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安中证全指医疗器械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2024-11-15 07:17:02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华安中证全指医疗器械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华安中证全指医疗器械指数发起式

基金主代码 021469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4年11月5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华安中证全指医疗器械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华安中证全指医疗器械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24年11月15日

赎回起始日 2024年11月15日

转换起始日 2024年11月15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2024年11月15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华安中证全指医疗器械指数发起式A 华安中证全指医疗器械指数发起式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021469 021470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 是 是

注:销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2.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

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电子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

金账户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下同)。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

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投资者通过直销

机构(电子交易平台除外)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

购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但法律法规或监管

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投资者可多次申购,但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股东以外的

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

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

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

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

限制,或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

人实施差别化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

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

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集合计划及职业年金。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

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

入养老金客户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为每笔500元。

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

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份额类型 单笔申购金额(M,元) 申购费率

A类基金份额 M<50万 1.00%

50万≤M<100万 0.60%

M≥100万 每笔1000元

C类基金份额 0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

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

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

规则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

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销售费率。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各销售机构

对赎回限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4.2赎回费率

本基金A类及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具

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份额类别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A类基金份额 Y 1.50%

Y≥7日 0.00%

C类基金份额 Y 1.50%

Y≥7日 0.0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

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

规则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

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销售费率。

5.基金转换业务

5.1转换费率

本基金转换费用包括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和转出基金赎回费两部分。

(1)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的差额收取补差

费。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低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的,补差费为转

入基金的申购费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差额;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

高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的,补差费为零。

(2)转出基金赎回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基金转换

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转换的目标基金所适用的申购与赎回费率详见各基金

最新的招募说明书。

具体公式如下: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

如果,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转出基金的申购费,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转出基金的申购费

如果,转出基金的申购费≥转入基金的申购费,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0

其中: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转出金额-转出金额÷(1+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或,转入基金固定申购费金额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转出金额-转出金额÷(1+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或,转出基金固定申购费金额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资产。

例1:投资者在T日转出2,000份A基金的基金份额,A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

例费率,该日A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5000元。A基金前端申购费率为1.50%,

赎回费率为0.50%。转入B基金,且B基金适用的前端申购费率为1.20%,该日B

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3500元,则转出基金赎回费、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及转入

份额计算如下:

转出基金赎回费=2,000×1.5000×0.50%=15.00元

转出金额=2,000×1.5000-15.00=2985.00元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2,985.00-2,985.00÷(1+1.20%)=35.40元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2,985.00-2,985.00÷(1+1.50%)=44.11元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转入基金的申购费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0

转入金额=2,985.00-0.00=2,985.00元

转入份额=2,985.00÷1.3500=2,211.11份

例2:投资者在T日转出2,000份A基金的基金份额,A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

例费率,该日A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5000元。A基金前端申购费率为1.20%,

赎回费率为0.50%。转入B基金,且B基金适用的前端申购费率为1.50%,该日B

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3500元,则转出基金赎回费、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及转入

份额计算如下:

转出基金赎回费=2,000×1.5000×0.50%=15.00元

转出金额=2,000×1.5000-15.00=2,985.00元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2,985.00-2,985.00÷(1+1.50%)=44.11元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2,985.00-2,985.00÷(1+1.20%)=35.40元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转出基金的申购费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44.11-35.40=8.71元

转入金额=2,985.00-8.71=2,976.29元

转入份额=2,976.29÷1.3500=2,204.66份

例3:投资者在T日转出5,000,000份A基金的基金份额,A基金申购费率适

用比例费率,该日A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0元。A基金前端申购费率为

0.60%,赎回费率为0.50%。转入B基金,且B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申购费,固

定申购费金额为1,000元,该日B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3500元,则转出基金赎

回费、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及转入份额计算如下:

转出基金赎回费=5,000,000×1.2000×0.50%=30,000.00元

转出金额=5,000,000×1.2000-30,000.00=5,970,000.00元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1,000元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5,970,000.00-5,970,000.00÷(1+0.60%)=35,606.36元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转入基金的申购费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0元

转入金额=5,970,000.00-0=5,970,000.00元

转入份额=5,970,000.00÷1.3500=4,422,222.22份

例4:投资者在T日转出6,000,000份A基金的基金份额,A基金申购费率适

用固定申购费,该日A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0元。A适用的固定申购费金额

为1,000元,赎回费率为0.50%。转入B基金,且B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申购费,

固定申购费金额为1,000元,该日B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3500元,则转出基金

赎回费、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及转入份额计算如下:

转出基金赎回费=6,000,000×1.2000×0.50%=36,000.00元

转出金额=6,000,000×1.2000-36,000.00=7,164,000.00元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转出基金的申购费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1,000元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1,000元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1,000-1,000=0元

转入金额=7,164,000.00-0=7,164,000.00元

转入份额=7,164,000.00÷1.3500=5,306,666.67份

5.2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基金转换的业务规则:

1)基金转换业务是指投资者向本公司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管理的开放

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转

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2)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同一销售机构销售、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并在同

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基金。

3)投资者可在基金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与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办理时间相同。本公司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或转换时除外。

4)交易限额参见相关基金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告中对申购和赎回限额的规定。

5)投资者提出的基金转换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之前可以撤销,交易时间

结束后不得撤销。

6)其他未尽规则详见《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规则》。

(2)适用销售机构:投资者可通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网上直销

交易系统以及其他开通转换业务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若增加新的业务办

理机构,本公司将及时在官网公示,敬请投资者留意。

(3)本公司有权根据市场情况或法律法规变化调整上述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

本基金转换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公司。

6.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

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购金额。

7.基金销售机构

7.1直销机构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B楼2118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成立日期:1998年6月4日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40088-50099

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华安电子交易网站:www.huaan.com.cn;m.huaan.com.cn

移动客户端:华安基金APP

7.2场外非直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在官网公示。销售机构可

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8.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自2024年11月15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敬请投资者留意。

9.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的有关事项

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

(2)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了解基金申购、赎

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等事宜,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下载

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和了解基金销售相关事宜。

(3)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的直销机构或其他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4)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

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

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特此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