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5情况可启动价格调节基金 监督保证专款专用

2011-11-20 07:15:00 易天富

  广西新闻网南宁讯 (记者文彩云)当猪肉、大米等必需品价格大幅上涨时,由政府部门设立的价格调节基金可调控价格、稳定市场。11月19日,记者从自治区政府获悉,日前已出台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该基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进行了具体规范。

  5种情况可使用调节基金

  价格调节基金在哪些情况下才能使用呢?《办法》中明确,申请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由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辖区内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向本级价格调节基金管理领导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后,由政府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发生以下5种情况时,将启动使用价格调节基金:一是当粮油肉蛋奶菜等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度上涨,或者政府管理的商品或服务价格提高,影响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时,向低收入群体发放价格补贴;二是用于鼓励实行农田-超市对接,对稳定生活必需品价格起到示范、引领作用的经营者,可以给予必要的资金扶持;三是政府对生活必需品实施价格紧急措施、干预措施,给相关生产者、经营者造成损失的,适当给予补偿;四是对落实重要商品储备制度的经营者,为平衡市场供求,稳定市场价格而进行的收储和投放工作给予补贴;五是价格调节基金征集的手续费和使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必要费用时启用。

  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应当采取政策性补贴、补助、贷款贴息方式,不得采取资本金注入、发放贷款等方式。

  调节基金来自何处?

  《办法》中明确,价格调节基金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专项用于调控价格,稳定市场的资金。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都可以设立价格调节基金。据悉,目前广西的14个市中,北海、桂林、河池等都开征了市级价格调节基金,其他各市也都在计划建立或恢复价格调节基金。

  如果从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中提取价格调节基金的,应当充分听取经营者的意见。据悉,市、县级价格调节基金的具体征集范围和征收标准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决定,并要求向社会公布。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上、下级政府不得对同一对象重复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多方监督保证专款专用

  如何保证这笔基金能够专款专用最受关注的。《办法》明确,我区各级政府应当成立由价格、发展改革、财政、监察、审计、税务等部门组成的价格调节基金管理领导机构,负责统一领导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工作。

  按照规定,各级政府从财政预算中安排的价格调节基金,按财政预算的有关规定管理。从调整政府定价商品和服务价格中提取及向社会有关生产、经营者征集的价格调节基金,在本级财政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

  价格调节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当年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结余部分结转下年度价格调节基金账户。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定期进行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结存等情况的统计,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每年底将组织对本行政区域设立的价格调节基金进行财务和账务检查,对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环节和标准、使用、管理制度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