎回本基金,或赎回对价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

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3、对ETF基金投资人而言,ETF可在二级市场进行买卖,因此也可能面临因市场交易量不足而

造成的流动性问题,带来基金在二级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五、本基金特定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债券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债券市场。标的指数成份债券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债券市场的平均

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债券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人心理和交易

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债券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

与跟踪误差。

(2)由于标的指数成份债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

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由于标的指数是每天将利息进行再投资的,而组合债券利息收入只在卖券时和债券付息时才

收到利息部分的现金,然后才可能进行这部分资金的再投资,因此在利息再投资方面可能会导致基金

收益率偏离标的指数收益率,从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另外,指数成份债券在付息时,根据法规,持有

人需缴纳利息税,因此实际收到的利息金额将低于票面利息金额,相应的,利息再投资收益也较全额

票面利息降低,该两方面差异也进一步导致基金收益率偏离标的指数收益率和加大跟踪误差偏离度。

(4)由于成份债券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

离度和跟踪误差。

(5)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等费用的存在,使基金投资

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6)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技术手段、买

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7)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债券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债券的权重可能

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

现金变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4、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标的指数。

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

保持一致,投资人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5、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0.2%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2%以内,但因标

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

能发生较大偏离。

6、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停止

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

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

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并实施前,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

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

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7、成份券停牌或违约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券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或发生违约,发生成份券停牌或违约时可能面临

如下风险:

(1)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2)停牌成份券可能因其权重占比、市场复牌预期、现金替代标识等因素影响本基金二级市场价

格的折溢价水平。

(3)若成份券停牌时间较长,在约定时间内仍未能及时买入或卖出的,则该部分款项将按照约定

方式进行结算(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与格式”相关约定),由此可能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损益并使基金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在极端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券可能大面积停牌或违约,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卖出成份券以获

取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较低的赎回份额上限或者

采取暂停赎回的措施,投资者将面临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

8、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可能存在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存

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9、参考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

基金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的运作情况决定是否进行本基金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

算与公告,并将提前公告。IOPV与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IOPV计算可能出现错误,投

资者若参考IOPV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

10、退市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提前终止上

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11、投资人申购赎回失败的风险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可能仅允许对部分成份债券使用现金替代,且设置现金替代比例上

限,因此,投资人在进行申购时,可能存在无法买入申购所需的足够的成份债券,导致申购失败的风

险。

投资人在提出赎回申请时,如基金组合中不具备足额的符合条件的赎回对价,可能导致赎回失败

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债券市值规模变化等因素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此可能导致投资

人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能无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全部赎

回,而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基金还可能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定申购份额上限(或赎回份额上限),如果投资者的申购(或赎

回)申请接受后将使当日申购(或赎回)总份额超过申购份额上限(或赎回份额上限),则投资者的

申购(或赎回)申请可能失败。

12、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

本基金赎回对价主要为组合证券,在组合证券变现过程中,由于市场变化、部分成份债券流动性

差等因素,导致投资人变现后的价值与赎回时赎回对价的价值有差异,存在变现风险。

13、资产支持证券风险

本基金投资品种包含资产支持证券品种,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一般都针对特定机构投资人发行,且

仅在特定机构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该品种的流动性较差,且抵押资产的流动性较差,因此,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可能给组合资产净值带来一定的风险。另外,资产支持证券还面临提前偿还和延期支付

的风险。

14、自动终止风险

若本基金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

情形的,《基金合同》将自动终止,存在《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六、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

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

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

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

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七、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出现故障产生的风险;

2、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3、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第十九部分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

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

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

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

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

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

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或债券、应付申购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

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

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及转融通;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

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

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

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

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

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

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

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

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

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

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

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

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

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

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本基金暂不设置日

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置和相关规则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

若本基金推出本基金的联接基金,则:

鉴于本基金和ETF联接基金的相关性,ETF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ETF联接

基金的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

ETF联接基金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权益登记日,ETF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ETF联接基金份额占ETF联

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ETF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ETF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ETF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ETF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

以ETF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ETF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ETF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须先遵照ETF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ETF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ETF联

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ETF联接基金的基金

管理人代表ETF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9)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10)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

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

方式;

(4)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5)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非交

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9)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发展需要,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ETF的一只或多只联接基金,

或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别;

(10)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

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

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

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

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

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

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

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

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

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

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

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

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

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

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

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

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

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

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

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

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

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

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

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

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

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

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

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

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

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

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

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

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

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

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

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

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

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

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

(深圳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

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

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

所查阅。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成立时间:1998年12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998]31号文

注册资本:1.5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

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代理发行股票

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

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

务;提供保管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

他业务(以上范围凡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

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

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债券和备选成份债券。

为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以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其他债券资产(国债、

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

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在建仓完成后,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债券和备选成份债券的资产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

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债券和备选成份债券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且不

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

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

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品种除外;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

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

出;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

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

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8)、(10)、(11)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

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

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项下的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

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

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

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

名单,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管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发送另一方,另一方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一

方收到另一方书面确认后,新的关联交易名单开始生效。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

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

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

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基金管理

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

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

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

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基金托管人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本基金银行间债券交易的交易对手及其结算方式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

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书面或以双方认

可的其他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

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或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

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存款机构签订相关书面协议。基金托管人

应根据有关相关法规及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

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4、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

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

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对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损失由其承担。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所有银行。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

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此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

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

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

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等规章制度

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

投资比例,并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

金管理人还应提供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

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

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

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

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锁定期等信息。

6、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

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

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

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

的权利。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

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

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7、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

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或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

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

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

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以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

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

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

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

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

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

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

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

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或未在合理期限内确认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基金托管人

赔偿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财产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

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

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

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

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托管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

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

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预先开立的认购

专户。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

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

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未能达到基金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专户,也称为资金账户,保管基金财产

的银行存款。该基金托管专户同时也是基金托管人在法人集中清算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

财产在内的所有托管资产与中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

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2、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为本基金开立资金清算辅助账户,以办理相关的资金汇划业

务。

3、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

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专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定期存款账户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其预留印鉴经各方商

议后预留。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

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或者复印

件。基金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若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

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若产生息差(即本基金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

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

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

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明确

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基金托管

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

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

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资金结算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

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

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

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

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

中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

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

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

定执行。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开

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

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行存款

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控制下

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

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

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

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

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

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

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

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

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

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

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

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

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

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

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

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

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

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3、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

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

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

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5)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

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

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

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

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

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

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

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

而造成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

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

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

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

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

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

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

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

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

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

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估值错误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

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

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

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

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

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

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

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

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

在3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

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

到后1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

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2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

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

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

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

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则

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

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托管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托管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

的,应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

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

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托管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

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

算期限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

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服务内容,由基金管理人在正常情况

下向投资者提供,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业务情况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不断完

善并增加和修改服务项目。

一、营销创新及网上交易服务

为丰富投资者的交易方式和渠道,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多种形式的交易服务。

在营销渠道创新方面,本基金管理人大力发展基金电子商务,已开通基金网上交易系统,投资者

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phfund.com.cn),更加方便、快捷地办理基金交易及信息查询等已

开通的各项基金网上交易业务。同时,投资者可关注鹏华基金官方微信账号(微信

号:penghuajijin ),快速实现净值查询功能,绑定个人账户之后,还可实现账户查询功能和交易功

能。鹏华直销APP(即鹏华A加钱包APP)及鹏华基金微信号目前也支持鹏华基金客户进行非直销

基金资产的查询服务。基金管理人将不断努力完善现有技术系统和销售渠道,为投资者提供更加多样

化的交易方式和手段。

二、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hfund.com.cn)、短信平台、呼叫中心(400-6788-

533;0755-82353668)等渠道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在申请获基金管理人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手

机短信、E-MAIL等方式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手机短信可定制的信息包括:月度短信账单、鹏华

早讯、持有基金周末净值等;邮件定制的信息包括:鹏友会周刊、电子对账单等信息。基金管理人将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发送的定制信息内容。

三、在线咨询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在线客服、短信接收平台、鹏华基金官方微信(微信号:penghuajijin)等网络通

讯工具进行业务咨询,基金管理人7*24小时提供智能机器人咨询服务,在工作时间内有专人在线提供

咨询服务。

四、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400-6788-533、0755-82353668)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7×24小时基金账户余额、交

易情况、基金产品信息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工作日8:30-21:00的坐席服务(重大法定节假日除外),投资者可以

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五、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直销和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基金管理人设置的投诉专线、呼叫中心人工热线、书

信、电子邮件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电话、电子邮件、书信、网络在线是主要投诉受理渠道,基金管理人设专人负责管理投诉电话

(0755-82353668)、信箱、网络服务。现场投诉和意见簿投诉是补充投诉渠道,由各销售机构受理后

反馈给本基金管理人跟进处理。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关于鹏华中证0-4年期地方政府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服务商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05月29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注意防范以协助办理贷款为借口进行诈骗活动的风险提示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06月03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06月05日

鹏华中证0-4年期地方政府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06月09日

鹏华中证0-4年期地方政府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06月09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06月12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06月12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06月20日

关于鹏华中证0-4年期地方政府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可能触发基金合同终止情形的风险提示公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06月21日

关于鹏华中证0-4年期地方政府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可能触发基金合同终止情形的风险提示公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07月07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07月07日

鹏华中证0-4年期地方政府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2季度报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07月20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部分销售机构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08月07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旗下基金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08月21日

关于鹏华中证0-4年期地方政府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可能触发基金合同终止情形的风险提示公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08月23日

鹏华中证0-4年期地方政府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中期报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08月30日

关于鹏华中证0-4年期地方政府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可能触发基金合同终止情形的风险提示公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09月06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09月27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10月13日

鹏华中证0-4年期地方政府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3季度报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10月24日

关于鹏华中证0-4年期地方政府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可能触发基金合同终止情形的风险提示公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11月01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旗下基金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11月07日

关于鹏华中证0-4年期地方政府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可能触发基金合同终止情形的风险提示公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11月15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11月16日

鹏华中证0-4年期地方政府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11月17日

鹏华中证0-4年期地方政府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23年第1号)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11月22日

鹏华中证0-4年期地方政府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11月22日

关于鹏华中证0-4年期地方政府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可能触发基金合同终止情形的风险提示公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1月03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指定部分证券投资基金主流动性服务商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1月05日

关于鹏华中证0-4年期地方政府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可能触发基金合同终止情形的风险提示公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1月17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1月18日

鹏华中证0-4年期地方政府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4季度报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1月19日

关于鹏华中证0-4年期地方政府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可能触发基金合同终止情形的风险提示公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1月25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北京中期时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2月02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2月08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与北京中期时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销售合作关系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3月04日

关于鹏华中证0-4年期地方政府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可能触发基金合同终止情形的风险提示公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3月15日

鹏华中证0-4年期地方政府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年度报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3月28日

关于鹏华中证0-4年期地方政府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可能触发基金合同终止情形的风险提示公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3月29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4月13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董事长变更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4月13日

鹏华中证0-4年期地方政府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季度报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4月19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4月25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5月10日

上述披露事项的披露期间自2023年05月11日至2024年05月10日。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按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等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

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间内获取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

说明书正本为准。投资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1、中国证监会注册鹏华中证0-4年期地方政府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鹏华中证0-4年期地方政府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鹏华中证0-4年期地方政府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人查阅方式:

1、存放地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其余备查文件存

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查阅方式: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