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基金法以松绑为主 三大看点亮相
2012-07-13 09:52:26 易天富基金网
在现行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运行八年后,酝酿已久的基金法修订草案终于面世,并开始征集意见。此次修订草案将私募基金纳入调整范围,并且有望发行公募产品;公募基金方面,基金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纳入监管范围,此外在股权激励、投资范围和审批等方面得到松绑。
对此,本报将一一罗列此次草案的几大看点。
1、私募纳入监管实行注册制
草案规定"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运用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的行为,均受该法约束。"
将私募纳入监管范围,是此次基金法草案的重要内容之一。草案还表示,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管理人将实行注册制。第七十五条中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注册,但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募集金额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低于规定数额的,可豁免注册。但豁免注册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入基金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报送基本情况,实行自律管理。
同时第七十五条明确指出,未经注册,不得使用"基金"或"基金管理"字样或近似名称。除此之外,新基金法草案对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人也做了要求。第七十五条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所谓的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收入水平或者资产规模,并且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自然人。至于具体标准,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行规定。
同时,非公开募集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自然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形式或讲座、报告会、电脑终端等方式宣传推介。
2、基金公司股东行为纳入监管
此次草案,首次对基金公司的主要股东做出了要求。草案十三条明确指出,基金公司主要发起股东应当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经验、较好的经营业绩、良好的社会信誉和长期投资理念,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同时,新基金法草案还对基金公司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的行为提出了明确约束。如第二十条提出防止五项不当行为,其中一项是不得越过股东会和董事会干预基金管理人的日常经营活动。同时该条款还提出,基金公司违法违规,或基金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不符合规定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监管机构可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力,可责令有关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力。
3、基金经理也可以炒股股权激励变为现实
备受关注的基金公司工作人员炒股,在《修订草案》中有了明显的松动。草案第十七条明确提出,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买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避免与所管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
同时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前款规定人员进行证券投资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
事实上,新基金法草案对基金从业人员"松绑"的另一个重要举措是明确提出了"员工持股"计划。其第十三条称:"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证监会副主席姚刚早前曾在基金公司总经理沙龙活动中透露,证监会或将对5%以下的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不作限制,上述比例以下的员工持股或股权激励的最终决定权在基金公司股东手中。股权激励,这曾是诸多基金大佬,包括现已离职的原华夏基金公司总经理范勇宏、博时基金原总经理肖风等人的热切期盼,但可惜的是迟迟未获证监会批准。
此外,基金产品审批的相关规定也有望松绑。新基金法草案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经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注册。未经注册,不得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 .投.资.快.报
对此,本报将一一罗列此次草案的几大看点。
1、私募纳入监管实行注册制
草案规定"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运用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的行为,均受该法约束。"
将私募纳入监管范围,是此次基金法草案的重要内容之一。草案还表示,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管理人将实行注册制。第七十五条中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注册,但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募集金额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低于规定数额的,可豁免注册。但豁免注册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入基金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报送基本情况,实行自律管理。
同时第七十五条明确指出,未经注册,不得使用"基金"或"基金管理"字样或近似名称。除此之外,新基金法草案对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人也做了要求。第七十五条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所谓的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收入水平或者资产规模,并且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自然人。至于具体标准,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行规定。
同时,非公开募集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自然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形式或讲座、报告会、电脑终端等方式宣传推介。
2、基金公司股东行为纳入监管
此次草案,首次对基金公司的主要股东做出了要求。草案十三条明确指出,基金公司主要发起股东应当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经验、较好的经营业绩、良好的社会信誉和长期投资理念,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同时,新基金法草案还对基金公司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的行为提出了明确约束。如第二十条提出防止五项不当行为,其中一项是不得越过股东会和董事会干预基金管理人的日常经营活动。同时该条款还提出,基金公司违法违规,或基金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不符合规定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监管机构可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力,可责令有关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力。
3、基金经理也可以炒股股权激励变为现实
备受关注的基金公司工作人员炒股,在《修订草案》中有了明显的松动。草案第十七条明确提出,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买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避免与所管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
同时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前款规定人员进行证券投资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
事实上,新基金法草案对基金从业人员"松绑"的另一个重要举措是明确提出了"员工持股"计划。其第十三条称:"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证监会副主席姚刚早前曾在基金公司总经理沙龙活动中透露,证监会或将对5%以下的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不作限制,上述比例以下的员工持股或股权激励的最终决定权在基金公司股东手中。股权激励,这曾是诸多基金大佬,包括现已离职的原华夏基金公司总经理范勇宏、博时基金原总经理肖风等人的热切期盼,但可惜的是迟迟未获证监会批准。
此外,基金产品审批的相关规定也有望松绑。新基金法草案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经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注册。未经注册,不得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 .投.资.快.报