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销售管理办法》颁布
2011-06-23 11:12:00 易天富
本报讯 记者 孙琪
证监会21日发布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2011版(下面简称《办法》),该《办法》调整了基金销售机构的准入资格条件,增加基金销售“增值服务费”内容,规范了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等。并定于10月1日起生效。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指出2011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有八项内容修订,比如明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法律性质,明确基金销售机构相关责任义务等。
值得注意的是,2011版《办法》调整基金销售机构准入资格条件,多个准入条件放宽。比如:将组织形式放宽为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企业等形式;将出资人放宽至具有基金、证券或其他金融相关从业经历的专业个人出资人;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人员最低数量从30人放宽至10人。
但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注册资本还是维持2004版《办法》的2000万。在《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曾把注册资本的准入条件降低至500万,但2011版《办法》最终还是恢复为2000万。对此,证监会表示,因为考虑到基金销售的初期投入将十分巨大,因此采纳有关机构关于“适当提高对独立销售机构的准入门槛”的建议。
2011版《办法》还增加了基金销售“增值服务费”内容,以此鼓励销售机构按照质价相符的原则,提高对基金投资人的服务质量;同时规定了增值服务应遵循的原则和收取的方式,并明确了投资人自主选择的权利。
另外,《办法》还明确放行在华外资银行基金销售机构资格(第八条),允许符合条件的在华外资法人银行与本国银行在互助基金分销上享受同等权利,具有申请基金销售机构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