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就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
2011-08-12 20:29:00 易天富
和讯基金消息 8月12日晚间,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暂行规定》对监督机构的条件和监督义务做出规定,要求监督机构和账户开立人签订监督协议,并在违约责任约定不明时承担连带责任。要求销售账户的日常运作应当遵循“封闭运行、定向划付、同基金投资人返还、自有资金分开交易、禁止担保”等一系列原则。
《暂行规定》支持第三方支付机构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支付服务。鼓励基金销售机构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降低支付成本,保护基金投资人利益。并规范交收流程及时点。部分基金交易中资金在途时间比之前有所缩减。
《暂行规定》共分6章30条,其中:第一章总则,规定了监管的目标、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账户开立人与销售账户,规定了销售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程序,明确了销售账户的分类及允许开立的数量,要求账户开立人在开立销售账户时,应当就账户性质、账户功能、账户使用的具体内容、监督方式、异常处理等事项与监督机构做出约定,同时要求监督机构对销售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事项向中国证监会及住所地派出机构备案。第三章监督机构及监督协议,规定了监督机构应具备的条件及监督协议的必备条款等内容。第四章销售账户运作规范,明确了封闭运行原则、定向划付原则、同基金投资人返还原则、自有资金分开交易原则、禁止担保原则等规定,同时明确了监督机构对资金的核对、划转、监督义务。第五章监督管理,明确了账户开立人和监督机构的数据报送义务,明确了中国证监会监督检查的权力。
在《暂行规定》附件中分别规定了认购、申购、赎回、现金分红、转换等业务的资金划转流程,且规定了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的资金划转流程。《暂行规定》拟定于2011年10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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