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广发稳宏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2024-11-22 07:21:53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24年11月20日在规定披露媒介发布了《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广发稳宏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广发稳宏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广发稳宏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主代码:016528,基金简称:广发稳宏一年持有混合,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22年8月10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1760号文准予募集注册,并于2023年4月6日正式成立运作。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为了适应市场环境变化,更好地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广发稳宏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修改本基金基金合同终止条款,并根据最新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进行相应修改,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4年11月22日起,至2024年12月23日15:00止(投票表决时间以本次大会指定的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在投票期间内,通过专人送交、邮寄等方式送达至本次大会指定收件人,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如下:

  收件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3号保利国际广场东裙楼4楼

  联系人:张琪骊

  联系电话:020-89188656

  传真:020-34281105、89899070

  电子邮件:services@gffunds.com.cn

  邮政编码:510308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广发稳宏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持有人大会拟审议的事项为《关于广发稳宏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议案》详见附件一。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4年11月21日。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投票

  (一)纸质投票

  1.本次会议接受纸质投票,表决票样式见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gffunds.com.cn)下载等方式获取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以下材料:①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②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③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④如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的,还需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授权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公告的规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在投票期间内,通过专人送交、邮寄等方式送达至本次大会指定收件人处。

  (二)电话投票(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投票,自2024年11月22日起,至2024年12月23日15:00以前(以基金管理人指定系统记录时间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95105828或020-83936999),并按提示转人工坐席参与本次持有人大会的投票。基金管理人也可主动与有预留联系方式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联系。通话过程将以回答提问方式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身份核实后由人工坐席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愿进行投票记录从而完成持有人大会的投票。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整个通话过程将被录音。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表决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对机构持有人暂不适用。

  (三)短信投票(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投票,投票期间基金管理人向有预留手机号码的个人持有人发送征集投票意见短信,持有人按规定格式回复短信即可直接投票。短信投票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不适用于机构持有人。

  (四)网络投票(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投票,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投票期间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互联网通道进行投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通过基金管理人官网(www.gffunds.com.cn)、官方微信服务号(微信公众号:广发基金)、“广发基金”APP投票通道参与本次投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销售机构也可通过短信等方式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网络投票链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网页提示进行投票操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链接为:https://dwz.cn/4COoe7jv。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官网或其他官方平台的网络投票页面进行投票时,基金管理人将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网络投票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对机构持有人不适用。

  (五)投票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基金份额以有效纸面方式或非纸面方式进行多次表决的,以时间在最后的表决为准;

  2.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包括有效纸面方式表决和其他有效非纸面方式表决的,以有效纸面表决为准。

  3.表决的有效期自送达之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本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以最多重新召开持有人大会两次为限,上述表决继续有效。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大会上充分表达其意志,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以在投票期间自行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数计算,一份基金份额代表一票表决权。

  (二)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三)授权方式

  1.纸面授权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法律法规认可的授权方式授权受托人代为行使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授权的,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广发基金网站下载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2.纸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1)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二的样本),并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受托人为基金管理人的,无需提供受托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委托人填妥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二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并提供该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授权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委托人填妥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二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以下材料:①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授权委托书的其他证明文件;②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③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④如由授权代表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的,还需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受托人为基金管理人的,无需提供受托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

  认可为准。

  3.纸面授权文件的送达

  基金份额持有人纸面授权文件的送达方式、送达时间、收件地址、联系方式等与表决票送达要求一致。

  4.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既进行了授权委托,又存在有效的直接投票表决,则以直接投票表决为有效表决,授权委托视为无效;

  (2)如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最后一次纸面授权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不能确定最后一次纸面授权的,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纸面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纸面授权均未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3)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4)上述授权有效期自授权之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本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以最多重新召开持有人大会两次为限,上述授权继续有效。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本公告通知的表决截止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及结果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公告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①直接投票优先。同一投资者既授权投票又自行投票的,以自行投票的表决票为准。②原件优先。同一投资者既送达投票原件又送达传真件或影印件的,以表决票原件为准。③最后时间优先。投资者不同时间以相同方式多次投票的,以最后送达的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其他投票方式以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2.《议案》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对于投票而言,除非投票人已不在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名单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投的有效表决票依然有效,但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进行投票的,则以最新的有效表决票为准。对于授权而言,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或授权委托人已不在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名单中,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或明确撤销授权,则以最新授权和投票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7楼

  联系人:莫静雅

  客服电话:95105828或020-83936999

  传真:020-34281105、89899070

  电子邮件:services@gffunds.com.cn

  邮政编码:510308

  2.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1788号

  法定代表人:陆建强

  公司官网:www.czbank.com

  客服电话:95527

  3.公证机构: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仓边路26号2楼

  联系人:邓军群

  联系电话:020-83354571

  4.见证律师事务所: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6号周大福金融中心29层、10层、11层(01-04单元)

  联系人:刘智

  电话:(020)37181333

  十、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邮寄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或未能通过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可能会再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证费和律师费用等可从基金资产列支,上述费用支付情况将另行公告。

  4.本公告由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如有必要,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可对本公告相关事项进行补充说明。

  附件一:《关于广发稳宏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及《〈关于广发稳宏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的说明》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三:《广发稳宏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四:《〈广发稳宏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22日

  附件一:关于广发稳宏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

  广发稳宏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了适应市场环境变化,更好地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广发稳宏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和《广发稳宏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广发稳宏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修改本基金基金合同终止条款,并根据最新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进行相应修改。

  为实施本基金上述调整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基金本次变更的有关具体事宜,并可在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其他必要的修改和补充。修改《基金合同》的具体方案详见本议案附件《〈关于广发稳宏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的说明》。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20日

  《关于广发稳宏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的说明

  一、声明

  1.广发稳宏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23年4月6日成立并正式运作,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了适应市场环境变化,更好地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广发稳宏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和《广发稳宏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修改本基金基金合同终止条款,并根据最新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进行相应修改。

  2.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且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存在未能达到开会条件或无法获得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决议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二、本基金本次调整情况

  (一)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

  《基金合同》“第五部分基金备案”中的“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由原表述: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五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修改为: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上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合同》中其他部分涉及上述相关条款的内容,将一并修改。

  (二)其他

  除上述事项外,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最新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进行相应修订。详细修订情况见附件四《〈广发稳宏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三、基金合同修订生效

  本议案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本议案及其说明对基金法律文件进行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修订生效时间详见相关公告。

  四、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要风险及应对措施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权益登记日代表基金份额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为防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上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基金管理人将在会前尽可能与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预沟通,争取更多的持有人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议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设计本议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提前向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征询了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对议案进行适当修订,并重新公告。

  如本次议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则基金管理人可按照有关规定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审议。

  五、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议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网站: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或020-83936999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机构持有或所管理的产品持有广发稳宏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就2024年11月20日在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gffunds.com.cn)及《中国证券报》公布的《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广发稳宏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所述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本人/本机构的意见为(请在意见栏下方划“√”):

  同意 反对 弃权

  本人/本机构特此授权代表本人/本机构参加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按照上述意见行使表决权。本人/本机构同意受托人转授权,转授权仅限一次。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但如果本基金根据本公告“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章节的规定就相同审议事项重新召集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填写):

  签署日期:年月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本授权书仅为样本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参考使用。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自行制作符合法律规定及《广发稳宏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要求的授权委托书。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3.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书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4.本授权委托书(样本)中“委托人证件号码”,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5.如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无效。

  附件三:广发稳宏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份额 (以权益登记日份额为准)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广发稳宏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

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重要提示:

1.机构投资者通过其管理的产品投资本基金的,投资者出具的本表决票表决意见视同其管理的全部投资于本基金

产品的投票意见。

2.请以打“√” 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 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 本表决意见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字迹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判断、相

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

“弃权” 。 签名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

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表决票计为无效表决票。

附件四:《广发稳宏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全文 书面表决意见/书面意见 表决意见

第一部分

前言

……

三、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

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

三、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

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不保证最低收益,也不保

证本金不受损失。

第二部分

释义

……

21、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

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25、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6、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按照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

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删除,序号依次修改)

27、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

36、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

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

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确认后予以公告的日

……

4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

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

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为

……

21、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

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25、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使用来

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

构投资者, 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6、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和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

……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

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

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予以公告的日期

……

4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

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 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或基金中的某一

类别份额(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

或其他类别份额(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

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情形的, 基金管理

人应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五十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

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不需

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情形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

现上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

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持续

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

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

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

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

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

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

关条款处理。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

行。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

请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

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

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

法定代表人: 张荣森 (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

责)

……

注册资本:人民币21,268,696,778元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

法定代表人:葛长伟

……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

法定代表人:陆建强

……

注册资本:人民币27,464,635,963元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

收益与分配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

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

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

配时间、分配数额、分配方式等内容。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

(七)临时报告

……

24、本基金连续三十个工作日、四十个工作

日、四十五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

币的情形;(删除,序号依次修改)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

(七)临时报告

……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

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

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

3、 连续五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

元人民币情形的;(删除,序号依次修改)

……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确认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

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

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确认后并

公告之日止。

……

2、《基金合同》 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

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之日止。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根据上述修订内容同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