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规范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

2011-08-12 19:57:00 易天富

  中证网讯 为增强对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安全有序管理,证监会8月12日发布《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计划引入销售账户的监督机构,规范销售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销户等账户运作行为,并支持第三方支付机构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支付服务。

  此前,证监会曾发布《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待该办法于10月1日正式实施后,证监会将正式受理基金第三方销售的注册申请。最新发布的暂行规定正是该办法的重要配套文件,将与其同步实施。

  值得关注的是,暂行规定引入了销售账户的监督机构,对基金销售资金进行监管,销售机构只负责销售信息,不直接接触销售资金。监督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及符合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等条件的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应指定行内其他部门履行对本行基金销售业务的监督职。目前,仅有民生银行(600016,股吧)和浦发银行(600000,股吧)参与了监督机构试点。文件还要求监督机构和账户开立人签订监督协议,并在违约责任约定不明时承担连带责任,以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此外,规范销售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撤销等账户运作行为。销售账户的日常运作应当遵循“封闭运行、定向划付、同基金投资人返还、自有资金分开交易、禁止担保”等一系列原则。

  规定还明确将支持第三方支付机构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支付服务,以降低交易成本。加上监督机构保障销售资金的安全,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将形成了完整的基金销售和支付体系。并规范交收流程及时点,部分基金交易中资金在途时间比之前有所缩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