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中证等权重9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4-11-15 11:15:44
银华中证等权重9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4-10-16
送出日期:2024-11-15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银华中证等权重90指数 基金代码 161816
基金管理人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0-11-26
上市交易所及上市日期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12-15
基金类型 股票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普通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个开放日
基金经理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的日期 证券从业日期
杨腾 2021-11-29 2012-07-02
其他 本基金的场内简称:中证90LOF。
注:《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程序进行清算,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相关
的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第十部分基金
的投资”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
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目标本基金力争对中证等权重90指数进行有效跟踪,并力争将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
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
在4%以内,以分享中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成果,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投资范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存托凭
证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
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
债券、可交换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含同业存单)、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
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活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股指期货、股票期权、资产
支持证券、现金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以提高投资效
率及进行风险管理。
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90%,投资于标
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主要投资策略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按照成份股在中证等权重90指数中的组成及其基准权重
构建股票投资组合,以拟合、跟踪中证等权重90指数的收益表现,并根据标的指数
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本基金将紧密跟踪标的指数和最优化目标组合之间的差异,力争控制本基金的净
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
差不超过4%。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以及因基金的申
购和赎回对本基金跟踪中证等权重90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导致无法有效复
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在合理期
限内进行适当的处理和调整,力争使跟踪误差控制在限定的范围之内。
业绩比较基准中证等权重90指数收益率×95%+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属于股票指数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
金。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最近十年(孰短)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的比较图
注:业绩表现截止日期2023年12月31日。基金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银华中证等权重90指数
费用类型份额(S)或金额(M)/持收费方式/费率备注
有期限(N)
M<100万元1.2%场外、场内
100万元≤M<200万元0.8%场外、场内
申购费(前收费)
200万元≤M<500万元0.5%场外、场内
500万元≤M 1,000元每笔场外、场内
N<7天1.5%场外
7天≤N<30天0.75%场外
30天≤N<180天0.5%场外
赎回费
180天≤N 0%场外
N<7天1.5%场内
7天≤N 0.5%场内
注:场内交易费用以证券公司实际收取为准。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年费率或金额 收取方
管理费 1.00% 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
托管费 0.20% 基金托管人
审计费用 45,000.00元 会计师事务所
信息披露费 80,000.00元 规定披露报刊
指数许可使用费 年费率0.02%,每季费用下限5万元,具体收费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指数编制公司
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或其更新“基金的费用与税收”章节。 相关服务机构
注: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审计
费、信息披露费、指数许可使用费(若有)为基金整体承担费用,且年金额为预估值,最
终实际金额以基金定期报告披露为准。
(三)基金运作综合费用测算
若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份额,在持有期间,投资者需支出的运作费率如下表:
基金运作综合费率(年化)
1.64%
注: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若有)为基金现行费率,其他运作费用以
最近一次基金年报披露的相关数据为基准测算。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
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基金运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其他风险
以及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指数投资风险。本基金为跟踪指数的股票型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等权重90指数,
在基金的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指数基金特有的风险:(1)系统性风险(2)投资替代风
险(3)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风险(4)标的指数变更风险
2、基金交易价格与份额净值发生偏离的风险。尽管本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基
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
受供求关系等诸多因素影响,存在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3、退市风险。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提前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4、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1)基差风险(2)保证金风险(3)合约展期风险
5、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
质的金融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主要包括资产风险及证券化风险。资产风险源于资产本
身,包括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证券化风险主要表现为信用评级风险、法律风险等。
6、投资股票期权风险(1)流动性风险(2)价格风险(3)操作风险
7、参与融资交易的风险(1)杠杆效应放大风险(2)担保能力及限制交易风险(3)强
制平仓风险
8、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本基金可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面临的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1)流动性风险。(2)信用风险。(3)市场风险。
9、投资科创板股票的风险(1)市场风险(2)流动性风险(3)信用风险(4)集中度
风险(5)系统性风险(6)政策风险
10、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11、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12、指数编制机构
停止服务的风险。13、成份股停牌风险。14、标的指数不再符合要求的风险。15、基金合同
终止的风险。《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将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程序
进行清算,此事项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16、侧袋机制的相关风险。17、
投资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的风险,包括:(1)上市公司经营风险;(2)股价大幅波动风险;
(3)流动性风险;(4)转板风险;(5)退市风险;(6)系统性风险;(7)集中度风险;(8)
政策风险;(9)监管规则变化的风险。
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基金合同提前终止的风险。
(二)重要提示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
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
公告等。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
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www.yhfund.com.cn)(客服电话:400-678-3333、010-
85186558)
1、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2、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5、其他重要资料
六、其他情况说明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