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5情况可启动价格调节基金 稳定市民"菜篮子"

2011-11-21 13:14:30 易天富基金网

  ●名词解释

  价格调节基金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专项用于调控价格,稳定市场的资金。通俗地说,价格调节基金是各级政府多种渠道筹集的,用于吞吐商品、平衡供求、稳定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重要商品价格而设立的专项基金。其具有“蓄水池”“稳定器”的功能,在平抑市场价格波动、应对突发事件、稳定社会秩序中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为规范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增强政府调控价格、稳定市场的能力,自治区政府近日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价格调节基金如何征集、如何使用以及怎样管理作了明确规定。

  征集三种方式开展征集

  《办法》规定,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价格调节基金,那么价格调节基金要如何征集?根据《办法》,共有三种方式一是各级人民政府通过年度财政预算安排一部分;二是按照政府定价管理权限,对部分垄断行业的政府定价商品、服务价格进行调整时,安排提取一部分;三是从各地对经济发展、群众生活影响较小的资源性产品、相关服务行业的经营收入中按适当比例征收一部分。

  价格调节基金征集工作由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也可委托其他部门代征。从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中提取价格调节基金的,应当充分听取经营者的意见。

  征收同一对象只征收一次

  根据《办法》,市、县级价格调节基金的具体征集范围和征收标准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布。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上、下级政府不得对同一对象重复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同时,设立价格调节基金不允许有下列行为以经营者的职工数量、宾馆的床位数量等数量指标作为计征单位;附加在商品或服务价格以外,以价外加价的方式征集;针对本行政区域内外的经营者规定不同的征集标准;针对经营者在本行政区域内外销售(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规定不同的征集标准。

  免征不可抗力因素致重大损失时

  是不是列入征集范围内的经营单位在任何情况下都要按“标准”缴纳价格调节基金?《办法》根据不同情况做出“人性化”的规定,三种情况可以减征或免征价格调节基金。

  从各地对经济发展、群众生活影响较小的资源性产品、相关服务行业的经营收入中按适当比例征收部分价格调节基金的,应当同时规定价格调节基金的减征、免征政策,明确减征、免征的原则和程序。其中,经营者遭受重大疫情、重大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经营者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等三种情况应当获得减征或免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