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推动创投介入“婴儿期”企业
2011-09-14 11:50:26 易天富基金网
深圳商报记者 苏海强
近日,财政部和发改委联合下发了《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对创投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意味着什么?昨天,记者采访了清科研究中心分析师傅喆和深圳市创投同业公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王守仁。
推动基金投资阶段前移
政策“办法”规定,中央财政参股基金的投资方向应集中投资于节能环保、信息、生物与新医药、新能源、新材料、航空航天、海洋、先进装备制造、新能源、高技术服务业(包括信息技术、生物技术、研发设计、检验检测、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领域;参股基金不得投资于上市企业、房地产及其他创业投资基金或投资性企业等。此外,“办法”强调资金应投向处于初创期、早中期的创新性企业,投资此类企业的资金比例不低于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60%。
傅喆“办法”在投资行业以及投资阶段上进行了严格要求,并且明确说明中央财政出资的对象为创业投资基金,而非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希望通过中央财政出资带动地方及社会资金,有针对性的、切实帮助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处于早中期企业的成长。我们预计,“办法”的颁布,将推动一批专注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创业投资基金的建立,基金的投资阶段将向早中期推移。
出资方式考验募资能力
政策“办法”规定,中央财政出资的方式包括与地方政府资金、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以及通过增资方式参与现有创业投资基金两种。对于新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申请中央财政资金出资的要求包括每只参股基金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2.5亿元人民币,其中除中央财政和地方政府外的其他出资人出资额合计不低于1.5亿元人民币,其中,除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外的单个出资人出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同时,除政府出资人外的其他出资人数量一般多于3个(含),不超过15个(含)。而申请中央财政资金对现有创业投资基金进行增资的,基金设立时间不超过12个月,需已开始投资运作,同时全体出资人首期出资或首期认缴出资已经到位,且不低于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20%。
傅喆上述要求旨在保障出资人资质,避免民间游资盲目涌入中央财政参股基金。同时,满足要求的基金管理机构也需具备一定募资能力。
近日,财政部和发改委联合下发了《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对创投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意味着什么?昨天,记者采访了清科研究中心分析师傅喆和深圳市创投同业公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王守仁。
推动基金投资阶段前移
政策“办法”规定,中央财政参股基金的投资方向应集中投资于节能环保、信息、生物与新医药、新能源、新材料、航空航天、海洋、先进装备制造、新能源、高技术服务业(包括信息技术、生物技术、研发设计、检验检测、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领域;参股基金不得投资于上市企业、房地产及其他创业投资基金或投资性企业等。此外,“办法”强调资金应投向处于初创期、早中期的创新性企业,投资此类企业的资金比例不低于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60%。
傅喆“办法”在投资行业以及投资阶段上进行了严格要求,并且明确说明中央财政出资的对象为创业投资基金,而非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希望通过中央财政出资带动地方及社会资金,有针对性的、切实帮助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处于早中期企业的成长。我们预计,“办法”的颁布,将推动一批专注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创业投资基金的建立,基金的投资阶段将向早中期推移。
出资方式考验募资能力
政策“办法”规定,中央财政出资的方式包括与地方政府资金、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以及通过增资方式参与现有创业投资基金两种。对于新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申请中央财政资金出资的要求包括每只参股基金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2.5亿元人民币,其中除中央财政和地方政府外的其他出资人出资额合计不低于1.5亿元人民币,其中,除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外的单个出资人出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同时,除政府出资人外的其他出资人数量一般多于3个(含),不超过15个(含)。而申请中央财政资金对现有创业投资基金进行增资的,基金设立时间不超过12个月,需已开始投资运作,同时全体出资人首期出资或首期认缴出资已经到位,且不低于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20%。
傅喆上述要求旨在保障出资人资质,避免民间游资盲目涌入中央财政参股基金。同时,满足要求的基金管理机构也需具备一定募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