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光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41113更新)
2024-11-13 11:15:27
南方光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241113更新)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方光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41113更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22年5月17日证监许可[2022]1026号文注册募集。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于2022年9月21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承
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期货价格产
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期货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
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
基金的特定风险、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等,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投
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
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因此可能面临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
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国债期货,可能给本
基金带来额外风险,包括杠杆风险、期货价格与基金投资品种价格的相关度降低带来的风险
等,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净值的波动性。本基金可以参与信用衍生品的投资,投资信用衍生
品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偿付风险及价格波动风险等。具体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关于“风险
揭示”的相关内容。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
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
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次更新主要涉及调整基金经理事项,并已在招募说明书中对相关表述做出了修订。其
他信息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7月19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4年6月30
日(未经审计)。
南方光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41113更新)
目录
§1绪言..............................................................................................................................................4
§2释义..............................................................................................................................................5
§3基金管理人................................................................................................................................10
§4基金托管人................................................................................................................................20
§5相关服务机构............................................................................................................................23
§6基金的募集................................................................................................................................27
§7基金合同的生效........................................................................................................................28
§8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29
§9基金的投资................................................................................................................................38
§10基金的财产..............................................................................................................................48
§11基金资产估值..........................................................................................................................49
§12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5
§13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7
§14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9
§15基金的信息披露......................................................................................................................60
§16侧袋机制..................................................................................................................................66
§17风险揭示..................................................................................................................................69
§18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74
§19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76
§20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5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112
§22其他应披露事项....................................................................................................................114
§23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115
§24备查文件................................................................................................................................116
南方光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41113更新)
§1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以及《南方光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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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释义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南方光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南方光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南方光元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南方光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南方光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南方光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
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证券法》:指1998年12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
会议通过,经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经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经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经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并经2019年12月28日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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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2020年
3月20日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
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宣传推介基
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投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息查询
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或接受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南方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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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
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投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
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
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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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4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0、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
用后的余额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5、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6、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7、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58、信用衍生品:指符合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相关业务规则,专门用于管理信用风
险的信用衍生工具
59、信用保护买方:亦称信用保护购买方,指接受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60、信用保护卖方:亦称信用保护提供方,指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61、名义本金:亦称交易名义本金,是一笔信用衍生产品交易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金额,
各项支付和结算以此金额为计算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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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如适用本基
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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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人
3.1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32-42楼
成立时间:1998年3月6日
法定代表人:周易
注册资本:3.6172亿元人民币
电话:(0755)82763888
传真:(0755)82763889
联系人:鲍文革
1998年,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4号文批准,由南方证券
有限公司、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广西信托投资公司共同发起设立。2000年,经中国证
监会证监基金字[2000]78号文批准进行了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人民币。2005年,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01号文批准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增至1.5亿元人民币。
2014年公司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金增至3亿元人民币。
2018年1月,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3亿元人民
币。
2019年7月30日,公司注册资本增至3.6172亿元。2021年10月19日,公司股权结
构调整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1.16%、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7.44%、厦门国际信托
有限公司13.72%、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9.15%、厦门合泽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72%、厦门合泽祥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24%、厦门合泽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2.25%、厦门合泽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32%。
3.2主要人员情况
3.2.1董事会成员
周易先生,计算机通信专业学士,中国籍。曾任职江苏省邮电学校、江苏省邮电管理局
电信中心、江苏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曾任江苏贝尔通信系统有限公司董事长,南京欣网视讯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富欣通信公司副总经理,华泰证券党委副书记、总裁、党委
书记、董事长、党委委员。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执行委员会主任、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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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华泰金融控股(香
港)有限公司董事,Huatai Securities (Singapore) Pte.Limited董事。
张辉先生,管理学博士,中国籍。曾任职北京东城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华晨集团上海
办事处、通商控股有限公司、北京联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华泰证券资产管理总部高级
经理、南通姚港路营业部副总经理、上海瑞金一路营业部总经理、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综
合事务部总经理、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党委组织部部长。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
员会委员、董事会秘书、党委委员,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陈莉女士,法学硕士,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华泰证券深圳民田路营业部总
经理、深圳益田路营业部总经理、研究所副所长、研究所所长、执行委员会主任助理等职务。
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党委书记。
杜秀峰先生,经济学和经济法学研究生毕业,中国籍。曾任广东省深圳市监察局政策法
规处副主任科员、办公室主任科员,深圳市国资委监督稽查处副处长,深圳市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局监督稽查处副处长、办公室(信访室)副主任、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副处长,深圳市
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副处长、处长,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
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兼任深圳市高
新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中国南山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深圳清华大学研究
院理事、秘书长,深圳市赤湾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李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
董办主管,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办公室高级主管、企业三部高级主管、金融发展部副部
长。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金融发展部部长,兼任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深圳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投控资本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投控东海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招商局仁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金融稳定发展研究院理事,深圳市鹏联投资有限公
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深圳市投控联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
陈明雅女士,管理学学士,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曾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务部副
总经理、财务部总经理、投资发展部总经理,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务总监、财务部
总经理,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王斌先生,医学博士,中国籍。曾任安徽泗县人民医院临床医生,瑞金医院感染科临床
医生,兴业证券研究所医药行业研究员、总经理助理、副总监、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
经理。现任兴业证券总裁助理、经济与金融研究院院长、兴证智库主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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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小松先生,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德勤
国际会计师行、光大银行证券部、中国证监会等机构,曾任南方基金督察长。现任南方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首席信息官,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心丹先生,金融学博士,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中国籍。
曾任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南京大学工程管理学院院长。现任南京大学新金融研究院
院长、金融工程研究中心主任,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金融学年会常务理事、秘
书长,江苏省资本市场研究会荣誉会长,江苏省科技创新协会副会长,江苏银行独立董事,
汇丰银行(中国)独立董事,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制度
评估专家委员会主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忠先生,法学硕士,中国籍。曾任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务员。现任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
所一级合伙人、资本市场业务负责人、证券业务内核负责人,银联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重汽(香港)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协和新能源(香港)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林斌先生,会计学博士,澳大利亚资深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曾任中山大学管理学院会
计学系主任,MPAcc教育中心主任,广东省审计学会副会长,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副会长,
广东省内部审计协会副会长。现任广东省总工会经审会常委,广东管理会计师协会会长,广
东省内部控制协会副会长,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郑建彪先生,经济学硕士,高级工商管理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曾任北京市
财政局干部,深圳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经理,京都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北京注册会计师
协会副会长。现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管理合伙人,全联(中国)并购公会
常务会长,中国上市公司协会财务总监委员会副主任、并购融资委员会委员,南方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徐浩萍女士,会计学博士,中国籍。曾任职江苏省丝绸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环球
杰必克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国电南自股份有限公司,复旦大学教师。现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
副教授,无锡林泰克斯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苏州海光芯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苏州汇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3.2.2监事会成员
孙明辉先生,经济学硕士,高级会计师,中国籍。曾任职深圳能源财务有限公司、深圳
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曾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财务部高级主管、董事会
办公室高级主管、财务部(结算中心)副部长、部长。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会计
师,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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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扬文先生,经济学博士,中国籍。曾任交通银行管理培训生、投资银行部债务融资部
高级项目经理,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资金运营部副总经理、资金运
营部总经理、浙江分公司总经理。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主任助理、深圳分
公司总经理,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蔡云霖先生,企业管理专业学士,中级会计师,中国籍。曾任职天同证券厦门中心营业
部、厦门市商业银行,曾任中国民生银行厦门分行投资银行部投资银行中心副经理、金融市
场部理财及资产管理中心总经理、机构金融一部总经理助理,厦门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投资
发展部总经理。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投资研究部总经理,南
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郑可栋先生,经济学硕士,中国籍。曾任国泰君安证券网络金融部高级策划经理,兴业
证券战略发展部经营计划与绩效分析经理、私财委科技金融部规划发展负责人、经纪业务总
部投顾平台运营处总监和理财规划处总监、财富管理部总经理助理、数智金融部副总经理。
现任兴业证券财富管理部副总经理,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陆文清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曾任职东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曾任南方基金合肥理财中心职员、客户关系部高级副总裁、
合肥理财中心总经理。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监事、客户关系部总经理兼合肥
分公司总经理。
徐刚先生,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深圳中期期货经纪公司交
易部员工、项目经理,曾任南方基金上海分公司职员、机构业务部职员、养老金业务部主管、
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董事等职务。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监事、养老金业务
部执行董事。
高嘉骏先生,金融学学士,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中国人寿保险湖南省分
公司、东风日产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南方基金广州营销中心职
员、深圳分公司董事。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监事、机构服务部副总经理(主
持工作)。
王益平女士,金融学硕士,特许公认会计师,金融风险管理师,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
留权。曾任职沃尔玛中国有限公司、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曾任南方基金运作保障部职员。
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监事、运作保障部董事。
3.2.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杨小松先生,总经理、首席信息官,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无境外永
久居留权。曾在德勤国际会计师行、光大银行证券部、中国证监会等机构任职,曾任南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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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督察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首席信息官,南方东英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
俞文宏先生,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
留权。曾在江苏国信集团任职,曾任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深圳南方股权
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
李海鹏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中国籍,无境外永
久居留权。曾任美国AXAFinancial公司投资部高级分析师,南方基金高级研究员、基金经
理助理、基金经理、全国社保及国际业务部执行总监、全国社保业务部总监、固定收益部总
监、总裁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等职务。现任南方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固定收益)。
鲍文革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财政部中华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师,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投行部及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助理,南方基金运作保障部
总监、公司监事、财务负责人、总裁助理等职务。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
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蔡忠评先生,财务负责人,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资深会
员(FCCA),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中南财经大学助教,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总会
计师室会计,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财务部高级经理,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
师,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监等职务。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
责人兼财务部总经理,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深圳
南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孙鲁闽先生,副总经理,会计商学、基金管理商学硕士,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曾任厦门国际银行福州分行电脑部主管,南方基金研究员、投资经理、基金经理、投资部副
总监等职务。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联席首席投资官、基金经理兼任私
募资管计划投资经理。
侯利鹏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沈阳财政证
券公司交易部经理、客户服务部经理,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南方基金零售服务
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首席市场官等职务。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茅炜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学士,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东方人寿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保险精算员,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精算员,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
究员,南方基金研究员、投资经理、基金经理、研究部负责人、权益研究部总经理、权益投
资部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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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为:陶铄先生,管理时间为2022年9月21日至今;杨能先生,管
理时间为2024年11月8日至今。
陶铄先生,清华大学应用数学专业学士,中国科学院金融工程专业硕士,具有基金从业
资格。曾任职于招商银行总行、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穆迪投资者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国
际金融有限公司;2010年9月至2014年9月任职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2012年2月9日至2014年9月2日,任大成景丰分级基金经理;
2012年5月2日至2012年10月7日,任大成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12年9月20日
至2014年4月4日,任大成月添利基金经理;2012年11月29日至2014年4月4日,任
大成月月盈基金经理;2013年5月24日至2014年9月2日,任大成景安基金经理;2013
年6月4日至2014年9月3日,任大成景兴基金经理;2014年1月28日至2014年9月3
日,任大成信用增利基金经理。2014年9月加入南方基金产品开发部,从事产品研发工作;
2014年12月至2015年12月,任固定收益部资深研究员,现任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2016
年8月3日至2017年9月7日,任南方荣毅基金经理;2016年1月5日至2018年2月2
日,任南方聚利基金经理;2016年8月3日至2018年2月2日,任南方荣欢基金经理;2016
年8月5日至2018年2月2日,任南方双元基金经理;2016年11月4日至2018年2月2
日,任南方荣光基金经理;2016年1月5日至2018年2月28日,任南方弘利基金经理;2016
年9月26日至2018年2月28日,任南方颐元基金经理;2015年12月30日至2019年10
月23日,任南方启元基金经理;2016年12月6日至2019年11月11日,任南方宣利基金
经理;2022年6月30日至2023年2月22日,任南方固元6个月持有债券基金经理;2021
年11月18日至2024年5月24日,任南方月月享30天滚动持有债券发起基金经理;2023
年2月23日至2024年8月22日,任南方恒泽18个月封闭式债券基金经理;2018年2月28
日至今,任南方弘利、南方颐元基金经理;2021年10月15日至今,任南方兴锦利一年定
开债券发起基金经理;2022年9月21日至今,任南方光元债券基金经理;2023年5月25
日至今,任南方ESG纯债债券发起基金经理;2023年9月15日至今,任南方晖元6个月持
有期债券基金经理。
杨能先生,北京大学金融学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15年7月加入南方基金,任
固定收益研究部债券研究员;2021年10月13日至2024年11月1日,任投资经理助理;2024
年11月1日至今,任南方ESG纯债债券发起基金经理;2024年11月8日至今,任南方光
元债券基金经理。
3.2.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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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总经理兼首席投资官(固定收益)李海鹏先生,现金及债券指数投资部总经理夏晨曦
先生,副总经理兼联席首席投资官孙鲁闽先生,交易管理部总经理王珂女士,固定收益投资
部总经理李璇女士,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陶铄先生,混合资产投资部执行董事乔羽夫先生。
3.2.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3.3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披露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3.4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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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5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
3.6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3.7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基
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
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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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
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
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
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行
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学化
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
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基
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
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标
和原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类型的界定、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制
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
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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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
制情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享有充分的
知情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
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督察长应当定期
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
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
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检
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
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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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成立日期:1992年6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吴利军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75号
资产托管部总经理:李守靖
电话:(010)63636363
传真:(010)63639132
网址:www.cebbank.com
(二)资产托管部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董事长吴利军先生,自2020年3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2024年1月起任本行董事长。
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校校长、中国
光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国内贸易部国家物资储备调节中心副主任,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信息中心负责人,培训中心副主任(主持工作),人事教育部主任、党委组织部部长,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主席助理,深圳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理事长、党委书记,
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获经济学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
资产托管部总经理李守靖先生,曾任中国光大银行海口分行部门总经理,行长助理,副
行长;中国光大银行南宁分行副行长(主持工作)、行长。现任中国光大银行资产托管部总
经理。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24年6月30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共343
只,托管基金资产规模7338.52亿元。同时,开展了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客户
资产管理计划、职业年金、企业年金、QDII、QFII、银行理财、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等资产的
托管及信托公司资金信托计划、产业投资基金、股权基金等产品的保管业务。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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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托管人有关基
金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
金财产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
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岗
位,不留任何死角。
(2)预防性原则。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内部控制,
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及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发现问题,
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独立性原则。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独立于基金托管业务执行机构,业务操
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会委员由相
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工作重点是对总行各部门、各类业务的风险和内控进行监督、管理和
协调,建立横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各部门负责分管系统内的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建立
纵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资产托管部建立了严密的内控督察体系,设立了投资监督与内控
合规处,负责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内控管理。
4、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基金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等法律、法规的
要求,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完善了《中国光大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规定》、
《中国光大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保密规定》等十余项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将风险控制落实到
每一个工作环节。中国光大银行资产托管部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在重要
岗位(基金清算、基金核算、投资监督)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监视系统和录音
监听系统,以保障基金信息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事前监
督和事后控制相结合、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比例
每日进行监督;同时,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酬
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费用支付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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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为,及时以邮件、
电话或书面等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邮
件或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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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相关服务机构
5.1销售机构
5.1.1直销机构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32-42楼
法定代表人:周易
电话:0755-82763905、82763906
传真:0755-82763900
联系人:张锐珊
5.1.2代销机构
南方光元债券代销银行: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法定代表人:谢永林联系人:赵杨电话:0755-22166574客服电话:95511-3网址:bank.pingan.com
注:上述代销机构中,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仅在“行E通平台”进行销售南方光元债
券。
南方光元债券代销券商及其他代销机构: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南方光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41113更新)
联系人:王一通电话:010-60838888传真:010-60833739客服电话:95548网址:www.cs.ecitic.com
2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法定代表人:肖海峰联系人:赵如意联系电话:0532-85725062客服电话:95548网址:sd.citics.com
3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部位:自编01号)1001室(部位:自编01号)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部位:自编01号)1001室(部位:自编01号)法定代表人:陈可可联系人:何雯联系电话:020-88836999客服电话: 95548网址:www.gzs.com.cn
4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14层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14层法定代表人:窦长宏联系人:梁美娜电话:010-60833079传真:021-60819988客服电话:400-990-8826网址:www.citicsf.com
5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70弄1号208-36室
南方光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41113更新)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层法定代表人:李兴春联系人:张仕钰电话:021-60195205传真:021-61101630客服电话:400-032-5885网址:www.leadfund.com.cn
6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00号2719室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33层法定代表人:肖雯联系人:邱湘湘电话:020-89629099传真:020-89629011客服电话:020-89629066网址:www.yingmi.cn
7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法定代表人: 王翔联系人: 张巍婧电话: 021-65370077-255传真:021-55085991客服电话:400-820-5369网址:www.jiyufund.com.cn
8 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办公地址: 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A座17层法定代表人: 李骏电话: 95118传真:010-89189566 客服电话: 95118网址: kenterui.jd.com
9 本基金其他代销机构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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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登记机构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32-42楼
法定代表人:周易
电话:4008898899
联系人:古和鹏
5.3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投行大厦5层
负责人:刘胤宏
联系人:景依行
电话:(0755)22235518
传真:(0755)22235528
经办律师:戴瑞冬、黄忆莹
5.4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22号30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22号30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付建超
联系人:汪芳
联系电话:+86 021 61412431
传真:+86 021 63350177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芳、何淑婷
南方光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41113更新)
§6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22年5月17日证监许可[2022]1026号文注册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募集期自2022年8月23日至2022
年9月20日,共募集5,995,202,361.15份基金份额,募集户数为438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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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
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
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于2022年9月21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
始管理本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
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1亿元情形的,基金合同应当终
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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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8.1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文件
中列明或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列示。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
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
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8.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8.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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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8.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
请不成立。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
成立。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
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
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
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
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
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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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本基金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1元,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
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
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
上述限制,基金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高单笔赎回申请份
额要求限制,具体以基金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3、本基金不对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4、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
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8.6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的申购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0.8%,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8%
100万元≤M<500万元 0.5%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投资人重复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销售机构可参考上述标准对申购费用实施优惠。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
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本基金的赎回费:
本基金收取不高于1.5%的赎回费,具体情况如下: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日 1.5%
N≥7日 0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赎回费应全额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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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
情形下,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其
他基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8.7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适用于比例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适用于固定费用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500万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申购费为1000元,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元
净申购金额=5,000,000-1,000=4,999,000元
申购份额=4,999,000/1.0160=4,920,275.59份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在本基金的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持有一年后赎回10万份本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7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1.0170=101,700.00元
例:某投资人回本基金份额10万份,持有时间少于7日,赎回费率1.5%,假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7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0×1.0170×1.5%=1,525.50元
赎回金额=100,000×1.0170-1,525.50=100,174.5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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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如按照上述保留位数的份额净值对投资者的申购或赎回进行确认可能引起基金份额净
值剧烈波动的,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临
时增加基金份额净值的保留位数并以此进行确认,并在确认完成后予以恢复,具体保留位数
以届时公告为准。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计算。申购涉及基金份额和金额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
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来计算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8.8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登记机构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
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8.9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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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结算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
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
第7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
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
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8.10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
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
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8.11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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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如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
基金总份额的30%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
办理。如基金管理人对于其超过基金总份额3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延期的
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管理人只接受其基金总份额30%部分
作为当日有效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
回”的约定方式对该部分有效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
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南方光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41113更新)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其他方
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子邮件、公告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等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8.12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
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8.13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
关机构。
8.14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8.15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8.16定投计划
南方光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41113更新)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投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
理定投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投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8.17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
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
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来处理。
8.18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
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
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8.19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
规定或相关公告。
南方光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41113更新)
§9基金的投资
9.1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得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9.2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
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券、地方政
府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
协议存款、定期存款等)、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信用衍生品以及经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不投资股票、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
金的投资比例将相应调整。
9.3投资策略
1、信用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投资信用类债券,以提高组合收益能力。信用债券相对央票、国债等利率产品
的信用利差是本基金获取较高投资收益的来源,本基金将在南方基金内部信用评级的基础上
和内部信用风险控制的框架下,积极投资信用债券,获取信用利差带来的高投资收益。
在信用债投资方面,本基金仅投资于主体或债项信用评级为AA+级及以上的信用债券
(含资产支持证券,下同),其中主体或债项信用评级为AAA级及以上的信用债券的投资比
例为不低于全部信用债券资产的50%;主体或债项信用评级为AA+级的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
为不高于全部信用债券资产的50%。本基金持有信用债券期间,如果其信用评级下降且不再
符合前述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调整至符合约定。本基金投资的信用债券
的信用评级依照评级机构出具的债项信用评级,对于不存在债项信用评级的信用债券,其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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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评级依照评级机构出具的主体信用评级,其中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
短期信用债的信用评级依照评级机构出具的主体信用评级。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代表长、中、短期债券收益率差异变化,相同久期债券组合在收益
率曲线发生变化时差异较大。通过对同一类属下的收益率曲线形态和期限结构变动进行分析,
首先可以确定债券组合的目标久期配置区域并确定采取子弹型策略、哑铃型策略或梯形策略;
其次,通过不同期限间债券当前利差与历史利差的比较,可以进行增陡、减斜和凸度变化的
交易。
3、放大策略
放大操作即以组合现有债券为基础,利用买断式回购、质押式回购等方式融入低成本资
金,并购买剩余年限相对较长并具有较高收益的债券,以期获取超额收益的操作方式。
4、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采用流
动性好、交易活跃的国债期货合约,通过对债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国债
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
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5、信用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风险对冲为目的,通过对信用债市
场的整体运行趋势情况、信用衍生品标的主体的经营及财务情况进行深入研究分析,结合信
用衍生品定价模型,合理确定信用衍生品的投资金额、期限等。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对信
用衍生品交易对手方、创始机构的风险管理,合理分散对手方、创设机构的集中度,对交易
对手方、创设机构的财务状况、偿付能力及杠杆水平等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与严格的准入管
理。
今后,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还将积极寻求
其他投资机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9.4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不投资股票、可转
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南方光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41113更新)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以上(含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11)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
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
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
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5)本基金不持有具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本基金持有的信用衍生品名
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中所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的100%;
(1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各类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3个月之内进行调整;
南方光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41113更新)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2)、(13)、(16)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
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
9.5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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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基金的投资标的、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本基金选取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作为本
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中债综合指数是一个反映境内人民币债券市场价格走势情况的宽基指
数,是中债指数应用最广泛指数之一,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专门针对债券市场
投资性需求开发的指数,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在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果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所参照的指数在未来不再发布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
原则,选取相似的或可替代的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参照指数,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9.6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一般而言,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
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9.7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9.8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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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
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
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4年6月30日(未经审计)。
9.9.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3,741,414,497.68 99.12
其中:债券 3,741,414,497.68 99.12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3,196,906.43 0.88
8 其他资产 69,449.92 0.00
9 合计 3,774,680,854.03 100.00
9.9.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9.9.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境内股票。
9.9.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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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9.9.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9.9.3.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9.9.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426,106,853.86 50.46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573,469,947.53 20.29
4 企业债券 288,755,191.08 10.22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1,731,309,722.33 61.26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295,242,730.41 10.45
9 其他 - -
10 合计 3,741,414,497.68 132.38
9.9.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240205 24国开05 1,500,000 155,906,270.49 5.52
2 240210 24国开10 1,300,000 131,118,712.33 4.64
3 112496422 24杭州银行CD059 1,000,000 98,481,961.10 3.48
4 112408137 24中信银行 1,000,000 98,479,975.8 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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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137 9
5 112408171 24中信银行CD171 1,000,000 98,280,793.42 3.48
9.9.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9.9.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9.9.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9.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9.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
9.9.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无。
9.9.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9.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无。
9.9.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
南方光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41113更新)
9.9.10.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无。
9.9.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9.9.11.1声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
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如是,还应
对相关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做出说明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
曾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的处罚;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
年内曾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处罚;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
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的处罚;华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
内曾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南监管局的处罚。除上述证券的发行主体外,本基金投资
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不存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
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对上述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本基金投资上述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要求。
9.9.11.2声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如是,还应对相关股票的投资决策程序做出说明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不包括股票。
9.9.11.3其他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69,449.9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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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合计 69,449.92
9.9.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9.9.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9.10基金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2.9.21-2022.12.31 0.19% 0.05% -0.89% 0.07% 1.08% -0.02%
2023.1.1-2023.12.31 3.55% 0.03% 2.06% 0.04% 1.49% -0.01%
2024.1.1-2024.6.30 2.65% 0.04% 2.42% 0.07% 0.23% -0.03%
自基金成立起至今 6.50% 0.04% 3.61% 0.06% 2.89% -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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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期货账户以
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
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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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资产支持证券、国债期货、信用衍生品、应收款项、
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
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
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
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
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
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
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
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
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
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南方光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41113更新)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
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
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
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
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
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7、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按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信用衍生品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引入的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估值服务,
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估值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基金管理人和估值基准服务机构可以
结合信用衍生品条款设计、数据可公开性等因素,就估值服务的服务范围、方式等进行个性
化约定。对信用衍生品的估值方法如下:
(1)对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上交易的凭证类信用衍生品,根据以下原则确定公允
价值:
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当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
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
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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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非上市交易的合约类信用衍生品,且估值基准服务机
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9、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原有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上述资产或负债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
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按照上述保留位数的份额净值对投资者的申购或赎回进行确认可能引起基金份额净
值剧烈波动的,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临
时增加基金份额净值的保留位数并以此进行确认,并在确认完成后予以恢复,具体保留位数
以届时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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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
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
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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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
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0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
构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
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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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估值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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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
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
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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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执
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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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公证费、审计费、律师费、诉讼费和
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信用衍生品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次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
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次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
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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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
“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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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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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
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
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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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在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
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
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本基金应当在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详细披露信用衍生品的投资情况,包括投资
策略、持仓情况等,并充分揭示投资信用衍生品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目标及策略。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正文应当包括产品概况、
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披
露事项,相关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有实质性差异。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
执行。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
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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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本基金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
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等文件中详细披露信用衍生品
的投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持仓情况等,并充分揭示投资信用衍生品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
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目标及策略。
本基金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本基金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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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
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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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4、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5、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30、40、45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1亿元的情形时;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
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涉及基金财产、基
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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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
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在《基金合同》终止后将相关档案保存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一)不可抗力;
(二)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三)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四)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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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侧袋机制启用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销售机构提示侧袋机制启用的相关事宜。
侧袋机制启用后五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于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的会计师
事务所针对侧袋机制启用日该基金持有的特定资产情况出具专项审计意见,内容应包含侧袋
账户的初始资产、份额、净资产等信息。
二、侧袋账户的设立
侧袋机制启用时,可将多个特定资产一并放入同一个侧袋账户。基金管理人可为本基金
设立多个侧袋账户,但每个侧袋账户应单独设置账套,实行独立核算。
基金管理人应对侧袋账户份额实行独立管理,主袋账户沿用原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使用
独立的基金代码。份额登记系统和销售系统中,侧袋账户份额的名称应以“产品简称+侧袋
标识S+侧袋账户建立日期”格式设定,同时主袋账户份额的名称增加大写字母M标识作为
后缀。
侧袋机制启用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应以原基金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为
基础,确认侧袋账户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侧袋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应注销侧袋账户。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销售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开放日办理
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2、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外,本招
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
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20%认定。
3、对于启用侧袋机制之日起(含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
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在启用侧袋机制之日起(含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
者对侧袋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
4、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得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定投和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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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
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
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
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收益分配”部分规定的收益分配约定仅适
用于主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七、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定资产变现
后方可列支。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八、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当侧袋账户资产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制定变
现方案,将侧袋账户资产处置变现。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
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基金清算报告的相关要求,在终止侧
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意见。侧袋
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注销侧袋账户,并取消主袋账户份额名称中的特殊标
识。
九、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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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其中,启用和终止侧袋机制后,还应披
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意见。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值情况、
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
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
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
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
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侧袋
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一)侧袋账户的基金代码、基金名称、侧袋账户成立日期等基本信息;
(二)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初始负债;
(三)特定资产的名称、代码、发行人等基本信息;
(四)报告期内的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与处置特定资产相关的费用情况及其他与特
定资产状况相关的信息(如有);
(五)可能对投资者利益存在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况及相关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
间,但上述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如有)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于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
承诺。
十、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应被变更的,本基金将相应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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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因此,本
基金除承担由于市场利率波动造成的利率风险外还要承担如企业债、公司债等信用品种的发
债主体信用恶化造成的信用风险。
2、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
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1)信用风险也称为违约风险,它是指资产支持证券参与主体对它们所承诺的各种合
约的违约所造成的可能损失。从简单意义上讲,信用风险表现为证券化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
不能支持本金和利息的及时支付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2)利率风险是指资产支持证券作为固定收益证券的一种,也具有利率风险,即资产
支持证券的价格受利率波动发生变动而造成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是指资产支持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
(4)提前偿付风险是指若合同约定债务人有权在产品到期前偿还,则存在由于提前偿
付而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5)操作风险是指相关各方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的
风险。
(6)法律风险是指因资产支持证券交易结构较为复杂、参与方较多、交易文件较多,
而存在的法律风险和履约风险。
3、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国债期货,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包括杠杆风险、期货
价格与基金投资品种价格的相关度降低带来的风险等,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净值的波动性。
4、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资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偿付
风险以及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是信用衍生品在交易转让过程中因为无法找到交易对手
或交易对手较少导致难以将其变现的风险。偿付风险是在信用衍生品的存续期内,由于不可
控制的市场及环境变化,创设机构可能出现经营状况不佳或创设机构的现金流与预期发生一
定的偏差,从而影响信用衍生品结算的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由于创设机构或所受保护债券
主体经营情况出现变化,导致信用评级机构调整对创设机构或所保护债券的信用级别,引起
信用衍生品交易价格波动,从而影响投资者的利益的风险。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有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两种,对于选择红利再投资的投资人,
其因红利再投资所得的份额自确认之日起开始计算持有时间,并于该份额赎回时按照本基金
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选择适用的赎回费率并计算赎回费,敬请投资人留意。
6、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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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
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1亿元情形的,基金合同应当终
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债券市场风险
债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经济形势、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债券价格
波动而产生风险。
2、利率风险。利率波动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从而影响基金的净值表现。
利率波动可能导致债券基金跌破面值。在利率波动时,债券基金的净值波动一般会高于货币
市场基金。
3、信用风险。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债权人可
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4、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
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6、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
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7、债券回购风险。较高的债券正回购比例可能增加组合的流动性风险和利率风险。
8、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作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
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三、开放式基金共有的风险
1、管理风险。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造成
管理风险。
2、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组合中的投资品种会因各种原因面临流动性风险,使证券交
易的执行难度提高,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此外,本基金属开放式基金,在所有开放日
管理人有义务接受投资人的赎回。如果出现巨额赎回的情形,可能造成基金仓位调整和资产
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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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克服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和精选个券原则的基础上,通过一系
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防范和控制,但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
类风险。
3、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四、流动性风险评估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采用开放方式运作,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
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基金管理人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赎回开始
公告中规定。
(2)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根据《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本基金会审慎评估所投资资产的
流动性,并针对性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因此本基金流动性风险也可以得到有效控制。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本基金将可能无法及时
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
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
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3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
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对于其超过基金总份额30%以上部分
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管
理人只接受其基金总份额30%部分作为当日有效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述全额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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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或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对该部分有效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
并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延期
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在面临大规模赎回的情况下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动性风险。如果出现流动
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实施备
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
不限于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同时基金管理人应时刻防范可能
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日常监控,保护持有人的利益。当实施备用的流动性
风险管理工具时,有可能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时限支付赎回款项。
五、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销售机构之间的基金
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
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
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
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可能存在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
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风险等级评价也可能存在不同,销
售机构基于自身采用的评价方法可能对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调整,但销售机
构向投资人推介基金产品时,所依据的基金产品风险等级评价结果不得低于基金管理人作出
的风险等级评价结果。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
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六、基金投资组合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偏离的风险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仅为基金业绩提供对比的参考基准,业绩比较基准的表现并不代表
基金实际的收益情况,也不作为对基金收益的预测。本基金实际运作中投资的对象及其权重,
与业绩比较基准的构成及其权重可能并非完全一致,可能出现投资组合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偏离的风险。
七、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
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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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
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
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
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
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前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
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
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
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
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
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
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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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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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
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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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债权人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定投等业务规则;
(17)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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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披露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依
法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
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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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
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南方光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41113更新)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
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
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
的最低年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
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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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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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4)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的发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
规则进行调整;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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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
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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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通知的非
现场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召集人通知的非
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
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
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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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
同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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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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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
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
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
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
有平等的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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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根据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
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公证费、审计费、律师费、诉讼费和
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信用衍生品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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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次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
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次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
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
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券、地方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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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
协议存款、定期存款等)、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信用衍生品以及经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不投资股票、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
金的投资比例将相应调整。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不投资股票、可转
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以上(含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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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11)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
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
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
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5)本基金不持有具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本基金持有的信用衍生品名
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中所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的100%;
(1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各类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3个月之内进行调整;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2)、(13)、(16)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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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
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
六、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
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按照上述保留位数的份额净值对投资者的申购或赎回进行确认可能引起基金份额净
值剧烈波动的,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临
时增加基金份额净值的保留位数并以此进行确认,并在确认完成后予以恢复,具体保留位数
以届时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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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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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
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根据
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
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签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
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
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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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32-42楼
邮政编码:518017
法定代表人:周易
成立日期:1998年3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字[1998]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617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成立日期:1992年6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吴利军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75号
资产托管部总经理:李守靖
电话:(010)63636363
传真:(010)63639132
网址:www.cebbank.com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比例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
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券、地方政
府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
协议存款、定期存款等)、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信用衍生品以及经中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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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不投资股票、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基金管理人在进行信用衍生品投资前,须与托管人就交收结算、核算估值等业务规则和
流程进行沟通确定,在系统测试通过后才可投资,否则,由此产生的风险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
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
投资比例将相应调整。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
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不投资股票、可转
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以上(含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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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11)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
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
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
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5)本基金不持有具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本基金持有的信用衍生品名
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中所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的100%;
(1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各类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3个月之内进行调整;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2)、(13)、(16)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指标的监督义务,仅限于监督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托管人托管的全
部公募基金是否符合上述比例限制。《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
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托管协议生效之日起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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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
第(十二)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
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
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
托管人事后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
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
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
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
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承
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
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
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
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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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比例,并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
人应至少于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
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按约定时间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要求的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拟发行证券
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
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与基金托管银行签订风险
控制补充协议。协议应包括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
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等内容。
6.基金托管人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
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
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约定。基金管理人在投资银行
定期存款的过程中,必须符合基金合同就投资品种、投资比例、存款期限等方面的限制。基
金管理人应基于审慎原则评估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并据此选择存款银行。因基金管理人违反上
述原则给基金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开立定期存款账户时,定期存款账
户的户名应与托管账户户名一致,本着便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则,存
款行应尽量选择托管账户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对于跨行定期存款投资,管理人必须和存款机
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有
如下明确条款:“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
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
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并依照本协议交接原则对存单交接流程予以明确。对于跨行存款,管
理人需提前与托管人就定期存款协议及存单交接流程进行沟通。除非存款协议中规定存款证
实书由存款行保管或存款协议作为存款支取的依据,存单交接原则上采用存款行上门服务的
方式。特殊情况下,采用基金管理人交接存单的方式。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托管人保管证
实书正本。管理人需对跨行存款的利率政策风险、存款行的选择及存款协议承担责任,并指
南方光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41113更新)
定专人在核实存款行授权人员身份信息后,负责印鉴卡与存款证实书等凭证的监交或交接,
以确保与托管人所交接凭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托管人对投资后处于托管人实际控
制之外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跨行定期存款账户的预留印鉴为托管人托管业务专用章与托
管业务授权人名章。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
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
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合理的疑义进
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
人合理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
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
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南方光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41113更新)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
用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
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
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
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
的其他专用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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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
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
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追偿行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
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
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
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
款,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资金账户开户名称:南方光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有
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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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
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银行间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
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
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
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基金托管
人保管协议正本,基金管理人保存协议副本。
(六)期货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相关期货交易所或期货公司的相关规定开立和管理期
货账户。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签订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
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及基金托管人委托保管的机
构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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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
基金托管人,并在30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在基金合同终止后需
保管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合同原件核对一致的
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
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数值。
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基金份额
的总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
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披露。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对该结果不承认任何责任。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资产支持证券、国债期货、信用衍生品、应收款项、
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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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
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
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
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
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7)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按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信用衍生品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引入的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估值服务,
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估值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基金管理人和估值基准服务机构可以
结合信用衍生品条款设计、数据可公开性等因素,就估值服务的服务范围、方式等进行个性
化约定。对信用衍生品的估值方法如下:
1)对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上交易的凭证类信用衍生品,根据以下原则确定公允价
值:
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当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
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
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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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非上市交易的合约类信用衍生品,且估值基准服务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9)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原有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上述资产或负债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0)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
数据错误、遗漏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
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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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
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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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
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
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
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
中期报告的编制并公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并公告。基金
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
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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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
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托管人得到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持有人名册后与基金管理人
分别进行保管。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存期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
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
任。
基金托管人因编制基金定期报告等合理原因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资料时,基金管理
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或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
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
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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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各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时各自基金
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
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份额类别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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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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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提供,以下是基金管理人提供的
主要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在符合法律法规
的前提下,增加和修改相关服务项目。如因系统、第三方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下述服务
无法提供,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若本基金包含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销售的H类份额,则该H类份额持有人享有的服务
项目一般情况下限于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投资人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和网站资讯等服务。
一、网上开户及交易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微信公众号(可搜索“南方基金”
或“NF4008898899”)或APP客户端办理开户、认购/申购、赎回及信息查询等业务。有关
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具体规则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相关公告和业务规则。
二、信息查询及交易确认服务
(一)基金信息查询服务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等平台可享有基金交易查询、账户查询和基金管理人依法披
露的各类基金信息等服务,包括基金产品基本信息(包括基金名称、管理人名称、基金代码、
风险等级、持有份额、单位净值、收益情况等)、基金的法律文件、基金公告、定期报告和
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资料。
(二)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基金管理人以电子邮件、微信或其他与投资人约定的形式及时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渠
道投资并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告知其认购、申购、赎回的基金名称以及基金份额的
确认日期、确认份额和金额等信息。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基
金份额交易业务的,相关信息确认服务请参照各销售机构实际业务流程及规定。
三、基金保有情况信息服务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度以电子邮件、微信或其他与投资人约定的形式向通过基金管理人
直销渠道投资并持有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订阅或查阅基金保有情况信息: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服电话等方式定制电子邮件形式的定期
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关注基金管理人微信公众号并绑定账户,定期接收微信对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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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查阅及下载基金保有
情况及对账单。
4、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前往销售机构交易网点打印或通过交易网点提供的自助、电话、
网上服务等渠道查询基金保有情况信息。
由于投资人预留的联系方式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未关注微信公众号或者关注后未
绑定账号,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法
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人,敬请及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查询、
核对、变更预留联系方式。
四、资讯服务
投资人知悉并同意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投资人的个人信息不定期通过电话、短信、邮件、
微信等任一或多种方式为投资人提供与投资人相关的账户服务通知、交易确认通知、重要公
告通知、活动消息、营销信息、客户关怀等资讯及增值服务,投资本基金前请详阅南方基金
官网服务介绍和隐私政策。如需取消相应资讯服务,可按照相关指引退订,或通过基金管理
人客户服务中心热线400-889-8899、在线服务等人工服务方式退订。
五、客户服务中心电话及在线服务
(一)电话服务
投资人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热线400-889-8899可享有如下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7×24小时):提供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信息等自助查询服务。
2、人工服务:提供每周7日,每日不少于8小时的人工服务(春节假期除外)。投资
人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投资咨询、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等专项
服务。
(二)在线服务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公众号或APP客户端可享有如下服务:
1、智能客服服务(7×24小时):提供业务规则、净值信息等自助咨询服务。
2、人工服务:提供每周7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的人工服务(春节假期除外)。投资
人可通过该方式获得投资咨询、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等专项服
务。
六、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在线客服、书信、电子邮件、短信
及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
出建议。
南方光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41113更新)
§22其他应披露事项
标题 公告日期
南方光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2季度报告 2024-07-19
南方光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恢复大额申购、定投和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2024-06-19
南方光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2024-06-15
南方光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限制大额申购、定投和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2024-06-14
南方光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季度报告 2024-04-22
南方光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年度报告 2024-03-30
南方光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4季度报告 2024-01-22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盈米基金为销售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23-12-01
南方光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3季度报告 2023-10-25
南方光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中期报告 2023-08-31
南方光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2季度报告 2023-07-21
注:其他披露事项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南方光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41113更新)
§23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人可在办
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
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南方光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41113更新)
§24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注册的文件;
2、《南方光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南方光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