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银监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 沪银监通〔2011〕197号

2011-09-27 08:28:34 易天富基金网

  在沪各中外资法人银行、中资银行分行(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邮储银行、民生银行  中小企业金融事业部)、村镇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外资法人银行分行

  为贯彻落实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59号)及一系列支持小企业金融服务的工作部署,切实推动上海银行业转型发展,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我局对上海银行业提出相关工作要求,明确相关监管措施。

  一、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工作要求(一)确保小企业贷款实现“两个不低于”量化目标

  一是各行小企业贷款增幅不低于全部贷款增幅,二是上海银行业整体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以下小企业贷款增幅不低于全部贷款增幅,并对有关银行进行考核。

  (二)深化六项机制和四单管理建设,确保相关制度调整到位一是各行应对上海市场上的小企业客户进行细分,在此基础上明确本行目标客户群体,合理确定本行小企业客户的准入标准,中小银行尤其是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和村镇银行应在商业可持续原则下特别关注和支持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和其他金融服务。

  二是各行应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提高小企业贷款风险容忍度等监管政策要求,对相关内部制度进行梳理,清理不合时宜的制度要求,确保小企业金融服务差异化政策在机构内部实质性落地,小企业业务准入标准、操作流程等应与大中企业金融业务有显著差异,形成前中后台横贯型管理和支持机制。

  三是各行应继续深化“六项机制”建设,建立与自身小企业业务定位相符的风险定价机制、独立核算机制、高效审批机制、激励约束机制、专业化培训机制和违约信息通报机制,按照四单管理原则,进一步加大小企业业务的管理建设和资源配置力度。

  (三)进一步扩大小企业金融服务网点覆盖面一是小企业专营机构向分支机构和基层营业网点延伸,向远郊区县和大的集镇、商贸市场延伸,构建从总行到分支行,从城市到乡镇的多层次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体系,使专营机构贴近社区、贴近市场、贴近客户,切实发挥专营作用。

  二是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应加速转型,改建或新设部分分支机构作为专门从事小企业金融服务的专业分支行或特色分支行。

  三是支持科技金融合作试点支行落户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杨浦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区,进一步推进上海科技与金融合作试点工作。

  (四)结合转型发展,推进小企业金融服务品牌建设各行应根据上海经济转型发展的特点,结合本行转变发展方式、信贷结构调整和盈利模式、信贷结构调整的转型发展要求,大力推进小企业金融服务模式、产品创新,根据各行业、各层次小企业融资需求特点,有针对性地研发和推广新型融资模式和服务手段,在小企业金融服务品牌建设方面取得更好的成效。

  (五)进一步推进科技与金融合作试点工作各行应制定专门的科技型小企业金融服务政策和考核机制,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探索体制、机制和产品服务创新,并及时总结和推广经验,切实做好科技金融工作。

  二、我局监管措施(一)实施差异化批量监管政策1.支持专营小微企业银行开设同城支行

  对于专营小微企业的分行,允许其开业半年后申请设立同城支行,开业一年后一次性同时申请筹建多家同城支行。

  2.支持村镇银行成为专营小微企业和涉农金融服务机构

  对于专营小微企业且涉农贷款增幅不低于全部贷款增幅的村镇银行,允许其在所在区县内一次性同时申请筹建多家支行。

  3.支持设立专营小微企业支行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满足现有同城支行中指定一定比例的支行专营小微企业业务,异地来沪城商行上海分行满足现有同城支行中指定不少于50%的支行专营小微企业业务,则允许上述银行开业一年后同时申请筹建多家专营小微企业支行。同时,要求上述机构的总行或上海分行必须设立单独的小企业业务管理部门或小企业专营机构,统一管理专营小微企业支行。

  鼓励其他银行业机构开设专营小微企业支行。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外资银行开设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将给予个性化的政策支持。

  同时,我局积极支持各银行业机构创新小企业金融服务模式和产品,并将在日常监管中根据不同机构的特点提供个性化监管服务。

  前述三项差异化政策中,“专营小微企业”是指至少最近连续两个季度小微企业贷款满足“两个80%”条件,即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以下(含)的小企业贷款余额占各项贷款余额的比例达到80%以上(含),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以下(含)的小企业贷款户数占所有授信户数的80%以上(含)。我局对实施差异化监管政策的分行和支行进行定期监测和考核,如发现未按承诺专营小微企业业务,将暂停相关银行同城支行准入三年。

  (二)建立定期监测和考核机制为督促上海银行业达成“两个不低于”目标,我局将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小企业贷款增幅和户数、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以下小企业贷款增幅和户数、小企业贷款占企业贷款的比例、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以下小企业贷款占企业贷款的比例建立季度监测机制。对所有银行按季度考核“小企业贷款增幅不低于全部贷款增幅”情况;对上海银行、上海农商行、村镇银行、异地来沪城商行上海分行以及享受差异化监管政策的其他银行按季度考核“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以下小企业贷款增幅不低于全部贷款增幅”情况。

  各行应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2011年非现场监管报表的通知》(银监发〔2010〕112号)要求,及时、准确填报Q16《大中小企业贷款快报》,并保证数据质量。同时,请各行于每季度后10日内向我局报送小企业金融服务专题报告。收到本通知后10日内,请各行补报2011年上半年小企业金融服务专题报告。

  (三)支持科技金融合作试点和社区服务一是支持各行设立专营科技金融服务的支行,各行要根据中国银监会和科技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9〕37号)的要求,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力度,在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杨浦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区等设立或将现有网点改建为专为科技中小企业服务的支行,进一步推进上海科技与金融合作试点工作。

  二是鼓励上海银行、上海农商行、异地城商行上海分行拿出部分网点资源,专司为社区服务的功能,创新与社区金融服务需求相一致的服务模式和产品,填补社区金融服务空白点,加大对社区的金融服务。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