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汇金聚泓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2024-11-14 07:05:25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浙商汇金聚泓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浙商汇金聚泓两年定开债
基金主代码 008615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0年10月30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浙商汇金聚泓两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浙商汇金聚泓两年定
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
申购起始日 2024年11月18日
赎回起始日 2024年11月18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2024年11月18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浙商汇金聚泓两年定开债A类 浙商汇金聚泓两年定开债C类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008615 008616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
额投资) 是 是
2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根据《浙商汇金聚泓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浙商汇金聚泓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本基金以2年为一个封闭期。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年后年度对应日的前一日(包括该日)为止。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的次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2年后年度对应日的前一日(包括该日),以此类推。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开放期为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期间。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时长为5至20个工作日,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开放期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予以公告。
本基金的上个运作周期为自2022年11月17日至2024年11月17日,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决定运作周期结束后的开放期为2024年11月18日至2024年12月13日。其中:2024年11月18日(含该日)至2024年12月13日(含该日)期间的工作日的交易时间,本基金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如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发生基金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
自2024年12月14日起至2年后的对应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2026年12月13日)为本基金的下一个封闭期,封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申购、赎回申请。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含申购费)。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首次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投资人已成功认购过本基金时则不受上述首次最低申购金额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上述申购金额的限制。
(2)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投资人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其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A类基金份额,适用费率按单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投资人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具体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3.2.1前端收费
浙商汇金聚泓两年定开债A类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备注
M<50万 0.60%
50万≤M<200万 0.40%
200万≤M<500万 0.20%
500万≤M 1000.00元/笔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因红利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A类基金份额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须同时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C类基金份额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须同时全部赎回。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赎回费率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适用相同的赎回费率,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浙商汇金聚泓两年定开债A类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天 1.50%
7天≤N〈30天 0.10%
30天≤N 0.00%
浙商汇金聚泓两年定开债C类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天 1.50%
7天≤N〈30天 0.10%
30天≤N 0.00%
赎回费用由赎回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持续持有基金份额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长于或等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其中不低于赎回费总额25%的部分将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2、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5.1定投规则
投资人在办理基金定投业务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时间及固定的投资金额(即申购金额),每期申购金额不得低于销售机构业务规定为准。在今后的业务开展过程中,销售机构对最低定投金额的规定发生变化的,适用销售机构的最新规定。
5.2.定投费率
基金定投业务的具体折扣费率、计费方式以销售机构公告为准。
5.3.办理时间
基金定投业务的申请受理时间与本公司管理的基金日常申购业务受理时间相同。
5.4.交易确认
每期实际扣款日即为基金申购申请日,并以该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申购份额将在T+1工作日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人的基金账户内。基金份额确认查询和赎回起始日为T+2工作日。
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购申请。申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申购以金额申请,遵循“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不成立。
6基金销售机构
6.1场外销售机构
6.1.1直销机构
(1)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住所:杭州市下城区天水巷2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浙商证券大楼7楼
法定代表人:盛建龙
联系人:杨丹宁
联系电话:(0571)87901920
传真:(0571)87902581
网址:www.stocke.com.cn
客服电话:95345
6.1.2场外非直销机构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情况详见本基金的相关公告及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变更或增减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6.2场内销售机构
无
7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本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披露基金净值信息:
(一)开放式基金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二)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前,至少每周在制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三)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8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本基金在本次开放期结束之日的次日起进入下一运作周期。在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2)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亦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查询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4)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95345)了解基金申购、赎回等事宜,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www.stocke.com.cn)了解基金销售相关事宜。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