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给《基金公司公平交易指导意见》提个建议

2011-06-01 10:30:28 易天富基金网

  证监会近日宣布,为进一步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的公平交易制度,保护者合法权益,促进基金行业健康发展,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进行了修订,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既然证监会征求意见,那笔者就抛砖引玉地提个意见以个人愚见,《指导意见》各条款之间,似乎有自相矛盾之处。

  指导意见第十条说,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投资总监等管理机构和人员不得对经理在授权范围内的投资活动进行干预。投资组合经理在授权范围内自主决策,超过投资权限的操作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

  指导意见第二十条说,在某一时期内,同一公司管理的所有投资组合买卖相同证券(同向交易)的整体价差应趋于零。

  第二十一条又说,公司应严格控制不同投资组合之间的同日反向交易,严格禁止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同日反向交易。

  笔者奇怪的是,投委会该怎样做,才能既不干涉基金经理,又能让他们满足同向交易、反向交易的监管要求呢?假设,某基金旗下有A和B两只基金,A的基金经理是价值投资者,B是趋势投资者,A先买了某只低估的股票,该股上涨之后,B认为形成了上涨趋势,也准备购买。对于A和B的基金经理来说,都是他们的独立选择,如果基金投委会不去干预,不去限制B,如何能满足同向交易价差趋近于零的要求呢?如此一来,投委会要么违反了第十条规定,要么违反了第二十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