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讯:基金经理跳槽 两年不得超两次

2009-03-23 10:39:43 易天富基金网

  【编者按】中国证监会日前对《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做出了进一步修订完善,并授权中国证券业协会建立基金经理注册制度。 困扰基金业发展多时的基金经理频繁跳槽、无序流动问题,将从制度层面得到解决。

  监管新规为基金经理跳槽戴上紧箍咒

  困扰基金业发展多时的基金经理频繁跳槽、无序流动问题,将从制度层面得到解决。中国证监会日前对《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做出了进一步修订完善,并授权中国证券业协会建立基金经理注册制度。

  在基金经理变动日渐频繁的背后,也呈现出了一些新的特征。继2007年的“公转私”潮流后,股市的走牛、新基金发行节奏的加快,使得基金经理开始在不同的公募基金公司之间频繁游走。而此后随着专户理财业务的开展,基金经理又开始了一轮在本公司内部不同岗位之间调整的热潮,变动的焦点也主要集中在了“明星基金经理”的身上。

  对于包括基金经理在内的基金从业人员频繁变动的原因,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这主要是由于行业发展较快,人才供求不平衡造成的,其中存在着一些问题。但从另一方面来看,这种变动也体现了基金行业的市场化特征,总体来说是健康的。

  据介绍,此次修订的《指导意见》和新颁布的《基金经理注册登记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在制度层面上对基金经理的无序流动做出了限制,适当规范了基金经理的调整,并首次对频繁变动的标准做出了“两年两次”的量化。

  而新建立的基金经理注册管理制度,并不单是指对基金经理的任职资格进行一次性登记注册,而是要求按照相关规定,基金经理在业内的每次岗位变动都须重新进行申请注册。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规则》明确规定,频繁变动工作岗位达两年两次者,将视为不适当担任基金经理者,不予通过变更注册。

  业内专家指出,《指导意见》和《规则》的颁布实施,将有助于行业受托人文化的形成,更好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推动基金行业长远的持续健康发展。

  证券业协会发布基金经理注册登记规则

  本报讯 根据基金行业发展和基金公司会员的要求,中国证券业协会经向全体基金管理公司征求意见和协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发布《基金经理注册登记规则》。协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对基金经理实行注册管理制度,是深化基金业自律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其目的是在不影响基金经理市场化流动的前提下,规范基金经理的执业行为,提高其业务能力。

  关于对“短期内频繁变换任职单位”的认定,《规则》解释为最近2年内变换任职单位2次以上。而对于“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管理经历”,《规则》认定为具有3年以上在金融机构从事证券投资、证券研究分析或证券交易等方面的工作经历,且最近1年在金融机构从事证券投资、研究分析工作。

  《规则》的内容包括两方面要点。一是建立基金经理数据库,准确和及时地记录基金经理的执业情况和流动状况,增强基金管理的透明度,便于行业和社会对基金经理的了解和监督。二是督促基金经理及其任职公司切实执行法律法规对投资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加强对基金经理任职和流动的自律管理,提高基金经理队伍的专业素质和道德水准,更好地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规则》对基金经理任职注册、变更注册和离职注销等做了规定。基金公司聘任、解聘基金经理,应当申请办理基金经理任职注册、变更注册或离职注销手续。未按《规则》要求完成任职注册、变更注册或离职注销的人员,基金公司不得聘任其担任基金经理或进行基金经理任职变更。

  对于基金经理在任职公司内部变更以及离职,除管理基金不满一年即不再管理现有基金这一特殊情况外,协会不做变更或离职条件审核,可直接办理手续。

  关于《规则》实施前已担任基金经理的人员,不再要求办理任职注册手续,但为便于日后的变更注册或离职注销,要求在《规则》实施后30日内通过其任职公司向协会登记其基本情况。

  关于拟任职新产品的基金经理的人员,要求基金公司在向证监会申报基金产品的同时向协会申请办理拟任基金经理注册或变更手续。基金产品经证监会核准发行的,协会在核准之日正式办理基金经理注册或变更手续。

  关于非公募基金投资经理,如投资总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投资经理、企业年金投资经理、社保基金投资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规则》没有要求注册管理。但为便于全面掌握投资管理人员的情况,协会也将其纳入基金经理注册系统。基金公司需在《规则》实施后30日内,向协会报送投资经理基本情况登记表和本公司投资经理总体情况表,今后还需每季度向协会报送本公司投资经理的总体和变更情况。

  为保证基金经理注册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协会建立基金经理注册管理系统。部分信息将向公众和会员单位开放,为会员考察、录用基金经理提供支持,为公众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了解、监督基金经理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