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法修改征意见私募纳入监管
2011-02-22 20:11:39 易天富基金网
将监管范围拓宽至私募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机构,并放宽基金从业人员买卖证券、公募基金投资重大利益相关方股票等限制,允许员工持股计划
【财新网】(综合媒体报道)《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已于1月中旬下发监管部门、基金公司。私募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机构将纳入监管范围,并放宽基金从业人员买卖证券、公募基金投资重大利益相关方股票等限制,允许员工持股计划。
据《证券时报》2月21日报道,比较现有《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中第二条出现“公开或非公开募集资金”字样的表述,另外将原规定中“其他证券投资品种”改为“投资品种”,去掉“证券”两字。报道并援引业内专家分析,这意味着此次修改将私募基金、PE、VC、券商集合理财计划、信托投连险等都纳入监管体系,同时也为其他投资新品种预留空间。
报道还称,根据草案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私募基金在符合一定条件之后,可以开展公募业务。
对于从业人员买卖证券和员工持股计划,报道援引该草案第十七条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买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避免与其管理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第十四条规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据《新世纪》周刊此前报道,2009年中,《基金法》修订起草工作正式启动,起草小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担任组长,2010年12月16日,修订草案完成,据报道,此次修订《基金法》的一个重点,是要为私募作定义,将私募和公募区分开,并制定不同的监管标准。
现行《基金法》于2003年10月通过,至今已经七年。实施三年后,伴随资本市场的发展,《基金法》的一些缺陷开始体现。一方面,公募基金的“老鼠仓”和内幕交易问题开始成为众矢之的,另一方面,《基金法》未能涵盖私募基金,VC、PE等。■
(财新记者 马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