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实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年04月03日更新)

2026-04-03 11:39:51 易天富

嘉实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年04月03日更新)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嘉实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9年1月29日证监许可[2019]154号《关于准予嘉实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注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9年4月25日正式生效,自该日

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嘉实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更新,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基金管理人保证本

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

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

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等。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债券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可能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或违约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隶属于中债总指数族分类,该指数成分券包括在境内公开发行且上市流通的待偿期0.5至3年(包含0.5和3年)的政策性银行债,样本选取方法

如下:

1)债券种类:政策性银行债

2)上市地点: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3)托管余额/发行量:上市1年内的债券:发行量无限制;上市1年及以上的债券:发行量大于或等于200亿4)债券剩余期限:0.5年-3年(包含0.5和3年)

5)债券币种:人民币

6)付息方式:附息式固定利率

7)上市期限:上市7年内

8)含权债;不包含含权债

9)取价源:以中债估值为参考(价格偏离度参数为0.1%),优先选取合理的最优双边报价中间价,若无则取合理的银行间市场加权平均结算价,再无则直接采用中债估值价格。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券信息详见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站,

网址:www.chinabond.com.cn。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非直销销售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本基金在募集期内

按1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按1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1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

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6年3月4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5年12月31日(未经审计),特别事项注明除外。目录一、绪言...........................................................................................................................................4二、释义...........................................................................................................................................5

三、基金管理人...............................................................................................................................9

四、基金托管人.............................................................................................................................19

五、相关服务机构.........................................................................................................................22六、基金的募集.............................................................................................................................52七、基金合同的生效.....................................................................................................................55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56九、基金的投资.............................................................................................................................69十、基金的业绩.............................................................................................................................76十一、基金的财产.........................................................................................................................80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81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85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87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89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90十七、侧袋机制.............................................................................................................................95十八、风险揭示.............................................................................................................................97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102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04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18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30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132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33二十五、备查文件.......................................................................................................................134

一、绪言

《嘉实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嘉实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1、基金/本基金:指嘉实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嘉实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嘉实中债1-3年政策性金

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嘉实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9、《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机构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23、销售机构: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构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37、《业务规则》: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由基金管理

人制定并不时修订,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49、基金份额净值:针对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指计算日某一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总数5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52、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55、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56、A类、D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D类基金份额设置不同的申购费、赎回费收取标准57、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58、销售服务费:指从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59、标的指数:指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60、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61、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62、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1806A单元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写字楼12A层法定代表人 经雷成立日期 1999年3月25日注册资本 1.5亿元股权结构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40%,DWS Investments Singapore Limited 30%,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30%。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电话 (010)65215588传真 (010)65185678联系人 罗朝伟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号文批准,于1999年3月25日成立。公司注册地上海,总部设在北京并设北京、深圳、成都、杭州、青岛、南京、福州、广州、北京怀柔、武汉分公司。公司获得首批全国社保基金、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QDII和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等资格。(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安国勇先生,董事长,博士研究生,中共党员。曾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船舶货运保险部总经理,华夏银行副行长(挂职),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总裁。王会妙女士,董事,北京大学经济学博士。曾就职于河北定州师范学院、国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5月加入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曾任信托业务总部业务团队负责人(MD)、信托业务三部总经理、财富管理中心副总经理、资产配置部总经理、中诚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等职,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Stefan Hoops先生,董事,德国籍,毕业于德国拜罗伊特大学(University ofBayreuth),获得工商管理学位及经济学博士学位。2003年加入Deutsche Bank AG(德意志银行)并担任过债券销售负责人、融资与解决方案负责人、全球市场部负责人、全球交易银行部负责人、企业银行业务全球负责人等多个职务。现任DWS Group GmbH & Co.KGaA首席执行官、总裁部负责人、投资部联席负责人。王静雯女士,董事,毕业于明尼苏达大学(University of Minnesota),获得数学与精算硕士学位。曾于安永会计师事务所(ERNST & YOUNG)担任精算咨询集团高级顾问;于美世集团(MERCER)担任首席咨询顾问,退休、风险和金融业务的合伙人兼亚洲主管;于花旗集团(CITIGROUP)担任董事总经理兼亚太区养老金、全球市场与证券服务主管;于东方汇理香港公司(Amundi Hong Kong Limited)担任董事总经理兼北亚机构业务主管;于东方汇理美国(Amundi US)担任资深董事总经理兼美国机构业务主管。于2021年9月加入德意志投资香港有限公司(DWS Investments Hong Kong Limited)担任DWS Group董事总经理兼亚太区客户主管,现任DWS Group GmbH & Co KGaA亚太区负责人及亚太区客户部负责人,德意志投资香港有限公司(DWS Investments Hong Kong Limited)董事会主席兼董事。韩家乐先生,董事,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工业企业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1990年2月至2000年5月任海问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1994年至今任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2001年11月至今任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13年至今任麦克传感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巍先生,独立董事,美国Fordham University经济学博士。并购公会创始会长,金融博物馆理事长。曾长期担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和长江商学院的客座教授。2004年主持创建了全联并购公会;2005年担任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投资委员会专家委员,2007年起担任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治理专家委员会成员;2010年创建了系列金融博物馆,在北京、上海、天津、宁波、苏州、成都、沈阳、郑州和井冈山有十处不同主题的分馆,也参与香港金融博物馆的创建。现兼任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汤欣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清华大学商法研究中心主任、清华大学全球私募股权研究院副院长。曾兼任中国证监会第一、二届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第一、二届独立董事委员会主任委员、上海证券交易所第四、五届上市委员会委员。现兼任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特邀咨询专家、深圳证券交易所法律专业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委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学术顾问委员会委员、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陈重先生,独立董事,博士,中共党员,现任明石创新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企业联合会研究部副主任、主任,常务副理事长、党委副书记;重庆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分管金融工作);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现兼任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赞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爱美客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类承曜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财政系专业毕业,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金融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债研究所所长,兼任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Innovation and Entrepreneurship中方副主编、《投资研究》编委会委员等职。2020年受聘为财政部财政风险研究专家工作室专家。现兼任余姚农商行独立董事。经雷先生,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美国佩斯大学金融学和财会专业毕业,双学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1998年6月至2008年5月在美国国际集团(AIG)国际投资公司美国纽约总部从事研究投资工作;2008年5月至2013年9月,历任友邦保险中国区资产管理中心副总监、首席投资总监及资产管理中心负责人;2013年10月入职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10月至2018年3月任机构投资和固定收益业务首席投资官;2018年3月至今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8年10月至今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沈树忠先生,监事长,正高级会计师,管理学硕士。曾任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财务部科员、财务部副经理、审计部经理、财务部经理、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法定代表人;兼任北京华堂商场有限公司董事、中日合资成都伊藤洋华堂商场有限公司副董事长、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穆群先生,监事,经济师,硕士研究生。曾任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助教,长安信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主管,立信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现任立信投资有限公司监事。高华女士,监事,法学硕士,中共党员。2006年9月至2010年7月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师,2010年7月至2011年1月任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流程分析师,2011年1月至2013年11月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内审主管。2013年11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合规管理部稽核组总监,现任人力资源总监兼董事会办公室主任。马莲女士,监事,法学博士,中共党员。曾任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国基德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法律顾问,北京天驰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2013年9月加入嘉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法律合规总监、首席风控官。2020年6月至2025年7月任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风控合规负责人。现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审计部总监。郭松先生,督察长,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国家外汇管理局、中汇储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国新国际投资有限公司。2019年12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程剑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2006年7月至2022年4月,历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业务员、研究策略部经理及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22年4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机构业务联席首席投资官兼启航解决方案战队负责人。姚志鹏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2011年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股票

研究部研究员、基金经理、成长风格投资总监兼权益投资部总监,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股

票投研首席投资官。鲁令飞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2000年10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机构业务部机构销售、保险业务部总监、机构销售业务板块负责人,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首席市场官。张敏女士,副总经理,博士研究生。2010年3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风险管理部副总监、总监、首席风险官,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养老首席投资官兼公募REITs业务部负责人。刘伟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研究生。2010年4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信息技术部高级软件工程师、C-Lab科技总监、数字业务部总监,现任公司首席信息官。

2、投资总监

归凯先生,成长风格投资总监,硕士研究生。曾任国都证券研究所研究员、投资经理。2014年5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机构投资部投资经理、策略组投资总监。张金涛先生,价值风格投资总监,硕士研究生。曾任中金公司研究部能源组组长,润晖投资高级副总裁负责能源和原材料等行业的研究和投资。2012年10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海外研究组组长、策略组投资总监。胡永青先生,投资总监(固收+),硕士研究生。曾任天安保险固定收益组合经理,信

诚基金投资经理,国泰基金固定收益部总监助理、基金经理。2013年11月加入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曾任策略组组长。赵国英女士,投资总监(纯债),硕士研究生。曾任天安保险债券交易员,兴业银行资金营运中心债券交易员,美国银行上海分行环球金融市场部副总裁,中欧基金策略组负责

人、基金经理。2020年8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张文玥女士,硕士研究生,17年证券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中国国籍。曾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货币市场交易员及债券投资经理。2014年4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职于固收投研体系,现任流动性策略投资总监。2014年8月

13日至2020年12月30日任嘉实1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8月

13日至2021年1月15日任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8月13

日至2021年8月12日任嘉实安心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月28日至2020年6

月11日任嘉实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月28日至2020年7月25日任嘉实保证

金理财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3月23日至2020年6月11日任嘉实

定期宝6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6月4日至2022年10月18日任

嘉实增益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8月12日至2022年12月13日任嘉实6个月

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8月13日至今任嘉实3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7月14日至今任嘉实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2月

22日至今任嘉实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3月9日至今任嘉实活期宝货币市

场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8月21日至今任嘉实融享浮动净值型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

理、2021年1月18日至今任嘉实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1月18日至今任嘉实薪

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5月18日至今任嘉实安心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2024年12月31日至今任嘉实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

年12月31日至今任嘉实中债3-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

王亚洲先生,管理时间为2019年4月25日至2020年9月23日;崔思维女士,管理时间为2019年4月26日至2020年9月23日;尹页先生,管理时间为2020年9月23日至2021年1月23日;常逍遥女士,管理时间为2021年1月23日至2022年2月11日;王立芹女士,管理时间为2021年11月17日至2025年6月4日。

4、债券投资决策委员会

债券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包括:固收业务首席投资官唐俊先生,公司副总经理、机构业务联席首席投资官兼启航解决方案战队负责人程剑先生,投资总监(固收+)胡永青先生,投资总监(纯债)赵国英女士,策略投资总监李曈先生、王亚洲先生、李卓锴先生、张文玥女士。

5、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8、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

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3)利用基金资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以下投资或活动:(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6)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

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4)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加强内部控制,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公司已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基本管理制度包括投资管理、信息披露、信息技术管理、公司财务管理、基金会计、人力资源管理、资料档案管理、业绩评估考核、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紧急应变等制度。部门业务规章是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必须保持相对独立;(4)相互制约原则: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5)成本效益原则: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1)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督促公司经理层履行职责建立有效的财务控制、内部控制的系统及制度,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监督职能,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2)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公司投资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总经理、投资总监及资深基金经理组成,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3)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公司总经理、督察长及相关总监组成,负责全面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化解措施。(4)督察长积极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5)合规管理部门:公司管理层重视和支持合规风控工作,并保证合规管理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配备了充足合格的合规风控人员,明确合规管理部门及其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组织纪律。合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的监控检查工作。(6)业务部门:部门负责人为所在部门的风险控制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风险负有管控及时报告的义务。(7)岗位员工:公司努力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员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内控责任,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公司确立“制度上控制风险、技术上量化风险”,积极吸收或采用先进的风险控制技术和手段,进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1)公司逐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2)公司设置的组织结构,充分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均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逐步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3)公司设立了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①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②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4)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5)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6)授权控制应当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①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员工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③重大业务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④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7)建立完善的基金财务核算与基金资产估值系统和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其他委托资产以及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及时、准确和完整地反映基金资产的状况。(8)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投资、研究、交易、IT等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9)建立和维护信息管理系统,严格信息管理,保证客户资料等信息安全、真实和完整。积极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各级领导、部门及员工均有明确的报告途径。(10)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加强基金销售管理,规范基金宣传推介,不得有不正当销售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11)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对发生严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可能引起系统性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按照预案妥善处理。(12)公司建立健全内控制度,督察长、合规管理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适时改进。①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控核查,确保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行业监管规则;②对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持续监督。合规管理部门持续完善“风险责任授权体系”机制,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岗位共同识别风险点,界定风险责任人,确保所有识别出的关键风险点均有对应控制措施,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③督察长按照公司规定,向董事会、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报告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情况和合规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

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本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博成路1388号浦银中心A栋

法定代表人:张为忠

成立时间:1992年10月19日经营范围: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主营业务主要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银行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注册资本:293.52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间:持续经营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联系人:朱萍

联系电话:(021)3188888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2003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是较早开展银行资产托管服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经过二十年来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开拓,各项业务发展一直保持较快增长,各项经营指标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于较好水平。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于2003年设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更名为资产托管部,2013年更名为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2016年进行组织架构优化调整,并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目前下设证券托管处、客户资产托管处、养老金业务处、内控管理处、业务保障处、总行资产托管运营中心(含合肥分中心)六个职能处室。目前,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拥有客户资金托管、资金信托保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全球资产托管、保险资金托管、基金专户理财托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托管、期货公司客户资产托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私募股权托管、银行理财产品托管、企业年金托管等多项托管产品,形成完备的产品体系,可满足多领域客户、境内外市场的资产托管需求。(二)主要人员情况张为忠,男,1967年出生,硕士研究生。曾任中国建设银行大连市分行开发区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内蒙古总审计室总审计师兼主任,中国建设银行湖北省分行纪委书记、副行长、党委委员,中国建设银行普惠金融事业部(小企业业务部)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公司业务总监。现任中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书记、董事长。李国光,男,1967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历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天津分行资财部总经理,天津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总行资金总部副总经理,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主任,总行清算作业部总经理,沈阳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截止2025年12月31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模为16211.08亿元,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共536只。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本行内部控制目标为:确保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监管规则和本行规章制度,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业务活动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2、本行内部控制组织架构为:总行法律合规部是全行内部控制的牵头管理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建立并维护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总行风险监控部是全行操作风险的牵头管理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操作风险管控工作。总行资产托管部下设内控管理处。内控管理处是全行托管业务条线的内部控制具体管理实施机构,并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责。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本行已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控制度贯穿资产托管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渗透到各业务流程和各操作环节,覆盖到从事资产托管各级组织结构、岗位及人员。内部控制以防范风险、合规经营为出发点,各项业务流程体现“内控优先”要求。具体内控措施包括:培育员工树立内控优先、制度先行、全员化风险控制的风险管理理念,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组织架构、业务岗位、人员的各个环节。制定权责清晰的业务授权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各项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业务数据备份和保密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完善的资产隔离和资产保管制度,托管资产与托管人资产及不同托管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障,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方案,定期组织灾备演练,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基金运作办公区域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实现风险控制;定期对业务情况进行自查、内部稽核等措施进行监控,通过专项/全面审计等措施实施业务监控,排查风险隐患。(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依据

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监督依据具体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4)《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5)《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6)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2、监督内容

我行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范围、投

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3、监督方法

(1)资产托管部设置核算监督岗位,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对

基金管理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职责,规范基金运作,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

任何外界力量的干预;(2)在日常运作中,凡可量化的监督指标,由核算监督岗通过托管业务的自动处理程序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3)对非量化指标、投资指令、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报表和报告等,采取人工监督的方法。

4、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监督结果,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形式向基

金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基金监控周报等。不定期报告包括提示函、临时日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2)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违法操作,以电话、邮件、书面提示函的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指明违规事项,明确纠正期限。在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再对基金管理

人违规事项进行复查,如果基金管理人对违规事项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

会。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有重大违规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针对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的检查,应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办公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16号院4号楼汇亚大厦12层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215577联系人 黄娜(2)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具体信息详见本公司网站(www.jsfund.cn)。

2、非直销销售机构

序号 销售机构名称 销售机构信息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A、C份额。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联系人:梅非奇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4946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http://www.boc.cn

2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A、C份额。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联系人:季平伟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50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http://www.cmbchina.com

3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A、C份额。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博成路1306号B栋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张为忠

联系人:江逸舟、赵守良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http://www.spdb.com.cn

4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A、C份额。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民生银行大厦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住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联系人:王志刚 电话:(010)58560666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http://www.cmbc.com.cn

5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A份额。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华夏银行大厦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杨书剑 联系人:贾荣 客服电话:95577 网址:http://www.hxb.com.cn

6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A、C份额。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法定代表人:王凯 联系人:詹全鑫、张扬眉 电话:(020)38322256 传真:(020)87310955 客服电话:400-830-8003 网址:http://www.cgbchina.com.cn

7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A份额。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1788号 注册地址:中国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1788号 住所:中国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1788号 法定代表人:陈海强(代) 联系人:谢冰然 电话:0571-88260386 客服电话:95527 网址:http://www.czbank.com

8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A、C份额。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26号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联系人:张洪玮

电话:(025)58587036 传真:(025)58587820 客服电话:95319 网址:http://www.jsbchina.cn

9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A、C份额。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长虹大道619号 住所: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长虹大道619号 法定代表人:周时辛 联系人:程科夫 电话:95316 客服电话:95316 网址:www.jjccb.com

10 财咨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A、C份额。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白塔二南街18-2号B座601 住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白塔二南街18-2号B座601 法定代表人:张斌 联系人:庞文静 电话:400-003-5811 客服电话:400-003-5811 网址:www.jinjiwo.com

11 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A、C份额。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号绿地紫峰大厦2005室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住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联系人:林伊灵 电话:025-66046166-810 传真:025-56663409 客服电话:025-66046166 网址:http://www.huilinbd.com/

12 嘉晟瑞信(天津)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A、C份额。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与服装街交口悦府广场1号楼1708室 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与服装街交口悦府广场1号楼1708室 法定代表人:陈峣 联系人:侯国治 电话:022-59006885 客服电话:400-883-2993 网址:www.jsrxfund.com

13 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A、C份额。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滨江大道1111弄1号中企国际金融中心A楼10层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武宁南路203号4楼南

部407室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武宁南路203号4楼南部407室 法定代表人:粟旭 联系人:张宇明、王玉、李佳 电话:021-53398968 客服电话:400-168-1235 网址:www.luxxfund.com

14 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A、C份额。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杜松岭 联系人:崔丹 电话:0755-83169999 客服电话:4006105568 网址:www.boserawealth.com

15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A、C份额。 办公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申滨南路1226号诺亚财富中心A栋3楼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6层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6层 法定代表人:王强 联系人:张裕 电话:021-38509735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http://www.noah-fund.com

16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A、C份额。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12-13室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12-13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http://www.zlfund.cn

17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A、C份额。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滨江大道1111弄1号中企国际金融中心A座6F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单丙烨 电话:021-20691869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089-1289 网址:http://www.erichfund.com

18 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A、C份额。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金泽路161号1号楼-4至43层101内3层09A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金泽路161号1号楼-4至43层101内3层09A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魏素清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63583991 客服电话:400-6262-818 网址:http://www.5irich.com

19 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A、C份额。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听海大道5059号前海鸿荣源中心A座2404B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听海大道5059号前海鸿荣源中心A座2404B 法定代表人:张帆 联系人:鄢萌莎 电话:0755-33376922 传真:0755-33065516 客服电话:4006877899 网址:http://www.tenyuanfund.com

20 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A份额。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55号通华科技大厦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周欣 联系人:褚志朋 电话:021-60818730 传真:021-60818187 客服电话:400-101-9301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21 北京济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A、C份额。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冠捷大厦1105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10层1005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10层1005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址:http://www.jianfortune.com

22 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A、C份额。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京汇大厦1206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联系人:孔安琪 电话:010-53579668 客服电话:400-004-8821 网址:http://www.taixincf.com

23 深圳新华信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A、C份额。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3号华嵘大厦710、711室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听海大道5059号前海鸿荣源中心A座2003B-2004C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听海大道5059号前海鸿荣源中心A座2003B-2004C 法定代表人:张宪琴 联系人:郭佶欣 电话:400-000-5767 客服电话:400-000-5767 网址:xintongfund.com

24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A、C份额。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0755-21674453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https://www.ifastps.com.cn/

25 上海爱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A、C份额。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746号爱建金融大厦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1806-13室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1806-13室

法定代表人:吴文新 联系人:叶伟文 电话:021-64382660 客服电话:021-64382660 网址:www.ajwm.com.cn

26 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A、C份额。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2F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联系人:于舒 电话:0411-39027828 传真:0411-39027835 客服电话:4000-899-100 网址:http://www.yibaijin.com/

27 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A、C份额。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栋嘉昱大厦6层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1008-1室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1008-1室 法定代表人:郑焰 联系人:屠帅颖 电话:021-68609600 客服电话:400-700-9700 网址:https://www.zocaifu.com/

28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A、C份额。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16层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214 客服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29 洪泰财富(青岛)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只销售A、C份额。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岳阳路10号十号楼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岳阳路10号十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赛

联系人:李慧慧 初阳 电话:13521117215 18653299942 客服电话:4008189598 网址:https://www.hongtaiwealth.com/

30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A、C份额。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1号楼昆泰国际大厦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住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联系人:王超 电话:010-59053660 传真:010-59053700 客服电话:95510 网址:http://life.sinosig.com/

31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A、C份额。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住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蔡希良 联系人:赵文栋 电话:010-63632878 客服电话:95519 网址:www.e-chinalife.com

32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A、C份额。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朱健 联系人:黄博铭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95521 网址:www.gtht.com

33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A、C份额。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成 联系人:谢欣然 电话:010-86451810 客服电话:(8610)65608107 网址:http://www.csc108.com

34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25号国信金

注:只销售A、C份额。 融大厦 注册地址:广东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住所:广东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联系人:李颖 电话:0755-81682519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http://www.guosen.com.cn

35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A、C份额。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业清扬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3734343 客服电话:95565 网址:http://www.cmschina.com

36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A、C份额。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联系人:陈姗姗 电话:(020)66338888 客服电话: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http://www.gf.com.cn

3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A、C份额。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中信证券大厦;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王一通 电话:010-60838888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http://www.citics.com

38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A、C份额。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

至18层101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法定代表人:王晟 联系人:辛国政 客服电话:4008-888-888或95551 网址:https://www.chinastock.com.cn

39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A、C份额。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888号海通外滩金融广场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李军(代) 联系人:张家瑞 电话:021-23185429 传真:021-63809892 客服电话:9555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http://www.htsec.com

40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A、C份额。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张剑 联系人:王昊洋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http://www.swhysc.com

41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A、C份额。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88号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刘正斌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话:95579或4008-888-999 网址:http://www.95579.com

42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A、C份额。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苏望 联系人:彭洁联 电话:0755-81682531 客服电话:95517

网址:www.sdicsc.com.cn

43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A、C份额。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32号西南证券总部大楼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32号西南证券总部大楼 法定代表人:姜栋林 联系人:冉绪 电话:023-63786145 客服电话:95355 网址:http://www.swsc.com.cn

44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A、C份额。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王会清 联系人:郭力铭 电话:18936886079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http://www.htsc.com.cn/

45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只销售A、C份额。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联系人:赵如意 电话:0532-85725062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http://sd.citics.com

46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A、C份额。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16层;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9号金融街中心17、18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12、15层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12、15层 法定代表人:李娟 联系人:程浩亮 电话:010-66559211 客服电话:95309 网址:http://www.dxzq.net

47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A、C份额。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东吴证券大厦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住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陆晓 电话:0512-52938521 传真:0512-62938527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http://www.dwzq.com.cn

48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A、C份额。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中国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3-6层、12层、13层、22层、25-27层、 29层、32层、36层、38层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鲁伟铭(代) 联系人:龚玉君、闻鑫 客服电话:021-6332 5888 网址:http://www.dfzq.com.cn

49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A、C份额。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10号兆泰国际中心A座17层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华中心4、5号楼3701-3717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华中心4、5号楼3701-3717 法定代表人:施华 联系人:丁敏 客服电话:95571 网址:http://www.foundersc.com

50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A、C份额。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联系人:郁疆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http://www.ebscn.com

51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A、C份额。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1001室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1001室 法定代表人:陈可可 联系人:郭杏燕 电话:020-88834787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http://www.gzs.com.cn

52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A、C份额。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89号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李剑锋 联系人:曹梦媛 电话:025-58519529 客服电话:95386 网址:http://www.njzq.com.cn

53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A、C份额。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22-25层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王阳 传真:021-58991896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http://www.stock.pingan.com

54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A、C份额。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潘海标 联系人:梁微 电话:0769-22115712 客服电话:95328 网址:http://www.dgzq.com.cn/

55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A、C份额。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联系人:王昊洋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56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A、C份额。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7000号汉峪金融商务中心五区3号楼 住所: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7000号汉峪金融商务中心五区3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 联系人:张峰源 电话:021-20315719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http://www.zts.com.cn

57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A、C份额。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联系人:梁承华 电话:(029)87416168 传真:(029)87406710 客服电话:95582 网址:https://www.westsecu.com

58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A、C份额。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20层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L4601-L4608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L4601-L4608 法定代表人:王建力 联系人:陈梓基 客服电话:95532 网址:https://www.ciccwm.com/ciccwmweb/

59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A、C份额。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088号7楼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住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郭元媛 电话:15690849268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http://www.gjzq.com.cn

60 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A、C份额。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70号2、3、4层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70号2、3、4层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联系人:夏元 电话:(021)68777222 传真:(021)68777822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http://www.cnhbstock.com

61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北路

注:只销售A、C份额。 216号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北路216号 法定代表人:陶永泽 联系人:程剑心 电话:0851-33223390 客服电话:4008666689 网址:http://www.hczq.com/

62 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A、C份额。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万松街道青年路278号中海中心32F-34F 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108号 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邓晖 联系人:张晔 电话:95305-8 客服电话:95305-8 网址:www.huayuanstock.com

63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A、C份额。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958号华能联合大厦5楼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法定代表人:高振营 联系人:江恩前 电话:(021)38784580 客服电话:95351 网址:http://www.xcsc.com

64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A、C份额。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3号高德置地广场E座12层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18、19楼全层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18、19楼全层 法定代表人:王达 联系人:丁思 电话:020-83988334 客服电话:95322 网址:http://www.wlzq.cn

65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A、C份额。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 法定代表人:顾伟 联系人:刘玥/曹宇鑫

电话:021-80508592/021-80508504 客服电话:021-80508866;021-80508332 网址:http://www.mszq.com

66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A、C份额。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联系人:王星 电话:022-28451922 客服电话:956066 网址:http://www.ewww.com.cn/

67 国联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A、C份额。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 住所:江苏省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 法定代表人:顾伟 联系人:庞芝慧 电话:15006172037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http://www.glms.com.cn

68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A、C份额。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吴礼顺 联系人:王雯 电话:0755-23838752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http://www.firstcapital.com.cn

69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只销售A、C份额。 办公地址: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80号宝地广场18-19层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27号1#楼3层、4层、5层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27号1#楼3层、4层、5层 法定代表人:黄德良 联系人:林秋红 客服电话:95547 网址:http://www.hfzq.com.cn

70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A、C份额。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滨海大道与后海滨路交汇处滨海大道3165号五矿金融大厦(18-25层)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滨海大道3165号五矿金融大厦2401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滨海大道3165号五矿金融大厦2401 法定代表人:郑宇 联系人:赵晓棋 电话:0755-23375447 客服电话:40018-40028 网址:http://www.wkzq.com.cn

71 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A、C份额。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青年路278号中海中心32F-34F 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108号 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邓晖 联系人:陈涛 电话:15618903281 传真:010-57672020 客服电话:95305 网址:http://www.huayuanstock.com

72 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只销售A、C份额。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天坛街道珠市口东大街甲16号天鼎218文创园2层C27号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唐延路5号(陕西邮政信息大厦9-11层)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唐延路5号(陕西邮政信息大厦9-11层) 法定代表人:龚启华 联系人:朱琳 客服电话:4008-888-005 网址:http://www.cnpsec.com.cn/

73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A、C份额。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3-1305室、14层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14层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14层 法定代表人:窦长宏 联系人:梁美娜 传真:021-60819988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74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A、C份额。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钱文海

联系人:张晖 电话:010-87413731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http://www.guodu.com

75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只销售A、C份额。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1115号北京银行大楼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1589号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1589号 法定代表人:刘朝东 联系人:占文驰 电话:0791-88250812 客服电话:956080 网址:https://www.gszq.com/

76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A、C份额。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833号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住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联系人:周俊 客服电话:956007 网址:http://www.jhzq.com.cn/

77 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只销售A、C份额。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18号光大银行18楼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18号光大银行18楼 法定代表人:刘强 联系人:刘翠玲 客服电话:95341 网址:http://www.ytzq.com/

78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A、C份额。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张蕊 传真:029-88365835 客服电话:95325 网址:http://www.kysec.cn

79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联系人:高天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80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中信大厦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联系人:丰靖 电话:95558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http://www.citicbank.com

81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中国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住所:中国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联系人:卞晸煜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569070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http://www.cib.com.cn

82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A座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郑国雨 联系人:李雪萍 电话:95580 客服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83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张青 电话:0755-22166118 传真:0755-82080406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http://www.bank.pingan.com

84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http://www.nbcb.com.cn

85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53号楷林商务中心B座 注册地址:湖南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53号楷林商务中心B座 住所:湖南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53号楷林商务中心B座 法定代表人:张曼 联系人:龙秀芳 电话:0731-84305389 传真:0731-84305417 客服电话:0731-96511 网址:http://www.bankofchangsha.com

86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500号10楼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6211单元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6211单元 法定代表人:陶怡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https://www.howbuy.com/

87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层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70弄1号208-36室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70弄1号208-36室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曹怡晨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话:400-032-588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88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写字楼11层(100020)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迎宾路198号的三亚太平金融产业港项目2号楼13层1315号房

住所: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迎宾路198号的三亚太平金融产业港项目2号楼13层1315号房 法定代表人:经雷 联系人:闫欢 电话:400-021-8850 传真:--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http://www.harvestwm.cn

89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D座4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宋子琪 电话:010-62680527 传真:010-626805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funds.com

90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溧阳路735号2幢3层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900弄15号526室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900弄15号526室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兰敏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118-1188 网址:www.66liantai.com

91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蓝杰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http://www.jiyufund.com.cn

92 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16号703室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

116、128号7楼层(名义楼层,实际楼层6层)03室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116、128号7楼层(名义楼层,实际楼层6层)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新林 联系人:邓琦 电话:021-68889082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网址:www.weonefunds.com

93 上海证达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葵路118号(云璟峰汇G3栋)3-B区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葵路118号3层B区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葵路118号3层B区 法定代表人:姚杨 联系人:朱翔宇 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8999 客服电话:4008201515 网址:zhengtongfunds.com

94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赵静静 电话:010-58124967 客服电话:028-86150207 网址:http://www.hx168.com.cn

95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法定代表人:戴彦 联系人:陈亚男 电话:021-23586583 传真:021-23586789 客服电话:95357 网址:http://www.18.cn

96 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

司 注:只销售A、C份额。 4号楼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法定代表人:盛超 联系人:林天赐 电话:010-59403028 传真:010-59403027 客服电话:95055 网址:http://www.duxiaomanfund.com

97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A、C份额。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住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 联系人:史若芬 电话:028-86645380 传真:028-82000996-805 客服电话:400-080-3388 网址:https://www.puyifund.com

98 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只销售A、C份额。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尚美红树湾1号A座写字楼16楼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柳 联系人:周圆圆 电话:400-666-7388 传真:400-666-7388 客服电话:400-666-7388 网址:ppwfund.com

99 国贸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A份额。 办公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湖滨南路国贸大厦11层、2层A1单元、5层B1单元、27层B单元、3层A2单元 注册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仙岳路4688号国贸中心A栋16层、15层1单元 住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仙岳路4688号国贸中心A栋16层、15层1单元 法定代表人:朱大昕 联系人:魏博

电话:0592-5895625 客服电话:400-8888-598 网址:www.itf.com.cn

100 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A、C份额。 办公地址:上海市嘉定区众仁路399号运通星财富广场1号楼B座14层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399号运通星财富广场1号楼B座14层 住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399号运通星财富广场1号楼B座14层 法定代表人:王树科 联系人:张爽爽 电话:021-68595976 传真:021-68595766 客服电话:952303 网址:http://www.huaruisales.com

101 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D份额。 办公地址:上海市嘉定区银翔路799号506-2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银翔路799号506室-2 住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银翔路799号506室-2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联系人:姜帅伯 电话:021-50701003 传真:021-50701053 客服电话:021-50701003 网址:www.licaimofang.com

102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平安幸福中心B座31层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136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2栋3401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136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2栋3401 法定代表人:张斌 联系人:孙博文 电话:010-83363002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400-166-1188-2 网址:http://www.new-rand.cn

103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泛利大厦10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法定代表人:罗佳 联系人:陈慧慧 电话:010-85657353

传真:8610-65884788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104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锦康路258号第10层(实际楼层第9层)02A单元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锦康路258号第10层(实际楼层第9层)02A单元 法定代表人:方磊 联系人:毛善波 电话:021-50810687 传真:021-58300279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网址:http://www.wacaijijin.com

105 贵州省贵文文化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小碧乡兴业西路CCDI大楼一楼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小碧布依族苗族乡兴业西路CCDI项目工作基地1层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小碧布依族苗族乡兴业西路CCDI项目工作基地1层 法定代表人:陈成 联系人:唐宜为 电话:18616726630 客服电话:0851-85407888 网址:http://www.gwcaifu.com

106 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33号腾讯滨海大厦15楼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广锋 联系人:谭广锋 电话:0755-86013388-80618 传真:- 客服电话:95017 网址:http://www.tenganxinxi.com或http://www.txfund.com

107 易方达财富管理基金销售(广州)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广州银行大厦40楼 注册地址: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期航二街2号101房 住所: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期航二街2号101房

法定代表人:陈彤 联系人:吕晋 电话:020-85102688-7498 客服电话:4001608888 网址:www.efundcf.com.cn

108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95021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http://www.1234567.com.cn

109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留下街道西溪路569号间9号楼小邮局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客服电话:95188-8 网址:www.antfortune.com

110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厦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401室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401室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林海明 电话:0571-88920897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952555 网址:http://www.5ifund.com

111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住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冯鹏鹏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025-66996699-887226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http://www.snjijin.com/

112 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1217号、1217-1号6幢第21层(名义楼层,实际楼层第19层)05单元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1217号、1217-1号6幢第21层(名义楼层,实际楼层第19层)05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俊 联系人:张蜓 电话:021-20219988-37492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网址:https://www.wg.com.cn/

113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软件园二期新浪总部科研楼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法定代表人:李柳娜 联系人:邵文静 电话:010-62675768 传真:010-62676582 客服电话:010-6267 5369 网址:www.xincai.com

114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7楼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1500号8层M座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1500号8层M座 法定代表人:简梦雯 联系人:徐亚丹 电话:021-68882280 传真:021-68882281 客服电话:400-799-1888 网址:https://www.520fund.com.cn/

115 上海国信嘉利基金销售有限公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居里路99号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华泾路507号4幢2层223室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华泾路507号4幢2层223室 法定代表人:贺鑫焱 联系人:张力文 电话:021-68770223 传真:021-68770679 客服电话:021-68809999 网址:gxjlcn.com

116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088号7层(实际楼层6层)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088号7层(实际楼层6层)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088号7层(实际楼层6层)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联系人:汤艳丽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http://www.lufunds.com

117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琴朗道91号1608、1609、1610办公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00号2719室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00号2719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电话:020-8962901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99 网址:http://www.yingmi.com

118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楼503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普惠路55号1号楼9层30-910 住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普惠路55号1号楼9层30-910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联系人:高培 电话:0371-85518395 传真:0371-85518397 客服电话:4000-555-671

网址:https://www.hgccpb.com/

119 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A座15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6号(写字楼)1号楼4层1-7-2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6号(写字楼)1号楼4层1-7-2 法定代表人:王珊珊 联系人:李丹 电话:4000988511 传真:010-89188000 客服电话:010-89187658 网址:kenterui.jd.com

120 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融新科技中心C座17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9层1901内1903室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9层1901内1903室 法定代表人:李楠 联系人:吴迪 电话:010-57319532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400-159-9288 网址:https://danjuanfunds.com/

(二)登记机构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1806A单元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写字楼12A层法定代表人 经雷联系人 梁凯电话 (010)65215588传真 (010)65185678(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负责人 廖海 联系人 刘佳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经办律师 廖海、刘佳(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住所 中国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执行事务合伙人 唐恋炯 联系人 郭新华电话 +86 (21) 6141 8888 传真 +86 (21) 6335 0003经办注册会计师 汪芳、姜金玲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19年1月29日证监许可[2019]154号文注册。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1、基金的类别:债券型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标的指数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四)基金份额的类别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1、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费用/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为A类基金份额、D类基金份额。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D类基金份额设置不同的申购费、赎回费收取标准。2、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为C类基金份额。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和D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和D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分别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相互转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为本基金增设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新的份额类别可设置不同的申购费、

赎回费及销售服务费,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在增加新的基金份额

类别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五)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募集方式及场所、募集对象、募集目标1、募集期限:2019年2月25日至2019年4月19日。

2、募集方式及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4、募集目标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六)基金的认购1、认购程序: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份额发售公告。2、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本基金A类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认购费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

笔分别计算。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M<100万元 0.4%

100万元≤M<300万元 0.2%

300万元≤M<500万元 0.1%

M≥5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由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为0。

3、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量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有效认购款项利息折算的份额计算按截位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均为人民币1元。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元

②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元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元(3)其中:认购份额的计算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例一: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如果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10

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4%)=9,960.16元认购费用=10,000–9,960.16=39.84元认购份额=(9,960.16+10)/1=9,970.16份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可得到9,970.16份A类基金份额。

5、募集资金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七)未来条件许可情况下的模式转换

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则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有权决定将本基金转换为该基金的联接基金,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在遵守法律法规有关联接基金规定的前提下,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等条款中将增

加投资目标ETF的相关内容,同时相应变更基金名称、类别。此项调整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履行适当程序后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审议。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9年4月25日正式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管理本基

金。(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对本基金进行清算,终止《基

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二)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2019年5月6日起办理A类、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业务,自2025年4月10日起办理D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等业务。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登记机构有权拒绝,如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视为投资人在下一开放日提出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并按照下一开放日的申请处理。(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除指定赎回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被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等

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的支付相应顺

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向销售机构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投资人向销售机构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申购或赎回的,申购或赎回生效。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办理申购、赎回或其他基金业务的销售机构营业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无利息)退还给投资人。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4、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上述内容另有规定,从其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或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的具体申购最低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规定为准。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单一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得达到或者超过本基金总份额的50%,且不得变相规避50%集中度要求。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份,每个基金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1份,若某笔赎回导

致某一销售机构的某一基金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

者在该销售机构的某一基金交易账户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赎回本基金的具体单笔赎回最低份额以各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六)申购、赎回的费率1、本基金A类、D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A类、D类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

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D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5% 0.6%

100万元≤M<300万元 0.3% 0.4%

300万元≤M<500万元 0.15% 0.2%

M≥500万元 按笔收取,单笔1000元 按笔收取,单笔1500元本基金A类、D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A类、D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业务实行申购费率优惠,其

申购费率不按申购金额分档,统一优惠为申购金额的0.6%,但中国银行长城借记卡持卡人,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优惠按照相关公告规定的费率执行;机构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

销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其申购费率不按申购金额分档,统一优惠为申购金额的0.6%。

优惠后费率如果低于0.6%,则按0.6%执行。基金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规定的相应申购费率低于0.6%时,按实际费率收取申购费。个人投资者于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通过汇款方式

申购本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按照相关公告规定的优惠费率执行。

注:2014年9月2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开通后端

收费基金产品的公告》,自2019年5月6日起,增加开通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本公司基金网上直销系统的后端收费模式(包括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基金转换等业务)、并对通过本公司基金网上直销系统交易的后端收费进行费率优惠,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优惠后的费率见下表:持有期限(T) 基金网上直销 后端申购优惠费率

0 0.10%

1年≤T 0.05%

T≥3年 0.00%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和非直销销售机构暂不开通后端收费模式。具体请参见嘉实基金网站刊载的公告。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0。

2、本基金对各类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份额的赎

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N)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D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N<7天 1.5% 1.5% 1.5%

7天≤N<30天 0.1% 0 0

N≥30天 0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

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4、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

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当投资者选择申购A类/D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②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当投资者选择申购C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3)申购份额的计算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例二: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净申购金额=50,000/(1+0.5%)=49,751.24元申购费用=50,000-49,751.24=248.76元申购份额=49,751.24/1.0500=47,382.13份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47,382.13份A类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

(1)当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2)赎回金额计算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例三:假定两笔赎回申请的赎回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均为10,000份,但持有时间长短不同,其中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假设数,那么各笔赎回负担的赎回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

如下:

赎回1 赎回2赎回份额(份,a) 10,000 10,000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元,b) 1.2000 1.3000持有时间N 7≤T T≥30天

适用赎回费率(c) 0.1% 0%

赎回总额(元,d=a×b) 12,000.00 13,000.00赎回费(e=c×d) 12.00 0赎回金额(f=d-e) 11,988.00 13,000.00(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

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

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无利息)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第4、5项除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

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

对除第5项情形外的恢复赎回业务予以公告。(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基金管理人决定部分延期赎回并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

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如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

额20%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优先确认其他赎回申请

人(“小额赎回申请人”)赎回申请的原则,对当日的赎回申请按照以下原则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单个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量/当日大额赎回申请总量)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不能被全部确认,则按照单个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量占当日小额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认其当日受理的赎回申请量,对当日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

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公告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及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信息披露办法》自行确定公告的增加

次数,但基金管理人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或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十二)基金转换本基金自2019年5月6日开始办理A类、C类基金份额的转换业务,自2025年4月10日开始办理D类基金份额的转换业务。本基金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转换,具体办理

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1、可转换基金

本基金开通与嘉实旗下其它开放式基金(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且已公告开通基金转换业务)之间的转换业务,各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状态、交易限制及转换名单可从各基金相关公告或嘉实官网基金详情页面进行查询。

2、基金转换费用

本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1)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前端转前端”的模式)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的,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从低申购费用基金向高申购费用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差费用;从高申购费用基金向低申购费用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用差额进行补差。(2)通过直销(直销柜台及网上直销)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前端转前端”的模式)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的,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从0申购费用基金向非0申购费用基金转换时,每次按照非0申购费用基金申购费用收取申购补差费;非0申购费用基金互转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

通过网上直销办理转换业务的,转入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率比照该基金网上直销相应优

惠费率执行。(3)通过网上直销系统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后端转后端”模式)①若转出基金有赎回费,则仅收取转出基金的赎回费;②若转出基金无赎回费,则不收取转换费用。(4)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

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转出基金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基金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出基金申购费用=(转出基金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基金申购费率÷(1+转

出基金申购费率)

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转出基金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入基金申购费率÷(1+转

入基金申购费率)

申购补差费用=MAX(0,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转出基金申购费用)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用+申购补差费用净转入金额=转出基金金额-转换费用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的,收取的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以及该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

3、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基金转换的时间:投资者需在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均有交易的当日,方可办理基金转换业务。(2)基金转换的原则:①采用份额转换原则,即基金转换以份额申请;②当日的转换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③基金转换价格以申请转换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④投资者可在任一同时销售拟转出基金及转入基金的销售机构处办理基金转换。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的基金;

⑤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更改上述原则,但应在新的原

则实施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3)基金转换的程序①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

间提出转换的申请。投资者提交基金转换申请时,账户中必须有足够可用的转出基金份额余额。②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规定的基金业务办理时间段内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基金转

换的申请日(T日),并在T+1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日及之后查询成交情况。(4)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转换时,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由本基金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

时,最低转出份额以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发布的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基金转换的有关限制并及时公告。

(5)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投资者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减少转出基金份额、增加转入基金份额的权益登记手续。一般情况下,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转入部分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于开

始实施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6)基金转换与巨额赎回

当发生巨额赎回时,本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

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本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

同的比例确认;但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部分转出申请的情况下,对未确认的转换申请将

不予顺延。(7)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①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转入申请:

(a)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b)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c)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或者无法办理转入业务;(d)接受某笔或某些转入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e)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f)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

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g)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转入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h)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转入申请的措施;(i)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转出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转出

款项:

(a)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转出款项;

(b)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c)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或者无法办理转出业务;(d)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e)接受某笔或某些转出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f)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转出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转出申请的措施;(g)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③基金转换业务的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背有关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之前提下调整上述转换的收费方式、费率水平、业务规则及有关限制,但应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者到本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办理本基金转换业务时,其相关具体办理规定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公益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登记机构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十四)基金的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向其销售机构申请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尽管有前述约定,基金销售机构仍有权决定是否办理基金份额转托管。(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本基金通过指数化投资,争取在扣除各项费用之前获得与标的指数相似的总回报,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的最小化。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追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将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等其他原因导致基金跟踪偏离度和

误差超过了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二)投资范围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为更好实现投资目标,还可以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以及现金。本基金不投资于除政策性金融债以外的债券资产。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资产的80%;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三)投资标的指数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隶属于中债总指数族分类,该指数成分券包括在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且上市流通的待偿期0.5至3年(包含0.5和3年)的政策性银行债,可作为投资该类债券的业绩基准和标的指数。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

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

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四)投资策略本基金为被动式指数基金,主要采用代表性分层抽样复制策略,投资于标的指数中具有代表性的部分成份债券,或选择非成份债券作为替代,综合考虑跟踪效果、操作风险等因素构建组合,并根据本基金资产规模、日常申购赎回情况、市场流动性以及债券交易特性及交易惯例等情况,通过“久期匹配”、“期限匹配”等优化策略对基金资产进行抽样化调整,降低交易成本,以期在规定的风险承受限度之内,尽量控制跟踪误差最小化。(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1)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标的指数成份券、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资产的80%;(2)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3)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到期后不得展期;(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

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上述第(2)、(5)、(8)项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所涉证券可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6)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

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

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所述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组合限制、禁止行为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涉及本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组合限制、禁止行为等,且该等调整

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则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但基金管理人在执

行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前,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监管机关报告或备案或变更注册。(六)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如果指数发布机构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

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七)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债券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6年1月20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5年12月31日(“报告期末”),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6,080,095,232.88 99.98其中:债券 6,080,095,232.88 99.98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979,742.33 0.02

8 其他资产 1,149.89 0.00

9 合计 6,081,076,125.10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无。(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无。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无。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6,080,095,232.88 101.63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6,080,095,232.88 101.63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6,080,095,232.88 101.63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240202 24国开02 7,000,000 721,730,493.15 12.062 220203 22国开03 4,400,000 455,346,958.90 7.613 09240203 24国开清发03 4,300,000 433,769,863.01 7.254 09250202 25国开清发02 4,000,000 403,691,178.08 6.755 250423 25农发23 3,600,000 361,794,279.45 6.05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无。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无。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无。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无。(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无。(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无。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其中,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出现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监管部门公开谴责或/及处罚的情况。本基金对上述主体所发行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1,149.89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1,149.89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无。(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无。(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无。(十)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一)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嘉实中债1-3政金债指数A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9年04月25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9年12月31日 2.46% 0.02% 1.48% 0.03% 0.98% -0.01%

2020年 2.62% 0.06% -0.24% 0.06% 2.86% 0.00%2021年 3.39% 0.03% 0.88% 0.03% 2.51% 0.00%2022年 2.54% 0.05% 0.12% 0.05% 2.42% 0.00%2023年 2.68% 0.04% 0.32% 0.04% 2.36% 0.00%2024年 4.34% 0.05% 1.18% 0.04% 3.16% 0.01%2025年 0.80% 0.04% -0.58% 0.03% 1.38% 0.01%嘉实中债1-3政金债指数C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9年04月25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9年12月31日 2.26% 0.02% 1.48% 0.03% 0.78% -0.01%

2020年 2.55% 0.06% -0.24% 0.06% 2.79% 0.00%2021年 3.29% 0.03% 0.88% 0.03% 2.41% 0.00%2022年 2.36% 0.05% 0.12% 0.05% 2.24% 0.00%2023年 2.56% 0.04% 0.32% 0.04% 2.24% 0.00%2024年 4.21% 0.05% 1.18% 0.04% 3.03% 0.01%2025年 0.70% 0.05% -0.58% 0.03% 1.28% 0.02%嘉实中债1-3政金债指数D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2025年04月10日至2025年12月31日 0.80% 0.03% 0.21% 0.02% 0.59% 0.01%

该时间区间历任基金经理

王亚洲先生,管理时间为2019年4月25日至2020年9月23日;崔思维女士,管理时间为2019年4月26日至2020年9月23日;尹页先生,管理时间为2020年9月23日至2021年1月23日;常逍遥女士,管理时间为2021年1月23日至2022年2月11日;王立芹女士,管理时间为2021年11月17日至2025年6月4日。(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6个月为建仓期,建仓期

结束时本基金的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

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

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服务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

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

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二)估值对象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三)估值方法

1、交易所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估值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5、债券回购:持有的回购协议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6、定期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商定的存款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利息,在利息到账日以实收利息入账。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该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

知基金托管人,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5、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第三方估值机构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

的数据错误等,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六)暂停估值的情形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信息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对

基金净值予以公布。(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季度最少分配1次,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C类、D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四)收益分配方案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或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

据,自动在次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

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

付日。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

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H=E×0.05%÷当年天数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

据,自动在次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

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

付日。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

协商解决。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D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

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经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

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

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得从基金财产中

列支;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五)基金税收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但本

基金运作过程中应缴纳的增值税等以基金管理人名义缴纳的税费由基金财产承担。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I)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

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II)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和网站上。(III)《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IV)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V)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VI)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VII)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终止《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16、任何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本基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5、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IIX)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IX)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X)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XI)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XII)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

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

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

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七、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聘请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同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

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外,本招

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

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

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

主袋账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当及时向

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

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特定资产的运

作情况。

十八、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目的是使基金资产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二)流动性风险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1)投资市场的流动性风险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政策性金融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以及现

金。上述资产均存在规范的交易场所,运作时间长,市场透明度较高,运作方式规范,历

史流动性状况良好,正常情况下能够及时满足基金变现需求,保证基金按时应对赎回要求。极端市场情况下,上述资产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导致基金资产无法变现,从而影响投资者按时收到赎回款项。根据过往经验统计,绝大部分时间上述资产流动性充裕,流动性风

险可控,当遇到极端市场情况时,基金管理人会按照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

启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2)投资行业的流动性风险本基金为被动式指数基金,不投资于除政策性金融债以外的债券资产,主要采用代表性分层抽样复制策略,投资于标的指数中具有代表性的部分成份债券,或选择非成份债券作为替代,综合考虑跟踪效果、操作风险等因素构建组合,并根据本基金资产规模、日常申购赎回情况、市场流动性以及债券交易特性及交易惯例等情况,通过“久期匹配”、“期限匹配”等优化策略对基金资产进行抽样化调整,降低交易成本,以期在规定的风险承受限度之内,尽量控制跟踪误差最小化。本基金主要选择流动性较好的债券作为样本券,可以很好的应对日常的投资赎回需求;当市场出现极端状况导致成交量大幅下降时,本基金可以通过指数内相关性高的债券替代、权重分配、抽样复制等方法来保证产品流动性,来应对投资者赎回需求。本基金投资策略在市场中的可操作性强,可保持组合较好的流动性,能够支持不同市场环境下投资者的赎回要求。(3)投资资产的流动性风险本基金针对流动性较低资产的投资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以降低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本基金绝大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包括可在交易所、银行间市场正常交易的政策性金融债,7个工作日内到期或可支取的逆回购、银行存款,7个工作日内能够确认收到的各类应收款项等,上述资产流动性情况良好。2、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2)若本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有可能采取部分延期赎回的措施以应对巨

额赎回,具体措施请见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因此在巨额赎回情形发生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3)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当日参与申购和赎回交易的投资者存在承担申购或者赎回产生的交易及其他成本的风险。(5)实施侧袋机制。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十七、侧袋机制”,详细了解本基金侧袋机制的情形及程序。

3、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

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

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

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

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

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获取

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

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五)操作或技术风险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六)合规性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七)本基金特有的风险1、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债券的特定风险即成为本基金及投资者主要面对的特定投资风险。债券的投资收益会受到宏观经济、货币政策、市场需求变化等因素的影响,可能存在所选投资标的的成长性与市场一致预期不符而

造成个券价格表现低于预期的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加强对市场和固

定收益类产品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2、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可能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或违约等潜在风险:(1)基金的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本基金力争追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将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2)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编制机构可能停止该指数的服务,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

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

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3)成份券停牌或违约的风险成份券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停牌时,基金可能面临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的风险。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可能发生成份券交收违约或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等情形,可能会面临基金资产损失、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等风险。3、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政策性金融债,可能面临以下风险:(1)政策性银行改制后的信用风险,如未来政策性银行进行改制,政策性金融债券的性质有可能发生较大变化,债券信用等级也可能相应调整,基金投资可能面临一定信用风险;(2)政策性金融债流动性风险,政策性金融债市场投资者行为具有一定趋同性,在极端市场环境下集中买入或卖出,存在流动性风险;(3)投资集中度风险:政策性金融债发行人较为单一,若单一主体发生重大事项变化可能对基金净值表现产生较大影响。4、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对本基

金进行清算,终止《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因此,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八)其他风险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

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持有人利益受损。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或变更注

册。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应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决议生效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下列任一情形均应作为《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

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4)制作清算报告;(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因本基金所持证券流通性受到限制、结算保证金相关规定等客观因素,清算期限可相应延长。(四)清算费用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各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财产清算后剩余资产具有同等的分配权。(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A、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业务规则》以及基金管理人

按照规定就本基金发布的相关公告;(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B、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4)销售基金份额;(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为本基金提供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法律、会计等服务的基金服务机构并确定相关费率,对基金服务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确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15)选择、更换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的费率;(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满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应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C、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或注销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或注销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本章节项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权利。A、召开事由1、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者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代表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2、尽管有前述约定,但如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有关

规定的前提下,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2)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变更收费方式、调低赎回费率或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5)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情况下,本基金变更为同一标的指数的ETF的

联接基金并相应变更基金名称、类别,修改《基金合同》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等条款;(6)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B、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1、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

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应当配合。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C、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至少30日,在指定媒介发布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送达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D、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

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审议事项的表决意见以书面形式在收取表决意见截止时间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统计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5、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本条第1款第(2)项、第2款第(3)项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总数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E、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本部分“A、召开事由”中所述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的事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G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计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

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

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2)通讯开会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至少在收取会议审议事项书面表决意见截止日期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收取表决意见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F、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投资者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G、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人士共同担任计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计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计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计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人士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H、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该表决通过之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完成且计票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决议通过条件之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I、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

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J、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A、《基金合同》的变更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或变更注册。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应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决议生效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B、《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下列任一情形均应作为《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C、基金财产的清算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

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4)制作清算报告;(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因本基金所持证券流通性受到限制、结算保证金相关规定等客观因素,清算期限可相应延长。D、清算费用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E、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各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财产清算后剩余资产具有同等的分配权。F、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G、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A、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1806A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写字楼12A层

邮政编码:100005

法定代表人:经雷

成立时间:1999年3月25日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非独资)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间:持续经营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联系人:罗朝伟

电话:010-65215588

B、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博成路1388号浦银中心A栋

法定代表人:张为忠

成立日期:1992年10月19日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经营范围: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主营业务主要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银行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93.52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朱萍

联系电话:(021)31888888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A.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为更好实现投资目标,还可以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以及现金。本基金不投资于除政策性金融债以外的债券资产。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合同》已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

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资产的80%;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1)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标的指数成份券、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资产的80%;2)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到期后不得展期;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

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指标的监督义务,仅限于监督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公募基金和投资组合是否符合上述比例限制。《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3)法律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除上述(2)中第2)、5)、8)项规定外,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所涉证券可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4)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6)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止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上述投资限制、投

资禁止性规定,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

定,但基金管理人在执行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前,应向投资者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并向监管机构报告或备案或变更注册。如本基金增加投资品种,投资限制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准。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

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

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于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清单,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双方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经基金托管人确认后,新

的关联交易名单开始生效。基金托管人仅按双方提供的基金关联方名单为限,进行监督。如

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

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监督。由于交易

对手的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6.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风险的评估与研究,严格测算与控制投资银

行存款的风险敞口,针对不同类型存款银行建立相关投资限制制度。对于基金投资的银行

存款,由于存款银行发生信用风险事件而造成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当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

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流

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B.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C.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等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

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的监督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

人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

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出但未执行的投资指令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

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的上述违规失信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

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是否分别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其

他账户、是否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

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故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

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

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

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

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A.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规定安全保管托管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基金托管人主动扣收的汇划费除外)。基金托管人不对

处于自身实际控制之外的账户及财产承担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为托管的基金财产开设或注销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的其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

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

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追偿行为应予以必要的

协助与配合,但对基金财产的损失不承担责任。B.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

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

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

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

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

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并

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金额相一致。基金托管人收到有效认购资金当日以书面形式确认资

金到账情况,并及时将资金到账凭证传真给基金管理人,双方进行账务处理。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事宜。C.基金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

规的有效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及托管行的相关要求,提供开户

所需的资料并提供其他必要协助。本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预留印鉴的印章由基金托管人

刻制、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基金

的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除因本基金业务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以基

金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有关规定。D.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原始开户材料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基金托管人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

证券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和基金托管人为履行

结算参与人的义务所制定的业务规则执行。E.银行间市场债券托管和资金结算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及市场准入备案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

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

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分别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的结算。

基金托管人协助基金管理人完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

F.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1、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为基金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

则使用并管理。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G.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比照相关规定,就本基金投资银

行存款业务签订书面协议。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总体合作协

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加盖预留

印鉴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明确存款的

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等细则。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

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H.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

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

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

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对应

的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I.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

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

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

门15年以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合同原件核对一

致的并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

移。(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A.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和D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以双方约定

的方式提交给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以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提交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B.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的约定。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C.估值错误处理1.当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别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

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约定的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和程序进行处理。2.当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

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

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

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

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

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

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

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若事后证明基金托管人计算结果正确,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

导致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D.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E.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

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

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

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F.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

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

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

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盖章后,以

双方认可的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

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进

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在中

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

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45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业务章的复核

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

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

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

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

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

的形式。保管期限为15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基金托管人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

基金持有人名册送交基金托管人,文件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并且保证其的真实、

准确、完整。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不得将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七)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A.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B.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A.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并需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

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协议约定事项如与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相冲突的,应以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为准。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B.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

行清算。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

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发送

1、开户确认书和交易对账单

首次基金交易(除基金开户外其他交易类型)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或邮件发送开户确认书和交易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对账单

每月向定制电子对帐单服务的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对帐单。3、由于投资者提供的邮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或邮局投递差错、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

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者,敬请及时通过本公司网站,或拨打本公司客服热线查询、核

对、变更您的预留联系方式。(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三)在线服务通过本公司网站www.jsfund.cn,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获得如下服务:

1、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基金交易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和基金信

息查询。

2、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包括基金的法律

文件、业绩报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资料。

3、网上交易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和机构投资者的网上直销交易业务。个人和机构投资者通过

基金管理人网站www.jsfund.cn可以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

码修改、交易申请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四)咨询服务1、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

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600-8800(免长途话费)、

(010)85712266,传真:(010)65215577。

2、网站和电子信箱

公司网址:http://www.jsfund.cn

电子信箱:service@jsfund.cn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以下信息披露事项已通过规定媒介(含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开披露。

序号 临时报告名称 披露时间

1 关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指数基金指数使用费调整为基金管理人承担并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 2025年3月19日

2 关于嘉实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5年清明节前暂停申购(含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5年3月31日3 关于嘉实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增加D类基金份额、调整交收效率并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部分条款的公告 2025年4月8日4 嘉实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5年第一次收益分配公告 2025年4月11日5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5年5月22日

6 关于嘉实中债1-3政金债指数基金经理变更的公告 2025年6月4日

7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5年7月5日8 嘉实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5年第二次收益分配公告 2025年7月10日9 嘉实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暂停机构投资者大额申购(含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5年10月14日10 嘉实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5年第三次收益分配公告 2025年10月20日11 嘉实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恢复机构投资者大额申购(含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5年10月22日12 嘉实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暂停机构投资者大额申购(含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6年1月9日13 嘉实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5年第四次收益分配公告 2026年1月14日14 嘉实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恢复机构投资者大额申购(含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6年1月16日15 关于嘉实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6年春节前暂停申购(含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6年2月10日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

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1、中国证监会准予嘉实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文件。2、《嘉实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3、《嘉实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处。

(三)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备查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