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纳斯达克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4-11-19 11:14:34

建信纳斯达克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重要提示】

建信纳斯达克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由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经2021年5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1642

号文准予变更注册而来。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21年9月22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同意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

更注册为本基金,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等做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

生波动,尤其是美国证券市场。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

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申购基金的意

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并承担基金投

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海外市场风险、政府管制风险、监管风险、政治

风险、汇率风险、利率风险、衍生品风险、信用风险、法律及税务风险、交易

结算风险、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基金投资的一般风险,包括流动性风

险、操作风险、会计核算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风险、管理风险等。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

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

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需承担汇率风险以及境外市场的风险。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包括:标的指数变更风险、指数下跌风险、指数波动风险、跟踪偏离

风险、开通外币申赎的风险、引入境外托管人的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

风险、成份股停牌风险、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等。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指数成份券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或违约风险,

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可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

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对相关成份券进行调整。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

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

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

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5月3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2024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第一部分前言............................................................................................................1

第二部分释义............................................................................................................3

第三部分风险揭示....................................................................................................9

第四部分基金的投资..............................................................................................18

第五部分基金的业绩................................................................................................32

第六部分基金管理人..............................................................................................34

第七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43

第八部分基金的存续..............................................................................................44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45

第十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57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60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估值......................................................................................62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9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1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72

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78

第十七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1

第十八部分基金托管人............................................................................................83

第十九部分境外托管人............................................................................................88

第二十部分相关服务机构......................................................................................91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10

第二十二部分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28

第二十三部分标的指数编制方案........................................................................149

第二十四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57

第二十五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60

第二十六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61

第二十七部分备查文件........................................................................................162

第一部分前言

《建信纳斯达克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

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

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

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建信纳斯达克100指数型

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建信纳斯达克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投

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

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为本基金的。本

招募说明书由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

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

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据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在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不承担基金销售、基金投资等运作环节中的

任何汇率变动风险。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建信纳斯达克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2、基金管理人: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

合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5、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建信纳斯达克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QDII)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建信纳斯达克

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7、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指《建信纳斯达克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

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颁布、同年7月5日起实

施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6、《通知》: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颁布、同年7月5日实施的《关

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9、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20、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2、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24、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

外法人

25、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6、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7、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8、销售机构: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9、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0、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建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1、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2、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建信纳斯达克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合同》生效日,《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失效

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8、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

基金份额分为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两个类别。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

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每一份额类别内,

本基金根据申购、赎回所使用货币的不同,再分为人民币份额和美元现汇份额

49、A类基金份额:指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但收取申购

费用、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类别

50、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且不收取申购

费用、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类别

51、标的指数:指纳斯达克100指数

52、元:指人民币元

5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8、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9、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1、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各类份额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

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6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建信纳斯达克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64、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5、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第三部分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

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

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0%时,投资人将

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

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

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

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

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

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

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

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

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

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相关公告。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包括:

一、本基金特有风险

1、标的指数变更风险

如果指数发布机构变更或停止该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

重大变更导致该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

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变

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更。投资者须承担指数变更带来的风险。此外,如果指

数公司提供的指数数据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依据该数据进行投资,可能会对基

金的投资运作产生不利影响。

2、标的指数下跌风险

本基金采取指数化投资策略,被动跟踪标的指数。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

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人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

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

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

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4、跟踪偏离风险

基金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偏离,也可能使基金的跟踪误差控制未达

约定目标的风险,主要影响因素包括:

(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

整中产生跟踪误差;

(2)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

的权重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误差;

(3)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

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误差;

(4)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送配等所获收益可能导致基金收益率偏离业绩

比较基准收益率,从而产生跟踪误差;

(5)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

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业绩比较基准产生跟踪误差;

(6)在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对指数基金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

数的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

本基金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跟踪程度;

(7)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

中个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

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

变动等。

5、开通外币申赎的风险

本基金开通了外币申购和赎回业务,在方便投资者的同时,也增加了相关业

务处理的复杂性,从而带来相应的风险,增加投资者的支出和基金运作成本。此

外,外币对人民币的汇率大幅波动也可能加大人民币份额基金净值波动的幅度。

由于本基金外币份额的净值计算与汇率挂钩,外币对人民币的汇率大幅波动也可

能加大外币份额净值波动的幅度。

6、引入境外托管人的风险

本基金由境外托管人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存在以下风险:

(1)税收风险

本基金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对基金投资征收的相关税费,根据中国与该国家

或地区签署的相关税收协定履行。但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不对最终税务的处

理的真实准确负责。因此,当出现相关税务处理差错时,可能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的风险。

(2)法律风险

由于境外所适用法律法规与中国法律法规有所不同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

的某些投资及运作行为在境外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

面临损失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涉及境外托管人,托管资产中的现金可能

依据境外托管人注册地的法律法规,归入其清算财产,由此可能造成基金资产的

损失。

7、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本基金将自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资人面临《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8、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

能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或者编制机构退出市场,本基金管理

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通过适当的程序变更本基金的

标的指数,并同时更换本基金的基金名称与业绩比较基准。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

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并实施前,基金

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

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9、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基金

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在极端情况

下,成份股中停牌股票的比例可能比较大,由于停牌股票在停牌期间的流动性受

限,无法立即变现,可能会导致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增加。

二、海外投资风险

1、海外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海外市场,面临海外市场波动带来的风险。影响金融市场波动

的因素比较复杂,包括经济发展、政策变化、资金供求、公司盈利的变化、利率

汇率波动等,都将影响基金净值的升跌。此外,基金主要投资的海外证券市场可

能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对于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

定证券市场的证券,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这一因素可能会带来市场的急剧

下跌,从而带来投资风险的增加。

2、政府管制风险

在特殊情况下,基金所投资市场有可能面临政府管制措施,包括对货币兑换

进行限制、限制资本外流、征收高额税收等,会对基金投资造成影响。

3、监管风险

由于监管层或监管模式出现非预期的变动,某些已经存在的或者运作的交易

可能被新的监管层或监管体系认定为非法交易,或受到更严格的管理,将导致基

金运作承受监管风险。基金运作可能被迫进行调整,由此可能对基金净值产生影

响。

4、政治风险

基金所投资市场因政治局势变化,如政策变化、罢工、恐怖袭击、战争、暴

动等,可能出现市场大幅波动,对基金净值产生不利影响。

5、汇率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海外市场金融品种以外币计价,如果所投资市场的货币相对于

人民币贬值,将对基金收益产生不利影响;此外,外币对人民币的汇率大幅波动

也将加大基金净值波动的幅度。

6、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

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

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7、衍生品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期货与期权等金融衍生品。尽管本基金将谨慎地使用衍生品

进行投资,但衍生品仍可能给基金带来额外风险,包括杠杆风险、交易对手的信

用风险、衍生品价格与其基础品种的相关度降低带来的风险等,由此可能会增加

基金净值的波动幅度。在本基金中,衍生品将仅用于避险和进行组合的有效管理。

8、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

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9、法律及税务风险

基金所投资的国家/地区在法律法规、税务政策可能与国内不同,海外市场

可能要求基金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使基金

收益受到一定影响。此外,各国/地区的法律及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有可能

对基金造成不利影响。

10、交易结算风险

海外的证券交易佣金可能比国内高。海外证券交易所、货币市场、证券交易

体系以及证券经纪商的监管体系和制度与国内不同。证券交易交割时间、资金清

算时间有可能比国内需要更长时间。此外,在基金的投资交易中,因交易的对手

方无法履行对一位或多位的交易对手的支付义务而使得基金在投资交易中蒙受

损失。

11、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

证券借贷的风险表现为,作为证券借出方,如果交易对手方(即证券借入方)

违约,则基金可能面临到期无法获得证券借贷收入甚至借出证券无法归还的风

险,从而导致基金资产发生损失。证券回购中的风险体现为,在回购交易中,交

易对手方可能因财务状况或其它原因不能履行付款或结算的义务,从而对基金资

产价值造成不利影响。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主要体现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

资产以支付投资人赎回对价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和本招募

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

排。投资者应当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并评估是否与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相匹

配。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境外股票指数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及跟

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等,同时适度参与非成份股、固定收益品种、货币市

场工具及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一般情况下,这些资产市场流动性较好,但不排除

在特定阶段、特定市场环境下特定投资标的出现流动性较差的情况。因此,本基

金投资于上述资产时,可能存在以下流动性风险:一是基金管理人建仓或进行组

合调整时,可能由于特定投资标的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价格买卖或申

赎等;二是为应付投资者的赎回,基金被迫以不适当的价格卖出股票、债券、其

他资产或赎回基金等。两者均可能使基金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此外,如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两

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

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具体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上述情形时,投资人面临无法全部赎回或无法及时获得赎回资金的风

险。在本基金暂停或延期办理投资者赎回申请的情况下,投资者未能赎回的基金

份额还将面临净值波动的风险。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实施侧袋机制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措施。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工具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

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赎回申请,投资者在暂停赎回期间将无法赎

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若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支付时间将后延,可

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短期赎回费适用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费率为1.5%。短期赎回

费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短期赎回费的收取将使得投资者在持续持有期限少于

7日时会承担较高的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第十一

部分基金资产估值”之“七、暂停估值的情形”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基

金估值,一方面投资者将无法知晓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另一方面基金将暂停

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赎回本基金,

或赎回款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当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时,投资者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

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将会根据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而进行调整,使得市场的

冲击成本能够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

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

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

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

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

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

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

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

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

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

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因此本基金披露

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四、基金运作风险

1、操作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操作风险可

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登记结算机构、销售机构、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2、会计核算风险

会计核算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作形成的风险或

错误,通常是指基金管理人在计算、整理、制证、填单、登账、编表、保管及其

相关业务处理中,由于客观原因与非主观故意所造成的行为过失,从而对基金收

益造成影响的风险。

3、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登记结算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从而对投资者基金份额、资金等的

结算方式发生变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理解偏差的风险。同样的风险还

可能来自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2)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与期货登记结算机构、基金托管人及

其他代理机构可能违约,导致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损的风险。

4、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相关当事人的业务发展状况、人员配备、管理水

平与内部控制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因业务扩张过快、行业内过度竞争、

对主要业务人员过度依赖等可能会产生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风险。相关当事人在业

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

反操作规程等引致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欺诈行为及交易错误等风险。

五、其他风险

1、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遭受损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和销售机构等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

从而影响基金的各项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使投资者和持有人无法及时查询权

益、进行日常交易以致利益受损。

2、第三方风险

本基金运作的当事人,如:基金管理人、境内/境外基金托管人和券商等,

在合作中自身没有过错,但是当事人委托的或无任何关系的第三方的作为可能影

响到当事人,并且进一步影响到基金的收益。

第四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被动式指数化投资策略,通过严格的投资程序约束和数量化风险

管理手段,力求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追求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可投资境内、境外市场:

针对境外市场,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此外,本

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法律允许的,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

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包括

ETF);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

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

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

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远期合约、互换

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

针对境内市场,本基金的境内市场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

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投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三、标的指数本基金标的指数为纳斯达克100指数。

纳斯达克100指数是由在美国纳斯达克交易所上市的规模最大的100只非金

融股票组合而成。

指数编制方案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附件三,投资者可通过以下路径查询指数

信息:https://www.nasdaq.com/solutions/nasdaq-100-SC。

四、投资策略

(一)完全复制策略

本基金为完全被动式指数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即按照成份股在标的指数

中的基准权重来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

行相应调整。当预期指数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

时,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

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性不足时,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

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从而使得投资组合

紧密地跟踪标的指数。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控制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

日均跟踪偏离度小于0.45%,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年跟踪误差

不超过5%。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等其他原因,导致基金跟踪偏离度和跟

踪误差超过了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

差的进一步扩大。

(1)定期调整

本基金股票组合根据所跟踪的标的指数对其成份股的调整而进行相应的定

期跟踪调整。

(2)不定期调整

1)与指数相关的调整

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因增发、送配等股权变动而需进行成份股权重调整时,本

基金将根据指数公司发布的调整决定及其需调整的权重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2)申购赎回调整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从而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3)其他调整

对于标的指数成份股,若因其出现停牌限制、存在严重的流动性困难、或者

财务风险较大、或者面临重大的不利的司法诉讼、或者有充分而合理的理由认为

其被市场操纵等情形时,本基金可以不投资该成份股,而用备选股、甚至现金来

代替,也可以选择与其行业相近、定价特征类似或者收益率相关性较高的其它股

票来代替。

(二)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基金流动性管理和有效利用基金资产的需要,将投资于流动性较

好的债券,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将考察市场利率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对GDP、CPI、国际收支等

引起利率变化的相关因素进行深入的研究,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的可能情景,并在

此基础上判断包括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在内的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对市场利率水

平和收益率曲线未来的变化趋势做出预测和判断,结合债券市场资金供求结构及

变化趋势,确定债券资产的久期配置和类属配置。在此基础上,结合债券定价技

术,进行个券选择。

(三)目标基金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控制投资组合跟踪误差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可投资于与本基金

有相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且以标的指数为投资标的的指数基金(包括ETF)。

本基金将通过考量基金的跟踪误差、规模、流动性、基金费用等因素,精选基金

进行投资。

(四)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适度参与期货、期权等衍生

品投资。通过对现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基金组合的实际情

况及对衍生品的估值水平、基差水平、流动性等因素的分析,在采用数量化模型

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合约构建相应的头寸,以调整投资组合的

风险暴露,降低系统性风险。基金还将利用衍生品作为组合流动性管理工具,降

低现货市场流动性不足导致的冲击成本过高的风险,提高基金的建仓或变现效

率。

未来,随着全球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

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标的

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5)本基金的境外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境外

银行中,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

受上述限制;

2)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

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前项非流

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资产;

4)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持有

货币市场基金不受此限制;

5)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

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6)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临时借入现金的期限以中国证监会规定为准;

(6)本基金的境内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资产净10%;

2)本基金管理人的全部持有一家公司发行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

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

制;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第(1)条、第(6)条中第1)

-6)项及第8)项、第(7)条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第(5)条中第1)-5)项条规定

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

施进行调整,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经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

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

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

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

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3、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

市值的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

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现金;

2)存款证明;

3)商业票据;

4)政府债券;

5)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

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

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

任;

4、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

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

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

息、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

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

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

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5、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

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前项比例限

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

基金总资产。

6、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

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9)承销证券;

(10)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1)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2)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3)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4)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行为,如适用于本基金,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经汇率调整的纳斯达克100指数收益率*95%+

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

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

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

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

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可在取得基金托管人

同意后变更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七、风险

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

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

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投资于

境外证券,需承担汇率风险以及境外市场的风险。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

规定。

十、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4年4

月19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

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4年3月31日,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

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705,176,921.18 88.28

其中:普通股 700,949,028.42 87.75

优先股 - -

存托凭证 4,227,892.76 0.53

房地产信托凭证 - -

2 基金投资 343,377.35 0.04

3 固定收益投资 35,127,566.23 4.40

其中:债券 35,127,566.23 4.40

资产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 -

资产

6 货币市场工具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50,022,075.68 6.26

8 其他资产 8,168,210.35 1.02

9 合计 798,838,150.79 100.00

2、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国家(地区)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美国 705,176,921.18 90.23

合计 705,176,921.18 90.23

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材料 12,172,624.73 1.56

必需消费品 39,288,278.63 5.03

非必需消费品 97,790,853.62 12.51

能源 - -

金融 3,909,768.86 0.5

医疗保健 37,818,087.50 4.84

工业 34,610,742.65 4.43

房地产 - -

信息技术 366,934,463.55 46.95

电信服务 106,997,788.22 13.69

公用事业 5,654,313.42 0.72

合计 705,176,921.18 90.23

注:以上分类采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

4、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

凭证投资明细

序号 公司名称(英文) 公司名称(中文) 证券代码 所在证券市场 所属国家(地区) 数量(股)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Microsoft Corp 微软 US5949181045 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 美国 22,080.00 65,908,985.47 8.43

2 Apple Inc 苹果公司 US03783310 纳斯达克证券 美国 45,886.00 55,827,229.43 7.14

05 交易所

3 NVIDIA Corp 英伟达 US67066G1040 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 美国 8,586.00 55,042,769.91 7.04

4 Amazon.com Inc 亚马逊公司 US0231351067 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 美国 30,866.00 39,502,186.42 5.05

5 Meta Platforms Inc Meta平台股份有限公司 US30303M1027 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 美国 10,400.00 35,829,977.04 4.58

6 Broadcom Inc 博通股份有限公司 US11135F1012 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 美国 3,556.00 33,439,855.73 4.28

7 Alphabet Inc Alphabet公司 US02079K3059 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 美国 17,511.00 18,751,625.46 2.40

8 Alphabet Inc Alphabet公司 US02079K1079 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 美国 16,851.00 18,203,877.48 2.33

9 Tesla Inc 特斯拉公司 US88160R1014 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 美国 14,324.00 17,865,323.24 2.29

10 Costco Wholesale Corp 开市客 US22160K1051 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 美国 3,405.00 17,699,223.54 2.26

注:所用证券代码采用ISIN码。

5、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投资级 35,127,566.23 4.49

非投资级 - -

未评级 - -

注:上述债券投资组合主要采用标准普尔、惠誉、穆迪等机构提供的债券信用评级信息。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US912797JP39 B 0 04/23/24 Govt 7,095,000 7,078,408.91 0.91

2 US912797JX62 B 0 05/21/24 Govt 7,095,000 7,049,395.40 0.90

3 US912797KG11 B 0 06/25/24 7,095,000 7,014,500.13 0.90

Govt

4 US912797KN61 B 0 07/09/24 Govt 7,095,000 6,999,990.15 0.90

5 US912797KQ92 B 0 07/23/24 Govt 7,095,000 6,985,271.64 0.89

注:所用债券代码采用ISIN码。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

投资明细

序号 衍生品类别 衍生品名称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股指期货 NASDAQ 100 E-MINI Jun24 - -

注:期货投资采用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准备金已包括所持期货合约产生的持仓损益。本报

告期末基金投资的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为:NASDAQ 100 E-MINI Jun24买入持仓27.00手,

合约市值人民币70,783,267.50元,公允价值变动人民币390,225.00元。

9、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

序号 基金名称 基金类型 运作方式 管理人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INVESCO QQQ TRUST SERIES 1 开放式基金 契约型开放式 Invesco Exchange-Traded Fund Trust 343,377.35 0.04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该报告期内,投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均无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和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范围。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4,662,213.1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190,715.37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3,315,281.79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8,168,210.35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第五部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24年3月31日。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

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建信纳斯达克100指数(QDII)A

阶段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2021年12月31日 7.53% 1.02% 6.96% 1.15% 0.57% -0.13%

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 -25.12% 1.89% -25.44% 1.93% 0.32% -0.04%

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53.73% 1.13% 53.10% 1.10% 0.63% 0.03%

2024年1月1日—2024年3月31日 9.49% 1.06% 8.25% 0.96% 1.24% 0.10%

自基金合同生效-2024年3月31日 35.52% 1.47% 32.16% 1.49% 3.36% -0.02%

建信纳斯达克100指数(QDII)C

阶段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2021年12月31日 5.69% 1.05% 6.37% 1.13% -0.68% -0.08%

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 -26.69% 1.90% -25.44% 1.93% -1.25% -0.03%

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53.24% 1.13% 53.10% 1.10% 0.14% 0.03%

2024年1月1日—2024年3月31日 9.41% 1.06% 8.25% 0.96% 1.16% 0.10%

自基金合同生效-2024年3月31日 29.89% 1.48% 31.43% 1.49% -1.54% -0.01%

第六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设立日期:2005年9月19日

法定代表人:生柳荣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号文批准设

立。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5%;美国信安金融服

务公司,25%;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10%。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以及

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等事宜。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通过股东会依法行使权

利,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汇报。公司董事会

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行使《公

司法》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权和对总裁等经营

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3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向

股东会负责,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尽职情况。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生柳荣先生,董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厦门大学经

济学博士。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厦门市分行和总行金融市场部、资产负债管理部等

部门主要负责人,现任中国建设银行首席财务官兼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2023

年9月兼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9月26日兼任建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张军红先生,执行董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裁。毕业于国

家行政学院行政管理专业,获博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部储蓄业务

处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总行零售业务部主任科员,总行个人银行业务

部个人存款处副经理、高级副经理,总行行长办公室秘书一处高级副经理级秘书、

秘书、高级经理,总行投资托管服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行投资托管业

务部副总经理,总行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2017年3月出任建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2018年4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裁。

陈昕先生,董事,现任中国建设银行私人银行部总经理。毕业于成都科技

大学计算机软件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1991年7月加入中国建

设银行,先后在建行贵阳市中心支行、国泰证券公司贵州营业部、建行贵阳市花

溪区支行、贵阳市南明区支行、贵阳市分行、贵阳河滨支行、贵阳京瑞支行、贵

州省分行、贵阳朝阳支行、总行产品与质量管理部、总行产品创新与管理部、贵

州省分行、总行个人金融部(消费者权益保护部)担任职务。2018年2月任总

行创新与管理部副总经理,2020年3月,任总行个人金融部(消费者权益保护

部)副总经理,2024年10月,任总行私人银行部总经理。

钟蓉萨女士,董事,现任美国信安金融集团副总裁、中国区负责人。毕业

于中国人民大学统计学专业,获经济学学士学位。历任中国证监会信息统计部信

息中心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和机构监管部处长,中国证券业协会党委委员、

副秘书长,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党委委员、副秘书长、副会长。

陈惠燕女士,董事,现任信安亚洲区财务总监。1993年毕业于新加坡南洋

理工大学,获学士学位。2001年毕业于悉尼理工大学,获硕士学位。2002年至

2021年,在英国保诚集团旗下翰亚投资公司工作,历任亚洲总部财务部经理、

财务部高级经理、财务部副总监和财务总监。

王晓波先生,董事,现任中国华电集团产融控股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

经理、总会计师。毕业于哈尔滨建筑大学,研究生学历。历任黑龙江省物资对外

贸易公司会计,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察审计部审计员、副经理、主任,华鑫

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人、总经理,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信托财务

管理部总经理,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运营总监兼信托财务管理部总经理,华鑫

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审计部主任。

吴岚女士,独立董事,现任北京大学数学科学学院金融数学系主任、教授。

1999年获北京大学理学博士学位。1990年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在北京大学(原)

概率统计系、数学科学学院金融数学系担任教学科研工作。2003年至今担任北

京大学数学科学学院金融数学系主任。

姚磊先生,独立董事,现任华领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总经

理。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获硕士学位。历任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投资银

行部经理、高级经理、副总经理、执行总经理,公司管理部董事总经理,首席财

务官;厦门博润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遥女士,独立董事,现任中央财经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央财经大

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院长,中央财经大学-北京银行双碳与金融研究中心主

任,财经研究院、北京财经研究基地研究员。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

副秘书长,中国证券业协会绿色发展委员会顾问。剑桥大学可持续领导力研究院

研究员,牛津大学史密斯企业与环境学院可持续金融项目咨询委员会专家,卢森

堡证券交易所咨询顾问。2021担任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中国生物多样性金融

“BIOFIN”项目首席技术顾问;之前任SDG影响力融资研究与推广首席顾问。

2、监事会成员

何杏森女士,监事,2018加入信安信托(亚洲)有限公司,现任信安国际(亚

洲)有限公司大中华地区首席法律顾问。1996年获香港大学法学学士学位,2004

年获美国杜克大学法学硕士学位。拥有香港、英格兰和威尔斯以及美国纽约州律

师从业资格。曾任职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法规执行部,其后在富兰克

林邓普顿、骏利资产管理、荷兰银行、瑞士信贷(香港)、柏瑞投资亚洲有限

公司、嘉实国际资产管理等多家金融机构担任法律顾问及法务部主管。

李亦军女士,监事,高级会计师,现任中国华电集团产融控股有限公司正

厂级咨询。1992年获北京工业大学工业会计专业学士,2009年获中央财经大学

会计专业硕士。曾供职于北京北奥有限公司,中进会计师事务所,中瑞华恒信会

计师事务所。2004年加入中国华电集团,历任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计划

财务部经理助理、计划财务部副经理、财务部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

公司企业融资部经理、机构与风险管理部经理、机构与战略研究部总经理。

王涛先生,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交易部总经理,学

士学位。曾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运营部基金会计。2005年8月加入建

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历任基金运营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交易部执行

总经理、总经理。

刘颖女士,职工监事,ACCA资深会员,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审计部总经理。1997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会计系,获学士学位;2010年获香

港中文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师,华夏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高级经理。2006年12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专员、稽核主管、资深稽核员、内控合规部副

总经理、内控合规部副总经理兼内控合规部审计部(二级部)总经理、审计部总

经理。

姜黎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管理部副总经

理。2005年7月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专业,获硕士学位。曾任普华永道

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2008年5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历任

基金运营部财务管理专员,财务管理部财务主管、资深财务专员、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3、公司高管人员

张军红先生,总裁(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宫永媛女士,副总裁、财务负责人、首席信息官,博士。2001年7月加入

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在建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个人金融部、个人存款与投资部

任职,2015年11月起任个人存款与投资部资深副经理。2018年6月加入建信基

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任纪委书记、党委委员;2022年12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2023年2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

副总裁;2023年12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财务

负责人;2024年3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财务

负责人、首席信息官。

莫红女士,副总裁,博士。曾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纪委、四川

省纪委监委任职,从事涉及经济、金融方面的法律工作和对金融企业的纪检监察

工作。2021年8月任中国建设银行资产保全部负责人,2023年6月起任建信基

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2024年2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党

委委员、首席运营官,2024年10月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

总裁、首席运营官。

吴曙明先生,副总裁、督察长,硕士。1992年7月至1996年8月在湖南省

物资贸易总公司工作;1999年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在总行营业部、金

融机构部、机构业务部从事信贷业务和证券业务,历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

科员、机构业务部高级副经理等职;2006年3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担任董事会秘书,并兼任综合管理部总经理。2015年8月起任建信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督察长、董事会秘书,2016年12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副总裁、首席风险官,督察长,2017年11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党委委员、副总裁、首席风险官、督察长。

4、督察长

吴曙明先生,督察长(简历请参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基金经理

李博涵先生,国际投资与业务发展部副总经理,硕士,加拿大籍华人。曾

就职于美国联邦快递北京分公司、美国联合航空公司北京分公司、美国万事达卡

国际组织北京分公司。曾任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全球资本市场投资助理、加拿大

帝国商业银行全球资本市场投资顾问。2008年8月加入我公司海外投资部,历

任高级研究员兼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2018年5月起兼任部门副总经理,

2020年5月起兼任部门总经理。2013年8月5日起任建信全球资源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该基金自2020年1月10起转型为建信富时100指数型证

券投资基金(QDII),李博涵继续担任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11月13日起

任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该基金自2021年9月22日起转型为建信

纳斯达克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李博涵继续担任该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7年11月13日起任建信新兴市场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

年12月13日至2021年8月9日任建信港股通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朱金钰先生,数量投资部副总经理,博士。曾任Mapleridge Capital公司量

化策略师、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2014年11月加入我公司,历任资

产配置与量化投资部投资经理、部门总经理助理、金融工程及指数投资部总经理

助理、副总经理。2019年12月13日起任建信易盛郑商所能源化工期货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年8月5日起任建信上海金交易型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建信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

理;2020年10月16日起任建信易盛郑商所能源化工期货ETF发起式联接基金

的基金经理;2021年2月8日起任建信富时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的基金经理;2021年9月22日起任建信纳斯达克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的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张军红先生,总裁。

陈正宪先生,总裁特别助理。

梁洪昀先生,数量投资部总经理。

叶乐天先生,数量投资部副总经理。

朱金钰先生,数量投资部副总经理。

薛玲女士,数量投资部副总经理。

姜华先生,数量投资部高级基金经理。

刘琛女士,数量投资部高级业务副经理。

7、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

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

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

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

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

门,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

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

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公司在董事会

下设立了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合法

性、合规性和风险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监察稽核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评价公司的财务表现,保证公司的

财务运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运行的会计标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裁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

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基金

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另外,在公司高级管理层下设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

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并实

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

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

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

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

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

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

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

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

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

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监督、稽核职能,检查、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

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

监察稽核报告。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第七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

监会(证监许可【2010】982号)核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0年8月11日起至2010年9月10

日进行募集,并于2010年9月14日正式成立。2021年8月18日起至2021年9

月21日,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

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意调整基金运作、投资、费用以及修订基金合同等,同时

将基金名称变更为“建信纳斯达克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2021年9月22日起,《建信纳斯

达克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生效,《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第八部分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将进行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更名以及必要信

息的变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自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而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发生变化,上述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等),从其规定。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告中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

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本基金采用人民币、美元现汇的多币种销售,投资者在申购时可自行选

择申购币种,赎回币种与其对应份额的申购币种相同;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增加新币种的申购、赎回或调整现有币种的设置,并对

业绩基准、信息披露等相关约定进行相应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如遇外管局相关规定有变更、本基金所投资市场或外汇市场暂停交易、

或交易清算规则发生变更等特殊情况,或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银行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

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赎回款项支付时间可相应调整。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

同约定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

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2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3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因投资者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

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

失或不利后果。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或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

业务办理的时间和程序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A类份额人民币和C类份额人民币:其他销售机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

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单笔申购最低金额高于1元人民币

的,从其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单笔追

加申购最低金额均为1元人民币;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时,

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定期定额投资最低金额均为1元人民币。转换转入及定投的

起点设置与申购相同。

A类份额美元现汇和C类份额美元现汇:其他销售机构每个基金交易账户

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美元,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管

理人直销柜台每个基金交易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均为10

美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时,最低申购金额、定投最低

金额均为10美元;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基金管理人相关规定或更新公告。

2、A类份额人民币和C类份额人民币: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0.0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

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0.0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转换转

出下限设置与赎回相同。

A类份额美元现汇和C类份额美元现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

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该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

后在其他销售机构保留的该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

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用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支付申购费用。本基金C类基金份

额不收取申购费。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用按每日累计申购金额确

定申购费率,以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费用种类 情形 费率

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20%

100万元≤M<200万元 0.80%

200万元≤M<500万元 0.40%

M≥500 万元 每笔1000元

A类美元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20万美元 1.20%

20万美元≤元M<40万美元 0.80%

40万美元≤M<100万美元 0.40%

M≥100万美元 每笔150美元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

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并按照持有期限的不同将赎回费按照不同比例计入基金财

产,赎回费用的其余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赎回费率随申请份额持有期限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表所示:

费用种类 情形 费率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N<7日 1.50%

7日≤N<30日 0.50%

30日≤N<90日 0.30%

N≥90日 0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N 1.50%

N ≥ 7日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对持有期长于7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的25%应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5、美元申购费率应参照人民币申购费率制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

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

况对美元申购进行费率优惠,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披露。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计算方法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计算方法为: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C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以人民币申购的基金份额确认为人民币基金份额,以

美元现汇申购的基金份额确认为美元现汇基金份额。

例一:某投资人投资5万元(美元/人民币)申购本基金的A类(美元现汇/

人民币)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1.2%,假设申购当日A类(美元现汇/人民币)

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美元/人民币),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2%)=49407.11元(美元/人民币)

申购费用=50000-49407.11=592.89元(美元/人民币)

申购份额=49407.11/1.0500=47054.39份

即:投资人投资5万元(美元/人民币)申购本基金的A类(美元现汇/人民

币)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1.2%,假设申购当日A类(美元现汇/人民币)基金

份额净值为1.0500元(美元/人民币),则其可得到47054.39份A类(美元现汇/

人民币)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人投资5万元(美元/人民币)申购本基金的C类(美元现汇/

人民币)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美元现汇/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

元(美元/人民币),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500=47619.05份

即:投资人投资5万元(美元/人民币)申购本基金的C类(美元现汇/人民

币)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美元现汇/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

元(美元/人民币),则其可得到47619.05份C类(美元现汇/人民币)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本基金时缴纳赎回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净赎回金额

为赎回总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人民币基金份额赎回金额单位为元,美元现汇基金份额

赎回金额单位为美元

例一: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C类(美元现汇/人民币)基金份

额,持有时间为5日,则赎回适用费率为1.5%,假设赎回当日A类/C类(美元

现汇/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0元(美元/人民币),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

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0=11480元(美元/人民币)

赎回费用=11480×1.5%=172.20元(美元/人民币)

净赎回金额=11480-172.20=11307.80元(美元/人民币)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C类(美元现汇/人民币)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A类/C类(美元现汇/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美元/人

民币),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307.80元(美元/人民币)。

3、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T+1日内计算,并在T+2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

4、T日的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T日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按

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折算的美元金额。基金也可根

据实际情况调整美元现汇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并提前公告。将

来,若出现中国人民银行停止发布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等情况,则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美元折算汇率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

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资产规模接近或达到规模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境外投资额度及

市场境况等进行调整。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等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

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无法正

常运行。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8、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

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

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

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

以上的大额赎回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具体分为以下

两种情况:

①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可以支付全部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按

照上述“(1)全额赎回”的约定正常办理赎回申请。

②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单个投资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大额赎

回申请有困难,但有能力支付其它投资人的全部或部分赎回申请时,为了保护其

他赎回投资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有权选择优先处理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对

于单个投资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大额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在剩余支付

能力范围内对其按比例确认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处

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

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的,则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

基金管理人有权调整上述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具体措施,并及时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

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基金份额转让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具体由基

金管理人提前发布公告。

十八、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

质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

公告。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第十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人收取的费用)。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或结算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

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融资融券费、证券账

户相关费用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所投资基金的交易费用和管理费用及在

境外市场的开户、交易、清算、登记等各项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其他为基金的利益而产生的费用,如代表基金投票产生的费用、与基金

有关的追索费等。

10、基金开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以及因开销户发生的翻译费、公证费、

领事认证费。

11、基金进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2、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

征费、关税、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

利息、罚金及费用)以及相关手续费、汇款费、基金的税务代理费、顾问费等。

13、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自身原因而导致的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

基金托管人及基金资产由原任基金托管人转移至新任基金托管人以及由于境外

托管人更换导致基金资产转移所引起的费用。

14、为应付赎回和交易清算而进行临时借款所发生的费用。

1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8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8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

用。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0%,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3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个

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5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本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

使用许可协议中所规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支付,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

列入基金费用。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境内外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

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以及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主次托管协议为本基

金在境外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

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

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

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

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

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

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资金账户中的现金由

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银行身份持有,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对该现金资产享

有优先求偿权,现金存入资金账户时构成境外托管人的等额债务,除非法律法规

及撤销或清盘程序明文规定该等现金不归于清算财产外。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

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

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证券、期货交易所规则、市场惯

例及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主次托管协议并保管基金财产。除非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对境

外托管人依据当地法律法规、证券、期货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的作为或不作为

承担责任。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基金、股票、债券、衍生品、存托凭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

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

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衍生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

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衍生品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若衍生品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参照最近一个交易

日可取得的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4、存托凭证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5、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

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其他基金按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3)若基金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参照最近一个交易日可取得的主

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6、非流动性资产或暂停交易的证券估值方法

对于未上市流通、或流通受限、或暂停交易的证券,应参照上述估值原则进

行估值。如果上述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

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汇率

估值计算中涉及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的货币,

将使用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与主要货币的汇率中间价

估值。涉及其他货币的,使用彭博伦敦下午四点各种货币对美元的汇率进行套算。

8、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

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

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

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收,基金管理人可聘请税收顾问对相关投资市场的税收

情况给予意见和建议。基金管理人或其聘请的税务顾问对最终税务的处理的真实

准确负责

9、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

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1、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主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同时基金托管人可就该

情况向监管部门备案。

五、估值程序

1、每个估值日计算上一估值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人民币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美元现汇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精确到0.0001美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

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上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对上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的下

一工作日内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相关交易所、外汇市场遇法定

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估值日的下一工作日内计算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0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

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

理。

3、由于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因,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致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不作

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4、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指数编制机构、证

券经纪机构、外汇市场、登记结算公司、存款银行或其他数据服务机构等第三方

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

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

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基金

份额持有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对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同一投资人持有的同一类别

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如投资人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

同,则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将以投资人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基金收益分

配币种与其对应份额的申购币种相同。美元现汇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按除权日

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折算为相应的美元金额;不同

币种份额红利再投资适用的净值为该币种份额的净值;

3、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

配基准日的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人民币面值;对于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由于汇率因素影响,存在收益分配后美元

现汇基金份额净值低于对应的基金份额面值的可能;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

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

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主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并可参考国际会计标准;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

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2个工作日内,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第2个工作日,在规定网站

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点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并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10、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3、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在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1、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2、基金变更标的指数或业绩比较基准;

2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4、基金增减销售币种;

25、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6、本基金连续30、40、45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27、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境内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其发生后5个工作

日内报国家外汇局备案。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八)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

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主要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相关交易所、外汇市场遇

到法定节假日或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本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

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

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

户份额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

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

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

3、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

总份额的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

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

投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四、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

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

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

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及时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

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

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六、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主袋账户的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按主

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侧袋账户的托管费、销售服务费根据法律法

规按侧袋账户资产净值为基数计提,法律法规对侧袋账户的计提基数等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

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

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

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

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需同时注明

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

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

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第十七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

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

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

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5、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第十八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廖林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24年3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10人,平均年龄38

岁,99%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

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

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

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

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

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

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资产、QDII资

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

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

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

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23年12月,中国

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1404只。自2003年以来,本行连续二十一年获得

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

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97项最佳托

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

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

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

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

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

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

作为重要工作来做。从2005年至今共十七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

措施最权威的ISAE3402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

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

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

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

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

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

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

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

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

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

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

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

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

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

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

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

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

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

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

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

“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

“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

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

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

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

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

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

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

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

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

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

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

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

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

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

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

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

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

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

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

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

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

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

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

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

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

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第十九部分境外托管人

本基金的境外托管人为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Brown Brothers Harriman &

Co.)。

一、基本情况

名称: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Brown Brothers Harriman & Co.)

地址:140 BroadwayNewYork,NY10005

法定代表人:William B.Tyree (ManagingPartner)

组织形式:合伙制(Partnership)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成立于1818年的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BBH”)是全球领先的托管银行

之一。BBH自1928年起已经开始在美国提供托管服务;1963年,BBH开始为

客户提供全球托管服务,是首批开展全球托管业务的美国银行之一。

BBH的惠誉长期评级为A+,短期评级为F1。

二、全球托管业务及主要人员情况

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的全球托管业务隶属于本行的投资者服务部(Investor

Services)。在全球范围内,该部门由本行合伙人Seán Páircéir先生领导。在亚

洲,该部门由本行合伙人Taylor Bodman先生领导。

作为一家全球化公司,BBH拥有服务全球跨境投资的专长,其全球托管网

络覆盖近一百个市场。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全球托管资产规模达到了5.2

万亿美元,其中超过70%是跨境投资资产。亚洲是BBH业务增长最快的地区之

一,我们投身于亚洲市场迄今已逾30年,亚洲区服务的资产超8,000亿美元。

投资者服务部是公司最大的业务部门,拥有近4,800名员工。我们致力为客

户提供稳定优质的服务,并根据客户具体需求提供定制化的全面解决方案,真

正做到“以客户为中心”。

由于坚持长期提供优质稳定的客户服务,BBH多年来在行业评比中屡获殊

荣,包括∶

《全球托管人》

《全球投资人》

《ETFExpress》

《R&M调查》

三、境外托管人的职责

1、安全保管受托财产;

2、计算境外受托资产的资产净值;

3、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及时办理受托资产的清算、交割事宜;

4、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和所适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开设受托资

产的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

5、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提供与受托资产业务活动有关的会计记录、交易

信息;

6、保存受托资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7、其他由基金托管人委托其履行的职责。

第二十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以及网上交易平台。

(1)直销柜台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生柳荣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00

(2)网上交易平台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定期投资

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基金管理人网址:www.ccbfund.cn。

2、其他销售机构

(1)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服电话:95511

网址:www.bank.pingan.com

(2)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3)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法定代表人:盛超

客户服务热线:95055-4

网址:https://www.duxiaoman.com/

(4)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户服务热线:400-055-5728

网址:http://www.hcfunds.com/

(5)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客户服务热线:010-66154828

网址:www.5irich.com

(6)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客户服务电话:0411-39027807

网址:https://www.yibaijin.com

(7)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1207号306室

法定代表人:郑新林

客户服务电话:021-68889082

公司网站:www.pytz.cn

(8)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10层1005

法定代表人:杨健

客户服务电话:65309516

公司网站:www.jianfortune.com

(9)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法定代表人:戴彦

客户服务热线:95357

网址:www.18.cn

(10)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3388

网址:http://www.puyifund.com/

(11)凤凰金信(海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32号复兴城互联网创新创业园E区4层

法定代表人:张旭

客户服务电话:400-810-5919

网址:www.fengfd.com

(12)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福华三路88号财富大厦28E

法定代表人:祝中村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https://www.fujifund.cn/

(13)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6211单元

法定代表人:陶怡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https://www.howbuy.com/fund/

(14)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

楼503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客户服务电话:4000-555-671

网址:https://www.hgccpb.com/

(15)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https://www.licaike.com/

(16)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7号10层1015室

法定代表人:张晓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网址:https://www.hongdianfund.com/

(17)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399号运通星财富广场1号楼B座

13、14层

法定代表人:王树科

客户服务电话:952303

网址:http://www.huaruisales.com/

(18)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九江路769号1807-3室

法定代表人:金佶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网址:https://www.chinapnr.com/

(19)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1号7层710号

法定代表人:张峰

客户服务热线:400-021-8850

网址:https://www.harvestwm.cn/

(20)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6号(写字楼)1号楼4层1-7-2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客户服务电话:400-0988-511

网址:https://kenterui.jd.com/

(21)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900弄15号526室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客户服务热线:400-118-1188

网址:https://www.66liantai.com/

(22)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088号7层(实际楼层6

层)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https://www.lufunds.com/

(23)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法定代表人:王珺

客户服务电话:95188-8

网址:http://www.fund123.cn/

(24)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龙华东路868号2208室

法定代表人:孙莹

客户服务电话:021-50206003

网址:https://www.msftec.com

(25)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刘汉青

客户服务热线:95177

网址:https://www.snjijin.com/

(26)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6层(集中登记地)

法定代表人:吴卫国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https://www.noah-fund.com/

(27)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柳

客户服务电话:400-680-3928

网址:https://www.simuwang.com/

(28)上海爱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1806-13室

法定代表人:吴文新

客户服务热线:021-60608989

(29)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客户服务热线:400-817-5666

网址:https://www.amcfortune.com/

(30)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10号楼12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户服务热线:400-921-7755

网址:http://www.leadbank.com.cn/

(31)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18层03单元

法定代表人:方磊

客户服务热线:021-50810673

网址:https://wacaijijin.com/

(32)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1500号8层M座

法定代表人:简梦雯

客户服务热线:400-821-0203

网址:http://www.windmoney.com.cn/

(33)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136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

2栋3401

法定代表人:张斌

客户服务热线:400-066-1199转2

网址:http://www.new-rand.cn

(34)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广锋林海峰

客户服务热线:95017

网址:https://www.txfund.com/

(35)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95021

网址:https://fund.eastmoney.com/

(36)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法定代表人:吴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952555400-877-3772

网址:http://www.5ifund.com/

(37)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号3层342

法定代表人:季长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188-5687

网址:https://www.buyforyou.com.cn/

(38)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513室

法定代表人:卢士远

客户服务电话:400-6997-719

网址:https://www.xiquefund.com/

(39)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

块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法定代表人:李柳娜

客户服务热线:010-6267 5369

网址:http://fund.sina.com.cn/fund/web/index

(40)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银翔路799号506室-2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8208

网址:https://www.licaimofang.cn/

(41)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法定代表人:李楠

客户服务热线:400-159-928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42)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2层01D、02A—02F、03A—03C

法定代表人:汤蕾

客户服务热线:400-609-9200

网址:https://www.puzefund.com/

(43)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客户服务热线:400-684-0500

网址:https://www.ifastps.com.cn

(44)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琴朗道91号1608、1609、1610办公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热线:020-89629066

网址:https://www.yingmi.cn/

(45)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http://www.erichfund.com/

(46)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客户服务电话:010-59336505

网址:www.chinacamf.com

(47)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0-888

网址:https://www.chtfund.com/

(48)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

12-13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https://www.zlfund.cn/,http://www.jjmmw.com/

(49)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英

客户服务热线:400-610-5568

网址:https://www.boserawealth.com/

(50)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武宁南路203号4楼南部407室

法定代表人:栗旭

客户服务热线:400-168-1235

网址:https://www.luxxfund.com/

(51)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1008-1室

法定代表人:许欣

客户服务热线:400-100-2666

网址:https://www.zocaifu.com/

(52)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京汇大厦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客户服务热线:400-004-8821

网址:https://www.taixincf.com

(5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延平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贺青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5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A层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s.com

(55)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法定代表人:冯恩新

客服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56)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客服热线:95396

网址:http://www.gzs.com.cn

(57)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

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服电话:400 9908 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58)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客服电话: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59)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客户服务热线: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60)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张巍

客服电话:0755-82288968

网址:www.cc168.com.cn

(6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021)962503

网址:www.htsec.com

(62)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63)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64)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65)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伟

客户咨询电话:025-84579897

网址:www.htsc.com.cn

(66)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李峰

客户服务热线: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67)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客户服务电话:0431-96688、0431-85096733

网址:www.nesc.cn

(68)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69)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3楼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客户服务电话:020-95575

网址:www.gf.com.cn

(70)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服热线:0591-96326

网址:www.gfhfzq.com.cn

(71)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客服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72)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99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73)财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2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层

法定代表人:刘宛晨

客户服务电话:0731-4403340

网址:www.cfzq.com

(74)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客服热线:4008866338

网址:stock.pingan.com

(75)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楼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客服热线: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76)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0号国际信托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77)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号红塔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沈春晖

客服电话:0871-3577930

网址:http://www.hongtastock.com/

(78)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客服热线:95345

网址:https://www.stocke.com.cn/zszq/index/index.jsp

(79)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新华保险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魏先锋

客服电话:0755-33331188

网址:www.tyzq.com.cn

(80)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81)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

国家大厦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82)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何伟

客服电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83)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222号安联大厦34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网址:https://www.essence.com.cn/

(84)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俞仕新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777

网址:www.gyzq.com.cn

(85)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11至18层

法定代表人:张海文

客户服务电话:95390

网址:http://www.hrsec.com.cn

(86)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20层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客户服务热线:95376/400-619-8888

网址:http://www.mszq.com/index

(87)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公司网址:https://www.firstcapital.com.cn/

(88)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21层及

第04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客户服务电话:95532/400 600 8008

公司网址:http://www.ciccwm.com/

(89)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128号19层1902室

法定代表人:宋卫东

客户服务电话:956011

公司网址:http://www.huajinsc.cn/

(90)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栋

20C-1房

法定代表人:俞洋

客户服务电话:95323

公司网址:http://www.cfsc.com.cn/

(91)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客服电话:95584

网址:http://www.hx168.com.cn/hxzq/hxindex.html

(92)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网址:http://www.gjzq.com.cn

(93)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

法定代表人:葛小波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https://www.glsc.com.cn/#/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其他机构销售

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生柳荣

联系人:郑文广

电话:010-6622888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师宇轩

经办注册会计师:师宇轩、马剑英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根据有关规定,选择、更换或撤消境外投资顾问、证券经纪代理商以

及证券登记机构,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选择、更换负责境外资产托管业务的境外托管人;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相互独

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

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对其委托第三方机构相关事项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委托

的第三方机构不包括相关司法管辖区域内的证券登记、清算机构、第三方数据和

信息来源机构、根据当地市场惯例无法向该服务提供方追偿的其他机构;

(23)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

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外管局报告;

(24)资金账户中的现金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银行身份持有,现

金存入资金账户时构成境外托管人的等额债务,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对该现金资产

享有优先求偿权,除非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明文规定该等现金不归于清算

财产外。境外资产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

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时,除非在相关法律法规强制要求下,不得将托管资产项下

的证券、非现金资产归入其清算资产;

(25)按照监管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

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6)办理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27)保存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

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以及外管局

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职责。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调整收费方

式;

(3)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

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4)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销售币种;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

行调整;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报刊和

规定网站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短

信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本部分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和程序”部分约定的以下情形中的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均指主袋份额持

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

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

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

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

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

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5、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可通过

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

商方式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

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经2021年9月22日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自2021年9月22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建信全球

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一日起失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二份,剩余正本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需要上报监管机构,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二部分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生柳荣

设立日期:2005年9月1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15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228888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32,123.46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

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

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可投资境内境外市场:

针对境外市场,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此外,本

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法律允许的,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

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包括

ETF);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

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银

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

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远期合约、互

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

品;

针对境内市场,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投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二)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标的

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5)本基金的境外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境外

银行中,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

受上述限制;

2)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

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前项非流

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资产;

4)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持有

货币市场基金不受此限制;

5)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

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6)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临时借入现金的期限以中国证监会规定为准;

(6)本基金的境内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资产净10%;

2)本基金管理人的全部持有一家公司发行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

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

制;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第(1)条、第(6)条中第1)

-6)项及第8)项、第(7)条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第(5)条中第1)-5)项条规

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

措施进行调整,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经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

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

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

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

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3、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

市值的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

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现金;

2)存款证明;

3)商业票据;

4)政府债券;

5)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

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

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

任;

4、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

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

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

息、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

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

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

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5、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

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前项比例限

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

基金总资产。

6、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

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9)承销证券;

(10)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1)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2)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3)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4)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行为,如适用于本基金,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对于承诺监督的事项,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境外投资顾

问的投资运作和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或

电话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进行核对确认并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如基金管理人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应报告监管部门。

对于承诺监督的事项,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投资机构有重

大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有关监管机构,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有关监管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

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

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4、基金管理人认可,合规投资责任方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

托管人的合规监管系统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基金管理人、经纪人及其他中介

机构提供用于该系统的数据和信息。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对这些机构的信

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暗示或表示,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

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5、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

于主袋账户。

侧袋机制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6、无投资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理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的交易监督服务是一种加

工应用信息的服务,而非投资服务。除下列第4.6项及法律法规明确另有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将不会因为提供交易监督服务而承担任何因基金管

理人违规投资所产生的责任,也没有义务采取任何手段回应任何与合规分析服务

有关的信息和报道,除非接到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境外投资顾问要求基金托管人

或其境外托管人针对某个信息和报道作回应的书面指示。

7、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本着诚实尽责的原则,采取合理的手段、

方法和实施工具,来提高交易监督服务的质量,除非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

因疏忽、过失或故意而未能尽职尽责,造成交易监督结果不准确,并进而给基金

资产或基金管理人造成损失,否则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不应就交易监督服

务承担任何责任。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导致基金托管人

的接受基金管理人监督与检查与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相冲突的基础

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与检查。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

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须向基

金托管人作出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在接到提示后,应及时对提示内容予以确认,

如无异议,应在基金管理人给定的合理期限内改进,如有异议,应作出书面解释。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4、基金管理人须尽其最大努力保证其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不影响基金

托管人的正常营业活动。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

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以及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主次托管协议

为本基金在境外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3)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4)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证券/期货交易所规则、市

场惯例及其与基金托管签订的主次托管协议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在

已根据《试行办法》的要求谨慎、尽职的原则选择、委任和监督境外托管人,且

境外托管人已按照当地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要求保管托管资产的前

提下,基金托管人对境外托管人破产产生的损失不承担责任。在符合基金合同和

托管协议有关资产保管的要求下,对境外托管人的破产而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

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采取合理措施进行追偿,基金管理人配合基金托管人

进行追偿。除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

或故意不当行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不保证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

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

及其他效力瑕疵。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对境外托管人依据当地法律法规、

证券/期货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的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5)基金托管人自身,并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自行运

用、处分、分配托管证券。

(6)除非根据基金管理人书面同意,基金托管人自身,并应尽商业上的合

理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在任何基金资产上设立任何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抵押、质押、留置等,但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产生的担保权利

除外。

(7)对于因为基金管理人进行本协议项下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如因基金持有的

资产所产生的应收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作为资产持有人,基金托管人应负责与

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到账日没有到达托管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

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2、资产保管内容和约定事项

基金管理人同意,现金账户中的现金将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基金

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银行身份持有。

除非基金管理人按指令程序发送的指令另有规定,否则,基金托管人和其境

外托管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后,按下述方式收付现金、或收付证券:(a)

按照交易发生的司法管辖区或市场的有关惯常和既定惯例和程序作出;或(b)就

通过证券系统进行的买卖而言,按照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作出。

基金托管人和其境外托管人应不时将该等有关惯例、程序、规则、条例和条件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

行终止清算时,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清算财产。基金托管人应自身,并尽商业

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建立安全的数据管理机制,安全完整地保存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财产相关的业务数据和信息。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以基金或者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形式在其营业机构

或其境外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

资金收付。基金资金账户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营业机

构保管和使用。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监管机构

的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按照投资地法律法规要求或行业惯例需要,在基金所投资

市场或证券交易所适用的登记结算机构为基金开立以本基金名义或基金托管人

名义或境外托管人名义或境外托管人的代理人名义,或以上任何一方与本基金联

名名义的证券账户。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负责办理与开立证券账户有关

的手续,基金管理人提供所有必要协助。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以及境外托管人均不得出借或未经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双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

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管理人投资于合法合规、符合基金合同的其他非交易所市场的投

资品种时,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根据投资所在市场以及国家或地区的相关

规定,开立进行基金的投资活动所需要的各类证券和结算账户,并协助办理与各

类证券和结算账户相关的投资资格。

(5)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

定。

5、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

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负责开立,基金管

理人应提供所有必要协助。

(2)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

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6、证券登记

(1)境外证券的注册登记方式应符合投资当地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市

场惯例。

(2)基金托管人应确保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始终是

以所有证券的实益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的方式持有基金财产中的所有证券。

(3)基金托管人应该:(a)在其账目和记录中单独列记属于本基金的证券,

并且(b)要求和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在其账目和记录中单独清

楚列记证券不属于境外托管人,不论证券以何人的名义登记。而且,若证券由基

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以无记名方式实际持有,要求和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

其境外托管人将这些证券和基金托管人、其境外托管人自有资产分别独立存放。

(4)除非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

为,基金托管人将不保证其或其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

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

(5)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指示存放在证券系统的证券为基金的实

益所有人持有,但须遵守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

(6)由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为基金的利益而持有的证券(无记名证券

和在证券系统持有的证券除外)应按本协议约定登记,投资当地市场的有关法律、

法规和市场惯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就其为基金利益而持有证券的市场有关

证券登记方式的重大改变通知基金管理人。若基金管理人要求改变本协议约定的

证券登记方式,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就此予以充分配合。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可存放于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保管

库或其他机构。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或其授

权的境外投资顾问)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

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

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

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涉及基金财产投资运作的书面协议的

副本或相关证明文件。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保存时间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会计核算和估值的处理原则

1)托管资产的会计责任主体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的净值计

算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T日)次日计算T日的委托财产净值

并以电话、邮件或其他双方认可的合适方式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管理人应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托管人进行本基金的净值计算复核和本基金进行信息披露

所需要的相关信息。基金管理人应依据与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协商确定的

会计原则和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2)基金托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基金管理人要求对托管资产中的证券账户和

现金账户进行账实核对。

3)基金管理人有权委托第三方独立机构进行会计核算,并认可其委托的第

三方独立机构所计算的基金净值,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认可的第三方独立机

构所计算的净值进行复核。

(2)基金托管人的会计核算处理

1)在遵守相关会计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定的会计核算方法和处理原则进行会计核算,并对基金单独建账、

独立核算,并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会计核算与会计资料保管。属于基金财产的收

益应全额计入会计账簿,不得与其他托管资产的收益相混淆。

2)托管资产核算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买卖业务的核算、持有资产的

付息、兑付、分红等业务的核算、证券发行认购业务的核算、货币市场产品买卖

业务的核算、银行存款计息、存款账户间的资金划付业务的核算、支付费用的核

算、汇兑损益的核算等。

(3)本基金的估值方法遵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

(4)净值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每个估值日计

算上一估值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美元现汇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精确到0.0001

美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

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资产净值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收

集净值估值日估值价格截止时点所估值证券的最近市场价格后,按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确定的估值方法和处理原则对各类估值对象进行估值,如监

管有相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进行估值,计算出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4位。当基金份额净

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

的行为承担责任。

关于差错处理,本协议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

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基金管理人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3、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相关交易所、外汇市场遇法定

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4、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第10项进行估

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

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

理。

3)由于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因,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致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不作

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4)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指数编制机构、证

券经纪机构、外汇市场、登记结算公司、存款银行或其他数据服务机构等第三方

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

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5、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6、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进

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

册。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托管人进行本基金的净值计算复核和本

基金进行信息披露所需要的相关信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账册,对相

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记录的账册记录相符。

7、基金法定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托管人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监管机构报告相关信息,包括但不

限于以下内容:

1)自开设境外结算账户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账户的详情报告外管局;

2)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境外投资情

况,并按相关监管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3)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违法、违规的,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或外管局报告;

4)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管局规定的其他报告事项;

对于基金托管人提供上述报告,基金管理人应予以支持和配合。

8、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和准则执行。

9、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

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

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

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任何信息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应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基金合同》和本

协议之目的而需要了解该等信息的人员范围之内。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能

妥善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毁损、灭失,或向第三

方泄露了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对此承担法律责

任,赔偿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遭受的全部直接损失。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1、本托管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并依照其解释。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

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

由败诉方承担。

2、当任何争议发生或任何争议正在进行仲裁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仍有

权行使本协议项下的其它权利并应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它义务。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本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

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托管协议的修改和变更

应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

2、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任一情况,本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第二十三部分标的指数编制方案

(最新的指数编制方案可登录指数公司网站查询)

本文件由英文翻译而成,如有任何不一致之处,以英文版为准

1、指数介绍

纳斯达克100指数?旨在衡量在纳斯达克上市的100家最大的非金融公司的

表现。

2、证券合资格标准

合资格的证券种类

合资格的证券种类通常包括美国存托凭证(ADR)、普通股和追踪股。

以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形式成立的公司不符合纳入指数的资格。

如果该证券代表非美国发行人的存托凭证,对该“发行人”的参考会参考其

相关证券,其已发行股份总数是存托银行报告实际发行的存托股份数量。

多类别证券

如果发行人已经上市多类别证券,则所有证券类别均符合资格,但须符合所

有其他证券合资格标准。

合资格交易所

证券发行人的第一美国上市地必须只在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或纳斯达克

全球市场。

地区资格

如果证券发行人在美国境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下建立,则该证券必须在已注

册的美国期权市场拥有上市期权,或有资格在已注册的美国期权市场上市期权交

易。

行业或领域资格

采用富时国际有限公司授权使用的行业分类基准(ICB),证券必须属于非金

融类公司(除金融外的任何行业)类别。

市值资格

不设市值资格标准。

流动性资格

各证券的日均成交量不少于200,000股(界定为截至成分股调整参考日所

在月的三个日历月为准)。

上市时间资格

该证券必须在纳斯达克(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纳斯达克全球市场或纳斯

达克资本市场)、纽约证券交易所、美国纽交所或CBOE BZX等合资格交易所拥

有至少三个完整日历月的成交记录,且不包括首次上市月份。资格于成分股选取

参考日(包括该月)截止前确定。

流通量资格标准

不设流通量资格标准。

其他资格标准

证券发行人一般不得处于破产程序中。

证券发行人已经签订最终或其他协议使其不符合纳入指数资格,及指数管理

委员会认为该项交易即将进行。

3、指数日程表

成分股调整

纳斯达克每年12月进行一次成分股选取。

成分股调整参考日

证券资格审核采用截至10月底的市场数据和截至11月底的已发行股份总

数。

成分股调整公告日期

指数成分股调整于12月初公告。

成分股调整生效日期

指数成分股调整在12月的第三个星期五收市后生效。

权重调整

指数分别在3月、6月、9月和12月进行季度调整。

权重调整参考日

权重调整使用截至上月底(分别为2月、5月、8月和11月)之所有指数

证券的已发行股份总数(“TSO”)及最后出售价(“LSP”)。

权重调整公告日期

权重调整公告日期为3月、6月、9月和12月初。

权重调整生效日期

权重调整在3月、6月、9月和12月的第三个星期五收市后生效。

特殊权重调整

为了维护指数的完整性,在必要的情况下,可随时根据指数重整程序中所述

的权重限制进行特殊权重调整。

4、成分股选取

成分股选取的流程

指数成分股调整每年进行一次,届时所有符合资格的发行人(按市值排名)

根据以下标准依序纳入指数。

排名前75的发行人将被选入指数。

在成分股调整参考日前已成为指数成员,并且跻身前100名的发行人也

将被选入指数。

若通过前两项标准的发行人数量不足100,则剩余位置将首先从上次成

分股调整中名列前100但本次排名为第101-125位的当前指数成员中选取。

若通过前三项标准的发行人仍不足100,则剩余位置将按名次由排名前

100且截至参考日期未成为指数成员的发行人填补。

5、成分股加权

成分股加权方案

指数为修正后的市值加权指数。

成分股加权流程

季度权重调整

纳斯达克100指数季度权重调整根据发行人层面限制采用两段式权重调整

方案。

指数证券的初始权重根据两种市值计算方法:已发行股份总数(TSO)衍生

市值以及指数股份衍生市值。TSO衍生市值由股份最后出售价乘以其已发行股份

总数得出。指数股份衍生市值由股份最后出售价乘以其上月末的最新指数股份得

出。TSO衍生市值和指数股份衍生市值均可用于计算已发行股份和指数股份衍生

的初始指数权重,计算方法为该成分股的市值(TSO或指数股份衍生)除以所有

成分股(TSO或指数股份衍生)的市值。

当权重调整和成分股调整同时进行的情况下,仅采用已发行股份总数(TSO)

衍生的初始权重;如果权重调整和成分股调整并非同时进行,那么仅在指数股份

衍生初始权重不影响权重调整的情况下采用指数股份衍生的初始权重,否则权重

调整流程的两个阶段均采用已发行股份总数(TSO)衍生权重。发行人权重等于

该发行人发行的所有证券的权重总和。

阶段1

如果发行人初始权重没有超过24%,则初始权重将作为阶段1的权重;否则,

初始权重将根据阶段1限制进行调整,并由此得出阶段1权重:

发行人权重不超过指数的20%。

阶段2

若阶段1权重超过4.5%的发行人组合总权重不超过48%,则阶段1的权重将

作为最终权重;否则,最终权重将由阶段1权重根据下方阶段2的限制调整得出:

阶段1权重超过4.5%的发行人组合总权重为40%。

年度权重调整

纳斯达克100指数年度权重调整根据证券层面限制采用两阶段权重调整方

案。

指数成分股的初始权重通过季度性权重调整程序来确定。

阶段1

如果成分股初始权重没有超过15%,则初始权重将作为阶段1的权重;否则,

初始权重将根据阶段1的限制进行调整,并由此得出阶段1权重:

成分股权重不得超过指数的14%。

阶段2

若市值最大的5只成分股组合总权重小于40%,则采用阶段1的权重作为最

终权重;否则,最终权重将由阶段1权重根据下方阶段2的限制调整得出:

市值最大的前5只成分股组合总权重为38.5%。

市值排名在前5名之后的成分股,其最终指数权重不得超过4.4%或市值

排名第五的成分股的最终指数权重。

有关指数权重的更多信息,请参阅Nasdaq Index Weight Adjustment

Guidelines。

6、指数维护

剔除政策

在成分股调整外的任何时段内,如果纳斯达克判断某成分股正进行或将要发

生根本改变,并导致其资格不符合纳入指数,则纳斯达克会尽快剔除该成分股。

此类改变可能包括:

转移至不合资格的交易所上市。

合并、收购或其他可能对指数完整性构成不利影响的重大企业事件。

公司重组为房地产信托基金(“REITs”)。

该公司根据行业分类基准(ICB)被重新分类为金融公司(金融行业)。

连续两个月的月末调整后市值低于指数调整后总市值的0.10%。

在发行人进行合并和收购的情况下,指数成分股的剔除生效日期将主要根据

事件而定,以在判定该收购或合并极有可能完成时能尽快剔除该发行人/证券为

目标。须注意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完成各项监管审查,处理重大诉讼和/或取得

股东和董事会批准。

在剔除指数成分股时,如果没有充足时间为成分股替换作提前通知,以便成

分股剔除和替换在同一天生效,则该成分股将暂留并继续以最后出售价进行指数

计算,直至替代发行人或证券进入指数的生效日期为止。

替代政策

当有剔除事件时,证券可能会在成分股调整外加入指数。若发行人整体从指

数中剔除,则在可行范围内尽快更换该成分股(或同一发行人下的所有成分股,

如适用)。截至上月底,市值最高并符合所有资格标准但未列入指数中的发行人

将替换被剔除成分股。

对于在成分股调整和/或权重调整生效日后不久将进行的剔除,纳斯达克可

决定在成分股调整和/或权重调整生效当日从指数中剔除该成分股。

企业行为

在已定的成分股调整与权重调整期间,个别成分股可能会受到各种企业行为

和事件的影响,从而需要进行指数的维护和调整。除下文的例外情况外,各类型

企业行为或事件的具体处理方式请参照Nasdaq Corporate Actions and Events

Manual–Equities。

在某些情况下,企业行为和事件的处理将参照加权方案或其他指数构建技

术。无论所述哪种方法,指数都将遵循“市值企业行动法”。

进行季度调整时,指数从上个月末到季度股份变动生效日为止不会进行任何

变动,有除权日的企业行为除外。

企业行为例外情况

分拆

若母公司为指数成分股,且分拆后形成的公司拥有预发行制度,那么母

公司的价格将根据分拆公司的价值向下调整。分拆公司的价值按分拆比率乘以分

拆公司预发行制度的最后出售价(“LSP”)计算而得。母公司的指数股份不进行

调整。这将导致除数调整。分拆公司不会纳入指数中。

若分拆公司没有预发行制度,指数成分股不会进行价格或指数股份的调

整。分拆公司不会被纳入指数中。

指数股份调整

有关其他企业事件导致已发行股份总数变动大于或等于10.0%的处理方式,

请参阅Nasdaq Corporate Actions and Events Manual–Equities。

7、附加信息

公告

纳斯达克通过其全球指数观察(GIW)网站(网址:

http://indexes.nasdaqomx.com)公布指数相关信息。

有关一般指数公告流程的更多资讯,请参阅Nasdaq Index Methodology

Guide。

节假日安排

指数的计算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不包括纳斯达克交易所休市日。

市场意外关闭

市场意外关闭的相关信息,请参阅Nasdaq Index Methodology Guide。

计算方式

如欲了解指数计算方式种类以及指数计算的数学方式,请参阅Nasdaq Index

Policies &Procedures:Calculation Manual–Equities & Commodities。

重算政策

有关重算政策的更多资讯,请参阅Nasdaq Index Recalculation Policy。

数据来源

如欲了解数据来源和股息分类及其相关税率的有关信息,请参阅Nasdaq

Index Methodology Guide。

联系方式

如遇任何与指数相关的问题,请访问indexservices@nasdaq.com联系纳斯

达克客户服务团队。

指数发布

指数值及权重信息通过纳斯达克全球指数观察(GIW)网站

https://indexes.nasdaqomx.com/、纳斯达克全球指数FlexFile交付服务

(GIFFD)以及全球指数发布服务(GIDS)发布。与GIDS所提供的服务类似,Genium

Consolidated Feed (GCF)提供北欧指数的实时指数值和权重信息。

有关指数发布的更多详情载于Nasdaq Index Methodology Guide。

指数计算和发布时间

交易日内指数由最后出售价计算得出,并在美国东部时间09:30:01到

17:16:00之间发布,频率为每秒一次。在美国东部时间17:15:00之前,指数

收盘价可能会因为指数成分股最后出售价更正而出现变动。

网站

如欲了解更多资讯,请访问纳斯达克GIW网站https://indexes.nasdaqomx.com/。

FTP档案发布服务

指数值和权重可通过FTP于纳斯达克全球指数FlexFile交付服务(GIFFD)

中获取。指数值还可通过纳斯达克全球指数发布服务(GIDS)获取。

8、治理

指数治理

纳斯达克指数依循同样的治理架构。有关该信息的详细列表,请参阅Nasdaq

Index Methodology Guide。

纳斯达克指数管理委员会

纳斯达克为所有新指数方法建立指数编制方案。编制方案包括以下内容:指

数目标、证券合资格标准、指数的构建、指数维护、指数治理、指数政策和指数

发布。

纳斯达克指数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批新的指数编制方案。该委员会由纳斯达克

全职专业成员组成。委员会定期开会并审查项目,受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可能

影响指数成分股的未决企业事件、指数构成与市场比较的统计数据、纳入指数的

候选公司,以及重大市场事件。

有关指数管理委员会的详细介绍,请参阅Nasdaq Index Methodology Guide。

指数编制方案的内部审查

有关指数编制方案内部审查的详细描述,请参阅Nasdaq Index Methodology

Guide。

利益相关者的沟通与咨询

利益相关者的咨询与沟通相关详情参见Nasdaq Index Methodology Guide。

指数终止

纳斯达克对终止/停用指数或指数系列将依照相关程序进行。

详情请参阅Nasdaq Index Cessation Policy。

酌情调整

本指数编制方案由纳斯达克创立,旨在实现上述编制方案所管理的各指数的

基本目标。

纳斯达克可自行判断并决定是否偏离此编制方案,以使指数能继续实现其目

标。

指数计算与定价中断、专家判断和无法预视的指数调整等有关详情,请参阅

Nasdaq Index Methodology Guide。

9、本文件使用的术语表

详见Nasdaq Index Methodology Guide。

第二十四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秉承“持有人利益重于泰山”的经营宗旨,不断完善客户服务体

系。公司承诺为客户提供以下服务,并将随着业务发展和客户需求的变化,积极

增加服务内容,努力提高服务品质,为客户提供专业、便捷、周到的全方位服务。

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免长途通话费用)

1、自助语音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7天,每天24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内容包括:基

金净值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公司信息查询、基金信息查询等。

2、人工咨询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交易日,9:00~17:00的人工电话咨询服务。

3、客户留言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客户留言服务将其疑问、建议及联系方式告知公司客服中心,

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二、订制对账单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电子邮箱、传真、信件等方式订制对

账单服务。本公司在准确获得投资者邮寄地址、手机号码及电子邮箱的前提下,

将为已订制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电子邮件、短信和纸质对账单:

1、电子邮件对账单

电子对账单是通过电子邮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交易对账的一种电子化

的账单形式。电子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余额、期末份额市值、

期间交易明细、分红信息等。我公司在每月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每位预留

了有效电子邮箱并成功订制电子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电子对账单。

2、短信对账单

短信对账单是通过手机短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电子化

的账单形式。短信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余额、期末份额市值等。

我公司在每月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每位预留了有效手机号码并成功定制短

信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短信对账单。

3、纸质对账单

如投资者因特殊原因需要获取指定期间的纸质对账单,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热

线400-81-95533(免长途话费)按"0"转人工服务,提供姓名、开户证件号码或

基金账号、邮寄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客服人员核对信息无误后,将15

个工作日内为投资者免费邮寄纸质对账单。

三、网站服务(www.ccbfund.cn)

1、信息查询:客户可通过网站查询基金净值、产品信息、建信资讯、公司

动态及相关信息等。

2、账户查询:投资人可通过网上“账户查询”服务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内

容包括份额查询、交易查询、分红查询、分红方式查询等;同时投资人还可通过

“账户查询修改”、“查询密码修改”自助修改基本信息及查询密码。

3、投资流程:直销客户可了解直销柜台办理各项业务的具体流程。

4、单据下载:直销客户可方便快捷地下载各类直销表单。

5、销售网点:客户可全面了解基金的销售网点信息。

6、常见问题:汇集了客户经常咨询的一些热点问题,帮助客户更好地了解

基金基础知识及相关业务规则。

7、客户留言:通过网上客户留言服务,可将投资人的疑问、建议及联系方

式告知客服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四、短信服务

若投资人准确完整地预留了手机号码(小灵通用户除外),可获得免费手机

短信服务,包括产品信息、基金分红提示、公司最新公告等。未预留手机号码的

投资人可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公司网站添加后定制此项服务。

五、电子邮件服务

若投资者准确完整的预留了电子邮箱地址,可获得免费电子邮件服务,包括

产品信息、公司最新公告等。未预留电子邮箱地址的投资者可拨打客服电话或登

录公司网站添加后订制此项服务。

六、微信服务

我公司通过官方微信即时通讯服务平台为投资者提供理财资讯及基金信息

查询等服务。投资者可在微信中搜索“建信基金”或者“ccbfund”添加关注。

投资者通过公司官方微信可查询基金净值、产品信息、分红信息、理财资讯

等内容。已开立建信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将微信账号与基金账号绑定后可查询基

金份额、交易明细等信息。

七、密码解锁/重置服务

为保证投资人账户信息安全,当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公司网站查询个人账户

信息,输入查询密码错误累计达6次账户即被锁定。此时可致电客服电话转人工

办理查询密码的解锁或重置。

八、客户建议、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网站客户留言、客服中心自动语音留言、客服中心人工坐席、

书信、传真等多种方式对基金管理人提出建议或投诉,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

内给予回复。

第二十五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2023年6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本基金的临时公告刊登《中国证

券报》和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cbfund.cn等规定媒介。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建信纳斯达克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暂停大额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公告 指定报刊和/或公司网站 2024-04-01

2 建信纳斯达克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暂停大额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公告 指定报刊和/或公司网站 2024-01-25

3 关于建信纳斯达克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2024年境外主要交易市场节假日暂停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或公司网站 2023-12-29

4 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申购金额起点(包括转换转入、定投)及赎回份额下限(包括转换转出)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或公司网站 2023-12-18

5 关于新增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建信纳斯达克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或公司网站 2023-12-06

6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与招商银行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或公司网站 2023-07-22

7 关于新增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或公司网站 2023-07-21

8 关于新增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建信纳斯达克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销售机构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或公司网站 2023-06-30

投资者可通过《中国证券报》和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cbfund.cn等规定媒

介查阅上述公告。

第二十六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人的

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复

制件或复印件。投资人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七部分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变更注册的文件;

2、《建信纳斯达克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3、《建信纳斯达克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

4、关于变更注册之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